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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经营农药的询问笔录

2026-01-07 投稿人 : 懂农资网 围观 : 812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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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经营农药的询问笔录
1、农药药害鉴定程序?

一、农药药害事故鉴定机构

农药药害的认定和处理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为了规范、公正和及时处理农药药害事故**,市农业局成立由农药检定所、植物保护站、果树站、蔬菜办公室、农技站等相关专业专家组成的农药药害事故鉴定专家委员会,开展药害事故的鉴定及损失评估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农药检定所,主持日常药害鉴定及损失评估受理工作。

二、药害事故鉴定的工作程序

1、遇有重大药害事件,告知药害事故发生地**有关部门和领导,必要时要求**给予协助。

2、药害事故的受理

由申请鉴定的单位(或个人)向市农药检定所提出申请,农药检定所派员进行实地查看,对造成药害的农药进行抽样检验保存,作调查笔录,确定受害的原因,决定是否受理。受理的,申请人应缴纳有关鉴定费用。

3、药害事故的鉴定

无证经营农药的询问笔录

(1)根据调查人员初步了解的情况,选派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农药药害鉴定小组。

(2)鉴定小组进行实地勘验,对受害作物的生长过程开展调查,对受损作物的受害症状进行描述认定,并制作药害现场勘验记录。对药剂来源、施药时间、方法、剂量等做调查笔录,对受害作物受害症状进行特写拍照、取样、测算受害程度,并做出产量损失评估。对不能直接进行产量评估的,鉴定小组可进一步地调查测算,再做出损失评估。

(3)鉴定小组可根据药害事故情况,安排重复性田间农药试验或委托有关单位进行质量鉴定。

4、药害鉴定意见的形成

鉴定小组根据药害现场勘验、田间农药试验、农药鉴定等结果做出分析评估和定性,形成综合鉴定意见。

5、药害鉴定意见的告知

农药检定所将药害事故综合鉴定意见以书面形式告知当地**,送达申请事故鉴定单位(人),并将药害鉴定意见和调查档案整理成卷,归档备查。

无证经营农药的询问笔录

三、药害事故**的处理

农药药害事故**的处理要以事实为依据,以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为原则,一般按照行政调解制度进行调解处理。

1、组织农户和厂商双方当事人按照自愿调解的原则进行调解。由于农业生产有季节性比较强的特点,一般在形成鉴定意见之日起一个月内结束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终止调解。

2、达成调解协议后,制作药害**调解协议书,写明药害调查过程、鉴定结果、调解事项及达成协议的结果。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字,并送达当事人双方。

3、经调解不成而终止调解的或调解协议书生效后无法执行的,由当事人向人民**提**讼。

4、农药经销单位制售假冒伪劣或严重违规农药造成严重药害的,除应负赔偿责任外,还应给予行政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拓展好文:兰州市农业农村局 农业执法 【普法之窗】案例分析: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案

  〔基本案情〕

无证经营农药的询问笔录

  2026年3月19日,B市农业农村局(以下称该局)执法人员在开展执法检查时,在当事人的经营仓库(前店后库:前面是商铺,专门开展经营;后面是仓库,专门存供货品。)发现大量属于农药的杀鼠剂产品,当事人当场不能提供《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同意立案后,执法人员依法开展调查。

  经现场检查,发现三种杀鼠剂产品,其中:1.某牌“溴鼠灵”1156盒(产品标签标示农药登记证号为LS99135X、有效成分含量0.5%、生产商“H省Y县某实业有限公司”,合格证标示生产日期批号2026年5月2日,规格10mL×100盒/小件)。2.某牌“溴敌隆”268支(产品标签标示农药登记证号为PDX、有效成分含量0.5%、生产商“H省Y县某化工有限公司”、生产日期、规格6mL×90支/小盒)。3.无商标的“溴鼠灵”粉剂30瓶(产品标签标示农药登记证号LSX、有效成分含量0.5%、生产商“H省Y县某实业有限公司”、规格10克/瓶、无生产日期)。执法人员对上述三种产品各抽样取证1份,就地登记保存某牌溴鼠灵1155盒、某牌溴敌隆267支、无商标的溴鼠灵粉剂29瓶。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了拍照取证。

  3月25日,执法人员送达《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将登记保存物品异地保存在该局仓库,拟没收上述农药产品,待《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正式执行。

  3月26日,执法人员送达《提供证据材料通知书》要求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和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三种杀鼠剂产品的进货和**票据、杀鼠剂供货方的农药经营资质材料、当事人认为和本案相关的其他证据材料。当事人仅提供营业执照和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于2026年3月4日注册,个体经营,经营范围为“不再分装的小包装农作物种子**兼零售、农药”。同日,该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调查中当事人称三种产品进价分别为某牌溴鼠灵0.35元/盒、某牌溴敌隆0.23元/支、无商标的溴鼠灵粉剂0.35元/瓶(此产品存放多年):辩称上述三种杀鼠剂为自用,未对外**。

  3月27日,执法人员通过“中国农药信息网”查询三种杀鼠剂的登记证信息和厂家信息。发现除某牌溴敌隆产品外,另外两种杀鼠剂的相关标签信息均不符合规定。其中,农药登记证号LS99135X(某牌溴鼠灵标称)登记持有人为“S省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该产品标签所示生产商“H省Y县某实业有限公司”信息不符,且此证已过期;农药登记证号LSX(无商标的溴鼠灵粉剂标称)查不到信息,其标称的生产商“H省Y县某实业有限公司”不在农药生产企业数据库之列。同目,执法人员到C区农药监管站调查,证实当事人未申请且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

