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农药管理系统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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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城市供水管理实施办法
湖北省人民**令第80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水管理,促进城市供水事业发展,保障城市生活、生产和各项建设正常用水,根据国家《城市供水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自建设施供水和城市生活用水二次供水。
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本办法所称自建设施供水,是指城市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主要向本单位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用水二次供水,是指用水单位和个人以储存、加压设施,将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或自建设施供水企业所供自来水储存、加压后,再向单位和居民生活提供用水。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的规划、建设、生产、管理工作和使用城市供水者,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省建设厅主管全省城市供水工作。地区行署和市、州、县人民**确定的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工作。
第二章城市供水水源
第五条城市人民**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作为城市供水发展规划的组成部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六条编制城市供水水源规划应当从城市发展需要出发,并与水资源统筹规划和水长期供求计划相协调,合理安排利用地表水和地下水,优先保证城市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
城市供水水源的开发利用,应当遵循国家取水许可证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城市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当地环境保护部门会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共同划定,经本级人民**批准后公布。
第八条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从事一切污染水质的活动。
(一)取水点周围半径100米的水域及沿岸,禁止捕捞、停靠般只、游泳和从事可能污染水源的任何活动,并由城市供水企业设置明显的范围标志和禁止事项的告示牌。
(二)以河流为水源的,取水点上游1000米,下游100米;以湖泊、水库为水源的,取水点周围半径300米的水域不得排入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其沿岸不得堆放废渣,设立有害化学物品仓库、堆栈或装卸垃圾、粪便及有毒物品的码头,不得使用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浇灌及施用持久性剧毒农药,不得从事放牧等有可能污染该段水域水质的活动。
(三)以长江为水源的,取水点上游2000米、下游100米水域;以汉江为水源的,取水点上游5000米,下游100米水域;以湖泊为水源的,全湖泊水域,禁止新建排污口。原有排污口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全国规定标准。
(四)以地下水为水源的,其取水构筑物的防护范围,根据本地水文地质条例、取水构筑物的形式和附近地区的状况确定水源保护区。水源保护区内,禁止利用渗坑、废井、裂隙、溶涧等倾倒有毒、有害的废水和其他废弃物;不得堆放废渣、垃圾和积存污水、修建粪坑等。
第三章城市供水工程建设

第九条城市供水工程(包括二次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并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禁止无证或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城市从水工程的设计、施工任务。
禁止利用管理职权对供水工程建设和设备的添置实行行业垄断。
第十条城市新建、扩建、改建供水工程应按基本建设有关程序进行。项目的申报审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需要设置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向自来水供水企业提出申请,并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进行设计和施工。
第十二条城市供水工程(包括二次供水工程)竣工后,应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供水工程主管部门和质检、设计、施工、工程建设管理等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准投入使用。
第四章城市供水经营
第十三条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城市供水资质管理有关规定,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审查合格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四条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必须建立健全水质检验机构和质量管理制度,负责检验水源水、净化水、出厂水、管网水的水质,做好水质检验分析、记录工作,接受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城市供水的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十五条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企业,应努力做好水压监测记录工作,确保供水管网压力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禁止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
第十六条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户。因发生灾害或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户。发生上述问题,均应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暂停供水时间超过3天的,应采取临时供水措施。
涉及大面积区域性停水,可能对城市生产、生活造成重大影响的,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企业,必须在停水前报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发布停水告示。
第十七条申请用水或者申请装自来水管道、水表的单位和个人,须经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同意并安装水表,方可用水。
用水户应当按照规定的计量标准和水价标准按时缴纳水费,月用水量达不到底度者,按底度收费。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对生活用水和生产经营用水分别规定月用水底度标准,报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十八条用户需要增加城市公共供水量,应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增容申请,经批准办理有关手续和缴纳国家和省规定的有关费用后,方可纳入用水计划。
禁止资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
第十九条城市供水价格根据城市建设和供水需求情况,按供水**格的变化适时调整。对生活用水价格,实行保本微利;对生产和经营用水价格根据水费对商品成本的影响,省辖市、直管市由物价部门会同省建设厅确定,其它城市由市(地、州)物价部门会同同级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五章城市供水设施维护
第二十条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企业对其管理的城市供水的专用水库、引水渠道、取水口、泵站、井群、输(配)水管网、阀门、消防栓、进户总水表、净(配)水厂、公共用水站等设施,应定期检查维修,确保安全供水。
第二十一条城市公共自来水系统的供水、用水设施,由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统一管理、使用和维修;从结算水表至用水管道,由产权所有者负责维修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地面和地下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挖坑、取土或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等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禁止围压、堆占、掩埋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禁止向自来水井孔内倾倒垃圾、粪便、污水及其污物。
禁止资窃、收购、损坏城市公用供水设施。
第二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报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实施。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负责。
第二十四条禁止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连接。因特殊情况确需连接的,必须经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同意,报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在管道连接处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禁止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
第六章罚则
第二十五条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或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0元以上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当地人民**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一)城市供水水质、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

