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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能种什么菜苗和花

2026-01-02 投稿人 : 懂农资网 围观 : 443 次

本篇农资经验会给网友们分解“农村土地能种什么菜苗和花”的内容进行精确说明,但愿对广大农资人稍微有点帮助,欢迎收藏本站!

农村土地能种什么菜苗和花
1、垂直农场种植什么最好?

番茄是几乎每个条纹的园丁的最爱。易于耕种,在各种植物抗性区中都表现出色。训练您的番茄藤蔓长出木桩,格子或笼子的支撑系统可以最大程度地减少所需的花园空间,同时保护您的植物免受土壤传播的**侵害。

豌豆,既是花园品种,又是豌豆,都享有凉爽的温度(最高华氏70度)。他们不需要大量的水或肥料,但应提供用于攀爬的格子或杆子。

黄瓜,西葫芦和西葫芦是垂直花园的理想之选,因为葫芦科的这三个成员均能生产相对较轻的产品,并且可以由格子支撑。有趣的附带好处是,垂直种植这种农作物往往会导致蔬菜变直。

10种极好的垂直种植植物

在垂直花园中,能够产生重达3磅的果实的瓜类和西葫芦品种非常适合。他们需要坚固的网格-理想的是在链式围栏旁边种植。果实成熟时,用弹力的织物吊带(由废弃的T恤或连**制成)支撑水果。

猕猴桃是另一种葡萄藤,它将为您的垂直花园增添有趣的品种。奇花异草使奇异果植物可以充分享受他们渴望的阳光。猕猴桃通常被认为是一种热带水果,实际上能够在8区向北至5区繁盛地生长,因此您甚至可以将它们种植在克利夫兰花园中。

啤酒花是一种藤本植物,通常用作装饰性种植。酒花被誉为啤酒的调味剂,而嫩嫩的嫩芽则被用作欧洲美食中的蔬菜。快速生长的啤酒花可以达到令人印象深刻的25英尺高,并需要坚固的支撑系统,例如木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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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香果是一种浓郁的水果,视品种而定,喜欢6区至10区的温暖天气。定期修剪植物以鼓励果实生长,并注意不要接管您的花园。即使百香果不适合您直接食用,也可以将其甜味淡淡并制成简单的冰糕,非常奇妙–尝试将其与草莓或桃子混合以获得不同的风味。

四季豆形式的四季豆,很容易在狭小的空间内垂直生长,并且比灌木丛品种的收获季节更长,为您提供了几个月稳定的豆类供应。顾名思义,它们在杆上爬得很好。用麻线固定,在生长季节结束时,可以将其与豆藤一起堆肥。

玉米,秋葵,抱子甘蓝和向日葵是垂直农业的理想选择。它们自然垂直生长,不需要任何支撑。实际上,这些高大的植物本身可以用作轻质藤蔓的支撑系统。

生菜,羽衣甘蓝和罗勒等绿色蔬菜也在您的垂直花园中占有一席之地。绿叶草本植物和沙拉蔬菜至少需要部分遮荫,因此您可以将它们藏在喜欢大晒太阳的植物下。或使用由托盘,堆叠或悬挂的花盆,架子或花园口袋制成的垂直花槽在阴暗的角落种植它们。

2、最佳育菜苗时间和方法?

育苗时间

从播种到定植需要一定的时间,所以选择好定植时间之后需要提前进行育苗。因为育苗相对来说比较集中,所以可以采取一定的保护方法,在一些不太适合露地种植蔬菜的时间,比如说寒冬盛夏,这个都是可以进行育苗的,等到天气合适之后,就可以把它定植到土地当中去了。

二、棚内育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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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内育苗的话可以采取小棚或者说采取大棚的形式。小棚的话,棚高大概50cm的样子,然后在上面盖膜,这样的话可以很好的起到保温的作用,而且打开膜透气那些也非常的方便。比如说在早春的时候就可以用,种一些豆类或者是茄果类的植物。

除了小棚之外,还可以使用大棚,这个在北方那边用的比较多一点,相对来说成本也要更加大一些。在大棚里面的话还可以再搭小棚,管理起来其实也是很方便的。

3、怎样种植白菜和红萝卜?

