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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转基因农业农药是什么

2026-01-02 投稿人 : 懂农资网 围观 : 640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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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转基因农业农药是什么
1、转基因的大豆油跟非转基因的油有什么区别?

转基因大豆油与非转基因大豆油在营养成分上没有本质区别,但在生产过程和植物基因组中可能存在一些差异。

转基因大豆油是由转基因大豆(即经过人工转化一个或多个基因的大豆)提取而来。转基因技术可改变大豆**定基因的DNA序列,使其具有某些特定性状,例如抗病性、耐旱性、耐寒性、增产等等。但同时,转基因技术也可能会对原有基因造成影响,导致一些不稳定的变化或者副作用。人们对于转基因食品的安全一直存在着争议和质疑。

而非转基因大豆油则是由普通大豆(即未经过基因改良的大豆)提取而来。相对于转基因大豆油,非转基因大豆油更加自然、原生态,相对更受消费者青睐。

无论选择哪种油,都应该注意适量,保证均衡饮食,以维护人体的健康。

2、农业转基因生物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保障人体健康和动植物、微生物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农业转基因生物技术研究,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和进口、出**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农业转基因生物,是指利用基因工程技术改变基因组构成,用于农业生产或者农产品加工的动植物、微生物及其产品,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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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转基因动植物(含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微生物;

(二)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产品;

(三)转基因农产品的直接加工品;

(四)含有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或者其产品成份的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农药、兽药、肥料和添加剂等产品。

本条例所称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是指防范农业转基因生物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构成的危险或者潜在风险。

第四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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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负责转基因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国务院建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部际联席会议由农业、科技、环境保护、卫生、外经贸、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负责研究、协调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国家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实行分级管理评价制度。

农业转基因生物按照其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的危险程度,分为Ⅰ、Ⅱ、Ⅲ、Ⅳ四个等级。具体划分标准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条 国家建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制度。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的标准和技术规范,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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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国家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实行标识制度。

实施标识管理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二章 研究与试验

第九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与试验的安全评价管理工作,并设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安全评价工作。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由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生产、加工、检验检疫以及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第十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工作的需要,可以委托具备检测条件和能力的技术检测机构对农业转基因生物进行检测。

第十一条 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与试验的单位,应当具备与安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设施和措施,确保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与试验的安全,并成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小组,负责本单位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与试验的安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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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从事Ⅲ、Ⅳ级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的,应当在研究开始前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一般应当经过中间试验、环境释放和生产性试验三个阶段。

中间试验,是指在控制系统内或者控制条件下进行的小规模试验。

环境释放,是指在自然条件下采取相应安全措施所进行的中规模的试验。

生产性试验,是指在生产和应用前进行的较大规模的试验。

第十四条 农业转基因生物在实验室研究结束后,需要转入中间试验的,试验单位应当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需要从上一试验阶段转入下一试验阶段的,试验单位应当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进行安全评价合格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转入下一试验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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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单位提出前款申请,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安全等级和确定安全等级的依据;

(二)农业转基因生物技术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三)相应的安全管理、防范措施;

(四)上一试验阶段的试验报告。

第十六条 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的单位在生产性试验结束后,可以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试验单位提出前款申请,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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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安全等级和确定安全等级的依据;

(二)生产性试验的总结报告;

(三)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试验材料、检测方法等其他材料。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委托具备检测条件和能力的技术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并组织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评价合格的,方可颁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第十七条 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利用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的或者含有农业转基因生物成份的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农药、兽药、肥料和添加剂等,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审定、登记或者评价、审批前,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取得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第十八条 中外合作、合资或者外方独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与试验的,应当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章 生产与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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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生产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应当取得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

生产单位和个人申请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并通过品种审定;

(二)在指定的区域种植或者养殖;

(三)有相应的安全管理、防范措施;

(四)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条 生产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生产档案,载明生产地点、基因及其来源、转基因的方法以及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流向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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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的,应当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二条 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批准的品种、范围、安全管理要求和相应的技术标准组织生产、加工,并定期向所在地县级人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生产、加工、安全管理情况和产品流向的报告。

第二十三条 农业转基因生物在生产、加工过程中发生基因安全事故时,生产、加工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采取安全补救措施,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 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运输、贮存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与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控制措施,确保农业转基因生物运输、贮存的安全。

第四章 经营

第二十五条 经营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经营许可证。

经营单位和个人申请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经营许可证,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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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专门的管理人员和经营档案;

(二)有相应的安全管理、防范措施;

(三)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六条 经营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经营档案,载明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来源、贮存、运输和**去向等内容。

第二十七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应当有明显的标识。

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由生产、分装单位和个人负责标识;未标识的,不得**。经营单位和个人在进货时,应当对货物和标识进行核对。经营单位和个人拆开原包装进行**的,应当重新标识。

第二十八条 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应当载明产品中含有转基因成份的主要原料名称;有特殊**范围要求的,还应当载明**范围,并在指定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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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广告,应当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刊登、播放、设置和张贴。

