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农药标签厂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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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经济的核心:矿!煤矿+铁矿+灰岩矿。由这三类矿衍生了邯郸市主要产业:煤-火电-炼钢,煤-炼焦-冶铁/电极,煤-煤化工-精细化学品(化肥、农药、医药中间体、涂料等);铁矿-冶铁-炼钢-钢材加工,钢材-机械零部件-机械装备,钢材-钢构/建材;灰岩-水泥/陶瓷-建材。物流也是邯郸市继房地产之后的一大服务业,而邯郸市物流业基本是服务于煤炭、钢铁、建材行业。另外,棉纺业、农产品加工业也是邯郸市的一大产业,其实与矿产一样属于资源型产业。
前几年煤炭、钢铁、水泥等行业产能过剩,价格跌得一塌糊涂,邯郸企业之前靠矿挣的钱又都赔进去了,这几年去产能把邯郸搞得够呛,淘汰产能的5大领域(钢铁、煤炭、焦炭、水泥、火电)都是直接针对邯郸市的三大矿,看着都感觉到邯郸经济的伤痛。从中也可看出邯郸市三大矿产开发利用主要集中在初加工环节,比如,煤用于燃烧发电或炼焦炭(用于冶铁),铁矿的利用主要集中在前端的生铁和普通钢材冶炼环节,产业附加值自然不高(也就是经济质量较低)。
现在邯郸市企业是负债累累,企业普遍面临生存危机。2026年邯郸市统计公报显示,邯郸市非金融机构(主要是企业)的年末存款余额为900多亿,而**余额高达2700亿,显示邯郸企业现在极度缺钱。
2026年5月,邯郸市出台了《邯郸市工业转型升级三年行动计划》,明确邯郸市当前工业发展任务就是转型升级:在淘汰落后产能的同时,提升现有产业发展质量,培育更多高端产业。文件提出“鼓励引导全市1392家规上企业3年内全部实施一遍技术改造,完成总投资2000亿元”,3年内完成1400家企业的技改?这真是赶鸭子上架啊,有多少企业有这方面需求,有多少企业有这个投入意愿?3年内新增技改总投资2000亿元,而2026年底全市企业**余额才2641亿元,这得让企业债务3年内飙升一倍,就算企业勉强配合,银行能给**么?
其他的一些措施也都是官话套话,或者完全超出**能力范围。真替邯郸企业捉急啊。
邯郸市人才外流非常严重,邯郸人自己都应该可以感觉得到。如果你是大学毕业生,问一下自己的高中同学有多少没有回邯郸就知道了。没人才,企业如何能高质量发展?
还有更要命的,在河北省未来经济版图里,省层面是按照雄安新区、石家庄保定廊坊、秦皇岛唐山沧州、邢台衡水邯郸的次序来安排的,显示邯郸市在河北省**未来经济版图中的地位其实是很低的,比如《河北省人民**关于加快推进工业转型升级建设现代化工业体系的指导意见》关于区域产业布局的提法就是“一核、四区、多集群”,即,打造雄安新区高端高新产业发展核心区,推进石保廊创新发展示范区、张承绿色发展示范区、秦唐沧沿海开放发展示范区、邢衡邯特色产业和信息产业发展双轮驱动示范区。

