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 懂农资网!权威农资专家解读,让你更懂农资!

湿地保护法规定国务院什么主管部门负责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

2024-03-08 投稿人 : 懂农资网 围观 : 996 次

  此篇农资总结会给农友们解释“湿地保**规定国务院什么主管部门负责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的内容进行详尽讲解,但愿对广大农资人有一些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亲,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哦。《湿地保**》规定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

  《湿地保**》第五条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负责湿地保护规划和相关国家标准拟定、湿地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国务院自然资源、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承担湿地保护、修复、管理有关工作。

  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自然资源、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建立湿地保护协作和信息通报机制。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加强湿地保护协调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湿地保护、修复、管理有关工作。

  湿地形成原因:1、太阳辐射弱,降水多,蒸发量少。2、地势低洼,有利于水流汇集。

  3、冻土广遍,不利于水流下渗。湿地具有多种功能:保护生物多样性,调节径流,改善水质,调节小气候,以及提供食物及工业原料,提供旅游资源。

  降水量大于蒸发量或蒸发较弱。

  纬度高或海拔高,冻土广布,不易下渗。

  地表植被丰富,森林或草原涵养水源。

  另外,沿海地区,还有海水倒灌或者说海水的顶托作用。

  (一)提供水源:湿地常常作为居民生活用水、工业生产用水和农业灌溉用水的水源。溪流、河流、池塘、湖泊中都有可以直接利用的水。

  其它湿地,如泥炭沼泽森林可以成为浅水水井的水源。

  (二)补充地下水:我们平时所用的水有很多是从地下开采出来的,而湿地可以为地下蓄水层补充水源。

  从湿地到蓄水层的水可以成为地下水系统的一部分,又可以为周围地区的工农生产提供水源。如果湿地受到破坏或消失,就无法为地下蓄水层供水,地下水资源就会减少。

  (三)调节流量,控制洪水:湿地是一个巨大的蓄水库,可以在暴雨和河流涨水期储存过量的降水,均匀地把径流放出,减弱危害下游的洪水,因此保护湿地就是保护天然储水系统。

  (四)保留营养物质:流水流经湿地时,其中所含的营养成分被湿地植被吸收,或者积累在湿地泥层之中,净化了下游水源。

  湿地中的营养物质养育了鱼虾、树林、野生动物和湿地农作物。

  (五)防止盐水入侵:沼泽、河流、小溪等湿地向外流出的淡水限制了海水的回灌,延安植被也有助于防止潮水流入河流。

  但是如果过多抽取或排干湿地,破坏植被,淡水流量就会减少,海水可大量入侵河流,减少了人们生活、工农业生产及生态系统的淡水供应。

  (六)提供可利用的资源:湿地可以给我们多种多样的产物,包括木材、药材、动物皮革、肉蛋、鱼虾、牧草、水果、芦苇等,还可以提供水电、泥炭薪柴等多种能源利用。

  卫星视角俯瞰之下,中国的湿地辽阔壮美,我国湿地面积最多的是哪个省。

  湿地公约对湿地的定义具体表述是:“湿地系指不问其为天然或人工、长久或暂时之沼泽地、泥炭地或水域地带,带有或静止或流动、或为淡水、半咸水或咸水水体者,包括低潮时水深不超过6米的水域。可包括邻接湿地的河湖沿岸、沿海区域以及湿地范围的岛屿或低潮时水深超过6米的区域”。

  根据湿地的广义定义,河流、湖泊、沼泽、珊瑚礁、都是湿地。此外湿地还包括人工湿地,如水库、鱼(虾)塘、盐池、水稻田等。据世界保护监测中心的估测,全球湿地面积约为570万平方千米,占地球陆地面积的6%,其中湖泊占2%,**类沼泽占30%,草本沼泽占26%,森林沼泽占20%,洪泛平原占15%。

  我国湿土面积省份最大的省是青海,可达510万公顷。

  因为湿地的存在才构成了我们这一个蓝色星球。

  而湿地对我国来说也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它作为珍贵的水资源,可以起到灌溉土地的作用。