(二)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
(三)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元以下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一)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进行城市供水工程设计或者施工的;
(二)未按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的;
(三)违反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其他年度建设计划兴建城市供水工程的。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涂刻、毁损、破坏城市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标志和禁止事项牌的,除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外,可处以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规定缴纳水费的,责令补交所欠水费,并按日加收水费1‰滞纳金;
(三)盗用或者擅自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四)**、收购、损坏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除按被损坏供水设施原值照价赔偿外,并处以直接责任人200元、责任单位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五)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活动的,责令限期整改,处以责任单位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直接责任人300元罚款;
(六)擅自在公共供水管网上接管用水、装泵抽水以及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的,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以直接责任单位负责人500元、责任单位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七)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以责任单位主管人员5000元以上元以下、直接责任单位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八)擅自拆除、改装、动用或者迁移城市供水设施的,责令恢复原状,并处以责任单位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直接责任人300元罚款;
有前款第(二)、(三)、(六)、(七)、(八)项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经当地人民**批准,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停止供水。
第二十八条阻挠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妨碍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对公共供水设施进行检查、维修或抢修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或责任单位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构成危害社会治安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罚没收入管理按《湖北省罚没收入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被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强制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应用中的问题,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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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深圳诺普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4、农药补贴政策有哪些?国家对农业补贴政策都有哪些
1、种粮直补政策:中央财政继续实行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安排补贴资金140.5亿。

2、农资综合补贴政策:中央财政继续实行种粮农民农资综合补贴,种农资综合补贴资金1071亿。
3、良种补贴政策:中央财政安排农作物良种补贴资金203.5亿。
4、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在全国所有农牧业县(场)范围内实施,补贴机具种类为11大类43个小类137个品目。
5、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政策:农机报废更新补贴与农机购置补贴相衔接,同步实施。
6、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倾斜政策:补贴234亿元支持适度规模经营,重点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倾斜。
7、小麦、水稻收购价政策:保护农民利益,防止“谷贱伤农”保持2026年水平不变。
8、产粮(油)大县奖励政策:中央财政安排产粮(油)大县奖励资金351亿元,奖励资金由省级财政用于支持本省粮食生产和产业发展。

9、生猪大县奖励政策:补贴35亿针对生猪养殖场、圈舍改造、良种引进、粪污处理。
10、农产品目标价格政策:积极探索粮食、生猪等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试点,开展粮食生产规模经营**试点。
11、菜果茶标准化创建政策:打造一批规模化种植、标准化生产、品牌化**的蔬菜、水果、茶叶的标准化示范区。
12、防灾减灾关键技术补助:中央财政安排农业防灾减灾稳产增产技术补助资金,在主产省实现了小麦“一喷三防”全覆盖。
13、测土配方施肥补助政策:中央财政继续投入资金7亿元,深入推进测土配方施肥。
14、推进粮棉油糖高产政策:安排20亿,由低产变中产、中产变高产、高产可持续,提升粮棉油糖综合生产能力。
15、化肥、农药零增长政策:财政专项安排996万元,开展低毒生物农药示范补助试点。

