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使用者应该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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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药合理混合使用。
几种农药合理混配使用,能显著提高防治效果,达到增效的目的。例如白僵菌,苏云金杆菌等生物杀虫剂与化学杀虫剂使用,比单独使用效果好,杀虫速度快;井冈霉素与其它化学杀虫剂,杀菌剂使用不但能提高防治效果,还能降低害虫抗药性和使用成本
乳油与水剂混用时,先配制水剂药液,再用水剂药液混配乳油药液。有机磷可湿性粉剂和其它可湿性混配时,悬浮率可能会降低,影响药效,易造成药害。
两种以上的农药混配使用不会出现影响,有效成分的稳定性。例如,杀虫剂白僵菌、苏云金杆菌等农药有效成分是菌类,在防治害虫时可以与化学杀虫剂混用,但不可与化学杀菌剂混用,否则会杀死有效菌类;有机磷和菊酯类杀虫剂,以及二硫代氨基甲酸类杀菌剂与碱性农药混配时,会产生复杂的化学变化,破坏有效成分;另外,有些农药会在酸性条件下分解,也有的农药不能与金属离子农药混用。农民朋友和农药使用者进行农药混配时,应注意以上问题避免农药中的有效成份被破坏。
二、农药交替轮换使用
为了提高农药防效,又不因使用农药而残留农产品、污染土壤病和使病虫草产抗性,交替轮换使用农药,也是提高药效的必然途径。
1、生物源农药、矿物源农药、有机合成农药之间的交叉使用,在叶菜等类生产上的防治莱青虫交叉使用Bt乳剂、灭幼脲、百树菌酯、敌百虫防治霜霉病,交叉使用波尔多液、多抗霉素、甲霜灵、福美双、普克力防治作物软腐病,交叉使用农用链霉素Dt杀菌剂、代森锌、敌克松。

2、喷雾剂与熏烟剂交叉使用,在设施农业上,除常用的药剂喷雾方式外,可交叉使用熏烟的药剂施用方式。又如,病害防治上,可与喷雾交叉使用百菌清烟雾片、粉锈宁烟雾剂等。提高防治效果,减少叶类等蔬菜食用器官药剂沉积部分。
3、保护剂与内吸剂的交叉使用,防治黄瓜霜霉病,在未发病之前以非内吸剂的保护剂波尔多液、福美双、百菌清等药剂为主,开始发病以内吸型的普力克、双效灵、甲霜灵为主,交替使用。
三、对症下药
在使农药前,要仔细阅读说明书,根据农药特性和用法,按照防治对象对症下药。防治黄瓜黑斑病,最好用扑海因,防治白粉病最好是用粉锈宁或消斑灵,防治黄瓜霜霉病最好用甲霜灵和杀毒凡效果较好,另外还可以试一种新型药剂“阿泰灵”防病助大增产。
四、必须掌握适时用药
根据我国的植保方针和作物病虫草害发生规律,抓住发病初期溥弱环节及时用药。例如蔬菜播种前,可土壤消毒,种子包衣处理。大田作物使用草剂可苗前封闭除草,水稻稻病病、玉米大小斑病对发病中心可先局部处理封锁中心,以防慢延。
2、农药瓶子应怎样处理?一、如果你是生产厂家,需要处理的农药瓶数量较大:

正规处理肯定是要焚烧的。由于农药瓶有多种材质,大部分材质即便深埋也不能被微生物降解处理,所以深埋也不是正规的操作。
而焚烧处理是需要由正规公司处理的,这些公司是需要经过**安环部门批准才能经营的。处理的费用也不低,但是不处理的话,农药瓶对环境的危害也比较大。
二、如果你只是使用者,需要处理的农药瓶数量较小:
按理也是不能随意丢弃的,但是我想如果要将瓶子给正规公司处理也是不太现实的事情。那么最好能够在使用时就将瓶中的农药尽量倒干净,比如可以多涮几次。剩余的瓶子也最好集中处理(自己自行烧掉最好)。但是切记不要随意丢弃,毕竟有可能会对人和动物产生伤害,尤其是小孩子可能不注意,危险就大了。
3、牛羊吃到农药有什么解救方?羊吃了农药的症状大致有颤抖抽搐四肢无力沉闷嘶叫时常卧下起来伸腰食欲不振严重者口有白沫站立不稳毒性急的很快死亡,解决办法要看是什么农药,一般情况下注射硫酸阿托品最好配上一点维生素C或解磷定加维生素C注射后最好给羊灌食一两个生鸡蛋。连续注射,直到开始饮食并能反刍。
4、四川省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全文?四川省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
(2026年5月28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目?录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规划与管控
第三章?资源与生态环境保护
第四章?水污染防治
第五章?绿色发展
第六章?文化保护与传承
第七章?区域协作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赤水河流域保护,促进资源合理高效利用,保障生态安全,推进绿色发展,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赤水河流域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以及各类生产生活、开发建设等活动,适用本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等特殊区域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本条例所称赤水河流域,是指四川省泸州市合江县、叙永县、古蔺县行政区域内赤水河干流及其支流形成的集水区域,具体范围由省人民**组织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赤水河流域经济社会发展应当主动服务和融入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赤水河流域保护应当坚持统筹协调、科学规划、创新驱动、系统治理。 第四条?省人民**、泸州市及合江县、叙永县、古蔺县人民**(以下称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加强对赤水河流域保护工作的领导,将赤水河流域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健全和落实河湖长制、林长制、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考核评价制度,制定和完善赤水河流域保护目标,将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纳入各级人民**主要负责人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范围,加大赤水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的财政投入。 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有关部门、乡(镇)人民**和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赤水河流域保护工作。 赤水河流域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和街道办事处做好赤水河流域保护工作。 第五条?省人民**应当建立健全赤水河流域协调机制,统筹协调、解决赤水河流域保护中的重大事项,加强与邻省在共建共治、生态补偿、产业协作、应急联动、联合执法等方面的跨区域协作。 省人民**有关部门和泸州市及合江县、叙永县、古蔺县人民**负责落实赤水河流域协调机制的决策部署,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在安排生态建设、环境保护、文化保护、生态**、农业、水利、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旅游业等资金和项目时,适当向赤水河流域倾斜。 积极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参与赤水河流域保护。 第七条?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依法落实长江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探索开展赤水河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建立健全市场化、多元化、可持续的赤水河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第八条?