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生产许可制度申请书
一、开农药店具备的条件:

农药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农药经营。申领农药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不少于一名的植保专业技术人员;
2、有符合规定要求的**、仓储场所和安全防护、环境保护等设施、设备;
3、有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员工业务培训制度;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营业执照办理流程:
办理依据:

《个体工商户条例》、《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
办理需提交材料:
1、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
2、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复印件);
3、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个体工商户以自有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的,应当提交自有场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租用他人场所的,应当提交租赁协议和场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
无法提交经营场所产权证明的,可以提交市场主办方、**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管委会、村居委会出具的同意在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明;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还应提交《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规定的相关证明;
4、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许可证书或者批准文件复印件;
(具体前置许可项目请登录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门户网站《前置审批参考目录》查询)
5、《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无字号名称的或经营范围不涉及前置许可项目的可无需提交《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6、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注:
1、申请登记为家庭经营的,以主持经营者作为经营者登记,由全体参加经营家庭成员在《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经营者签名栏中签字予以确认。提交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作为家庭成员亲属关系证明;同时提交其他参加经营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对其姓名及身份证号码予以备案;港、澳居民、台湾农民、台湾居民申请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

2、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3、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或者由其委托的代理人签字。
4、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依法进行核实。
三、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决定。
四、办理期限:
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二个工作日领取营业执照。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农药经营许可证办理的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二、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的条件
1、有农学、植保、农药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专业教育培训机构56学时以上的学习经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掌握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
2、有不少于30平方米的营业场所、不少于50平方米的仓储场所,并与其他商品、生活区域、饮用水源有效隔离;兼营其他农业投入品的,应当具有相对独立的农药经营区域。
3、农药生产许可范围?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农药生产行为,加强农药生产管理,保证农药产品质量,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药生产,包括农药原药(母药)生产、制剂加工或者分装。
第三条农药生产许可的申请、审查、核发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农业部负责监督指导全国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工作,制定生产条件要求和审查细则。
省级人民**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农业部门)负责受理申请、审查并核发农药生产许可证。
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农药生产许可实行一企一证管理,一个农药生产企业只核发一个农药生产许可证。
第六条农药生产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得生产国家淘汰的产品,不得采用国家淘汰的工艺、装置、原材料从事农药生产,不得新增国家限制生产的产品或者国家限制的工艺、装置、原材料从事农药生产。

第七条各级农业部门应当加强农药生产许可信息化建设。农业部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的农药管理信息平台,逐步实现农药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核、核发和打印在农药管理信息平台统一进行。地方农业部门应当及时上传、更新农药生产许可、监督管理等信息。
第二章申请与审查
第八条从事农药生产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有符合生产工艺要求的管理、技术、操作、检验等人员;
(三)有固定的生产厂址;
(四)有布局合理的厂房,新设立化学农药生产企业或者非化学农药生产企业新增化学农药生产范围的,应当在省级以上化工园区内建厂;新设立非化学农药生产企业、家用卫生杀虫剂企业或者化学农药生产企业新增原药(母药)生产范围的,应当进入地市级以上化工园区或者工业园区;

(五)有与生产农药相适应的自动化生产设备、设施,有利用产品可追溯电子信息码从事生产、**的设施;
(六)有专门的质量检验机构,齐全的质量检验仪器和设备,完整的质量保证体系和技术标准;
(七)有完备的管理制度,包括原材料采购、工艺设备、质量控制、产品**、产品召回、产品储存与运输、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环境保护、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人员培训、文件与记录等管理制度;
(八)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对企业生产条件有其他规定的,农药生产企业还应当遵守其规定,并主动接受相关管理部门监管。
第九条申请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向生产所在地省级农业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农药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基本情况;
(四)主要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检验人员简介及资质**复印件,以及从事农药生产相关人员基本情况;
(五)生产厂址所在区域的说明及生产布局平面图、土地使用权证或者租赁证明;
(六)所申请生产农药原药(母药)或者制剂剂型的生产装置工艺流程图、生产装置平面布置图、生产工艺流程图和工艺说明,以及相对应的主要厂房、设备、设施和保障正常运转的辅助设施等名称、数量、照片;
(七)所申请生产农药原药(母药)或者制剂剂型的产品质量标准及主要检验仪器设备清单;
(八)产品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和管理制度;

