农药采买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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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登记浓度规定?
在农药登记上,取消了临时登记、分装登记、续展登记,只保留一个登记(即原来的正式登记),统一为农药登记,并从中分离出卫生用农药登记和仅供境外使用登记两种类型。同时,农药登记设立新规定:
(1)控制配比梯度:相同有效成分和剂型的单制剂产品,含量梯度不超过3个。混配制剂的有效成分不超过3种。有效成分和剂型相同的混配制剂,配比不超过3个,相同配比的总含量梯度不超过3个。不经稀释或者分散直接使用的低有效成分含量农药单独分类。
(2)关注助剂问题:农业部根据农药助剂的毒性和危害性,适时公布和调整禁用、限用助剂名单及限量。使用时需要添加指定助剂的,申请农药登记时,应当提交相应的试验资料。
(3)强化风险评估:农药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风险评估报告。提供的相关数据或者资料,应当能够满足风险评估的需要。
(4)防范新农药风险:新农药登记试验应经农业部审批。向中国出口农药企业申请农药登记的,还需提供在有关国家(地区)登记、使用的证明材料。
(5)登记资料减免:相同产品可以减免残留、环境试验资料。用于特色小宗作物的农药登记,实行群组化扩大使用范围登记管理。天敌生物不作为农药登记。研究相同、相似农药产品“最惠登记”管理措施。

(6)登记资料转让:转让是所有权的转移(登记资料要符合受让方申请登记时的要求,并附具转让合同,注销转出方登记证,方可获得登记。资料不全者,须补齐)。
(7)登记资料授权:农药登记证持有人独立拥有的符合登记资料要求的完整登记资料,可以授权其他申请人使用。
(8)新农药登记试验数据保护:6年登记独占期不得对外披露(没有时间限制)。
为什么个人不能起诉农药公司?
个人不能起诉农药公司主要是因为购买农药公司农药的是法人单位。也就是说,无论是从合同相对人的角度还是侵权的角度来说,都是农药公司与另一法人单位之间的纠纷,作为个人不是适格的当事人,也不能够以个人的名义起诉农药公司。
我公司无农药生产资质,但是我们想委托其他公司生产农药,该公司有产品及批文,我们商标注册有农药?
可以,你先将你的商标许可给这家有生产资质企业使用,签个许可合同,是否需要许可备案视这个生产厂家有没有这个要求。以后,厂家生产出来的产品上可以标注你的注册商标,在产品说明性标贴上,品牌持有人是你公司,生产商必须为该工厂,生产地址必须为该工厂地址,经销商信息可以写你公司的信息,生产许可信息必须填工厂的信息。你只需要给该工厂下订单,至于生产许可手续均由工厂方面去办理。我要开一家农药店,需要什么手续?
(一)有农学、植保、农药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专业教育培训机构五十六学时以上的学习经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掌握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

(二)有不少于三十平方米的营业场所、不少于五十平方米的仓储场所,并与其他商品、生活区域、饮用水源有效隔离;兼营其他农业投入品的,应当具有相对独立的农药经营区域;
(三)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应当配备通风、消防、预防中毒等设施,有与所经营农药品种、类别相适应的货架、柜台等展示、陈列的设施设备;
(四)有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识别设备和用于记载农药购进、储存、销售等电子台账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五)有进货查验、台账记录、安全管理、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使用指导等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六)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农药经营店需要提供那些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这是工商所(现在好象叫市场管理所)办理的营业执照,只需提供复印件,复印件要加盖店面的章子。
2、申请资料真实性、合法性声明。这是承诺书,证明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合法的,而且是有效的。
3、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提供农资店的店主或法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这个人必须与营业执照上的人名一致。
4、经营人员的学历或者培训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供专业培训机构提供的培训证明或中专以上学历证明。
5、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地址、面积、平面图等说明材料及照片。店面的外观照片,房产证附图的建筑面积的平面图,如果没有平面图,那就找房管部门出具相关平面图或面积的证明材料。
6、计算机管理系统、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设备、安全防护、仓储设施等清单及照片。这是要求每个店面必须配备电脑,如果到目前你还不会使用智能手机和电脑,那你就喽了,要被时代淘汰了。这是农资店的电子信息化,进出货都要实名登记入电子库,还要与农业部门系统连网,你进货情况和出货情况,农业部门全部可以追溯查询到。所以合法经营才能走天下。
7、房产证或租赁证明。房产证复印件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8、有关管理制度目录及文本。这里指安全经营农药的制度,或诚信制度等文本,这些文本都是要上墙,即上墙制度。
9、农药经营许可证明文件复印件。1-8条的全部整套复印件。
10、申请材料电子文档。全套复印件的电子文档,这是为了农业部门好寻入信息系统做的准备,以后农资户的所有信息在电脑上都可以查询到。
11、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或者是当地农业主管部门另外要求的材料。
农药生产许可证申请细则?
农药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药生产许可审查行为,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和《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农药生产许可审查坚持依法、科学、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农药生产许可审查实行逐项审查制度,根据申请生产范围逐项审查,逐项作出审查 。
第二章 申请材料要求
第四条 农药生产范围分为原药(母药)和制剂两类。
原药(母药)按品种申请。制剂按剂型申请,提供的申请材料应当属于同一农药产品。
第五条 首次申请农药生产许可、申请扩大农药生产许可范围或改变生产地址的,应当按照《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并提供电子文档。
同时申请2个以上农药品种或剂型的生产许可的,应当将《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六、七、九项材料,按品种或剂型分别装订成册。