适时播种秋白菜和秋萝卜对种植时间要求非常严格,不宜过早和过晚,种植时间过早,白菜容易脱帮和烂心,萝卜容易抽薹和空心,播种过晚,白菜难包心,萝卜难长大。就拿东北地区为例,头伏萝卜二伏白菜,必须按照这个季节来适时播种,提前个一两天播种还可以,但不能超过3天,晚种最多不要延迟2天,如果超过播种季节5天以后,就不要再继续播种了,即便是播种,也不可能让其产量高,如其勉强播种,倒不如用菜苗进行移栽,所以,各地要根据当地种植季节和播种习惯及时种植,为高产打下坚实基础,以免错过播种时间。胡萝卜对播种时间要求不太严,但只能提前不能延后,最好比萝卜的播种时间提前5-10天。

2.

施肥不要随意白菜是叶菜类蔬菜,萝卜和胡萝卜是根茎类蔬菜,要想让他们长势好,产量高,首先要掌握它们的需肥规律和施肥方法,苗期充足的氮肥能使其快速生长,而长成肥大浓绿的叶片,为后期的生长增重奠定基础,在整个生长期,如果氮肥不足,白菜就会长得棵小,萝卜和胡萝就会生长缓慢,但到了中后期氮肥过多,白菜水分大不好贮藏,容易腐烂,萝卜和胡萝卜则会影响根茎膨大,所以,掌握施肥方法是获取高产的关键。

底肥要施足:种过蔬菜的都知道,底肥的作用和效果是任何追肥所不能代替的,施足底肥是高产的基础,底肥不足想高产实在是很难,应该纠正以前那种底肥不足追肥补的错误做法,尽量施足底肥,并且用有机肥混合适量过磷酸钙和钾肥作为基肥,对高产显得特别重要。如果在底肥不充足的情况下,要及时进行追施**素进行提苗,让弱苗快速形成壮苗。

巧施追肥:追肥要找准时机,分两次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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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月份栽花菜苗可以吗?

12月份是冬季,东北冬季天寒地冷,土地都冻裂了,怎么能栽花、种莱,在南方四季如春栽花,种菜都可以,在北方这个吋候也可以有暖棚、种点蔬菜,里面温度挺高,这个季节种的蔬菜不是应季蔬菜,价格挺贵,囗感一般,这个季节的蔬菜就是新鲜,好看,很少吃。

5、煤渣种菜的方法?

如果是平常用的蜂窝煤,那我们捡回家首先要把它弄碎,家里有小孔筛子的话,就用筛子过滤掉大块的煤块,留下一些细小又大小均匀的煤块来用。

把过滤好的煤渣放在清水里洗干净,直到冲洗煤渣的水变成清澈的为止,然后就把它放在阴凉处自然风干就好。

二、煤渣子的用途

1.配制土壤

煤渣可以掺在土壤中使用,最大的好处就是增强土壤的透气性,让盆栽不容易涝根,土壤不容易板结。一般和总体的土量2:8的比例就可以,可以直接混在土壤中,也可以放置在花盆的底部。

2.多肉铺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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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肉是一个非常怕潮湿、怕洪涝的植物,所以对土壤透气的要求很高,一般在养护多肉的时候,我们都会在土壤表层铺上一些材料来防止多肉受潮,一般都是火山岩和珍珠岩,但其实煤渣子也是一个很好的材料。

三、煤渣子养花的优点

煤渣可以很好的代替河沙、树皮这样的材料,可以有效地防止盆土积水,这样植物也就不容易烂根了,而且燃烧过的煤渣比河沙更要透气,不止如此,里面还有丰富的营养元素,正是植物所需要的。

拓展好文:农村土地性质有哪几种?农村土地的种类有哪些?

  原标题:农村土地性质有哪几种?农村土地的种类有哪些?

