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登记证审批程序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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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个“业内人士”。我就简单命了的说几句吧。1.如果只是出口,不登记可以吗?楼上说的很对,不管内销,出口,进口,一律是要登记的。农药作为特殊的化学品,应该说是属于比较敏感的,在出海关的时候也要提交相关的MSDS以及成分含量等证明(视情况而定)假如你**的话,那你不管什么物品都是不用登记的。
一般来说,假如是经销商去进口货物,那么改经销商都是要取得他们国家的登记证,而这个登记证一般都是要出口的公司去帮忙取得的,也就相当于国内的一个自由**证明(不同国家在这里会有出入)
2.国内监管似乎只是对国内**的农药,是这样吗?像农药工业协会,药检所这些单位,他们也是有资格可以出具证明来证明相应公司的资质,然后这个资质可以提**国外的单位来帮助取得相应的**的,所以,国内监管应该说是可以管理到国内外**的。
2、农药试验备案与审批的方法是什么?开展农药登记试验之前,申请人应当向登记试验所在地省级农业部门备案。备案信息包括备案人、产品概述、试验项目、试验地点、试验单位、试验时间、安全防范措施等。新农药登记试验批准证书应当载明试验申请人、农药名称、剂型、有效成分及含量、试验范围,试验证书编号及有效期等事项。
新农药登记试验批准证书式样由农业部制定。证书编号规则为“SY十年号十顺序号”,年号为证书核发年份,用四位**数字表示;顺序号用三位**数字表示。新农药登记试验批准证书有效期五年。
五年之内未开展试验的,应当重新申请。第四章登记试验基本要求条农药登记试验样品应当是成熟定型的产品,具有产品鉴别方法、质量控制指标和检测方法。申请人应当对试验样品的真实性和一致性负责。
申请人应当将试验样品提交所在地省级农药检定机构进行封样,提供农药名称、有效成分及其含量、剂型、样品生产日期、规格与数量、储存条件、质量保证期等信息,并附具产品质量符合性检验报告及相关谱图。所封试验样品由省级农药检定机构和申请人各留存一份,保存期限不少于两年,其余样品由申请人送至登记试验单位开展试验。

封存试验样品不足以满足试验需求或者试验样品已超过保存期限,仍需要进行试验的,申请人应当按本办法规定重新封存样品。申请人应当向农药登记试验单位提供试验样品的农药名称、含量、剂型、生产日期、储存条件、质量保证期等信息及安全风险防范措施。
属于新农药的,还应当提供新农药登记试验批准证书复印件。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应当查验封样完整性、样品信息符合性。农药登记试验单位接受申请人委托开展登记试验的,应当与申请人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
农药登记试验应当按照法定农药登记试验技术准则和方法进行。尚无法定技术准则和方法的,由申请人和登记试验单位协商确定,且应当保证试验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农药登记试验过程出现重大安全风险时,试验单位应当立即停止试验,采取相应措施防止风险进一步扩大,并报告试验所在地省级农业部门,通知申请人。
试验结束后,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向申请人出具规范的试验报告。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应当将试验计划、原始数据、标本、留样被试物和对照物、试验报告及与试验有关的文字材料保存至试验结束后至少七年,期满后可移交申请人保存。
申请人应当保存至农药退市后至少五年。质量容易变化的标本、被试物和对照物留样样品等,其保存期应以能够进行有效评价为期限。试验单位应当长期保存组织机构、人员、质量保证部门检查记录、主计划表、标准操作规程等试验机构运行与质量管理记录。
3、农药公示后多久下登记证?行政审批办公大厅办结时,会对审批决定进行复核。复核通过,准予批准就会将办结通知书,以网上审批系统形式反馈给申请人。不通过,则退回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重新办理。不予以批准的则会通过书面办结通知书的形式送达给申请人。这个办理时限为2个工作日。农药检定所接到准予批准的反馈后,就会制作农药登记证,并且进行送达给申请人。这个会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同时办公大厅会将审批结果和证书内容在农业部网站进行公开,相关审批流程及资料进行归档,保存一年备查。
4、什么是农药“三证”?农药是重要的农用生产资料之一,并且是一类有毒的特殊商品。我国《农药管理条例》规定:国家实行农药登记制度;国家实行农药生产许可制度;农药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农药产品质量标准,技术规程进行生产……农药产品出厂前,应当经过质量检验并附具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讲的农药“三证”。农药“三证”是指农药登记证或农药临时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或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农药产品标准证。