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依法对赤水河流域保护情况进行监督。 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赤水河流域保护工作情况。 赤水河流域乡(镇)人民**应当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赤水河流域保护工作情况。 第九条?赤水河流域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可以通过**基层公共服务、设置公益岗位等形式加强赤水河流域保护工作。 鼓励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对赤水河流域保护作出规定。 第十条?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公开赤水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相关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参与和监督赤水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提供便利。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参与赤水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资源合理利用、促进绿色发展的活动。 鼓励、支持赤水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等方面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 第十一条?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赤水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的宣传教育、科学普及工作,增强公众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赤水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的宣传教育,并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赤水河流域生态环境的义务,有权依法劝阻、举报和控告破坏流域生态环境的行为。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对在赤水河流域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管控
第十二条?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依法落实长江流域规划体系,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国土空间规划、水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充分发挥规划对推进赤水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的引领、指导和约束作用。 第十三条?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照国土空间规划,对赤水河流域国土空间实施分区、分类用途管制。 赤水河流域国土空间开发利用活动应当符合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并依法取得规划许可。对不符合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的,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得办理规划许可。 对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不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既有建设项目,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建立逐步退出机制。 第十四条?省人民**根据赤水河流域的生态环境和资源利用状况,制定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 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及其有关部门编制有关规划应当严格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等要求。 第十五条?省人民**及其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开展赤水河流域建设项目、重要基础设施和产业布局相关规划等对赤水河流域生态系统影响的第三方评估、分析、论证等工作。 第十六条?禁止在赤水河干流和珍稀特有鱼类洄游的主要支流进行水电开发等影响河流自然流淌的工程建设活动。 对赤水河流域已建小水电工程,不符合生态保护要求的,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组织分类整改或者采取措施逐步退出。 第十七条?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负责划定赤水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并向社会公告,实行严格的河道保护,禁止非法侵占赤水河水域。 第十八条?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赤水河流域水域岸线管理保护,恢复岸线生态功能,严格控制岸线开发建设,科学利用岸线资源。 禁止违法利用、占用赤水河流域水域岸线。 禁止在赤水河干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垃圾填埋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 禁止在赤水河干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但是以提升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改建除外。 第十九条?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珍稀特有鱼类保护,设立禁渔标志。 赤水河流域实行严格捕捞管理。在赤水河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赤水河流域其他水域全面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加强禁捕执法工作,严厉查处电鱼、毒鱼、炸鱼等破坏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捕捞行为。 禁止在赤水河流域开放水域养殖、投放外来物种或者其他非本地物种种质资源。 第二十条?赤水河流域河道采砂应当依法取得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 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依法划定禁止采砂区和禁止采砂期,禁止在赤水河流域禁止采砂区和禁止采砂期从事采砂活动。
第三章?资源与生态环境保护

