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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2026农药督察

2025-12-29 投稿人 : 懂农资网 围观 : 258 次
1、什么是强化农业生产?

一是强化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局党委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了安全生产工作会议,要求各股站室及中心认真落实各级领导关于安全生产批示指示精神,切实履行监管职责,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在春耕备耕农忙时段,组织对全市农业行业领域开展全方位安全大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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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强化部门联动,确保工作成效。今年以来,农业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总体形势稳定,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农机方面:联合交警开展拖拉机顽瘴痼疾专项整治行动执法,出动安全宣传车次2次、发放农机安全生产宣传资料500余份,在春耕期间开展隐患排查和自查自纠,组织检查人员30人次,检查农机合作社98个。渔业方面:联合交通局开展水上交通安全督查,对涉水乡镇场办的标识登记管理的船舶进行了一次专项督查检查。农药兽药方面:对全市兽药经营企业围绕无证经营、禁用药品、假劣兽药、人用药品、拆零**原料药、过期、失效兽药、擅自改变兽药产品标签和说明书的违规产品、违反兽用生物制品和兽用**管理规定的产品,进行了专项监督执法检查,对发现问题的经营主体下发责令限期整改书。农资打假方面:联合市场监管局、治安大队开展农资市场打假专项行动,共计出动执法人员290人次,检查门店55家,生产基地12家。

三是强化宣传发动,营造浓厚氛围。利用“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放心农资下乡”、“送科技下乡”等活动,印发宣传资料6000多份、宣传标语500多条,同时利用局大厅滚动屏幕、工作群、安全生产例会等方式,积极开展安全生产宣传行动。

2、什么是农业农村有效投资?

扩大农业农村有效投资、加快补上“三农”领域突出短板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关系到粮食、生猪等重要农产品有效**和农业农村基础稳固。为推动扩大农业农村有效投资的政策举措有效落实落地,《意见》专门提出了落实要求,一要提高**站位,加强组织领导,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将扩大农业农村有效投资作为推动农业农村优先发展的重要任务,抓紧出台政策措施,强化协同配合,切实加大工作力度,加快工作进度,主动推进落实。

二要严格督导考核,把扩大农业农村有效投资纳入中央一号文件贯彻落实情况督查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作为粮食安全省长负责制和“菜篮子”市长负责制的重要考核内容,建立健全金融机构服务乡村振兴考核评估制度,压实工作责任,督促抓好落实。

三要扎实做好项目长远谋划设计,要结合编制“十四五”规划,聚焦《意见》提出的11类工程项目,抓紧制定农业农村领域重大工程项目专项建设规划,建立完善项目储备库,长短结合做好项目储备和滚动接续,加快重大项目落实落地,为扩大农业农村有效投资提供有力支撑

3、农业农村局项目办工作职责?

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三农”工作发展战略,统筹研究和组织实施“三农”工作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重大政策。负责农业(农业、林业、渔业)综合执法。参与涉农财税、价格、收储、金融保险、进出口等政策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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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贯彻落实扶贫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市扶贫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协调拟订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分配、使用方案。建立健全扶贫开发协调机制,推进落实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工作长效机制。建立健全扶贫工作责任制,制定和落实扶贫开发目标责任和考核评价办法。负责脱贫攻坚工作考核,实施绩效考核评价。负责全市扶贫开发宣传、培训和信息化建设等工作。

(三)统筹推动发展农村社会事业、农村公共服务、农村文化、农村基础设施和乡村治理。牵头组织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指导农村精神文明和优秀农耕文化建设。负责农业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四)拟订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巩固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负责农民承包地、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负责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调解和仲裁工作。负责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和集体资产管理工作。指导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与发展。负责被征地农民名单的确定。

(五)指导乡村特色产业、农产品加工业、休闲农业发展工作。提出促进大宗农产品流通建议,培育、保护农业品牌。发布农业农村经济信息,监测分析农业农村经济运行。承担农业统计和农业农村信息化有关工作。

(六)负责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业机械化等农业各产业工作的监督管理。指导粮食等农产品生产。组织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指导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机标准化生产及建设工作。负责远洋渔业管理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承担渔业船舶检验和监督管理职责。

(七)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追溯、风险评估。参与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地方标准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依法实施符合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

(八)组织农业资源区划工作。指导农用地、渔业水域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与管理。负责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质量保护工作。推进农业绿色发展,指导农产品产地环境管理和农业清洁生产及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划定。推广休耕轮作提高耕地地力,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指导设施农业、生态循环农业、节水农业发展以及农村能源综合开发利用、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牵头管理外来物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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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负责有关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组织协调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拟订有关农业生产资料地方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兽医医政、兽药药政药检工作,负责执业兽医和畜禽屠宰行业管理。依法开展农作物种子(种苗)、种畜禽、肥料、农药、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的相关许可与监督管理。负责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防控工作。指导和督办重大农业案件的处理。

(十)负责农业防灾减灾、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和协调渔业生产安全搜救工作。组织重大动植物疫病的防控工作,发布疫情并组织扑灭。指导动植物防疫检疫体系建设。组织种子、农机等救灾物资储备和调拨,提出生产救灾资金安排建议,指导紧急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

(十一)负责农业投资管理。提出农业投融资体制机制改革建议。编制市级投资安排的农业投资项目规划,提出农业投资规模和方向、扶持农业农村发展财政项目的建议,按照规定权限审批农业投资项目,负责农业投资项目资金安排和监督管理。组织实施中央、省、南通投资安排的农业投资项目。

(十二)推动农业科技体制改革和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指导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和农技推广体系建设,组织开展农业领域的高新技术和应用技术研究、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和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

(十三)指导农业农村人才工作。拟订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指导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农业科技人才培养和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作。

(十四)承办农业涉外事务工作,组织开展农业对外交流、农业利用外资、农业“走出去”、农业贸易促进和有关国际经济技术交流合作,指导开放型农业发展,协助实施农业援外项目。

(十五)完成市委、市**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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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工信部是什么国家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简称: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信部),是根据2026年3月11日公布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组建的国务院直属部门。

工业和信息化部主要职责为:拟订实施行业规划、产业政策和标准;监测工业行业日常运行;推动重大技术装备发展和自主创新;管理通信业;指导推进信息化建设;协调维护国家信息安全等。

作为行业管理部门,主要是管规划、管政策、管标准,指导行业发展,但不干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在中国的重点大学中,工信部直属高校共7所,工信部共建高校共5所。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工业和信息化部设24个内设机构:

办公厅

负责机关文电、信息、安全保卫、保密、**等工作;负责机关日常工作的协调和督查;承担政务公开、新闻发布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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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司

研究新型工业化的战略性问题;组织研究工业、通信业、信息化发展的战略,提出政策建议;组织起草工业、通信业和信息化法律法规草案和规章;负责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相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承担重要文件起草工作。

规划司

组织拟订工业、通信业和信息化发展战略、规划;提出工业、通信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含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中央财政性建设资金安排的建议;承担固定资产投资审核的相关工作。

财务司

编报部门预决算和管理资金的使用;组织实施内部审计和绩效检查;提出行业财税、价格、金融等政策建议;负责机关财务、资产管理等工作。

产业政策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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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拟订工业、通信业产业政策并监督执行,提出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工业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及管理创新的政策建议;拟订和修订产业结构调整目录的相关内容,参与投资项目审核;制定相关行业准入条件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方面实施汽车、农药的准入管理事项。

科技司

组织拟订并实施高技术产业中涉及生物医药、新材料、航空航天、信息产业等的规划、政策和标准;组织拟订行业技术规范和标准,指导行业质量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行业技术基础工作;组织重大产业化示范工程;组织实施有关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推动技术创新和产学研相结合。

运行监测协调局

监测分析工业、通信业日常运行,分析国内外工业、通信业形势,统计并发布相关信息,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协调解决行业运行发展中的有关问题;承担应急管理、产业安全和国防动员相关工作。

中小企业司

承担中小企业发展的宏观指导,会同有关方面拟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和非国有经济发展的相关政策和措施;促进对外交流合作,推动建立完善服务体系,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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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与综合利用司

拟订并组织实施工业、通信业的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促进政策,参与拟订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促进规划和污染控制政策,组织协调相关重大示范工程和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

安全生产司

指导工业、通信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指导重点行业排查治理隐患,参与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民爆器材的行业及生产、流通安全的监督管理。