(九)按照产品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和管理制度要求,所申请农药的三批次试生产运行原始记录;
(十)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声明;
(十一)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材料应当同时提交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
第十条省级农业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不需要取得农药生产许可的,即时告知申请者不予受理;
(二)申请材料存在错误的,允许申请者当场更正;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者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者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予以受理。
第十一条省级农业部门应当对申请材料书面审查和技术评审,必要时应当进行实地核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生产许可证的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农药生产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技术评审可以组织农药管理、生产、质量控制等方面的专业人员进行,所需时间不计算许可期限内,不得超过九十日。
第十二条农药生产许可证式样及相关表格格式由农业部统一制定。
农药生产许可证应当载明许可证编号、生产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生产范围、生产地址、有效期等事项。
农药生产许可证编号规则为:农药生许+省份简称+顺序号(四位数)。

农药生产许可证的生产范围按照下列规定进行标注:
(一)原药(母药)品种;
(二)制剂剂型,同时区分化学农药或者非化学农药。
第三章变更与延续
第十三条农药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农药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发生变化或者缩小生产范围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省级农业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变更申请表和相关证明等材料。
省级农业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予以变更;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农药生产企业扩大生产范围或者改变生产地址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农药生产许可证。化学农药生产企业改变生产地址的,还应当进入市级以上化工园区或者工业园区。

新增生产地址的,按新设立农药生产企业要求办理。
第十五条农药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农药的,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九十日前向省级农业部门申请延续。
第十六条申请农药生产许可证延续的,应当提交申请书、生产情况报告等材料。省级农业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请或者不符合农药生产企业条件要求的,不予延续。
第十七条农药生产许可证遗失、损坏的,应当说明原因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及时向所在地省级农业部门申请补发。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农药生产企业应当按照产品质量标准和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组织生产,确保农药产品与登记农药一致,对农药产品质量负责。
农药生产企业在其农药生产许可范围内,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可以接受新农药研制者和其他农药生产企业的委托,加工或者分装农药;也可以接受向中国出口农药的企业委托,分装农药。

第十九条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季度生产**数据上传至农业部规定的农药管理信息平台。委托加工、分装农药的,由委托方报送。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药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定期调查统计农药生产情况,建立农药生产诚信档案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农业部门依法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
(一)生产假农药的;
(二)生产劣质农药情节严重的;
(三)不再符合农药生产许可条件继续生产农药且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四)违反《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规定情形的;

(五)转让、出租、出借农药生产许可证的;
(六)招用《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人员从事农药生产活动的;
(七)依法应当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农业部门依法撤销农药生产许可证:
(一)发证机关工作人员**、**作出准予农药生产许可决定的;
(二)发证机关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农药生产许可决定的;
(三)发证机关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农药生产许可的;

(四)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农药生产许可的;
(五)依法应当撤销农药生产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农业部门依法注销农药生产许可证:
(一)企业申请注销的;
(二)企业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
(三)农药生产许可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四)农药生产许可依法被撤回、撤销、吊销的;