第二十一条?省人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水行政、林业和草原等部门定期组织赤水河流域土地、矿产、水流、森林、湿地、草原等自然资源状况调查,建立资源基础数据库,开展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评价,并向社会公布赤水河流域自然资源状况。 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有关部门制定赤水河流域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计划,对赤水河流域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实行重点保护,对赤水河流域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开展生物多样性调查。 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及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赤水河流域生态环境监测信息共享机制、风险报告和预警机制。 第二十二条?赤水河流域水资源利用实行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遵循节水优先、以水定需、量水而行的原则,全面实施国家有关水资源取用水总量控制和消耗强度控制管理的规定。将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的主要指标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加强水资源监测能力建设,全面提高水资源监控、预警和管理能力。 省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赤水河流域水量分配方案,报省人民**批准后实施。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编制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明确相关河段和控制断面流量水量、水位管控要求。 赤水河流域水资源的保护利用应当符合水功能区划、生态流量管控指标的要求,优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保障基本生态用水,并统筹农业、工业用水等方面的需要。 第二十三条?省、泸州市人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开展赤水河流域断面水质监测,定期向社会公布监测评价结果。 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定期调查评估地下水资源状况,监测地下水水量、水位、水环境质量,并采取相应风险防范措施,保障地下水资源安全。 第二十四条赤水河流域地方各级人民**应当采取措施,加快赤水河流域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推进堤防建设,提升洪涝灾害防御工程标准,加强水工程联合调度,开展河道泥沙观测和河势调查,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防洪减灾工程和非工程体系,提高防御水旱灾害的整体能力。 第二十五条?赤水河流域地方各级人民**应当按照赤水河流域生态功能区划采取封山育林、退耕还林还草还湿、植树造林、种竹种草等水源保护措施,增加林草植被,增强水源涵养能力。 禁止在赤水河流域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的区域开展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确因国家发展战略和国计民生需要建设的,应当经科学论证,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六条?严禁非法变更公益林用途,禁止非法占用或者征收、征用赤水河流域内的公益林。因生态保护、基础设施建设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征用林地、林木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并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第二十七条?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组织应急管理、林业和草原、公安等部门依法做好森林火灾的科学预防、扑救和处置工作。 赤水河流域地方各级人民**应当加强林业草原基础设施建设,应用先进适用的科技手段,提高森林草原防火、林业草原有害生物防治等森林草原管护能力。 第二十八条?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组织对赤水河流域内的水功能区水质不达标河段进行治理和生态修复。鼓励采用适宜的生态修复技术提高水体自净能力。 第二十九条?赤水河流域实行严格的采石采土采矿管控制度,经依法批准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环境,破坏生态。 赤水河流域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应当采用先进技术和工艺,降低资源和能源消耗,减少污染物、废物数量。 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建设废弃土石渣综合利用信息平台,加强对生产建设活动废弃土石渣收集、清运、集中堆放的管理,鼓励开展综合利用。 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组织对流域内的废弃矿山的生态环境进行治理和修复。 第三十条?赤水河流域内道路、码头等交通设施建设应当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不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所在地县级人民**应当依法采取措施进行治理。 第三十一条?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根据赤水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需要,依法划定规模化畜禽养殖禁养区,并向社会公布。 在畜禽养殖禁养区外从事规模化畜禽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养殖产生的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第四章?水污染防治
第三十二条?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及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赤水河流域的水污染防治、监管力度,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省人民**应当落实长江流域水环境质量标准,组织制定并实施更严格的赤水河流域水环境质量标准,对没有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特色产业、特有污染物,或者国家有明确要求的特定水污染源或者水污染物,制定地方水污染排放标准。 第三十三条?赤水河流域实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确定赤水河河段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应当符合该河段的水环境控制目标要求。 泸州市及合江县、叙永县、古蔺县人民**根据省人民**下达的总量控制指标,将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 第三十四条?