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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农药采购公告

2026-01-12 投稿人 : 投稿 围观 : 79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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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州开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介绍?

贵州开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是2026-12-03在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注册地址位于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阳北路237号开磷城。贵州开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MA6DJQ8D1X,企业法人李小阳,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贵州开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化肥、矿产品、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种子、农药、农膜、建材、机电设备、煤炭及煤制品、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农产品加工与**;农业技术的开发与转让;农机具的**与维修;代理货物进出口业务。)。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一般。

2、2026新环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

(**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26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监督管理

第三章保护和改善环境

第四章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五章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2026年农药采购公告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第三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第四条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第五条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地方各级人民**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第七条国家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鼓励环境保护产业发展,促进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第八条各级人民**应当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九条各级人民**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环境保护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环境保**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

第十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有关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每年6月5日为环境日。

第二章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国家环境保护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并公布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批准并公布实施。

环境保护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目标、任务、保障措施等,并与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等相衔接。

第十四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组织制定经济、技术政策,应当充分考虑对环境的影响,听取有关方面和专家的意见。

第十五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国家鼓励开展环境基准研究。

第十六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国家建立、健全环境监测制度。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监测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统一规划国家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建立监测数据共享机制,加强对环境监测的管理。

有关行业、专业等各类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监测规范的要求。

监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遵守监测规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十八条省级以上人民**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对环境状况进行调查、评价,建立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

第十九条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二十条国家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的防治措施。

前款规定以外的跨行政区域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防治,由上级人民**协调解决,或者由有关地方人民**协商解决。

第二十一条国家采取财政、税收、价格、**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鼓励和支持环境保护技术装备、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服务等环境保护产业的发展。

第二十二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污染物排放符合法定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的,人民**应当依法采取财政、税收、价格、**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予以鼓励和支持。

第二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改善环境,依照有关规定转产、搬迁、关闭的,人民**应当予以支持。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第二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第二十六条国家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将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作为对其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对发生的重大环境事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依法接受监督。

第三章保护和改善环境

第二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应当根据环境保护目标和治理任务,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环境质量。

未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区域、流域的有关地方人民**,应当制定限期达标规划,并采取措施按期达标。

第二十九条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

各级人民**对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以及人文遗迹、古树名木,应当采取措施予以保护,严禁破坏。

第三十条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应当合理开发,保护生物多样性,保障生态安全,依法制定有关生态保护和恢复治理方案并予以实施。

引进外来物种以及研究、开发和利用生物技术,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对生物多样性的破坏。

第三十一条国家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国家加大对生态保护地区的财政转移**力度。有关地方人民**应当落实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确保其用于生态保护补偿。

国家指导受益地区和生态保护地区人民**通过协商或者按照市场规则进行生态保护补偿。

第三十二条国家加强对大气、水、土壤等的保护,建立和完善相应的调查、监测、评估和修**度。

第三十三条各级人民**应当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促进农业环境保护新技术的使用,加强对农业污染源的监测预警,统筹有关部门采取措施,防治土壤污染和土地沙化、盐渍化、贫瘠化、石漠化、地面沉降以及防治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水体富营养化、水源枯竭、种源灭绝等生态失调现象,推广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

县级、乡级人民**应当提高农村环境保护公共服务水平,推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第三十四条国务院和沿海地方各级人民**应当加强对海洋环境的保护。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倾倒废弃物,进行海岸工程和海洋工程建设,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有关标准,防止和减少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第三十五条城乡建设应当结合当地自然环境的特点,保护植被、水域和自然景观,加强城市园林、绿地和风景名胜区的建设与管理。

第三十六条国家鼓励和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使用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和再生产品,减少废弃物的产生。

国家机关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组织应当优先采购和使用节能、节水、节材等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设备和设施。

第三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应当采取措施,组织对生活废弃物的分类处置、回收利用。

第三十八条公民应当遵守环境保**律法规,配合实施环境保护措施,按照规定对生活废弃物进行分类放置,减少日常生活对环境造成的损害。

第三十九条国家建立、健全环境与健康监测、调查和风险评估制度;鼓励和组织开展环境质量对公众健康影响的研究,采取措施预防和控制与环境污染有关的**。

第四章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四十条国家促进清洁生产和资源循环利用。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