  能够改善我们的环境,减少地球上的污染。而这些湿地也是很多动物赖以生存的家园。

  众所周知肾脏对我们人类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它可以调节酸碱平衡、内分泌、排毒。

  同样,对于地球来说也是一样的功能,湿地可以改善地球上的空气质量,还可以调节地球上的水放平衡。

  在巴西的南美洲,他们拥有全球最大的湿地面积。

  而在我国的青海,则拥有亚洲最大的湿地面积。除了青海还有黑龙江,也拥有面积非常大的湿地资源。

  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我国对于湿地保护也尤为重视。在这些湿地当中还可以看到各种各样的湿地动物跟风景。

  可以说这是大自然对我们的规则,所以一定要保护好这些珍贵的资源。也正是因为人们的保护意识越来越强,也让湿地的环境跟动物越来越好跟越来越多。

  有什么风景优美的湿地公园推荐。

  如果在深圳,可以去到华侨湿地公园逛一逛。如果在浙江,则可以去到西溪国家湿地公园,并且这里是我国的第1座湿地公园,所以非常值得大家去打卡。

  在广州,也有海州湿地公园,这里则是我国面积最大的湿地公园。所以在去的时候可以多预留一点时间,将里面的景色一收眼底。

  在河南,我们可以去到淇河国家湿地公园。在其他的省份也存在着,很多湿地公园等待我们去发掘。


精选问答:


  1、湿地管理保护条例?

    湿地保护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湿地保护管理,履行国际湿地公约,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湿地,是指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和低潮时水深不超过6米的海域,包括沼泽湿地、湖泊湿地、河流湿地、滨海湿地等自然湿地,以及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或者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原生地等人工湿地。

    第三条 国家对湿地实行保护优先、科学恢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方针。

    第四条 国家林业局负责全国湿地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并组织、协调有关国际湿地公约的履约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林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林业主管部门及有关湿地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湿地保护宣传教育和培训,结合世界湿地日、爱鸟周和保护野生动物宣传月等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湿地保护意识。

    县级以上人民**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湿地保护管理的科学研究,应用推广研究成果,提高湿地保护管理水平。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林业主管部门应当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志愿服务、捐赠等形式参与湿地保护。

    第七条 国家林业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全国和区域性湿地保护规划,报国务院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

    第八条 湿地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湿地资源分布情况、类型及特点、水资源、野生生物资源状况;

    (二)保护和利用的指导思想、原则、目标和任务;

    (三)湿地生态保护重点建设项目与建设布局;

    (四)投资估算和效益分析;

    (五)保障措施。

    第九条 经批准的湿地保护规划必须严格执行;未经原批准机关批准,不得调整或者修改。

    第十条 国家林业局定期组织开展全国湿地资源调查、监测和评估,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相关情况。

    湿地资源调查、监测、评估等技术规程,由国家林业局在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制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林业主管部门及有关湿地保护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资源调查、监测和评估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相关情况。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或者林业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湿地多用途管理区等方式,健全湿地保护体系,完善湿地保护管理机构,加强湿地保护。

    第十二条 湿地按照其重要程度、生态功能等,分为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

    重要湿地包括国家重要湿地和地方重要湿地。

    重要湿地以外的湿地为一般湿地。

    第十三条 国家林业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划定国家重要湿地,向社会公布。

    国家重要湿地的划分标准,由国家林业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有关部门划定地方重要湿地,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五条 符合国际湿地公约国际重要湿地标准的,可以申请指定为国际重要湿地。

    申请指定国际重要湿地的,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湿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林业主管部门向国家林业局提出。国家林业局应当组织论证、审核,对符合国际重要湿地条件的,在征得湿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后,报国际湿地公约秘书处核准列入《国际重要湿地名录》。

    第十六条 国家林业局对国际重要湿地的保护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定期对国际重要湿地的生态状况开展检查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结果。

    国际重要湿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有关部门对国际重要湿地保护管理状况进行检查,指导国际重要湿地保护管理机构维持国际重要湿地的生态特征。