缺人、缺钱、没爹妈疼,邯郸想要发展只能自己下大力气去招商引资,目光不要只是盯着北京天津,其实珠三角和长三角更重要,尤其是珠三角,据我们监测的上市公司投资数据显示,广东上市企业这几年对外投资额非常大,是国内资本输出的第一大省,而且广东资本输出地也并不是集中在周边,而是全国。
2、河北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河湖保护和治理,改善河湖生态环境,恢复河湖生态功能,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河湖保护和治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河湖是指河流、湖泊、水库、塘坝、人工水道工程设施及其水体。
第三条河湖保护和治理应当坚持属地责任、规划先行,系统治理、修复功能,强化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加强河道整治工程建设,强化河湖资源保护,推进河湖生态修复,坚持蓄水、节水、引水、严控地下水开采等多措并举,逐步实现河湖贯通、水系相连、水清岸绿的水生态环境目标。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是河湖保护和治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将河湖保护和治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制定河湖保护和治理的总体规划、实施方案和政策措施,建立部门责任清单,健全部门联动工作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湖保护和治理的具体工作。城市规划区内的河湖保护和治理由设区的市、县级人民**确定的部门负责。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发展改革、财政、交通运输、公安、司法行政、住房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林业和草原、文物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河湖保护和治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河湖保护和治理的相关工作。
河湖相关的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湿地保护区等保护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管理范围内的河湖保护和治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加大对河湖保护和治理的财政投入,统筹涉及河湖保护和治理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应当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河湖保护和治理,建立和完善多元投入机制,建立健全社会主体参与河湖整治、工程建设维护、生态环境保护等激励机制,加强河湖保护和治理。鼓励和倡导社会组织、个人等社会力量以慈善捐赠、志愿服务等方式开展河湖保护和治理公益活动。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河湖保护和治理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完善河湖生态环境保护科技研发体系,推动科技成果转化。
第八条各级人民**及其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学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宣传河湖保护和治理法律法规、相关知识和先进典型,增强全社会河湖保护意识,营造保护河湖的良好氛围。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河湖保护和治理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宣传,对违法行为进行**监督。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保护河湖,因生产生活等活动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应当依法承担责任,对违反河湖保护和治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进行投诉、举报。
对在河湖保护和治理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编制
第十条省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省河湖保护和治理规划,报省人民**批准并向社会公布。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一级人民**的河湖保护和治理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报本级人民**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编制河湖保护和治理规划应当进行全面调查和科学评估,通过论证、听证或者其他方式征求社会公众意见。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要求,并与生态环境保护、水资源利用等规划相协调。
编制重点发展区规划以及谋划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应当与河湖保护和治理规划相衔接,与水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

第十二条河湖保护和治理规划应当包括河湖现状分析,水域岸线空间管控、防洪、供水、生态环境保护、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的总体要求,保护和治理目标、任务和措施以及责任主体,允许或者限制、禁止开发利用等内容。
第十三条河湖保护和治理规划一经批准,应当严格执行,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原报批程序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本省实行河湖保护名录制度,加强水源地保护和重点河湖专项整治。
省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河湖保护和治理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河湖保护名录的编制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编制标准拟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河湖保护名录,经上一级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应当依法划定河湖管理范围,并向社会公示。
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应当与生态保护红线划定、自然保护区划定等相衔接,依法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内容,并作为编制河湖保护和治理规划的基本依据。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应当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和河湖水域岸线等管控规定,实行河湖岸线分区管理。科学划分河湖岸线保护区、保留区、控制利用区、开发利用区,明确分区管理保护要求,强化岸线用途管制和节约集约利用,严格控制开发利用强度,维护河湖岸线自然形态。
第三章治理和修复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应当按照河湖保护和治理规划开展河湖系统治理,坚持跨区域统筹、全流域全过程治理、各部门协同,尽快实现河湖生态系统的结构完整、功能修复。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全面落实生态保护红线制度,严格审批涉及河湖的规划、土地、项目,依法查处并清理河湖管理范围内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
城乡建设和发展不得占用河道滩地。城乡规划的临河界限,由县级以上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确定。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非法排污、设障、捕捞、养殖、采砂、采矿、围垦、侵占水域岸线等活动进行清理整治,防止水域污染、水土流失、河道淤积,维护堤防安全,保持河道通畅。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加强对防洪工作的统一领导,加强防洪工程设施建设,依法对河道、湖泊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予以清除。在紧急防汛期,省防汛指挥机构有权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依法作出紧急处置。

第二十一条省人民**应当依法适时修订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标准。
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本省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第二十二条设区的市、县级人民**应当按照河湖水功能区划水质标准,依法确定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及期限,结合河湖水体纳污承载能力,采取综合措施,逐步改善入河湖水质。
县级以上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严格落实排污许可证制度,加强对入河湖污染源的监管,依法关闭非法入河湖排污口。
县级以上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控源截污、内源治理等方式,加强沿河环湖截污管道建设,开展河湖清淤疏浚,清捞垃圾和漂浮物,逐步消除不达标水体,恢复和增强河湖自我净化功能。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应当统筹兼顾农牧民生产生活和河湖生态保护需求,依法科学划定畜禽禁养区,有效防止畜禽养殖污染河湖水体。
县级以上人民**农业农村、生态环境、林业和草原等有关部门应当指导农林生产者科学使用化肥、农药、地膜等投入品,控制面源污染。推广水产品生态种植、养殖技术,依法取缔网箱养殖,防止种植、养殖污染河湖水体。

