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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亩农药施用减量标准为

2026-01-15 投稿人 : 懂农资网 围观 : 545 次
1、戊唑醇的用法和用量?

一、戊唑醇的用量

每亩农药施用减量标准为

1、戊唑醇作拌种剂的用量

(1)小麦散黑穗病

取100kg小麦种,用2%的干拌剂或湿拌剂二选一搅拌均匀,也可以用30-45ml6%的悬浮剂进行搅拌,总量不要超过150g。

按照以上方法拌种后,就可以播种了。拌种后的小麦出芽会受到影响,正常的小麦种会比拌过种的小麦种要早两天发芽,有时候3-5天,对产量没有影响。

(2)玉米丝黑穗病

取100kg玉米种,用400-600g2%的干拌剂或湿拌剂二选一搅拌均匀,拌种后播种。

(3)高粱丝黑穗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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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样取100kg高粱种,用400-600g2%的干拌剂或湿拌剂二选一搅拌均匀,也可以用100-150g的6%悬浮剂拌种,充分拌均后播种。

2、戊唑醇作水乳剂的用量

(1)香蕉叶斑病

防治香蕉的叶斑病,可以用25%戊唑醇作水乳剂或浓度为43%的戊唑醇按2%同比例使用。病害初期25%戊唑醇水乳剂1000-1500倍液喷施叶片,10天/次,喷四次。

3、戊唑醇作悬浮剂的用量

(1)水稻纹枯病

在水稻的幼苗生长期,亩施10-15ml43%戊唑醇悬浮剂,兑水30-45升进行稀释,充分混匀后用喷雾器手动喷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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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苹果斑点落叶病

苹果发病的初期,喷施43%戊唑醇悬浮剂5000-8000倍液,10天/次,春季长出新树枝是喷三次,秋季只需两次即可。

(3)梨黑星病

果梨发病的初期,喷施43%戊唑醇悬浮剂3000-5000倍液喷施,15天/次,总共4-7次。

二、戊唑醇的注意事项

1、因其戊唑醇作为一种杀菌农药,带有一定的毒性。提醒大家使用戊唑醇时,首先要仔细检查戊唑醇药剂的使用浓度,浓度过高或过低都会导致作物发生药害。

2、如果有接触到戊唑醇药剂,要做好防护工作如穿戴好防护服。切忌不能吸烟进食,使用完毕后应当适当清洁接触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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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戊唑醇作拌种剂,拌过种的作物种子,注意小心保存,放置在老人小孩接触不到的地方,以防误食中毒。

2、农药广告词搞笑?

科学用农药,高产又环保。农药用的好,作物产量高。无化肥农药,有良心守护。

科学用农药,食品才放心。

农药对症用,超量危害重。

安全喷农药,戴好防护罩。

农药随便打,贻害千万家。

科学用农药,给力五谷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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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安全减量,绿色成就梦想。

科学使用农药,责任重于泰山。

3、生态振兴的具体措施?

一是加快推进农村地区清洁取暖工作,推行气代煤、电代煤、热代煤等方式,确保2026年全省16市平原地区完成生活和冬季取暖散煤替代;

二是持续加大秸秆禁烧管控力度,在重要时段持续利用卫星遥感手段对农村秸秆、垃圾、荒草实施全面禁烧;

三是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常态化管理,确保农村饮用水安全;

四是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2026年完成4000个行政村的生活污水治理,到2026年全省完成55%目标任务(个行政村);

五是利用3年时间基本消除1398个农村黑臭水体,其中2026年完成500个,2026年全部完成;六是强化污染源头防控,督促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依法履责,严格农用地分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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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是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实施化肥、农药减量增效,加快推进农业生产废弃物防治与资源化利用;

八是持续推进农村环境整治,2026年完成4000个行政村,2026年全省累计完成个行政村的目标任务。

4、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条例?

