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中含农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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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四项是指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内容如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三)查阅、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主旨
本条是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措施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本条是对原法第77条的修改。依据部门监管职责的调整,原法第1款规定的监管主体有所变化,并增加“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规定。依据新法确立的食用农产品分段监管职责,删除了原法第77条第2款的规定。
一、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措施

本条第1款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的监督检查措施。从功能和性质上划分,本条中的“监督检查措施”可以分为行政检查措施和行政强制措施。
本条规定的五项监督检查措施中,“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和“查阅、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属于行政检查措施;“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和“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属于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法已于2026年6月30日颁布,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措施的本质特征是具有强制性。本法对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可以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作出规定,一方面是对行政主体行使强制权的确认和保障,使其能够依法积极防止和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保护公众的人身财产安全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等;另一方面也是对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行使强制权的规范和制约,避免行政强制措施的滥用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必须具有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遵循法定程序,对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造成相对人损害的及时予以法律救济。
依据本条规定,有权采取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措施的主体是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虽然都有权采取本条规定的监督管理措施,但各自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对象却是不同的,其中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包括进入市场流通的食用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依法对食品相关产品实施监督管理。
二、具体监督检查措施

为保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效果,本法规定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现场检查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有权进人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对生产经营者是否按照本法要求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如是否具有相应的生产经营设备设施,是否生产经营法律法规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情况等进行检查。进入食品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是对生产经营过程进行监督检查,有利于食品安全问题的早预防、早发现、早整治、早解决,防止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实践中有些企业以各种理由拒绝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入现场进行检查,甚至暴力抗法事件也时有发生。
法律明确规定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有权进入生产经营现场进行检查,被检查单位不得拒绝、阻挠。否则,可以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可以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但另一方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入生产经营场所,也应当遵循一定的程序,避免影响生产经营者合法、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二)抽样检验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有权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抽样检验是指借助数理统计和概率论的基本原理,从成批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随机抽取部分样本进行检验,根据对样本的检验结果,判断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是否合格的方法。
从实际来看,由于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人力、物力和财力的限制以及食品安全监管范围的广泛性,抽样检验是提高行政效率,对食品安全进行监督检查的一种科学方法和主要方式。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进行抽样检验时必须遵循本法对抽样检验作出的明确规定,例如第87条规定,“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支付相关费用;不得向食品生产经营者收取检验费和其他费用”。
(三)查阅、有关资料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进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有权查阅、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查阅、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主要是指查阅、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资料,如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销售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的健康证明,食品生产企业的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等。
查阅、有关资料,是保证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查清违法事实,获取书证的重要手段,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如实提供,不得拒绝、转移、销毁有关文件和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文件和资料。
同时,执行该项措施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不得滥用该项权力,查阅、与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无关的信息,并且应当依法对因此获知的信息进行保密,非因法定原因,不得泄露。
(四)查封、扣押有关物品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进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有权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查封”是指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以张贴封条或其他必要措施,将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封存起来,未经查封部门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启封、动用。
“扣押”是指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将上述物品等运到另外的场所予以扣留。查封、扣押有关物品是比较严厉的行政强制措施,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在进行查封、扣押时应当符合法定条件,遵循法定程序,妥善行使行政强制权。
(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时,有权对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进行查封。规定此项强制措施的目的。
一是可以方便调查取证,为进一步处罚和遏制违法生产经营不安全食品行为保留现场证据;
二是可以在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正式行政处罚作出之前防止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继续进行。
如何清除水果皮上的一些细菌或农药等的一些脏东西?几种清洗方法对比
清水清洗
这是绝大部分人群及餐馆的清洗方法,它可有效去除蔬果表面的泥土和灰尘,但农药、细菌等有害物质均无法去除。清洗方法:将蔬果反复在流动水中冲洗,直至冲洗干净。优点:有效去除蔬果上的泥土和灰尘。缺点:无法去除农药、细菌等有害物质。盐水清洗
盐水可有效去除蔬果上的虫及虫卵,选用2%的食盐水来洗涤,可通过盐的渗透作用将虫及卵杀死,使之漂浮于水面上,再冲洗干净即可食用。还不会妨碍烹制出的菜肴质量。但盐水不能去除蔬果上的农药残留,而且使用不当,还不把大多数的农药“锁”在蔬果表面。实验指出,没有清洗的蔬果农药原始残留值是65PPM,如果只用清水冲洗,剩下17.5PPM,用0.5%浓度的盐水冲洗农药残留达33PPM,如果再用5%的盐水试验,则残留37PPM,证实:盐水浓度越高,越会降低农药分子在水中的溶解度,越容易将农药“锁”在蔬菜表面。清洗方法:用2%的淡盐水完全没过蔬果,浸泡3~5分钟,再用清水漂洗干净即可。优点:有效去除蔬果上的虫及虫卵缺点:无法去除农药,且盐水浓度越高,越容易将农药“锁”在蔬菜表面。用盐水浸泡果蔬不太可取,尤其对绿叶菜来说,盐水会破坏菜叶的细胞膜,不仅损失营养,还可能让农残进入菜中。碱水/淘米水清洗
碱水和淘米水均均为弱碱性,能快速分解大多数有机磷类杀虫剂及一些有害物质,尤其是淘米水,本身有一定的黏性,可吸附着食物表面的农药及化学物质,但需注意的是,刚淘过水的碱性并不明显,需要发酵后的洗菜效果会更佳。优点:可分解大多数有机磷类杀虫剂及一些有害物质缺点:去除其它类型的农药残留效果有限,将冲洗不干净容易扰乱人体酸碱平衡。发酵的淘米水易滋生微生物。但有些米本身就有农残,淘米水中可能存在不确定风险。洗洁精清洗
市面上的洗洁精多含石油基表面活性剂,虽可有效去除农药残留,但极难冲洗。若若冲洗不干净,残留的有害物质不亚于农药对人体的危害,清洗方法:在清水中加入适量的洗洁精,揉搓后,用大量的流动水冲洗。优点:可去除农药残留缺点:难以冲洗干净,容易造成二次污染,非专用清洗剂,安全性难以保障。生物酶清洗液(果果净、水果清洗液)
能够有效分解去除果蔬上残留的农药,分解蛋白质类植物性杀虫剂、生长激素,有效去除肠道致病菌等有害细菌。并具有破坏细菌细胞壁结构的功能,有一定的溶菌作用,可用作天然的食品防腐剂。多种植物基清洁成分(脂肪醇和糖基绿色天然表面活性剂)发泡去污,带走果蔬表面泥垢等污物,易漂洗,具有保湿护肤功效(目前国内市场以芭格美生物酶清洗较为成熟)特点:去污成分天然,能够完全被生物降解,不会形成难以生物降解的代谢产物。可食用的成分,在清洗后不会造成有害残留。针对的污物:果蔬表面污垢如泥污、寄生虫卵、肠道致病菌等有害细菌;化肥、生长激素、杀虫剂等农药残留农药属于食品添加剂吗?农药不属于食品添加剂,国家食品法规定农药不能作为食品添加剂。