企业应当优先使用清洁能源,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艺、设备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无害化处理技术,减少污染物的产生。

第四十一条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第四十二条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第四十三条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排污费应当全部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

依照法律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的,不再征收排污费。

第四十四条国家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由国务院下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分解落实。企业事业单位在执行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应当遵守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对超过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人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其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四十五条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第四十六条国家对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实行淘汰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或者转移、使用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

禁止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的技术、设备、材料和产品。

第四十七条各级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建立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机制,组织制定预警方案;环境受到污染,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时,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措施。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有关人民**应当立即组织评估事件造成的环境影响和损失,并及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八条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处置化学物品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物品,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防止污染环境。

第四十九条各级人民**及其农业等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科学种植和养殖,科学合理施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科学处置农用薄膜、农作物秸秆等农业废弃物,防止农业面源污染。

禁止将不符合农用标准和环境保护标准的固体废物、废水施入农田。施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及进行灌溉,应当采取措施,防止重金属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环境。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定点屠宰企业等的选址、建设和管理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从事畜禽养殖和屠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对畜禽粪便、**和污水等废弃物进行科学处置,防止污染环境。

县级人民**负责组织农村生活废弃物的处置工作。

第五十条各级人民**应当在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支持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生活污水和其他废弃物处理、畜禽养殖和屠宰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和农村工矿污染治理等环境保护工作。

第五十一条各级人民**应当统筹城乡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固体废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置等环境卫生设施,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以及其他环境保护公共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

第五十二条国家鼓励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第五章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第五十三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

各级人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

第五十四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发布国家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监测信息及其他重大环境信息。省级以上人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定期发布环境状况公报。

县级以上人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质量、环境监测、突发环境事件以及环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情况等信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违法者名单。

第五十五条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十六条对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时向可能受影响的公众说明情况,充分征求意见。

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部门在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事项外,应当全文公开;发现建设项目未充分征求公众意见的,应当责成建设单位征求公众意见。

第五十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的,有权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地方各级人民**、县级以上人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有权向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举报。

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八条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提**讼:

(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民政部门登记;

(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

符合前款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提**讼,人民**应当依法受理。

提**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前款规定的罚款处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的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第一款规定的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

第六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以罚款,并予以公告。

第六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第六十四条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第六十五条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十六条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第六十七条上级人民**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及其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直接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六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县级以上人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一)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

(二)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

(三)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

(四)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事故以及不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破坏等行为,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的;

(五)违反本法规定,查封、扣押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设施、设备的;

(六)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

(七)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

(八)将征收的排污费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七十条本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3、王者农药哪一年出来的?

王者荣耀正式推出的时间是2026年10月28日,正式宣布上线公测的时间是2026年11月26日,此前曾用英雄战迹、王者联盟等名字于2026年7月17日进行过首测。

4、乐果是国家明令禁止的农药吗?

是的,乐果是国家明令禁止的农药。1.乐果是一种有机磷农药,存在着毒性大、易残留、易累积、持久性强等特点,对人体和环境具有潜在的严重危害。2.根据《农药管理条例》规定,乐果已于2026年1月1日被禁止使用,在我国国家法律法规层面上,乐果的应用已经完全不被允许。3.近年来,为了加强农药的管控,**推动绿色发展,相关部门全面加大执法力度,一些非法生产或**乐果等违法行为也得到了惩戒,说明了乐果已经被严格禁止使用了。

5、农药归不归化学危险品?

农药被归类为化学农药,它们是用于控制农作物病虫害、杂草等的化学物质。从化学角度来看,农药包含了一系列化学物质,其中一些化学物质可能具有潜在的危险性。

根据国际上的规定和标准,农药通常被认为是化学危险品。不同国家和地区可能有不同的法律法规对农药进行分类和管理。例如,在联合国《关于化学武器禁止的化学品和植物保护产品公约》中,农药被视为化学武器禁止的化学品。

在许多国家和地区,农药的生产、**、运输和使用都受到严格的监管和控制,以确保其安全使用,并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这包括标识、包装、储存和处理农药的规定,以及有关农药使用时的安全操作和防护措施。

