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许可证办理调查报告
本篇经验汇总会给朋友们分解一下“农药许可证办理调查报告”的内容进行诠释,期待对各位农友们有所收获,下面开始阅读吧!

正式登记证号:有效期为5年,可以续展。临时登记证号:有效期为1年,可以续展,累积有效期不得超过3年。
而正式登记证和临时登记证的区别是,对田间使用的农药,其临时登记证号以“LS”标识,如LS;正式登记证号以“PD”标识,如PD;
对于卫生用农药,其临时登记证号以“WL”,如WL;正式登记证号以“WP”标识,如WP。经销商和顾客可自行根据代码判断。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或者生产假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
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生产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农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
农药生产企业生产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

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扩展资料:
农药登记证是农药进入市场**必须取得的三证之一,农药申报人必须按照《农药登记资料要求》的内容提供有关材料,进行毒性、残留、环境、药效等试验,并将材料提交至农业部进行审查,符合条件方能取得农药登记证。
国家农药登记主管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农药登记提交的资料:
1、资料真实性和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声明;
2、省级农药检定机构的初审意见(境外申请人可以不提供);

3、申请表(按农业部农药检定所设计的相应申请表填写);
4、产品摘要资料;
5、产品化学资料
6、毒理学资料(制剂要求急性毒性,原药要求全套资料,但相同原药或过保护期原药除外);
7、药效资料(原药不要求);
8、残留资料(原药不要求);
9、环境影响资料(制剂、原药一般均要求);