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和省污染物排放标准,不得超过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禁止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 第三十五条?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加强污水、垃圾的无害化、资源化处理等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制定工作计划并纳入赤水河流域保护目标责任制。 合江县、叙永县和古蔺县人民**所在地城镇以及赤水河干流、主要支流沿岸的乡(镇)、村庄、居民集中居住区,应当加强厕所改造;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并保障其正常运行,提高城乡污水收集处理能力;建设生活垃圾收集、转运设施,推进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 鼓励、支持社会资本参与污水、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等环境保护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 第三十六条?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赤水河流域入河排污口的监督管理,明确排污口相应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等,明确排污口的责任人。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赤水河干流、支流排放污水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设置排污口、采样口、标识标牌及视频监控系统。不符合排污口设置技术规范和标准的,应当限期完成整改。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第三十七条?赤水河流域逐步实行水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 排污单位通过清洁生产和污染治理等措施削减依法核定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依法采取财政、税收、价格、**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予以鼓励和支持。 第三十八条?在赤水河流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配套的水污染防治设施,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并达标排放。 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运行使用。已建成的防治污染设施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或者停运,因事故、自然灾害停运的,排污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报告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第三十九条?单位和个人设置的废弃物储存、处理设施或者场所,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堆放的废弃物产生的污水渗漏、溢流和废弃物散落等对水环境造成污染。 第四十条?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和街道办事处,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做好突发水污染事故的风险管控、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制定有关水污染事故应急方案,完善应急措施,消除风险隐患,储备应急物资,定期组织演练,突发事件发生后,及时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在处理安全生产事故过程中产生的可能严重污染水体的消防废水、废液直接排入赤水河干流、支流。 第四十一条?污水、垃圾处理设施服务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和垃圾处理费。污水、垃圾处理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用于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的运营和维护,不得挪作他用。 单位和个人缴纳的污水、垃圾处理费不能维持污水、垃圾处理设施正常运营的,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贴。 赤水河流域乡(镇)、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用电价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泸州市及合江县、叙永县、古蔺县人民**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赤水河流域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加大科技投入,推广使用安全、高效、低毒和低残留农药以及生物可降解农用薄膜,指导农民科学处置农作物秸秆,减少化肥和农药的施用。 第四十三条?赤水河流域禁止下列行为:
(一)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 (二)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包装物; (三)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四)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倾倒、填埋、堆放、弃置、处理固体废弃物、畜禽污染物或者其他污染物; (五)使用禁用的农药,向河道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 (六)生产、**含磷洗涤剂;
(七)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绿色发展
第四十四条?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按照长江流域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的要求,调整产业结构,推动产业转型升级,优化产业布局,推进赤水河流域绿色发展。 赤水河流域产业结构和布局应当与赤水河流域生态系统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禁止在赤水河流域安排重污染企业和项目。禁止在赤水河流域重点生态功能区布局对生态系统有严重影响的产业。 第四十五条?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协同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和新型城镇化战略的实施,统筹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发展,建立健全全民覆盖、普惠共享、城乡一体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促进赤水河流域城乡融合发展。 第四十六条?