(五)依法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处理:
(一)超过农药生产许可证有效期继续生产农药的;
(二)超过农药生产许可范围生产农药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生产地址生产农药的;
(四)委托已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超过农药生产许可范围加工或者分装农药的;
(五)应当按照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处理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农业部加强对省级农业部门实施农药生产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农药生产许可审批中的违规行为。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规行为的,应当责令改正;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农业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调查处理;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农药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所辖行政区域的违法农药生产活动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
(二)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生产许可或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拒不准予生产许可;
(三)参与农药生产、经营活动;
(四)有其他**、**、**行为。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从事农药生产活动的,有权向农业部门举报,农业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严格为举报人保密。经查证属实,并对生产安全起到积极作用或者挽回损失较大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十八条农药生产企业违法从事农药生产活动的,按照《农药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中化学农药是指利用化学物质人工合成的农药。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26年8月1日起实施。
在本办法实施前已取得农药生产批准证书或者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可以在有效期内继续生产相应的农药产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农药的,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九十日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省级农业部门申请农药生产许可证。
在本办法实施前已取得农药登记证但未取得农药生产批准证书或者农药生产许可证,需要继续生产农药的,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两年内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
4、开农资店都需要办理什么**?开农资店需要先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如果涉及到出售种子、农药或兽药的,还要办理相关的**许可证。

以出售农药为例,根据《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经营人员的学历或者培训证明;
(四)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地址、面积、平面图等说明材料及照片;
(五)计算机管理系统、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设备、安全防护、仓储设施等清单及照片;
(六)有关管理制度目录及文本;

