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残留检测的国家机构最新 农药残留检测设备及信息共享平台研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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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谱尼检测中心
北京谱尼检测中心是010-,。北京谱尼医学检验实验室核酸检测点:机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锦带路66号院1号楼5层101。联系:400-819-5688(周一到周日),010-(周一到周六)。预约方式:1、“北京谱尼医学实验室”公众号预约;2、预约;3、谱尼测试官网预约。
北京谱尼检测中心监测项目
我中心能做食品、保健品中营养成分、功效成分、重金属、农药残留、抗生素等有害物质的检测以及生物组织和生物制品的检测。我实验室长期还承担绿色食品、绿色中药的分析检测以及食品安全、中药中有害物质的研究等相关科研课题。
尤其近几年开展了大量的保健品、茶叶的分析检测、为众多的食品厂、茶商、超市提供食品安全方面的分析检测,在此方面积累了大量的实践经验和科学数据。我中心还成为国家指定的有机产品、无公害农产品检测机构。
哪些机构可做农药残留检测
可做农药残留检测机构有:英格尔检测、谱尼测试集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
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创立于2026年,总部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现已发展成为拥有26个大型实验基地、52家全资子公司,服务网络遍布全国的大型综合性检验认证集团。2026年9月16日,谱尼测试成功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发行上市,公司股票代码为。
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北京市批准的生物医药类工程实验室、北京市科委认定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北京市经信委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

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全资子公司北京谱尼医学实验室成为新冠病毒核酸检验机构之一,承担北京新冠病毒核酸检验工作。
参考资料:
PONY谱尼测试集团(简称“谱尼测试”)创立于2026年,集团总部位于北京,现已发展成为员工总人数近6000人,拥有20多个大型实验基地、30多家全资子公司的综合性检验检测认证集团。 谱尼测试拥有完备的服务体系,可提供综合的检验检测、认证、监测、校准、评价、咨询等服务。
业务涵盖食品、医药、保健品、农产品、生态环境、消费品、电子电器、汽车、基因、建材、验厂验货、计量、认证、毒理、职业卫生、绿色低碳节能等领域。具备CMA、CNAS、食品复检机构、CATL、CCC、DILAC、计量、认证等资质,检测报告获得90多个国别和地区的公认。
农药兽药残留问题与国家国家政策
法律分析:目前,我国的农药残留安全标准是1ppm。这是个什么概念呢。也就是说每一百万克蔬菜中,允许残留1克农药。单从这个数字来看,还是比较安全的。 蔬菜的农药残留值大于这个标准,就算是超标了。目前,我国的农药残留安全标准是1ppm。这是个什么概念呢。也就是说每一百万克蔬菜中,允许残留1克农药。单从这个数字来看,还是比较安全的。 蔬菜的农药残留值大于这个标准,就算是超标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八十八条 对依照本法规定实施的检验 有异议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自收到检验 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实施抽样检验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上一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复检申请,由受理复检申请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公布的复检机构名录中随机确定复检机构进行复检。复检机构出具的复检 为最终检验 。复检机构与初检机构不得为同一机构。复检机构名录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共同公布。
武汉市蔬菜农药残留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蔬菜农药残留的监督管理,确保蔬菜食用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蔬菜生产、销售、加工和农药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市生产和销售的蔬菜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蔬菜农药残留标准。本条例所称蔬菜农药残留,是指在使用化学农药后,残存在蔬菜中的农药(包括农药原体及其有毒代谢物、降解物和杂质)。第三条 农业行政部门主管蔬菜农药残留的监督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农药经营和蔬菜生产中农药的使用,监督管理蔬菜生产者的蔬菜农药残留自检工作,抽检在园蔬菜的农药残留;会同环保等有关部门加强对蔬菜基地的环境监测,防治环境污染。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监督管理蔬菜批发市场举办单位和蔬菜加工单位的蔬菜农药残留自检工作,抽检上市销售的蔬菜农药残留。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管理集贸市场举办单位的蔬菜农药残留自检工作。
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超市蔬菜农药残留自检工作,负责餐饮业经营单位在食品加工过程中蔬菜农药残留的监督管理。
有关部门在蔬菜农药残留监督管理工作中,不得进行重复检测和处罚。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蔬菜农药残留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专项资金用于蔬菜农药残留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农业行政部门和蔬菜产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农场应当开展蔬菜病虫害的预测预报工作,并对蔬菜生产者进行职业道德和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宣传、教育及配药、施药技术辅导,防止采收农药残留超标的蔬菜出售。第六条 农业行政部门应当推广抗病、抗虫蔬菜品种和蔬菜种植、防治病虫害的新技术,指导和监督蔬菜生产者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
蔬菜产地的农业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对在园蔬菜使用农药的品种、药效和使用范围进行监督检查;对在园蔬菜的农药残留进行监测,所需费用从蔬菜农药残留监督管理工作专项资金中列支。第七条 禁止在本市销售和在蔬菜生产中使用甲胺磷、甲拌磷(3911)、对硫磷(1605)、甲基对硫磷(甲基1605)、久效磷、克百威(呋喃丹)、涕灭威(铁灭克)、马拉硫磷、氧化乐果等高毒、高残留农药及其混配剂。
禁止在本市销售和在蔬菜生产中使用的其他农药品种,由市农业行政部门根据国家公布的农药毒性标准确定并公布。第八条 农药经营单位的销售人员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接受培训,持证上岗。

销售人员在销售农药时,应当将使用说明书随货附送,并介绍农药的使用范围、防治对象、使用方法和安全间隔期等注意事项。第九条 蔬菜生产者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安全、合理使用农药,防止农药危害人体健康和污染环境。
土地所有权人与蔬菜生产者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时,应当将按规定使用农药、防止农药污染土地作为蔬菜生产者的义务纳入土地承包合同。第十条 纳入农药残留检测范围的蔬菜品种,由市农业行政部门公布。
上市销售的蔬菜农药残留自检工作按下列规定进行:
(一)蔬菜生产单位对即将采收上市的在园蔬菜应当进行农药残留自检,或者委托中介检验机构检测。检测合格的,出具合格证明。
(二)蔬菜批发市场、集贸市场举办单位和超市等蔬菜经营单位对进入本市场或者本单位的蔬菜应当由本单位进行检测或者委托中介检验机构检测,对持有检测合格证明的,予以免检。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进场交易。
(三)蔬菜加工单位对进入本单位的蔬菜应当查验其检测合格证明。对无合格证明的,应当由本单位进行检测或者委托中介检验机构检测。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用于加工。
蔬菜农药残留自检费用由从事蔬菜经营的单位负担。

市人民政府应当对蔬菜农药残留自检工作给予扶持。第十一条 本市蔬菜农药残留的检测适用国家标准。
蔬菜农药残留检测机构应当如实出具检测证明。
从事蔬菜农药残留检测工作的人员应当接受相关监督管理部门的培训,并依法履行检测职责。第十二条 蔬菜批发市场、集贸市场举办单位和超市等蔬菜经营单位应当将蔬菜农药残留的自检结果当日在本市场、本单位如实公示。
农业行政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将蔬菜农药残留的抽检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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