16、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补助政策:补助8亿,鼓励和支持还田秸秆,加强绿肥种植,增施有机肥,改良土壤,培肥地力,改善农村生态环境,提升耕地质量。
17、设施农用地支持政策:支持农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
18、推进现代种业发展支持政策:粮棉油主产区140个大县建立新品种展示示范点,开展现场观摩活动和技术培训,为农民选择优良品种、选用先进栽培技术提供指导和服务。
19、追溯体系建设政策:可追溯体系运行所需的装备条件,强化基层信息采集、监督抽查、检验检测、执法监管、宣传培训等能力建设。
20、质量安全县创建政策:8000万元财政补助资金,支持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活动,补助资金重点用于制度创设、模式总结探索、人员培训等。
21、畜牧良种补贴政策:投入畜牧良种补贴资金12亿,用于对项目省养殖场、生态农庄、家庭农场(养殖户)**优质野味养殖或者种公羊和牦牛种公牛给予价格补贴。
22、畜牧标准化养殖政策:生猪类(含野生动物)标准化规模养殖基地建设以及**牛标准化规模养殖小区建设。

23、动物防疫补贴政策: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补助政策,畜禽疫病扑杀补助政策。
24、草原生态保护补助政策:国家继续在13省(区)实施草原生态保护政策补贴190亿元。
25、**业支持苜蓿发展政策:中央财政安排3亿元支持高产优质苜蓿示范片区建设,片区建设以3000亩为一个单元,一次性补贴180万元(每亩600元)。
26、渔业柴油补贴政策:继续实施渔业油价补贴政策,并对补贴方式和方法进行完善。
27、农产品产地初加工支持政策:安排6亿元转移**资金,采取“先建后补”方式,按照不超过单个设施平均建设造价30%的标准实行全国统一定额补助。
28、农村沼气建设政策:畜牧业规模化养殖相配套,在养殖业发达和养殖污染严重的地区以畜禽粪便为原料建设。
29、开展农业资源休养生息试点政策:开展农产品产地土壤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开展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积极探索农业生态补偿机制构建。

30、培育新型职业农民政策:安排11亿农民培训经费,在4个整省、20个整市和500个示范县开展重点示范培育。
31、培养农村实用人才政策:组织实施“全国十佳农民”资助项目,遴选10名从事种养业的优秀新型农民代表,每人给予5万元的资金资助。
32、发展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政策: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管理体制,明确地方**的监管职责,鼓励地方建立风险补偿基金,有效防范金融风险。
33、农民合作社发展政策:扶持发展规模化、专业化、现代化经营,允许财政资金直接投向符合条件的合作社。
34、农业保险支持政策:中央财政提供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的品种15个,中西部补贴40%,对东部补贴35%。
35、扶持生态农庄、家庭农场发展政策:推动落实涉农建设项目、财政补贴、税收优惠、信贷支持、抵押担保、农业保险。
36、扶持生态农庄、家庭农场发展政策:推动落实涉农建设项目、财政补贴、税收优惠、信贷支持、抵押担保、农业保险、设施用地等相关政策。

37、发展规模经营政策:土地经营权规范有序流转,创新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方式。
38、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政策:续扩大试点范围,再选择江苏、江西、湖北、湖南、甘肃、宁夏、吉林、贵州、河南等9个省(区)。
39、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政策:继续实施“以奖代补”政策,安排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5、恒湖垦殖场归哪里管?
1、恒湖垦殖场归农业农村部直属单位管。2、具体来说,恒湖垦殖场隶属于中国农垦集团有限公司,即所属国有企业隶属于农业农村部直接领导的单位。从国家法律和行政机构设置规定来看,农业农村部具有直接管理和协调国家农业、农村发展的职能。恒湖垦殖场作为农业农村部的直属单位,应由农业农村部进行管理。3、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恒湖垦殖场是特别的或特殊的垦殖场,如某些地方**直接牵头进行垦殖,那么可能归地方**或其他部门管理,这点需要进一步核实。
拓展好文:关于做好2026年全国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百强县”创建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县(区)植物保护站(局):
为贯彻落实《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防治服务管理办法》,根据全国农技中心《关于做好2026年全国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百强县”创建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2026年将继续在全省组织开展第三批全国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百强县”创建活动,整县制推进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防治服务工作,提高统防统治覆盖率,提升服务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工作组织推进
(一)加强组织发动。各市、州植保机构应按照《全国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百强县”创建工作方案》(附件1)要求,积极组织开展创建活动,采取发动、调研、抽查、督导等方式推进创建工作。参与创建活动的有关县(市、区)要认真组织制定实施方案,推进统防统治整县制建设工作。省站将对“统防统治百强县”在资金项目上给予优先支持。

