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公司环保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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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粮食安全,建立健全粮食安全保障体系,确保粮食有效***,维护经济社会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粮食生产、储备、流通、质量监管、应急等粮食安全保障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粮食,指谷物(包括小麦、稻谷、玉米、杂粮等)及其成品粮、豆类和薯类。
食用植物油、油料的安全保障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粮食安全保障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共担、全民参与的原则,确保粮食生产稳定发展,粮食供求基本平衡,粮食市场价格基本稳定,粮食质量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基本满足人民生产生活对粮食的需求。

第四条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粮食安全责任制及其考核有关要求,承担保障本行政区域粮食安全的主体责任,提高粮食可持续生产能力,保护粮食生产主体种粮积极性,增强地方粮食储备能力,保障粮食市场供应,确保粮食质量安全。
省、市(州)人民政府按照国家相关要求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实行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将防止耕地“非粮化”作为责任制考核重要内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粮食安全保障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粮食安全保障机制,组织、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粮食安全保障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粮食收购储存、产销合作、储备监管、应急调控等行政管理和行业指导;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授权,履行粮食流通领域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粮食生产行业管理,落实有关促进粮食生产发展、培育粮食生产主体、增强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的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市场监管、交通运输、水利、商务、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统计、林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履行粮食安全保障工作职责。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保护耕地、促进粮食生产、应急等粮食安全保障相关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粮食风险基金制度。粮食风险基金主要用于地方储备粮油补贴、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利息补贴等。结余部分可用于消化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粮食应急供应保障体系建设、粮食仓储物流设施建设等。粮食风险基金不足时,本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筹措弥补到位。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粮食风险基金的监督管理,防止挤占、截留、挪用。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农业农村、粮食、统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粮食安全监测预警体系,开展粮食生产经营、市场运行的监测预警、信息共享和发布工作。
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鼓励节约粮食,推广节粮减损的新技术、新装备,把粮食安全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加强爱粮节粮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粮食安全意识。
粮食生产者和经营者应当加强粮食生产、收购、储存、运输、加工、销售等环节的节粮减损,改善储粮条件,提高粮食综合利用率,有效减少粮食损失。
餐饮企业和集中用餐的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食堂应当加大爱粮节粮宣传力度,采取措施引导节约用餐,制止餐饮浪费。

公民应当增强节约粮食的意识,养成科学、健康的粮食消费习惯。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爱粮节粮公益性宣传,倡导科学消费,对浪费粮食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粮食安全科技创新,加强粮食领域基础研究和关键技术研发,促进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产业发展相结合,加快粮食科技成果推广应用,提高粮食生产、储备和流通科技水平。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粮食安全保障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检举、控告危害粮食安全保障的行为。
对在粮食安全保障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粮食生产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粮食生产发展规划,根据本地区土壤、水资源、农业气候资源条件合理布局粮食生产,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

粮食生产发展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有效衔接。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以永久基本农田为基础,建设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实行严格保护和政策支持。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已划定的粮食生产功能区布局。
第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执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确保国家或者省确定的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面积和粮食生产功能区面积。
永久基本农田重点用于发展粮食生产。耕地应当优先满足粮食和食用农产品生产,防止耕地“非粮化”。
第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粮食种植面积,制定扶持政策,确保粮食种植面积达到省政府下达的指标,促进粮食生产稳定发展。主产区应当发挥优势,巩固提升粮食综合生产能力;非主产区应当稳定和提高粮食自给率。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确保发挥相应的粮食生产功能。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荒芜耕地的监管,采取措施组织对荒芜耕地进行复耕,扩大粮食生产的面积。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和维护,采取土壤改良、地力培肥、治理修复等措施,改造中低产田,治理退化耕地,提升耕地质量;加强农田水利等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和维修养护,改善粮食生产基础条件,提高粮食生产能力。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耕地质量档案。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健全粮食生产支持保护制度,加大粮食种植奖补力度,强化农业补贴政策实施,完善粮食生产服务体系,保护粮食种植合理收益;采取给予财政补贴、引导金融机构提供***、保险服务等方式扶持和培育从事粮食生产的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及从事农机植保等社会化服务主体,鼓励、引导适度规模经营。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粮食生产主体科学使用农药、肥料、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控制农药、化肥使用量,推广使用安全、高效的生物防治技术。
第十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业机械化作业基础条件建设,改善农机作业条件,提升粮食生产机械化水平,推广绿色高效生产技术、生产资料,提高粮食生产效率。
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通过提供培训、技术指导、咨询服务等,提高粮食生产主体应用农业技术的能力。
第二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粮油作物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支持粮油作物种业发展;加强粮油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基础理论、核心技术研究,鼓励粮油作物种子科技创新,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优良品种;加强粮油作物种子生产基地建设,强化种子市场监管,确保用种安全。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粮油作物种子储备制度,落实制种保险保费补贴政策,提升供种保障能力。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粮食生产主体的指导和服务,引导和支持种植符合市场需求的绿色、优质、高产、高效的粮食品种,提高单位面积的产量和效益。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农业生产防灾减灾体系,加强干旱、洪涝等自然灾害防御和病虫害防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健全粮食生产政策性保险制度,确保粮食生产主体利益。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健全耕地数量和质量监测监管机制,加强耕地保护督查和执法监督,对本区域耕地种粮情况和粮食生产功能区内目标作物种植情况进行动态监测评价。
第三章粮食储备?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地方政府粮食储备制度。