10、相同农药产品证明材料(对相同农药产品);
11、技术鉴定资料和有关证明材料(必要时);
12、标签或者所附具的说明书;
13、制剂所用的原药来源和登记情况证明(对制剂产品);
14、其他包括企业简介、工商营业执照、产品专利、商标说明等。2、农药经营许可证容不容多办?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的规定,每个农药经营单位只能持有一个农药经营许可证。一个农药经营单位不容多办农药经营许可证。
如果一个农药经营单位需要在不同的地方经营农药,应当在各个地方分别向当地的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相关的许可证。同时,一个农药经营单位在经营过程中,应当遵守《农药管理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经营活动的合法合规。
需要注意的是,农药是一种特殊的产品,其经营涉及到环境和人类健康等重要因素。对于农药经营单位来说,合法合规地经营农药至关重要,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你说的这两个证都是很难办到的,下面把相关手续与注意事项给你说一下,供参考: 农药经营证需要办理的手续及相关流程 必须取得《农药经营人员资格许可证》后方可卖农药,可直接向工商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工商管理部门按照《农药管理条例》及有关的规定审批。 如果是办理个体经营类型的企业,请带身份证复印件、房屋租赁合同、3张1寸的黑白照片、暂居证(外地人口)、计划生育证等资料及**所需的工本费到当地的工商部门办理工商执照。 附:《农药管理条例》相关条款 第十八条下列单位可以经营农药: (一)供销合作社的农业生产资料经营单位; (二)植物保护站; (三)土壤肥料站; (四)农业、林业技术推广机构; (五)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 (六)农药生产企业; (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经营单位。 经营的农药属于化学危险物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经营许可证。 第十九条农药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农药: (一)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技术人员; (二)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安全防护措施和环境污染防治设施、措施; (三)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规章制度; (四)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制度和管理手段。 种子经营证需要办理的手续及相关流程 一、**对象资格(申办条件) 1、经营农作物种子的单位或个人(不包括以下四种情况)。 2、不需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四种情况: (1)农民个人自繁自用的常规种子有剩余在集贸市场上出售、串换的; (2)种子经营者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 (3)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以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 (4)种子经营者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 3、申请领取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与经营种子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资金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能够正确识别所经营的种子、检验种子质量、掌握种子贮藏、保管技术的人员; (3)具有与经营种子的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及加工、包装、贮藏保管设施和检验种子质量的仪器设备;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办材料 1、申请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以外(包括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的亲本种子及常规种原种种子)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具备的条件: (1)申请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 (2)有能够满足检验需要的检验室和必要的检验仪器,有1名以上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检验人员; (3)掌握种子贮藏、保管技术的人员; (4)具有与经营种子的种类、数量相适应的加工、包装、贮藏保管设施。种子仓库面积必须达到50平方米以上; (5)具有与经营种子的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营业场所。 2、申请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具备的条件: (1)申请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 (2)有能够满足检验需要的检验室,仪器达到一般种子质量检验机构的标准,有2名以上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 (3)有成套的种子加工设备和1名以上种子加工技术人员; (4)掌握种子贮藏、保管技术的人员; (5)具有与经营种子的种类、数量相适应的包装、贮藏保管设施。仓库面积必须达到300平方米以上; (6)具有与经营种子的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营业场所。 3、申请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种子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申请注册资本达到1000万元以上。 4、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向农业部申请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公司,应具备的条件: (1)申请注册资本3000万元以上; (2)有育种机构及相应的育种条件; (3)自有品种的种子**量占总经营量的50%以上; (4)有稳定的种子繁育基地; (5)有加工种子的成套设备; (6)检验仪器设备符合部级种子检验机构的标准,有5名以上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 (7)掌握种子贮藏、保管技术的人员; (8)具有与经营种子的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营业场所; (9)具有与经营种子的种类、数量相适应的包装、贮藏保管设施; (10)有相对稳定的**网络。 三、办理指南 1、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农业局审核,设区市农业局备案,省农业厅核发。 2、其他种子经营许可证,原则上由当地县级农业局核发,并报省、设区市农业厅(局)备案。 3、注册资本达到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可以由当地县农业局审核,设区市农业局核发,并报省农业厅备案。 4、注册资本达到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可以由当地县农业局审核,设区市农业局备案,省农业厅核发。 5、申请者向审核机关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准备申办材料。 6、审核机关审核书面材料,并实地核查申办的条件。 7、审批机关审批。 四、办理依据(参考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六、二十七、二十九、三十条。 五、办理机构:厦门市翔安区农林水利局 六、办理时限:自接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审核、审批机关分别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审批意见。
4、关于农药的生产许可证?需要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标准证。如果你有原药登记证,自动获得下游的分装许可证。如果只有分装许可证不能从事上游的原药生产。
5、农药登记证延续登记管理办法?农药经营许可(延续)服务指南
农药经营许可(延续)服务指南
发布日期:2026年8月实施日期:2026年8月
浙江省农业厅
农药经营许可(延续)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涉及内容:已取得农药(限制使用农药除外)经营许可证的法人或个人申请经营许可证延续
适用对象:企业法人或个人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一)《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1997年5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7号修订):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第二十五条:农药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农药经营者名称、住所、负责人、经营范围以及有效期等事项。农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农药的,农药经营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90日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续。

(二)《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26年第5号)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农药的,应当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第四条:农业部负责监督指导全国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工作。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由省级人民**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农业部门)核发;其他农药经营许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根据农药经营者的申请分别核发。第十五条:农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农药的,农药经营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九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延续。第十六条: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延续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交申请表、农药经营情况综合报告等材料。
四、受理机构
平阳县农业农村局
五、决定机构
平阳县农业农村局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申请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按《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26年第5号)条件规定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除限制使用农药以外其他农药)的农药经营人员。
八、禁止性要求
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或者被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农药经营活动。县级以上人民**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负责农药检定工作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农药经营活动。
九、申请材料目录
(一)办事材料信息表
序号

材料名称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材料类型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份数
纸质材料规格

材料必要性
是否容缺
(是、否)
受理标准
(审核标准)
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备注

1
浙江省农药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表
申请人自备
原件
纸质或电子
1
A4

必要
否
符合形式审查要求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延续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交申请表、农药经营情况综合报告等材料。
十、申请接收
申请方式:网上申请、邮寄申请、现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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