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审批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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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试验备案与审批的方法是什么?
开展农药登记试验之前,申请人应当向登记试验所在地省级农业部门备案。备案信息包括备案人、产品概述、试验项目、试验地点、试验单位、试验时间、安全防范措施等。新农药登记试验批准证书应当载明试验申请人、农药名称、剂型、有效成分及含量、试验范围,试验证书编号及有效期等事项。
新农药登记试验批准证书式样由农业部制定。证书编号规则为“SY十年号十顺序号”,年号为证书核发年份,用四位阿拉伯数字表示;顺序号用三位阿拉伯数字表示。新农药登记试验批准证书有效期五年。
五年之内未开展试验的,应当重新申请。第四章登记试验基本要求条农药登记试验样品应当是成熟定型的产品,具有产品鉴别方法、质量控制指标和检测方法。申请人应当对试验样品的真实性和一致性负责。
申请人应当将试验样品提交所在地省级农药检定机构进行封样,提供农药名称、有效成分及其含量、剂型、样品生产日期、规格与数量、储存条件、质量保证期等信息,并附具产品质量符合性检验报告及相关谱图。所封试验样品由省级农药检定机构和申请人各留存一份,保存期限不少于两年,其余样品由申请人送至登记试验单位开展试验。
封存试验样品不足以满足试验需求或者试验样品已超过保存期限,仍需要进行试验的,申请人应当按本办法规定重新封存样品。申请人应当向农药登记试验单位提供试验样品的农药名称、含量、剂型、生产日期、储存条件、质量保证期等信息及安全风险防范措施。
属于新农药的,还应当提供新农药登记试验批准证书复印件。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应当查验封样完整性、样品信息符合性。农药登记试验单位接受申请人委托开展登记试验的,应当与申请人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

农药登记试验应当按照法定农药登记试验技术准则和方法进行。尚无法定技术准则和方法的,由申请人和登记试验单位协商确定,且应当保证试验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农药登记试验过程出现重大安全风险时,试验单位应当立即停止试验,采取相应措施防止风险进一步扩大,并报告试验所在地省级农业部门,通知申请人。
试验结束后,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向申请人出具规范的试验报告。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应当将试验计划、原始数据、标本、留样被试物和对照物、试验报告及与试验有关的文字材料保存至试验结束后至少七年,期满后可移交申请人保存。
申请人应当保存至农药退市后至少五年。质量容易变化的标本、被试物和对照物留样样品等,其保存期应以能够进行有效评价为期限。试验单位应当长期保存组织机构、人员、质量保证部门检查记录、主计划表、标准操作规程等试验机构运行与质量管理记录。
农药的三证是指哪三证?
所谓的农药三证包括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标准和农药登记证。
农药生产许可制度是指开办农药生产企业,必须具备的相应条件,并经国务院工业产品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发给农药生产许可证或生产批准证号及相应的证件。
所谓农药品质标准制度,是指国家对农药产品品质实行严格的标准化管理制度。企业产品主要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
企业生产的产品标准必须经国家工业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发给相应的标准后才能予以执行。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农药经营行为,加强农药经营许可管理,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药经营许可的申请、审查、核发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农药的,应当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
第四条农业部负责监督指导全国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农业部门)核发;其他农药经营许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根据农药经营者的申请分别核发。

第五条农药经营许可实行一企一证管理,一个农药经营者只核发一个农药经营许可证。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应当加强农药经营许可信息化管理,及时将农药经营许可、监督管理等信息上传至农业部规定的农药管理信息平台。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七条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农学、植保、农药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专业教育培训机构五十六学时以上的学习经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掌握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
(二)有不少于三十平方米的营业场所、不少于五十平方米的仓储场所,并与其他商品、生活区域、饮用水源有效隔离;兼营其他农业投入品的,应当具有相对独立的农药经营区域;
(三)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应当配备通风、消防、预防中毒等设施,有与所经营农药品种、类别相适应的货架、柜台等展示、陈列的设施设备;

