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肥农药配送合同
苗木移植栽植工程合同

(适用于苗木的采购并移栽的对外承包)
甲方:
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向乙方采购苗木及其栽培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1.2工程内容:乙方负责约定数量、种类的苗木(详见附件1:苗木移植和种植清单)的供应、栽植、搭支架、栽后养护等,并保证本合同约定的苗木全部成活。

1.3工程地点:
第二条工程质量标准
2.1苗木成活率符合现行《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2.2乙方保证所提供苗木全部是绿枝接,纯度95%以上,乙方向甲方无偿提供技术,保证品种,保证成活。如果有不长苗或死苗,乙方将无偿为甲方提供相应苗木进行补植。
2.3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标准和规范:。
第三条工程工期
3.1本移栽工程总工期为个日历日。

3.2开工日期______年___月___日。若甲方根据需要调整供苗日期,开工日期以甲方的通知为准。
3.3竣工日期年月日。乙方将本合同约定的苗木按照甲方约定的位置全部种植、栽培完毕并经甲方验收合格。
第四条工程价款
4.1工程总价款暂定为人民币(大写):元整。(¥元)。乙方按合同要求完成工作内容后,最终以本合同附件1所约定的单价和最终经甲方确认的乙方实际种植成活的苗木数量或面积按实结算。如有需要,甲方有权对本合同约定栽培的各类苗木的数量进行调整,乙方应当遵照执行。
4.2本合同附件1所约定的产品单价已经包含了树苗、草皮的采购费、起苗费、运输装卸费、栽植费、搭支架费、种植到位及竣工验收之前的苗木养护、培训费、人工费、利润、税金等乙方履行完毕本合同全部义务的所有费用。该单价一次性包干价,固定不变。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乙方不得要求甲方**任何费用。
第五条养护期
5.1苗木的养护期为年(月),自全部苗木种植栽培完毕并经甲方及监理验收合格之日起开始计算。

5.2在养护期内,乙方派遣名工作人员每周次至甲方处对全部苗木进行浇水、剪枝、培土、扶植、杀虫等养护工作,乙方必须保证所栽培的全部苗木的存活率达到95%以上(包含95%)。
5.3养护期满后未达到95%以上存活率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对死亡或濒临死亡的苗木按本合同约定的同类苗木的标准进行补栽。乙方承诺所补栽的苗木在补栽之日起二年内保活,如乙方拒绝补栽的,甲方有权另行委托他人采购并补栽,由此造成的损失甲方有权自应**给乙方的价款中直接扣除,不足部分乙方应当补齐。
第六条甲方权利和义务
6.1甲方向乙方提供种植期及养护期内的水源、电源,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甲方有权在应**给乙方的款项中直接扣除。
6.2甲方应对乙方进场施工人员进行安全、规章制度的交底工作。
6.3甲方有权对乙方在供货、种植或养护期内的一切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如有异议的,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要求进行整改。
6.4甲方应及时审批乙方的施工技术方案,及时签署施工和工程签证,在接到乙方的竣工验收通知后及时组织工程验收。

6.5甲方应按时向乙方**工程款。
第七条乙方权利和义务
7.1乙方应认真考察工程现场并确认该现场已经达到栽培全部苗木的条件,并保证全部苗木能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全部存活。
7.2乙方应当在每次供货的同时,向甲方出具各种苗木的产地证明、详细的苗木栽培及养护说明等一切与苗木有关的资料,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接货,由此引起的逾期交货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如甲方同意接货的,也并不免除乙方提交上述文件和资料的义务。
7.3在苗木种植期内,乙方负责苗木的保管,如因保管的原因导致苗木损坏或死亡的,由乙方承担责任。
7.4在本合同养护期届满之前,凡发生苗木毁损、灭失或病虫害,均由乙方承担责任。
7.5乙方负责对其在甲方处工作的相关人员的管理,并保证上述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如乙方人员自身发生或给甲方或第三人造**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该责任由乙方承担。乙方人员在甲方处的食宿由乙方自行承担并承担费用,与甲方无关。

