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此篇总结会给农友们谈谈“农药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的内容进行剖析,期望对农友们有几分帮助,开始你的阅读吧!

农药最大的意义在于对植物生产、粮食安全的保护,农业生物病虫害基础研究和防治技术的应用,可最大限度地减少农业生产损失。
研究表明,未来40年中国人口将持续增加、老龄化加重,劳动力缺失,在耕地面积不断缩小的情况下,维持粮食安全的唯一途径在于加快农业科技持续进步,提高粮食单产,其重点在于品种选育、病虫害综合防治、粮食加工领域的重大突破。当前,世界农业均已使用农药,但据联合国粮农组织(FAO)调查,每年仍有35%的作物损失,经济损失达1200亿元,若离开农药,损失将高达70%。
农药作为防治病虫草害、保护作物的重要手段,在农业生产中起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目前,化学防治作为防治农业病虫害的主要手段,80%-90%的农业病虫害依赖化学农药,尽管自上世纪60年代以来迅速发展的生物防治、农业防治、遗传**防治等非化学防治手段,显示了光明前景,但是很多方法不完全稳定可靠,往往只能作为综合防治的一部分,甚至在无公害蔬菜生产中,化学防治仍然是综合防治体系的重要环节,只是要选择高效、低毒、低残留、易降解的农药,在安全间隔期严格执行。在可预见的未来,化学农药防治都不可能被取代。
农药是指用于预防、消灭或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的调节、控制、影响植物与有害生物代谢。生长、发育、繁殖过程中的化学合成或者来源于生物、其他天然产物及应用生物技术生产的物质或者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及其制剂。可分为无机农药(石灰、硫酸铜)有机农药,又可分为杀虫剂、杀鼠剂、杀菌剂、杀线虫剂、杀螨剂、除草剂、植物生长调节剂。(具体的情况及常见农药,观看上传的附件。)农药与化肥的使用可以提高作物的产量、减少农业资金的投入、使用农药方便快捷高效的减缓降低病虫草的危害、使用化肥可以调高作物产量,改善品质、农药与化肥的不恰当使用及不合理使用可以污染农业土壤,水源,部分农药可以残留在作物上进而影响食品安全、农药的使用可能会破坏生态系统。
2、农药业务员如何掌控新市场?本人没有经营过农药,一直以化肥为主,但农资是相通的,本文以自己的体会做一个分享。作为农药业务员如何掌控新市场,其实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实现。
1、新市场的定位
农药业务员也是比较辛苦的,市场小,业务量大,但是相比化肥来说,体积小,可以小额发货也是其优势。作为农药业务员来说,不管什么市场都得了解其实质,比如除草剂,就应该找到产品市场,玉米还是其它作物?杀菌剂和杀虫剂那么也得找好作物市场,做市场调研是必不可少的,不仅仅是有什么作物,更重要的是该地区有什么同类型产品,从而找到营销突破点。

2、彻底了解本厂产品特性及营销特点
做好产品**的基础是了解好本厂产品特性及营销特点。将自己厂的产品特性要烂熟于心,并且找到同款其它厂产品的差异化,以利于在与客户对接时的交流。不了解产品特性的业务员一定是不上心的业务员。
产品营销特点每个厂都是不同的。比如每个厂都是需要上量的,或者**额,但是要达到这个营销目标其营销策略一定是不一样的。有的是通过价格来取胜,有的是通过促销来取胜,有的是通过独特产品来取胜,有的则是通过“盗取”最新产品来赢市场。业务员一定要掌握好个来营销政策,才能在对接客户时游刃有余。
3、客户资源的寻找
农药业务的客户资源是相对比较专一的,比如农资店、农药店、种植大户、植保部门、肥料经销商等。我也经常会接待一些农药业务员,也试用过一些产品,农药业务员自我推销的能力也能决定其成交的概率。现在不经试用就会做代理的可能性越来越小了,如果是特别有名气的厂家则可以略去试用这一关,但又要考虑价格的问题了。所以,在产品没问题的前提下,价格就是其竞争力了。
客户资源的寻找可以普遍撒网,重点培养。头一年,可以将产品试用点搞多点,这些试用点一部分是免费的,当然一部分也是要收费的,做好试验跟踪最为重要,从中可以选择出合适的经销商,做重点培养与沟通。
4、新市场的开发