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推行节水、节能、节地、资源综合利用等措施,发展低水耗、低能耗、高附加值的产业,依法推行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 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根据开发区绿色发展评估结果,对开发区产业产品、节能减排等措施进行优化调整。 鼓励企业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改造和提升传统产业,企业应当通过技术创新减少资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开展废弃物处理与资源综合利用。 第四十七条?鼓励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充分利用赤水河流域内特有的气候、水、土壤、生物等资源,发展地方特色产业。 第四十八条?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积极推动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优先发展农业无公害产品、绿色产品和有机产品,建设相应的基地,逐步实现规模化、集约化、标准化生产。 积极引导和鼓励赤水河流域内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等产业的生产经营者发展循环经济,实行资源综合利用。 第四十九条?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有计划地改进燃料结构,发展清洁能源,逐步推进农村煤改气、煤改电和新能源利用,减少燃料废渣等固体废物的产生量。 第五十条?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按照绿色发展的要求,加强节水型城市和海绵城市建设,提升城乡人居环境质量,建设美丽城镇、美丽乡村。 赤水河流域地方各级人民**应当采取回收押金、限制使用易污染不易降解塑料用品、绿色设计、发展公共交通等措施,提倡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

第六章?文化保护与传承
第五十一条?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制定赤水河流域文化遗产保护规划,正确处理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与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合理利用文化遗产。 第五十二条?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加强赤水河流域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继承和弘扬优秀特色文化。 赤水河流域内未列入文物保护单位但具有人文历史价值的传统民居、古道、摩崖石刻等代表性建筑、实物,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相关档案,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保护。 第五十三条?依法对赤水河流域不可移动的文化遗产实施原址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或者改变其风貌。 城乡建设、旅游发展中涉及文化遗产的,应当依法加强保护和管理,不得对文化遗产造成损害。 第五十四条?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将红色文化保护列为公共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促进红色文化资源合理利用,开展红色文化教育,传承红色文化,加强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 鼓励将四渡赤水旧址等红色文化资源与教育培训、乡村振兴和旅游发展相结合,开发、推广具有红色文化特色的旅游产品、旅游线路和旅游服务。 鼓励社会资本依托流域文化遗产资源,投资开发赤水河流域旅游业,创建旅游品牌,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五条?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加强文化遗产历史、文化、科学价值研究和宣传推介,加强文化遗产保护教育,增强文化遗产保护意识。 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设立具有赤水河流域特色的博物馆、陈列馆,加强对赤水河流域历史文化藏品的收集、保护、展示。 鼓励单位和个人从事文化遗产保护科学研究,逐步提高文化遗产保护水平。
第七章?区域协作
第五十六条?省人民**与邻省同级人民**共同建立赤水河流域联席会议协调机制,统筹协调赤水河流域保护的重大事项,推动跨区域协作,共同做好赤水河流域保护工作。 泸州市及合江县、叙永县、古蔺县人民**与邻省同级人民**建立沟通协商工作机制,执行联席会议决定,协商解决赤水河流域保护的有关事项;协商不一致的,报请上一级人民**会同邻省同级人民**处理。 第五十七条?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在编制涉及赤水河流域的相关规划时,应当严格落实国家有关规划和管控要求,加强与邻省同级人民**的沟通和协商,做好相关规划目标的协调统一和规划措施的相互衔接。 省人民**应当落实长江流域国家生态环境标准,与邻省同级人民**协商统一赤水河流域生态环境质量、风险管控和污染物排放等地方生态环境标准。 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及其相关部门应当与邻省同级人民**及其相关部门建立健全赤水河流域生态环境、资源、水文、气象、自然灾害等监测网络体系和信息共享系统,加强水质、水量等监测,提高监测能力,实现信息共享。 赤水河流域地方各级人民**应当与邻省同级人民**统一防治措施,加大监管力度,协同做好赤水河流域水污染、土壤污染、固体废物污染等的防治。 第五十八条?省、泸州市制定涉及赤水河流域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时,应当加强与邻省有关方面在立项、起草、调研、论证和实施等各个环节的沟通与协作。 第五十九条?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加强与邻省同级人民**在赤水河流域自然资源破坏、生态环境污染、生态系统损害等行政执法联动响应与协作,加大综合执法力度,统一执法程序、裁量基准和处罚标准,开展联合调查、联合执法。 第六十条?赤水河流域省、市、县级司法机关应当与邻省同级司法机关协同建立健全赤水河流域保护司法工作协作机制,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共同预防和惩治赤水河流域破坏生态环境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 第六十一条?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与邻省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协同开展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保障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在赤水河流域的贯彻实施。 第六十二条?省人民**应当与邻省同级人民**建立赤水河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长效机制,确定补偿标准、扩大补偿资金规模,加大对赤水河源头和上游地区的补偿和支持力度,具体办法由省人民**协商制定。 