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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类农药项目备案审批

2026-01-04 投稿人 : 懂农资网 围观 : 487 次

此篇农资经验分析一下“限制类农药项目备案审批”的内容进行解释,期待对农友们有一点帮助,关注下本站哈!

限制类农药项目备案审批
1、农药快递管理条例?

  农药是不可以邮寄的。  农药属于毒性危险品,在2026年3月1日实施的《快递市场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了六大类禁止寄递的物品,管制刀具、易燃性、腐蚀性、毒性等危险物品均在禁止快递的范围之内。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快递服务网络从事危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下列物品禁止寄递:  (一)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通的物品;  (二)危害**和社会**稳定以及**的出版物、宣传品、印刷品等;  (三)武器、弹药、**物、生化制品、传染性物品和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放射性、毒性等危险物品;  (四)妨害公共卫生的物品;  (五)流通的各种货币;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寄递的其他物品。

2、农药用于蔬菜安全条例?

  此次新农药条例是《农药管理条例》的第二次修订,新《条例》将农药生产管理职责统一划归农业部门,赋予农业部门全面履行农药登记、生产、经营、使用指导全过程的管理职责。

  广东省农业厅昨天专门举行“《农药管理条例》宣传月活动”启动仪式,对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进行解读。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副处长李友顺介绍说,“正如新条例中第一条规定的,以保证农药质量为核心,保障安全为主要目的。”

  在农药登记方面,《农药管理条例》取消农药临时登记,允许农药登记资料转让,实施登记集中评审制度、登记试验的备案制度和试验单位的认证制度。

3、我要办个农药经营许可证,要什么手续?找哪个单位?

  你说的这两个证都是很难办到的,下面把相关手续与注意事项给你说一下,供参考:  农药经营证需要办理的手续及相关流程  必须取得《农药经营人员资格许可证》后方可卖农药,可直接向工商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工商管理部门按照《农药管理条例》及有关的规定审批。  如果是办理个体经营类型的企业,请带身份证复印件、房屋租赁合同、3张1寸的黑白照片、暂居证(外地人口)、计划生育证等资料及**所需的工本费到当地的工商部门办理工商执照。  附:《农药管理条例》相关条款  第十八条下列单位可以经营农药:  (一)供销合作社的农业生产资料经营单位;  (二)植物保护站;  (三)土壤肥料站;  (四)农业、林业技术推广机构;  (五)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  (六)农药生产企业;  (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经营单位。  经营的农药属于化学危险物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经营许可证。  第十九条农药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农药:  (一)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技术人员;  (二)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安全防护措施和环境污染防治设施、措施;  (三)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规章制度;  (四)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制度和管理手段。  种子经营证需要办理的手续及相关流程  一、**对象资格(申办条件)  1、经营农作物种子的单位或个人(不包括以下四种情况)。  2、不需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四种情况:  (1)农民个人自繁自用的常规种子有剩余在集贸市场上出售、串换的;  (2)种子经营者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  (3)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以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  (4)种子经营者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  3、申请领取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与经营种子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资金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能够正确识别所经营的种子、检验种子质量、掌握种子贮藏、保管技术的人员;  (3)具有与经营种子的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及加工、包装、贮藏保管设施和检验种子质量的仪器设备;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办材料  1、申请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以外(包括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的亲本种子及常规种原种种子)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具备的条件:  (1)申请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  (2)有能够满足检验需要的检验室和必要的检验仪器,有1名以上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检验人员;  (3)掌握种子贮藏、保管技术的人员;  (4)具有与经营种子的种类、数量相适应的加工、包装、贮藏保管设施。种子仓库面积必须达到50平方米以上;  (5)具有与经营种子的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营业场所。  2、申请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具备的条件:  (1)申请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  (2)有能够满足检验需要的检验室,仪器达到一般种子质量检验机构的标准,有2名以上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  (3)有成套的种子加工设备和1名以上种子加工技术人员;  (4)掌握种子贮藏、保管技术的人员;  (5)具有与经营种子的种类、数量相适应的包装、贮藏保管设施。仓库面积必须达到300平方米以上;  (6)具有与经营种子的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营业场所。  3、申请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种子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申请注册资本达到1000万元以上。  4、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向农业部申请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公司,应具备的条件:  (1)申请注册资本3000万元以上;  (2)有育种机构及相应的育种条件;  (3)自有品种的种子**量占总经营量的50%以上;  (4)有稳定的种子繁育基地;  (5)有加工种子的成套设备;  (6)检验仪器设备符合部级种子检验机构的标准,有5名以上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  (7)掌握种子贮藏、保管技术的人员;  (8)具有与经营种子的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营业场所;  (9)具有与经营种子的种类、数量相适应的包装、贮藏保管设施;  (10)有相对稳定的**网络。  三、办理指南  1、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农业局审核,设区市农业局备案,省农业厅核发。  2、其他种子经营许可证,原则上由当地县级农业局核发,并报省、设区市农业厅(局)备案。  3、注册资本达到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可以由当地县农业局审核,设区市农业局核发,并报省农业厅备案。  4、注册资本达到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可以由当地县农业局审核,设区市农业局备案,省农业厅核发。  5、申请者向审核机关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准备申办材料。  6、审核机关审核书面材料,并实地核查申办的条件。  7、审批机关审批。  四、办理依据(参考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六、二十七、二十九、三十条。  五、办理机构:厦门市翔安区农林水利局  六、办理时限:自接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审核、审批机关分别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审批意见。

