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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的生产标准号有效期

2026-01-09 投稿人 : 懂农资网 围观 : 178 次

这一篇技术知识会给网友们阐述一下“农药的生产标准号有效期”的内容进行周详说明,但愿对各位有少许帮助,下面开始阅读吧!

农药的生产标准号有效期
1、见青死农药有效期多长?

三年,五年,十年,都有

2、农药升联必克灵的有效期?

农药有效期是药品保证防治效果的基本期限。即产品质量保证的期限。以有效日期或失效日期表示。一般杀虫剂有效期为2年,杀菌剂为2或3年,最多不超过3年。

3、怎样办理农药临时登记证书、农药生产批准、产品标准?

田间试验后,需要进行示范试验(面积超过10公顷)、试销以及在特殊情况下需要使用的农药,其生产者须申请原药和制剂临时登记。其申请登记资料应当经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初审后,向农业部提出临时登记申请,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对申请资料进行综合评价,经农药临时登记评审委员会评审,符合条件的,由农业部发给原药和制剂农药临时登记证。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对临时登记资料的初审,应当在农药生产者交齐资料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  境外及港、澳、台农药生产者向农业部提出临时登记申请的,申请资料由农药检定所审查。  农业部组织成立农药临时登记评审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农药临时登记评审委员会一至二个月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农药临时登记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承担。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应当自农药生产者交齐资料之日起三个月内组织完成临时登记评审。  农药临时登记证有效期为一年,可以续展,累积有效期不得超过四年。

4、吡虫啉用到地里多久失效?

1.

吡虫啉放多久会失效?

保存限期(1)在运输和储存条件下,吡虫啉(原包装产品)的保质期为24个月,之后会逐渐失效。(2)农药应存放在干燥、通风、避光的地方。大多数杀虫剂在暴露于光线下时具有加速分解的特性,因此杀虫剂一般应装在不透明的容器中。(3)贮存期间,粉剂、可湿性粉剂、可溶性粉剂、颗粒剂等。会因自动吸收空气中的水分而结块或加速分解,影响防治效果。?

有效速度(1)施药后10分钟左右见效(与拟除虫菊酯类混配,蚜虫可在3-5分钟内死亡),施药后24小时可达到较高的防治效果。(2)当温度超过23-26时,吡虫啉的效果较好,但当温度低于10时,效果速度较慢。(3)晴天无风时,可在上午10点左右和下午3-4点左右涂抹。此时涂抹可以防止药水被露水稀释。?

农药的生产标准号有效期

2.

吡虫啉的使用方法1.拌种大豆、小麦、玉米、大蒜、花生、马铃薯、果蔬播种前,用60%吡虫啉悬浮种衣剂拌种,可防治蛴螬、蚜虫、蓟马、飞虱等害虫,持效期约80-120天。3.穴位敷贴在种植茄子、辣椒、黄瓜、西瓜、甜瓜、番茄等作物前,每亩用500-1000克4%吡虫啉颗粒剂与30-50公斤有机肥混合,然后施入穴中,与周围土壤混合,然后移栽幼苗,覆土,以防止各种虫害。3.根部灌溉种植茄子、辣椒、番茄、甜瓜、西瓜等作物时,可用60%吡虫啉悬浮种衣剂1500倍液结合浇水进行灌根,每株用量为200-300ml,灌后可预防病虫害和病毒病。4.土壤处理(1)玉米、小麦、马铃薯、红薯等作物播种前,每亩用4%吡虫啉颗粒剂1000-2000克与有机肥15-20公斤混合,然后均匀撒在土表。(2)使用后能有效防治地上害虫和地下害虫,持效期90天以上。本文主要介绍了关于吡虫啉多久失效?的相关养殖或种植技术,三农技术栏目还介绍了该行业生产经营方式及经营管理,关注三农技术发展动向,注重系统性、科学性、实用性和先进性,内容全面新颖、重点突出、通俗易懂,全面给您讲解三农技术技术怎么管理的要点,是您三农技术致富的点金石。?

5、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农药经营行为,加强农药经营许可管理,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药经营许可的申请、审查、核发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农药的,应当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

农药的生产标准号有效期

  第四条农业部负责监督指导全国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由省级人民**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农业部门)核发;其他农药经营许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根据农药经营者的申请分别核发。

  第五条农药经营许可实行一企一证管理,一个农药经营者只核发一个农药经营许可证。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应当加强农药经营许可信息化管理,及时将农药经营许可、监督管理等信息上传至农业部规定的农药管理信息平台。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七条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农学、植保、农药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专业教育培训机构五十六学时以上的学习经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掌握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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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有不少于三十平方米的营业场所、不少于五十平方米的仓储场所,并与其他商品、生活区域、饮用水源有效隔离;兼营其他农业投入品的,应当具有相对独立的农药经营区域;

  (三)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应当配备通风、消防、预防中毒等设施,有与所经营农药品种、类别相适应的货架、柜台等展示、陈列的设施设备;

  (四)有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识别设备和用于记载农药购进、储存、**等电子台账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五)有进货查验、台账记录、安全管理、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使用指导等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六)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熟悉限制使用农药相关专业知识和病虫害防治的专业技术人员,并有两年以上从事农学、植保、农药相关工作的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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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有明显标识的**专柜、仓储场所及其配套的安全保障设施、设备;

  (三)符合省级农业部门制定的限制使用农药的定点经营布局。

  农药经营者的分支机构也应当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相关规定。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者的分支机构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应当符合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规定。

  第八条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经营人员的学历或者培训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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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地址、面积、平面图等说明材料及照片;

  (五)计算机管理系统、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设备、安全防护、仓储设施等清单及照片;

