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户喷洒农药通知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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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定编号:国审玉
品种名称:鑫玉农898
申请者:北京顺鑫种业科技研究院有限公司
育种者:北京顺鑫种业科技研究院有限公司
品种来源:京B548×京19BDHJD
特征特性:黄淮海夏玉米组出苗至成熟102.6天,比对照郑单958早熟0.4天。幼苗叶鞘紫色,花丝浅紫色,花药紫色,颖壳绿色。株型紧凑,株高268厘米,穗位高100厘米,成株叶片数20片。果穗筒型,穗长16.9厘米,穗行数14-16行,穗轴红色,籽粒**,百粒重34.7克。经鉴定,中抗茎腐病,感穗腐病,感小斑病,感南方锈病,感弯孢叶斑病,高感瘤黑粉病。经测定,籽粒容重758克/升,粗淀粉含量73.77%,粗蛋白含量10.55%,粗脂肪含量4.44%,赖氨酸含量0.31%。
产量表现:参加国家玉米品种联合体试验黄淮海夏玉米组。2026年区域试验初试平均亩产678千克,比对照增产6.8%;2026年区域试验复试平均亩产596千克,比对照增产13.0%;两年区域试验平均亩产637千克,比对照增产9.6%;2026年生产试验平均亩产614千克,比对照增产11.4%。

栽培技术要点:适宜播种期5月下旬至6月上中旬,密度5000株/亩左右,注意防治瘤黑粉病和弯孢菌叶斑病。
?审定意见:该品种符合国家玉米品种审定标准,通过审定。适宜在黄淮海夏玉米区的河南省、山东省、河北省保定市和沧州市的南部及以南地区、陕西省关中灌区、山西省运城市和临汾市部分平川地区、江苏和安徽两省淮河以北地区、湖北省襄阳地区种植
2、农药生产许可范围?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农药生产行为,加强农药生产管理,保证农药产品质量,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药生产,包括农药原药(母药)生产、制剂加工或者分装。
第三条农药生产许可的申请、审查、核发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农业部负责监督指导全国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工作,制定生产条件要求和审查细则。
省级人民**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农业部门)负责受理申请、审查并核发农药生产许可证。
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农药生产许可实行一企一证管理,一个农药生产企业只核发一个农药生产许可证。
第六条农药生产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得生产国家淘汰的产品,不得采用国家淘汰的工艺、装置、原材料从事农药生产,不得新增国家限制生产的产品或者国家限制的工艺、装置、原材料从事农药生产。
第七条各级农业部门应当加强农药生产许可信息化建设。农业部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的农药管理信息平台,逐步实现农药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核、核发和打印在农药管理信息平台统一进行。地方农业部门应当及时上传、更新农药生产许可、监督管理等信息。
第二章申请与审查

第八条从事农药生产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有符合生产工艺要求的管理、技术、操作、检验等人员;
(三)有固定的生产厂址;
(四)有布局合理的厂房,新设立化学农药生产企业或者非化学农药生产企业新增化学农药生产范围的,应当在省级以上化工园区内建厂;新设立非化学农药生产企业、家用卫生杀虫剂企业或者化学农药生产企业新增原药(母药)生产范围的,应当进入地市级以上化工园区或者工业园区;
(五)有与生产农药相适应的自动化生产设备、设施,有利用产品可追溯电子信息码从事生产、**的设施;
(六)有专门的质量检验机构,齐全的质量检验仪器和设备,完整的质量保证体系和技术标准;

(七)有完备的管理制度,包括原材料采购、工艺设备、质量控制、产品**、产品召回、产品储存与运输、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环境保护、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人员培训、文件与记录等管理制度;
(八)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对企业生产条件有其他规定的,农药生产企业还应当遵守其规定,并主动接受相关管理部门监管。
第九条申请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向生产所在地省级农业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农药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基本情况;

(四)主要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检验人员简介及资质**复印件,以及从事农药生产相关人员基本情况;
(五)生产厂址所在区域的说明及生产布局平面图、土地使用权证或者租赁证明;
(六)所申请生产农药原药(母药)或者制剂剂型的生产装置工艺流程图、生产装置平面布置图、生产工艺流程图和工艺说明,以及相对应的主要厂房、设备、设施和保障正常运转的辅助设施等名称、数量、照片;
(七)所申请生产农药原药(母药)或者制剂剂型的产品质量标准及主要检验仪器设备清单;
(八)产品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和管理制度;
(九)按照产品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和管理制度要求,所申请农药的三批次试生产运行原始记录;
(十)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声明;

(十一)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材料应当同时提交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
第十条省级农业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不需要取得农药生产许可的,即时告知申请者不予受理;
(二)申请材料存在错误的,允许申请者当场更正;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者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者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予以受理。