  5月9日,执法人员参照涉案三种杀鼠剂的含量规格到两家高毒定点经营农药门店调查市场价格。其中“A牌”溴敌隆(规格6mL/支)市场调入价格0.3元/支,**价0.5元/支;“B牌”溴敌隆(规格6mL/瓶)市场调入价格0.35元/瓶,**价0.5元/瓶,“B牌”溴鼠灵(规格6mL×2支/盒)市场调入价格0.8元/盒,**价1元/盒。

  5月12日,该局就本案进行了集体讨论,认为当事人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关于“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之规定。其认定理由为:1.当事人经营仓库的三种杀鼠剂产品虽然没有摆上门店柜台,但部分产品摆放在门店与仓库相通的门口,离柜台一墙之隔,与对外经营的种子放在一起。2.当事人称这些杀鼠剂为自用,未对外**,但已完全超出自用合理数量范围。3.当事人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有“农药”,说明当事人在开店经营之初主观意愿就拟将农药纳入经营范围。2026年修订后的《农药管理条例》实施经营许可,2026年B市进行经营资质培训,当事人陈述知道经营资质培训的事,但当事人没有申办《农药经营许可证》当事人具体**数量不详,同时不排除当事人及亲朋合理自用,查处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主要是制止当事人继续违法**,因此对违法所得不予认定。

无证经营农药的询问笔录

  5月13日,该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权利。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

  5月19日,该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农药产品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经营的某牌溴鼠灵1155盒、某牌溴敌隆267支、无商标的溴鼠灵粉剂29瓶;2.并处罚款7000元。6月3日,当事人交纳罚款。至此,该案执行终结。

  〔案例评析〕

  一、关于同一主体多种违法行为如何处罚

  从案卷现场检查笔录和当事人的询问笔录看,当事人存在三个违法行为:第一,经营假农药。本案其中两种涉案农药经查询无农药登记证号。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禁用的农药,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进口的农药,以及未附具标签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的规定,其经营的两种涉案农药属于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应按假农药处理。按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依法处罚。第二,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依据《限制使用农药名录(2026版)》,本案中三种涉案农药都属于限制使用农药,应定点经营。当事人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限制农药,其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应按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法处罚。第三,**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其中两种涉案农药标签与执法人员在“中国农药信息网”查验的标签不一致,其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应按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依法处罚。本案违法主体为同一违法主体,几个违法行为违反的都是《农药管理条例》。本案中的三种违法行为,“**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处罚轻于“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假农药”。“未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假农药”为《农药管理条例》同一条款不同项,为同等处罚;但从违法情节看,无证经营比经营假农药情节更重,因此应以此条作为主要行政处罚的依据。但须注意的是,在《案件处理意见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应对多种违法行为进行认定及说明。

  二、关于证据的收集

  本案案由是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案,这类涉及许可的案件,案情通常比较简单直观,最常见取证方式是作询问笔录时询问当事人有没有或能不能提供相关许可证,当事人回答没有或提供不出。经常容易遗漏的取证部分:一是现场检查勘验没有许可证方面情况的记录,二是没有到行政许可部门进行调查取证。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遗漏,主要是执法办案人员缺少证据链概念,以及执法办案人员主观认定现有证据能证明当事人无证经营,认为去查也是没有许可,故没有去查。但行政许可部门方面的调查取证又是非常重要的证据,能直接证明当事人需不需要许可,有没有取得相关许可。只有现场检查勘验、当事人的供述、行政许可部门三方面涉及案由的证据都收集齐全才能形成完整的检查取证、询问取证、许可查证证据链,本案三个方面的证据都有收集,证据充分。但是须注意,向行政许可部门查证不应用现场检查笔录,还应注意的是,当事人辩称作为自用,除了超出合理范围外,还应当取得证明经营的证据,否则在诉讼环节,会有判定为证据不足的风险。

无证经营农药的询问笔录

  三、关于违法所得的认定

  违法所得的认定是行政处罚案件中违法事实认定的重要组成部分。案件中适用的法律依据中如有“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但没有对违法所得进行认定,就造成部分违法事实不清。本案中,当事人不能提供涉案农药产品的进货单据和**单据,在《询问笔录》中,当事人陈述其实际**数量也语焉不详,且无其他客观证据证明当事人有违法所得,违法所得难以认定。按照“重证据轻陈述”的原则,本案中对违法所得不予认定。

  四、关于第三方调查证据材料的制作使用

  本案对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发证部门、其他有农药经营许可的经营部等第三方依法开展了调查。有三个方面不妥:第一,执法人员在对上述第三方调查取证时使用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第三方通常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物品、场所无关,只对案情有关事实调查,建议使用询问的方式,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调查。第二,本案中执法人员对2家高毒定点农药经营门店进行市场价格调查,并最终以市场上经营者进货价认定为货值金额,不妥当。原因为: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农药管理条例》中认定“违法所得”“货值金额”问题的函中说明,农药行政违法案件中的“货值金额”可参照《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的伪劣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当事人陈述涉案农药产品为自用,没有对外**,故没有标价。 应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即市场中间**价计算,而不应按照进货价计算(进货价不是市场价)。第三,本案涉案农药没有标价,执法人员采用了市场询价法进行价格调查。但执法人员没有按照涉案标的参照物调查3家以上价格,只调查了2家门店的价格(其中,溴敌隆调查了2家门店2个同类合格产品价格,溴鼠灵调查了1家门店1个同类合格产品价格),这难以获取市场中间价格,可能造成调查信息失真。

  五、关于登记保存物品的处理

  本案虽然在7日内作出了证据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但作出“将之前就地保存的涉案农药异地保存”及“依法拟予以没收,待《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正式执行”的表述不妥,存在法律风险。建议将涉案农药转为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更为妥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