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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处置农药残渣管理台账

2026-01-10 投稿人 : 懂农资网 围观 : 810 次

本篇知识会给全国农资人分析一下“苏州处置农药残渣管理台账”的内容进行细致剖析,期待对网友们稍微有点帮助,下面开始阅读吧!

苏州处置农药残渣管理台账
1、计量所怎么预约?

如果您需要到计量所进行检测或者测量,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在线预约:

1.在网上搜索您附近的计量所,并进入它的官方网站。

2.在网站上找到“预约检测”或“在线预约”等按钮或链接,并点击进入预约页面。

3.在预约页面中填写您的个人或者企业信息,包括姓名、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车牌号码、车辆型号等信息。

4.选择需要进行的检测或测量项目,并选择您方便的时间进行预约。

5.填写完成后,确认预约信息并提交预约申请。

另外,如果您不知道附近的计量所在哪里,也可以拨打当地计量所的咨询或者官方客服进行咨询和预约。

苏州处置农药残渣管理台账

需要注意的是,预约时需要提前了解计量所的收费标准和流程,以及检测或测量需准备的相关资料。预约时也要注意填写准确的信息和选择合适的时间,避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

2、2026年江苏高职寒假放假时间?

根据江苏省教育厅发布的关于做好寒假前后学校疫情防控工作通知要求,高校要"一人一档"制定留校学生信息台账,妥善安排留校师生寒假生活,期间校园原则上实行封闭式管理。师生员工寒假期间原则上不前往国(境)外和国内中高风险地区。可安排学生分批次有序返校。

江苏各大高校寒假时间

南京大学:1月18日-2月28日,共42天。

东南大学:2月1日-2月28日,共28天。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1月16日-2月28日,共44天。

南京理工大学:1月30日-2月28日,共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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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海大学:1月25日-2月28日,共35天。

南京邮电大学:1月16日-2月21日,共37天。

中国药科大学:1月25日-2月28日,共35天

南京中医药大学:1月9日-2月28日,共51天。

南京农业大学:1月23日-2月26日,共35天。

南京林业大学:1月25日-2月28日,共35天。

南京师范大学:1月23日-2月27日,共36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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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工业大学:1月16日-2月26日,共42天。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1月18日-2月21日,共35天。

南京审计大学:1月25日-2月27日,共34天。

南京财经大学:1月25日-2月26日,共33天。

苏州大学:1月16日至2月28日,共44天。

南京体育学院:1月16日-2月22日,共38天。

南京艺术学院:1月14日-3月1日,共47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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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传媒学院:1月25日-3月7日,共42天。

江苏第二师范学院:1月18日-2月24日,共38天。

南京工程学院:1月16-2月19日,共35天。

南京晓庄学院:1月23日-2月21日,共30天。

金陵科技学院:1月25日-2月28日,共35天。

三江学院:1月25日-2月26日,共33天。

金肯职业技术学院:1月1日-2月28日,共59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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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1月4日,根据南京各高校公布的寒假放假时间显示,本科阶段,寒假时间最长的是南京中医药大学,共

3、宣安应急是正规的吗?

是正规公司。

江苏宣安应急技术有限公司立足于应急安全产业,聚焦在消防、急救领域的宣传培训、实操演练及应急产品研发和**。具体业务涵盖安全培训、安全咨询、安全巡检、台账汇编、应急预案制作、消防演练、急救演练等等。目前团队和业务得到了广大客户的一致认可,区域覆盖江苏省南京、苏州、无锡、常州、镇江、盐城、淮安、连云港、泰州9个地级市以及浙江省。

4、安徽公积金能在苏州用吗

可以,住建部明确规定公积金异地**应按以下流程办理:

**城市公积金中心接受职工的异地**业务咨询,并一次性告知**所需审核材料;

职工本人或其委托人向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根据职工申请,核实职工缴存**情况,对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或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已经结清的缴存职工,出具《异地**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

**城市公积金中心受理职工异地**申请后,向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核实《异地**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信息真实性和完整性。核实无误的,应按规定时限履行**审核审批手续,并将结果反馈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对职工异地**情况进行标识,并建立职工异地**情况明细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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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存职工在异地**还贷期间,如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原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应及时告知**城市公积金中心和转入城市公积金中心。转入城市公积金中心应在接收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后,及时对异地**情况重新标识和记录;

异地**出现逾期时,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应配合**城市公积金中心开展**催收等工作,根据**合同可扣划**职工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归还**

5、2026年江苏省苏州市初中学生伙食费收费标准?

第一条为规范中小学校对学生在校用餐收费行为,切实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充分体现学校为在校学生提供集体供餐的公益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教育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费[2026]336号)和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加强中小学食堂财务管理的意见》(苏教财[2026]10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内所有为在校学生提供集体餐的中小学校(含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普通高中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等)。

第三条中小学校学生伙食费是指学校在完成正常教学任务的同时,为在校学生提供由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选择的就餐服务时收取的费用,中小学校伙食费属于服务性收费。

第四条中小学校伙食费标准由学校按照体现公益性、保本经营的原则,根据实际成本和不同年级学生的供餐标准、数量、市场价格水平等因素,在充分考虑学生经济承受能力的基础上合理制定。中小学校制定或调整伙食费的具体标准应当提前向所在地价格和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原则上应由学校行政直接经营管理食堂。其他学校提倡由学校行政直接经营管理食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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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学校应当配备专(兼)职财务人员对中小学伙食费实行管理,独立核算,建立相应管理制度和台帐,纳入学校财务管理范围,每月结算,并公示收支情况。