(四)有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识别设备和用于记载农药购进、储存、销售等电子台账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五)有进货查验、台账记录、安全管理、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使用指导等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六)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熟悉限制使用农药相关专业知识和病虫害防治的专业技术人员,并有两年以上从事农学、植保、农药相关工作的经历;
(二)有明显标识的销售专柜、仓储场所及其配套的安全保障设施、设备;
(三)符合省级农业部门制定的限制使用农药的定点经营布局。

农药经营者的分支机构也应当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相关规定。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者的分支机构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应当符合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规定。
第八条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经营人员的学历或者培训证明;
(四)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地址、面积、平面图等说明材料及照片;
(五)计算机管理系统、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设备、安全防护、仓储设施等清单及照片;

(六)有关管理制度目录及文本;
(七)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声明;
(八)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材料应当同时提交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
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不需要农药经营许可的,即时告知申请者不予受理;
(二)申请材料存在错误的,允许申请者当场更正;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者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者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予以受理。
第三章 审查与决定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应当对农药经营许可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进行实地核查或者委托下级农业主管部门进行实地核查。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农药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许可证编号、经营者名称、住所、营业场所、仓储场所、经营范围、有效期、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事项。
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注明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地址等事项。

农药经营许可证编号规则为:农药经许+省份简称+发证机关代码+经营范围代码+顺序号(四位数)。
经营范围按照农药、农药(限制使用农药除外)分别标注。
农药经营许可证式样由农业部统一制定。
第四章 变更与延续
第十三条农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农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改变农药经营者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调整分支机构,或者减少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变更申请表和相关证明等材料。
原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办理。符合条件的,重新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经营范围增加限制使用农药或者营业场所、仓储场所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

第十五条农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农药的,农药经营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九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延续。
第十六条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延续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交申请表、农药经营情况综合报告等材料。
第十七条原发证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请或者不符合农药经营条件要求的,不予延续。
第十八条农药经营许可证遗失、损坏的,应当说明原因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及时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
(一)专门经营卫生用农药的;

(二)农药经营者在发证机关管辖的行政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的;
(三)农药生产企业在其生产场所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农药,或者向农药经营者直接销售本企业生产农药的。
第二十条农药经营者应当将农药经营许可证置于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并按照《农药管理条例》规定,建立采购、销售台账,向购买人询问病虫害发生情况,必要时应当实地查看病虫害发生情况,科学推荐农药,正确说明农药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不得误导购买人。
限制使用农药的经营者应当为农药使用者提供用药指导,并逐步提供统一用药服务。
第二十一条限制使用农药不得利用互联网经营。利用互联网经营其他农药的,应当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
超出经营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或者利用互联网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按照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处理。
第二十二条农药经营者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季度农药经营数据上传至农业部规定的农药管理信息平台或者通过其他形式报发证机关备案。

农药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在农药经营许可证变更后三十日内,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农业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应当对农药经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调查统计农药销售情况,建立农药经营诚信档案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发现农药经营者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发证机关吊销其农药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依法注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一)农药经营者申请注销的;
(二)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
(三)农药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四)农药经营许可依法被撤回、撤销、吊销的;
(五)依法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农药经营许可管理职责,自觉接受农药经营者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七条上级农业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农业部门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工作的监督,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规行为的,应当责令改正;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农业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调查处理;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农药经营监督管理职责,所辖行政区域的违法农药经营活动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
(二)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经营许可或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拒不准予经营许可;

(三)参与农药生产、经营活动;
(四)有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
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从事农药经营活动的,有权向农业部门举报,农业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严格为举报人保密。经查证属实,并对生产安全起到积极作用或者挽回损失较大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第三十条农药经营者违法从事农药经营活动的,按照《农药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26年8月1日起施行。
2026年6月1日前已从事农药经营活动的,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内达到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并依法申领农药经营许可证。

