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蔬菜农药残留怎么处罚的

2025-12-29 投稿人 : 懂农资网 围观 : 649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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蔬菜农药残留怎么处罚的
1、农药残留超标农民怎么处罚?

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2、蔬菜抽检农药残留罚款标准?

蔬菜农药超标罚款标准如下:

1、所售违禁农药价值在100元以下的,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2、价值在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3、价值在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处以5000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4、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5、两次以上**违禁农药的,处以元以上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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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农药残留必须做好什么

1、合理使用农药;

2、安全使用农药;

3、采取避毒措施;

4、综合防治;

5、掌握收获期;

6、进行去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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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加强宣传教育力度;

8、加大农药监督管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

(一)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

(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三)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蔬菜农药残留怎么处罚的

(四)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

(五)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3、饭店蔬菜农药超标怎么处罚?

饭店蔬菜被查出农药超标的,对经营者的处罚为:由县级以上人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4、饭店蔬菜农药超标处罚标准?

是存在的。根据《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如果经营者**的蔬菜、水果等农产品中的残留农药超过国家标准,将会受到处罚,罚款的数额根据情节轻重而定。农药残留超标可能会造成对人体健康的危害,所以**严格规定了相关的标准。除了处罚,饭店还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严重时会被吊销营业执照,并被注销食品经营许可证。为了保障大家的健康,相关部门应该加强监管力度,同时提高行业从业人员的素质,加强食品安全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的食品安全意识。

5、蔬菜超标处罚标准?

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3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

(一)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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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三)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四)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

(五)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拓展好文:蔬菜抽检不合格怎么处罚

  超市买到过期食品可以要求赔偿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法律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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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四)生产经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六)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七)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八)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

  (九)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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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