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加工贸易 农药加工贸易公司排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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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进口农药?
进口农药,就是由国外进口至我国的杀虫剂、杀菌剂、除草剂、杀鼠剂及植物生长调节剂等诸多农药的总称。
但在我国所见到的进口农药,并不是真正意义上从国外原装进口的制剂,通常是国外农药公司在我国取得农药登记后,按照其登记含量及相关标准,由国内农药企业代加工生产而成。
农药化肥专业是冷门吗?
我国所需的农业科技人才达到百万左右,而且现代意义上的农林专业并不是养鸡养猪,种菜等内容,还包括生态、营养、动植物检疫检验加工,花卉,农药、克隆、化肥、农产品贸易,园林规划等内容,非常广泛。
农林方面专业确实是冷门专业,很多考生不愿意报考,前几年的工资不高,比金融专业差得很多,但是近几年以及以后的农业人才的紧缺,工资水平有了大幅度的提高,国家也越来越重视。
农业公司购进农药会计分录?
看采用实际成本法或计划成本法,如果不再加工,采用售价金额核算。
借:商品采购/库存商品—农药
应交税费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
材料成本差异
农药销售安全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保证农药质量,保护农业、林业生产和生态环境,维护人畜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药,是指用于预防、消灭或者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地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化学合成或者来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质的一种物质或者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及其制剂。

前款农药包括用于不同目的、场所的下列各类:
(一)预防、消灭或者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包括昆虫、蜱、螨)、草和鼠、软体动物等有害生物的;
(二)预防、消灭或者控制仓储病、虫、鼠和其他有害生物的;
(三)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
(四)用于农业、林业产品防腐或者保鲜的;
(五)预防、消灭或者控制蚊、蝇、蜚蠊、鼠和其他有害生物的;
(六)预防、消灭或者控制危害河流堤坝、铁路、机场、建筑物和其他场所的有害生物的。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和使用农药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研制、生产和使用安全、高效、经济的农药。
第五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农药登记和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登记,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农药登记
第六条
国家实行农药登记制度。
生产(包括原药生产、制剂加工和分装,下同)农药和进口农药,必须进行登记。
第七条
国内首次生产的农药和首次进口的农药的登记,按照下列三个阶段进行:
(一)田间试验阶段:申请登记的农药,由其研制者提出田间试验申请,经批准,方可进行田间试验;田间试验阶段的农药不得销售。

(二)临时登记阶段:田间试验后,需要进行田间试验示范、试销的农药以及在特殊情况下需要使用的农药,由其生产者申请临时登记,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给农药临时登记证后,方可在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田间试验示范、试销。
(三)正式登记阶段:经田间试验示范、试销可以作为正式商品流通的农药,由其生产者申请正式登记,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给农药登记证后,方可生产、销售。
农药登记证和农药临时登记证应当规定登记有效期限;登记有效期限届满,需要继续生产或者继续向中国出售农药产品的,应当在登记有效期限届满前申请续展登记。
经正式登记和临时登记的农药,在登记有效期限内改变剂型、含量或者使用范围、使用方法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第八条
依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申请农药登记时,其研制者、生产者或者向中国出售农药的外国企业应当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农药样品,并按照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农药登记要求,提供农药的产品化学、毒理学、药效、残留、环境影响、标签等方面的资料。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负责全国的农药具体登记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具体登记工作。

第九条
国务院农业、林业、工业产品许可管理、卫生、环境保护、粮食部门和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等部门推荐的农药管理专家和农药技术专家,组成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
农药正式登记的申请资料分别经国务院农业、工业产品许可管理、卫生、环境保护部门和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审查并签署意见后,由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对农药的产品化学、毒理学、药效、残留、环境影响等作出评价。根据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的评价,符合条件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给农药登记证。
第十条
国家对获得首次登记的、含有新化合物的农药的申请人提交的其自己所取得且未披露的试验数据和其他数据实施保护。
自登记之日起6年内,对其他申请人未经已获得登记的申请人同意,使用前款数据申请农药登记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其他申请人提交其自己所取得的数据的除外。
除下列情况外,登记机关不得披露第一款规定的数据:

(一)公共利益需要;
(二)已采取措施确保该类信息不会被不正当地进行商业使用。
第十一条
生产其他厂家已经登记的相同农药产品的,其生产者应当申请办理农药登记,提供农药样品和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资料,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给农药登记证。
第三章农药生产
第十二条
农药生产应当符合国家农药工业的产业政策。

第十三条
开办农药生产企业(包括联营、设立分厂和非农药生产企业设立农药生产车间),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批准; 法律、行政法规对企业设立的条件和审核或者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有与其生产的农药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二)有与其生产的农药相适应的厂房、生产设施和卫生环境;
(三)有符合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标准的设施和相应的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
(四)有产品质量标准和产品质量保证体系;
(五)所生产的农药是依法取得农药登记的农药;

(六)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并且污染物排放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农药生产企业经批准后,方可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农药生产许可制度。
生产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农药的,应当向国务院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申请农药生产许可证。
生产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但已有企业标准的农药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批准,发给农药生产批准文件。
第十五条

农药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农药产品质量标准、技术规程进行生产,生产记录必须完整、准确。
第十六条
农药产品包装必须贴有标签或者附具说明书。标签应当紧贴或者印制在农药包装物上。标签或者说明书上应当注明农药名称、企业名称、产品批号和农药登记证号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号、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以及农药的有效成份、含量、重量、产品性能、毒性、用途、使用技术、使用方法、生产日期、有效期和注意事项等;农药分装的,还应当注明分装单位。
第十七条
农药产品出厂前,应当经过质量检验并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不得出厂。
第四章农药经营
第十八条

下列单位可以经营农药:
(一)供销合作社的农业生产资料经营单位;
(二)植物保护站;
(三)土壤肥料站;
(四)农业、林业技术推广机构;
(五)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
(六)农药生产企业;

(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经营单位。
经营的农药属于化学危险物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经营许可证。
第十九条
农药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农药:
(一)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技术人员;
(二)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安全防护措施和环境污染防治设施、措施;
(三)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规章制度;

(四)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制度和管理手段。
第二十条
农药经营单位购进农药,应当将农药产品与产品标签或者说明书、产品质量合格证核对无误,并进行质量检验。
禁止收购、销售无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无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无产品质量标准和产品质量合格证和检验不合格的农药。
第二十一条
农药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农药储备工作。
贮存农药应当建立和执行仓储保管制度,确保农药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二十二条
农药经营单位销售农药,必须保证质量,农药产品与产品标签或者说明书、产品质量合格证应当核对无误。
农药经营单位应当向使用农药的单位和个人正确说明农药的用途、使用方法、用量、中毒急救措施和注意事项。
第二十三条
超过产品质量保证期限的农药产品,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检验,符合标准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销售; 必须注明“过期农药”字样,并附具使用方法和用量。
第五章农药使用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植保方针,组织推广安全、高效农药,开展培训活动,提高农民施药技术水平,并做好病虫害预测预报工作。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指导,根据本地区农业病、虫、草、鼠害发生情况,制定农药轮换使用规划,有计划地轮换使用农药,减缓病、虫、草、鼠的抗药性,提高防治效果。
第二十六条
使用农药应当遵守农药防毒规程,正确配药、施药,做好废弃物处理和安全防护工作,防止农药污染环境和农药中毒事故。
第二十七条
使用农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农药安全、合理使用的规定,按照规定的用药量、用药次数、用药方法和安全间隔期施药,防止污染农副产品。

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防治卫生害虫,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
第二十八条
使用农药应当注意保护环境、有益生物和珍稀物种。
严禁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
第二十九条
林业、粮食、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林业、储粮、卫生用农药的安全、合理使用的指导。
第六章其他规定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的农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进口或者使用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的农药。
进口农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海关出示其取得的中国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
第三十一条
禁止生产、经营和使用假农药。
下列农药为假农药:

(一)以非农药冒充农药或者以此种农药冒充他种农药的;
(二)所含有效成份的种类、名称与产品标签或者说明书上注明的农药有效成份的种类、名称不符的。
第三十二条
禁止生产、经营和使用劣质农药。
下列农药为劣质农药:
(一)不符合农药产品质量标准的;
(二)失去使用效能的;

(三)混有导致药害等有害成份的。
第三十三条
禁止经营产品包装上未附标签或者标签残缺不清的农药。
第三十四条
未经登记的农药,禁止刊登、播放、设置、张贴广告。
农药广告内容必须与农药登记的内容一致,并依照广告法和国家有关农药广告管理的规定接受审查。
第三十五条

经登记的农药,在登记有效期内发现对农业、林业、人畜安全、生态环境有严重危害的,经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审议,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宣布限制使用或者撤销登记。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或者撤销登记的农药。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做好农副产品中农药残留量的检测工作,并公布检测结果。
第三十八条
禁止销售农药残留量超过标准的农副产品。

第三十九条
处理假农药、劣质农药、过期报废农药、禁用农药、废弃农药包装和其他含农药的废弃物,必须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防止污染环境。
第七章罚则
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危险物品肇事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一)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擅自生产、经营农药的,或者生产、经营已撤销登记的农药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有效期限届满未办理续展登记,擅自继续生产该农药的,责令限期补办续展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补办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

(三)生产、经营产品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农药产品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不按照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使用农药的,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一)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农药生产企业的,或者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擅自生产农药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的规定,擅自生产农药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
第四十二条

假冒、伪造或者转让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农药登记证号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号、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收缴或者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由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收缴或者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农药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部门没收假农药、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
,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由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
第四十四条
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生产、经营农药的,或者违反农药广告管理规定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虚假广告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农药中毒、环境污染、药害等事故或者其他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农药过程中发生重大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七条
农药管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受贿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与农药有关的国际条约与本条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自1997年5月8日起施行。
农药乳油制剂是怎样加工而成的?
所谓的乳油是指农药的剂型,农药的原药一般不能直接使用,必须加工配制成各种类型的制剂,才能使用。乳油是指液态原药与液态助剂加工而成的。每种农药助剂都有特定的功能:有的起稀释原药的作用;有的可帮助原药均匀地分散在制剂中;有的可防止粒滴凝聚变大;有的可增加粒子的湿润性、粘附性或渗透性;有的可防止有效成分的分解;有的可增加施药的安全性,等等。 农药助剂的功能,不外乎改善农药的物理或化学性能,最大限度地发挥药效或有助于安全施药。
农药知识讲解?
一、什么是农药
是指用于预防、消灭或者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害等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地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化学药品,或者来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质的一种物质或者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及其制剂。
二、农药基本作用

1、基本性能
各种农药原药的理化性质相差甚远,配制成制剂所选用的表面活性剂也不同,并不是所有的表面活性剂都可用在农药中。
作为农药助剂的表面活性剂应具有如下基本性能:首先适合农药加工和应用的目的,有助于充分发挥药效; 在实际使用条件下对作物安全,对人、畜、鱼类毒性小;再 所配制剂稳定,在有效储存期内不变质且使用方便,安全; 资源丰富,成本低廉。
因而,农药用表面活性剂即应运而生,并常冠以特殊的商品名,如农乳700#、农助2号等。
2、对农药的增效性
一般而言,表面活性剂是农药的非生物活性组分。但由于农药是撒施在作物上使用的,农药中的表面活性剂对靶标生物将产生影响。
表面活性剂对农药的增效性是表面活性剂作用于靶标生物产生有效影响的表现。