第七条学校食堂伙食费成本由主辅原材料费用、水电费、燃料费、食堂员工人员费用(不包括财政**人员)和非财政投入的低值易耗品构成。

学校食堂使用的水、电、气要单独计量,分表计费,不得将非学校食堂使用的水、电、气等费用在食堂伙食费成本中列支。食堂房屋及辅助设施设备的建设、维护、添置,应在学校财务预算中安排列支,不得计入食堂伙食费成本费用。

教师餐与学生餐同质同量的应当同价,学校不得将教职员工伙食补贴、学校招待费等计入学校食堂伙食费成本费用,不得用食堂结余款以奖金、福利或各种津贴、补贴等名义发放给教职员工。

第八条学校食堂的收支应按月结算并公示。收支差距较大的,要及时调整伙食价格或品种,确保年度结余或亏损控制在年度营业额的3%以内。盈余在3%以内的,可结转至下一结算周期用于改善学生伙食;盈余超过3%的,应当全额退还学生。

第九条中小学校应加强承包经营或供餐单位配送形式为学生提供用餐服务的管理。

由餐饮单位承包经营的学校食堂,学校应根据有关规定明确承包资质,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承包者,并签订承包合同。食堂承包者应本着保本微利原则合理制定伙食费标准,所获利润不得高于合同约定的利润。在承包期间,学校应零租金租赁供餐所需用房,不得变相向食堂承包者收取任何形式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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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具备学校食堂供餐条件的,学校应根据有关规定,通过招标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餐饮单位负责学生集体餐的配送供应。供餐单位所得利润不得高于供餐合同约定的利润。学校不得要求供餐单位为教师提供免费餐或低于学生餐价格的教师餐,教师餐与学生餐同质同量的应同价。

第十条中小学伙食费标准应保持相对稳定,原则上以学期为调价周期,学期中途不得提高伙食费标准。学校如需对学生伙食费标准进行调整,应事先召开由学生、家长等方面代表参加的座谈会,广泛征求意见,并通过校务公开栏向全校公示调价方案。

第十一条学生就餐应遵循自愿的原则,不得强制学生在校用餐。预收伙食费的,应按月收取并据实结算公布。如发生停餐等需要退费的情况,按就餐次数计费,扣除实际就餐天数后向学生退还费用。采用充值卡消费的,所使用的充值卡在首次办卡时不得向学生收取工本费、押金等任何费用。对因遗失、损坏等原因,需要补办充值卡的可按成本收取材料费。学生毕业或离校时应结清费用,退还充值卡余额。

第十二条各中小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困难学生伙食费补助制度,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实行伙食费减免或生活困难补助。

第十三条各中小学校必须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学校行政直接经营管理的学生食堂应在醒目位置公示采购主要原材料价格、供应菜肴价格、规格标准等内容;承包经营的,学校应公示食堂承包经营合同;学生集体餐由供餐单位配送供应的,学校应公示供餐合同,注明供餐标准和伙食费收取标准。学校应当将上述相关内容同时在学校门户网站公示。

第十四条各中小学校要切实加强对学生伙食费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要建立由学生代表、家长代表、教师代表、学校领导、责任部门负责人员和食堂工作人员等相关人员参加的学生伙食管理委员会,监督食堂承包(或供餐配送)招标,定期对学生用餐质量和供餐服务水平进行检查、考评,并予以公示,主动接受各方面的监督,切实改善学生用餐条件,加强学生伙食费管理。

第十五条各级价格和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对中小学伙食费标准制定的指导和监督,对不执行本暂行办法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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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本暂行办法由苏州市物价局、苏州市教育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各市可根据本暂行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具体办法。

第十七条幼儿园伙食费参照本暂行办法管理。

拓展好文:苏州市供销合作社系统扎实推进农业废弃物回收处置工作

  近年来,为减少农业面源污染、改善农村生态环境、推进绿色发展,以吴中区供销合作社为代表,苏州市供销合作社系统结合工作职能,发挥系统优势,依托农资配送中心、配送站,积极探索开展废弃农药包装物、废旧农膜等农业废弃物的回收处置工作。

  早在2026年,吴中区便启动了废弃农药包装物回收处置工作,此项工作属全省首创;2026年,吴中区启动废旧农膜回收处置工作;2026年,吴中区进一步更新和完善了全区农资集中配送和农业废弃物回收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将农(渔)药集中配送、测土配方肥施用、化肥淡季储备以及农业废弃物回收处理等工作通盘谋划、统筹推进。吴中区农业废弃物回收工作启动以来,具体工作由吴中区供销合作社负责组织实施。

  吴中区供销合作社充分发挥全区农药集中配送网络体系的作用,扩大服务功能,由受托的农药集中配送企业东吴农资公司和各镇(街道)放心农药点作为废弃农药包装物回收工作的实施主体,按照“统一回收价格、统一配置用具、统一回收区域、统一财政补贴、统一集中处理”的实施原则,经过不断探索,形成了较为成熟的“定点回收-分类整理(瓶和袋)-集中转运-专库储存-无害化处理”的回收处置机制,并在此基础上逐步开展废旧农膜回收利用工作。

  今年以来,吴中区供销合作社进一步完善农资集中配送和农业废弃物回收体系建设,将重要农资的集中配供、主要农业废弃物回收、化肥储备等工作进行整合,进一步推进测土配方肥、有机无机复混肥施用工作,大力做好有机肥推广工作,全力服务太湖生态岛建设。2026年吴中区共回收废弃农药包装物902万件,回收率由2026年的30%提升至目前的99%,无害化处置率达到100%;共回收废旧农膜43.9吨,其中地膜15.3吨、棚膜28.6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