7.6乙方应在本合同约定的养护期内派人免费给甲方提供各种苗木的栽培、养护、修剪、防虫等技术培训,并免费提供有关育苗护树的指导资料,以保证甲方人员能够独立掌握苗木的养护技能。乙方人员的食宿、培训等一切费用均包括在本合同总价款中,甲方无须另行**。
7.7乙方在苗木的栽培及存活期间,自行承担养护苗木所需要的土壤养护、化肥、农药等费用。
7.8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的有关规章制度,配合甲方的文物保护工作。
7.9乙方应严格执行甲方及甲方物业公司的管理规定,保证施工现场的环境整洁,不得打扰生活及污染环境,每次施工完毕要清理现场,做到工完场清。
第八条工程验收
8.1工程验收前,承包人要达到资料清、尾工清、材料清、地场清,做到工程完工场地清洁。
8.2验收标准:达到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和以下标准:

A.乔灌木的成活率应达到95%,珍贵树种、孤植树应保证成活;
B.花卉种植地应无杂草、无枯黄,生长茂盛,种植成活率达到95%;
C.草坪无杂草、无枯黄、无病虫害,覆盖率应达到95%;
D.绿地整洁,表面平整;
E.植物材料的整形修剪应符合设计要求。
F.其他:。
8.3甲方验收代表:。

8.4初验:苗木在运至甲方指定地点后,由甲方及监理按本合同约定的标准对苗木进行初验,初验合格并经甲方代表签字确认后作为付款之依据;如初验不合格,甲方有权拒绝接货并要求乙方更换。
8.5栽植:苗木全部种植栽培完毕后,乙方向甲方提交完整的苗木档案资料,甲方及监理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并经甲方代表签字确认后作为付款之依据。如验收不合格,甲方有权拒绝验收并要求整改,因此造成逾期竣工的,乙方应当承担逾期竣工的责任。
第九条工程价款的**
9.1**时间及数额
第一次
合同签订之日起个工作日内
第二次

苗木进场后个工作日内
第三次
竣工验收并签署交工验收证书后
个工作日内
第四次
养护期满后个月内
备注:乙方提供正规税务**作为甲方付款的前提条件

9.2**方式:
第十条违约责任
10.1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比例向乙方**工程款。甲方逾期付款的,应按照逾期未**款项金额的同期银行**利率向乙方**违约金。
10.2如乙方提供的苗木名称、规格、品种等级或质量等与本合同约定不符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通知后3日内按合同约定的标准重新提供苗木,如乙方逾期提供或拒绝提供达5日或重新提供后仍不符合约定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按照合同价款的20%向甲方**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相关经济损失。
10.3如乙方未能按时完成供货或种植栽培任务的,每逾期一日按合同总价款的5‰向甲方**违约金。逾期达5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按照合同价款的20%向甲方**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相关经济损失。
10.4如乙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养护义务或履行该义务不符合约定的,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要求进行整改并同时向甲方**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另行聘请他人养护苗木,所产生的费用甲方有权自应**给乙方的费用中双倍扣除。
10.5乙方违反本合同其他义务的,经甲方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满后仍未改正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由乙方承担本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赔偿金。

第十一条不可抗力
由于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时,遇到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立即书面通知合同相对方,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十五天内,向合同相对方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由合同各方按照事件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协商决定是否变更或解除合同。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未履行上述义务的,不能免除其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争议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如因本合同产生**,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未果,按以下第种方式解决:
A.提交甲方住所地人民**管辖;
B.提交西安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三条合同效力及其它

13.1在签订合同之前,甲方已告知乙方甲方管理相关制度及甲方安全管理制度。(详见附件2:《工程项目施工承诺书》)
13.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
13.3合同附件及补充协议是合同组成部分,具有与本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如附件与本文不一致,以本文为准;如补充协议与本文不一致,以补充协议为准。
13.4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一式份,甲、乙方各执份。
甲方(法人公章)
住所地:
法人代表:

日期:年月日
乙方(法人公章)
住所地:
法人代表:
日期:年月日
2、农药经营许可证办理资料明细?根据国务院《农药管理条例》的规定,经营、使用和储存农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其办理资料明细如下:
1.申请表:包括申请人基本信息、申请农药许可证的种类、经营的农药品种、经营场所的详细地址等信息。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申请人需要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在有效期内。
3.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需要提交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4.场所租赁合同(或房产证复印件)、场所房屋消防安全验收合格证明、领取工作服协议等方面证明经营场所的及使用情况。
5.许可证明:
①流通许可证(农业农村部颁发的);
②环境验收证明;
③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④营业执照;
⑤反应釜的质量证明;
⑥其他经营、使用农药必须的文书证明。
6.申请人及其经营农药品种代表性样品的检验报告。
7.近期免农药残留证明,也可提供制定农药残留标准的委托单位检测证明。
8.当地环保部门出具的《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建筑物消防验收合格证书》。
9.从事出口农用化肥、溶液设备、农机具等需要提交的相关资料和审批文件。

以上就是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所需要的详细资料清单,一般具体申请所需资料还需要根据当地要求而定。
拓展百科知识:农业物流农业物流(Agriculture logistics)是指以农业生产为核心而发生的一系列物品从供应地向接受地的实体流动和与之有关的技术、组织、管理活动。也就是使运输、储藏、加工、装卸、包装、流通和信息处理等基本功能实现有机结合。农业物流、农村物流、农产品物流三个概念中,农业物流的外延最大,可以包括后两者,也可以把“三农”领域的物流统称为农业物流。它分为生产、供应、**等类型物流,建立现代物流具有很广泛的现实意义。同时发展现代农业物流一定要适应农业现代化发展的战略。
拓展好文:关于做好2026年春耕化肥保供稳价工作的通知(发改经贸〔2026〕149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做好
2026年春耕化肥保供稳价工作的通知
发改经贸〔2026〕1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生态环境厅(局)、交通运输厅(局)、水利厅(局)、农业农村厅(局)、商务厅(委)、国资委,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市场监管局(委、厅),供销合作社,各铁路局集团公司,农业发展银行各省级分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远海运集团、国家能源集团、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国投集团公司、中国中化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供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全国煤炭交易中心,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中国农业生产资料流通协会:

化肥是农业生产的重要基础物资。2026年受国内外多重因素叠加影响,国内化肥市场形势复杂多变,经过各方面共同努力,化肥保供稳价工作取得积极成效,较好保障了国内农业生产需要。2026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国内化肥保供稳价工作仍面临不确定、不稳定因素,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统筹发展和安全,积极稳妥推动春耕化肥保供稳价工作高质量发展,切实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稳定化肥生产和要素供应
(一)稳定化肥生产。化肥的稳定生产是保供稳价的基础和前提,各地区、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保障国内化肥生产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主动落实出台的各项政策措施,督促指导重点化肥生产企业坚决落实好2026年最低生产计划,在符合环保、安全生产等要求和水资源支撑保障条件的前提下,推动本地化肥生产企业缩短停产时间,努力开工生产,提高产能利用率,做到“能开尽开、应开尽开”。钾肥生产大省有关部门支持钾肥企业提高钾资源利用效率,提升钾肥自主供应能力。
(二)保障生产要素供应。煤炭供应企业、化肥生产企业要加强供需对接,鼓励煤炭供应企业积极响应化肥生产企业需求,充分考虑化肥产品支农属性,将化肥生产用煤价格维持在合理水平,化肥生产企业要主动与上游煤炭供应企业开展业务对接,积极与煤炭企业建立稳定的商业关系。鼓励煤炭供应企业、铁路与重点化肥生产企业签订产运需三方中长期合同。各地要督促供需企业切实履行煤炭供应合同,及时协调解决企业存在的困难问题。铁路对已签订产运需三方中长期合同的化肥生产用煤运输计划与电煤同等优先安排。全国煤炭交易中心要将经产运需三方自主协商一致、单笔10万吨以上化肥用煤中长期合同,列为重点监管合同,并全部纳入国家诚信履约保障平台进行监管,原则上保证月度履约率不低于80%,季度和年度履约率不低于90%,监管情况按月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经贸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等天然气和硫磺生产供应企业要积极践行企业社会责任,加强气源落实和合同保供力度,保障面向国内市场的化肥生产所需天然气、硫磺等生产要素供应稳定、价格合理,特别是确保化肥生产重点省份原料供应。各地电力运行部门和电网企业要加强电力调度,支持化肥生产企业签订电力中长期合同,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不对化肥生产企业实施有序用电。化肥生产大省在组织电力市场交易时,要继续给予化肥生产企业倾斜支持,电力交易价格较本地燃煤发电基准价最高上浮不超过20%。湖北、贵州、云南等磷矿石产出大省要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决策部署,全面清理废除限制磷矿石全国流通的政策规定。钾肥生产大省水利部门要在符合水资源承载能力和生态保护要求的前提下,切实保障钾肥生产用水需求,指导钾肥生产企业合理高效用水。
二、提高化肥流通效率
(三)组织做好化肥干线运输。在疫情防控政策不断优化、生产生活秩序加快恢复、运输需求大量增加的情况下,铁路要积极调集运力,全力满足重点化肥和粮食生产集中地区化肥调运需求,重点向青海、新疆等钾肥生产基地倾斜运力,严格落实农用化肥铁路运价优惠政策。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优先保障供应国内的化肥及生产原料水路、公路运输通畅。公铁水等接驳站点要确保化肥高效集疏,优先协调保障化肥周转堆存用地用库、装卸用工、装卸设备和汽运车辆需要。各地要积极主动了解化肥生产企业运输需求,及时协调解决相关困难和问题。
(四)畅通化肥末端流通网络。粮食主产区特别是化肥调入大省相关部门要支持、推动农资流通企业加快备肥进销进度,鼓励农资流通企业与化肥生产企业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上下游良性合作机制,提高流通领域备肥积极性;积极引导化肥生产流通企业创新营销服务模式,利用微商、电商、直播带货等方式,直接面向终端用户**化肥,减少化肥流通环节、降低化肥流通成本、提升化肥流通现代化水平。供销社系统企业要充分发挥农资流通主渠道和“国家队”作用,根据当地种植结构实际,加大适销对路品种备货力度,提高余缺调剂能力,保证终端**网点货源充足,确保春耕期间化肥供应不断档脱销、不误农时;进一步提升县域化肥应急配送能力,保障极端情况下农民用肥需求;保持化肥合理进销差价,主动让利于农民。