农药产品的新市场开发需要注意几点:一是找当地农业部门了解情况,这我感觉必不可少,一方面可以掌握当地农药使用情况与种植情况,一方面可以在农业部门的介绍下找到合适的经销商;二是做市场普遍调研,这是缺少不了的,一定是在了解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做**,这才会有的放矢,达到自己想要的效果;三是与其它农资商品的搭配**,现在不是有套餐**嘛,比如化肥**也是需要农药产品搭配的,这样的方式最为有效,有的可以一次性开发多个新市场,开发速度是比较快的。
以上就是我的一点对农药**的感悟,没有做过农药**,心得而已。祝您**成功!3、农药可以杀菌吗,请简述原理?
杀菌农药是一类用来防治植物病害的药剂。凡是对病原物有杀死作用或抑制生长作用,但又不妨碍植物正常生长的药剂,统称为杀菌农药。 (1)合理配置浓度:使用杀菌剂(包括水剂和可湿性粉剂)喷雾时,都需要用水将药剂配成或稀释成适当的浓度.不同的杀菌剂其使用浓度都有其特殊要求,配置浓度时一定要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操作,不可随意加大或缩小.如果浓度过高就极易造成药害,而浓度过低则达不到用药防治病害的效果. (2)选准喷施时问:一般而言,喷施杀菌剂的时间过迟或过早都会影响防治效果.喷药时问过早不仅造成浪费,而且会降低防治效果.而喷药时间过迟则因大量病原物已经侵入寄主或造成危害,这时即使喷内吸治疗剂,也因亡羊补牢结果事倍功半.因此,使用杀菌剂时应根据作物不同病害的发生规律和预测预报以及病害发生的具体情况及时用药.通常杀菌剂的用药时间均应掌握在发病前(保护用药)或发病初期(防患于未然)为佳. (3)掌握用药次数:杀全面的村镇信息共享菌剂的喷药次数主要是根据药剂残效期的长短和气象条件来确定.一般每隔10~15天喷一次,共喷2~3次.遇特殊情况,如施药后遇雨,应及时补喷一次. (4)提高用药质量:杀菌剂的喷药质量包括用药数量和喷药质量.用药数量要适宜,用药过多一方面会增大成本,另一方面还极易造成药害.而用药过少则无法达到用药目的.用药质量要讲究,喷药时要求雾点细密,喷药均匀,要喷遍植株茎干和叶片正反面,力求做到不漏喷. (5)严格防止药害:杀菌剂造成药害有多种原因,首先一般水溶性较强的药剂容易发生药害,其次不同作物对药剂的敏感性也不同,例如波尔多液一般不会造成药害,但对铜敏感的作物也可以产生药害.豆类、马铃薯、棉花则对石硫合剂敏感,药害的几率较高.再者作物的不同生长发育阶段对药剂的反应也不同,一般幼苗和孕穗开花阶段容易产生药害.另外,药害与气象条件如气温、日照等也有一定关系,一般高温干旱、日照强烈或雾重、高湿等条件下用药均易引起作物药害. (6)谨慎药物混用:杀菌剂不少为碱性农药,故不能与遇碱性物质易分解失效的杀虫剂混用,如波尔多液、石硫合剂等呈碱性不能和1605、乐果、敌敌畏等混合使用,否则会造成两败俱伤.还有一些杀菌剂如多菌灵、白僵菌等不能与波尔多液、石硫合剂、托布津等杀菌剂混用,同样会造成杀虫(菌)微生物丧失生理活性和杀虫(菌)能力而失效.另外,一些混合后产生化学反应并致药害的也不能乱点鸳鸯谱.当然,也不是所有的杀菌剂都不能与其他农药混用,有少数杀菌剂与农药混合后还能起到增效的作用.例如,乐果与酸性杀菌性如代森锌或可湿性硫磺或胶体硫等混用,不仅不会影响药效的发挥,反而还有提高药效的作用. (7)注意规避抗药性:使用杀菌剂也存在作物病害的抗药性问题,长期使用单一的药剂(主要是内吸杀菌剂),就会导致病原物产生抗药性,即使多次重复用药也无济于事,甚至变本加厉.为规避病害抗药性,要科学选用农药的基础上,切实做好不同类型的药剂的交替(轮换)使用,严禁长期单独使用一种农药.
4、给农作物打药上午好还是下午好?在农村里,种植农作物时,要想农作物长的好,田间的管理是少不了的,在日常的田间管理中又分为给农作物浇水,除草,施肥,病虫害防治等环节,在农作物的病虫害防治过程中,有时我们就需要给农作物进行打药防治,那么有有网友会,给农作物打药是上午好还是下午好?
农友来说说对于这个话题的一些看法,农友个人觉得给农作物打药是上午好还是下午好,这个没有绝对的说是上午好还是下午好的,这个要结合当地的天气情况和季节来看的,比如晴天和阴天时给农作物喷药的时间也不一样,就季节来说,春秋季和夏季时给农作物打药选择的时间就不一样。
春季和秋末时给农作打药的时间,我们一般都是在上午露水快干后和下午太阳快下山时给农作物打药,也就是在上午的9点到下午的4点多的这段时间里比较适合,在给农作物喷药时,选好了时间后,还要看当天的风力大不大,我们一般都是选风力较小时给农作物喷药的,所以在给农作物喷药时不仅要看季节来选喷药的时间,还要看当天的天气情况,只有选择对的时间和对的天气,这样给农作物喷药效果才比较好。不会因为喷的药被露水给稀释了,也不会在喷药时被风吹走了。
如果是在夏季时给农作物喷药,因夏天时白天天气较热,气温较高,我们基本上都是选在下午4点多以后给农作物喷药,因为白天天热,一是给农作物喷药时比较容易挥发了,起不到什么效果,二是天热,大中午的给农作物喷药人也受不了,所以夏天时我们一般都是选在晴天或阴天傍晚4点多以后给农作物喷药。
所以农友个人认为,给农作物喷药上午好还是下午好,这个是要根据当地的天气情况和在什么季节里给农作物打药来选择合适时间的。春季时在天气较好的情况下一般可以在上午的9点后到下午的4点前这段时间给农作物喷药比较好,夏天时一般是在下午的4点后给农作物喷药比较好。