地方政府粮食储备用于调节粮食供求,稳定粮食市场,应对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疫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
地方政府粮食储备以省人民政府粮食储备为主,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粮食储备为辅,分级负责、分级储备、分级管理。
规模以上粮食加工企业应当建立企业社会责任储备,具体标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鼓励粮食经营企业建立合理商业库存。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建设仓储设施,自主储粮。
第二十五条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和本省的实际需要,核定省和市(州)人民政府的地方政府粮食储备规模,市(州)人民政府核定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地方政府粮食储备规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核定的规模,优化品种结构和布局,及时足额落实地方政府粮食储备,确保数量真实、结构合理、质量良好、存储安全。

地方政府粮食储备包括原粮、成品粮和食用植物油。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本级人民政府粮食储备运营管理制度,建立储备管理费用动态调整机制。
第二十七条地方政府粮食储备实行计划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下达政府粮食储备的收购、储存、轮换计划。
第二十八条地方政府粮食储备承储企业应当确保政府粮食储备数量真实,保证政府粮食储备库存账实相符、账账相符,地方政府粮食储备库存损耗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政府粮食储备承储企业应当确保政府粮食储备质量良好,执行储备粮食质量和食品安全指标检验监测制度,保证地方政府粮食储备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和食品安全标准。
地方政府粮食储备承储企业应当确保政府粮食储备储存安全,对政府粮食储备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严格执行国家粮食储存管理制度,不得以政府粮食储备为债务作担保或者清偿债务。
第二十九条地方政府粮食储备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政府粮食储备的内部控制和合规管理制度,防范和控制风险。

地方政府粮食储备承储企业应当明确承担合规管理职责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对政府储备粮食经营管理活动合规情况进行审查和监督,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及时向本企业负责人报告,并按照规定及时向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地方政府粮食储备的品种特点、储存品质指标和市场情况安排年度轮换计划,实行均衡轮换,避免市场粮食价格大幅波动。
地方政府粮食储备销售出库后,粮食承储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完成补库。成品粮油实物库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确保正常轮换。
第三十一条地方政府粮食储备的动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未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地方政府粮食储备;根据宏观调控和应急需要,上级人民政府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政府动用政府粮食储备。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履行属地监管责任,督促粮食储备企业落实食品安全、安全生产和储备管理的主体责任。
第四章粮食流通?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粮食流通管理,培育和发展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粮食市场体系,鼓励和引导多元市场主体开展粮食经营,确保粮食有序流通。

第三十四条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加工、销售等经营活动的粮食经营者应当符合相关条件,严格执行有关粮食流通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科学规划布局粮食加工能力,统筹推进粮食初加工、精深加工、综合利用加工协调发展;推广使用粮食加工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引导粮食适度加工和副产品综合利用,降低粮食损耗。
粮食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改善粮食加工条件,提高粮食加工利用率,避免过度加工和过量使用原材料,防止和减少浪费。
第三十六条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动用政策性粮食,或者以政策性粮食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清偿债务,或者改变政策性粮食指定用途;
(二)通过低价购进高价入账、高价售出低价入账,以陈顶新、虚假购销、虚假轮换、虚增库存等方式套取粮食价差、财政补贴,骗取政策性粮食***;
(三)虚报、瞒报政策性粮食收储数量,擅自串换政策性粮食品种、变更储存地点;