  (六)有关管理制度目录及文本;

  (七)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声明;

  (八)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材料应当同时提交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

  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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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不需要农药经营许可的,即时告知申请者不予受理;

  (二)申请材料存在错误的,允许申请者当场更正;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者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者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予以受理。

  第三章 审查与决定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应当对农药经营许可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进行实地核查或者委托下级农业主管部门进行实地核查。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农药的生产标准号有效期

  第十二条农药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许可证编号、经营者名称、住所、营业场所、仓储场所、经营范围、有效期、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事项。

  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注明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地址等事项。

  农药经营许可证编号规则为:农药经许+省份简称+发证机关代码+经营范围代码+顺序号(四位数)。

  经营范围按照农药、农药(限制使用农药除外)分别标注。

  农药经营许可证式样由农业部统一制定。

  第四章 变更与延续

  第十三条农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农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改变农药经营者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调整分支机构,或者减少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变更申请表和相关证明等材料。

农药的生产标准号有效期

  原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办理。符合条件的,重新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经营范围增加限制使用农药或者营业场所、仓储场所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

  第十五条农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农药的,农药经营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九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延续。

  第十六条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延续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交申请表、农药经营情况综合报告等材料。

  第十七条原发证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请或者不符合农药经营条件要求的,不予延续。

  第十八条农药经营许可证遗失、损坏的,应当说明原因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及时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第五章?监督检查

农药的生产标准号有效期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

  (一)专门经营卫生用农药的;

  (二)农药经营者在发证机关管辖的行政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的;

  (三)农药生产企业在其生产场所范围内**本企业生产的农药,或者向农药经营者直接**本企业生产农药的。

  第二十条农药经营者应当将农药经营许可证置于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并按照《农药管理条例》规定,建立采购、**台账,向**人询问病虫害发生情况,必要时应当实地查看病虫害发生情况,科学推荐农药,正确说明农药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不得误导**人。

  限制使用农药的经营者应当为农药使用者提供用药指导,并逐步提供统一用药服务。

  第二十一条限制使用农药不得利用互联网经营。利用互联网经营其他农药的,应当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

农药的生产标准号有效期

  超出经营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或者利用互联网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按照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处理。

  第二十二条农药经营者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季度农药经营数据上传至农业部规定的农药管理信息平台或者通过其他形式报发证机关备案。

  农药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在农药经营许可证变更后三十日内,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农业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应当对农药经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调查统计农药**情况,建立农药经营诚信档案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发现农药经营者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发证机关吊销其农药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依法注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一)农药经营者申请注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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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

  (三)农药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四)农药经营许可依法被撤回、撤销、吊销的;

  (五)依法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农药经营许可管理职责,自觉接受农药经营者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七条上级农业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农业部门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工作的监督,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规行为的,应当责令改正;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农业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调查处理;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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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不履行农药经营监督管理职责,所辖行政区域的违法农药经营活动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

  (二)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经营许可或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拒不准予经营许可;

  (三)参与农药生产、经营活动;

  (四)有其他**、**、**行为。

  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从事农药经营活动的,有权向农业部门举报,农业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严格为举报人保密。经查证属实,并对生产安全起到积极作用或者挽回损失较大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第三十条农药经营者违法从事农药经营活动的,按照《农药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农药的生产标准号有效期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26年8月1日起施行。

  2026年6月1日前已从事农药经营活动的,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内达到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并依法申领农药经营许可证。

  在本办法施行前已按有关规定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可以在有效期内继续从事农药经营活动,但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应当重新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农药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九十日前,按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

拓展好文:企业执行标准和产品执行标准的有效期是多久

  原标题:企业执行标准和产品执行标准的有效期是多久

  为什么要申请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呢?

  一、为进一步加强企业产品标准管理,提高企业产品标准水平,保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产品标准,作为生产和贸易的依据。对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鼓励企业制定 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产品标准。

农药的生产标准号有效期

  三、企业是企业产品标准的制定和实施主体,应当对其产品标准的内容及实施后果承担责任。

  四、企业产品标准备案(产品执行标准)是作为产品合格的依据,只要产品在市场上**都必须拥有执行标准号,如果企业未做企标,包装未印有执行标准号,产品会面临消费者的投诉,甚至会被责令下架。

  产品标准报告的编写依据:

  产品提交的标准报告必须是符合GB/T 1.1-2026《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要求的合法标准。产品交付标准应符合: a) 强制性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b) 企业声明执行的企业标准 (注:企业声明的标准是指在产品或其包装上、产品的声明书、标签上注明采用的标准。 c) 企业产品标准。包括: 1) 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时,制定的企业产品标准; 2) 企业为提高产品质量、增强市场竞争力,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并作为出厂交付依据的企业产品标准; 3) 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加以补充规定,并作为出厂交付依据的企业产品标准。

  企业标准备案的时间:

  企业标准备案正常周期5-7个工作日,加急2-3天完成编写+备案(食品,药品,保健品除外)

  企业标准备案的有效期原来一般为3年。2026年1月1日施行的新《标准化法》取消了企业标准备案的规定。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新《标准化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标准的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经过复审,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技术进步的应当及时修订或者废止。”按我们的理解企业标准公示后应根据企业的需要来确定,但一般也不要超过五年为宜。

农药的生产标准号有效期

  企业标准备案所需资料:

  ★1. 产品的说明书(功能,性能介绍 、规格书,工艺流程等介绍)

  ★2. 产品的图片

  ★3. 营业执照复印件

  ★4. 编写人员名单

  ★5. 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6.质检报告(如有请提供)

农药的生产标准号有效期

  ★7. 深圳企业需要组织机构数字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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