第十一条省级农业部门应当对申请材料书面审查和技术评审,必要时应当进行实地核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生产许可证的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农药生产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技术评审可以组织农药管理、生产、质量控制等方面的专业人员进行,所需时间不计算许可期限内,不得超过九十日。
第十二条农药生产许可证式样及相关表格格式由农业部统一制定。
农药生产许可证应当载明许可证编号、生产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生产范围、生产地址、有效期等事项。
农药生产许可证编号规则为:农药生许+省份简称+顺序号(四位数)。
农药生产许可证的生产范围按照下列规定进行标注:
(一)原药(母药)品种;

(二)制剂剂型,同时区分化学农药或者非化学农药。
第三章变更与延续
第十三条农药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农药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发生变化或者缩小生产范围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省级农业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变更申请表和相关证明等材料。
省级农业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予以变更;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农药生产企业扩大生产范围或者改变生产地址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农药生产许可证。化学农药生产企业改变生产地址的,还应当进入市级以上化工园区或者工业园区。
新增生产地址的,按新设立农药生产企业要求办理。
第十五条农药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农药的,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九十日前向省级农业部门申请延续。

第十六条申请农药生产许可证延续的,应当提交申请书、生产情况报告等材料。省级农业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请或者不符合农药生产企业条件要求的,不予延续。
第十七条农药生产许可证遗失、损坏的,应当说明原因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及时向所在地省级农业部门申请补发。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农药生产企业应当按照产品质量标准和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组织生产,确保农药产品与登记农药一致,对农药产品质量负责。
农药生产企业在其农药生产许可范围内,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可以接受新农药研制者和其他农药生产企业的委托,加工或者分装农药;也可以接受向中国出口农药的企业委托,分装农药。
第十九条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季度生产**数据上传至农业部规定的农药管理信息平台。委托加工、分装农药的,由委托方报送。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药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定期调查统计农药生产情况,建立农药生产诚信档案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农业部门依法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
(一)生产假农药的;
(二)生产劣质农药情节严重的;
(三)不再符合农药生产许可条件继续生产农药且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四)违反《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规定情形的;
(五)转让、出租、出借农药生产许可证的;
(六)招用《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人员从事农药生产活动的;

(七)依法应当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农业部门依法撤销农药生产许可证:
(一)发证机关工作人员**、**作出准予农药生产许可决定的;
(二)发证机关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农药生产许可决定的;
(三)发证机关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农药生产许可的;
(四)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农药生产许可的;
(五)依法应当撤销农药生产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农业部门依法注销农药生产许可证:
(一)企业申请注销的;
(二)企业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
(三)农药生产许可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四)农药生产许可依法被撤回、撤销、吊销的;
(五)依法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处理:

(一)超过农药生产许可证有效期继续生产农药的;
(二)超过农药生产许可范围生产农药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生产地址生产农药的;
(四)委托已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超过农药生产许可范围加工或者分装农药的;
(五)应当按照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处理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农业部加强对省级农业部门实施农药生产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农药生产许可审批中的违规行为。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规行为的,应当责令改正;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农业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调查处理;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农药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所辖行政区域的违法农药生产活动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
(二)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生产许可或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拒不准予生产许可;
(三)参与农药生产、经营活动;
(四)有其他**、**、**行为。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从事农药生产活动的,有权向农业部门举报,农业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严格为举报人保密。经查证属实,并对生产安全起到积极作用或者挽回损失较大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十八条农药生产企业违法从事农药生产活动的,按照《农药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中化学农药是指利用化学物质人工合成的农药。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26年8月1日起实施。
在本办法实施前已取得农药生产批准证书或者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可以在有效期内继续生产相应的农药产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农药的,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九十日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省级农业部门申请农药生产许可证。
在本办法实施前已取得农药登记证但未取得农药生产批准证书或者农药生产许可证,需要继续生产农药的,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两年内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
3、工商部门怎样对农药市场进行监管?参照《农药登记公告》以检查农药标签上标注的农药登记证、生产许可证、质量合格证和登记的防治对象、生产日期等为主。
如果检查的样品标签标注的指标与登记公告不符或超过有效期或发现禁用的品种,都要停止**、封存,视违规程度提出整改措施或给予处罚。
4、在乡镇开农资店要什么手续,如何办理?农资店需要办理的手续: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工商局办理。
2、办理经营许可证。需要办理哪些,视本人的经营项目而定。如果经营项目包括种子,需要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如果经营农药,需要到农业主管部门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如果经营有兽药,需要到兽医主管部门办理《兽药经营许可证》。
3、经营许可证办理以后,持自己的身份证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经营场地证明到当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5、秸秆禁烧令全文?落实责任,强化秸秆禁烧管控
(一)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已联系环境保护部卫星中心和广西有关有卫星遥感的单位,对全区范围内的秸秆焚烧、垃圾焚烧进行实时监控,发现问题,立即报公安部门,立即处理,立即点名通报。
贵港市人民**也组织了巡查组,每日对全市范围内的秸秆焚烧进行巡查,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报一起。全市各级农业、林业、环保部门和各县(市、区)、各乡镇人民**要充分认识秸秆禁烧工作的重要性,要以铁的手腕,加强秸秆禁烧管控,要严格执行《广西乡村清洁条例》,严禁乡镇及农村区域在垃圾临时堆放点就地焚烧或使用简陋设施焚烧生活垃圾,采取切实措施,及时清运农村垃圾。
(二)各乡镇人民**是本辖区秸秆禁烧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建立和完善秸秆禁烧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制定完善的考核奖惩办法,严格奖惩措施,强化责任追究。