鼓励社会资金建立市场化运作的赤水河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基金,鼓励相关主体之间采取自愿协商等方式开展生态保护补偿。 第六十三条?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与邻省同级人民**协同推进赤水河流域基础设施建设,提升赤水河流域对内对外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水平。 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与邻省同级人民**协同调整产业结构、优化产业布局,推进赤水河流域生态农业、传统酿造、红色旅游、康养服务等产业发展。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有**、**、**行为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在赤水河干流和珍稀特有鱼类洄游的主要支流进行水电开发等影响河流自然流淌的工程建设活动的,由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相关设施,恢复原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依法**,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赤水河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内从事生产性捕捞的,或者禁捕期间在赤水河流域其他水域从事天然渔业资源生产性捕捞的,由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以及用于违法活动的渔船、渔具和其他工具,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采取电鱼、毒鱼、炸鱼等方式捕捞,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收购、加工、**前款规定的渔获物的,由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渔获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责令关闭。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在赤水河流域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采砂活动,或者在禁止采砂区和禁止采砂期从事采砂活动的,由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以及用于违法活动的船舶、设备、工具,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已经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 第六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的; (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水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复查,发现其继续违法排放水污染物或者拒绝、阻挠复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的规定按日连续处罚。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五项规定使用禁用农药的,由赤水河流域县级人民**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禁用的农药,农药使用者为单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六项规定的,由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生产含磷洗涤剂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含磷洗涤剂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条?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的; (二)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 第七十一条因污染赤水河流域环境、破坏赤水河流域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违反规定造成赤水河流域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修复责任、赔偿损失和有关费用。 第七十二条?对破坏赤水河流域自然资源、污染赤水河流域环境、损害赤水河流域生态系统等违法行为,本条例未作行政处罚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九章?附?则

第七十三条?省人民**应当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七十四条?本条例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
5、农药业务员如何掌控新市场?本人没有经营过农药,一直以化肥为主,但农资是相通的,本文以自己的体会做一个分享。作为农药业务员如何掌控新市场,其实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实现。
1、新市场的定位
农药业务员也是比较辛苦的,市场小,业务量大,但是相比化肥来说,体积小,可以小额发货也是其优势。作为农药业务员来说,不管什么市场都得了解其实质,比如除草剂,就应该找到产品市场,玉米还是其它作物?杀菌剂和杀虫剂那么也得找好作物市场,做市场调研是必不可少的,不仅仅是有什么作物,更重要的是该地区有什么同类型产品,从而找到营销突破点。
2、彻底了解本厂产品特性及营销特点
做好产品**的基础是了解好本厂产品特性及营销特点。将自己厂的产品特性要烂熟于心,并且找到同款其它厂产品的差异化,以利于在与客户对接时的交流。不了解产品特性的业务员一定是不上心的业务员。
产品营销特点每个厂都是不同的。比如每个厂都是需要上量的,或者**额,但是要达到这个营销目标其营销策略一定是不一样的。有的是通过价格来取胜,有的是通过促销来取胜,有的是通过独特产品来取胜,有的则是通过“盗取”最新产品来赢市场。业务员一定要掌握好个来营销政策,才能在对接客户时游刃有余。

3、客户资源的寻找
农药业务的客户资源是相对比较专一的,比如农资店、农药店、种植大户、植保部门、肥料经销商等。我也经常会接待一些农药业务员,也试用过一些产品,农药业务员自我推销的能力也能决定其成交的概率。现在不经试用就会做代理的可能性越来越小了,如果是特别有名气的厂家则可以略去试用这一关,但又要考虑价格的问题了。所以,在产品没问题的前提下,价格就是其竞争力了。
客户资源的寻找可以普遍撒网,重点培养。头一年,可以将产品试用点搞多点,这些试用点一部分是免费的,当然一部分也是要收费的,做好试验跟踪最为重要,从中可以选择出合适的经销商,做重点培养与沟通。
4、新市场的开发
农药产品的新市场开发需要注意几点:一是找当地农业部门了解情况,这我感觉必不可少,一方面可以掌握当地农药使用情况与种植情况,一方面可以在农业部门的介绍下找到合适的经销商;二是做市场普遍调研,这是缺少不了的,一定是在了解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做**,这才会有的放矢,达到自己想要的效果;三是与其它农资商品的搭配**,现在不是有套餐**嘛,比如化肥**也是需要农药产品搭配的,这样的方式最为有效,有的可以一次性开发多个新市场,开发速度是比较快的。
以上就是我的一点对农药**的感悟,没有做过农药**,心得而已。祝您**成功!