原材料工业司

(十一)原材料工业司(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办公室)。承担钢铁、有色、黄金、稀土、石化(不含炼油)、化工(不含煤制燃料和燃料乙醇)、建材等的行业管理工作;研究国内外原材料市场情况并提出建议;承担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的组织协调工作;承担农业化学物质行政保护有关工作。

装备工业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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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通用机械、汽车、民用飞机、民用船舶、轨道交通机械制造业等的行业管理工作;提出重大技术装备发展和自主创新规划、政策建议并组织实施;依托国家重点工程建设协调有关重大专项的实施,推进重大技术装备国产化;指导引进重大技术装备的消化创新。

消费品工业司

承担轻工、纺织、食品、医药、家电等的行业管理工作;拟订卷烟、食盐和糖精的生产计划;承担盐业和国家储备盐行政管理、中药材生产扶持项目管理、国家药品储备管理工作。

军民结合推进司

提出军民两用技术双向转移、军民通用标准体系建设等军民结合发展规划,拟订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相关体制改革。

电子信息司

承担电子信息产品制造的行业管理工作;组织协调重大系统装备、微电子等基础产品的开发与生产,组织协调国家有关重大工程项目所需配套装备、元器件、仪器和材料的国产化;促进电子信息技术推广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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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服务业司

指导软件业发展;拟订并组织实施软件、系统集成及服务的技术规范和标准;推动软件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推进软件服务外包;指导、协调信息安全技术开发。

通信发展司

协调公用通信网、互联网、专用通信网的建设,促进网络资源共享;拟订网络技术发展政策;负责重要通信设施建设管理;监督管理通信建设市场;会同有关方面拟订电信业务资费政策和标准并监督实施。

电信管理局

依法对电信与信息服务实行监管,提出市场监管和开放政策;负责市场准入管理,监管服务质量;保障普遍服务,维护国家和用户利益;拟订电信网间互联互通与结算办法并监督执行;负责通信网码号、互联网域名、地址等资源的管理及国际协调;承担管理国家通信出入口局的工作;指挥协调救灾应急通信及其它重要通信,承担战备通信相关工作。

通信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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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研究国家通信网络及相关信息安全问题并提出政策措施;协调管理电信网、互联网网络信息安全平台;组织开展网络环境和信息治理,配合处理网上有害信息;拟订电信网络安全防护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网络安全应急管理和处置;负责特殊通信管理,拟订通信管制和网络管制政策措施;管理党政专用通信工作。

无线电管理局

(二十)无线电管理局(国家无线电办公室)编制无线电频谱规划;负责无线电频率的划分、分配与指配;依法监督管理无线电台(站);负责卫星轨道位置协调和管理;协调处理军地间无线电管理相关事宜;负责无线电监测、检测、干扰查处,协调处理电磁干扰事宜,维护空中电波秩序;依法组织实施无线电管制;负责涉外无线电管理工作。

信息化推进司

指导推进信息化工作,协调信息化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协助推进重大信息化工程;指导协调电子政务和电子商务发展,协调推动跨行业、跨部门的互联互通;推动重要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共享;促进电信、广播电视和计算机网络融合;承办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

信息安全协调司

协调国家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设;协调推进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等基础性工作;指导监督**部门、重点行业的重要信息系统与基础信息网络的安全保障工作;承担信息安全应急协调工作,协调处理重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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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合作司港澳台办公室

承担对外和对港澳台合作与交流相关事务;负责外事工作。

人事教育司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队伍建设等工作;管理直属高校。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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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5、生态红线管理办法?

自然资源部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自然资源空间规划函[2026]234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为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保障国家生态安全,依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于意见》《**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概念定义】生态保护红线,是指在陆地和海洋生态空间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必须强制性严格保护的区域。包括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维护、水土保持、防风固沙、海岸防护等生态功能极重要区域,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石漠化、海岸侵蚀及沙源流失等生态极脆弱区域,以及其他经评估目前虽然不能确定但具有潜在重要生态价值的区域。

第三条【功能定位】生态保护红线是保障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底线和生命线,是调整经济结构、规划产业发展、推进城镇化不可途越的红线,是健全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推动绿色发展的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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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职责分工】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完善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和管理政策,建立健全标准和监管体系,指导各省(区、市)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和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协调机制,统一开展用途管制、监测评估、监督执法、考核评价等工作。

第二章划定

第五条【划定要求】各省(区、市)根据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格局,在科学评估基础上,识别生态功能极重要、生态极脆弱区域,以及其他经评估目前虽然不能确定但具有潜在重要生态价值的区域,划入生态保护红线,做到应划尽划、应保尽保。

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应协调好与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以及已有国土空间开发利用活动的矛盾冲突,确保三条控制线不交叉不重叠。

为保持生态系统的连续性和完整性,位于生态功能极重要、生态极脆弱区域内零星的耕地、园地,人工商品林、人工草地、改良草地,交通、通信、能源管道、输电等线性基础设施,风电、光伏、海洋能等设施,以及军事、文物古迹、宗教、殡葬等特殊用地,可划入生态保护红线。

第六条【方案制定】省级人民**组织开展本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以全国国土调查和变更调查成果为基础,明确本行政区内生态保护红线的规模、结构和布局,提出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经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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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勘界定标】结合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编制,开展生态保护红线勘界定标。勘界定标应当结合地理实体边界、自然保护地边界等,采取设置电子界桩、电子围栏等手段,将生态保护红线精准落地,重要地段、重要拐点等关键控制点可设置实体界桩及标识牌。勘界定标的成果数据,通过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逐级汇交至国家级平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

第三章有限人为活动管控

第八条【管控原则】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其他区域严格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正面清单】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外,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除国家重大项目外,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严禁开展与其主导功能定位不相符合的开发利用活动。禁止新增围填海。

(一)原住居民基本生产生活活动。包括:修缮生产生活设施,保留生活必需的种植、放牧、捕捞、养殖,服务于原住居民基本生产生活需要的电力、供水、供气、供暖、通信、道路、码头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殡葬等特殊设施的建设、维护和改造等。

(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调查监测和执法,包括水文水资源监测和涉水违法事件查处,灾害防治和应急抢险,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监测预警、工程治理等防治工作和应急抢险活动。

(三)经依法批准的古生物化石调查发掘和保护活动、非破坏性科学研究观测及必需的设施建设、标本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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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经依法批准的考古调查发掘和文物保护活动。

(五)不破坏生态功能的适度参观旅游和相关必要的公共设施建设。包括:污水处理、垃圾储运、公共卫生,供电、供气、供水、通讯,标识标志牌、道路、生态停车场、休憩休息设施,安全防护、应急避难、医疗救护、电子监控以及依法依规批准的配套性旅游设施等。

(六)必须且无法避让,符合县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的线性基础设施建设、防洪和供水设施建设与运行维护;已有合法水利、交通运输设施运行和维护等。包括:公路、铁路、海堤、桥梁、隧道,电缆,油气、供水、供热管线,航道基础设施;输变电、通讯基站等点状附属设施,河道、湖泊、海湾整治、海堤加固等。

(七)地质调查与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包括:基础地质调查和战略性矿产远景调查等公益性工作;巳依法设立的铀矿矿业权以及新立矿业权的勘查开采;巳依法设立的油气矿业权勘查,已依法设立的油气采矿权不扩大用地用海范围的开采;巳依法设立的地热、矿泉水采矿权不超出核定生产规模、不新增生产设施条件下的开采;巳依法设立的和新立的铭、铜、银、俚、钻、错、钾盐、(中)重稀土矿探矿权开展勘查活动,因国家重大战略需要的,可办理采矿权登记。

(八)依据县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经批准开展的重要生态修复工程。

(九)确实难以避让的军事设施建设及重大军事演训活动。

第十条【生态功能影响评估】符合正面清单第五、六、七条的人为活动以及其他建设项目,拟进入生态保护红线的,由省级人民**组织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草等主管部门,系统评估人为活动或建设项目对自然生态系统以及水源涵养、水土保持、生物多样性维护、防风固沙、海岸防护等生态功能造成的影响,作为办理相关手续的前提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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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有限人为活动监管】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开展的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省级人民**制定具体监管办法。其中,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用海、用岛的,按照现行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有限人为活动管理原则】生态保护红线内的有限人为活动,应遵循以下原则,明确强度控制和管理要求,避免对生态功能造成破坏:

(一)原住居民在不扩大现有建设用地和耕地规模的前提下修缮生产生活设施、适度参观旅游和相关的必要公共设施建设等,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自然保护地专项规划提出的用地标准、建设规模、开发强度、建筑风貌、生态环境保护等限制性要求。

(二)鼓励发展生态农业,减少化肥农药施用,降低农业面源污染;转变畜牧业生产方式,实行禁牧休牧,推行舍饲圈养,以草定畜,严格控制载畜量,禁止过度放牧、开垦草原。

(三)在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外,经依法批准,可开展以改善林分结构、提高森林质量和生态功能为目的的森林经营活动;人工商品林、园地可进行必要的采伐、采摘、树种更换、抚育。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通过签订协议、改造提升、租赁、置换、赎买等方式,对商品林实行统一管护,并将重点区位的商品林逐步调整为生态公益林。

(四)生态保护红线内巳有的交通、通信、能源管道、输电线路等线性基础设施,合法矿业权,风电、光伏、海洋能设施,以及防洪水利等设施,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管理,严禁扩大规模。线性基础设施尽量采用隧道或桥梁方式,留出动物迁徙通道;对机动车辆、高铁、动车、航行船舶等实行合理的限流、限速、限航、低噪音、禁鸣、禁排管理。

(五)淡水养殖和开放式海水养殖等活动应控制规模,避免破坏自然生态系统功能;水生生物保护的水域,禁止过驳作业、合理选择航道养护方式,必要的航道疏浚活动应避开主要经济鱼类和珍稀保护动物产卵期,确保水生生物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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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项目建设及其临时用地应避让生态保护红线。经优化选址后,确实无法避让的,应严格控制建设规模,尽量不占或少占天然草地、林地、自然岸线、水库水面、河流水面、湖泊水面等自然生态空间以及重要生态廊道。项目建设及其临时用地使用结束后,应及时开展生态修复,将对生态环境的影响降到最低。

第十三条【人为活动退出】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人为活动,可按照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由各省结合自然资源禀赋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细化退出安排。

第十四条【生态修复】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遵循生态系统演替规律和内在机理,将生态保护红线内生态系统的保护修复作为各类生态保护修复工程的重要内容,修复受损生态系统,保护生物多样性,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增强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和生态产品**能力。

第四章红线调整

第十五条【调整原则】生态保护红线一旦划定,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各地不得擅自通过修改市县乡级国土空间规划调整生态保护红线。符合本办法第十六、十七、十八条规定确需调整的,应根据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有关批准文件,修改相应层级国土空间规划,调整生态保护红线,更新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

第十六条【调入】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定期监测生态系统功能变化,结合生态保护修复、退耕还林还草还湿、人为活动调整退出等,经科学评估,适时将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得到提升,或生态系统面临退化风险的区域调入生态保护红线,优化生态保护红线布局,调整方案按程序报国务院批准。

拟调入生态保护红线的区域,应属生态功能极重要、生态极脆弱区域,包括森林、草原、湖泊、湿地等重要生态系统和重要物种栖息地,或位于生态保护红线邻近区域的重要生态空间,调入后有利于提高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空间连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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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自然保护地调整】自然保护地等禁止开发区域边界范围发生调整的,生态保护红线相应调整。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批准文件,调整生态保护红线,并报自然资源部备案。涉及多个省域的,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做好省际间的沟通衔接。

第十八条【调出】因国家重大项目建设,确需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按照以下要求办理。经评估对生态功能造成破坏的,按程序调整生态保护红线。

(一)涉及用地的国家重大项目。

1.适用范围。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国家重大战略项目,以及**有关部门批准的军事国防项目;国务院文件、国家级规划中明确的交通、能源、水利基础设施项目;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批准或同意的交通、能源、水利基础设施项目。

2.审批程序。由省级人民**充分论证,说明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必要性、减缓环境影响和补偿措施,制定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保护红线调整方案,按照《国务院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同用地报批一并报国务院或国务院委托的省级人民**批准。

(二)涉及用海用岛的国家重大项目。

1.适用范围。已列入党中央、国务院、**及国家重大战略领导小组印发或同意的文件、规划,或列入国家发展规划的重大项目;党中央、国务院、**明确支持的重大项目;需报请党中央、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审批、核准的重大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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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批程序。报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用岛,由省级人民**充分论证,说明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必要性、减缓环境影响和补偿措施,出具同意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意见,制定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保护红线调整方案,按程序审查后报国务院批准。

由省级及以下人民**批准的项目用海用岛,应由市县人民**对占用生态保护红线进行充分论证,说明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必要性、减缓环境影响和补偿措施,制定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保护红线调整方案,经省级人民**同意后,报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批准。

第五章监督实施

第十九条【杜会监督】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健全公众参与机制,及时向社会公开生态保护红线范围、边界、检测评估等信息,鼓励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和监督生态保护红线管理。

第二十条【监测评估】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结合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国土空间规划实施评估,会同相关部门定期开展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系统格局、质量、功能等监测评估,监测评估数据和成果应及时纳入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实时掌握生态保护红线动态变化,实现对重点区域和重大问题的及时预警和处置。

生态保护红线监测评估情况,应及时向社会公开,并作为优化生态保护红线布局、安排生态补偿资金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督察执法】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下级国土空间规划中生态保护红线等管控边界进行监督检查。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机构加强对生态保护红线管理情况的督察,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生态保护红线核查和执法。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相应层级人民**,由相关部门依据职责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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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绩效考核】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结合国土空间规划实施对各省(区、市)生态保护红线保护成效进行考核,考核内容主要包括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人为活动管控、保护修复情况、生态保护成效、违法违规问题处理到位情况等。

第二十三条【责任追究】违法违规批准建设项目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导致生态保护红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破坏生态保护红线相关设施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实施日期】本办法由自然资源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田、城镇开发边界以及已有国土空间开发利用活动的矛盾冲突,确保三条控制线不交叉不重叠。

为保持生态系统的连续性和完整性,位于生态功能极重要、生态极脆弱区域内零星的耕地、园地,人工商品林、人工草地、改良草地,交通、通信、能源管道、输电等线性基础设施,风电、光伏、海洋能等设施,以及军事、文物古迹、宗教、殡葬等特殊用地,可划入生态保护红线。

第六条【方案制定】省级人民**组织开展本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以全国国土调查和变更调查成果为基础,明确本行政区内生态保护红线的规模、结构和布局,提出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经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七条【勘界定标】结合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编制,开展生态保护红线勘界定标。勘界定标应当结合地理实体边界、自然保护地边界等,采取设置电子界桩、电子围栏等手段,将生态保护红线精准落地,重要地段、重要拐点等关键控制点可设置实体界桩及标识牌。勘界定标的成果数据,通过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逐级汇交至国家级平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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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有限人为活动管控

第八条【管控原则】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其他区域严格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正面清单】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外,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除国家重大项目外,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严禁开展与其主导功能定位不相符合的开发利用活动。禁止新增围填海。

(一)原住居民基本生产生活活动。包括:修缮生产生活设施,保留生活必需的种植、放牧、捕捞、养殖,服务于原住居民基本生产生活需要的电力、供水、供气、供暖、通信、道路、码头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殡葬等特殊设施的建设、维护和改造等。

(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调查监测和执法,包括水文水资源监测和涉水违法事件查处,灾害防治和应急抢险,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监测预警、工程治理等防治工作和应急抢险活动。

(三)经依法批准的古生物化石调查发掘和保护活动、非破坏性科学研究观测及必需的设施建设、标本采集。

(四)经依法批准的考古调查发掘和文物保护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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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不破坏生态功能的适度参观旅游和相关必要的公共设施建设。包括:污水处理、垃圾储运、公共卫生,供电、供气、供水、通讯,标识标志牌、道路、生态停车场、休憩休息设施,安全防护、应急避难、医疗救护、电子监控以及依法依规批准的配套性旅游设施等。

(六)必须且无法避让,符合县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的线性基础设施建设、防洪和供水设施建设与运行维护;已有合法水利、交通运输设施运行和维护等。包括:公路、铁路、海堤、桥梁、隧道,电缆,油气、供水、供热管线,航道基础设施;输变电、通讯基站等点状附属设施,河道、湖泊、海湾整治、海堤加固等。

