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登记管理办法电子版
在农药登记上,取消了临时登记、分装登记、续展登记,只保留一个登记(即原来的正式登记),统一为农药登记,并从中分离出卫生用农药登记和仅供境外使用登记两种类型。同时,农药登记设立新规定:

(1)控制配比梯度:相同有效成分和剂型的单制剂产品,含量梯度不超过3个。混配制剂的有效成分不超过3种。有效成分和剂型相同的混配制剂,配比不超过3个,相同配比的总含量梯度不超过3个。不经稀释或者分散直接使用的低有效成分含量农药单独分类。
(2)关注助剂问题:农业部根据农药助剂的毒性和危害性,适时公布和调整禁用、限用助剂名单及**。使用时需要添加指定助剂的,申请农药登记时,应当提交相应的试验资料。
(3)强化风险评估:农药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风险评估报告。提供的相关数据或者资料,应当能够满足风险评估的需要。
(4)防范新农药风险:新农药登记试验应经农业部审批。向中国出口农药企业申请农药登记的,还需提供在有关国家(地区)登记、使用的证明材料。
(5)登记资料减免:相同产品可以减免残留、环境试验资料。用于特色小宗作物的农药登记,实行群组化扩大使用范围登记管理。天敌生物不作为农药登记。研究相同、相似农药产品“最惠登记”管理措施。
(6)登记资料转让:转让是所有权的转移(登记资料要符合受让方申请登记时的要求,并附具转让合同,注销转出方登记证,方可获得登记。资料不全者,须补齐)。
(7)登记资料授权:农药登记证持有人独立拥有的符合登记资料要求的完整登记资料,可以授权其他申请人使用。

(8)新农药登记试验数据保护:6年登记独占期不得对外披露(没有时间限制)。
2、生产农药需要什么手续?3、新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行为,科学、有效评估和管控新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聚焦对环境和健康可能造成较大风险的新化学物质,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新化学物质研究、生产、进口和加工使用活动的环境管理登记,但进口后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内存放且未经任何加工即全部出口的新化学物质除外。
下列产品或者物质不适用本办法:
(一)医药、农药、兽药、化妆品、食品、食品添加剂、饲料、饲料添加剂、肥料等产品,但改变为其他工业用途的,以及作为上述产品的原料和中间体的新化学物质除外;

(二)放射性物质。
设计为常规使用时有意释放出所含新化学物质的物品,所含的新化学物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新化学物质,是指未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的化学物质。
已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的化学物质,按照现有化学物质进行环境管理;但在《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中规定实施新用途环境管理的化学物质,用于允许用途以外的其他工业用途的,按照新化学物质进行环境管理。
《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制定、调整并公布,包括2026年10月15日前已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加工使用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以及2026年10月15日以后根据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有关规定列入的化学物质。
第四条国家对新化学物质实行环境管理登记制度。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分为常规登记、简易登记和备案。新化学物质的生产者或者进口者,应当在生产前或者进口前取得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常规登记证或者简易登记证(以下统称登记证)或者办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备案。

第五条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遵循科学、高效、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坚持源头准入、风险防范、分类管理,重点管控具有持久性、生物累积性、对环境或者健康危害性大,或者在环境中可能长期存在并可能对环境和健康造成较大风险的新化学物质。
第六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全国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工作,制定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相关政策、技术规范和指南等配套文件以及登记评审规则,加强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信息化建设。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成立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由化学、化工、健康、环境、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为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评审提供技术支持。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研究、生产、进口和加工使用新化学物质的相关企业事业单位落实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环境监督管理。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所属的化学物质环境管理技术机构参与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评审,承担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具体工作。
第七条从事新化学物质研究、生产、进口和加工使用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遵守本办法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控制新化学物质的环境风险,并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第八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新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及控制技术的科学研究与推广应用,鼓励环境友好型化学物质及相关技术的研究与应用。

第九条一切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举报。
4、农药种子经营许可证怎么办?关于这个问题,农药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申请流程一般如下:
1.准备材料: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生产经营场所证明、生产经营设备证明、产品质量检测报告、技术标准和规范、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相关证明、资料和申请表格。
2.在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申请,并按要求缴纳相应的申请费用。
3.主管部门会对申请企业的生产设备、生产条件、产品质量等进行评估和审核,同时还会对企业的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制度进行评估。
4.审核通过后,主管部门会颁发农药种子经营许可证。企业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要求,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生产。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的具体申请流程和要求可能会有所不同,企业在申请前应先了解当地的具体情况。

根据国家标准GB3796-1983《农药包装通则》规定:农药的外包装应采用带防潮层的瓦楞纸板。外包装容器要有标签,在标签上标明品名、类别、规格、毛重、净重、生产日期、批号、储运指示标志、毒性标志、生产厂名。在最下方还应有一条与底边平行的着色标示条,标明农药的类别。
农药类别的颜色标志条:
绿色====除草剂;
红色====杀虫、杀螨剂;
黑色====杀菌、杀线虫剂;
蓝色====杀鼠剂;
深**====植物生长调节剂。

农药外包装容器中必须有合格证、说明书。液体农药制剂一般每箱不得超过15公斤,固体农药制剂每袋净重不得超过25公斤。




热门作者: 农业播报侠 种子小百科 农产新干线 农情领航灯 绿色农业防治通 种植乐趣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