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登记检测申报要求
专利权人是组织的,需提交营业执照或者法人登记证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专利权人是自然人的,需提交**并签名,同时提交联合申报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法人登记证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三)专利证书;
(四)专利公告文件,包括授权公告时的扉页、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其附图等;
(五)发明专利项目需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近3个月内出具的专利登记簿副本,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需提供新颖性检索报告或者专利权评价报告;
(六)专利权人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需提交所有专利权人书面同意文件,并指定其中一个专利权人进行申请;专利权人与实施单位联合申请的,需提交实施单位对该专利享有合法实施权的材料,如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及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许可备案证明等;
(七)专利项目的产品属于药品、食品、农药等涉及生命安全的特殊产品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依法准予生产的市场准入证明材料;
2、gap种植基地申报条件?1.熟悉标准,认真阅读GB/T《良好农业规范》标准,了解标准中的要求;
2.企业管理者、生产负责人和内部审核员应参加过培训,以便更多了解GAP的要求和相关知识;

3.生产操作过程符合相关GAP控制点的操作标准,遵循本国和出口目标国的法律法规。并保存GAP操作过程中完整的农事活动书面记录。
4.在接受正式的独立检查之前,企业应该使用GAP检查表进行一次自我检查,验证是否符合了GAP的所有控制点,并对不符合的地方进行记录和改进。
5.申请者在接受方圆集团公司的检查之前,要积极配合方圆集团公司提供有关的文字材料,并在检查现场、设施以及人员等方面给予配合。
(1)文件准备
企业在接受认证机构的检查之前,应当准备齐全GB/T《良好农业规范》要求的所有文件,若是第一次接受检查,须保存三个月以上的完整农事活动书面记录,包括产品的可追溯性文件。这些文件和记录以证明申请方确实进行了GAP操作。
具体文件要求如下:
质量手册(以农业生产经营者申请时不需要)

程序文件
农事活动记录
风险分析记录
检测结果(农药残留检测报告,当有清洗用水时须提交水质检测报告)
(2)地点和设施的准备
作物生产地块、设施、场所;进行GAP生产和加工的标志(牌子);生产环境的卫生情况;工人的福利状况;对生产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紧急事故的处理能力;对GAP控制点的遵从情况;是否能够有效地防止农业操作过程中的交叉污染;GAP产品和其他产品的隔离措施以及地块的准备等等。
(3)人员的准备

主要是管理人员、内部检查员和生产加工人员对GAP标准理解,以及根据标准活动的实施情况。
6.内部检查员应该对认证的地块上GAP操作体系的执行情况每年进行至少一次内部检查(自我检查)。重点是操作中的不符合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7.检查安排
作物类检查:初次检查要求申请人提供获得注册号之后,收获日期之前的3个月的记录。
宜在收获期间安排初次检查,以便对与收获相关的控制点(如最大农残**、收获期间的卫生除害等)进行查证。
申请一种以上作物的认证,如果生产期同步或相近的,检查时间宜靠近收获期;如果生产期不同步或不相近的,那么初次认证检查应在最早收获作物的收获期间进行,其他产品在通过现场检查或者由生产者提供可接受的证据,验证了适用控制点的符合性后,可加入到认证证书的覆盖范围。
畜禽类检查初次认证检查和复评时,畜禽或水产品必须在养殖状态。

农药登记证是农药进入市场**必须取得的三证之一,农药申报人必须按照《农药登记资料要求》的内容提供有关材料,进行毒性,残留,环境,药效等试验,并将材料提交至农业部进行审查符合条件方能取得农药登记证。
国家农药登记主管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4、《农药登记资料规定?1.1为规范农药登记工作,保证农药产品质量,促进农业发展,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农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农药登记资料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1.2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生产(包括原药生产、制剂加工和分装)和从境外进口农药产品的登记。
1.3申请人应当符合《条例》的要求。境外申请人应当在我国境内设有依法登记的办事处或代理机构。
1.4新农药、新制剂产品登记分为田间试验、临时登记和正式登记三个阶段。
1.5申请农药登记应当按照本规定提供登记资料和农药样品。

1.5.1申请新农药临时登记或正式登记,应当提供有效成分纯品或标准品2克,有效成分重要代谢物、相关杂质标准品0.5克,原药100克(毫升),制剂250克(毫升)。
1.5.2进行药效、残留、毒性、环境等农药登记试验的样品应当是成熟定型的试验产品,并经省级以上法定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境内产品由申请人所在辖区的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农药检定机构)封样,境外产品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封样。
1.5.3申报的资料应当完整、规范,数据应当真实、有效。申请表、产品摘要资料和产品安全数据单(MSDS)应当提供电子文本。
1.5.3.1农药药效、残留、毒理学、环境影响和原药全组分分析等登记试验资料应当由农业部公告具有相应资质的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出具;农药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应当由省级以上法定质量检测机构出具。
1.5.3.2境外试验资料应当由农业部确认的机构出具,并附中文摘要资料。
1.5.3.3农药登记的室外试验应当根据产品登记使用范围的分布情况,选择有代表性的地区进行。
1.5.3.4引用文献资料应当注明著作名称、刊物名称及卷、期、页等。

1.5.3.5产品对人畜、作物、环境影响等可能产生危害的,申请人应当提供危害控制措施的资料。
1.6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供登记资料的真实性和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作出书面声明,并承诺对可能构成的侵权后果负责。
1.7国家对首次登记的、含有新化合物农药的申请人提供的其自己所取得的且未被披露的试验数据和其他数据实施保护。
自登记之日起6年内,对其他申请人未经已获得登记的申请人同意,使用前款数据申请农药登记的,农业部不予登记;其他申请人提供其自已所取得的数据的除外。
5、农药登记需要什么部门?农药登记是农村农业局。
农村农业局,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所属的负责农药检定工作的机构负责农药登记具体工作。
农药申报人必须按照《农药登记资料要求》的内容提供有关材料,进行毒性、残留、环境、药效等试验,并将材料提交至农业部进行审查,符合条件方能取得农药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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