    第十七条 国际重要湿地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湿地生态预警机制,制定实施管理计划,开展动态监测,建立数据档案。

    第十八条 因气候变化、自然灾害等造成国际重要湿地生态特征退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指导国际重要湿地保护管理机构制定实施补救方案,并向同级人民**和国家林业局报告。

    因工程建设等造成国际重要湿地生态特征退化甚至消失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有关部门督促、指导项目建设单位限期恢复,并向同级人民**和国家林业局报告;对逾期不予恢复或者确实无法恢复的,由国家林业局会商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后,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具备自然保护区设立条件的湿地,应当依法建立自然保护区。

    自然保护区的设立和管理按照自然保护区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合理利用湿地资源、开展湿地宣传教育和科学研究为目的,并可供开展生态旅游等活动的湿地,可以建立湿地公园。

    湿地公园分为国家湿地公园和地方湿地公园。

    第二十一条 建立国家湿地公园,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湿地生态系统在全国或者区域范围内具有典型性;或者区域地位重要;或者湿地主体生态功能具有典型示范性;或者湿地生物多样性丰富;或者生物物种独特。

    (二)具有重要或者特殊科学研究、宣传教育和文化价值。

    第二十二条 申请建立国家湿地公园的,应当编制国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

    国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是国家湿地公园建设管理、试点验收、批复命名、检查评估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建立国家湿地公园,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林业主管部门向国家林业局提出申请,并提交总体规划等相关材料。

    国家林业局在收到申请后,对提交的有关材料组织论证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同意其开展试点。

    试点期限不超过5年。对试点期限内具备验收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林业主管部门可以向国家林业局提出验收申请,经国家林业局组织验收合格的,予以批复并命名为国家湿地公园。

    在试点期限内不申请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且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国家林业局应当取消其国家湿地公园试点资格。

    第二十四条 国家林业局组织开展国家湿地公园的检查和评估工作。

    因管理不善导致国家湿地公园条件丧失的,或者对存在问题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符合要求的,国家林业局应当撤销国家湿地公园的命名,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 地方湿地公园的建立和管理,按照地方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国家重要湿地、国际重要湿地、国家湿地公园、国家级湿地自然保护区保护管理机构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并按照相关规定制定专门的法规或者规章,加强保护管理。

    第二十七条 因保护湿地给湿地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林业主管部门及有关湿地保护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开展退化湿地恢复工作,恢复湿地功能或者扩大湿地面积。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林业主管部门及有关湿地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开展湿地动态监测,并在湿地资源调查和监测的基础上,建立和更新湿地资源档案。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对开展生态旅游等利用湿地资源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一条 除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以外,在湿地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开(围)垦湿地,放牧、捕捞;

    (二)填埋、排干湿地或者擅自改变湿地用途;

    (三)取用或者截断湿地水源;

    (四)挖砂、取土、开矿;

    (五)排放生活污水、工业废水;

    (六)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鱼类洄游通道,采挖野生植物或者猎捕野生动物;

    (七)引进外来物种;

    (八)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活动。

    第三十二条 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湿地。确需征收或者占用的,用地单位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给予补偿。

    临时占用湿地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临时占用期限届满,占用单位应当对所占湿地进行生态修复。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有关部门,在同级人民**的组织下建立湿地生态补水协调机制,保障湿地生态用水需求。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有关部门协调、组织、开展湿地有害生物防治工作;湿地保护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承担湿地有害生物防治的具体工作。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有关部门开展湿地保护执法活动,对破坏湿地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国际湿地公约,是指《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

  2、自然保护地法律法规?

  1 自然保护地有相关法律法规保护。2 因为自然保护地是珍贵的生态资源和文化遗产,需要得到保护和管理。我国《自然保护区条例》、《野生动植物保**》、《湿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都对自然保护地的保护和管理提出了明确规定,包括保护目的、保护区划、保护范围、管理机构以及在保护区内的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3 随着社会对自然环境的认识不断提高,对自然保护地的重视也越来越高。未来,还需要持续完善自然保护地的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依法加强对自然保护地的保护和管理,保障其生态环境和文化价值的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