拓展好文:探讨| 浅述农产品违规使用农药案件处置办法
原标题:探讨| 浅述农产品违规使用农药案件处置办法
探讨| 浅述农产品违规使用农药案件处置办法

作者:邹小忠、姜胜家
单位:大冶市农药监督管理站
基本案情:执法人员在开展农产品安全例行监督检查活动中,抽取了一种植葡萄农户的葡萄产品,经认证检测部门检测,该批葡萄中含有禁用农药“氟虫腈”成分,随即立案调查,通过现场检查并逐一询问,该农户不认为他使用了禁用农药“氟虫腈”, 同时我们对该农户使用在葡萄上的全部五种农药抽样检验,也没有发现“氟虫腈”成分。
问题一:遇到这样情况应该如何处理,可否按“违法添加禁用投入品”行为立案查处?
第一种意见认为要按照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农产品生产、包装、运输、贮存和**过程中添加国家禁止添加的有毒有害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监督其对不合格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并处违法产品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相关许可证照”处罚,即认定他使用了违禁农药生产农产品进行处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不能认定他使用了违禁农药生产农产品进行处罚。本人支持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办法》第三十一条 使用的是“在农产品生产、包装、运输、贮存和**过程中添加国家禁止添加的有毒有害物质的”的表述,这句话有两个关键点,一是强调的是“添加”这个具体行为,二是 “有毒有害物质”,只有两个要件同时具备,该违法行为才能被确认,经过认证部门检测,该批葡萄含有“氟虫腈”这一国家禁用农药,具备“有毒有害物质”这一构成要件,该葡萄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原因还不明确,因此必须具备第二个要件,即“添加”行为,但如何证明“添加”行为呢,不管是有意添加还是无意添加, “添加”这一要件即可成立,但通过实地检查、现场询问,该农户都否认使用了含有“氟虫腈”的农药,农药抽样检测未能发现国家禁用农药“氟虫腈”,因此没有足够证据证明“氟虫腈”是人为“添加”进去的,要证明“添加”这一具体行为的证据是不足的。
问题二:不能按“违法添加禁用投入品”行为立案查处,那是否可以按《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查处呢?

如果能证明生产者**的农产品中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 第一款第一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一)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和第五十条 第一款“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农产品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追回已经**的农产品,对违法**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对**者进行处罚,但必须具备两个重要前提,第一是指“**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农产品的”,而不是指的生产者;第二处罚对象是“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只有以上两个要件同时具备,才能使用该条罚则,而该葡萄种植户属于个体农户,不是农产品生产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同时抽取葡萄样品的地点是在田间地头,而非**场所,也不能证明该农户有**行为,即便是在询问笔录中能证明该农户是有将葡萄对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准备和计划,但这种行为还未发生,也不能将该准备和计划判定为一种具体**行为,来实施处罚。由此,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农户实施处罚显然是不能成立的。
问题三:为什么在农药中未能检测到“氟虫腈”,而葡萄产品中确检测到了“氟虫腈”呢?
我们只能推测只有如下可能,一是生产基地土壤、灌溉水等含有“氟虫腈”残留。二是葡萄产品或农药产品检测有误。三是使用了含有“氟虫腈”的农药没被检查到。即便是第三种可能性存在,我们也不能仅凭猜测处罚,处罚的证据不充分,前后证据不能形成证据链,因此不适合使用相应规定处罚。
至此,案件陷入僵局,通过进一步检查,发现五种农药中有几种农药的使用范围是蔬菜产品,不包含葡萄,由此又引发新一轮不同意见。
问题四:关于“超范围、超标准使用国家限制使用的农业投入品;”的准确定义是什么?