(七)地质调查与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包括:基础地质调查和战略性矿产远景调查等公益性工作;巳依法设立的铀矿矿业权以及新立矿业权的勘查开采;巳依法设立的油气矿业权勘查,已依法设立的油气采矿权不扩大用地用海范围的开采;巳依法设立的地热、矿泉水采矿权不超出核定生产规模、不新增生产设施条件下的开采;巳依法设立的和新立的铭、铜、银、俚、钻、错、钾盐、(中)重稀土矿探矿权开展勘查活动,因国家重大战略需要的,可办理采矿权登记。

(八)依据县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经批准开展的重要生态修复工程。

(九)确实难以避让的军事设施建设及重大军事演训活动。

第十条【生态功能影响评估】符合正面清单第五、六、七条的人为活动以及其他建设项目,拟进入生态保护红线的,由省级人民**组织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草等主管部门,系统评估人为活动或建设项目对自然生态系统以及水源涵养、水土保持、生物多样性维护、防风固沙、海岸防护等生态功能造成的影响,作为办理相关手续的前提和依据。

第十一条【有限人为活动监管】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开展的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省级人民**制定具体监管办法。其中,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用海、用岛的,按照现行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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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有限人为活动管理原则】生态保护红线内的有限人为活动,应遵循以下原则,明确强度控制和管理要求,避免对生态功能造成破坏:

(一)原住居民在不扩大现有建设用地和耕地规模的前提下修缮生产生活设施、适度参观旅游和相关的必要公共设施建设等,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自然保护地专项规划提出的用地标准、建设规模、开发强度、建筑风貌、生态环境保护等限制性要求。

(二)鼓励发展生态农业,减少化肥农药施用,降低农业面源污染;转变畜牧业生产方式,实行禁牧休牧,推行舍饲圈养,以草定畜,严格控制载畜量,禁止过度放牧、开垦草原。

(三)在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外,经依法批准,可开展以改善林分结构、提高森林质量和生态功能为目的的森林经营活动;人工商品林、园地可进行必要的采伐、采摘、树种更换、抚育。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通过签订协议、改造提升、租赁、置换、赎买等方式,对商品林实行统一管护,并将重点区位的商品林逐步调整为生态公益林。

(四)生态保护红线内巳有的交通、通信、能源管道、输电线路等线性基础设施,合法矿业权,风电、光伏、海洋能设施,以及防洪水利等设施,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管理,严禁扩大规模。线性基础设施尽量采用隧道或桥梁方式,留出动物迁徙通道;对机动车辆、高铁、动车、航行船舶等实行合理的限流、限速、限航、低噪音、禁鸣、禁排管理。(五)淡水养殖和开放式海水养殖等活动应控制规模,避免破坏自然生态系统功能;水生生物保护的水域,禁止过驳作业、合理选择航道养护方式,必要的航道疏浚活动应避开主要经济鱼类和珍稀保护动物产卵期,确保水生生物安全。

(六)项目建设及其临时用地应避让生态保护红线。经优化选址后,确实无法避让的,应严格控制建设规模,尽量不占或少占天然草地、林地、自然岸线、水库水面、河流水面、湖泊水面等自然生态空间以及重要生态廊道。项目建设及其临时用地使用结束后,应及时开展生态修复,将对生态环境的影响降到最低。

第十三条【人为活动退出】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人为活动,可按照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由各省结合自然资源禀赋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细化退出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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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生态修复】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遵循生态系统演替规律和内在机理,将生态保护红线内生态系统的保护修复作为各类生态保护修复工程的重要内容,修复受损生态系统,保护生物多样性,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增强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和生态产品**能力。第四章红线调整

第十五条【调整原则】生态保护红线一旦划定,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各地不得擅自通过修改市县乡级国土空间规划调整生态保护红线。符合本办法第十六、十七、十八条规定确需调整的,应根据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有关批准文件,修改相应层级国土空间规划,调整生态保护红线,更新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

第十六条【调入】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定期监测生态系统功能变化,结合生态保护修复、退耕还林还草还湿、人为活动调整退出等,经科学评估,适时将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得到提升,或生态系统面临退化风险的区域调入生态保护红线,优化生态保护红线布局,调整方案按程序报国务院批准。

拟调入生态保护红线的区域,应属生态功能极重要、生态极脆弱区域,包括森林、草原、湖泊、湿地等重要生态系统和重要物种栖息地,或位于生态保护红线邻近区域的重要生态空间,调入后有利于提高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空间连通性。

第十七条【自然保护地调整】自然保护地等禁止开发区域边界范围发生调整的,生态保护红线相应调整。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批准文件,调整生态保护红线,并报自然资源部备案。涉及多个省域的,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做好省际间的沟通衔接。

第十八条【调出】因国家重大项目建设,确需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按照以下要求办理。经评估对生态功能造成破坏的,按程序调整生态保护红线。

(一)涉及用地的国家重大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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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适用范围。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国家重大战略项目,以及**有关部门批准的军事国防项目;国务院文件、国家级规划中明确的交通、能源、水利基础设施项目;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批准或同意的交通、能源、水利基础设施项目。

2.审批程序。由省级人民**充分论证,说明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必要性、减缓环境影响和补偿措施,制定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保护红线调整方案,按照《国务院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同用地报批一并报国务院或国务院委托的省级人民**批准。

(二)涉及用海用岛的国家重大项目。

1.适用范围。已列入党中央、国务院、**及国家重大战略领导小组印发或同意的文件、规划,或列入国家发展规划的重大项目;党中央、国务院、**明确支持的重大项目;需报请党中央、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审批、核准的重大项目。

2.审批程序。报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用岛,由省级人民**充分论证,说明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必要性、减缓环境影响和补偿措施,出具同意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意见,制定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保护红线调整方案,按程序审查后报国务院批准。

由省级及以下人民**批准的项目用海用岛,应由市县人民**对占用生态保护红线进行充分论证,说明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必要性、减缓环境影响和补偿措施,制定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保护红线调整方案,经省级人民**同意后,报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批准。

第五章监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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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杜会监督】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健全公众参与机制,及时向社会公开生态保护红线范围、边界、检测评估等信息,鼓励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和监督生态保护红线管理。

第二十条【监测评估】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结合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国土空间规划实施评估,会同相关部门定期开展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系统格局、质量、功能等监测评估,监测评估数据和成果应及时纳入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实时掌握生态保护红线动态变化,实现对重点区域和重大问题的及时预警和处置。

生态保护红线监测评估情况,应及时向社会公开,并作为优化生态保护红线布局、安排生态补偿资金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督察执法】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下级国土空间规划中生态保护红线等管控边界进行监督检查。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机构加强对生态保护红线管理情况的督察,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生态保护红线核查和执法。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相应层级人民**,由相关部门依据职责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绩效考核】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结合国土空间规划实施对各省(区、市)生态保护红线保护成效进行考核,考核内容主要包括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人为活动管控、保护修复情况、生态保护成效、违法违规问题处理到位情况等。

第二十三条【责任追究】违法违规批准建设项目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导致生态保护红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破坏生态保护红线相关设施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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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实施日期】本办法由自然资源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拓展百科知识:农业部农药检定所

农业部农药检定(ICAMA)所始建于1963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的直属事业单位。承担农业部赋予的全国农药登记和管理的具体工作,主要职责是:负责农药登记管理、农药质量检测、农药生物测定、农药残留监测、农药市场监督、农药信息交流及对外合作与服务等工作。目前在职人员近百人,其中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占90%,具有副高级以上技术职务人员占30%,实验室面积四千平方米,拥有能满足各种农药检测试验的先进仪器设备。是国家农药质量和残留监督检验中心,是中央国家机关精神文明单位。


拓展好文:安徽省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情况报告(全文公开)

2026年4月27日至5月27日,中央第四环境保护督察组进驻我省开展了环境保护督察工作,于2026年7月29日反馈了督察意见。我省对此高度重视,主要领导靠前指挥,全省上下齐心协力,压茬推进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举一反三解决突出环境问题,整改工作总体进展较好,有力地促进了我省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环境保护督察方案(试行)〉的通知》(厅字〔2026〕21号)和《国家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徽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的函》(国环督察函〔2026〕37号)要求,现将督察反馈意见整改落实情况报告如下:

一、提高站位,扛起责任,扎实推进整改工作

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坚决扛起生态文明建设的**责任,重生态、补短板,抓整改、治污染,强机制、创样板,全面抓好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

(一)高位推动,全面压实整改责任。省委、省**把抓好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当作一项重要**任务。督察组反馈意见后,立即成立了由省委书记李锦斌、省长李国英共同担任组长的整改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定《安徽省贯彻落实中央第四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以下简称《整改方案》),对反馈意见进行梳理分解,形成四大类15个方面144个问题,建立问题清单、任务清单、责任清单和制度清单“四大清单”;在此基础上,举一反三,制定了《安徽省环境保护“五个一”专项行动方案》,开展了内容更全面、措施更具体的环境问题整改专项行动;将《整改方案》列出的问题、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进驻期间转办的**问题以及其他突出环境问题按照“基本+”的形式,向16个市及16个省直有关单位下达《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及突出环境问题整改任务书》(以下简称《整改任务书》),进一步提出整改要求。全省16个市和16个省直有关单位配套制定整改方案,形成了全省“1+16+16”整改方案体系。省委常委会会议、省**常务会议多次听取整改情况汇报,李锦斌、李国英同志多次作出批示指示,并多次以暗访的形式赴市、县调研指导整改工作。2026年8月17—18日,李锦斌同志不打招呼、直插现场,对皖北四市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等工作进行督察。2026年2月1日,省委、省**召开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推进会议,李锦斌同志专门作出批示,李国英同志出席会议并对整改推进工作作出部署。3月31日,媒体曝光长江池州段固体废料堆放问题后,李锦斌、李国英同志迅速作出批示,并于当晚在池州市专门听取有关情况汇报。4月4日,省委、省**召开长江安徽段环境污染突出问题专项整改推进会,李锦斌同志讲话,李国英同志主持会议,专题部署深入开展长江安徽段环境污染突出问题专项整改工作,确保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在安徽落到实处。4月8日,李锦斌、李国英同志带队现场督导巢湖生态环境问题整治工作,并召开现场办公会,进一步研究部署巢湖生态环境建设工作。4月中下旬,李锦斌、李国英同志分别现场督导沿江地区环境污染突出问题整改情况,要求深入推进皖江生态环境保护专项攻坚,着力打造绿色发展先行区。4月24日,省政协主席张昌尔主持召开2026年度首次月度专题协商会,围绕“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建言献策。5月2日,省委、省**召开全省林长制改革推进会,对推进长江安徽段林业生态建设、构建皖江生态防护网作出全面部署。在全国开创性地建立了《省级领导包保突出环境问题整改工作制度》,实行省级领导包保突出环境问题整改,明确省委、省**领导分别包保1个市,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协领导分别包保重点区域及相关问题。5月8—9日,李锦斌同志深入萧县、利辛县实地调研“三大攻坚战”推进情况,现场督导突出环境问题整改。6月12日至14日,李锦斌同志深入沿江五市暗访督导突出环境问题整改。6月21日至22日和7月10日至12日,李国英同志暗访督导淮河流域突出环境问题整改工作。7月6日,省委、省**召开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大会,李锦斌同志出席会议并讲话,李国英同志主持会议,会议以电视会议形式开到各市县,通报了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进展和长江安徽段环境污染突出问题专项检查整改情况,分析了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形势,明确了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目标任务和工作举措。9月初,省委、省**迅速贯彻落实****对洞庭湖下塞湖矮围整治及相关**违法问题查处进展情况报告的重要批示精神,及时研究部署开展全省生态区域违法建设问题排查整治工作,制定出台《安徽省生态区域违法建设问题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9月12日,省**召开全省生态区域违法建设问题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动员部署电视会议。省级领导每年深入包保地区和单位现场督促指导解决突出环境问题,实现包保全覆盖。省**分管领导经常组织调度问题整改工作,其他省级领导定期赴基层调研督导整改工作。

(二)认真组织,压茬推进问题整改。省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抽调13名工作人员集中办公,建立定期调度、动态管理、整改销号、现场核查等工作制度,按周调度整改进展情况,定期编发整改工作简报,按月向国家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对144个问题实施挂图作战和动态销号管理,对各市、省直有关单位申请销号材料进行认真审查,通过省环保厅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对有关问题进行现场核查,按程序逐一销号;采取明查暗访等方式,先后对16个市整改进展情况开展了多轮现场督查;每周将整改进展情况通报各市委、市**主要负责同志,对难以按期完成的问题,及时向有关市发函警示。各地狠抓问题整改,市委、市**主要负责同志亲自部署,深入一线督促检查,有效解决了一批环境问题。省直有关责任单位负责同志积极指导,督促落实整改任务。为确保整改措施落实到位,防止问题反弹,省整改工作领导小组组织16个专项检查组和4个机动巡查组,自2026年4月8日起开展为期1个月的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情况“回头看”,对各市上报已完成整改的问题逐一现场核查,对发现的问题要求相关市委、市**立即整改,对整改不到位或出现反弹的问题,重新纳入整改问题清单。组织开展省级环境保护督察,2026年完成第一轮省环境保护督察全覆盖。2026年8月启动第二轮省环境保护督察,目前已督察8个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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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严肃问责,强化责任追究和信息公开。省整改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成立5个责任追究核查组,对国家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移交的14个责任追究问题逐一开展核查。省纪委监委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征得国家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同意,经省委常委会会议研究,确定领导责任、审批责任、监管责任和直接责任,对合肥等10个市和省环保厅等4个省直单位的151名干部进行问责,其中,厅级干部25人(含市委书记3人、市长1人、其他正厅级干部4人),占16.56%;处级以上干部107人,占70.86%;环保系统干部20人,占13.25%;给予党纪政务处分148人,占98%。同时,加大整改工作责任追究力度,对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受理群众举报的安徽德邦化工有限公司环境问题前期整改不力、芜湖市方村工业园环境污染问题整改不力等问题启动调查问责程序。2026年8月,根据《安徽省突出环境问题整改核查考核办法》规定和2026年度考核结果,省环境保护委员会约谈了马鞍山市委、市**主要负责同志及黄山市**分管负责同志。严厉打击长江安徽段非法转移、倾倒固体废物污染环境违法犯罪。2026年以来公安机关侦办了铜陵“2026.10.12”、芜湖“2026.1.29”、宣城“2026.1.7”、池州“2026.4.2”等64起固废污染环境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136人,公安部、最高检、环保部联合挂牌督办5起案件和公安部挂牌督办6起案件全部告破,实现了全环节、全链条打击。及时在安徽日报、安徽卫视、省**网站、省环保厅网站全文公开《整改方案》,并组织安徽日报、安徽卫视和省**网站(一报一台一网),每周开展专题报道,广泛接受**和社会监督。

(四)巩固成效,建立健全环境保护长效机制。省委、省**相继出台《关于深入贯彻****视察安徽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关于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安徽省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实施规划》《安徽省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实施方案》《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关于全面打造水清岸绿产业优美丽长江(安徽)经济带的实施意见》《关于全面推广新安江流域生态补偿机制试点经验的意见》《安徽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等文件。成立了由省委书记和省长共同担任主任的省环境保护委员会,并要求各地成立相应组织机构,切实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率先在全国试点推行“林长制”,建立以党政领导责任制为核心的五级林长制体系,省委书记、省长担任省级总林长,明确林长“护绿、增绿、管绿、用绿、活绿”五大任务,共设立各级林长名,以林长制促进林长治,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明确提出2026年要总结推**徽林长制改革经验。不断完善省级领导包保突出环境问题整改工作制度,对省级领导包保市和包保重点区域及企业的情况及时进行调整,明确每个省级领导对应1个牵头包保单位和1—3个配合包保单位,牵头包保单位主要负责人和配合包保单位负责人每季度对包保区域和单位调研督导不少于1次,切实推动了突出环境问题的解决。在实施和巩固新安江流域生态补偿工作的基础上,按照“谁超标、谁赔付,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出台《安徽省地表水断面生态补偿暂行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对跨市界断面、出省境断面和国家考核断面实施双向补偿,进一步推进环境质量改善。出台《安徽省突出环境问题整改核查考核办法》等一系列工作制度,对各市、省直有关单位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和突出环境问题整改情况实施考核,对未按期完成整改任务、整改完成的问题出现反弹等情况进行扣分,考核结果纳入省**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切实推动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落实。