第五章 进口与出口

第三十条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引进农业转基因生物用于研究、试验的,引进单位应当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符合下列条件的,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方可批准:

(一)具有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申请资格;

(二)引进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在国(境)外已经进行了相应的研究、试验;

(三)有相应的安全管理、防范措施。

第三十一条 境外公司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利用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的或者含有农业转基因生物成份的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农药、兽药、肥料和添加剂的,应当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符合下列条件的,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方可批准试验材料入境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中间试验、环境释放和生产性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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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已经允许作为相应用途并投放市场;

(二)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经过科学试验证明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无害;

(三)有相应的安全管理、防范措施。

生产性试验结束后,经安全评价合格,并取得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后,方可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审定、登记或者评价、审批手续。

第三十二条 境外公司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农业转基因生物用作加工原料的,应当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试验材料、检测方法等材料;符合下列条件,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具备检测条件和能力的技术检测机构检测确认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不存在危险,并经安全评价合格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一)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已经允许作为相应用途并投放市场;

(二)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经过科学试验证明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无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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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相应的安全管理、防范措施。

第三十三条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引进农业转基因生物的,或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引进单位或者境外公司应当凭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和相关批准文件,向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经检疫合格后,方可向海关申请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四条 农业转基因生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人申请之日起27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三十六条 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出口农产品,外方要求提供非转基因农产品证明的,由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转基因农产品信息,进行检测并出具非转基因农产品证明。

第三十七条 进口农业转基因生物,没有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和相关批准文件的,或者与证书、批准文件不符的,作退货或者销毁处理。进口农业转基因生物不按照规定标识的,重新标识后方可入境。

第六章 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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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被检查的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单位和个人、利害关系人、证明人,并要求其提供与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有关的证明材料或者其他资料;

(二)查阅或者**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有关档案、账册和资料等;

(三)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就有关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问题作出说明;

(四)责令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

(五)在紧急情况下,对非法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实施封存或者扣押。

第三十九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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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支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四十一条 发现农业转基因生物对人类、动植物和生态环境存在危险时,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宣布禁止生产、加工、经营和进口,收回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销毁有关存在危险的农业转基因生物。

第七章 罚则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Ⅲ、Ⅳ级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或者进行中间试验,未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研究或者中间试验,限期改正。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环境释放、生产性试验的,已获批准但未按照规定采取安全管理、防范措施的,或者超过批准范围进行试验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试验,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生产性试验结束后,未取得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擅自将农业转基因生物投入生产和应用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和应用,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与试验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研究与试验,限期补办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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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生产、加工农业转基因生物或者未按照批准的品种、范围、安全管理要求和技术标准生产、加工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生产或者加工,没收违法生产或者加工的产品及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制作、保存生产、经营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进口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进口,没收已进口的产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进口、携带、邮寄农业转基因生物未向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的,由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比照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关于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没收非法**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 假冒、伪造、转让或者买卖农业转基因生物有关证明文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收缴相应的证明文书,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研究、试验、生产、加工、贮存、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农业转基因生物过程中发生基因安全事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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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核发许可证、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或者核发许可证、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以及其他批准文件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3、三元肽是什么?

三肽(Tripeptide)是一种特定类型的肽或蛋白质分子,是三种不同的氨基酸结合形成的。这些分子每一个都包含3个氨基酸和3个肽键。如:谷胱甘肽就是由谷氨酸、半胱氨酸及甘氨酸组成的三肽,具有抗氧化作用和整合解毒等生物活性,存在于几乎身体的每一个细胞中;胶原三肽是由甘氨酸、脯氨酸(或羟脯氨酸)外加一个其他氨基酸组成的三肽,是胶原蛋白的基本组成单元,可由胶原蛋白酶解得到,具有补钙、抗氧化、抗衰老等多种生物活性

4、如何区分转基因和非转基因食品?

要区分转基因(GeneticallyModifi**,GM)食品和非转基因食品,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法:

1.阅读食品标签:在大多数国家,包括欧盟、美国和加拿大等国家,转基因食品通常需要在食品标签上标明。生产商和制造商通常会在成分列表中使用特定的术语,如"转基因"、"基因改造"、"基因工程"或"由转基因生物制成"。在非转基因食品中,你也可能会看到标签上标明为"非转基因"或"无GMO"等字样。

2.寻求认证:一些第三方机构以及一些国家的法律法规设立了认证机制,来确保食品的非转基因性。例如,欧盟的"无转基因产品"认证标识和美国的"非转基因验证"标识。寻找这些认证标识可以帮助你确定食品是否是非转基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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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了解食品原料来源:有些食品可能明确标明所使用的原料为转基因作物,例如大豆、玉米和棉花等。如果你想避免转基因食品,可以注意这些常见的转基因原料。

4.寻求权威信息渠道:**机构、科学研究机构、非**组织等通常提供权威的转基因信息,你可以从这些可靠的信息渠道了解关于转基因食品和非转基因食品的相关知识。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国家和地区对于转基因食品的监管和标识要求可能有所不同。在**食品时,你可以根据当地的法规和标识要求来判断食品的转基因状态。

5、苏可糯1802是转基因食品吗?

