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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收购农药的处罚标准

2025-12-29 投稿人 : 懂农资网 围观 : 666 次

这一篇经验文章会给广大网友剖析“非法收购农药的处罚标准”的内容进行剖析,希望对广大农友有几分帮助,开始你的阅读吧!

非法收购农药的处罚标准
1、非法经营农药罪的司法解释?

非法经营农药罪就是未经许可生产、经营农药;农药经营者在农药中添加物质;委托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受托人加工、分装农药;生产、经营国家禁用的农药。

如果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农药活动,扰乱市场秩序,国家都会立案追诉,并作出相应的处罚。

2、农药无证经营处罚标准?

如果一个农药经营单位没有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一般来说将会面临以下的处罚:

1.要求限期申请许可证:如果该单位是因为遗漏、忘记或其他原因没有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相关部门可能会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内补办许可证,并正式进入资格审批程序。

2.给予罚款:农药经营单位没有许可证,也就未经监管部门批准经营农药,这时候监管部门可以根据相关条例与规定,对其处以罚款,罚款金额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3.吊销相关许可证:如果该单位在多次提醒和警告仍然没有办理相关许可证,监管部门可能会考虑吊销其相关许可证,或者停止其经营活动。

4.行政拘留:如果该单位的行为被认定为严重违法或犯罪,监管部门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对其进行行政拘留等惩罚。

非法收购农药的处罚标准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没有农药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不得经营、生产、**农药等相关活动。任何单位都应该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必要的许可证、资质才能开展业务活动。

3、农药侵权处罚规定?

农药侵权应该吊销营业执照并打款

4、豇豆收购点农药超标处罚案件?

近日,中国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豇豆生产企业被披露收购的豇豆中检出多种农药成分超标,引起公众广泛关注。

经调查,涉案企业在收购上游种植户的豇豆时未认真检查并**了超标豇豆,导致了该产品农药残留问题,最终被海盐县市场监管局处以经济处罚。此事件再度引发了人们对于食品安全的反思,企业必须切实承担起保障公共食品安全的责任,坚决杜绝违规收购、生产和**超标产品的行为。

拓展好文:最高人民**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惩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犯罪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印发

  《关于依法惩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犯罪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公通字〔2026〕19号

非法收购农药的处罚标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军事**、军事检察院,新疆**尔自治区高级人民**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了《关于依法惩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犯罪的指导意见》。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分别报告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

  最高人民**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2026年12月18日

  最高人民**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关于依法惩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犯罪的指导意见

非法收购农药的处罚标准

  为依法惩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犯罪,革除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有效防范重大公共卫生风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根据有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侦查、**、审判实践,制定本意见。

  一、依法严厉打击非法猎捕、杀害野生动物的犯罪行为,从源头上防控非法野生动物交易。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定罪处罚。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狩猎罪定罪处罚。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定罪处罚。

  二、依法严厉打击非法收购、运输、出售、进出口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犯罪行为,切断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的利益链条。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以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定罪处罚。

非法收购农药的处罚标准

  **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符合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以**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定罪处罚。

  三、依法严厉打击以食用或者其他目的非法**野生动物的犯罪行为,坚决革除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为食用或者其他目的而非法**,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定罪处罚。

  四、二次以上实施本意见第一条至第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二年内二次以上实施本意见第一条至第三条规定的行为未经处理的,数量、数额累计计算。

  五、明知他人实施非法野生动物交易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一)提供**、资金、账号、车辆、设备、技术、许可**的;

  (二)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仓储、保管、快递、邮寄、网络信息交互等便利条件或者其他服务的;

非法收购农药的处罚标准

  (三)提供广告宣传等帮助行为的。

  六、对涉案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可以根据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价值评估标准和方法核算。对野生动物制品,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核算,但核算总额不能超过该种野生动物的整体价值。具有特殊利用价值或者导致动物死亡的主要部分,核算方法不明确的,其价值标准最高可以按照该种动物整体价值标准的80%予以折算,其他部分价值标准最高可以按整体价值标准的20%予以折算,但是按照上述方法核算的价值明显不当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妥当予以核算。核算价值低于实际交易价格的,以实际交易价格认定。

  根据前款规定难以确定涉案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的,依据下列机构出具的报告,结合其他证据作出认定:

  (一)价格认证机构出具的报告;

  (二)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海关总署等指定的机构出具的报告;

  (三)地、市级以上人民**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直属海关等出具的报告。

  七、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种属类别,非法捕捞、狩猎的工具、方法,以及对野生动物资源的损害程度、食用涉案野生动物对人体健康的危害程度等专门性问题,可以由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侦查机关或者有专门知识的人依据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出具认定意见。难以确定的,依据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或者本意见第六条第二款所列机构出具的报告,结合其他证据作出认定。

非法收购农药的处罚标准

  八、办理非法野生动物交易案件中,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对不易保管的涉案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在做好拍摄、提取检材或者制作足以反映原物形态特征或者内容的照片、录像等取证工作后,可以移交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及其指定的机构依法处置。对存在或者可能存在疫病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应立即通知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处置。

  九、实施本意见规定的行为,在认定是否构成犯罪以及裁量刑罚时,应当考虑涉案动物是否系人工繁育、物种的濒危程度、野外存活状况、人工繁育情况、是否列入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以及行为手段、对野生动物资源的损害程度、食用涉案野生动物对人体健康的危害程度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确保罪责刑相适应。相关定罪量刑标准明显不适宜的,可以根据案件的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妥当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