(四)违规倒卖或者不按规定用途处置政策性粮食;
(五)利用政府粮食储备及其***资金从事与政府粮食储备业务无关的经营活动;
(六)阻挠、拖延或者拒不执行政策性粮食计划指令;
(七)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本行政区域内粮食仓储设施、粮食***市场、粮食物流加工园区、粮食码头等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粮食流通基础设施。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国有粮食流通基础设施的保护。
因重大项目建设或者涉及粮食流通布局优化调整,确需拆除、迁移国有粮食流通基础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省、市(州)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统筹保障粮食运输能力。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铁路运输企业在粮食购销旺季、粮油应急保供等特殊时期,优先保障粮食运输。
第四十条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粮食经营者应当在粮食市场供过于求时履行不低于最低库存量的义务,在粮食市场供不应求时履行不高于最高库存量的义务。
省人民政府制定最低最高库存量的启动条件、执行主体、程序、具体标准并组织实施。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粮食产销合作机制,制定粮食产销合作和对外合作等引粮入川措施,调剂品种余缺,促进粮食供需平衡。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培育和发展粮食市场信息服务体系,支持和鼓励各类组织开展粮食市场信息服务。从事粮食市场信息服务的组织,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依法搜集和及时发布粮食市场信息,服务国家粮食宏观调控和社会需求。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编造、传播虚假粮食市场信息,扰乱市场秩序。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粮食流通执法能力建设,配备与工作相适应的行政执法人员、设备,保障执法经费,充实基层粮食执法力量。

第五章质量监管?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粮食质量安全,加强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机构和监管能力建设,对区域性粮食污染情况进行监控。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粮食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监测体系建设和管理。
开展粮食质量安全检查和监测所需的费用,应当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向检查和监测对象收取。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粮食生产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采取措施加强对粮食产地土壤质量和灌溉用水水质的监测,控制污染物排放,加强对污染源的监管,推进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与治理修复。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健全粮食库存检查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对库存粮食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情况进行检查。
第四十七条粮食经营者对所经营的粮食质量安全负责,严格执行粮食质量安全相关规定,定期开展粮食质量检验,建立检验报告、入库来源和销售去向等相关信息的质量安全档案。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粮食、市场监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建立健全质量追溯管理体系,督促粮食生产者、经营者严格执行产品质量标准,依法打击制售假冒伪劣粮食产品的行为。
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粮食经营者粮食质量安全信用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并根据信用等级实施分类监管。
第五十条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以及国家明确规定用于非食用用途的粮食,承储单位应当单独存放,不得流入口粮市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市场监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超标粮食收购处置办法处置超标粮食。
第五十一条粮食经营者发现销售的粮食质量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主动召回,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或者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粮食、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发现粮食质量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应当责令粮食经营者立即停止销售、召回已售粮食。
第六章产业发展?

第五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粮食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落实粮食产业财税、金融、保险、用地、水利发展等支持政策。粮食烘干、初加工用电、用气执行农业生产用电、用气价格政策。
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实施优质粮食工程,发展优质稻米、油料等产业,增加绿色优质粮油产品***。
培育名特优粮油品牌,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提升产品市场竞争力。
第五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引导粮食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建设产后服务中心,为粮食生产者提供代清理、代干燥、代储存、代加工、代销售等专业化产后服务。
第五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粮食企业通过基地建设、订单种植、订单收购等方式,与农户以及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立利益联结机制,促进产业增效、农民增收。
鼓励粮食经营者利用物联网、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发展粮油产供销新模式、新业态。
第五十六条鼓励和支持粮食企业推广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先进适用装备和绿色储粮技术,实现粮库自动化、智能化管理。

第七章应急保障?
第五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一领导、属地为主、分级负责的粮食应急管理体制,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粮食应急预案,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粮食应急工作。
第五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健全粮食应急保障供应体系,落实应急粮源及其仓储、加工、运输和供应等应急保障措施,组织开展粮食应急演练和培训,加强应急保障能力建设。
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当地具备与口粮供应相匹配的粮食应急加工能力。
地方政府粮食储备承储企业可以配套粮食加工车间,保证应急加工需要。
第六十条因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疫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导致粮食市场出现价格异常波动、供求失衡等状况,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提请启动粮食应急预案。
第六十一条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增加市场***,平抑粮价,保证粮食供应。