如果您需要更具体和准确的信息,建议咨询当地相关的农药管理部门或机构,以了解当地法律法规和农药的分类、管理要求以及安全使用的指导。

拓展好文:我国农药制剂2015年回顾及发展趋势

  发布时间:2016-03-18浏览次数: 作者: 来源: 中农立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对于整个农药行业来说,是挑战与机遇并存的一年,农药制剂行业也是如此。这一年,“零增长”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未来农药行业发展的方向,原药进入微利期,制剂行业增速放缓。与此同时,国家加强了对高毒高风险农药的监督和管理,与农药行业相关的特别是安全与环保方面的法律法规实施加大了监督和处罚力度。另外,“互联网+”在农药行业的广泛应用,尤其在制剂行业热度不减,各种创新模式的不断涌现正在逐渐改变着农药行业的发展模式与趋势。 规范化、规模化、精细化、专业化将会成为今后农药行业发展的热点与亮点。

  1 2015年农药制剂登记情况

  2015年登记产品3294个,与上年基本持平。2015年登记杀虫剂954个,占比28.96%,同比减少4.0%;杀菌剂1000个,占比30.36%,同比增加了1.7%;除草剂933个,占比28.32%,同比增加了1.7%;卫生杀虫剂235个;植物生长调节剂94个;其他78个。杀菌剂增速显着,且成为登记总数量中的首位,与2014年发生了较大变化,这与2015年吡唑醚菌酯等专利到期产品登记数量多有着直接的关系。登记结构变化与产品专利过期之间的关系值得研究和跟踪,同时也值得警惕,知识产权、同质化等或许是未来的主要矛盾之一。

  2015年按剂型统计:悬浮剂767个,原药403个,可湿性粉剂359个,水分散粒剂270个,水剂245个,乳油180个,水乳剂159个,可分散油悬浮剂126个,微乳剂122个,悬浮种衣剂122个,颗粒剂91个,电热蚊香液46个,悬乳剂40个,可溶粉剂35个,可溶粒剂35个,其他294个(见图1)。从剂型角度分析,乳油从2014年的第4位变为第5位,排名前两位的依然是悬浮剂和水分散粒剂。

  按毒性统计:低毒2524个,微毒464个,中等毒184个,低毒(原药高毒)76个,中等毒(原药高毒)36个,其他10个。

  图1 2015年新增农药制剂统计表

  从以上登记情况分析,2015年登记产品数量总体和2014年基本持平。登记剂型中,悬浮剂(SC)、水分散粒剂(WG)依然是登记及研发的主要方向,这与2000年以前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制剂水性化,制剂颗粒化,有效成分控制释放,使用更加简单和方便,剂型的多样化和功能化,已经是目前农药剂型发展的现状,也是未来发展的方向。目前国内对SC、WG的研发已经放在了重点与常态化位置,但这些研究大多数是集中在“点”上的研究,也就是具体问题如配方筛选等上的研究,今后将要更加注重点面结合,系统调研和考虑剂型开发与应用实践相结合,才能做到精细化和系统化。

  2 相关政策对农药制剂发展的影响

  2015年,农药行业出台了许多管理政策,对行业有着重要的影响。整理部分与农药制剂有密切关系的政策及征求意见稿供读者参考。

  2.1 零增长

  2015年1月16日,农业部在关于印发《2015年种植业工作要点》的通知中指出,2015年种植业工作要点之一就是开展农药使用量零增长行动,力争2026年农作物农药使用总量实现零增长,推进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替代高毒高残留农药和高效大中型药械替代低效小型药械,扩大低毒生物农药示范补贴试点范围。

  零增长促使农村土地集中与土地流转,大面积单一种植增加,减量省工化将成为重要的课题。对于农药制剂行业也提出了更高要求,要求在农药剂型的设计、研发、应用中更加注重应用效果,使得有效成分使用率进一步提高。如无人机飞防技术的迅猛发展,导致无人机的用药需求变为现实,低容量喷雾和超低容量喷雾开发与应用提上日程。

  2.2 《农药剂型名称及代码》(征求意见稿)

