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管理条例实施解读
涉及果园农药安全使用的相关法律规定主要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农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防止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禁止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种子、农业机械等可能危害人畜安全的农业生产资料的生产经营,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登记或者许可制度。各级人民**应当建立健全农业生产资料的安全使用制度,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等农业生产资料和其他禁止使用的产品。”
(3)国务院《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指导,根据本地区农业病、虫、草、鼠害发生情况,制定农药轮换使用规划,有计划地轮换使用农药,减缓病、虫、草、鼠的抗药性,提高防治效果。”第二十六条规定:“使用农药应当遵守农药防毒规程,正确配药、施药,做好废弃物处理和安全防护工作,防止农药污染环境和农药中毒事故。”第二十七条规定:“使用农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农药安全、合理使用的规定,按照规定的用药量、用药次数、用药方法和安全间隔期施药,防止污染农副产品。”
(4)农业部颁布的《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各级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应当指导农民按照《农药安全使用规定》和《农药合理使用准则》等有关规定使用农药,防止农药中毒和药害事故发生。”第二十八条规定:“农药使用者应当确认农药标签清晰,农药登记证号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号、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者生产批准文件号齐全后,方可使用农药。农药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产品标签规定的剂量、防治对象、使用方法、施药适期、注意事项施用农药,不得随意改变。”第二十九条规定:“各级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应当大力推广使用安全、高效、经济的农药。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防治卫生害虫,不得用于瓜类、蔬菜、果树、茶叶、中草药材等。”第三十条规定:“为了有计划地轮换使用农药,减缓病、虫、草、鼠的抗药性,提高防治效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农业部审查同意后,可以在一定区域内限制使用某些农药。”
2、剧毒农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剧毒、高毒农药监管,从源头上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保护生态环境,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限制区域**使用管理的剧毒、高毒农药品种名单见附件。
第三条设区的市、县(市、区)可以整建制禁止**、使用剧毒、高毒农药。

第四条实行剧毒、高毒农药限制区域**、使用制度。在蔬菜、瓜果、茶叶、中草药材等特色农产品生产区域和饮用水源地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野生动物集中栖息地以及当地人民**确定的其他重要区域内,禁止**、使用剧毒、高毒农药。
第五条在禁止**、使用剧毒、高毒农药以外的地方,实行剧毒、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实名制**。定点经营的布局和具体管理办法由设区的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
第六条剧毒、高毒农药经营者,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工商营业执照,经营农药3年以上,且未出现违法行为。
(二)有2名以上植保或农药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文化水平的经营人员,或者2名以上具有植保、农药等相关专业技能证书的技术人员。
(三)农药经营场所面积不得少于20平方米,且应当具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仓储场所,农药零售商的仓储面积应在30平方米以上、农药**商的仓储面积应在50平方米以上。营业场所与生活区域、饮用水源有效隔离,不能同时经营日用百货、食品、饮料、饲料等商品。
(四)有剧毒、高毒农药经营专柜,有与允许经营**相适应的管理制度、防护设施和管理措施,张贴公布有关剧毒、高毒农药经营管理规定、国家禁限用农药名录、经营管理制度等,有实名**农药存录资料的微机等设备。

(五)向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诚信守法经营承诺书,有剧毒、高毒农药实名**的承诺书,有农药告知名录通知书并在店内张贴公示,台账管理规范。
第七条实行剧毒、高毒农药实名**制度。**剧毒、高毒农药的,须出示个人身份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说明实际用途。
第八条剧毒、高毒农药容器、包装物由农药经营者回收后送交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并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集中销毁。
3、农药管理条例适用范围?适宜生产**经营的企业和个人
4、农药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保证农药质量,保护农业、林业生产和生态环境,维护人畜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药,是指用于预防、消灭或者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地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化学合成或者来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质的一种物质或者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及其制剂。

前款农药包括用于不同目的、场所的下列各类:
(一)预防、消灭或者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包括昆虫、蜱、螨)、草和鼠、软体动物等有害生物的;
(二)预防、消灭或者控制仓储病、虫、鼠和其他有害生物的;
(三)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
(四)用于农业、林业产品防腐或者保鲜的;
(五)预防、消灭或者控制蚊、蝇、蜚蠊、鼠和其他有害生物的;
(六)预防、消灭或者控制危害河流堤坝、铁路、机场、建筑物和其他场所的有害生物的。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和使用农药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研制、生产和使用安全、高效、经济的农药。
第五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农药登记和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登记,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人民**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化学工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农药生产的统筹规划、协调指导、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化学工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药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农药登记
第六条 国家实行农药登记制度。