4、农副产品减免备案?

农业生产资料增值税免税备案

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生产**农膜、农药、化肥、农机等生产资料,以及**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生产**和**、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具体的免税产品如下:

限制类农药项目备案审批

1、农膜;

2、生产**的除**素以外的氮肥、除磷酸二铵以外的磷肥、钾肥以及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企业生产复混肥产品所用的免税化肥成本占原料中全部化肥成本的比重高于70%)。“复混肥”是指用化学方法或物理方法加工制成的氮、磷、钾三种养分中至少有两种养分标明量的肥料,包括仅用化学方法制成的复合肥和仅用物理方法制成的混配肥(也称掺合肥);

3、**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

4、纳税人生产**和**、零售有机肥产品

5、无照经营农药怎么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及设备。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

  罚款。按货值处罚;规定最低处罚额2000元;经营假农药和无证经营处罚货值的5~10倍;经营劣质农药处罚货值的2~5倍。

  吊证。违反《条例》规定,情节严重,如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经营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农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经营假农药;在农药中添加物质;经营劣质农药;设立分支机构未依法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农业主管部门备案;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采购、**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不停止**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台账制度;在卫生用农药以外的农药经营场所内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等;未将卫生用农药与其他商品分柜**;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境外企业直接在中国**农药的;取得农药登记证的境外企业向中国出口劣质农药情节严重或者出口假农药的;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农药经营许可证的,都由县级以上农业部门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限制类农药项目备案审批

  禁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经营农药,或被吊销经营许可证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除被罚款以外,10年内不得从事农药经营活动,农业部公布具体人员名单;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招用以上人员从事农药经营活动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

拓展好文:这些农药项目限制新建或淘汰,《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6年版)》发布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联合修订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6年版)》对外公布,共列入事项123项,相比《清单(2026年版)》减少了8项。

   在放开删减事项措施方面,放开“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矿业权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碳排放权交易核查机构资格认定”等3条措施。删除“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检验许可”“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格审批”“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等14条管理措施。

   与此同时,清单审慎增列少数事项措施。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将金融控股公司设立相关管理措施增列入清单。新增准入事项“未获得许可或资质,不得超规模流转土地经营权”,补列个别符合清单定位且合法有效的措施。

限制类农药项目备案审批

   我们来看看涉及石化行业禁止及许可准入有哪些?

  禁止准入类

   禁止准入类包括5项:

   (1)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等明确设立且与市场准入相关的禁止性规定;

   (2)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和限制的产品、技术、工艺、设备及行为;

   (3)不符合主体功能区建设要求的各类开发活动;

   (4)禁止违规开展金融相关经营活动;

限制类农药项目备案审批

   (5)禁止违规开展互联网相关经营活动。

   其中涉及到石油化工行业的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项目,禁止投资;限制类项目,禁止新建。