第二十四条设区的市、县级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逐步提高城镇污水管网建设标准,实现雨污分流,加强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的污水收集处理,提高污水再生利用率。
县级人民**应当完善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采取集中处理与分散治理相结合等方式,消除散乱排放,有效管控农村污水。
第二十五条设区的市、县级、乡镇人民**应当建立健全河湖保洁责任制,建立河湖保洁常态化巡查制度,完善沿河环湖区域生活垃圾和污水收集、转运、处理设施建设,鼓励通过****服务的方式进行河湖保洁,及时清除河湖内的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矿渣等固体废弃物以及有害水生动植物。
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开展河湖清洁等活动,推动将维护河湖清洁纳入村规民约,及时发现、劝阻和报告向河湖倾倒垃圾等损害河湖环境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因地制宜建设亲水生态岸线,加大黑臭水体治理力度,实现河湖环境整洁优美、水清岸绿。加强生活污水处理、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综合整治农村水环境,推进美丽乡村建设。
鼓励各地结合水利工程的兴建和改造,建设水利风景区,改善水生态环境,拓展水利的社会服务功能。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建立健全河湖生态修复和保护机制,强化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因地制宜实施河湖生态保护和修复工程,依法依规退耕还河(湖)、退耕还湿,加强水生生物资源养护,防止外来有害物种入侵,保护水生生物多样性。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有计划地采取综合整治和放养、种植有利于净化水体的生物等措施,加强河湖保护与修复,改善河湖水生态环境。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建立河湖生态补水长效机制,引足用好引江、引黄等外调水,合理配置水库水,鼓励使用非常规水,保障河湖基本生态流量(水量),逐步恢复河湖生态功能,为生物提供多样性生境。
利用引江、引黄、水库等水源补充生态用水的,各级财政应当按照支出责任保障相关经费。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应当推进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依法健全用水约束、地下水开采审批、地下水取用监测监管、税费调节等机制,严格限制开采地下水。
县级以上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河湖蓄水,统筹防洪安全与雨洪利用,通过水库增蓄、河道拦蓄、河系连通等,加强优化调度,提高河湖雨洪调蓄能力;实施清淤疏浚,建设蓄水工程,增加河湖蓄水空间,提高河湖补充地下水能力;改善湿地生态状况,提升地表水质,保护地下水质,逐步修复地下水生态环境。
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预防保护、自然修复和综合治理等措施,加强水土流失预防监督和综合整治,建设生态清洁型小流域,维护河湖生态环境。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应当依托现有水利工程设施,推进河湖库渠等连通工程建设,结合恢复河湖水系自然生态环境和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逐步实现水系连通,构建引得进、蓄得住、排得出、可调控的全省河湖水网体系,增强河湖水系抵御旱涝灾害和调蓄水资源的能力。

水系连通工程建设应当按照优化水资源配置的要求,探索冀中南地区结合引江中线、东线和引黄工程,构建漳卫南运河、子牙河、大清河以及白洋淀、衡水湖等水网体系;冀东北地区构建以滦河为主线,潘家口、大黑汀、桃林口等水库的多库联合调度的水网体系;冀西北地区构建以永定河(洋河、桑干河)为主线、外调水为补充的水网体系。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河道管理权限,组织编制河道采砂与整治规划,经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本级人民**批准。
编制河道采砂与整治规划应当坚持采治结合、流域统筹,兼顾防洪安全、供水安全、通航安全、生态安全和重要基础设施安全,严格划定禁采区、可采区,明确禁采期。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应当严格落实河道采砂许可制度。采砂许可应当载明开采的地点、期限、范围、深度、开采总量、作业方式、河道整治等事项。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河道采砂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积极探索河道采砂与河道整治相结合管理机制,支持有河道整治技术和能力的采砂经营者按照河道采砂和整治责任相统一的要求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开采。
鼓励和推广机制砂的生产和应用,逐步减少河道采砂量,缓解河道采砂压力。
第四章保护和监管

第三十五条各级人民**应当采取水源涵养、水土保持、生态修复、生态补水等措施,维持河湖的基本生态流量(水量),提高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维护河湖生态平衡。
第三十六条各级人民**应当严格饮用水源保护,推进涵养区、源头区等水源地安全达标和规范化建设;采取封育保护、自然修复等措施,加强山地植被养护,扩大林草覆盖面积;组织开展沿河环湖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等生态水源保护工程建设,防止水土流失,涵养水源。
张家口市、承德市人民**应当按照首都水源涵养功能区和京津冀生态环境支撑区建设要求,采取水土保持、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多源引水、保护湿地等措施,提升水源涵养功能,改善河湖生态环境。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加强产业源头管控,调整优化不符合生态环境功能定位的产业布局、规模和结构,培育新兴产业,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促进沿河湖区域经济绿色低碳循环发展。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健全完善节水制度和节水激励机制,严格取水审批,控制取水总量,提高用水效率,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推进形成节约水资源、保护水环境的绿色生产生活方式。
第三十九条严格审批穿、跨、临河湖建筑物和设施建设,确需建设的重大项目和民生工程,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河湖水域岸线分区管理要求并科学论证,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方案审查、环境影响评价等制度。
利用水域岸线空间从事旅游、运动娱乐项目、种植养殖等活动,应当符合河湖保护和治理规划和水域岸线空间管控要求,并依法报经批准。