生产(包括原药生产、制剂加工和分装,下同)农药和进口农药,必须进行登记。
第七条 国内首次生产的农药和首次进口的农药的登记,按照下列三个阶段进行:
(一)田间试验阶段:申请登记的农药,由其研制者提出田间试验申请,经批准,方可进行田间试验;田间试验阶段的农药不得**。
(二)临时登记阶段:田间试验后,需要进行田间试验示范、试销的农药以及在特殊情况下需要使用的农药,由其生产者申请临时登记,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给农药临时登记证后,方可在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田间试验示范、试销。
(三)正式登记阶段:经田间试验示范、试销可以作为正式商品流通的农药,由其生产者申请正式登记,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给农药登记证后,方可生产、**。
农药登记证和农药临时登记证应当规定登记有效期限;登记有效期限届满,需要继续生产或者继续向中国出售农药产品的,应当在登记有效期限届满前申请续展登记。
经正式登记和临时登记的农药,在登记有效期限内改变剂型、含量或者使用范围、使用方法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第八条 依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申请农药登记时,其研制者、生产者或者向中国出售农药的外国企业应当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农药样品,并按照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农药登记要求,提供农药的产品化学、毒理学、药效、残留、环境影响、标签等方面的资料。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负责全国的农药具体登记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具体登记工作。
第九条 国务院农业、林业、化学工业、卫生、环境保护、粮食部门和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等部门推荐的农药管理专家和农药技术专家,组成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
农药正式登记的申请资料分别经国务院农业、化学工业、卫生、环境保护部门和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审查并签署意见后,由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对农药的产品化学、毒理学、药效、残留、环境影响等作出评价。根据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的评价,符合条件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给农药登记证。
第十条 生产其他厂家已经登记的相同农药产品的,其生产者应当申请办理农药登记,提供农药样品和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资料,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给农药登记证。
第三章 农药生产
第十一条 农药生产应当符合国家农药工业的产业政策。

第十二条 开办农药生产企业(包括联营、设立分厂和非农药生产企业设立农药生产车间),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学工业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化学工业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对企业设立的条件和审核或者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有与其生产的农药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二)有与其生产的农药相适应的厂房、生产设施和卫生环境;
(三)有符合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标准的设施和相应的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
(四)有产品质量标准和产品质量保证体系;
(五)所生产的农药是依法取得农药登记的农药;
(六)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并且污染物排放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农药生产企业经批准后,方可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农药生产许可制度。
生产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农药的,应当向国务院化学工业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农药生产许可证。
生产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但已有企业标准的农药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学工业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化学工业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发给农药生产批准文件。
第十四条 农药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农药产品质量标准、技术规程进行生产,生产记录必须完整、准确。
第十五条 农药产品包装必须贴有标签或者附具说明书。标签应当紧贴或者印制在农药包装物上。标签或者说明书上应当注明农药名称、企业名称、产品批号和农药登记证号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号、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以及农药的有效成份、含量、重量、产品性能、毒性、用途、使用技术、使用方法、生产日期、有效期和注意事项等;农药分装的,还应当注明分装单位。
第十六条 农药产品出厂前,应当经过质量检验并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不得出厂。

第四章 农药经营
第十七条 下列单位可以经营农药:
(一)供销合作社的农业生产资料经营单位;
(二)植物保护站;
(三)土壤肥料站;
(四)农业、林业技术推广机构;
(五)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

(六)农药生产企业;
(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经营单位。
经营的农药属于化学危险物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经营许可证。
第十八条 农药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农药:
(一)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技术人员;
(二)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安全防护措施和环境污染防治设施、措施;
(三)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规章制度;

(四)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制度和管理手段。
第十九条 农药经营单位购进农药,应当将农药产品与产品标签或者说明书、产品质量合格证核对无误,并进行质量检验。
禁止收购、**无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无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无产品质量标准和产品质量合格证和检验不合格的农药。
第二十条 农药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农药储备工作。
5、限制性农药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农药限制使用管理工作,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农药限制使用是在一定时期和区域内,为避免农药对人畜安全、农产品卫生质量、防治效果和环境安全造成一定程度的不良影响而采取的管理措施。

第三条 农药限制使用要综合考虑农药资源、农药产品结构调整、农产品卫生质量等因素,坚持从本地实际需要出发的原则。
第四条 农业部负责全国农药限制使用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限制使用管理工作。
第二章 农药限制使用的申请
第五条 申请限制使用的农药,应是已在需要限制使用的作物或防治对象上取得登记,其农药登记证或农药临时登记证在有效期限内,并具备下列情形之一:
(一)影响农产品卫生质量;
(二)因产生抗药性引起对某种防治对象防治效果严重下降的;

