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植农药使用规定 农药使用法律法规
这篇总结会给全国农资人说明一下“种植农药使用规定”,此外还会对“农药使用法律法规”的内容进行精确分享,期待对广大农资人有一点帮助,下面开始阅读吧!

农业种植中如何合理的使用农药?
农药是指物质或混合物的物质来源于生物体或其他自然物质及其制剂用于预防、消除或控制疾病,昆虫、草和其他有害生物危害农业和林业的目的和调节植物的生长和昆虫。农药的不当或滥用会对农业生态环境和农产品造成严重污染,进而直接危害人体健康。
喷雾时可在喷头下面垫一块厚而软的塑料布,在高温高湿条件下使用时,塑料布上会带有细菌和真菌,会产生臭鸡蛋味或药味,所以应尽量避免使用。药剂要在低洼地带施用,要保证地面有水,这样才能有效防治病虫,同时在高温高湿条件下使用时,药剂的有效期要尽可能地长,要严格按照药剂配比,防止药剂失效。
农药稀释要合适,在喷雾施药前要先对作物进行一次浸种处理,对于不能够直接施药的,要进行人工拔除或是喷洒药液,然后再喷施一次。施药期间要注意及时补充水分,防止药液被大雨冲跑,造成药剂浪费,对于有些病虫害,在施药过程中,还要注意降低农药的施用量,防止造成药害反弹。要注意施药时间,在高温高湿条件下施药,如果药剂的有效期较长,所以要注意施药时间,一般在傍晚或晚上进行施药,并注意药液的配比要适宜。
药液不能在低洼处施用,对于有地块的药园,要在地面设置药沟,药液在沟里喷洒后,要注意防止被雨水冲走,影响药液的喷洒效果。一般地区,农药的有效期一年内有效成分的含量会随温度的升高而有所降低,在这种条件下,农药的有效成分会有所减少,喷洒的效果也会变差,但农药的有效成分会随着温度的升高而减少,本期内容到此结束,感谢大家对文章的阅读,可以关注小编哦。
对于农药的使用有什么规定?
在生活中大家经常可以看到各种各样的农产品,那么对于那些农民伯伯来说,在种植农作物的时候,其实是需要注意很多事项的。比如说农药的使用,因为农药的使用必须按照一定的规范,要不然的话就会危及自己以及危害自己身边的人。对土地的影响也是很大的,那么今天我们要说的就是农民伯伯在使用农药的时候需要遵守什么规定?
接受相对应的指导
首先我们需要知道的是,之所以有农药的使用规定,肯定是为了让农药能够安全以及正常的被人们所使用。而且在使用的时候也可以防止人员受到一些伤害以及超出超标准的问题,那么在使用农药的时候,肯定要从选择采购以及运输等全部过程进行相对应的指导。让这些农民能够正常的操作,才能够使这个农药的作用发挥到最大常识,也不会给组织以及人民带来一些伤害。

精准的去使用
那么在农药的使用上面,一定要按照标签上面的使用量以及农药的浓度以及使用次数来进行安全的用药。并且在安全的间隔期间在用药的时候如果没有注明的话,需要有一定的专业人员来指导一些农民进行正确的使用。而且药品在配置的过程中也需要仔细的阅读农产品上面的一些标签以及一些说明,这样的话才能够精准的去使用农药。
做好保护措施
这就是在使用流量的时候使用人员一定要检查农药喷洒器的开关以及接头是否出现漏药这样的状况,因为对于这些农药如果接触到人体的话将会对人的皮肤造成非常严重的伤害以及腐蚀。所以如果出现漏药这样的状况是应该理及的去检修,这样的话就可以防止工作人员出现脱离这样的状况。而且需要人员在喷洒农药的时候一定要接受相对于正规的用药培训,而且在喷洒的时候必须要带上防毒面具以及口罩等工具。
广州市农药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保障人身健康,保护生态环境,保证农、林、牧业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农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农药包括用于农、林、牧业防治病、虫、草、鼠、螺等有害生物的药剂,以及提高这些药剂效力的辅助剂和增效剂;用于植物或农、林产品的防腐保鲜剂;调节植物或昆虫生长发育等的药剂。第四条 市、区、县级市农业局是本行政区域内农药使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要建立农药使用管理负责制,指定负责人,负责农药安全使用的宣传和教育,并对管辖范围内使用农药的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工商、计量、环保、卫生、商业、林业、公安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第五条 植物保护机构应对使用者所使用的农药的质量、效力和使用范围等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配合。

农药使用者有权利和义务举报假冒伪劣农药产品。第六条 植物保护机构应对农药使用者进行病虫害综合防治技术和农药安全使用技术的培训和指导。农药使用者有义务接受培训和指导。第七条 经营单位销售的农药,必须具有完整的标签,载明如下内容:
(一)农药名称;
(二)规格;
(三)国产农药的标准号、登记证号、生产许可证(准产证)号、注册商标及进口农药登记证号;
(四)净重或净容量;
(五)生产厂名、地址;
(六)农药类别;