粮食应急状态发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调度,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协助维护粮食市场秩序保证应急需要。
第六十二条粮食应急状态消除后,应当及时停止应急措施,恢复应对粮食应急状态的能力,并对应急处置的效果进行评估。
有关单位和个人因承担粮食应急任务遭受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第六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低收入群体和受灾村(居)民粮食供应救济制度,保障其基本的粮食需要。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采取措施保护基本农田,致使粮食播种面积未达到当年省人民政府下达的指标的;
(二)未采取措施组织对荒芜耕地进行复耕的;
(三)地方政府粮食储备和粮食风险基金未达到上级人民政府核定规模的;
(四)出现粮食紧急情况时没有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造成粮食价格异常波动、粮食***等社会不稳定事件的;
(五)其他不落实粮食安全保障责任的情形。
第六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对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和处理的;

(二)未按照规定及时下达地方政府粮食储备收购、储存计划,造成地方政府粮食储备规模不落实的;
(三)未按照规定及时下达地方政府粮食储备轮换计划,造成地方政府粮食储备变质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动用地方政府粮食储备的;
(五)挤占、截留、挪用粮食风险基金的;
(六)未按照规定及时落实粮食市场调控措施,造成粮食市场和社会不稳定的;
(七)其他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情形。
第六十七条粮食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由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储备指标,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未经同意擅自拆除、迁移国有粮食流通基础设施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的,由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限期异地重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编造、散布、传播虚假粮食市场信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由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七十条本条例中下列特定词语的含义:
(一)粮食储备,包括政府储备和企业储备,政府储备包括省、市、县***储备,企业储备分为社会责任储备和商业库存。企业社会责任储备是粮食加工企业依据法律法规明确的社会责任所建立的库存,依照法定程序动用。企业商业库存是企业保持经营需要的周转库存。
(二)政策性粮食,是指政府指定或者委托粮食经营者购买、储存、加工、销售,并给予财政、金融等方面政策性支持的粮食,包括政府粮食储备。
(三)超标粮食,是指农药残留、真菌毒素、重金属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粮食。

第七十一条本条例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长青股份怎么样?
长青股份---公司属于精细化工产业。随农药行业景气度回升,公司重新开启增长,主导产品为吡虫啉、氟黄胺草醚、麦草畏,市占率均排名国内前三。
吡虫啉景气度开启新一轮上升周期,环保督察导致吡虫啉价格大涨,公司上游原材料自给度高、充分享受涨价带来的利润释放。技术上属于震荡走势,短期可随波动做高抛低吸波段.
乡镇消防规划的主要内容?
一、一季度工作。
1、狠抓今冬明春防火工作。组织各单位自觉排查消防隐患,更换设备、整改隐患,重点抓好烟花爆竹的安全经营;同时做好春节期间的安全保卫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防盗、巡逻、值班督查工作。
2、抓好组织落实,健全安络。各单位重新公布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成员,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下文到位,并将组织机构、小组成员、安全责任人名单报市总社。
3、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和消防安全生产责任书,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死角。

4、抓好出租房屋安全责任制的落实。向社会公开出租的房屋,必须一租一签,特别是出租给生产加工和经营危化物品的,须将该安全责任书报市总社一份备查监管。
5、继续抓好消防和安全整治工作。
二、二季度工作。
1、有重点的组织有关企业进行消防安全知识培训,要求参加培训人员的考试成绩在80分以上。对特殊岗位的新上岗人员做到先培训后上岗,做到不合格不上岗,坚决拒绝无证上岗。
2、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全面检查制度、人员、网络到位情况,排查隐患,及时组织整改。
3、结合上级职能部门部署,积极开展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的宣传教育活动,完成安全生产中心工作,提高系统人员的责任感、安全感和警惕性。
4、抓好注册安全主任的聘任工作,认真开展创建安全生产示范企业活动,争取年内系统有达标企业。

5、配合有关部门的抓好烟花爆竹的网点设置和人员培训,做好新网点的调整落实工作。
三、三季度工作。
1、检查防暑工作的措施落实,发放防护用品,保证在高温作业下职工的身体健康。特别要关心农资线经营农药人员的环境和健康。
2、配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公安局,抓好新年度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知识的培训,并与经营点签订好烟花爆竹安全经营责任书。
3、抓好半年度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情况的总结,并将书面总结材料上报市总社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委员会。
四、四季度工作。
1、认真组织开展冬季防火工作的宣传,开展以消防为中心的安全检查,全面检查以灭火器材为重点的安全设备,确保时效和数量。