(三)因农药长残效,造成农作物药害和环境污染的;
(四)对其他产业有严重影响的。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本辖区内全部作物或某一(类)作物或某一防治对象上全面限制使用某种农药,或者在本辖区内部分地区限制使用某种农药的,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向农业部提出申请。
第七条 申请农药限制使用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填写《农药限制使用申请表》(附件〔略〕);
(二)农药限制使用的申请报告应当包括本地区作物布局、替代农药品种、配套技术以及农民接受程度和成本效益分析;
(三)由于使用某种农药影响农产品卫生质量的,需提供相关数据和有关部门的证明材料;

(四)由于长残效农药在土壤积累造成农作物药害的,需提供有关技术部门出具的研究报告;
(五)由于农药抗药性造成对某种防治对象防治效果严重下降的,需提供抗药性监测报告和必要的田间药效试验报告;
(六)农药限制使用的其他技术材料。
第三章 农药限制使用的审查、批准和发布
第八条 农业部收到农药限制使用申请后,应组织召开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扩大会议审议,审查、核实申报材料,提出综合评价意见。
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可视情况,组织专家对申请农药限制使用进行实地考察。
第九条 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提出综合评价意见前,应邀请相关农药生产企业召开听证会。

第十条 农业部根据综合评价意见审批农药限制使用申请,并及时公告限制使用的农药种类、区域和年限。
第十一条 对农药限制使用申请,农业部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给予答复。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经一段时间的限制使用后,有害生物对限制使用农药的抗药性已有下降,能恢复到理想的防治效果的,可以申请停止限制使用。申报和审查批准程序适用第二章、第三章的规定。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制定和发布有关农药禁止、限制使用或市场准入的管理办法和制度,不得违反本规定发布农药限制使用的规定。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二○○二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第 9 号 《关于修订的决定》业经2026年12月6日农业部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6年1月8日起施行。 部 长 孙政才 二○○七年十二月八日
拓展好文:农药管理新规助力去产能 受益全球补库存
据媒体报道,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于6月1日正式施行,新《条例》赋予了农业部门全面履行农药登记、生产、经营、使用指导全过程的管理职责,变多头管理为独家管理,是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变革。目前,农业部正加紧为贯彻落实《条例》的五部规章征求意见,涉及农药登记管理、生产许可、经营许可等全过程管理。同时,全国多地开始建设农业投入品追溯平台,利用二维码等技术实现农药生产、流通、**和使用的全程可追溯。
业内认为,《条例》通过将农药管理职责统一划归农业部门,以及取消临时登记、允许登记资料转让等多个举措,加强了农药全过程监管,提高行业准入门槛,有助于改变当前国内农药企业数量多、规模小、竞争力不强的行业困局,加快行业去产能。从需求看,全球农药企业开始进入补库存阶段,带动国内企业出口,数据显示一季度国内除草剂出口同比增长23.5%,杀虫剂增长22.5%。农药行业回暖明显,扬农化工、长青股份等龙头有望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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辉丰股份:新项目投产在即,传统业务再迎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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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产品订单饱满,价格上升利好公司业绩:公司的传统产品咪鲜胺、氟环唑产能均为全球龙头,订单饱满。联苯菊酯受到原料联苯醇、功夫酸产能受限影响,价格涨幅较大。而公司控股子公司科菲特、华通分别生产上述两种联苯菊酯中间体。氟环唑等产品价格也出现一定程度的上涨。在目前环保持续趋严的背景下,产品价格有望长期维持高位。
预计公司2026-2026年实现营收118.94亿元、140.40亿:元及171.90亿元,同比增长103.65%、18.04%、22.44%;实现归母净利润4.62亿元、6.36亿元及7.72亿元,同比增长164.98%、37.59%、21.34%;对应EPS0.31元/股、0.42元/股、0.51元/股,对应PE16X、12X、10X。
长青股份:吡虫啉迎高景气,麦草畏前景良好
农药行业整体步入复苏周期:农药行业自2026年以来历经近三年低迷,今年以来,伴随全球农产品价格企稳回升带动需求恢复,且产业链整体库存水平偏低,行业整体步入复苏周期,海外客户采购意愿显著增强:国内农药原药出口量自2026年4月以来连续12个月同比增长,今年1-3月累计出口41万吨,同比增长23%。
环保因素日益成为**端重要约束:由于国内环保标准趋严,部分农药原药及中间体生产企业开工受限,日益成为农药价格上涨的重要推动因素;且伴随环保压力加大,海外客户担忧后续采购成本的提升,客观上进一步放大了原药的阶段性需求。公司在环保方面持续投入,技术水平和规范性处于行业领先地位。
长单因素消除,吡虫啉高景气有望逐步体现:去年9月以来,吡虫啉主要中间体2-氯-5-氯甲基吡啶(CCMP)和咪唑烷价格涨幅分别达86%/74%,相应推动吡虫啉原药价格大幅上涨,目前华东地区95%原药价格由9.5万元/吨上涨至16.5万元/吨,同类产品啶虫脒涨幅也较为可观;公司目前吡虫啉/啶虫脒产能分别为3000/1000吨,且外购双环戊二烯生产CCMP,预计自2026Q2开始,伴随长单定价周期滞后的影响逐步消除,该业务高景气有望逐步体现。
麦草畏**情况良好,将受益于转基因市场需求:麦草畏经历去年价格持续下跌之后,目前95%原药价格稳定在10.5万元/吨,公司具备5000吨产能,目前**情况良好;后续伴随孟山都公司转基因作物的推广及相关制剂上市,麦草畏需求有望持续增长,公司产品获得海外客户认可,能应用于相关转基因作物,受益程度较高,且公司后续规划产能将是业绩重要增量。