二、督察反馈意见整改进展情况

截至8月底,《整改方案》列出的144个问题已完成整改98个,其他问题正在积极实施整改。

(一)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方面

1.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全面贯彻落实**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重大决策部署,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摆在重要战略位置。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把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作为最重要的发展,把解决生态环境保护问题作为最重大的民生,把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作为最突出的政绩,努力走出一条经济发展与环境改善的双赢之路。按照****视察安徽时提出的“打造生态文明建设安徽样板,建设绿色江淮美好家园”要求,提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建设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美好安徽的奋斗目标,组织实施五大发展行动计划,明确了实施绿色发展行动的重点任务、重大工程。切实推进长江安徽段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加强环境问题整治,切实推动高质量发展。2026年5月4日,省委常委会会议传达学习****关于长三角地区一体化发展的重要批示精神,研究我省贯彻落实工作。5月5日,省委、省**召开全省实施“五大发展行动计划”暨高质量推进项目建设视频交流调度会。加强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培训教育,将生态文明和环境保护列入各级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内容,纳入省市县**党校主体班、专题班教学内容。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广泛利用报刊、电视、网络及新媒体平台,通过制作专题节目、播放公益广告、印发宣传资料、举办讲座论坛等形式,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政策解读,不断提高全社会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初步形成齐抓共管大环保格局。

2.切实加强工作部署。省市县乡四级党委**均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以来,省委常委会会议研究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19次,省**常务会议研究32次;省委、省**主要领导先后针对督察整改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分别作出批示62次和71次。各市委常委会会议、**常务会议2026年研究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均不少于6次;各县(市、区)委常委会会议、**常务会议研究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均不少于10次;乡级党委、**研究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不少于10次,切实推动了突出环境问题的解决。合肥市加大巢湖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力度,全面落实对巢湖流域水环境质量负总责的要求,将巢湖生态环境保护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和重要工作内容。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以来,合肥市委常委会会议研究环境保护工作15次、市**常务会议研究1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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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切实优化考核体系。把生态环境质量“只能更好、不能变坏”作为一条底线,严格实施大气、水、土壤等生态环境类考核。省**进一步完善目标管理绩效考核指标体系,提高生态环境保护类指标考核权重,新增、单列了土壤污染防治,突出环境问题整改,农村厕所、垃圾、污水专项整治,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等指标;提高生态环境类指标占目标任务的比重,一、二、三类市由2026年的13.5%提高到17.4%,四类市(黄山市)由20.5%提高到23%;对PM10(2026年调整为PM2.5)平均浓度指标实行季度考核,通过过程管控实现“以季保年”目标;对未完成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市**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当年度省**目标管理绩效考核评先评优资格。2026年10月,分管副省长对前三季度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排名后3位的市**负责人进行公开约谈;2026年4月,对2026年度大气污染防治考核不合格的池州、阜阳、淮南、亳州四市实施涉气项目环评限批并公开约谈**负责人,对2026年一季度未完成PM2.5改善目标的亳州、宿州两市和二季度未完成PM2.5改善目标的淮北、六安两市实施涉气项目环评限批。2026年,省环保厅对连续3个月不达标的合肥市十五里河、双桥河、马鞍山市采石河3个流域实施涉水项目环评限批;2026年4月,对1—3月不达标的东淝河等5个流域实施涉水项目环评限批;7月,对4—6月不达标的焦岗湖汇水区域实施涉水项目环评限批。各地清理、废止了阻碍环境监管执法和向环保部门下达招商引资任务等不符合规定的政策。严格落实《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安徽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对负有责任的干部按照规定不予提拔使用或转任重要职务。

4.切实压实工作责任。按照《安徽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试行)》规定和“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的原则,强化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责任体系。明确将城乡黑臭水体治理行动作为今年必须打好的3个污染防治攻坚战专项行动之一。制定了黑臭水体治理评估及复核办法,明确治理效果评估标准、复核内容和复核方法,对2026年以来达到“初见成效”的黑臭水体进行全面复核,严格规范治理过程和验收备案程序。组织开展逐河逐湖入河排污口拉网式排查,对存在问题的建立清单、实施整改。对发放的矿权进行全面清理,严格规范矿山项目审批,加强督查检查,推进矿山生态环境治理。修订《安徽省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管理办法》,对挂牌督办案件进行梳理,组织开展“回头看”,督促切实解决问题。开展“围网、拦网、网箱”三网清理的调查摸底,科学划定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和养殖区,合理布局稳定基本养殖面积。淮南市对市、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状况进行了全面排查,开展了专项整治行动,按期完成整治任务。

(二)巢湖流域水环境保护方面

合肥市将巢湖流域水环境治理作为重大**任务、重大发展问题、重大民生工程,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按照建设绿色发展、美丽巢湖的目标定位,全面推进巢湖治理、修复、保护工作。2026年巢湖湖区藻类密度分别比2026年和2026年下降30.0%和70.7%,水华程度有所减轻;大面积蓝藻、水华发生频次分别减少55.6%和63.6%,水华规模大幅减小。2026年1—8月,巢湖湖区水质为Ⅳ类,呈轻度污染,东、西半湖及全湖富营养指数分别为54.0、52.1、54.5,同比分别下降0.4、9.2和2.9。

1.落实巢湖环境保护工作责任。全面启动《巢湖综合治理绿色发展总体规划》编制工作,修改完善各类涉巢湖规划。合肥市出台《关于建设绿色发展美丽巢湖的意见》,围绕综合治理、生态保护、绿色发展三大目标,系统谋划6个方面19项主要工作任务。强化省级巢湖河长制一体化领导体制,成立省级巢湖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形成规范、有力、统一的领导和管理体制。省编委会议专题研究省级巢湖总河长制工作机构建设,决定省级巢湖总湖(河)长制办公室设在省巢湖管理局,核增省巢湖管理局副局长职数1名,专门负责省级巢湖总湖(河)长办工作,明确3个内设机构和33名行政编制,具体用于省级巢湖总湖(河)长办日常工作。合肥市出台《关于明确巢湖流域环境保护职责分工的通知》,厘清巢湖流域环境保护职责。2026年12月30日,公布了巢湖流域水环境保护区范围,137个行政村(社区)列入一级保护区,66个行政村(社区)列为二级保护区。按照更具体、更细致、更严格、更科学的原则,启动《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修订工作。

2.加强湿地修复和生态功能恢复。积极修复损毁湿地,实施渡江战役纪念馆西侧、十五里河防浪林台、派河口、宋湾等湿地修复工程,完成湿地修复面积43.1万平方米,清退湖面面积4.5万平方米,恢复岸线1.3公里。加快环湖湿地建设,建立湿地保护修**度,印发《合肥市湿地保护修**度实施方案》。编制实施《环巢湖湿地公园群总体规划》,以十五里河、南淝河、兆河、杭埠河等入湖河流、河口及滩涂湿地保护为重点,规划建设10块环湖湿地。启动巢湖半岛等5个国家级湿地公园试点建设,推进肥东县27.6平方公里十八联圩湿地建设,进一步恢复巢湖周边湿地功能。

3.整治巢湖违规旅游开发行为。加大巢湖岸上草原整改力度,清除湖面临时游船码头,拆除了岸上草原滑草、跑马场、游船等旅游项目,关闭相关经营服务设施,恢复了原状。在岸上草原区域片植2100棵杉树、芦苇等乡土乔木和湿地植物,构建生态保护带。开工建设巢湖沿岸水环境湿地水系连通工程,进一步完善水体交换,实现巢湖沿岸湿地之间、湿地与湖体之间的水系沟通。分类处理9个停车场,复绿8个停车场,拆除车位约2100个,符合用地规划的1号停车场已完成用地申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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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整治违规开发建设行为。停止巢湖流域一级保护区范围内项目审批和建设。建设完善中庙碧桂园、高速云水湾等小区污水处理及在线监控设施,完成雨污水管网混接、错接整改,保持污水处理站正常运行。将巢湖碧桂园、万达文化旅游城、恒大中心等项目产生的污水全部接入市政污水管网,杜绝污水直排巢湖。根据巢湖流域水环境一级保护区具体范围组织排查,将清查出来的267个项目全部纳入整改范围,抓紧推进整改工作,限时整改到位。