1.是转基因食品。

2.苏可糯1802是一种由转基因技术改造的水稻品种。它是通过将一种含有抗虫基因的大豆基因导入水稻中而产生的。这个抗虫基因使得苏可糯1802对某些害虫具有抗性。

3.转基因食品经过基因工程技术的改造,目的是为了给食物添加一些新的性质或改善现有的性状。苏可糯1802是一种成功的转基因食品案例,它通过导入抗虫基因,提高了水稻对虫害的抗性,增加了农作物的产量和质量。这有助于减少农作物的损失,提高农作物的耐虫能力,进而降低农药的使用量。由于转基因食品涉及到安全性和**道德等问题,对其使用和**需要严格的监管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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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好文:“非转基因”标识出新规定,不能想标就标

  :科报视点

  原标题:“非转基因”标识有新规,不能想标就标

    “某些商家利用部分消费者对‘转基因’这一概念不了解的现状,对自己的商品进行‘非转基因’宣传,目的就是吸引消费者,趁机加价,抢占市场份额。”7月13日,中国农业科学院生物技术研究所所长林敏告诉科技日报记者。

  “非转基因”不知从何时起,竟成了商家一种“颇为成功”的营销手段。无论是在传统市场,还是超市,一些本就没有转基因品种的食品如花生、大米等也被标上“非转基因”的标签,而且还卖得风生水起。“非转基因”的标签无形中在误导消费者。

  不过,现在国家对此有了新规定,尤其是食用油生产企业,不能再随心所欲了。7月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农业农村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发布《关于加强食用植物油标识管理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称,对我国未批准进口用作加工原料且未批准在国内商业化种植,市场上并不存在该种转基因作物及其加工品的,食用植物油标签、说明书不得标注“非转基因”字样。

  食用油不能乱标“非转基因”

  “此次公告主要是规范食品生产企业的市场行为,纠正市场上食用油标识乱象。”中科院遗传与发育研究所高级工程师姜韬告诉科技日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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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敏强调,“转基因”与“非转基因”商战的背后,是企业的利益之争,与转基因食品安全性并无本质关联。

  姜韬说:“根据规定,我国不允许对没有转基因的作物做‘非转基因’标识。举例来说,因为没有转基因花生,因此花生油不允许做‘非转基因’标识; 因为有转基因大豆,因此用非转基因大豆生产出的大豆油,可以标识‘非转基因大豆油’。”

  姜韬表示,在我国,除花生油外,橄榄油、葵花籽油、山茶油、棕榈油等也并不存在转基因作物及其加工食品, 不能标识“非转基因”。

  此次公告特别强调,自2026年12月21日起,各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组织开展为期1个月的专项监督检查。发现标签不符合规定、记录造假、投料和成品物料不平衡的,要依法进行处罚,并追究法律责任。

  标“转基因”我国是认真的

  目前,全世界有70%的人口居住在已批准种植或进口转基因作物的国家中。那么究竟有多少人能清楚看到标识,知道自己在食用转基因食品?

  “已有40多个国家和地区制定了相关的法律和法规,要求对转基因生物及其产品进行标识管理,以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这是国际通行惯例。”林敏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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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转基因食品标识方面,美国、欧盟、中国采用了不尽相同的模式。

  美国、加拿大等国家采取自愿标识。遵循实质等同性原则,即如果转基因植物生产的产品与传统产品具有实质等同性,则可认为是安全的,不需标识。

  欧盟采用定量标识,规定如果转基因含量低于0.9%,商家可在超市食品袋上不加标识。

  从1993年开始,中国颁布了一系列关于转基因的管理办法和细则。目前采用最严格的定性标识方法,即回答“是”与“不是”问题,只要食品里含有转基因成分,一定要标识。

  “我国是唯一采用定性按目录强制标识方法的国家,也是对转基因产品标识最多的国家。”姜韬说,定性按目录强制标识,即凡是列入目录的产品,只要含有转基因成分或者是由转基因作物加工而成的,必须标识。

   林敏表示:“定性标识比定量标识严格,对检测技术要求很高。然而其科学性有待商榷,会给监管和研发带来问题。”

  用笑脸标识生物工程化食品

非转基因农业农药是什么

  “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没有转基因食品标识要求。”林敏说,在美国,不允许标“非转基因”字样,认为此种做法是暗示转基因是坏的、有害的行为,是对转基因食品的歧视,这种行为也是不科学的。

    作为全球转基因作物种植面积第一大国,美国也即将实施此前国会通过的强制标识转基因食品。在美国农业部日前公布的美国国家生物工程食品信息披露标准中,关于生物工程食品标识的拟定规则显示,建议食品生产商使用“生物工程”进行标注,而非标注“转基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