三、积极稳妥做好储备和进出口调节
(五)充分发挥储备兜底保障作用。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中化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供销集团有限公司等重点化肥生产流通企业要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带头履行社会责任,积极承担国家化肥商业储备任务。各省级发展改革委、供销合作社等部门要会同有关承贷银行切实履行好国家化肥商业储备监督核查责任,督促承储企业严格按照《国家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办法》开展储备和投放工作,切实发挥国家化肥商业储备保供稳价作用。各省级发展改革委及时协调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和单位以及农发行等有关金融机构,解决本地区国家化肥商业储备承储企业在**、运输及货源等方面的困难。中国农业生产资料流通协会要切实做好“国家化肥商业储备数据管理平台”日常运营、维护工作,支持承储企业用好平台,并及时调度、积极反映企业在执行承储任务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六)优化完善进出口工作。主营进口企业要进一步做好钾肥进口工作,与国内接卸港口企业提前做好进口化肥船舶到港计划衔接,及时从港口提离进口货物,避免压港。深入挖掘国际铁路进口钾肥运输潜力,积极提供优质高效运输服务,优先保障进口钾肥口岸接运换装,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出台进口钾肥运价优惠补助政策。航运企业要积极克服各方面困难,全力保障进口钾肥海运运输需求。交通运输部门要及时督促有关港口优先接卸进口到港钾肥及硫磺等化肥生产原料,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优先安排进口钾肥、硫磺海运船舶靠港。各直属海关要为进口钾肥、硫磺提供通关便利,加快通关速度;继续执行好化肥出口检验制度,确保出口化肥质量。化肥行业协会要引导化肥企业加强行业自律,倡导企业持续优化内外销结构,春耕期间保障好国内用肥需求。
四、规范化肥市场生产经营秩序
(七)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化肥行为。各地农业农村、市场监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继续深入开展农资打假专项行动,加强从源头到地头、从生产到消费、从线下到线上的全链条各环节协同联动监管,切实加大对虚标含量、偷换养分、掺杂使假、以次充好、标识欺诈等制售假劣肥料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及时通过新闻媒体曝光典型案例。鼓励企业、媒体、个人等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农资打假工作,提高农民**意识和**能力,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发挥相关部门投诉举报热线及平台作用,切实维护化肥市场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和农民合法权益。加大化肥知识普及力度,增强农民识假辩假能力,提高农民对施用假冒伪劣化肥危害的认识,引导农民通过正规渠道**化肥。各地要引导和鼓励化肥生产企业按照《化肥产品追溯系统要求》标准建设产品追溯系统,加快实现化肥生产**全程可追溯,坚决打击制假售假行为。
(八)净化化肥市场经营环境。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大化肥市场监管力度,严厉查处化肥市场经营者相互串通、囤积居奇、捏造散布涨价信息等操纵市场、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化肥行业协会要及时发布真实客观的化肥市场形势和价格信息,针对化肥市场虚假信息、错误观点和言论及时发声纠正,营造良好市场**氛围;加强国际和国内化肥价格监测,相关变动情况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五、提升肥料施用水平

(九)持续推进化肥减量化。各地农业农村部门、供销合作社要不断提高农民科学施肥意识和水平,加大力度普及科学施肥知识,积极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机械深施、水肥一体化等科学施肥技术,引导农户科学施用缓控释肥料等新型肥料,推广应用种肥同播机、侧深施肥机等高效施肥机械;积极发展统测统配、智能配肥、代施代管等农化服务,提升施肥专业化、集约化水平和肥料利用率,推进化肥减量增效。
(十)加快提高有机肥替代水平。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统筹用好有机肥资源,因地制宜推广有机肥、生物有机肥、有机无机复混肥等,促进有机无机结合,指导农民通过增施有机肥、种植绿肥、秸秆还田、生物固氮等方式替代部分化学肥料投入,实现多元替代。
各地方、各方面要高度重视春耕化肥保供稳价工作,加大统筹协调力度,集中力量开展工作。省级发展改革委牵头本地区春耕化肥保供稳价工作,会同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国资、海关、市场监管、供销、铁路等部门和单位,结合本地实际,5月底前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会商,集中分析研判本地区春耕化肥市场供需和价格形势,主动协调解决化肥生产、运输、储备、**、使用等环节存在的问题,其中13个粮食主产省要成立专门的春耕化肥保供稳价工作专班。5月底前,各地区、各单位按月(次月前10日内)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经贸司)化肥保供稳价工作情况,其中各地区情况由省级发展改革委牵头汇总报送;6月份至年末,按季度(下一季度前10日内)报送工作情况。
特此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 政 部

生 态 环 境 部
交 通 运 输 部
水 利 部
农 业 农 村 部
商 务 部
国务院国资委
海 关 总 署

市场监管总局
供销合作总社
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2026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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