  2015年3月24日,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发布了关于征求《农药剂型名称及代码》(征求意见稿)修订意见的通知,公开征求修订意见。通知称,根据《国家标准委员关于下达2014年第二批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国标委综合[2014]89号)安排,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承担了《农药剂型名称及代码》(GB/T 19378—2003) 的修订任务。在参考国际剂型规则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农药登记实践,起草了《农药剂型名称及代码》(征求意见稿)。

  标准对剂型的设定进行优化、整合和精炼,淘汰落后和无商品流通的剂型,取消功能性和使用方式的剂型,对国际上已调整和修改的剂型做了修订。标准为农药剂型的开发提出更高要求和规范指导,使得农药制剂行业能够与发达国家接轨,促使制剂行业更加规范,进一步促进农药制剂产品走出去。

2026年农药采购公告

  2.3 乳油生产批准

  自2009年8月1日起,工信部不再颁发农药乳油产品批准证书,乳油产品的农药生产批准证书发证大门关闭长达5年之久。2015年4月17日,工信部发布2015年颁发第四批农药制剂产品生产批准证书备案的函,河北三农农用化工有限公司的75%噻唑磷乳油、东部福阿母韩农(黑龙江)化工有限公司的5%嘧啶肟草醚乳油等5个乳油产品新获得生产批准证书,加之前安徽美兰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10%氰氟草酯乳油等3个乳油产品新颁发农药生产批准证书,共有8个乳油产品新获得了生产批准证书。

  至此,业界普遍关注的乳油新颁发农药生产批准证书问题尘埃落定,发证大闸重新开启。但一定要按照《农药乳油中有害溶剂**》标准进行溶剂筛选和使用。

  2.4 《农药助剂禁限用名单》(征求意见稿)

  2015年7月13日,农业部农药检定所为加强农药助剂管理、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起草了《农药助剂禁限用名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修订意见。涉及农药助剂禁用名单9个,农药助剂限用名单75个。

  在《农药乳油中有害溶剂**》标准的基础上,《农药助剂禁限用名单》正在征求意见,这将影响着传统剂型乳油等未来的发展,促使农药剂型向着水基化、环保化方向发展,这也是政策引导的重要影响。这份征求意见稿份量很重,建议关注**的列表,这将会带来剂型改变。比如说,使用溶剂的制剂含量将会变低,转向开发水基化、颗粒化,如SC、WG。常规溶剂(甲苯、二甲苯、环己酮等)的禁限用,使得很多高含量的乳油、水乳剂、微乳剂、可溶液剂等都难以实现。

  环保、安全等政策的落实,在2015年伴随着农药制剂行业的发展,如江苏省2015年开展了 农药企业的环保核查专项检查。

  2015年出台的管理政策及征求意见稿,都在指引行业向着更加规范及健康、可持续发展的方向前进。同时对从事农药制剂行业的从业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必将促使技术升级、产业升级。

  3 新剂型现状及趋势

  3.1 悬浮剂

  (1)中低含量是主旋律,复配悬浮剂数量持续增加

  农药制剂的品质不以含量高低比水平,而以施药的效果、性价比论成败。2000年前后国内公司一度热衷于开发高含量制剂,然而近10多年来,国内企业先后转向中低含量的制剂产品的研发,以便留出更多空间协调产品性能及增效等,以使产品具有优秀的传送功能。这些尤其集中在SC等新剂型产品的开发上,成为农药制剂技术发展的新动向。

  (2)直接加工成悬浮剂的新农药品种增多

  受政策等的影响,乳油受到各种限制,转向悬浮剂开发的数量在不断增加,农药品种选择和加工成悬浮剂的数量在增加,这在2015年也得到了充分体现,促使了悬浮剂成为农药制剂登记的首位。

  (3)低熔点、高水溶性原药开发悬浮剂有突破

  如20%呋虫胺、40%腈菌唑、35%二甲戊灵悬浮剂等,2015年都有企业开展登记,其技术已经得到突破,也代表了制剂行业技术水平的不断提升。侧面反映农药表面活性剂的性能得到了提升,提供了保障,促进了产品的性能提高。

  (4)工艺精细化

  如同配方筛选需要精细化一样,悬浮剂生产工艺更加需要精细化,如投料工段、剪切砂磨工段、调制工段等都需要优化,国内企业已经认识到了工艺升级的必要性,在设备选型、工艺设计、性能控制等方面开展了许多工作,使得国内悬浮剂生产工艺已经发生了大幅度的改变和提高,整体上悬浮剂的工业化已经逐步趋于成熟。