(七)使用说明;
(八)毒性标志及注意事项;
(九)生产日期或批号;
(十)有效期。
不得销售和使用标签内容不齐全或鉴别不清、包装破损及过期的农药。第八条 农药使用者必须严格遵守农药的安全、合理使用的有关规定,按照标签及说明书的内容正确使用农药,不得扩大使用范围,不得增加用药浓度和数量。配药和施药时要做好预防措施,以防人畜中毒及污染其他作物和环境。第九条 施用过农药的作物必须在安全间隔期满后才能采收、出售和食用。第十条 禁止在蔬菜、水果、茶叶、花卉、中药材等作物上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及其混配剂。
施用过高毒、高残留农药的田块在农药残效期内不得用于种植蔬菜。
不得使用国家禁用的农药品种。

市植物保护总站应适时公布禁止使用于作物的农药品种。第十一条 除国家允许使用的杀鼠剂外,其他高毒农药不准用于灭鼠。
禁止使用农药毒杀鱼、虾、鸟、兽等动物,对因农药中毒死亡的动物,应予销毁,不准出售和食用。第十二条 农药使用者应妥善保管农药并做好标记,不得与农副产品或其他食品混载混放。
包装农药的箱、瓶、袋应按有关规定处理,禁止用于盛装食品、饮料和饲料。
清洗农药器械排出的污水要选择安全地点妥善处理。禁止在饮用水源、池塘、河涌清洗农药器械。第十三条 种植场、饲养场、农副产品贮藏加工单位要设立专用农药仓库,指定农药管理员,建立农药的购进、领用登记制度和农药安全使用规章制度。第十四条 种植场必须配备专职植保员,对安全、合理使用农药进行技术指导。植保员须经市植物保护总站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并领取《植保员上岗证》后才能上岗。
*注:本条中关于“市植物保护总站对《植保员上岗证》的核发”的行政许可项目已被《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取消广州市地方性法规中的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发布日期:2026年8月6日 实施日期:2026年8月6日)取消。第十五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新农药中间试验的,必须向广州市农业局申报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在核定范围内进行。
*注:本条中关于“市农业局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新农药中间试验的审批”的行政许可项目已被《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取消广州市地方性法规中的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发布日期:2026年8月6日 实施日期:2026年8月6日)取消。第十六条 经营农药的单位必须持有《农药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农药使用者必须到持有《农药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经营单位购买农药。

*注:本条中关于“农业行政部门对《农药经营许可证》的核发”的行政许可项目已被《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取消广州市地方性法规中的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发布日期:2026年8月6日 实施日期:2026年8月6日)取消。
国家农药安全使用规定
法律分析:国家农药安全使用规定包括:(1)农药分类:根据农业生产上常用农药(原药)的毒性综合评价.(急性口服、经皮毒性、慢性毒性等),将农药分为高毒、中等毒、低毒三类。(2)农药使用范围:凡已订出“农药安全使用标准”的品种,均按照“标准”的要求执行,尚未制订“标准”的品种,按本规定的具体规定执行。(3)农药的购买、运输郑保管:农药由使用单位指定专人凭证购买,购买农药时须注意农药的包装、品名、有效成份含量、出厂日期、使用说明等。
法律依据:《农药管理条例》 第七条 国家实行农药登记制度。农药生产企业、向中国出口农药的企业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农药登记,新农药研制者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农药登记。
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所属的负责农药检定工作的机构负责农药登记具体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所属的负责农药检定工作的机构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农药登记具体工作。
农药安全使用的相关法律规定有哪些?
涉及果园农药安全使用的相关法律规定主要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农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防止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禁止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种子、农业机械等可能危害人畜安全的农业生产资料的生产经营,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登记或者许可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业生产资料的安全使用制度,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等农业生产资料和其他禁止使用的产品。”