  限制类

   (1)新建1,000万吨/年以下常减压、150万吨/年以下催化裂化、100万吨/年以下连续重整(含芳烃抽提)、150万吨/年以下加氢裂化生产装置。

   (2)新建80万吨/年以下石脑油裂解制乙烯、13万吨/年以下丙烯腈、100万吨/年以下精对苯二甲酸、20万吨/年以下乙二醇、20万吨/年以下苯乙烯(干气制乙苯工艺除外)、10万吨/年以下己内酰胺、乙烯法醋酸、30万吨/年以下羰基合成法醋酸、天然气制甲醇(CO2含量20%以上的天然气除外),100万吨/年以下煤制甲醇生产装置,丙酮氰醇法甲基丙烯酸甲酯、粮食法丙酮/丁醇、氯醇法环氧丙烷和皂化法环氧氯丙烷生产装置,300吨/年以下皂素(含水解物)生产装置。

   (3)新建7万吨/年以下聚丙烯、20万吨/年以下聚乙烯、乙炔法聚氯乙烯、起始规模小于30万吨/年的乙烯氧氯化法聚氯乙烯、10万吨/年以下聚苯乙烯、20万吨/年以下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共聚物(ABS)、3万吨/年以下普通合成胶乳-羧基丁苯胶(含丁苯胶乳)生产装置,新建、改扩建氯丁橡胶类、丁苯热塑性橡胶类、聚氨酯类和聚丙烯酸酯类中溶剂型通用胶粘剂生产装置。

   (4)新建纯碱(井下循环制碱、天然碱除外)、烧碱(废盐综合利用的离子膜烧碱装置除外)、30万吨/年以下硫磺制酸(单项金属离子≤100 ppb的电子级硫酸除外)、20万吨/年以下硫铁矿制酸、常压法及综合法硝酸、电石(以大型先进工艺设备进行等量替换的除外)、单线产能5万吨/年以下氢氧化钾生产装置。

限制类农药项目备案审批

   (5)新建三聚磷酸钠、六偏磷酸钠、三氯化磷、五硫化二磷、磷酸氢钙、氯酸钠、少钙焙烧工艺重铬酸钠、电解二氧化锰、碳酸钙、无水硫酸钠(盐业联产及副产除外)、碳酸钡、硫酸钡、氢氧化钡、氯化钡、硝酸钡、碳酸锶、白炭黑(气相法除外)、氯化胆碱生产装置。

   (6)新建黄磷,起始规模小于3万吨/年、单线产能小于1万吨/年**(折100%),单线产能5千吨/年以下碳酸锂、氢氧化锂,干法氟化铝及单线产能2万吨/年以下无水氟化铝或中低分子比冰晶石生产装置。

   (7)新建以石油、天然气为原料的氮肥,采用固定层间歇气化技术合成氨,磷铵生产装置,铜洗法氨合成原料气净化工艺。

   (8)新建高毒、高残留以及对环境影响大的农药原药(包括氧乐果、水胺硫磷、甲基异柳磷、甲拌磷、特丁磷、杀扑磷、溴甲烷、灭多威、涕灭威、克百威、敌鼠钠、敌鼠酮、杀鼠灵、杀鼠醚、溴敌隆、溴鼠灵、肉毒素、杀虫双、灭线磷、磷化铝,有机氯类、有机锡类杀虫剂,福美类杀菌剂,复硝酚钠(钾)、氯磺隆、胺苯磺隆、甲磺隆等)生产装置。

   (9)新建草甘膦、毒死蜱(水相法工艺除外)、**磷、百草枯、百菌清、阿维菌素、吡虫啉、乙草胺(甲叉法工艺除外)、氯化苦生产装置。

   (10)新建硫酸法钛白粉、铅铬黄、1万吨/年以下氧化铁系颜料、溶剂型涂料(鼓励类的涂料品种和生产工艺除外)、含异氰脲酸三缩水甘油酯(TGIC)的粉末涂料生产装置。

   (11)新建染料、染料中间体、有机颜料、印染助剂生产装置(鼓励类及采用鼓励类技术的除外)。

限制类农药项目备案审批

   (12)新建氟化氢(HF,企业下游深加工产品配套自用、电子级及湿法磷酸配套除外),新建初始规模小于20万吨/年、单套规模小于10万吨/年的甲基氯硅烷单体生产装置,10万吨/年以下(有机硅配套除外)和10万吨/年及以上、没有副产四氯化碳配套处置设施的甲烷氯化物生产装置,没有副产三氟甲烷配套处置设施的二氟一氯甲烷生产装置,可接受用途的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类和全氟辛基磺酰氟(其余为淘汰类)、全氟辛酸(PFOA),六氟化硫(SF6,高纯级除外),特定豁免用途的六溴环十二烷(其余为淘汰类)生产装置。

