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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生产与经营规定最新

2025-12-27 投稿人 : 懂农资网 围观 : 523 次
1、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写着**化工产品(不含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及化学危险品)能经营买卖农药或者杀虫剂么?农药有多种,杀虫剂也是农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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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农药列入了《危险化学品名录》和《易制毒化学品目录》重。营业执照上面没写农药的话,应该不行。按农药管理条例,下列单位可以经营农药:(一)供销合作社的农业生产资料经营单位;(二)植物保护站;(三)土壤肥料站;(四)农业、林业技术推广机构;(五)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六)农药生产企业;

2、《农药登记资料规定?

1.1为规范农药登记工作,保证农药产品质量,促进农业发展,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农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农药登记资料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1.2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生产(包括原药生产、制剂加工和分装)和从境外进口农药产品的登记。

1.3申请人应当符合《条例》的要求。境外申请人应当在我国境内设有依法登记的办事处或代理机构。

1.4新农药、新制剂产品登记分为田间试验、临时登记和正式登记三个阶段。

1.5申请农药登记应当按照本规定提供登记资料和农药样品。

1.5.1申请新农药临时登记或正式登记,应当提供有效成分纯品或标准品2克,有效成分重要代谢物、相关杂质标准品0.5克,原药100克(毫升),制剂250克(毫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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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进行药效、残留、毒性、环境等农药登记试验的样品应当是成熟定型的试验产品,并经省级以上法定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境内产品由申请人所在辖区的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农药检定机构)封样,境外产品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封样。

1.5.3申报的资料应当完整、规范,数据应当真实、有效。申请表、产品摘要资料和产品安全数据单(MSDS)应当提供电子文本。

1.5.3.1农药药效、残留、毒理学、环境影响和原药全组分分析等登记试验资料应当由农业部公告具有相应资质的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出具;农药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应当由省级以上法定质量检测机构出具。

1.5.3.2境外试验资料应当由农业部确认的机构出具,并附中文摘要资料。

1.5.3.3农药登记的室外试验应当根据产品登记使用范围的分布情况,选择有代表性的地区进行。

1.5.3.4引用文献资料应当注明著作名称、刊物名称及卷、期、页等。

1.5.3.5产品对人畜、作物、环境影响等可能产生危害的,申请人应当提供危害控制措施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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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供登记资料的真实性和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作出书面声明,并承诺对可能构成的侵权后果负责。

1.7国家对首次登记的、含有新化合物农药的申请人提供的其自己所取得的且未被披露的试验数据和其他数据实施保护。

自登记之日起6年内,对其他申请人未经已获得登记的申请人同意,使用前款数据申请农药登记的,农业部不予登记;其他申请人提供其自已所取得的数据的除外。

3、农药经营许可证跟营业执照是一个东西么?

农药经营者先在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上没有经营农药或者农药(限制使用农药除外)的标注,再到农业部门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拿着农药经营许可证到工商部门变更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工商部门在营业执照上添加上经营农药或者农药(限制使用农药除外)。参照我国《公司法》规定,农药经营营业地址与办公地址是应该一致的。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应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还明确要求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的住所只能有一个。公司的住所应当在其公司登记机关辖区内。根据上述规定,农药经营单位是具有法人的公司,就必须在其登记注册的住所地址从事农药经营活动。

4、关于使用农药造成环境污染法律有何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农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防止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禁止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种子、农业机械等可能危害人畜安全的农业生产资料的生产经营,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登记或者许可制度。各级人民**应当建立健全农业生产资料的安全使用制度,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等农业生产资料和其他禁止使用的产品。”

(3)国务院《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指导,根据本地区农业病、虫、草、鼠害发生情况,制定农药轮换使用规划,有计划地轮换使用农药,减缓病、虫、草、鼠的抗药性,提高防治效果。”第二十六条规定:“使用农药应当遵守农药防毒规程,正确配药、施药,做好废弃物处理和安全防护工作,防止农药污染环境和农药中毒事故。”第二十七条规定:“使用农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农药安全、合理使用的规定,按照规定的用药量、用药次数、用药方法和安全间隔期施药,防止污染农副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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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农业部颁布的《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各级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应当指导农民按照《农药安全使用规定》和《农药合理使用准则》等有关规定使用农药,防止农药中毒和药害事故发生。”第二十八条规定:“农药使用者应当确认农药标签清晰,农药登记证号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号、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者生产批准文件号齐全后,方可使用农药。农药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产品标签规定的剂量、防治对象、使用方法、施药适期、注意事项施用农药,不得随意改变。”第二十九条规定:“各级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应当大力推广使用安全、高效、经济的农药。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防治卫生害虫,不得用于瓜类、蔬菜、果树、茶叶、中草药材等。”第三十条规定:“为了有计划地轮换使用农药,减缓病、虫、草、鼠的抗药性,提高防治效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农业部审查同意后,可以在一定区域内限制使用某些农药。”

5、农药经营许可证怎么办?