(3)国务院《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指导,根据本地区农业病、虫、草、鼠害发生情况,制定农药轮换使用规划,有计划地轮换使用农药,减缓病、虫、草、鼠的抗药性,提高防治效果。”第二十六条规定:“使用农药应当遵守农药防毒规程,正确配药、施药,做好废弃物处理和安全防护工作,防止农药污染环境和农药中毒事故。”第二十七条规定:“使用农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农药安全、合理使用的规定,按照规定的用药量、用药次数、用药方法和安全间隔期施药,防止污染农副产品。”
(4)农业部颁布的《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各级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应当指导农民按照《农药安全使用规定》和《农药合理使用准则》等有关规定使用农药,防止农药中毒和药害事故发生。”第二十八条规定:“农药使用者应当确认农药标签清晰,农药登记证号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号、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者生产批准文件号齐全后,方可使用农药。农药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产品标签规定的剂量、防治对象、使用方法、施药适期、注意事项施用农药,不得随意改变。”第二十九条规定:“各级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应当大力推广使用安全、高效、经济的农药。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防治卫生害虫,不得用于瓜类、蔬菜、果树、茶叶、中草药材等。”第三十条规定:“为了有计划地轮换使用农药,减缓病、虫、草、鼠的抗药性,提高防治效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农业部审查同意后,可以在一定区域内限制使用某些农药。”
本条内容来源于:中国农业出版社《中国生物技术发展报告》
安全使用农药应遵循哪些基本原则
农药安全使用的主要原则有:
(1)在必要的时候用药
一般情况下,除了一些外来入侵的检疫性病虫草害外,少量病虫草害的发生对作物生产不会造成经济损失,而且常常有利于生物多样性的保持。如柑橘园中有少量的红蜘蛛存在有利于捕食螨等天敌种群的保存和增殖,果园土表有适量的杂草生长有利于水土保持和天敌种群的繁衍。 为了避免不必要的用药,对于大多数害虫,都可以根据“防治指标”(或称“经济阈值”)来考虑用药。例如江苏省农业科学院植物保护研究所提出的防治二化螟枯心的指标为:新枯心率超过1%的田块应普治,不足1%的捉“枯心团”。浙江省柑橘研究所提出的柑橘红蜘蛛的防治指标为有螨叶率70%。由于杀菌剂需要在发病之前或发病初期施用,是否施用一般要根据病害的严重度预报、当地的历年经验或发病条件的分析来决定。
(2)在最适的时间用药

在不同的时间使用农药对病虫草害的防治效果,对作物及其周围环境的影响都会有非常显著的差异。选择一个最适的用药时间对于提高防效、减少不利影响是非常重要的。杀虫杀螨剂对害虫(或害螨)的作用有毒杀、驱避、拒食、引诱和干扰生长发育等,毒杀作用的方式又有胃毒、触杀和熏蒸等。通常,毒杀作用的杀虫剂以对幼(若)虫的初龄期最为有效,性引诱剂作用于性成熟的成虫,拒食作用的杀虫剂作用于害虫的主要取食阶段,驱避作用的杀虫剂作用于害虫的主要取食和产卵期。杀菌剂对病虫害的防治作用有保护作用和治疗作用,大多数的杀菌剂都以保护作用为主,只有在病菌侵入作物组织之前施药才会起到良好的防治效果。 杀菌剂一般要在发病初期或将要发病时施用。如果作物不同生育期的感病性有显著差异,也可在感病生育期开始到来时施药,如水稻破口至齐穗是穗瘟预防的关键时期,柑橘花谢2/3左右时是防治疮痂病的最适时间。除草剂也要根据药剂本身的性质(如是选择性的还是灭生性的,是茎叶处理剂还是土壤处理剂等)、作物种类及其生育期(是否对拟用除草剂敏感)和主要杂草的生育期(对拟用除草剂的敏感性)确定对杂草效果好、对作物安全的施药适期。
(3)选择对口的农药品种
农药的品种很多,各种药剂的理化性质、生物活性、防治对象等各不相同,某种农药只对某些甚至某种对象有效,如井冈霉素对防治水稻纹枯病有很好的效果,但对稻瘟病、白叶枯病等其他水稻病害无效。当一种防治对象有多种农药可供选择时,应选择对主要防治对象效果好、对人畜和环境生物毒性低、对作物安全和经济上可以接受的品种。通常应在农药合理使用准则和农药登记资料规定的使用范围内,根据当地的使用经验选择,任何农药产品都不得超出农药登记批准的使用范围使用。
(4)采用恰当的用药方法
农药的施用方法应根据病虫草害的危害方式、发生部位和农药的特性来选择。如在作物地上部表面危害的,一般可采用喷雾、喷粉的方法,对土壤传播的病虫害,可采用土壤处理的方法,对通过种苗传播的病虫害,可采用种苗处理的方法,一些内吸性好的药剂在用于防治果树等木本植物病虫害时可采用注射或包扎的方法等。
(5)掌握适当的用量
农药要有一定的用量(或浓度)才会有满意的效果,但并不是用量越大越好。 达到一定用量后,再增加用量,不会再明显提高防效;第二,留有少量的害虫对天敌种群的繁衍有利;第三,绝大多数杀虫剂对害虫天敌有一定杀伤力,浓度越高,杀伤力越大;第四,农药用量增加必然会增加农产品中的农药残留量。同一种农药,其适宜用量可因不同的防治对象而有不同,如矿物油防治柑橘红蜘蛛用200倍液即可达到很好的效果,而防治介壳虫则要用100~150倍液。对同一个防治对象,在不同的季节或不同的发育阶段,农药的适宜用量也可能不同。通常应在农药合理使用准则和农药登记资料规定的用量(或浓度)范围内,根据当地的使用经验掌握。

(6)控制使用次数和安全间隔期
应根据农药合理使用准则(GB/T8321)和该农药品种登记时规定的使用规范控制农药的使用次数和安全间隔期,尽量不要连续多次使用同一种农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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