第四十条在跨行政区域的河道边界上下游十公里范围内和左右岸进行引水、阻水、蓄水、排水、河道整治等工程建设的,未经有关各方达成协议和共同上一级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改变河道水流的现状。
第四十一条穿、跨、临河湖以及穿堤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监测等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对设施进行日常检查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发现危害堤坝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等情况的,应当及时进行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建立健全河湖生态补偿机制,明确具体补偿标准和办法。在河流源头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重要河流敏感河段和水生态修复治理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以及其他作为重要饮用水源或者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河湖实行生态保护补偿。统筹协调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和有关地区之间的利益,探索市场化多元补偿机制,推动流域河湖生态环境跨行政区域协同保护和治理。
第四十三条在河湖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活动;
(二)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
(三)破坏、侵占、毁损水库大坝、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器材、物料等物资;

(四)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或者危害水工程安全的**、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
(五)围湖造地或者擅自围垦河道;
(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
(七)违法向河湖排放、倾倒废水、废液、废渣和其他废弃物;
(八)其他依法禁止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加强对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涉及河湖的工程建筑物、构筑物和遗址的保护,对涉及河湖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发掘和整理,推动河湖文化的保护、传承和利用。
第四十五条大运河沿线设区的市、县级人民**应当做**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河道水系治理管护、生态保护修复等工作,实施文化遗产保护展示、河道水系资源条件改善、绿色生态廊道建设、文化旅游融合提升等工程,实现大运河沿线区域绿色发展、协调发展、高质量发展。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河湖保护信息化建设,整合监测技术和设备,优化监测站网布局,对河湖水质、水量、水生态、排污口、采砂以及河湖岸线情况进行监测和预警,建立监测信息共享机制,健全实时监测和分析评估制度,提高河湖保护监测能力。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建立健全水利、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等部门联合执法机制,整合相关执法力量,加强基层执法能力建设,建立部门会商、信息共享、案件移交等制度,定期开展河湖保护和治理联合执法行动,推进河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对违法现象严重的区域开展专项执法和集中整治,建立健全违法案件查处督办制度和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做好河湖防洪、供水、工程设施、水污染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
第四十九条省人民**应当按照国家统一部署与北京市、天津市以及周边其他省、自治区建立联席会商、信息共享和联防共治机制,加强区域联动,协商河湖保护和治理重大事项,共同做好省际河湖保护和治理工作。
省人民**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统筹指导市、县级人民**建立河湖保护和治理区域协同机制,加强市际、县际协调联动,协商重大事项,共享监测信息,推进联合执法,落实属地责任。
第五十条各级人民**应当建立河湖保护和治理考核制度,将河湖保护和治理情况纳入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内容。
上级人民**应当对下级人民**履行河湖保护和治理职责进行督导检查,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奖惩。

第五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公布联系方式,方便社会公众监督。接到投诉、举报的单位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并及时依法调查处理或者移交相关部门,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反馈调查处理结果。
第五十二条对破坏河湖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的行为,检察机关、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或者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依法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第五章河(湖)长制
第五十三条本省实行河(湖)长制,落实河湖管理保护属地责任,分级分段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湖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工作,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制度健全、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河湖管理保护机制。
第五十四条本省建立省、设区的市、县、乡镇、村五级河(湖)长组织体系。乡镇以上设立总河(湖)长。
各级总河(湖)长、河(湖)长的设立和确定依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各级总河(湖)长对本行政区域内河湖管理保护负总责。对河湖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等工作进行安排部署,组织协调河湖执法监管和联防联控,督导检查本级河(湖)长、下级总河(湖)长以及相关责任部门履行职责。

