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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甘膦异丙胺盐型号规格

2025-12-29 投稿人 : 懂农资网 围观 : 468 次

这篇知识会给广大农资人解释一下“草甘膦异丙胺盐型号规格”的内容进行详细,但愿对广大农友有一些帮助,赶紧收藏吧!

草甘膦异丙胺盐型号规格
1、草甘膦异丙胺盐能杀死松树吗?

草甘磷属于灭生型内吸性除草剂,喷施一个多星期后会从叶面吸收转入根部,阻断营养输送而死亡.可杀灭任何绿色植物.其致死量和喷洒叶面药液多少浓度大小有关,如果松树较小,决对可以杀死!如必需使用,可用塑袋套好防护.仍有一定风险,慎用!

2、草甘膦20%是什么意思?

代表有效成分及其含量,在总有效成分内还有及它的成分,如草甘膦异丙胺盐

3、能打死芦苇杆又不伤玉米的除草剂?

1目前还没有能够完全满足这个要求的除草剂。2因为芦苇杆和玉米都属于禾本科植物,它们的生理结构和特点相似,因此很难找到一种能够杀死芦苇杆而不伤害玉米的除草剂。目前市面上的一些除草剂虽然标称能够对特定植物起到杀灭作用,但实际使用中可能也会对其他植物造成损害,需要格外谨慎。3尽管当前没有完美的除草剂符合这一条件,农民可以采用其他措施来控制草害,例如手工除草、地膜覆盖等,以避免对玉米的影响。科技的不断发展也可能为寻找一种更加有效的除草剂提供可能性。

4、草甘膦异丙胺盐,草甘膦钾盐,草甘膦钠盐的区别?
草甘膦异丙胺盐是草甘膦和异丙胺反应成的盐;草甘膦钾盐应该是草甘膦和氢氧化钾成的盐;草甘膦钠盐应是草甘膦和氢氧化钠成的盐。

异丙胺盐是草甘膦和有机物城的盐,其它两种是和无机物成的盐。

5、滴胺草甘膦使用配比?

滴胺草甘膦是一种灭生性除草剂,用于防除非耕地杂草。已含有助剂,喷施时不必再加入助剂。施药的最佳时期为杂草的营养生长旺盛期。

通用名:43%滴胺.草甘膦水剂。

草甘膦异丙胺盐型号规格

有效成分:2,4一滴二甲胺盐2.4%,草甘膦异丙胺盐40.6%。

具有杀草谱广,寡照速效,混配增效的突出特点,二者混配可以大幅提升杂草对草甘膦的吸收,提升对难除杂草的防效,快速不留底,干净更省工。可以作为百草枯水剂退市后的替代产品之一进行推广使用,主要用于林地,非耕地等进行灭生除草。

1.施药的最佳时期为非耕地杂草的营养生长期。

2.选择睛好天气,严格按照所防治作物的对应用药量,使用方法,根据杂草的株高,喷雾时勿接触作物绿色部分,以免产生药害。

3.如施药后4小时内下雨,会影响药效,应酌情补喷。

用量,每亩喷施200毫升~400毫升

拓展好文:榕农(农药)罚〔2026〕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闽侯县南屿海福农资经营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2XYXU82P

草甘膦异丙胺盐型号规格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南屿镇六十份村六十份53号

  

  当事人经营假农药及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台账制度一案,经福州市农业农村局(以下简称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6年7月16日,本机关执法人员抽取的当事人经营的农药产品“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刀击?)”(生产日期2026/06/01,型号规格:200克/瓶)送检,经漳州市农业检验监测中心/福建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漳州)分中心检测判定该批次的农药不合格,判定为假农药(检验报告编号NO.(2026)ZN1(0777))。

  当事人从“江西中源生物保护有限公司”购入的“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刀击?)、(阿尔克)、甲维.高氯(小刚炮)”几个农药产品未**账,本机关执法人员在检查抽样现场当场下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没有整改。

  10月9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将检测报告送达当事人并制作询问笔录,当事人认可检测结果,在收到检测报告规定的时间内没有提出复检申请。同时,当事人向本机关执法人员出具了其在购进这批农药产品时向进货方索取到的厂家资质及该农药的相应证明。当事人陈述其仓库于9月份因内涝被水淹故将店内农药产品退回生产单位(本机关执法人员到实地现场勘查核实),被抽检的农药产品未**,当事人出具了相关证明材料。

  10月29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对此案进行立案调查。在此期间,本机关收到福清市农业农村局案件协查函,当事人曾在2026年8月**标称生产企业为贵州利尔化工有限公司的商标为“火烧根”41%草甘膦异丙胺盐到福清市龙山荔融农资经营部陈航处,该产品经标称生产企业确认,为假冒产品。因以上两个农药产品同属假农药,故本机关予以并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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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年11月2日和2026年1月25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笔录,当事人承认有经营以上农药产品的事实。