(二)加强工作推进。各级植保机构要结合本地实际,以资金补助、物资扶持、培训指导、促进市场化运营等方式大力扶持专业化防治服务组织。要加强本地统防统治技术指导服务,对**采购的统防统治服务要做到全程监管,将采购调研、招投标相关文件、中标文件、统防统治实施过程、防治效果评价等材料进行整理存档。
二、严格审核报送材料
参与创建的县区要严格按照有关要求整理准备申报材料,报送所属市、州植保站。各市、州植保机构对本辖区参加创建县申报材料真实性进行严格审核,并以正式文件将通过审核的创建县申报材料报送省植保总站药械科。
三、申报材料有关要求
申报材料需汇编成册,主要包括四部分内容:
(一)工作总结。总结创建情况,包括落实《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防治服务管理办法》职责任务情况;县域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防治服务工作推进情况,扶持专业化防治服务组织的具体做法,开展培训工作情况;属地专业化防治服务组织建档备案工作完成情况、发展运营情况(服务规模、能力和成效),服务电子档案建立情况;与绿色防控融合推进情况等方面。力求内容全面、突出亮点,能充分体现创建的工作措施、过程和结果。
(二)通知与文件。围绕百强县创建,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发动、引导支持和制度建设等方面的文件。

(三)图片展示。百强县创建的相关照片,每张照片添加图注,可根据内容进行分类展示。
(四)附件材料。按照创建工作方案要求,附上加盖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州级植物保护机构公章的《全国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百强县”创建申报表》(附件2)原件、相关佐证材料(附件4)复印件。
四、按时提交材料
纸质材料:将汇编材料纸质版3套寄送至省站。光盘等可与纸质材料一并寄送。
电子材料:将汇编材料中的工作总结和附件2的电子版发送至指定电子邮箱()。
材料报送截止时间为2026年11月20日。申报材料不予退还,请自行留底。
五、联系方式

联 系 人:谢原利、张欧
联系电话:027—
邮寄地址:武汉市洪山区珞狮南路521号
邮? 编:
附件:1. 全国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百强县”创建
工作方案
2. 全国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百强县”申报表

3. 填表说明
4. 证明材料清单
湖北省植物保护总站
2026年1月26日
附件1
全国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百强县”
创建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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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贯彻落实《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防治服务管理办法》,进一步健全植保社会化服务体系,服务农业绿色高质量发展,根据农业农村部《“十四五”全国种植业发展规划》和《“两增两减”虫口夺粮促丰收行动方案》安排部署,种植业管理司会同我中心将继续组织开展全国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百强县”创建活动,具体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市场主导、**扶持、组织主体、专业服务”的原则,以实现虫口夺粮和推进化学农药减量化为目标,以粮食主产区和病虫害源头区、迁飞流行过渡区、主要发生危害区为重点,以推进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为主攻方向,以资源整合、技术集成、机制创新为突破口,推进统防统治与绿色防控深度融合,扶持发展一批装备精良、技术先进、管理规范的专业化防治组织,发挥其防病治虫主力军作用和示范带动作用,集成推广一批不同区域、不同作物农药减量增效技术模式,着力提高防控组织化程度和科学化水平,整建制推进统防统治服务提档升级,推动种植业绿色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目标
创建县三大粮食作物统防统治覆盖率超过50%,绿色防控覆盖率达到40%,统防统治区化学农药使用量较农民自防区减少30%。通过开展创建活动,全国粮食主产区的植保社会化服务体系进一步健全,**扶持政策进一步强化,专业化防治服务组织进一步壮大,服务面积大幅提升、服务机制进一步完善。农药减量增效和植保防灾减灾能力进一步提升。
三、创建内容