《办法》第十三条“农产品生产中禁止下列行为:(一)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二)超范围、超标准使用国家限制使用的农业投入品;(三)使用农药捕捞、捕猎;(四)收获、屠宰、捕捞未达到安全间隔期、休药期的农产品;(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并没收其违禁农业投入品,对个人可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可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按照以上两条的规定,第一种意见认为只要是所有农药产品上标注的使用范围以外的作物上使用了该农药产品,即可判定违规使用行为成立。

第二种意见认为只能是超范围、超标准使用国家限制使用的农药产品,该违规使用行为才能成立。理由如下:一是分析“超范围、超标准使用国家限制使用的农业投入品”这句话,应该把“超范围”和“超标准”两个具体不同的行为区别对待,首先分析什么叫“超标准”,应该是指所有农药产品用于农业生产过程中即便是在该农药登记的作物上使用,都要按操作规程按使用,不能超标准使用,这里的“超标准”应该包含超过规定数量使用农药,超过规定次数使用农药,或不按照操作规程稀释倍数,或不按提前采摘期规定天数提前量使用农药等违规行为,而 “超范围”使用农药的情况较为复杂,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超范围、超标准使用国家限制使用的农业投入品”,这句话中强调的“国家限制使用的农业投入品”,就农药产品而言,应该指的是特定的限制用农药产品,也就是《农业部公告第199号》中的“不得在蔬菜、果树、茶叶、中草药上使用和限制使用的19种农药:禁止甲拌磷,甲基异柳磷,内吸磷,克百威,涕灭威,灭线磷,硫环磷,氯唑磷在蔬菜、果树、茶叶和中草药材上使用;禁止氧乐果在甘蓝和柑橘树上使用;禁止三氯杀螨醇和氰戊菊酯在茶树上使用;禁止丁酰肼(比久)在花生上使用;禁止水胺硫磷在柑橘树上使用;禁止灭多威在柑橘树、苹果树、茶树和十字花科蔬菜上使用;禁止硫丹在苹果树和茶树上使用;禁止溴甲烷在草莓和黄瓜上使用;除卫生用、玉米等部分旱田种子包衣剂外,禁止氟虫腈在其他方面使用;禁止在蔬菜上使用毒死蜱、**磷。”,只要不是这19种限制用农药,不适合使用该条款。二是理解立法的目的意义。制定该条规定是要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为目的,如果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了国家禁用农药或违规使用19种限制用农药(限用农药在逐年变化增减),农产品安全得不到保障,该行为肯定涉及违法。具体到此案中农户使用的农药,登记使用范围为某蔬菜,他在农残要求等级相同的葡萄上使用了该农药,或者他在农残要求等级更低的大田作物上使用该农药,只要不超标准使用,是不会造成农产品安全隐患的,无非是药效不高,达不到杀虫除菌的目的,这是一种农业生产过程中的生产实效问题,受损的是农户本人的经济利益,理论上说该农产品是不会存在农残超标等问题的,法律法规是不可能制定出“某农户自身的行为导致该农户经济受损” 而要进行处罚这样条款的,因此可以逆向推断出《办法》第十三条“超范围、超标准使用国家限制使用的农业投入品”所指的投入品就农药而言,就是《农业部公告第199号》中的19种农药,而非指所有农药产品。三是假设第一种意见成立,会造成无法操作的窘境。农药生产厂家考虑到产品登记成本等情况,目前的农药产品登记使用作物范围比较窄,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扩大农药标签防治范围防治病虫害的行为甚为普遍,那几乎绝大部分种植业者会面临被处罚,甚至将某低毒农药用于产品登记范围以外的大田作物如水稻小麦上使用(而不是将禁用或限制用高毒农药用于蔬菜、瓜果、茶叶等)也要面临处罚的话,既不合乎情理,涉及面太广也无法操作。
虽然第二种意见有一定说服力,但最终通过多次探讨,该案件按第一种意见对该农户进行了处罚。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六十条规定“农药使用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按照此规定,只要是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的”都将面临处罚,对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的要求更加严格,处罚更加严厉,同时操作性上难度更大,给我们农药管理部门提出了挑战,需要我们进一步加大力度,严格管控,彻底保证农产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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