第六条 农药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还应当提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七条 申请农药生产许可证延续时,应当提供生产情况报告,内容包括主要技术人员、设施设备、工艺技术和质量保证体系变化情况,农药产品生产、销售情况等。
第三章 审查流程
第八条 省级农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农药生产许可审查。
省级农业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组织农药管理、生产工艺、质量控制等领域专家,成立审查组,开展农药生产许可技术评审或实地核查。
审查组由3人以上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技术评审和实地核查可以由不同的审查组承担。
第九条 农药生产许可审查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农药生产管理的法律和政策;
(二)具有农药、化学、化工等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熟悉农药生产工艺、产品质量标准或农药管理,有5年以上从事农药研究、生产、检验或管理工作经历;
(三)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审查工作;
(四)省级农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农药生产许可审查人员实行回避制。与申请农药生产许可有利益关系的审查人员,应当主动申请回避参加相关的农药生产许可审查工作。
第十一条 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开展书面审查和技术评审。
技术评审完成后,应当形成技术评审报告。技术评审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技术评审 ;
(二)发现的主要问题;
(三)农药生产许可审查表(见附件1、附件2,按农药生产范围分别填写);
(四)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实地核查:
(一)首次申请农药生产许可证的;
(二)非化学农药生产企业申请新增化学农药生产范围的;

(三)更改生产地址或扩大生产范围的;
(四)书面审查或技术评审认为需要实地核查的。
第十三条 对需要进行实地核查的,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在实地核查2个工作日前,书面通知申请人和申请人所在地农业主管部门。申请人所在地农业主管部门可以派出观察员参与实地核查。
申请人收到实地核查通知书,对审查人员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向省级农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意见。
第十四条 审查组开展实地核查,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向申请人通报审查组人员,告知审查内容、程序等,宣读审查纪律,听取企业情况介绍;
(二)查阅材料、查验现场、询问有关情况等,对技术评审发现的主要问题进行重点核查;

(三)内部交流审查情况,形成初步意见;
(四)向申请人反馈审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听取申请人的意见。
第十五条 审查组完成实地核查后,应当及时向省级农业主管部门提交核查报告。核查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
(二)实地核查 ;
(三)向申请人反馈主要问题情况;
(四)与技术评审 不一致的主要项目及其说明;

(五)农药生产许可审查表(按农药生产范围分别填写);
(六)实地核查发现的其他问题。
第四章 审查内容
第十六条 审查内容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人员状况、场地布局、生产工艺技术、生产设备、厂房、质量保证体系、管理制度以及是否符合产业政策等。
第十七条 申请人基本情况包括申请人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等与营业执照相符情况,以及申明的生产地址与实际生产地址相符情况。
第十八条 生产地址的选定应当符合《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申请人应当拥有生产地址的土地使用权证或者租赁合同。租赁合同自申请之日起,有效期限不少于5年。

第十九条 申请人人员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操作人员、检验人员等。人员状况应有相关培训、考核记录,岗位有相关技术要求的,应当具有相应资格证件。
(一)管理人员。农药企业主要管理人员应当熟知农药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二)技术人员。技术人员应该具有化学、化工、药学、植物保护等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并具有2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化学农药原药生产企业应当至少有5名、其他农药生产企业应当至少有2名与所申请生产农药相适应的技术人员。
(三)操作人员。操作人员应当经过岗前培训。从事高危工艺的操作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四)检验人员。应当至少具有2名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经过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检验人员。
(五)特种岗位作业人员。从事压力容器、电气、焊接、起重机、叉车、危险品运输等岗位操作人员应当经过相应培训,并依法取得相关资格证书。
申请人不得招用《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人员。

第二十条 厂房、设施与设备包括厂房建筑设施、生产装置与设备、安全消防设施配置以及“三废”处理设施等。
第二十一条 农药生产厂房总体布置应当科学、合理。
生产厂房及辅助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生产布局平面总图、生产工艺流程的要求,各生产环节衔接良好,物料输送合理、有序。
申请人应当根据生产装置工艺流程图、生产装置平面布置图、生产工艺流程图和工艺说明,列出主要厂房、设备、设施和保障正常运转的辅助设施(不同生产范围的主要生产设备要求见附件3),以及农药产品可追溯管理等设施的名称、数量,并提供相关照片等图像资料。
第二十二条 农药生产车间、设施设备布置科学合理,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生产装置的主要设施设备应当满足相应农药的生产要求,具备自动化生产的条件(部分环节或产品尚不具备自动化生产条件的除外);
(二)剂型差异明显的产品,应当设立独立的生产单元;