(一)加大扶持力度,做好指导与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所属的植保机构要加强对专业化防治服务组织的管理,并为专业化防治服务组织提供技术培训、指导、服务,规范服务行为。要积极争取并协助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落实****服务、资金、物资补助等扶持措施,整合资源,科学设置项目,提高农民参与积极性,提升防治组织的服务能力和水平,加强对所属区域统防统治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组织管理,更好引导专业化防治服务发展。重点支持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从开展病虫代防代治向承包防治服务拓展,从单一用药防治向绿色防控拓展,从单一病虫害防治服务向全程农业综合服务拓展,在更高层次上推进农业社会化服务向纵深发展。
(二)提升防治组织规范化管理水平。
县级植保机构要对属地登记注册的专业化防治服务组织建档立卡,动态管理,掌握所在地专业化防治服务组织基本情况和年度开展服务情况,指导他们登录全国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管理系统,报送相关信息,形成电子档案。充分发挥专业化防治服务组织主体地位,引导防治服务组织加强自身建设、规范服务行为、提升服务水平,重点扶持一批制度完善、管理规范、装备精良、技术优化、收费合理的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防治服务组织。
(三)提升化学农药减量增效水平。
开展新产品、新技术试验示范,推广高效低风险农药和高效大中型施药机械,提升防治装备现代化水平,从施药源头减少农药使用量。发挥农作物病虫害防控补助资金、农机购置补贴、****服务等政策作用,重点扶持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防治服务组织购置自走式喷杆喷雾机、航空施药机械等新型高效植保机械,加快施药机械更新换代,提高专业化防治服务能力。组织栽培与植保方面的专家,共同研究适合新型施药机械作业的高产高效栽培模式,实现农机农艺有机融合,创建能够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高产创建新模式”。
(四)提升统防统治与绿色防控融合水平。

以生态区域为单元,以优质粮油、蔬菜、水果、茶叶等主要作物为重点,以专业化防治服务为主要形式,以农作物病虫害全程绿色防控为重点内容,集成推广农业防治、生态调控、理化诱控、生物防治和科学用药绿色防控技术模式和服务机制,推进专业化统防统治与绿色防控深度融合,实现病虫综合治理、农药减量控害、种植业提质增效。
四、工作进度和要求
(一)进度安排。
1月份,下发工作方案。
2—10月,开展创建。各县按照创建目标和内容积极开展“统防统治百县”创建活动。
11月,组织申报。凡是达到“统防统治百强县”创建指标的县,均可向省级植保机构申报,前两年已创建达标的县不再申报。填写“统防统治百强县”创建申报表(附件2),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见附件4),经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连同参评材料于2026年11月20日前报送各省(区、市)植保机构。
各省(区、市)植保机构组织本行政辖区参评县进行审核,并将通过审核的创建县推荐表(按顺序排列)和参评材料一式两套,于2026年11月30日前以正式文件报送全国农技中心。

12月份,审定公布。在省(区、市)植保机构推荐基础上,在农业农村部种植业管理司指导下,全国农技中心组织专家评选出全国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百强县”,并发文公布,择机在全国植保双交会上统一授牌。
(二)相关要求。
一是精心组织。各地要坚持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组织做好“统防统治百县”创建以及申报和初评推荐工作。
二是严格把关。县级植保机构应严把申报关,开展现场考核,征求群众意见,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准确;省级植保机构要加强对送审材料审查,必要时进行实地核查,确保评选结果公信力。
三是做好公示。各地各级植保机构应开展公开遴选、推荐,倾听公众意见。全国农技中心将在全国农技推广网等相关媒体,公示全国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百县”名单。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责任落实。

各省(区、市)农业植保机构要高度重视全国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百县”创建活动,成立以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的工作小组,加强组织领导,搞好协调服务,抓好推进落实。
(二)强化政策扶持。
落实好病虫害防控专项补助资金,结合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和****服务补贴项目实施,积极争取财政部门支持,扶持设立一批管理规范、装备精良、服务高效的专业化防治服务组织,大力推广病虫全程统防统治服务模式,特别是加强适应高效植保机械作业的“高产创建新模式”推广。
(三)强化指导服务。
各级农业植保机构要为专业化防治服务组织提供必要的病虫发生趋势、防控技术等信息服务,协助开展技术培训,指导科学防控。引导专业化防治服务组织使用高效施药机械、选用对路农药、推广轮换用药、适时施药,以及生态调控、生物防治和性诱、**、光诱、食诱等绿色防控技术,提高病虫综合防控水平。
(四)强化宣传引导。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宣传病虫害全程统防统治的重要意义,营造良好氛围。尊重基层的首创精神,注重挖掘鲜活案例,总结各地的好做法、好经验,树立一批可**、可推广的典型。