2、按照民爆物品的管理规定,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烟花爆竹旺季市场的安全抽查,确保规范、安全、有序经营,杜绝经营事故的发生。
3、做好年终安全生产工作的总结,抓好安全生产综合目标考核,按时上报自查表格与总结材料。
绿色食品加工质量管理规范?
第一条严格遵守《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计量法》、《食品卫生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规定》、《产品标识标注规定》、《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食品质量符合国家有关产品标准的要求。
第二条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对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在取得生产许可资质的前提下组织生产。
第三条建立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努力提高企业质量管理水平。企业负责人和主要管理人员了解食品质量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具有与食品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和质量工作人员。
第四条具备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的生产设备、工艺设备和相关辅助设备,具有与确保产品质量合格相适应的原料处理、加工、贮存等厂房或者场所。具备产品质量安全的环境条件。
第五条食品加工工艺流程科学、合理,生产加工过程严格、规范,对生产关键点进行严格控制。

第六条生产食品所用的原材料、添加剂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严格进货验货制度,不使用非食用性原辅材料加工食品。
第七条按照有效的产品标准组织生产,无强制性标准规定的,符合企业明示采用的标准要求。
第八条具有质量检验和计量检测手段,检验和检测仪器定期通过计量检定。
第九条在生产全过程建立标准体系,实行标准化管理,从原材料采购、产品出厂检验到销售后服务实施全过程质量管理。
第十条食品的包装材料、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包装、工具、设备安全,保持清洁,对食品无污染。
第十一条产品出厂前经过严格检验、确保出厂产品检验合格。
农业农村局项目办工作职责?
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三农”工作发展战略,统筹研究和组织实施“三农”工作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重大政策。负责农业(农业、林业、渔业)综合执法。参与涉农财税、价格、收储、金融保险、进出口等政策制定。
(二)贯彻落实扶贫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市扶贫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协调拟订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分配、使用方案。建立健全扶贫开发协调机制,推进落实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工作长效机制。建立健全扶贫工作责任制,制定和落实扶贫开发目标责任和考核评价办法。负责脱贫攻坚工作考核,实施绩效考核评价。负责全市扶贫开发宣传、培训和信息化建设等工作。
(三)统筹推动发展农村社会事业、农村公共服务、农村文化、农村基础设施和乡村治理。牵头组织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指导农村精神文明和优秀农耕文化建设。负责农业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四)拟订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巩固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负责农民承包地、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负责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仲裁工作。负责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和集体资产管理工作。指导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与发展。负责被征地农民名单的确定。
(五)指导乡村特色产业、农产品加工业、休闲农业发展工作。提出促进大宗农产品流通建议,培育、保护农业品牌。发布农业农村经济信息,监测分析农业农村经济运行。承担农业统计和农业农村信息化有关工作。
(六)负责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业机械化等农业各产业工作的监督管理。指导粮食等农产品生产。组织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指导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机标准化生产及建设工作。负责远洋渔业管理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承担渔业船舶检验和监督管理职责。
(七)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追溯、风险评估。参与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地方标准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依法实施符合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

(八)组织农业资源区划工作。指导农用地、渔业水域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与管理。负责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质量保护工作。推进农业绿色发展,指导农产品产地环境管理和农业清洁生产及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划定。推广休耕轮作提高耕地地力,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指导设施农业、生态循环农业、节水农业发展以及农村能源综合开发利用、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牵头管理外来物种。
(九)负责有关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组织协调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拟订有关农业生产资料地方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兽医医政、兽药药政药检工作,负责执业兽医和畜禽屠宰行业管理。依法开展农作物种子(种苗)、种畜禽、肥料、农药、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的相关许可与监督管理。负责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防控工作。指导和督办重大农业案件的处理。
(十)负责农业防灾减灾、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和协调渔业生产安全搜救工作。组织重大动植物疫病的防控工作,发布疫情并组织扑灭。指导动植物防疫检疫体系建设。组织种子、农机等救灾物资储备和调拨,提出生产救灾资金安排建议,指导紧急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
(十一)负责农业投资管理。提出农业投融资体制机制改革建议。编制市级投资安排的农业投资项目规划,提出农业投资规模和方向、扶持农业农村发展财政项目的建议,按照规定权限审批农业投资项目,负责农业投资项目资金安排和监督管理。组织实施中央、省、南通投资安排的农业投资项目。
(十二)推动农业科技体制改革和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指导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和农技推广体系建设,组织开展农业领域的高新技术和应用技术研究、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和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
(十三)指导农业农村人才工作。拟订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指导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农业科技人才培养和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作。
(十四)承办农业涉外事务工作,组织开展农业对外交流、农业利用外资、农业“走出去”、农业贸易促进和有关国际经济技术交流合作,指导开放型农业发展,协助实施农业援外项目。