每个农药生产企业的每一个农药商品制剂,在其农药标签上都必须有“三证”的三个证号。
农药登记证号的开头为“PD”等,农药临时登记证号的开头为“LS”或者“WS”;农药生产许可证号的开头为“XK”,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开头为“HNP”等;农药产品标准证号的开头为“GB”(国家标准)、“HB”(行业标准)、“Q”(企业标准)。
5、农药生产许可证申请细则?农药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药生产许可审查行为,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和《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农药生产许可审查坚持依法、科学、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农药生产许可审查实行逐项审查制度,根据申请生产范围逐项审查,逐项作出审查。

第二章 申请材料要求
第四条 农药生产范围分为原药(母药)和制剂两类。
原药(母药)按品种申请。制剂按剂型申请,提供的申请材料应当属于同一农药产品。
第五条 首次申请农药生产许可、申请扩大农药生产许可范围或改变生产地址的,应当按照《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并提供电子文档。
同时申请2个以上农药品种或剂型的生产许可的,应当将《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六、七、九项材料,按品种或剂型分别装订成册。
第六条 农药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还应当提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七条 申请农药生产许可证延续时,应当提供生产情况报告,内容包括主要技术人员、设施设备、工艺技术和质量保证体系变化情况,农药产品生产、**情况等。

第三章 审查流程
第八条 省级农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农药生产许可审查。
省级农业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组织农药管理、生产工艺、质量控制等领域专家,成立审查组,开展农药生产许可技术评审或实地核查。
审查组由3人以上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技术评审和实地核查可以由不同的审查组承担。
第九条 农药生产许可审查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农药生产管理的法律和政策;
(二)具有农药、化学、化工等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熟悉农药生产工艺、产品质量标准或农药管理,有5年以上从事农药研究、生产、检验或管理工作经历;

(三)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审查工作;
(四)省级农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农药生产许可审查人员实行回避制。与申请农药生产许可有利益关系的审查人员,应当主动申请回避参加相关的农药生产许可审查工作。
第十一条 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开展书面审查和技术评审。
技术评审完成后,应当形成技术评审报告。技术评审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技术评审;
(二)发现的主要问题;

(三)农药生产许可审查表(见附件1、附件2,按农药生产范围分别填写);
(四)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实地核查:
(一)首次申请农药生产许可证的;
(二)非化学农药生产企业申请新增化学农药生产范围的;
(三)更改生产地址或扩大生产范围的;
(四)书面审查或技术评审认为需要实地核查的。

第十三条 对需要进行实地核查的,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在实地核查2个工作日前,书面通知申请人和申请人所在地农业主管部门。申请人所在地农业主管部门可以派出观察员参与实地核查。
申请人收到实地核查通知书,对审查人员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向省级农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意见。
第十四条 审查组开展实地核查,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向申请人通报审查组人员,告知审查内容、程序等,宣读审查纪律,听取企业情况介绍;
(二)查阅材料、查验现场、询问有关情况等,对技术评审发现的主要问题进行重点核查;
(三)内部交流审查情况,形成初步意见;
(四)向申请人反馈审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听取申请人的意见。

第十五条 审查组完成实地核查后,应当及时向省级农业主管部门提交核查报告。核查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
(二)实地核查;
(三)向申请人反馈主要问题情况;
(四)与技术评审不一致的主要项目及其说明;
(五)农药生产许可审查表(按农药生产范围分别填写);
(六)实地核查发现的其他问题。