附件2
全国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百强县”申报表
填报单位盖章:? 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盖章:?
农业农村局局长
联系电话
植保站站长
联系电话

属地防治组织数量
建档立卡组织数量
田间作业人员数(人)
达到《办法》要求人员数
大中型机械(台)
日作业能力(亩)
三大粮食作物种植面积

(万亩)
三大粮食作物病虫害
防治面积(万亩次)
水稻种植面积(万亩)
水稻防治面积(万亩次)
小麦种植面积(万亩)
小麦防治面积(万亩次)

玉米种植面积(万亩)
玉米防治面积(万亩次)
外来防治组织跨区服务面积(万亩次)
种植大户、各类农场、基地统防统治面积(万亩次)
三大粮食作统防统治
覆盖率
三大粮食作绿色防控

覆盖率
水稻统防统治覆盖率
其中防治服务占比
小麦统防统治覆盖率
其中防治服务占比
玉米统防统治覆盖率
其中防治服务占比

水稻统防区亩均用药量
(折百量克、毫升/亩)
农民自防区亩均用药量
(折百量克、毫升/亩)
小麦统防区亩均用药量
(折百量克、毫升/亩)
农民自防区亩均用药量

(折百量克、毫升/亩)
玉米统防区亩均用药量
(折百量克、毫升/亩)
农民自防区亩均用药量
(折百量克、毫升/亩)
推荐单位意见
?

年 月 日
推荐单位联系人
姓名: 电话:
创建工作总结摘要(限1500字)
附件3
填表说明
?

1. 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是指具备相应的设施设备、技术人员、田间作业人员、规范管理制度的专业化防治组织以及具备相应能力和水平的种植大户和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农场和各类种植基地等,在农作物病虫害防治适期开展的规模化、集约化农作物病虫害统一防治行为,是提高病虫害防治组织化程度,解决一家一户防病治虫难题,提高防治效率和防治效果,减少产量损失和农药用量的关键措施。
2. “达到《办法》要求人员数”是指达到《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防治服务管理办法》第六条要求的人员的数量,即专业化防治服务组织的田间作业人员应当能够正确识别服务区域的农作物病虫害,正确掌握农药适用范围、施用方法、安全间隔期等专业知识以及田间作业安全防护知识,正确使用施药机械以及农作物病虫害防治相关用品。
3. 大中型施药机械:主要是指自走式喷杆喷雾机、植保无人飞机等,不包含背负式手动喷雾器、背负式电动喷雾器等小型施药机械。日作业能力大于50亩的半机械化药械包括背负式机动喷雾机、背负式喷杆喷雾机、各类(担架式、推车式、车载式)动力喷枪喷雾机等。其他类大型药械包括悬挂式(牵引式)喷杆喷雾机、大型风送式弥雾机、直升机、动力伞、三角翼等。
4. 统防统治覆盖率:是指某一行政区域(省、地市、县)内种植的某种农作物的全生育期,实施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面积(万亩次)占该作物病虫害总防治面积(万亩次)的百分比。
5. 某种作物的统防统治面积应包括属地以及外来跨区的防治服务组织开展的防治服务面积,加上种植大户、各类农场、基地所开展的统防统治面积。
防治服务组织开展的防治服务面积可依据“全国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管理系统”中的相关数据。种植大户可以从所属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当地“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相关数据获取。种植大户是指一年一熟地区露地规模100亩及以上,同时防治农作物病虫害的日作业能力大于100亩/日;一年二熟及以上地区露地50亩及以上,同时防治农作物病虫害的日作业能力大于50亩/日。
6. 其中防治服务占比是指属地以及外来跨区的防治服务组织开展的防治服务面积占全部统防统治面积的比例。

附件4
证明材料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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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农业农村部政务信息系统管理平台中的植保植检信息管理系统的“专业化防治组织信息管理系统”子系统中,下载的全县专业化防治服务统计表(目前尚未上线,可以在原管理系统中填报)。
2. 属地专业化防治组织备案表。
3. 每个防治组织抽取一份防治服务合同和田间作业记录档案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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