(十五)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拓展百科知识:关于2026年全省第一批农药监督抽查情况的通报根据《山东省农业厅关于开展农药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鲁农药字〔2026〕5号),为进一步加强农药质量监管,提高农药产品质量,强化农药使用监管,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省厅于2026年4月至6月底,采取随机抽查与指定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了第一批农药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拓展好文:聚焦中央生态环保督察丨滇池沿岸:整改糊弄十余年,长腰山90%以上表面积遭破坏……
新华社昆明5月10日电 题:滇池沿岸:整改糊弄十余年,长腰山90%以上表面积遭破坏……
新华社“新华视点”记者
近日,中央第八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在云南督察时提出,滇池沿岸以“户外旅游休闲公园”“健康养老”等名义,涉嫌违规建设了高尔夫球场、房地产等项目。滇池163公里岸线有61公里已被房地产等项目侵占。
“新华视点”记者调查发现,一些违规项目存在多年,当地各级部门轮番上演“敷衍式整改”,令滇池生态系统完整性受到严重破坏。
高尔夫球场长期违法运营,当地多次敷衍整改

铭真高尔夫球场又名“培星·东岸高尔夫俱乐部”,位于滇池东岸,占地703.64亩,设计为18洞。
在2026年国务院办公厅已印发《关于暂停新建高尔夫球场的通知》的情况下,铭真高尔夫球场业主方昆明铭真运动旅游有限公司以“户外旅游休闲公园”的名义,于2026年前后取得立项、土地规划、建设施工、环境影响评价等手续。球场于2026年5月投入运营。
位于滇池边的铭真高尔夫球场(4月26日摄,无人机照片)。新华社发
自开业以来,该球场长期违法运营,拒不整改,而相关部门长期视而不见,敷衍了事:
——2026年,11部委联合发文彻查、清理高尔夫球场违规现象,根据昆明市政府上报的情况,该球场“已停止经营”。但事实上,该球场一直在违规经营。
——2026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规定:“本条例施行前,在一级保护区内已经建设的项目,由昆明市人民政府采取限期迁出、调整建设项目内容等措施依法处理”,并对一级保护区范围作出规定。但此球场未有整改。
——2026年10月,昆明市人民政府发布了滇池各级保护区明确范围,此球场侵占滇池一级保护区事实得以明确,但其未退出一级保护区并继续运营。

——2026年2月,昆明市在就第一轮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发现的类似问题制定整改方案时明确要“建立违规高尔夫球场检查和巡查长效机制”,但该要求未落实到位,球场依然在运营。
——2026年9月4日,原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管委会环保局下发通知,要求该球场“立即停业并退出滇池一级保护区范围”,但该球场一直未整改并持续经营。
——2026年11月,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管委会“清高办”发文要求该球场进行整改。对此,球场于当年12月在一级保护区内的球场上“象征性”栽种了树苗,球场功能并未真正消除。
——2026年4月,省市县***发改、自然资源等部门来球场核查,认为其已完成整改。多部门还在核查意见表中写道:在整治治理期间未发现弄虚作假行为,项目开发建设中未发现违规建设行为。
——2026年10月,有群众举报该球场违规经营,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管委会经济发展局对其进行约谈,但球场仍然我行我素。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的数据显示,该球场违规经营至2026年3月底,仅2026年至2026年3月期间,该球场累计经营收入1247.5万元。
督察组今年4月6日入驻云南后,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于4月11日对球场采取紧急措施,铲除了部分侵占滇池一级保护区的球场,并在铲除球场之上种植了树木。但督察组4月14日在现场看到,为显示成效,该管委会将部分杨树树枝插入浅层表土,冒充植树虚假整改。
以“健康养老”之名建高档别墅,长腰山90%以上表面积遭破坏