《荆门市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条例》已由荆门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26年6月23日通过,并经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26年7月24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6年8月20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监督管理

第三章防治措施

每亩农药施用减量标准为

第四章保障措施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治农业面源污染,保护和改善农业生态环境,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建设生态宜居的美丽乡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应当统筹考虑保护农业生态环境与促进农业经济发展的需要,坚持规划先行、源头控制、分类施策、综合治理、损害担责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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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各级人民**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生态环境质量负责,推行农业绿色生产方式,推动投入品减量化、生产清洁化、废弃物资源化、产业模式生态化。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将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建立与农业面源污染防治任务相适应的财政投入保障制度,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

乡、民族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履行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的有关内容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建立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实行由**召集、有关部门参加、生态环境部门承担日常工作的农业面源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市生态环境部门对本市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指导,依法行使农业面源污染防治行政处罚权以及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职权。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投入品科学使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清洁生产推广等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

县级以上发改、科技、财政、自然规划、水利湖泊、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做好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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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民族乡、镇人民**和街道办事处做好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的宣传、引导,对造成农业面源污染的行为予以劝阻或者向有关单位报告。

第八条农业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采取有效防治措施,防止、减少农业面源污染,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并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九条对造成农业面源污染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和其他负有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单位举报。

接受举报的单位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转交有关单位处理,并将转交情况告知举报人。

接受举报的单位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对查证属实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

第十条各级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应当广泛宣传有关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增强公众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意识,引导公众依法参与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

第十一条对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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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市人民**应当根据生态环境保护、水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等规划和农业生态环境状况,编制农业面源污染防治规划,划定农业面源污染防治重点区域、流域。

县级人民**应当根据农业面源污染防治规划,制定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自然规划、水利湖泊等部门,科学设置农业生态环境监测站点,对农业生态环境实行动态监测,并将监测数据及时纳入生态环境监测大数据平台,定期公布农业生态环境信息。

第十四条市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规划、水利湖泊、市场监管、科技等部门,根据农业生态环境状况、经济条件、技术装备水平,制定、推广农业投入品科学使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清洁生产等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技术规范。

第十五条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水利湖泊、农业农村等部门和有关县级人民**,建立跨县江河、湖泊、水库的流域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协调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防治。

第十六条市生态环境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委托的生态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单位,有权对从事可能造成农业面源污染活动的农业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要求被检查者提供有关资料、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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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建立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并根据农业面源污染防治规划或者工作方案,制定年度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目标,对其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第十八条支持检察机关、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和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依法提起公益诉讼,促进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将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目标完成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纳入生态环境状况和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年度报告,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三章防治措施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农业农村、自然规划等部门应当制定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减量计划和畜禽粪污、农作物秸秆等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目标;按照有关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科学、安全使用农业投入品和依法回收、利用、处置农业废弃物,防止、减少农业面源污染。

第二十一条农药**者应当向农药**者开具农药**处方单,指导农药**者科学选购与正确使用农药,并将农药**处方单纳入农药**台账管理。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应当鼓励、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采取测土配方施肥、种植绿肥、增施有机肥、调整种植结构等措施,推进化肥使用减量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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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应当鼓励、支持农用薄膜生产者采用新技术、新材料生产生物可降解农用薄膜,引导农用薄膜**者、使用者**或者使用生物可降解农用薄膜。

第二十四条县级人民**应当组织建立农作物秸秆收集、贮存、运输和综合利用服务体系,推动农作物秸秆肥料化、饲料化、燃料化、基料化和原料化。

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

第二十五条各级人民**应当鼓励、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将食用菌生产中产生的废弃物作为栽培基质、饲料、肥料和燃料等,进行资源化利用。

第二十六条各级人民**应当鼓励、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采取田间堆肥、挖坑沤肥、直接还田、配置处理设备等措施,就地就近利用处理果蔬废弃物。 

第二十七条农业投入品包装废弃物和农用薄膜的回收、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农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畜禽养殖专业户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要求,建设相应的畜禽粪污收集、贮存、综合利用、无害化处理等污染防治配套设施,并确保其正常运行。已经委托第三方治理单位对畜禽养殖废弃物代为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可以不建设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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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养殖散养户应当建设与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畜禽粪污收集、贮存等设施,将畜禽粪污就地就近消纳或者交由第三方治理单位处理。

第二十九条畜禽养殖专业户应当及时收集、贮存、清运畜禽养殖废弃物,防止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

畜禽养殖专业户不得将未经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直接向环境排放。向环境排放经过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有关排放标准。

第三十条畜禽养殖专业户应当将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情况记入养殖记录,并保证养殖记录内容完整、真实。

第三十一条畜禽养殖专业户可以自行配套农田、园地、林地等,或者与其他养殖、种植经营者等合作,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后消纳利用。具体消纳配置参数,由县级人民**按照当地土地的消纳能力和区域环境容量等因素确定。