  12月24日,本机关发函江西宜春农业农村局协助调查当事人相关的违法行为、退货情况等。2026年1月下旬,收到江西宜春农业农村局对协助调查内容的回复。

  当事人经营的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刀击?)(规格为200克/瓶)的进货单价是每件272元,计划**单价是每件320元(当事人提供2026年农药购销合同复印件和产品价格情况说明),该农药均未**。

  当事人经营的标称贵州利尔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商标为“火烧根”41%草甘膦异丙胺盐水剂,经生产厂家确认为假冒产品。当事人承认单据(编号为和)是2026年8月8日和8月10日开具的,并供述是在网上找了自称是贵州利尔化工有限公司的业务员,在没有核实对方身份信息以及索票索证的情况下购入商标为“火烧根”的41%草甘膦异丙胺盐水剂,共进货两批次,规格每瓶1KG的共60瓶,每瓶售价12.5元,货值金额750元;规格为每桶5KG的共20桶,每桶售价57.5元,货值金额为1150元;以上两种规格的假冒产品货值金额共1900元。当事人对其经营行为和货品数量金额供认不讳。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农业综合执法监督局关于督办闽侯县南屿海福农资经营部涉嫌违法经营农药案件的通知(闽农执法局督[2026]29号);2.漳州市农业检验监测中心/福建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漳州)分中心检测并出具的编号NO.(2026)ZN1(0777)检验报告;3.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4.询问笔录三份;5.农业行政执法巡查记录表复印件;6.福建省农业行政执法质量检查(抽样)记录单;7.福州市农业农村局责令改正通知书(榕农农药责改[2026]3号);8.农药执法抽检产品确认通知书及回执;9.当事人提供的进货单位资质证照复印件(包含委托加工协议复印件2页,农药登记证复印件1页,农药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页);10.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页;11.营业执照复印件1页;12.农药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页;13.涉案产品照片2页;14.当事人提供的相关照片4页;15.现场照片2页;16.福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闽侯县南屿海福农资经营部涉嫌经营假农药”一案协助调查函(榕农函[2026]231号);17.宜春市农业农村局协助调查结果告知函(宜农协告[2026]1号)及调查的相关材料;18.当事人提供的中国农药工业协会关于发布《农药制剂产品中微量其他农药成分**》团体标准的公告复印件1份;19.当事人提供的2026年农药购销合同复印件1页;20.当事人提供的“产品价格情况说明”1份;21.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22.当事人提供“关于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刀击)价格情况说明”3页;23.当事人提供的快运货物运单(编号);24.当事人提供的**单(日期2026-07-05);25.当事人提供的退货单(日期2026-09-18);26.我局执法人员在“福建省农资监管平台”对涉案批次的农药台账的截图3页;27.福清市农业农村局案件协查函(融农执法协查[2026]08号);28.贵州利尔化工有限公司的证明;29.福清市农业农村局询问笔录复印件2份;30.福清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融农(农药)罚[2026]7号);31.福清市农业农村局提供的福清市龙山荔融农资经营部陈航的单据(编号为和)复印件2页;32.福清市农业农村局提供的福清市龙山荔融农资经营部陈航**的“火烧根”41%草甘膦异丙胺盐水剂外包装图片2页;33.当事人提供的截图;34.福州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关于“闽侯县南屿海福农资经营部涉嫌经营假农药”一案待解惑的问题的文件及回复35.农业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36.立案审批表;37.送达检验报告的送达回证。

  当事人经营假农药及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台账制度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机关予以认定。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假农药:(一)以非农药冒充农药;(二)以此种农药冒充他种农药;(三)农药所含有成分种类与农药的标签、说明书标注的有效成分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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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农药经营者应当建立采购台账,如实记录农药的名称、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规格、数量、生产企业和供货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采购台账应当保存2年以上。”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农药经营者应当建立**台账,如实记录**农药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企业、**人、**日期等内容。**台账应当保存2年以上。”

  第五十五条:“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二)经营假农药;(三)在农药中添加物质......”

  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一)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台账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

  经研究,参照福建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对于经营假农药的条款是:违法程度轻微,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10000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6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程度一般,再次违法或者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6倍以上8倍以下的罚款。”

  对于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台账制度的条款是:“违法程度轻微,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违法程度一般,责令改正拒不改正两次以上违法且未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处2000元以上11000元以下的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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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上述批次的假农药产品,对于当事人经营假农药“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刀击?)”产品,除被抽检3瓶和试用1瓶外,全部退回,未对外**,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同时,该批次的农药进货查验流程和方法符合一般农资经营门店的进货习惯,核验了厂家相关资质,其提供的证据证明其主观上无故意,无过错,不予行政处罚,予以教育。对当事人其他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

  1.对于2026年**假冒生产企业贵州利尔化工有限公司的农药商标为“火烧根”41%草甘膦异丙胺盐水剂产品,因该经营行为未终止,应予以处罚。即没收违法所得1900元,并处罚款5000元。

  2.对于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台账制度的,处5000元罚款,并建议由发证机关(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发展局)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壹万壹仟玖佰元整(¥119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及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电子)(缴款编码:9074)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共计人民币壹万壹仟玖佰元整(¥11900元),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或福建省农业农村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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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6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