铭真高尔夫球场旁的长腰山,是滇池重要自然景观之一。但自2026年1月起,昆明诺仕达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在长腰山建设“滇池国际养生养老度假区”,总面积达3426亩,涉及5个房地产项目,其中2个项目侵占了1530余亩滇池一级二级保护区。据昆明市晋宁区委区政府提供的数据测算,长腰山90%以上的表面积已遭到破坏。
遭到破坏的长腰山(4月26日摄,无人机照片)。新华社发
“滇池国际养生养老度假区”项目涉嫌以“健康养老”之名行“高档房地产”之实。
根据相关政策,滇池一级保护区内严禁出现房地产项目,二级保护区内允许发展一定的“健康养老、健身休闲等生态旅游、文化项目”。记者随督察组核查了解到,“滇池国际养生养老度假区”规划建设、销售模式与高档房地产开发基本一致。晋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表示,该项目拥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其房屋不动产权证“权利性质”一栏为“市场化商品房”。
据统计,长腰山上已建成300余栋3层至4层低层建筑、300余栋中高层建筑。仍有500余栋3层至4层建筑正在建设,建筑面积在150平方米至770平方米之间,其中部分房屋已经售卖,单套网签备案价在218万元至2992万元之间。
此前,第一轮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曾发现,昆明诺仕达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有关项目侵占滇池一级保护区。但该公司没有吸取教训,还又在滇池一级保护区内改建了一条400多米长、6米宽的水泥道路,目前该道路已被紧急拆毁并在此之上种植树木。
滇池开发乱象折射地方政府不担当、不作为、形式主义

督察组发现,滇池163公里岸线有61公里已被房地产等项目侵占,大量房地产项目与湖争地,“寸土必争”“寸土不让”。滇池的草海片区问题尤为严重,环草海25公里滨湖带已被房地产等项目完全侵占。
长腰山上的工地(4月26日摄,无人机照片)。新华社发
督察组认为,当地政府没有真正把滇池保护提到新的高度,没有正确处理好发展与保护的关系,没有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滇池,“围湖造城”“贴线开发”城市盲目扩张的发展模式依然没有彻底扭转。
滇池沿岸长期无序开发的背后原因是什么?
——主体责任履行不到位,不担当不作为严重。督察组认为,昆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昆明市滇池管理局、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管委会等部门没有认真履行审核把关职能,并对偷换概念、“清高”不严不实等问题视而不见,还“配合”相关项目办理了审批手续。
部分部门还对相关违法违规项目提供“保护”。如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在2026年、2026年、2026年向昆明市上报的“清高”自检自查报告中,均未如实报告铭真高尔夫球场未退出滇池一级保护区且违规经营的问题,也未认真督促整改。
——形式主义滋生。督察组发现,十八大后虽有多轮高尔夫球场清理整治,但当地均没有拿出实质性、强有力政策,甚至还曾多次组织或默许企业零星种树应付了事、“插枝充树”等行为。虽有多次发文和“回头看”,但没有从保护滇池的宗旨出发认真整改,没有真抓,企图蒙混过关。

近日,云南省委、省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对滇池保护治理工作进行现场督办,对长腰山过度开发提出整改措施。记者5月7日在长腰山片区看到,一些挖掘机正在对房屋进行拆除,相关违建道路已拆除恢复为绿带,一些工人正在山坡上植树。
位于滇池边的铭真高尔夫球场(4月26日摄,无人机照片)。新华社发
昆明市5月10日通报称,滇池一级保护区涉及问题中,古滇精品湿地公园相关管理设施已拆除,公园已于4月23日向公众免费开放。
长腰山片区滇池面山二级保护区整改中,片区所有项目已停工整改,在建建筑的拆除和绿化修复工作正抓紧推进。
已彻底铲除高尔夫球场在滇池一级保护区范围内的5个球洞(果岭),对25亩用地恢复生态绿化。责成有关部门对企业违规经营问题开展调查和依法处置。
督察组将进一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并按要求做好后续督察工作。
长腰山上的工地(4月26日摄,无人机照片)。新华社发

空中远眺滇池边的长腰山(4月26日摄,无人机照片)。新华社发
长腰山脚下仅存少量树木(4月26日摄,无人机照片)。新华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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