表面活性剂改善了农药在生物体表面(植物叶面和虫体表面)的分布和附着,增加生物体对药剂的吸收,甚至增加药剂在生物体内的输导,从而提高了农药的生物活性。
如,茶皂素对哒螨灵有显著增效作用;由振国等人的研究表明:表面活性剂Silwet.L77和Sco-lil显著降低了普杀特药液的表面张力,因而显著提高了其在叶片上的喷后附着量;DucholtZ研究了几种表面活性剂对RH0007(Hy-brex)在冬小麦植物体内输导和吸收,结果显示,在不同表面活性剂存在下,叶面对药物吸收增加了0.7-1.5倍。
Joel Coret等人通过对C14草甘膦和C14绿麦隆在非子型表面活性剂-药剂-植物表皮之间相互作用的研究表明,表皮的输导随EO值不同而变化。
不同EO值的表面活性剂可改变植物表皮的亲水、亲脂性,使用亲水或亲脂的药剂都容易穿透植物表皮;刘支前等报道,有机硅表面活性剂可诱导草甘膦快速地通过气孔被植物吸收。
3、对生物的作用
有些表面活性剂如阳离子型表面活性剂,本身就具有杀菌作用,人们利用该性质,开发了植物生长抑制剂、除草剂等。
茶皂素是一种优良的非离子型表面活性剂,也是一种植物杀虫剂。

据CNA,十二烷基苯磺酸钠(钾)等具有强烈的溶菌作用,将它与具有生物活性的有机含氮化合物结合,可得到杀菌谱很广的具有化学溶菌作用的杀菌剂。
表面活性剂作用很大,但并不是所有的表面活性剂都可用于农药中,因为有些农药中的表面活性剂对作物产生药害作用,因此农药用表面活性剂除需根据原药性质选择外,还要考虑其对作物对象的影响。
2026年世界农药公司排名?
1.先正达
?
成立时间:2000年
先正达是捷利康农化公司单独将农作物保护板块单独成立的一个杀虫剂品牌,该品牌致力于为全球农民提供好用专业的杀虫剂产品,为农作物生产、供应和加工的各环节提供安全有效的防护方案。
2.拜耳作物科学

?
成立时间:1863年
拜耳作物科学是拜耳作物科学公司旗下的一个杀虫剂品牌,该公司隶属于德国大型的拜耳集团,背靠着大集团的背景,致力于研发农作物保护产品和害虫灭杀剂,为可持续农业发展提供可靠的路径。
3.安道麦
?
成立时间:1998年
安道麦是安道麦股份有限公司旗下的一个杀虫剂品牌,该公司是我国一家非常专业的农药和化工品生产商,旗下有着属于自己的农药研发基地,能够推出对不同害虫都有作用的农药和保护产品。

4.杜邦农化
?
成立时间:1990年
杜邦农化是我国一个比较有名的杀虫剂品牌,隶属于上海杜邦农化有限公司,该公司的主营业务范围围绕着农业杀虫剂和农业化工品而展开,旗下有着属于自己的制造基地,能够研发大量农药产品。
5.红太阳
?
成立时间:1990年

红太阳是我国一个以无公害农药为研发目标的杀虫剂品牌,隶属于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在草甘膦龙头股排行榜中,该公司在国内有着一个大型的中央研发基地,还在各个城市有着68个实验研发中心,对于农药研发非常的专业。
6.扬农
?
成立时间:1999年
扬农是江苏扬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旗下的一个杀虫剂品牌,该公司在农业化工药品的生厂上非常专业,经过短短3年的业务发展,该公司就已经成功上市,受到了广大消费者的喜爱与欢迎。
7.新安
?

成立时间:1965年
新安是我国一个知名度比较高的杀虫剂品牌,隶属于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该公司在全球都设置了运营网络,旗下主要分为农用化学品和有机硅材料两个板块,对于化学试剂和三氯氧磷都有生产和销售。
8.江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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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时间:1958年
江山是南通江山农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旗下的一个杀虫剂品牌,该公司是由之前的国家大企业南通农药厂演变而来的,有着基础的农药制作经验,对于化学农药、有机化学品和无机化学品都有研发和生产。
9.福华

?
成立时间:2026年
福华是一个非常受农民们欢迎的杀虫剂品牌,隶属于四川省乐山市福华农科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是我国一家集研发、生产和加工为一体的农药生产商,旗下的产品主要有各类农药和其他化工产品。
10.诺普信
?
成立时间:1999年
诺普信是深圳诺普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旗下的一个杀虫剂品牌,该公司是我国一家以农化产品为主营业务的知名农药生产商,旗下有着诸多研究员和农艺师,在2026年的时候就已经成功上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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