(三)除草剂、植物生长调节剂、杀鼠剂的生产车间应当与其它类农药的生产车间分开,避免交叉污染;
(四)原料、成品、包装材料应当分类、分区存放。
第二十三条 检验场所布置应当符合农药产品质量控制要求,检验设备相对集中,仪器分析室、化学分析室、天平室、样品室、高温室等相对独立。
第二十四条 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单独设置质量检测机构;
(二)检测仪器、设备应当满足产品标准、中间控制及原材料检测需求,法定计量控制器具应当按规定周期检验合格;
(三)质量检验与质量控制、产品质量标准、完整有效的操作规程、出厂检验、不合格产品处理程序等制度。

第二十五条 管理制度包括原材料采购及控制、生产工艺过程管理、设备管理、产品储存与运输、产品销售管理、可追溯管理、产品召回、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环境保护、废弃物回收与处置、人员培训、文件与记录等制度。
第二十六条 农药三批次试生产运行原始记录包括:原材料进货查验记录,原材料、中间体或半成品、成品的检验或查验记录,主要生产记录、成品入库记录等。
审查人员应当结合农药三批次试生产运行原始记录,对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和管理制度的完整性、科学性、合法性及有效运行等进行全面评价。
第五章 审查
第二十七条 技术评审、实地核查的审查 包括单项审查 和综合审查 。
第二十八条 单项审查 分为“符合”、“建议改进”、“不符合”、“不适用”。
“符合”是指满足相应的规定。“建议改进”是指存在偶然的、孤立的,可以改进的一般性质问题。“不符合”是指存在区域性的或系统性的问题。“不适用”是指该项审查内容与申请生产许可范围无关,不需要对其进行评定。

审查 为“建议改进”、“不符合”或者“不适用”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九条 综合审查 分为“合格”、“不合格”。
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综合审查 为合格:
(一)所有审查项目未出现“不符合”;
(二)所有项目审查 为“建议改进”的总数不超过5个。
第三十条 实地核查与技术评审结果不一致的,以实地核查结果为准。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同时申请2个以上农药品种或剂型的生产许可,经审查仅部分符合要求的,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对符合条件部分准予许可;对不符合条件部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其理由。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在《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实施前已取得农药登记证但未取得农药生产批准证书或者农药生产许可证,申请农药生产许可时,按新设立农药生产企业审查。
第三十三条 申请农药生产范围为母药或者新农药原药的,应当核查该农药登记情况。
第三十四条 因技术、安全等原因难以形成原药(母药),直接加工制剂的,应当核查该农药登记情况,按照原药(母药)和制剂生产条件一并审查,其生产范围以农药品种名称加剂型表示。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自2026年10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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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好文:农药委托加工盛行,如何界定委托加工和租借证件?
《农药管理条例(2026)》(简称《条例》)放开了农药企业之间的委托加工、分装,一方面极大促进了农药产能尤其是制剂加工产能的整合,但另一方面也出现了以委托加工名义出租、出借证件的问题。2026年8月10日,农业农村部农药管理司发出《关于切实加强农药市场监督检查的通知》,更是直接提出了各省(区、市)在检查过程中发现以委托加工为名出租、出借农药登记证,套证、套牌生产经营等违法行为的,要依法查处。但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如何厘清《条例》及相关法律规定与行业交易习惯之间的界限成为农药企业及执法、司法部门急需要明确和解决的关键问题。

农药原、辅料或农药大包装产品在委托加工、分装前属于委托人,是委托加工、分装行为的前提条件
《条例》规定的委托加工行为,准确厘定应该由委托人提供农药原、辅料,乃至加工工艺、配方,由受托人进行加工的过程。如果采用受托人受托采购原、辅料应在合同中明确予以约定且应当具有支付价款的行为;委托分装行为,应当由受托人提供农药大包装产品,而不宜采用受托人直接受托采购大包装产品后予以分装。
委托加工、分装后农药产品依旧所有权属于委托人,如受托人进行销售应当依法建立农药买卖合同关系
根据前述,委托加工、分装前的农药原、辅料或大包装产品属于委托人,受托人受托加工、分装后依法具有取得报酬的权利,但是不因委托加工、分装行为取得委托财产或因委托取得的财产的所有权。
农药行业惯例为受托加工、分装后对外直接销售委托加工、分装后农药产品,法律、行政法规没有禁止该类行为,但是受托人如果没有购买委托人委托加工、分装后产品的行为,直接予以销售,容易被认定为以委托加工为名出租、出借农药登记证的非法委托。受托加工、分装后对外直接销售委托加工、分装后农药产品的前提是,委托加工、分装行为发生后,受托人支付委托加工、分装产品对应价款取得所有权后才能对外销售。根据《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及《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受托企业对外销售未取得农药登记证受委托加工、分装的农药,应当依法取得农药经营许可并建立采购、销售台账。
写在 课代表总结:想要合规的借证,必须有委托加工合同,委托销售合同,如果使用受托方商标,还需要有商标授权合同。双方必须有农药经营许可证,台账清晰可查。否则就有“以委托加工名义出租、出借证件”的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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