  8月26日,《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修改后的《土地管理法》对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和宅基地管理的法律规定作出若干调整,取消了多年来集体建设用地不能直接进入市场流转的二元体制,将改变土地市场供应格局。修改内容如下: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

  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作出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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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国务院授权的机构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人民**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情况进行督察。”

  (二)将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合并,作为第十二条,修改为:“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三)将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合并,作为第十三条,修改为:“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家庭承包的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法相应延长。

  “国家所有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依法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四)将第十九条改为第十七条,修改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下列原则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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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落实国土空间开发保护要求,严格土地用途管制;

  “(二)严格保护永久基本农田,严格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

  “(三)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四)统筹安排城乡生产、生活、生态用地,满足乡村产业和基础设施用地合理需求,促进城乡融合发展;

  “(五)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六)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耕地数量平衡、质量相当。”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八条:“国家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可持续发展,科学有序统筹安排生态、农业、城镇等功能空间,优化国土空间结构和布局,提升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的质量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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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已经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的,不再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六)将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建设用地和土地利用的实际状况编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应当对本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作出合理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编制审批程序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审批程序相同,一经审批下达,必须严格执行。”

  (七)将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统计机构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土地统计调查,定期发布土地统计资料。土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报、迟报,不得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资料。

  “统计机构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土地面积统计资料是各级人民**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依据。”

  (八)将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二条,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应当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采取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耕地总量减少的,由国务院责令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开垦与所减少耕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耕地质量降低的,由国务院责令在规定期限内组织整治。新开垦和整治的耕地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验收。

  “个别省、直辖市确因土地后备资源匮乏,新增建设用地后,新开垦耕地的数量不足以补偿所占用耕地的数量的,必须报经国务院批准减免本行政区域内开垦耕地的数量,易地开垦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

  (九)将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改为第三十三条,修改为:“国家实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下列耕地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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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经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糖等重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和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

  “(三)蔬菜生产基地;

  “(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五)国务院规定应当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其他耕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一般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具体比例由国务院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实际情况规定。”

  (十)将第三十四条第三款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以乡(镇)为单位进行,由县级人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永久基本农田应当落实到地块,纳入国家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严格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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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乡(镇)人民**应当将永久基本农田的位置、范围向社会公告,并设立保护标志。”

  (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五条:“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禁止通过擅自调整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方式规避永久基本农田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审批。”

  (十二)将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六条,修改为:“各级人民**应当采取措施,引导因地制宜轮作休耕,改良土壤,提高地力,维护排灌工程设施,防止土地荒漠化、盐渍化、水土流失和土壤污染。”

  (十三)将第三十七条改为第三十八条,删去第三款。

  (十四)删去第四十三条。

  (十五)将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修改为:“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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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批准。”

  (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五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一)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

  “(二)由**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

  “(三)由**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

  “(四)由**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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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

  “(六)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建设活动,还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第(五)项规定的成片开发并应当符合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十七)将第四十五条改为第四十六条,删去第二款中的“并报国务院备案”。

  (十八)将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合并,作为第四十七条,修改为:“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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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十九)将第四十七条改为第四十八条,修改为:“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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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将第五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百分之三十上缴中央财政,百分之七十留给有关地方人民**。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

  (二十一)将第五十八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

  “(二)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三)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四)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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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二)将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修改为:“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二十三)将第六十三条修改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土地界址、面积、动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和双方其他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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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款规定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通过出让等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的书面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及其最高年限、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等,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二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四条:“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二十五)将第六十五条改为第六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收回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依照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办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十六)将第六十六条改为第六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适用本法关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规定。”

  (二十七)将第七十条改为第七十一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自己无权处理的,应当依法移送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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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八)将第七十四条改为第七十五条,其中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

  (二十九)将第七十七条改为第七十八条,其中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三十)将第八十一条改为第八十二条,修改为:“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三十一)删去第八十二条。

  (三十二)将第八十四条中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三十三)将第八十五条修改为:“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土地的,适用本法;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八十六条:“在根据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前,经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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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十五)将有关条款中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基本农田”修改为“永久基本农田”,“行政处分”修改为“处分”。

  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作出修改

  将第九条修改为:“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收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修改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依法保障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管理制度等改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对促进乡村振兴和城乡融合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坚持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加强组织领导,做好法律宣传,制定、完善配套法规、规章,确保法律制度正确、有效实施。

  本决定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