在本办法施行前已按有关规定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可以在有效期内继续从事农药经营活动,但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应当重新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农药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九十日前,按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
农药登记浓度规定?
在农药登记上,取消了临时登记、分装登记、续展登记,只保留一个登记(即原来的正式登记),统一为农药登记,并从中分离出卫生用农药登记和仅供境外使用登记两种类型。同时,农药登记设立新规定:
(1)控制配比梯度:相同有效成分和剂型的单制剂产品,含量梯度不超过3个。混配制剂的有效成分不超过3种。有效成分和剂型相同的混配制剂,配比不超过3个,相同配比的总含量梯度不超过3个。不经稀释或者分散直接使用的低有效成分含量农药单独分类。
(2)关注助剂问题:农业部根据农药助剂的毒性和危害性,适时公布和调整禁用、限用助剂名单及限量。使用时需要添加指定助剂的,申请农药登记时,应当提交相应的试验资料。
(3)强化风险评估:农药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风险评估报告。提供的相关数据或者资料,应当能够满足风险评估的需要。
(4)防范新农药风险:新农药登记试验应经农业部审批。向中国出口农药企业申请农药登记的,还需提供在有关国家(地区)登记、使用的证明材料。
(5)登记资料减免:相同产品可以减免残留、环境试验资料。用于特色小宗作物的农药登记,实行群组化扩大使用范围登记管理。天敌生物不作为农药登记。研究相同、相似农药产品“最惠登记”管理措施。

(6)登记资料转让:转让是所有权的转移(登记资料要符合受让方申请登记时的要求,并附具转让合同,注销转出方登记证,方可获得登记。资料不全者,须补齐)。
(7)登记资料授权:农药登记证持有人独立拥有的符合登记资料要求的完整登记资料,可以授权其他申请人使用。
(8)新农药登记试验数据保护:6年登记独占期不得对外披露(没有时间限制)。
农药植保技术知识?
农药植保技术是指一系列用于保护农作物免受病虫害、杂草和其他有害因素侵害的技术。以下是一些农药植保技术知识:
1.农药分类:农药可以分为杀虫剂、杀菌剂和除草剂三类。
2.农药使用:使用农药时需要注意剂量、使用时间和使用方法等因素,以确保其对目标有害生物的有效性。
3.农药剂型:农药剂型包括液体、固体、气态等多种形式,不同的剂型适用于不同的作物和作业方式。

4.农药安全:农药使用时需要注意安全,包括保护人员、环境和非目标生物等方面的安全。
5.替代技术:除了使用农药,还可以采用一些替代技术,如生物防治、农业机械化等,以减少农药对环境和人类健康的影响。
6.农药残留:使用农药后,作物中可能会残留一定量的农药,需要注意农药残留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影响。
7.农药管理:农药管理包括农药登记、审批、检测和监管等方面,以确保农药使用的安全和合规性。
拓展百科知识: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农业部发布的管理办法)为了规范农药经营行为,加强农药经营许可管理,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制定《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拓展好文:兰陵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三措并举为农药经营许可审批提速
“这次多亏了有咱们大厅的帮办***员,才让我的证件能办得这么顺利,太谢谢你了!”蒋先生拿着刚刚打印好的农药经营许可证,对帮办***员连连夸赞道。
7月11日,蒋先生来到兰陵县政务服务大厅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延续事项,但因为年龄偏大、文化水平等原因,对农药经营许可延续材料理解不透彻,一时不知所措。见此情景,帮办***员付晓赶紧上前询问情况,指导其准备材料并帮助整理、填写,在较短的时间内顺利完成了业务办理。

为了让群众能够顺利、快速的完成农药经营许可延续业务,兰陵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及早谋划、早部署,将二楼大厅受理窗口由原来的一个窗口,增加到五个窗口,同时制作零基础延续申请模板,做到标准统一、指导规范,确保一次办好。
该局还根据工作需要,组建农药经营许可证审批服务群和农药经营许可网格化服务群,对在审批服务群的农药经营户,及时发布到期提醒通知,指导经营户依照零基础模板申请。网格化服务群由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和各乡镇农药安全监管员组成,负责各辖区内农药经营户的监管,由辖区的农药安全监管员具体通知辖区的每一家农药店,确保不发生一起因农药经营许可证超期经营事件。
通讯员 王红建 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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