(七)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声明;
(八)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材料应当同时提交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
扩展资料: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农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农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改变农药经营者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调整分支机构,或者减少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变更申请表和相关证明等材料。
原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办理。符合条件的,重新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办理?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农学、植保、农药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专业教育培训机构56学时以上的学习经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掌握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
2、有不少于30平方米的营业场所、不少于50平方米的仓储场所,并与其他商品、生活区域、饮用水源有效隔离;兼营其他农业投入品的,应当具有相对独立的农药经营区域。
3、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应当配备通风、消防、预防中毒等设施,有与所经营农药品种、类别相适应的货架、柜台等展示、陈列的设施设备。
4、有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识别设备和用于记载农药购进、储存、**等电子台账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5、有进货查验、台账记录、安全管理、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使用指导等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6、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扩展资料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八条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拓展百科知识: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农业部发布的管理办法)为了规范农药经营行为,加强农药经营许可管理,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制定《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拓展好文:绥阳县农业农村局服务事项清单
绥阳县农业农村局服务事项清 单办事地点:贵州省遵义市绥阳县冉璞路政务服务中心三楼综合服务三区窗口C03.C04.C11.C12,可乘1路、3路、5路.公交车在新天地站上/下车。咨询:0851-事项一:动物产品检疫申请资料一、申办材料:1.申请检疫应当提交检疫申报单2.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调运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胚胎、种蛋的,还应当同时提交输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批准的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文件及复印件。3.具有相关资质的实验室检测报告(检疫规程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且检测时限、检测结果符合要求)。注:申报检疫到各检疫申报点(或协检点进行申报),申报检疫采取申报点填报、传真、等方式申报。采用申报的,需在现场补填检疫申报单,隔离观察时间按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规定执行,不在承诺时限内。二、办理时限:1、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2、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事项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审批一、申办资料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收复印件一份)2.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申请表(验原件收复印件各一份)3.场地地理位置图、各功能区布局平面图(收复印件一份)4.设施设备清单(收复印件一份)5.管理制度文本(收复印件一份)6.从业人员的基本情况(收复印件一份)二、办理时限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2.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事项三: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一、申办资料1.动物诊疗许可证申请表(验原件、收复印件)2.申请人申请及身份证(验原件、收身份证复印件一份)3.场所平面设计图、设施设备清单(验原件、收复印件各一份)4.管理制度文本、从业人员情况(验原件、收复印件各一份)5.工商注册名称、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验原件、收复印件一份)二、办理时限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2.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事项四:机车所有权转移(买卖)所需资料一、申办材料: (一)同一县城内机车买卖转移机车所有权1.买卖双方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2. 买卖合同一份3.车子保险单收一份4. 发动机和车架号的拓印膜各一张5. 车辆相片三寸的2张(二)省内转入(跨县买卖过户)除以上5样资料,还需以下资料. 6. 机车的车辆档案7. 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8. 机车挂新牌照后照相三寸的2张(电子档相片不超过100K)9. 上牌后买保险注明:同一城内机车买卖过户,农机系统里只变更人不变车。省内转入,系统里要变更人和车牌号的信息。要办理人员确认车辆转入后,对方农机部门系统归档后,才能办理。二、办理时限:1、法定时限:2个工作日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事项五:机车新车入户所需资料一、申办材料:1. **机车的**(**上的车架号和发动机号与出厂合格证上要一致)2.机车的出厂合格证3.临时号牌4.出厂检验报告5.技术参数表6.检测机构检验报告单7.交强险(无挂斗的,无需上保险,但本人要写一份不上路的承诺书)8.车主身份证复印件,号码9.车辆相片2张三寸,用于制作行驶证。(相片电子档100K以内)10.发动机号和车架号的拓印膜各2张(贴于检验表上)11.如果有挂斗的,也需要挂斗的技术参数表。12.挂车(拖斗)必须要有反光标贴(黄白颜色)和要有农 用挂车的小金属牌二、办理时限:1、法定时限:2个工作日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事项六:农药经营许可证核发一、申办材料:1、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2、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3、经营人员的学历或培训证明等基本情况4、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所有权或租赁证明材料5、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地址、面积、平面图等说明材料及相关照片6、计算机及农药管理系统、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设备、安全防护、仓储设施等清单及照片7、有关管理制度目录及文本8、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声明二、办理时限: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2、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3、公示时限:5个工作日(不在时限内)事项七:农作物产地检疫和生产繁育种子、苗木和其它繁育材料的登记一、申请资料:1、产地检疫申请书。(验原件收复印件一份)2、种子生产许可证。(验原件收复印件一份)二、办理时限: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事项八:农作物种子经营备案登记 一、申办材料:1、固定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或者使用证。(验原件收复印件一份)2、拟经营种子的品种介绍。(包括品种的简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适宜种植的区域等。验原件收复印件一份)。3、受委托代销种子的,应当提供双方签订的代销协议书、委托方填写的委托书及委托方的种子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收复印件一份)4、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应当提供拟经营种子的品种、数量、来源及种子供应者的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收复印件一份)5、本人的营业执照。(验原件收复印件一份)6、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二、办理时限:1、法定时限:7个工作日2、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事项九: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一、申办资料1.兽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验原件收复印件一份)2.兽医管理股现场勘查初审意见和主管领导审批意见(验原件收复印件各一份)3.兽药GSP合格证(验原件收复印件一份)二、办理时限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2.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事项十:拖拉机驾驶证更换申请资料一、申办材料:1、拖拉机驾驶证申请表2、县级或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条件合格证书3、申请人身份证和一寸相片2张、原驾驶证正副本二、办理时限:1、法定时限:2个工作日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事项十一:执业兽医资格认定一、申请材料:1.兽医师执业注册申请表原件一份,执业兽医资格证书及其复印件一份。(验原件收复印件一份)2.医疗机构出具的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证明一份。(收原件一份)3.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和个人2寸照片一张。(验原件收复印件一份)4.聘用证明原件一份(申请人动物诊疗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无需提供)。(验原件收复印件一份)5.动物诊疗许可证复印件一份(申请人是动物诊疗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需提供)。(验原件收复印件一份)二、办理时限: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2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事项十二:种畜禽生产经营可证申请资料一、申办材料:1.养殖企业注册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法人代表证、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2.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3.本场种畜禽系谱、种畜禽合格证样本4、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5、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报告二、办理时限:1、法定时限:20个工作2、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事项十三: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一、申办资料1.公司简介及从业范围(验原件收复印件一份)2.种子检验仪器设备清单、照片(验原件收复印件各一份)3.公司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及聘书(验原件收复印件一份)4.公司经营场所照片、产权或合法使用权证(验原件收复印件各一份)5.种子仓储设施清单、照片及产权或合法使用权证(验原件收复印件各一份)6.种子经营许可证办理申请书(验原件收复印件一份)二、办理时限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2.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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