(三)各级农业部门要加强秸秆禁烧巡查,严禁在城市周边、公路沿线、高速公路及高铁两侧、收割季节的稻田、玉米地以及甘蔗地露天焚烧秸秆,发现秸秆焚烧行为的要责令立即停止,并消除火点。要加大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方面的宣传,大力宣传秸秆综合利用的重要意义及焚烧的危害,做到家喻户晓。要积极开展农业秸秆综合利用,减少秸秆废弃量,减轻秸秆焚烧带来的环境压力。
(四)各级环保部门负责组织环境空气质量的监测、火点核实核销等工作,会同农业部门开展日常巡查,对违规焚烧秸秆并造成严重污染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四、严格执法监管检查
各乡镇人民**、各县(市、区)农业部门要加大执法监管检查力度,成立秸秆禁烧巡逻队,深入田间地头开展不间断巡查,做到有火必查、有烟必禁。
对违法焚烧农作物秸秆的农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处罚:“违反本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因焚烧秸秆烧死烧伤树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森林防火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对故意纵火的,由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加强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投诉各种违规焚烧行为,欢迎社会监督,形成有利于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的良好氛围。
拓展好文:通知的补充通知怎么写
通知的补充通知怎么写
通知的补充通知怎么写?接下来,小编为您分享了通知的补充通知范文,仅供参考!
各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各单位:
我办已于20xx年8月18日发出了《关于政务公开有关工作的通知》(越府办〔20xx〕62号),现对该《通知》中的“越秀号”信息服务直通车之为民服务专列项目建设补充通知如下:
一、区信息办已做了部分单位为民服务业务的梳理,整理出《部分职能单位业务梳理情况表》(详见附件1,下称《情况表》),请《情况表》中的有关单位,在区信息办前期整理的基础上,将本单位为民服务的相关业务重新进行梳理。梳理时,要求对《情况表》中已有的内容重新按《越秀区为民服务业务受理调查表》(下称《调查表》,详见附件2)的要求进行确认;对《情况表》中不全面或没有、但日常工作中存在的为民服务业务内容,按照《调查表》的要求进行梳理后填报。
二、《情况表》中没有体现但日常工作中有面向为民服务业务的单位,请按《调查表》的要求对所有的为民服务业务进行梳理填报。

三、各街道办事处暂不用梳理报送为民服务业务。
四、其他事项按越府办〔20xx〕62号通知办理。
特此通知。
附件:
1、部分职能单位业务梳理情况表
2、越秀区为民服务业务受理调查表
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关于《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
财教[20xx]495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企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xx]192号,以下简称《办法》)于今年9月1日起实施。针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现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办法》实施前后应审批事项的处理问题
《办法》出台前,中央级事业单位未经批准实施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的,不再追溯。中央级事业单位应将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发生的时间、期限、资金来源、资产状况、所签合同、单位领导办公会议纪要、未报批理由、收益情况等,报主管部门审核认定。主管部门应加强管理,认真审核,并将审核认定情况以部发文形式正式报财政部备查,涉及法律**的事项应将法律**解决后报备。
《办法》出台后未按规定报批的,主管部门一律不予受理,并督促中央级事业单位限期改正,同时相应取消该单位下一年度资产使用事项的申批资格。

二、资产短期出租、出借事项的审批程序问题
六个月以内(含六个月)的资产出租、出借事项,财政部授权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应于批复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文件(一式三份)报财政部备案。中央级事业单位收到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后,应将复印件报所在地的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备案。
主管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对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事项的管理,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加强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督促所属事业单位严格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履行国有资产使用等事项的报批程序。
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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