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安全措施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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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防治农药包装废弃物污染,保障公众健康,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农药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农业生产过程中农药包装废弃物的回收处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药包装废弃物,是指农药使用后被废弃的与农药直接接触或含有农药残余物的包装物,包括瓶、罐、桶、袋等。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的规定,组织、协调、督促相关部门依法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回收处理体系,统筹推进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等设施建设。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药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义务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活动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六条 农药生产者(含向中国出口农药的企业)、经营者和使用者应当积极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义务,及时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并进行处理。第七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在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中发挥组织协调、技术指导、提供服务等作用,鼓励和扶持专业化服务机构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的宣传和教育,指导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和专业化服务机构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的回收处理。
鼓励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和社会组织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的宣传和培训。第二章 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调查监测本行政区域内农药包装废弃物产生情况,指导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体系,合理布设县、乡、村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站(点),明确管理责任。第十条 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应当按照“谁生产、经营,谁回收”的原则,履行相应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义务。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可以协商确定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义务的具体履行方式。
农药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场所设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装置,不得拒收其销售农药的包装废弃物。
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引导农药使用者及时交回农药包装废弃物。第十一条 农药使用者应当及时收集农药包装废弃物并交回农药经营者或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站(点),不得随意丢弃。
农药使用者在施用过程中,配药时应当通过清洗等方式充分利用包装物中的农药,减少残留农药。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检查员等农药包装废弃物清洗审验机制。第十二条 农药经营者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站(点)应当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台账,记录农药包装废弃物的数量和去向信息。回收台账应当保存两年以上。第十三条 农药生产者应当改进农药包装,便于清洗和回收。

国家鼓励农药生产者使用易资源化利用和易处置包装物、水溶性高分子包装物或者在环境中可降解的包装物,逐步淘汰铝箔包装物。鼓励使用便于回收的大容量包装物。第三章 农药包装废弃物处理第十四条 农药经营者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站(点)应当加强相关设施设备、场所的管理和维护,对收集的农药包装废弃物进行妥善贮存,不得擅自倾倒、堆放、遗撒农药包装废弃物。第十五条 运输农药包装废弃物应当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丢弃、遗撒农药包装废弃物,运输工具应当满足防雨、防渗漏、防遗撒要求。第十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对农药包装废弃物进行资源化利用;资源化利用以外的,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填埋、焚烧等无害化处置。
资源化利用按照“风险可控、定点定向、全程追溯”的原则,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需要确定资源化利用单位,并向社会公布。资源化利用不得用于制造餐饮用具、儿童玩具等产品,防止危害人体健康。资源化利用单位不得倒卖农药包装废弃物。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指导资源化利用单位利用处置回收的农药包装废弃物。
如何安全处理农药废弃物
如何安全处理农药废弃物
如何安全处理农药废弃物
如何安全处理农药废弃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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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废弃物包括被禁止使用但仍有库存的农药、过期失效的农药、假劣农药、农药施用后剩余的残液、盛装农药容器的冲洗液、农药包装物(瓶、桶、袋)、被农药污染的外包装物或其他物品等。这些残留农药的包装物被丢弃在田间地头, 遇到降雨或浇水时,其中的农药就会被稀释而释放出来;散落在河流中的农药包装物,进入水体后,农药被稀释,污染水域。在农村,因为饮食被农药废弃物污染的水或其他食物致畜禽中毒死亡的事件时有发生。
1、 浙江省农药废弃物处理的现状
目前,我国尚未制定专门的废弃农药的管理办法。据浙江省嘉兴市秀州区政协委员陆雪祥调查,农民在田里施药后,有42.5%的人把农药瓶随手扔在田间地头或河里。根据浙江省统计年鉴的数据,我省常年农药用量在6~7 万t,每667m2 农田上残留的农药包装物5~10 个,则每年丢弃的农药包装物在4 亿个以上。近年来,浙江省农药生产企业中过期农药的累积越来越多,部分地区存放的废弃农药数量也较大,这些不断累积的废弃农药,随着农药用量逐年增加。这些农药废弃物无法自行分解融化,愈积愈多,以致影响了农村的生态环境,犹如隐藏在各地的时刻威胁环境的“定时炸弹”,其潜在的破坏力实在不容小觑。更为严重的是这些农药残留通过食物链的逐级累积传递,最终威胁到人们的身体健康。在目前的农业生产条件下,处理大量的农药废弃物,除了政府有关部门应采取处理的措施以外,更要号召广大农民共同治理农药废弃物,以保护农业生态环境。
2、 农药废弃物处理的一般原则
1.要遵守有关的法律和管理条例。2.农药废弃物不要长时间堆放。3.对不确定的农药废弃物,要征求有关专家意见,妥善处理。4.处理农药废弃物时,要穿戴和农药适应的保护服。5.不要在人、家畜、作物以及食品和水源附近处理农药废弃物。
3 农药废弃物的安全处理方法
第一、被国家指定的技术部门确认为变质、失效及淘汰的农药应予销毁。高毒农药一般先经化学处理,而后在具有防渗结构的沟槽中掩埋,要求远离住宅区和水源,并且设立“有毒”标志。低毒、中毒农药应掩埋于远离住宅区和水源的深坑中。凡是焚烧、销毁的农药应在专门的焚化炉中进行。

4、、在非施用场所溢漏的农药应及时处理。在进行农药作业时,作业人员应穿戴保护服(如手套、靴子和护眼器具),如果作业中发生溢漏,则污染区要由专人负责,以防人员和动物靠近或接触;对散落的固态农药如粉剂和颗粒剂等,要用干砂或土掩盖并清扫于安全地方或施药区;对泄漏的液态农药,用锯木、干土或炉灰等粒状吸附物清理;如泄漏量较大高毒农药,应按照高毒农药的处理方式进行处理;第三、农药废弃包装物严禁作为他用,不能随意丢弃,要妥善处理。完好无损的可由销售部门或生产厂家统一收回;破损的包装物要按照高毒农药的处理方式进行处理。具体来说,金属罐和桶,要清洗,爆坏,然后埋掉。在土坑中容器的顶部距地面不低于50cm;玻璃容器,要打碎并埋掉;杀虫剂包装纸板要焚烧;除草剂的包装纸板要埋掉;塑料容器要清洗、穿透并焚烧。 如果不能马上处理容器,则应清洗并放在安全的地方。
5、 结束语
农药废弃物处理涉及到农药生产、经营企业和广大农村的千家万户。当前,食品安全已经成为我国政府和公众普遍关注的民生问题,农业面源污染正在成为农业环境治理的重点领域,因此科学使用农药和合理处置农药废弃物的工作也应引起政府和公众的重视,共同保护农业生态环境。
怎样安全处理农药废弃物?
农药废弃物包括被禁止使用但仍有库存的农药、过期失效的农药、假劣农药、农药施用后剩余的残液、盛装农药容器的冲洗液、农药包装物(瓶、桶、袋)、被农药污染的外包装物或其他物品等。这些残留农药的包装物被丢弃在田间地头, 遇到降雨或浇水时,其中的农药就会被稀释而释放出来;散落在河流中的农药包装物,进入水体后,农药被稀释,污染水域。在农村,因为饮食被农药废弃物污染的水或其他食物致畜禽中毒死亡的事件时有发生。
要遵守有关的法律和管理条例。2.农药废弃物不要长时间堆放。3.对不确定的农药废弃物,要征求有关专家意见,妥善处理。4.处理农药废弃物时,要穿戴和农药适应的保护服。5.不要在人、家畜、作物以及食品和水源附近处理农药废弃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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