5.全面削减入湖污染物总量。合肥市提速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和污水管网建设,城区在建污水处理厂2座、规模15万吨/日,即将开工3座、规模40万吨/日;严格执行《巢湖流域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完成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10座,正在实施6座;结合污水处理厂建设、老旧小区综合整治等,加快雨污管网建设,目前建有污水管网4220千米。推进环巢湖生态保护与修复工程,累计完成投资约170亿元。加大重点入湖河流治理,编制实施南淝河、十五里河、派河、双桥河等河流水质达标方案,有序实施控源截污、面源治理、污水处理能力提升、清淤疏浚、生态补水等工程。完成养殖“三区”划定,禁养区927家畜禽养殖场(小区)全部关停或搬迁,非禁养区1755家畜禽养殖场(小区)中已配套建设粪污处理设施的1456家,畜禽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83%,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72.8%。开展农村厕所、垃圾、污水专项整治,473个乡镇和半数以上中心村建成污水处理设施。实施环巢湖地区化肥、农药减量行动,开展巢湖烔炀、包河等5个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示范区建设。

(三)重点流域区域环境问题方面

1.加快实施水污染防治。深入实施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出台《安徽省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意见》,全面推进河(湖)长制,建立省市县乡四级河长组织体系,省委书记、省长担任总河长,根据需要延伸到村,共设立河(湖)长名,促进河长治、湖长治。2026年8月开展了以治矿、治砂、治岸、治超、治污为主要内容的“五治”行动。自2026年1月起,部署推进长江安徽段环境污染问题专项检查和整改,4月份在全省开展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倾倒大排查大整治行动,截至8月底,共排查突出环境问题1733个,完成整改1711个。出台《关于建立固体废物污染防控长效机制的意见》,从“控源头、奖举报、查输运、堵落地、严打击、重追责”6个方面,建立固体废物“产生—转移—处置(利用)”全过程协同监管长效机制。针对部分考核断面不能稳定达标的问题,有关市认真实施水体达标方案,着力改善流域水质。按照生态环境部部署,在龙感湖(安徽)和南漪湖流域实施重点行业总氮总量排放控制。一体化推进农村厕所、垃圾、污水专项整治“三大革命”,着力减轻农村面源污染。2026年,全省106个国家考核断面中,水质优良比例77.4%,比国家下达的年度目标高出8.5个百分点;劣Ⅴ类断面比例2.8%,好于年度目标1个百分点。

强力推进城乡污水处理。加快城镇污水管网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将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完成情况纳入**目标绩效考核。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以来,基本建成合肥市清溪净水厂等14座污水处理厂,投入运行合肥市西部组团等17座污水处理厂,新增污水日处理能力68万吨,新建污水配套管网1300公里。加快推进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引导乡镇结合地形等实际情况科学选择污水处理模式,完善建设运营机制。2026年,全省完成221个乡镇**驻地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建成配套管网2600余公里,开工建设670个中心村污水处理设施。

大力推进生活垃圾处理。积极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通知》和《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导则》,合肥市和铜陵市被列为全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试点城市,淮北、滁州、宣城、池州、马鞍山、芜湖六市被列为省级试点城市。引导公共机构、宾馆、购物中心、农贸市场及新城新区率先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推行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加快建设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对渗滤液处理不达标的垃圾填埋场实施升级改造。截至2026年3月底,全省投入运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87座,设计处理能力达到.5吨/日,其中焚烧垃圾处理设施30座,设计处理能力吨/日,实现了所有市县享有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的目标。全面推进农村垃圾治理,组织开展农村陈年垃圾集中清理行动,累计清理生活垃圾、废弃秸秆、建筑垃圾等陈年垃圾215.6万吨,基本消灭了村庄长期积存的垃圾堆、垃圾沟、垃圾坡;开展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排查,逐一制定整治方案,实行对账销号,2026年完成149个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整治任务;加大农村垃圾收集转运设施和终端处理设施建设。鼓励各地实行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市场化,推广**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实现管干分离。疏堵结合,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出台《安徽省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三年行动计划(2026—2026年)》《安徽省支持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发展若干政策》《安徽省秸秆综合利用专项考核办法(试行)》;2026年成功举办全国第一个由省级**部门主导主办的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博览会,全省秸秆综合利用率达87.3%,较上年提高3.9个百分点。

积极推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出台《安徽省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三年行动计划(2026-2026年)》《安徽省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若干政策》《安徽省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专项考核办法(试行)》,加大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严格实行“双份清单管理”(治污模式清单、治污达标时间清单)和“四项制度监管”(环评制度、双份清单制度、企业主体责任制度、**考核制度)工作机制,推动落实“两率”(粪污综合利用率、规模化养殖企业设施装备配套率)达标。2026年底,全面完成禁养区内7654家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关闭、搬迁任务。按照畜禽良种化、养殖设施化、生产规范化、防疫制度化、粪污无害化的要求,组织开展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全省新增创建农业部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企业19家、创建省级畜禽标准化示范企业39家,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81.13%、粪污资源化综合利用率达78.61%,超额完成目标任务。总结提炼畜禽养殖粪污处理与综合利用4种模式10种新技术,在全省示范推广。推进太湖县、泗县、阜南县、临泉县、太和县、宿州市埇桥区、颍上县、五河县等8县(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试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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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推进黑臭水体整治。组织采取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生态修复等措施实施黑臭水体整治,按照以月保季、以季保年的要求,倒排工期,挂图作战,切实推进黑臭水体治理。制定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效果评估和复核工作办法,明确达到“初见成效”和“长制久清”效果的评估标准,对截污工程未完成的一律不予安排检测评估,对未经检测评估的一律不予复核验收,对达不到消除黑臭标准要求的坚决不予验收销号。同时,加大现场督查督办和责任追究力度,对虚报、谎报整治成果的相关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截至2026年底,全省217个城市黑臭水体中,137个实现了河面无大面积漂浮物、河岸无垃圾、无违法排污口,城市黑臭水体消除比例达到63%。合肥市建成区基本消除黑臭水体。

加大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力度。组织开展逐河逐湖入河排污口拉网式排查,摸清全省入河排污口共计2072个。对非法入河排污口和超标排污口建立清理整治和监管档案,制定整治方案,明确整改责任部门、责任人和整改时限,整治入河排污口818个。制定《安徽省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入河排污口监管工作职责和日常监管要求;将入河排污口整改情况,纳入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和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考核。

2.持续加大大气污染防治力度。2026年,全省PM10平均浓度为88微克/立方米,比2026年下降11.1%,完成国务院“大气十条”第一阶段目标任务。2026年,我省进一步明确大气污染防治重点,提出“控煤、控气、控车、控尘、控烧”的五控目标。自2026年3月起,实施为期1年的大气污染防治强化督查,以问题为导向,采取明查和暗访相结合、白天检查和夜查相结合、精准检查和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紧盯火电、钢铁、水泥、铸造、涉挥发性有机物(VOC)、“散乱污”、原煤燃烧等PM2.5贡献较大的污染源。截至8月底,现场检查污染源处,其中6414处存在环境问题8875个,及时转交当地环保部门处理,并通过省环保厅门户网站专栏进行公开。对相对突出和典型环境违法问题,定期向有关市人民**发函交办,并公开曝光,倒逼各地采取有力措施改善空气质量。2026年1—8月份,全省PM2.5平均浓度为48.2微克/立方米,同比下降10.4%;优良天数比例为69.9%,同比提高4个百分点。

加强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和燃煤机组改造。强化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制定《安徽省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工作方案(2026—2026年)》,明确到2026年底,全省及各市煤炭消费总量与2026年相比实现“由增转降”;到2026年底,完成国家下达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任务。2026年,全省关闭煤矿4对、退出产能705万吨,全面完成煤炭去产能年度任务;完成25台、1274万千瓦煤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和8台、484万千瓦煤电机组节能改造,超额完成年度目标任务。加快实施电能替代项目,2026年完成电能替代项目1786个,替代电量40.5亿千瓦时,节约标煤134.5万吨,减排二氧化碳336.2万吨。

组织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分解落实挥发性有机物削减目标,将挥发性有机物总量指标作为项目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实施增减“等量替代”和“倍量替代”。制定《安徽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专项行动方案》,全面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明确提出重点行业、重点企业整治工作的具体要求和时间节点。对挥发性有机物整治项目进展情况实行定期调度通报,预计到2026年10月,全省挥发性有机物重点管控企业将全面完成综合治理。