乡镇以上河(湖)长对责任河湖管理保护工作负直接责任,负责检查督导下级河(湖)长和相关责任部门履行职责,依法组织对河湖违法侵占、采砂、堆放、倾倒、建设、排污等突出问题进行清理整治,协调处置涉河湖突发问题。
村级河(湖)长主要负责责任河湖巡查,开展河湖保护宣传,督促落实河湖保洁等工作。
第五十六条省、设区的市、县(市、区)应当明确河(湖)长制工作机构,负责协助本级总河(湖)长、河(湖)长对下级河(湖)长和本级责任部门落实河(湖)长制工作任务进行指导、协调、督察和考核,并定期通报相关情况;对督察、考核中发现的突出问题进行督办,对整改不力的进行约谈,有关线索依法移送监察机关。
河(湖)长制责任部门应当按照分工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健全联动机制,按照规定向河(湖)长制工作机构报告重大事项。
第五十七条河(湖)长名单应当向社会公布,并设置河(湖)长公示牌,标明河(湖)长姓名、职务、职责、责任河湖概况、管理目标、监督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河(湖)长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公示牌。
第五十八条乡镇以上河(湖)长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加强对责任河湖的巡查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按照职责及时交办、协调处理。
村级河(湖)长对河湖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劝阻制止并按照规定向上级河(湖)长报告。

河(湖)长制工作机构可以聘请公民参与河湖巡查工作。
第五十九条省河(湖)长制工作机构应当会同省监察、公安、司法机关建立河(湖)长制责任追究、河(湖)警长、河湖环境保护协作等工作机制。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每年应当组织开展河(湖)长制工作考核,考核内容纳入年度绩效考核评价体系,考核结果作为对其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并向社会公开。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编制或者擅自变更河湖保护和治理规划的;
(二)未制定河湖保护名录的;

(三)未划定河湖管理范围的;
(四)未履行监管职责的;
(五)应当依法**息而未公开的;
(六)对应当受理的投诉、举报不受理,或者对已受理的投诉、举报不调查、不处理的;
(七)其他**、**、弄虚作假、**的。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未经许可从事河道采砂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修复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开采砂石价值二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按照许可规定从事河道采砂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修复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开采砂石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修复补救措施的,由许可机关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未对工程设施进行日常检查和维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现危害堤坝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等情况,未及时进行整改、消除隐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消除隐患,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四条本条例自2026年3月22日起施行。3、2026年衡水地区小麦最晚播种时间?
小麦最晚种植时间需要根据小麦的特性决定。春小麦最晚播种时间是每年的4月份,冬小麦最晚种植时间是每年的11月份,如果晚于这个种植时间,会导致小麦产量降低。在播种繁殖小麦前,需要使用农药进行拌种,增加小麦的出苗率。衡水冬小麦最晚在10月底种植,不能到11月份种植,因为11月份已经进入冬季,不利于小麦出苗,而有的出苗也会被冻死。
拓展好文:衡水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衡农(农药)罚决〔2026〕1号
当事人:衡水明润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衡水市桃城区北方工业基地冀衡大道南侧三号路西侧
根据河北省石家庄市农业农村局《案件线索移送函》,本机关于2026年7月27日对你单位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产品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已查明,你单位于2026年1月期间,生产20袋3%辛硫磷颗粒剂农药产品,登记证号为:PD,规格为每袋800克,全部销往石家庄裕华区云丰化肥服务中心。**价格为每袋2.5元,**所得总计50元。该农药产品标签上印有未经登记批准的“蛴螬、蝼蛄、金针虫、吸浆虫、地老虎”的图案及文字。经查询PD农药登记证,该农药产品登记使用范围和使用方法应为“作物/对象:玉米;防治对象:玉米螟”。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产品的行为,违反了《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标签和说明书上不得出现未经登记批准的使用范围或者使用方法的文字、图形、符号。”之规定。有关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出具的委托书、受当事人委托人贾彦民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及受委托人的身份;
2、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农药登记证复印件、农药生产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生产经营资质;
3、石家庄市农业农村局案件线索移送函【石农(农药)移送[2026]1号】、农药登记证复印件、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照片证据、音像记录资料(载体为U盘),证明当事人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的行为;
4、石家庄市农业农村局案件线索移送函【石农(农药)移送[2026]1号】、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证明对当事人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3%辛硫磷颗粒剂农药产品的数量、货值、违法所得的合理认定。
2026年8月29日,本机关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衡农(农药)罚告〔2026〕1号,依法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后五个工作日内,依法享有进行陈述和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现依据《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的,依照《农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罚。”之规定、《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农药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三)生产的农药包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之规定,参照《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细则》(农药部分)第五项:“违法程度轻微;违法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材料等,并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伍拾元,并处罚款壹万元整。罚没款共计壹万零伍拾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桃城支行(地址:衡水市人民路与报社街交叉口西北角),账号6437。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衡水市人民**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桃城区人民**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衡市直罚证字第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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