以上为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拓展好文:解读:《农药管理条例》
问:《条例》为什么要进行重新修订?
答:原《条例》是1997年发布施行,
2026年和2026年分别进行了小幅修订。在我国农药**和农产品数量严重不足,农业生产偏重抓数量而忽视品质情况下,原《条例》一方面为推动我国农药行业发展、维护农药市场秩序、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发挥了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另一方面,我国目前农业农村发展不断迈上新台阶,农产品供求短缺的问题已经基本解决,农业的主要矛盾由总量不足转变为阶段性供过于求和**不足并存的结构性矛盾,农药行业发展也已步入新的发展阶段,原《条例》的许多规定已不能完全适应新时期、新要求,部分规定已经不利于行业总体发展,甚至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悖,因此对《条例》进行修订具有很强的迫切性和必要性。事实上,《条例》的修订于2026年就已被列入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二类项目,2026年7月公开征求意见,2026年列入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一类项目,2026~2026年主要研究经营许可,2026~2026年主要研究农药管理体制。
《条例》是按照中央一号文件要求,以深入开展农业**侧改革为主线,坚持****提出的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绿色农业可持续发展的理念进行修订的,对切实加强农药管理、保证农药质量、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人畜安全、保护农业林业生产和生态环境安全、促进行业长期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问:《条例》修订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条例》从农药登记、生产、经营、
假冒伪劣农药定义、农药的使用回收以及违法惩处等方面进行了重大修订,对农药实行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制度管理,新增或完善了农药生产、登记、试验单位和经营许可管理制度。 《条例》主要从以下七个方面进行了修订:

(一)农药管理体制发生重大变革,加强源头监管
1.农业主管部门实行对农药的全程一体化管理。 《条例》将原由多部门负责的农药生产管理、市场监管职责统一划归农业部门,解决重复监管、监管盲区并存的问题。原《条例》规定由工信部负责农药企业的生产资质核准、延续核准及执行企业标准产品的生产批准证书核发工作;国家质检部门负责执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产品的生产许可证核发、许可证产品生产现场监管、质量抽查及产品企业标准的备案工作;农业部门负责农药登记、进出口管理、广告审查及产品质量监管工作;工商部门负责农药市场监管和广告发布监管。 6月1日后,农业主管部门将全面履行农药登记、生产、经营和使用全过程管理职能,负责实施农药生产许可和经营许可制度。在当前国务院推进简政放权,减少行政许可的情况下,给农药管理设置了农药生产许可、农药登记许可、农药试验单位许可、农药经营许可很不容易,说明是对农药源头监管的重视。
2.强化了农业主管部门监管手段。赋予农业主管部门现场检查、抽查检测、调查了解、查阅**有关资料、查封扣押产品及相关设备材料、查封场所等手段。规定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农业部门要定期开展农药生产、**、使用情况调查。
3.保障农药管理经费,要求将农药监督管理经费列入**预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加强对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农药监督管理经费列入本级**预算,保障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
4.赋予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更多的农药管理职责和管理强制措施。一是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二是定期调查统计农药生产、**、使用情况,并及时通报本级人民**有关部门,建立农药生产、经营诚信档案并予以公布;三是履行农药监督管理职责,创设性地设立“查封、扣押用于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工具、设备、原材料及查封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场所等”严厉措施,极大扩张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权限。
5.完善法律责任,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更趋严厉。 《条例》大大提高或增加了对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行法的罚款额度,增加了“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处罚条款,对失信企业和人员更是实行行业限入或终身禁入的处罚,大大提高违法成本,法规的震慑作用显而易见。
(二)改革、完善农药登记制度,鼓励创新和资源共享

1.扩大农药登记的申请主体。除农药生产企业、国外出口企业外,允许新农药研制者申请农药登记。
2.改革农药登记试验制度,减少行政审批和登记试验,为企业减负。农药登记试验实行许可管理,新农药登记试验由农业部批准,其他报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备案;《条例》还规定:与已登记农药的组成成分、使用范围和使用方法相同的农药,免予残留、环境试验,但登记资料保护期内(登记之日起6年内)的农药应经登记证持有人授权同意,大大减少了残留与环境方面的重复试验。
3.取消农药临时登记和分装登记。
4.登记资料可以依法转让,盘活存量资源和技术转让。允许新农药研制者、农药生产企业转让登记资料。
5.强化农药使用安全风险评估。增加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的有关专家为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组成成员。
(三)明确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强化农药产品质量和环境安全风险保障
1.自觉接受监督。农药生产企业、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农药的安全性、有效性负责,自觉接受**监管和社会监督。

2.加强行业自律。农药生产企业、经营者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生产、经营行为。
3.回收农药废弃物。国家鼓励农药使用者妥善收集农药包装物等废弃物;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回收农药废弃物,防止农药二次污染环境和农药二次中毒事故的发生。
4.建立农药召回制度。无论农药生产者,还是经营者或使用者,发现对农业、林业、人畜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生态环境等有严重危害或者较大风险的农药,都必须立即停止生产、**或使用,向所在地农业主管部门报告,及时召回或报告召回并记录相关情况。
(四)改革农药生产管理制度,推动企业专业化、合作化、规模化发展
1.实行农药生产许可制度。取消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生产批准文件,将农药生产企业核准改为农药生产许可。
2.允许委托加工、分装农药。委托加工、分装农药的,委托人应当取得相应的农药登记证,受托人应当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委托人应当对委托加工、分装的农药质量负责。
3.健全农药生产管理制度,实行可追溯管理。一是实行原材料采购查验制度:农药生产企业采购原材料,应当查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和有关许可证明文件,不得采购、使用未依法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依法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原材料。二是建立原材料进货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原材料的名称、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规格、数量、供货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原材料进货记录应当保存2年以上。三是建立出厂检验制度和出厂**记录制度,全面实行可溯源管理。

4.加强农药包装和标签的管理。一是国家鼓励农药生产企业使用可回收的农药包装材料。二是农药标签应当按照规定以中文标注农药的名称、剂型、有效成分及其含量、毒性及其标识、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生产日期、可追溯电子信息码等内容。三是剧毒、高毒农药以及使用技术要求严格的其他农药等限制使用农药的标签还应当标注 “限制使用”字样,并注明使用的特别限制和特殊要求。用于食用农产品的农药的标签还应当标注安全间隔期。其中可追溯电子信息码和“限制使用”的相关规定条款为新增内容,分别强调农药的可追溯性和使用风险。
(五)强化农药经营管理,实行可追溯经营管理制度
1.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并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后,方可经营农药。
2.健全农药经营管理制度。采购查验制度(查验产品包装、标签、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以及有关许可证明文件)、采购台账制度(农药经营者应当建立采购台账,如实记录农药的名称、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规格、数量、生产企业和供货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采购台账应当保存2年以上)、**台账制度(如实记录**农药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企业、**人、**日期等内容。**台账应当保存2年以上)、推荐说明制度(应当向**人询问病虫害发生情况并科学推荐农药,必要时应当实地查看病虫害发生情况,并正确说明农药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不得误导**人)、经营隔离制度 (不得在农药经营场所内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等);境外企业不得直接在中国**农药,应当依法在中国设立**机构或者委托符合条件的中国代理机构**。
3.强化对限用农药经营管理。限制使用农药实行定点经营制度: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配备相应的用药指导和病虫害防治专业技术人员,并按照省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定点经营。
(六)完善、强化农药使用管理,引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
1.完善农药使用指导义务。与修订前《条例》相比,增加了三个部门的指导义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农药使用过程的技术指导义务,鼓励教学科研单位、专业合作或服务组织提供技术指导,乡镇人民**技术指导和服务的协助义务,经营者对限制农药使用者的指导和统一用药义务。