畜禽养殖废弃物用作肥料的,应当与土地的消纳能力相适应,采取防治措施,消除可能引起传染病的微生物,防止污染环境和传播疫病。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根据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科学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产养殖范围、规模、品种、密度和方式,推广标准化水产养殖技术和健康养殖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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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水产养殖者投喂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投注药物的,应当符合有关技术规范,采取防治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排放水产养殖尾水应当符合有关排放标准。

第三十四条在环境敏感区和大中型灌区内,县级以上水利湖泊、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建设生态缓冲带、生态沟渠、污水净化塘、地表径流集蓄池等设施,净化农田退水、鱼塘尾水和地表径流。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农业农村、生态环境、自然规划等部门,应当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轮作休耕、调整种植结构等措施,推进农用地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

第四章保障措施

第三十六条鼓励、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和生态环境、农业农村、自然规划等部门研究、推广、应用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先进技术和装备,提高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技术水平。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应当统筹整合财政资金投入,设立农业面源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制定农业面源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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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各级人民**应当采取财政扶持、信贷支持等措施,引导农民合作社、专业服务公司等经营**组织参与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提高农业面源污染防治质量和效率。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法律、法规对法律责任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建设相应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也未委托第三方治理单位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市生态环境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及时收集、贮存、清运畜禽养殖废弃物,导致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的,由市生态环境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或者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有关排放标准的,由市生态环境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措施消除污染,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未将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情况记入养殖记录,或者未保证养殖记录内容完整、真实的,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百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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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或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农业面源污染,是指在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中,未按照规定使用农业投入品、处置农业废弃物所产生的污染物或者其他有害物质,超越环境质量标准,造成农业生态环境质量恶化的现象。

(二)农业投入品,是指农药、兽药、化肥、饲料、饲料添加剂、农用薄膜和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其他物质。

(三)农业废弃物,是指畜禽粪污、农作物秸秆、食用菌废弃物、果蔬废弃物、农业投入品包装废弃物、废弃农用薄膜和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废弃的其他物质。

第四十五条市人民**派出的区域性管理委员会按照本条例有关县级人民**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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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本条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5、4812食品放心工程是什么?

“4”,即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坚持把食品安全作为一项重大的**任务来抓,建立最严谨的标准、实施最严格的监管、实行最严厉的处罚、坚持最严肃的问责,严把农业种植养殖源头安全关和食品生产经营质量安全关,继续深入开展“昆仑”行动,开展突出违法犯罪行为联合打击整治,开展打击野生动物违规交易专项执法。

“8”,即建立完善八大食品安全治理体系。坚持从全局谋划食品安全治理,不断完善安全责任、监管执法、风险防控、技术支撑、投入保障、社会共治、产业发展、配套服务八大体系,把食品安全治理扩大到全过程、全行业、全领域,提升食品安全治理能力。

“12”,即启动实施食品安全十二大放心攻坚行动。坚持聚焦群众关心的突出问题,组织实施风险评估和标准制定、农药兽药使用减量和产地环境净化“护源”、食品生产质量提升、校园食品安全“护苗”、农村假冒伪劣食品治理、餐饮业质量安全提升、保健食品“护老”、“优质粮油工程”、进口食品“国门守护”、网络食品“清网”、“三小”食品整治、双安双创示范引领十二大攻坚行动,力求整治一类、规范一行,逐项突破、以点带面、标本兼治,提升我市食品安全治理能力和保障水平。

拓展百科知识:农药干燥减量的测定方法(中国国家标准)

《农药干燥减量的测定方法》是2026年6月22日实施的一项中国国家标准。


拓展好文:农业部:化肥农药减量增效将重点抓好三方面

新华社北京3月5日电(记者董峻、胡璐)针对化肥农药用量的问题,农业部部长韩长赋5日在经过人民大会堂“部长通道”时说,下一步将重点抓好重点品种、新型经营主体和科技创新三方面,继续推进化肥农药减量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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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长赋说,重点品种方面,将在果菜茶生产大县推广有机肥替代化肥行动,推广绿色防控和生物防治;新型经营主体方面,将指导家庭农场、合作社、龙头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带头减化肥、减农药;科技创新方面,将提高化肥农药使用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同时,通过****服务、对有机肥进行补助等措施,推动化肥农药减量增效。

韩长赋表示,化肥农药用量过多,不仅增加生产成本,也给生态环境带来负面影响。为此,农业部提出力争到2026年主要农作物化肥使用量、农药使用总量实现零增长。目前,我国农药使用量已经连续3年负增长,化肥使用量已实现零增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