狠抓扬尘污染防治。全面完成矿山、码头、混凝土搅拌站、物料堆场等整治任务,加快港口码头岸电系统和运输机械油改气建设,全部淘汰黄标车。各设区的市均划定了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出台了烟花爆竹禁放限放政策。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建成空气质量监测预警平台。对工作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市,进行公开约谈和季度限批。

清理整治矿山开采环境问题。查明全省省级发证的采矿权550个,均有环评报告及环保部门批复;市和县级发证的936个采矿权中,有151个缺少环评方案审批材料,各地对缺少环评方案审批的采矿权进行整改,均已整改到位。经全面清查整改,目前,全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已无缺编。完成对各类保护区范围内矿业权重叠情况排查,查明与各类保护区范围重叠的探矿权133个、采矿权31个,对各类自然保护区内的矿业权进行分类处置,对过期未申请延续的进行注销,其它重叠部分矿业权除申请注销和缩减重叠面积申请外,暂停办理延续和其他变更审批登记。组织对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开展集中排查,依法严厉查处和打击违法开采行为。全力推进“三线三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实施工作,持续督查、按月调度、对账销号,列入《安徽省“三线三边”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286个项目已竣工267个,治理面积2227.10公顷,剩余19个项目已全部动工。建立矿山生态修复考核和问责机制,出台《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工作考核问责实施办法(试行)》,并将此项工作纳入省**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内容实施年度考核,强化各级党委、**及国土资源部门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工作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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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解决突出环境问题方面

1.加快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对全省162个省级以上工业园区建立了环境管理“一园一档”台账,要求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进度滞后的确定工程计划、责任单位、责任人,定期通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和在线自动监控装置安装情况,对进度滞后的进行预警。2026年9月,对5个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尚未开工的园区实施省级挂牌督办;12月,对工程进度未达到80%的12个园区实施区域建设项目环评文件限批,倒逼推进建设进度。加快推进园区集中供热设施和配套供热管网建设、改造,已有31家园区初步实现集中供热。加大企业环境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切实推动解决工业园区环境污染问题,确保园区污水能够得到有效处理。

2.切实保障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安全。组织开展长江经济带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执法检查,对前期排查发现的29个地级饮用水水源地的环境问题建立清单,加强调度督办,至2026年底全部按期完成整治。各地全面清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违规项目、生产经营活动、排污口、生活垃圾及工业固废堆场,对排查发现的县级以上饮用水水源地89个环境问题建立清单,通过省**门户网站和安徽日报向社会公开。组织对各地整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工作明显滞后、整治进度迟缓的地区,采取通报批评、公开约谈等措施,对情节严重的实施问责。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全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保持稳定。

3.加强重要生态功能区保护。深刻汲取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教训,举一反三,引以为戒,认真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按照“绿盾2026”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专项行动要求,认真组织开展自然保护区违法违规问题排查和整改工作,重点查处了保护区内探矿、采矿(石)、水(风)电、房地产开发、围网养殖、港口码头等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对全省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重要生态功能区开展了全覆盖检查督查,逐一建立管理档案,及时处理了一批违法违规问题。目前,“绿盾2026”排查发现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存在的319个问题已完成整改308个,整改完成率96.5%;省级自然保护区存在的616个问题基本整改完成。今年,按照国家部署又启动了“绿盾2026”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工作,持续加强自然保护区监督管理。同时,全省生态区域违法建设问题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全面推进,重点查找整治湖泊矮围、网围、侵占湖泊、非法采砂、各类自然保护区不符合规定的开发活动等问题。

4.着力解决群众身边环境问题。省委、省**将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进驻期间转办、截至2026年9月30日尚未完成整改的452件**件纳入《整改任务书》,下达至有关市委、市**,要求建立清单、制定方案、落实整改责任,并实施动态销号管理和现场抽查督办,坚决防止问题反弹。针对芜湖市对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转办的方村工业园环境问题整改不力等问题,省环保厅公开约谈了芜湖市**分管负责人,并要求启动调查问责程序,切实督促问题整改。

(五)国家环境保护督察办函告问题整改方面

9月5日,接到国家环境保护督察办关于抽查发现问题的函后,省委、省**主要负责同志第一时间作出批示,要求高度重视,尽快采取大力度措施推进解决。9月6日,李国英同志主持召开加快推进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专题会议,逐项安排部署问题整改工作。省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各市委、市**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要求扎实做好国家环境保护督察办函告问题整改。省**责成相关市**及省环保厅分别作出深刻检查。各有关市及时落实整改要求,狠抓整改,严肃问责。一是部分督察整改任务进展滞后的有关问题。截至8月底,宿州市136家非煤矿山加工设备和建筑全部拆除,防扬尘措施全部落实到位,其中,10家完成生态治理,126家生态治理进场施工。淮南市第一污水处理厂二期扩建工程(新建5万吨/日污水处理)已进水调试。淮北市完成新建城区42公里的管网排查,发现缺陷938处,已开始实施整治。二是部分督察整改工作不严不实的有关问题。截至8月底,亳州市康喜家庭农场、李庆田养鸡场、方学品养殖场、武玉芳鸭场等4家规模化养殖场治污设施不完善和粪污直排污染环境等问题已完成整改,并对相关责任人员实施了问责。安庆市黄湖和大官湖水质不稳定问题,安庆市**正在推进实施多项措施予以改善,6月至8月,黄湖和大官湖国控考核断面水质已改善为Ⅲ类及以上。宿州市汴北污水处理厂已于2026年6月底建成通水,正在调试运行;城东污水处理厂已于2026年底建成投运。宿州市汴北污水处理厂和城东污水处理厂收水区域内管网正在进一步完善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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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存在问题及下一步工作打算

虽然我省整改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着力解决。一是个别问题整改进度相对滞后。如淮北市城区雨污分流推进较慢,支线管网不完善问题没有按期完成整改。二是少数地方在落实整改任务时存在不严不实现象。如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进驻期间受理群众举报的安徽德邦化工有限公司环境问题和芜湖市方村工业园突出环境污染问题整改不力等。三是个别问题整改成效显现尚需时日。如巢湖水环境保护虽然做了大量工作,湖体及其支流污染加重的趋势得到遏制,但湖区总体水质仍为富营养化状态。

下一步,我省将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生态文明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认真落实****在深入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严格按照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要求,全力推动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积极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不断提升生态文明建设水平,着力打造生态文明建设安徽样板,全面建设现代化五大发展美好安徽。

(一)进一步推进问题整改。对照《整改方案》,进一步压紧压实整改责任,对尚未完成整改的46个问题继续实施挂图作战和动态销号管理,加大对重点难点问题的协调和推进力度;对已经整改完成的问题组织开展“回头看”,防止问题反弹,巩固整改成效;继续实行省级领导包保突出环境问题整改工作制度,定期开展现场督导,深入调查研究,帮助找准问题根源,指导督促整改,确保所有问题按时见底清零。

(二)进一步加强督查考核。加强对整改进度和整改成效的现场督导检查,对整改工作不力、未按时完成整改任务的,按照要求进行责任追究,对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的,一经查实,严肃问责,以“不贰过”的态度彻底完成整改任务;按照《安徽省突出环境问题整改核查考核办法》,对各地整改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按照一定权重纳入**目标管理绩效考核、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

(三)进一步健全长效机制。按照“四确保四不放过”的要求,健全长效机制,推进生态环境问题标本兼治。落实生态环境监管体制改革任务,认真实施《安徽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严格环境质量达标管理,积极落实排污许可制度,深入推进生态补偿机制;完善绿色金融体系和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制度,推进社会化生态环境治理和保护;加强部门联动和区域联防联控,完善大气、水、土壤等重点领域污染防治工作机制,加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力度,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环境行为;进一步完善考核机制,继续实施省级环境保护督察制度,推进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四)进一步加强社会监督。严格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信息公开要求,健全环境信息公开机制,及时公开突出环境问题整改和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对问题突出的地区和部门,加大曝光力度。畅通**服务热线和环保举报热线,充分发挥公众监督作用,拓宽监管渠道,对突出环境问题实施全方位、立体式监管。加强宣传引导,充分运用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平台,认真做好环境保护政策宣传解读等工作,广泛动员全社会参与整改、监督整改。

农业部2026农药督察

**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

2026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