第四章 审查内容
第十六条 审查内容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人员状况、场地布局、生产工艺技术、生产设备、厂房、质量保证体系、管理制度以及是否符合产业政策等。
第十七条 申请人基本情况包括申请人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等与营业执照相符情况,以及申明的生产地址与实际生产地址相符情况。
第十八条 生产地址的选定应当符合《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申请人应当拥有生产地址的土地使用权证或者租赁合同。租赁合同自申请之日起,有效期限不少于5年。
第十九条 申请人人员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操作人员、检验人员等。人员状况应有相关培训、考核记录,岗位有相关技术要求的,应当具有相应资格**。
(一)管理人员。农药企业主要管理人员应当熟知农药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二)技术人员。技术人员应该具有化学、化工、药学、植物保护等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并具有2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化学农药原药生产企业应当至少有5名、其他农药生产企业应当至少有2名与所申请生产农药相适应的技术人员。
(三)操作人员。操作人员应当经过岗前培训。从事高危工艺的操作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四)检验人员。应当至少具有2名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经过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检验人员。
(五)特种岗位作业人员。从事压力容器、电气、焊接、起重机、叉车、危险品运输等岗位操作人员应当经过相应培训,并依法取得相关资格证书。
申请人不得招用《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人员。
第二十条 厂房、设施与设备包括厂房建筑设施、生产装置与设备、安全消防设施配置以及“三废”处理设施等。
第二十一条 农药生产厂房总体布置应当科学、合理。

生产厂房及辅助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生产布局平面总图、生产工艺流程的要求,各生产环节衔接良好,物料输送合理、有序。
申请人应当根据生产装置工艺流程图、生产装置平面布置图、生产工艺流程图和工艺说明,列出主要厂房、设备、设施和保障正常运转的辅助设施(不同生产范围的主要生产设备要求见附件3),以及农药产品可追溯管理等设施的名称、数量,并提供相关照片等图像资料。
第二十二条 农药生产车间、设施设备布置科学合理,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生产装置的主要设施设备应当满足相应农药的生产要求,具备自动化生产的条件(部分环节或产品尚不具备自动化生产条件的除外);
(二)剂型差异明显的产品,应当设立独立的生产单元;
(三)除草剂、植物生长调节剂、杀鼠剂的生产车间应当与其它类农药的生产车间分开,避免交叉污染;
(四)原料、成品、包装材料应当分类、分区存放。

第二十三条 检验场所布置应当符合农药产品质量控制要求,检验设备相对集中,仪器分析室、化学分析室、天平室、样品室、高温室等相对独立。
第二十四条 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单独设置质量检测机构;
(二)检测仪器、设备应当满足产品标准、中间控制及原材料检测需求,法定计量控制器具应当按规定周期检验合格;
(三)质量检验与质量控制、产品质量标准、完整有效的操作规程、出厂检验、不合格产品处理程序等制度。
第二十五条 管理制度包括原材料采购及控制、生产工艺过程管理、设备管理、产品储存与运输、产品**管理、可追溯管理、产品召回、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环境保护、废弃物回收与处置、人员培训、文件与记录等制度。
第二十六条 农药三批次试生产运行原始记录包括:原材料进货查验记录,原材料、中间体或半成品、成品的检验或查验记录,主要生产记录、成品入库记录等。

审查人员应当结合农药三批次试生产运行原始记录,对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和管理制度的完整性、科学性、合法性及有效运行等进行全面评价。
第五章 审查
第二十七条 技术评审、实地核查的审查包括单项审查和综合审查。
第二十八条 单项审查分为“符合”、“建议改进”、“不符合”、“不适用”。
“符合”是指满足相应的规定。“建议改进”是指存在偶然的、孤立的,可以改进的一般性质问题。“不符合”是指存在区域性的或系统性的问题。“不适用”是指该项审查内容与申请生产许可范围无关,不需要对其进行评定。
审查为“建议改进”、“不符合”或者“不适用”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九条 综合审查分为“合格”、“不合格”。