  3.2 水分散粒剂

  (1)新农药品种选择水分散粒剂的数量在增加

  同悬浮剂一样,受相关政策影响,乳油限制的同时转向水分散粒剂的数量也在增加,从2015年农药制剂登记情况看,水分散粒剂已经成为制剂登记的第3位,数量在不断增加,已经并将在较长时间内成为行业关注的主要剂型之一。

  (2)工艺多样化,升级进行时

  传统的挤压造粒(转盘造粒)工艺已经被众多企业掌握,在工业化中解决了造粒发热、加工连续化等诸多问题,能够加工的产品数量也在持续增加,产品性能得以提升。而流化床造粒、喷雾造粒等已经在行业得到了应用,使得产品有了差异化,其他水分散粒剂加工工艺还在不断升级中。

  (3)干悬浮剂已经起步

  江苏、山东、河北等已有数家企业装备喷雾造粒塔,以20米左右喷雾塔为主,产品也逐渐丰富,除草剂、杀虫剂、杀菌剂等都实现了工业化,产品性能得到大幅提升,尤其体现在崩解和悬浮性能上。相信现在已经上马的企业如果能够在短时间产生示范效益,喷雾造粒将会有更快的发展速度,但是其配套助剂、配方技术、实验室设备、工艺等需要尽快加以研究,并与之配套,这也是加快其发展的重要因素。

  (4)“混合”工艺在行业开始尝试

  传统的挤压造粒、流化床造粒、喷雾造粒是众所周知的,离心喷雾与流化床造粒结合、离心喷雾与挤压造粒结合、湿法粉碎与挤压造粒结合、湿法粉碎与流化床造粒结合在2015年行业中都有尝试。这必将促进水分散粒剂向着性能提升、工艺多样化等方向发展。未来或许还有更多“混合”工艺在农药制剂行业中得到尝试,这也是行业创新促使进步和提升的重要方面。

  3.3 缓释及功能化制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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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微囊悬浮剂依然是缓释剂型的代表

  微囊悬浮剂代表着农药制剂的高技术,近些年在不断发展,2015年以30%噻唑磷CS、10%噻虫嗪CS等为代表的微囊悬浮剂得到登记,从技术角度而言,是微囊悬浮剂的重要突破。同时各种功能性的微囊悬浮剂也在陆续开发中,将促进以CS为代表的缓释剂型进一步发展。

  (2)微球、包结物等农药新缓释剂型不断涌现

  微球是近年发展起来的一种具有缓释功能的新剂型,甲氨基阿维维菌素苯甲酸盐聚乳酸微球、吡唑醚菌酯聚乳酸-羟基乙酸共聚物纳米微球等已经有报道。环糊精包结物缓释制剂,也有报道,并已有应用案例。控释包膜颗粒剂、吸附性缓释剂等也将会不断开发和逐渐应用。

  (3)悬浮种衣剂等功能性农药制剂持续增长

  悬浮种衣剂2015年登记数量122个,与2014年的70个相比,增加近1倍,成为申请登记的热门,也成为行业新的增长点,未来几年包括悬浮种衣剂在内的种子处理剂还会呈现继续增加的趋势。随着零增长行动的实施,包括漂浮粒剂、撒滴剂、展膜油剂等省工省力化功能性制剂也将成为研究热点。

  3.4 配方增效化

  配方增效化已经成为开发重点,如悬浮剂SC转向悬乳剂SE,除草剂开发重点转向可分散油悬浮剂(OD),OD发展迅速,更注重其药效,随着配套助剂日渐成熟,OD在我国已经得到大力发展,已经成为登记和研发的主要剂型,尤其是除草剂,还是今后重点研究对象,也会出现更多应用效果突出、性能优异的产品。

  4 传统剂型现状与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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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 乳油