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经营人员的学历或者培训证明;

4、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地址、面积、平面图等说明材料及照片;

5、计算机管理系统、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设备、安全防护、仓储设施等清单及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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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有关管理制度目录及文本;

7、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声明;

8、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拓展百科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26 号 ,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自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施行。为了加强对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保证农药质量,保护农业、林业生产和生态环境,维护人畜安全,制定本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与农药有关的国际条约与本条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本条例自1997年5月8日起施行。


拓展好文:截止到7月10日!这些农药经营规定有变动!

近日,农业农村部发布关于征求《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面向全国征集意见。该征求意见截至2026年7月10日。

本次修订草案对农药经营者从业条件和要求都有较大的变动,几乎对农药经营重新提了要求,将原来的6章31条,增改为7章43条,单从数量来说本次修订草案就比原来的增加了12条,其它条款也有一定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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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改动较大的一项为,农药经营者无需再有农学、植保、农药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专业教育培训机构五十六学时以上的学习经历。但需有与农药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农药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人员需要身体健康,且年龄在70周岁以下。

1.农药店需配备专业技术人员

有与农药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农药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是农药经营者需要具备的条件之一。修订草案将农药从业人员分为农药经营者的负责人(法人代表)和专业技术人员两大类。其中,农药经营负责人应熟悉农药管理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具备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能力;具备承担与经营风险相适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近五年内在农药行业无不良记录。

农药经营专业技术人员应熟悉农药管理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掌握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能够诊断当地常见病虫害,合理开具用药处方;能够正确说明所开具处方农药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 身体健康,年龄在70周岁以下;近五年内无关联性农药安全责任事故或农药行业不良记录。而且按照修订草案要求,技术人员的信息需写到农药经营许可证上。

对于农药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修订草案有了更为严格的要求,在原来面积要求的基础上增加了:不得毗邻饮用水源或学校等其他特殊敏感场所。针对之前热议的外贸企业经营场所的问题,本次修订草案也考虑到了,其第二章第九条指出:从事农药进出口贸易的经营者,其营业场所可以是其住所,仓储场所可以租用农药生产企业仓库或港口中转仓库等。

2.开店无需五十六学时培训证明

农药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也是农药从业人员需要重点关注的,记者梳理 修订草案全文并未发现农学、植保、农药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专业教育培训机构五十六学时以上的学习经历的要求。这也意味着,修订草案通过后,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的时候,农药从业者无需再向农业部门提交经营人员的学历或者五十六学时的培训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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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农药从业者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的时候需要提交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所属植物保护或农药管理机构出具的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证明。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从修订草案到新的条例实施还需要一定的时间,这期间有人想要从事农药经营,仍要满足原来条例的要求,仍需要相应的学历或者是五十六学时的培训证明。

农药经营许可证的样式也或将有所变动,修订草案第三章第十六条指出:农药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许可证编号、经营者名称、住所、营业场所、仓储场所、经营范围、有效期、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事项。这较老版的经营许可证新增了专业技术人员,这也意味着专业技术人员与门店的关系将更加紧密,如果更换技术人员意味着门店可能需要重新换证。

修订草案规定的农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仍为五年,但是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延续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交申请表、农药经营情况综合报告等材料,综合报告包括农药经营人员、营业场所或仓储场所面积变化与租赁、管理制度等变化情况, 农药经营人员五年内再培训情况及相关证明,农药采购台账与**台账等制度落实情况等。 也就是说虽然没有了五十六学时的要求,但是农药经营人员的培训提升还是必不可少的。

3.网销农药不但有证还要有设备

网售农药一直是大家关注的热点话题,本次修订草案将网络**农药也纳入重点监管范围,并提出详细要求。不但要符合线下门店的要求,还应满足线上**的要求,而且条款更多。

修订草案第九条指出:利用网络**农药的,应当取得线下实体店农药经营许可证,还应当具有支撑线上产品展示和病虫害诊断咨询的设施设备;并具备线上**电子记录追溯系统。

第五章第二十八条要求:利用网络**农药的经营者应当建立农药**电子台账,能查询网络**的农药数据。台账应当完整真实,主要记录农药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企业、**人及其手机号码、使用范围、**日期等内容,**台账应当与**行为相符,并保存两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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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第三十七条指出: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这 其中包括 利用网络**农药的经营者未在醒目位置披露公布农药产品标签和实物照片,或者所公布的标签与所**的产品标签不一致的行为。

除对农药经营者要求为,对第三方平台也有了要求。修订法案第二十九条指出 :提供农药网络交易服务的第三方平台应当要求申请进入平台的网络农药经营者做到实名登记,提交其身份证明、地址、联系方式、农药经营许可证等真实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农药经营者档案,并定期核验更新。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农药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造成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4.****或将面临高额罚款

第五章:经营者的义务,是本次新增的章节,共计7条,对农药经营场所**摆放、专业技术人员的着装佩戴以及行为规范都有了明确的要求。

其中一条为:农药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有适宜农药经营服务的着装,佩戴服务胸牌和必要的防护用品,便于农药**人识别;**农药前应当向**人了解病虫害发生情况和购药需求,科学合理推荐农药产品,并告知安全用药注意事项。 不得违规推荐农药、不得误导**人、不得违反农药减量原则****。

按照修订法案第三十七条要求,农药经营者违规推荐农药、误导**人或违反农药减量原则****农药的,将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