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综合审查为合格:
(一)所有审查项目未出现“不符合”;
(二)所有项目审查为“建议改进”的总数不超过5个。
第三十条 实地核查与技术评审结果不一致的,以实地核查结果为准。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同时申请2个以上农药品种或剂型的生产许可,经审查仅部分符合要求的,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对符合条件部分准予许可;对不符合条件部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其理由。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在《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实施前已取得农药登记证但未取得农药生产批准证书或者农药生产许可证,申请农药生产许可时,按新设立农药生产企业审查。

第三十三条 申请农药生产范围为母药或者新农药原药的,应当核查该农药登记情况。
第三十四条 因技术、安全等原因难以形成原药(母药),直接加工制剂的,应当核查该农药登记情况,按照原药(母药)和制剂生产条件一并审查,其生产范围以农药品种名称加剂型表示。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自2026年10月10日起施行。
拓展好文:农药出口到**操作步骤和流程
第一步 ·公司注册
目前,在**注册一个进出口农药和肥料的贸易公司是可以外资100%持股的。一般而言没有最低资本要求,但是注册资金应当与所从事的行业相匹配。通常由**规划和投资部来审批最低注册资金是否符合实际需求。注册资本不需要实际到账,但是需要提供股东私人账户或母公司账户的资金证明,该账户上的资金不能低于投资额。
注册**公司,需要提交的资料因股东类型不同会有较大差异。详细清单这里就不赘述,有需求的可以联系天昱小伙伴进行详细咨询哦。

**注册公司的一般流程:投资许可证(1个月左右)—商业登记证(BRC,一周左右)—完成税务登记,**营业执照税(通常需要在收到BRC三十天内完成税务登记并**营业执照税)—出资(一旦收到商业登记证/企业登记证后有90天的时间进行完成初始出资)。
注册费用几千美金,时间4个月以内。
**公司营业执照样本
第二步 ·农药经营许可证
在公司注册完成以后,准备申请农药登记之前,我们需要先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特别提醒:如果是 Representative Office 去申请农药登记,则不需要办理经营许可了。当然了,Representative Office只能持证,无法进行进口和分销等经营活动。
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需要有实际办公地点、仓库(或者与当地工厂签订合作协议)、拥有农业专业毕业证书和健康证书的员工。

申请时间1个月左右,费用需要几百美金到上千美金。
农药经营许可证样本
第三步 ·农药登记证
农药许可证拿到以后,我们就可以进行农药产品登记了。**主管农药的机构是农业和农村发展部下属的植物保护处The Plant Protection Department (PPD)。现行的农药管理法规是《2026年第21号通知》(Circular No 21/2026/TT-BNNPTNT.)
提农药登记需要提供国登记证明(ICAMA),经**领事馆认证的国外生产商授权书LOA;技术文件;制剂毒性6项试验报告(实验室需符合GLP或者ISO资质);样品等。
申请时间2.5-3年,费用因产品不同会有一定波动,通常在3万多美金左右(包含若干非官方费用)。

农药登记证样本
第四步 ·农药进口
取得登记证之后,我们就可以申请进口农药了。进口农药需要提供进口申请书form 01 / PPD issu** Circular No. 04/2026 / TT-BNN、产品登记证、公司营业执照和合同等。
按规定进口的原药必须达到有效成分最低含量且必须从源生产商进口制剂产品必须与登记证上的有效成分、含量、剂型、生产商一致,且有效期与标签上注明的至少还有三分之二的时间。另外,产品质量必须符合**的国家标准。
农药进口到**以后,顺利完成清关,我们就可以进行产品推广和**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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