   (13)新建斜交轮胎和力车胎(含手推车胎)、锦纶帘线、3万吨/年以下钢丝帘线、再生胶(常压连续脱硫工艺除外)、橡胶塑解剂五氯硫酚、橡胶促进剂二硫化四甲基秋兰姆(TMTD)生产装置。

  淘汰类

  落后生产工艺装备:

   (1)200万吨/年及以下常减压装置(青海格尔木、新疆泽普装置除外),采用明火高温加热方式生产油品的釜式蒸馏装置,废旧橡胶和塑料土法炼油工艺,焦油间歇法生产沥青,2.5万吨/年及以下的单套粗(轻)苯精制装置,5万吨/年及以下的单套煤焦油加工装置。

   (2)10万吨/年以下的硫铁矿制酸和硫磺制酸(边远地区除外),平炉氧化法高锰酸钾,隔膜法烧碱生产装置(作为废盐综合利用的可以保留),平炉法和大锅蒸发法硫化碱生产工艺,芒硝法硅酸钠(泡花碱)生产工艺,间歇焦炭法二硫化碳工艺。

   (3)单台产能5,000吨/年以下和不符合准入条件的黄磷生产装置,有钙焙烧铬化合物生产装置,单线产能3,000吨/年以下普通级硫酸钡、氢氧化钡、氯化钡、硝酸钡生产装置,产能1万吨/年以下氯酸钠生产装置,单台炉容量小于12,500千伏安的电石炉及开放式电石炉,高汞催化剂(氯化汞含量6.5%以上)和使用高汞催化剂的乙炔法聚氯乙烯生产装置,使用汞或汞化合物的甲醇钠、甲醇钾、乙醇钠、乙醇钾、聚氨酯、乙醛、烧碱、生物杀虫剂和局部抗菌剂生产装置,氨钠法及氰熔体**生产工艺。

限制类农药项目备案审批

   (4)单线产能1万吨/年以下三聚磷酸钠、0.5万吨/年以下六偏磷酸钠、0.5万吨/年以下三氯化磷、3万吨/年以下饲料磷酸氢钙、5,000吨/年以下工艺技术落后和污染严重的氢氟酸、5,000吨/年以下湿法氟化铝及敞开式结晶氟盐生产装置。

   (5)单线产能0.3万吨/年以下**(100%**)、1万吨/年以下氢氧化钾、1.5万吨/年以下普通级白炭黑、2万吨/年以下普通级碳酸钙、10万吨/年以下普通级无水硫酸钠(盐业联产及副产除外)、0.3万吨/年以下碳酸锂和氢氧化锂、2万吨/年以下普通级碳酸钡、1.5万吨/年以下普通级碳酸锶生产装置。

   (6)半水煤气氨水液相脱硫、天然气常压间歇转化工艺制合成氨、一氧化碳常压变化及全中温变换(高温变换)工艺、没有配套硫磺回收装置的湿法脱硫工艺,没有配套建设吹风气余热回收、造气炉渣综合利用装置的固定层间歇式煤气化装置,没有配套工艺冷凝液水解解析装置的**素生产设施。

   (7)钠法百草枯生产工艺,敌百虫碱法敌敌畏生产工艺,小包装(1公斤及以下)农药产品手工包(灌)装工艺及设备,雷蒙机法生产农药粉剂,以六氯苯为原料生产五氯酚(钠)装置。

   (8)用火直接加热的涂料用树脂、四氯化碳溶剂法制取氯化橡胶生产工艺,100吨/年以下皂素(含水解物)生产装置,盐酸酸解法皂素生产工艺及污染物排放不能达标的皂素生产装置,铁粉还原法工艺(4,4-二氨基二苯乙烯-二磺酸[DSD酸]、2-氨基-4-甲基-5-氯苯磺酸[CLT酸]、1-氨基-8-萘酚-3,6-二磺酸[H酸]三种产品暂缓执行)。