氟虫腈等其他产品皆有不同程度改善:公司的其他主要产品中,氟虫腈、氟磺胺草醚和异丙甲草胺价格也有不同程度的上涨,且销量有所增加,总体势头良好;此外其他业务今年也有望改善。长期而言,公司南通基地仍具备较大发展空间,有利于公司持续承接海外产能。
步入新的上升周期,长青股份是国内农药原药领先企业,受益于全球农药行业复苏及环保导致的**端收缩,吡虫啉、氟虫腈产品价格显著上涨,伴随长单定价周期滞后的影响逐步消除,公司相关业务的高景气有望逐步体现,麦草畏**情况良好,有望受益于转基因市场的增长,公司将步入新的上升周期。
海利尔:吡虫啉原药涨价及制剂销量提升,共同推动一季度业绩高增长,上半年高增长奠定全年业绩基础
公司发布2026年一季报,实现营收为3.69亿元(YoY+28.90%,QoQ+118.15%),归母净利润为6127.37万元(YoY+43.18%,QoQ+667.84%%),高增长符合预期,每股收益0.51元。同时公司公告2026年上半年归母净利润同比增速为30-60%,绝对值为1.37-1.69亿元,中值已超过2026年全年。一季度及上半年业绩的高增长,主要是源自于吡虫啉、啶虫脒原药价格的增长,以及主要制剂销量的提升。
吡虫啉原药涨价及制剂销量提升,共同推动一季度业绩高增长。从一季度经营数据,计算得出制剂与原药业务的收入比例为1.8:1.0,制剂为主要收入来源。2026年一季度吡虫啉、啶虫脒平均售价为13.47、12.59万元/吨,同比去年同期增长58.11%、59.12%,增幅明显,预计原药为主要净利润来源,同时认为二季度**均价有望超过一季度,原药对业绩的贡献环比仍可提升。一季度毛利率为34.4%,同比提高0.64个百分点,基本持平,认为在原药毛利率明显提高的前提下,制剂价格同比下滑,反映为制剂部分的毛利率应该有所下滑,但销量同比提升,原因认为是下游担心后期制剂涨价而提前备货,二季度制剂价格有望环比改善,制剂板块业绩有望环比更佳。
环保**侧改革推动吡虫啉等产品供需改善,公司自身环保改进充分,后期优势将更突出。2026年底环保整顿,推动行业内吡虫啉、啶虫脒等产能出清,吡虫啉订单至今显现紧张,涨价持续时间上已超预期。环保高要求会使行业复产成本逐渐提升,预计今年吡虫啉等均价同比提升明显。公司去年四季度停产检修改进较充分,为今年的顺利开工打下基础,公司主要原药装置地处潍坊,主要制剂装置在青岛,均处于环保严格的工业园区,公司自身环保改进充分,在行业内优势将更突出。
扩张水性化产品及新原药,打开成长蓝图。目前公司正建设1000吨吡唑醚菌酯、5万吨水溶肥项目,截至一季度在建工程为9350万元,同比增长189.35%,主要即吡唑醚菌酯项目和水溶肥项目建设投入,预计今年三季度均能完工,自产原药可提升制剂环节盈利能力。公司IPO投入建设年产7000吨/年水性化制剂项目、2000吨/年丙硫菌唑原药及多功能生产车间建设项目、年产5万吨水溶性肥料项目,同时布局第二、三代新**产品,计划达到3500吨产能规模。新增项目能支撑制剂业务稳定增长,也是公司业绩能保持增长的重要基础,公司未来产能规划明确,具备较强的成长性。

预计2026-2026年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14.64、17.76、19.83亿元,归母净利润分别为2.65、3.24、4.06亿元,每股收益分别为2.21、2.70、3.38元,当前股价对应PE分别为23X/19X/15X。未来两年农药行业有望进入景气复苏,公司成长性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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