小卖部农药和食品同卖违反《食品安全法》的法律法规。
小卖部、超市食品混卖农药不合法。食品和农药绝对不能混合放在一起,既然是食品超市就一定不能有农药卖,因为农药有的是剧毒,甚至还可能因为包装密封不好会挥发,对食品造成污染,由此可以想象,人们吃了这些被污染的食品会是什么后果。所以农药应该是单独设门市专卖,不能与食品混放在一起。
食物中的化学污染有哪些?一般来说,食品化学污染包括以下内容:
1.天然存在的化学物质.如有毒菇类中含有剧毒的物质;存在于谷物中的黄曲霉毒素可以致癌.
2.人工添加的化学物质.在食品生产、加工、运输、销售过程中,人为加入的添加剂,如果超出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安全水平,对人体就有危害.
3.外来污染的化学物质.农药如杀虫剂、杀真菌剂、除草剂等.兽用药品和植物激素.包括兽医治疗用药、饲料添加用药,如抗生素、磺胺药、抗寄生虫药、促生长激素、性激素等,这些化学物质可以在动植物体内残留.工业污染化学物质.这主要指金属毒物,如甲基汞、镉、铅、砷等.这些化学物质可以污染土壤、水域,进而污染植物、畜禽、水产品等.食品加工企业使用的化学物质.如润滑剂、清洗剂、消毒剂、燃料、油漆等.这些物质使用和管理不当,可能污染食品.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等带来的食品污染问题也应引起重视.如PVC(聚氯乙烯)保鲜膜与食物接触一同加热可产生致癌物.
拓展百科知识:食品农药残留食品农药残留指给农作物直接施用农药制剂后,渗透性的农药主要黏附在蔬菜、水果等作物表面,大部分可以洗去,因此作物外表的农药浓度高于内部。

拓展好文:几种常见农药安全间隔期
农药使用安全间隔期是指从最后一次施用农药到农产品收获之间的天数,能够保证收获的农产品中农药残留量不超过国家规定的允许标准的天数。 几种常见的农药安全区间应用间隔是两次应用之间的间隔。如果两次施药间隔时间短于使用间隔时间,很容易造成作物药害和农药残留等问题。残效期又称持效期,是指喷施农药后在自然条件下维持防治效果的时间。1.杀菌剂;75%百菌清可湿性粉剂7天; 77%可湿性粉剂杀灭35天; 50%苯海拉明可湿性粉剂47天; 70%甲基托布津可湿性粉剂,连服5-7天; 50%农利灵可湿性粉剂45天; 50%嘉瑞58%瑞福霉菌锌可湿性粉剂23天; 64%抗病毒明矾可湿性粉剂连用34天。春雷霉素21天。2.农药;10%氯氰菊酯乳油2-5天; 2.5% 溴氰菊酯2 天; 2.5% Kungfu EC 7 天; 5% Laifelin EC 3天; 5%抗蚜威可湿性粉剂6 天; 1.8% Aifu Factory 7天EC; 10%快沙迪乳油3天; 7 天40.7% Lesben EC; 20% 米索里乳油3 天; 20% 氰戊菊酯乳油5 天; 35% Uthion 7天; 20% 甲氰菊酯乳油3 天; 10% Mapolique EC 7 天; 25% Quetiafos EC 9 天; 50% 抗蚜威可湿性粉剂连续6 天。大多数农药的有毒物质会因光合作用等因素而逐渐降解。例如,安全间隔期为7天的农药,7天后有害物质可降解至安全标准,不会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不同农药之间或同一种农药施用于不同作物的安全间隔期是不同的,所以在使用农药时,一定要阅读农药标签上标注的农药使用安全间隔期和每季最大施用次数,以确保农产品在农药使用安全区间内。晚收,不要随意增加施药次数和用量,防止农产品农药残留超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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