   (9)50万条/年及以下的斜交轮胎和以天然棉帘子布为骨架的轮胎、1.5万吨/年及以下的干法造粒炭黑(特种炭黑和半补强炭黑除外)、3亿只/年以下的天然胶乳安全套,橡胶硫化促进剂N-氧联二(1,2-亚乙基)-2-苯并噻唑次磺酰胺(NOBS)和橡胶防老剂D生产装置。

   (10)氯氟烃(CFCs)、含氢氯氟烃(HCFCs,作为自身下游化工产品的原料且不对外**的除外),用于清洗的1,1,1-三氯乙烷(甲基氯仿),主产四氯化碳(CTC)、以四氯化碳(CTC)为加工助剂的所有产品,以PFOA为加工助剂的含氟聚合物生产工艺,含滴滴涕的涂料、采用滴滴涕为原料非封闭生产三氯杀螨醇生产装置(根据国家履行国际公约总体计划要求进行淘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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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落后产品:

   (1)改性淀粉、改性纤维、多彩内墙(树脂以硝化纤维素为主,溶剂以二甲苯为主的O/W型涂料)、氯乙烯-偏氯乙烯共聚乳液外墙、焦油型聚氨酯防水、水性聚氯乙烯焦油防水、聚乙烯醇及其缩醛类内外墙(106、107涂料等)、聚醋酸乙烯乳液类(含乙烯/醋酸乙烯酯共聚物乳液)外墙涂料。

   (2)有害物质含量超标准的内墙、溶剂型木器、玩具、汽车、外墙涂料,含双对氯苯基三氯乙烷、三丁基锡、全氟辛酸及其盐类、全氟辛烷磺酸、红丹等有害物质的涂料。

   (3)在还原条件下会裂解产生24种有害芳香胺的偶氮染料(非纺织品用的领域暂缓)、9种致癌性染料(用于与人体不直接接触的领域暂缓)。

  (4)含苯类、苯酚、苯甲醛和二(三)氯甲烷的脱漆剂,立德粉,聚氯乙烯建筑防水接缝材料(焦油型),107胶,瘦肉精,多氯联苯(变压器油)。

   (5)高毒农药产品:六六六、二溴乙烷、丁酰肼、敌枯双、除草醚、杀虫脒、毒鼠强、氟乙酰胺、氟乙酸钠、二溴氯丙烷、治螟磷(苏化203)、磷胺、甘氟、毒鼠硅、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硫环磷(乙基硫环磷)、福美胂、福美甲胂及所有砷制剂、汞制剂、铅制剂、10%草甘膦水剂,甲基硫环磷、磷化钙、磷化锌、苯线磷、地虫硫磷、磷化镁、硫线磷、**磷、治螟磷、特丁硫磷、三氯杀螨醇。

   (6)根据国家履行国际公约总体计划要求进行淘汰的产品:氯丹、七氯、溴甲烷、滴滴涕、六氯苯、灭蚁灵、林丹、毒杀芬、艾氏剂、狄氏剂、异狄氏剂、硫丹、氟虫胺、十氯酮、α-六氯环己烷、β-六氯环己烷、多氯联苯、五氯苯、六溴联苯、四溴二苯醚和五溴二苯醚、六溴二苯醚和七溴二苯醚、六溴环十二烷(特定豁免用途为限制类)、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类和全氟辛基磺酰氟(可接受用途为限制类)。

限制类农药项目备案审批

   (7)软边结构自行车胎,以棉帘线为骨架材料的普通输送带和以尼龙帘线为骨架材料的普通V带,轮胎、自行车胎、摩托车胎手工刻花硫化模具。

  许可准入类

   涉及到石油化工行业: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特定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及项目建设,不得从事金属冶炼项目建设:

   (1)肥料生产经营登记许可;

   (2)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3)第一类监控化学品的生产和使用许可;

   (4)第二、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

限制类农药项目备案审批

   (5)新建、扩建或者改建用于生产第二、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设施建设审批和竣工验收;

   (6)第一类监控化学品及其生产技术、专用设备进出口审核;第二、三类监控化学品及其生产技术、专用设备进出口审批;

   (7)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经营、使用及改变使用目的许可;

   (8)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9)危险化学品(另有规定的除外)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10)第一类、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备案;

   (11)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

限制类农药项目备案审批

   (12)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使用许可证核发;危险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证核发;剧毒化学品**许可;

   (13)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核发和科研备案;

   (14)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