2.强化农药使用者的义务。明确农药使用者要按照标签内容要求使用农药以及农药使用禁止性行为的规定。
3.实施农药减量计划。今年中央一号文件再次强调,推行绿色生产方式,增强农业可持续发展能力,深入推进化肥农药零增长行动,建立健全化肥农药行业生产监管及产品追溯系统,严格行业准入管理。为此,《条例》规定要求县级人民**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农药减量计划,并对实施农药减量计划、自愿减少农药使用量的农药使用者,给予鼓励和扶持。
4.限制剧毒和高毒农药使用。一是扩大剧毒、高毒农药禁止范围,二是增加菌类生产和水生植物病虫害防治禁用范围,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的生产。
5.完善农药使用记录制度。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应当建立农药使用记录,如实记录使用农药的时间、地点、对象以及农药名称、用量、生产企业等。农药使用记录应当保存2年以上。
6.增加事故报告制度,建立药害处理机制。视农药使用事故具体发生情况,由发生地农业主管部门牵头,斟情会同公安、卫生、环境保护、粮食等有关部门联合调查处理或单独处理。
(七)其它监督管理规定
1.完善假农药定义。在以前的定义内容上,增加“禁用的农药,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进口的农药,以及未附具标签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的规定。未登记农药、未附具标签的农药按假农药处理减轻了农业执法监管的检测取证的证明力,有利于维护农药登记制度的权威和农药使用者的权益。

2.完善劣质农药定义。删除过期农药经省级农业主管部门鉴定后,可以有条件**的规定,将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直接按照劣质农药处理,加大对过期农药的管理力度,对“问题农药”零容忍。
3.规范农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登记试验单位的行为。增加渎职罪行为类型和对登记试验单位的监督管理,确保农药监管、登记审批的公平、公正和登记试验的真实性。
问:为贯彻落实《条例》,农业主管部门和农药生产经营使用者近期应该做好哪些工作?
答:新《条例》赋予农业主管部门许
多新的职能,时间紧、内容新、任务重、责任大;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者也将面临许多新规定、新要求,责任同样十分重大。
(一)农业主管部门立即应该着手做好以下几项重点工作
1.广泛宣传学习培训《条例》。全省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务必高度重视,按照省农委《条例》宣传月的工作部署,认真学习、研究并广泛宣传《条例》,要宣传修订《条例》的重要意义、重点内容和基本要求,让农业部门勇于担当扛起农药管理的责任,让农药生产、经营者自觉遵守《条例》的规定,让全社会支持农业部门履职尽责做好农药管理工作,营造良好的**氛围。

2.加强农药管理队伍建设。各地农业主管部门要积极主动向当地**汇报,争取有关职能部门支持,做好编制管理部门修改农业部门管理农药职能和财政管理部门将农药管理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的准备工作,加强农药管理队伍建设,确保全省农药管理各项工作有序展开。
3.厘清职责,明确分工,扎实推动农药管理各项工作。各级农业主管部门要按照《条例》的规定厘清各自职责,分工明确,责任到人,按要求拟定各项工作制度、审批程序和资料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开,并尽量纳入政务窗口管理。
4.开展调查摸底工作。各市(县)农业主管部门要对农药生产、经营单位(户)、专业合作组织进行调查摸底,为经营许可证的核发、高毒高风险农药的定点经营、农药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管工作和农药使用的管理做好准备工作。
5.省农委要适时启动《安徽省农药管理办法》的修订和相关地方性配套规章的起草工作。
(二)农药生产经营使用者要积极面对,主要做好以下三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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