  乳油,目前在全部登记的农药制剂中依然占比最大,但是按照自然年计算,近几年已经发生了巨大变化,悬浮剂成为登记数量最多的剂型,乳油已经成为第三、第四,这与近几年溶剂**等政策有关,与国家环境保护等有关。随着《农药乳油中有害溶剂**》标准的颁布,“非传统,新体系”已经成为当前乳油发展的主线,新型绿色环保溶剂、配套助剂已经成为关注的焦点,配方开发的难度在不断加大。乳油向悬浮剂、水分散粒剂等新型剂型的转换速度在加快。

  4.2 颗粒剂

  颗粒剂,具有一定粒径范围可自由流动的粒状制剂,其中有多种存在形式,大粒剂,包括漂浮粒剂,成为了代表省力化剂型开发的新热点。已经由传统的颗粒剂转换为具有缓释的、功能的、省力的颗粒剂,随着使用者习惯的改变、施药设备的提升,颗粒剂将会在省力化方面有重要的作用。具有内吸性的新型杀虫、杀菌、除草活性成分将是未来研究的主要成分。减工省力化是一个刚需,农村劳动力年龄结构的调整,需要更为省工的剂型。一些老的剂型又重新有了新机。比如颗粒剂(GR),在地下害虫防治方面可以实现长效化,这样在防治地下害虫方面可以实现减工省工。

  4.3 可湿粉剂、可溶粉剂

  以可湿粉剂为代表的粉状制剂,在向固体颗粒化制剂逐渐转变,如向水分散粒剂、水溶粒剂等转变,部分向水基化制剂,如悬浮剂转变。水溶性袋也在制剂行业逐渐应用,对于粉状制剂的进一步发展也是一个方向。

  5 制剂行业变化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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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 农药制剂企业在升级

  “农药制剂加工和分装技术专家诊断和提升”活动在2015年持续进行,主要针对当前企业的农药制剂加工和分装总体发展、车间和设备布局、制剂生产效率、制造成本降低、产品质量、交叉污染管理、生产现场管理及HSE管理等问题进行专家诊断,引导企业改善农药制剂加工和分装工艺、装备现状,提升水平、增强市场竞争力并提高经济效益,活动在无形中促进制剂行业的整体水平提升。制剂企业也在实践中不断优化和升级工艺,这将会促进农药制剂产品的质量稳定和提升。

  5.2 农药制剂会议等促进交流和学习

  每两年一届的“环境友好型农药制剂加工技术及生产设备研讨会”连续举办了四届,已经成为制剂行业的交流大会,提供了很好的交流和学习平台,促进了从业人员之间互相的深入探讨。每年一届的“山东省农药信息交流会”也在行业的交流中发挥了重要影响和作用。以“农药剂型和制剂”为主题的会议数量不断增多,也反映了农药制剂行业在快速发展,新助剂、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等不断涌现,企业、从业人员在变化中前行和进步。

  5.3 专利到期化合物依然是关注重点

  以吡唑醚菌酯为例,含有吡唑醚菌酯的产品,2015年已经登记58个,田间试验909个,不难想象,随着吡唑醚菌酯化合物专利到期,井喷式登记和未来同质化产品将迎来巨大的市场竞争和挑战。这也是一个普遍现象,但也是不利于行业发展的因素之一。科学分析、合理选择布局、做差异化产品组合应该是更加健康长远的选择。

  5.4 建议

  环境友好依然是农药制剂发展主题,制剂的水基化与环保化成为国内制剂技术的主流发展方向,农药制剂技术的工程化开发和工艺升级成为发展的热点,农药制剂需要关注新技术、新应用,需要注重真正创新,需要逐步精细化。从事制剂开发的人员不能仅仅靠猜测和经验,进入大数据时代,制剂加工水平想要快速提升,靠的是数据的积累、整理、分析、总结。经验是建立在大数据基础上的,精细化需要数据积累与分析。今后在具体工作中需要在精细化、系统化、数据化方面做更多更细致的工作。从业人员整体水平提升,制剂企业的技术、装备和工艺水平整体提高,才能促进整个制剂行业的真正快速进步。

  农药制剂企业需要不断升级改造,向着精细化、规范化方向思考和实践。从事制剂行业的人员需要从深度和广度进一步探索,使得产品能够在应用过程中充分发挥作用,真正实现少量活性成分发挥作用最大化。“精细化”是今后农药制剂提升和进一步发展的主题,只有“精细化”才会有质的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