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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监督抽查抽样人员不足

2026-01-02 投稿人 : 懂农资网 围观 : 157 次

这一篇农资经验会给农资人说明一下“农药监督抽查抽样人员不足”的内容进行周详阐述,期望对各位农友们有些许帮助,下面开始阅读吧!

农药监督抽查抽样人员不足
1、土壞采样注意事项?

⑴不同土壤类型都要布点。

⑵在一定区域面积内,要有一个采样点,污染较重的地区布点要密区。通常要根据土壤污染发生的原因来考虑布点的多少。如果是由于大气污染物而引起的土壤污染,其特点是以大气污染源为中心呈椭圆状或条带状分布,长轴沿主导风向伸长。因此布点就应以污染源为中心并根据当地风向、风速及污染强度等因素来确定。一般是靠近污染源处布点间距要小些,距离污染源处可稍大些。如果是由于工业和生活污水引起的土壤污染,其特点是沿河流主干渠呈树枝状或呈片状分布。布点时要根据水流路径和距离来考虑。如果是化肥、农药引起的土壤污染,应均匀布点。

⑶要在非污染区的同类土壤中布设一个或几个对照采样点。

2、草甘膦抽检含量不够怎么罚款?
当事人经营劣质农药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五条之规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相关规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桂农业发〔2026〕4号)第九条、第五十七条第四大点第(一)小点“轻微违法行为,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元以下罚款”之规定,2026年10月21日,本机关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武农(农药)告[2026]06号),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申请听证,自动放弃了上述权利。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五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经营劣质农药;

2.没收涉案抽样封存样品2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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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没收违法所得935元;

4.罚款4000元;

以上罚没款总计4935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武宣县农业农村局财务股办理相关手续后到中国农业武宣县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武宣县人民**和来宾市农业农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武宣县人民**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强制执行。3、小麦农药残留取样的标准?

小麦是我国主要的粮食作物之一,农药残留是影响小麦品质和安全的重要因素之一。为保障消费者的健康和粮食安全,我国制定了小麦农药残留取样的标准,具体如下:

1.取样时要注意随机抽样、统一编号、标识、密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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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取样量:一般每个样本应取小麦1kg,如样品不足1kg,可取1kg及以下。

3.取样点:农田、仓储、运输、加工等环节均要取样。

4.取样次数:每个产地、品种、生产经营主体应至少取样1次。

5.取样时间:小麦成熟期前后,农药使用后2-3周内取样。

6.取样方法:手工或机械采样,保证样品的代表性和均匀性。

7.样品处理:样品收集后应立即送样,如不能及时送到实验室,应将样品冷藏或冷冻保存,避免农药降解。

8.取样记录:对每个样品的取样时间、地点、数量等信息进行记录,以便追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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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注意的是,小麦农药残留取样的标准可能因地区和时间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具体操作时应参考当地相关的标准和规定。

4、农药残留检测收费标准?

如果是农产品检测机构履行义务,完成上级**下达的检测任务,抽样检测不收费。本辖区内农民送样也不收费。

如果有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受农民委托检测样品定性检测是要收取费用的。一般一个参数收入500-1000不等,参数不同收取费用不同。

5、农药实验示范模板怎么取样?

农药实验要到突验基地取示范模板取样,得出实际实验结果。

拓展好文:山东省人民** “三大攻坚战” 关于开展2026年农药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

  鲁农药检字〔2026〕1号

  各市农业农村局:

  为加强农药监督管理,依法打击生产**假冒伪劣农药行为,切实提高农药质量水平,保障农业生产、农产品质量和农业生态环境安全,依据《农药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省农业农村厅确定开展2026年农药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农药监督抽查抽样人员不足

  一、抽查对象和比例

  抽查对象为山东省辖区内的农药生产企业和农药经营者,低、中、高风险等级的抽检比例分别为30%、50%和100%。

  二、抽查内容和数量

  主要抽查当地农业生产常用的农药产品、往年监督抽查发现问题较多企业的产品、列入重点监管范围企业的产品,全省共抽查样品800个(具体任务分配见附件1)。重点抽查生物农药添加化学农药、低毒农药添加高毒农药、敌草快等灭生性除草剂添加百草枯等违规添加农药隐性成分的农药。

  三、抽查方式

  农药质量监督抽查工作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采取例行抽查、交叉抽查、重点抽查的方式抽取农药样品。抽查的农药应为2026年1月1日以后生产的产品。

  (一)例行抽查。由各市按照省农业农村厅安排的抽查任务,自行组织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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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交叉抽查。由省农药检定所组织各市农药检定或监管机构人员,对各地开展交叉抽查。

  (三)重点抽查。根据监管工作需要,由省农业农村厅对问题突出的企业或产品组织开展专项抽查,对农业农村部通报中标称我省不合格产品的农药生产企业实现抽查全覆盖。

  各级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和农药抽查对象名录库,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抽样人员。交叉抽查和重点抽查对象由省、市共同随机抽取,例行抽查对象由设区的市(或者县一级)随机抽取。

  四、抽查时间和要求

  (一)抽查时间。集中在农业生产用药高峰期或农药使用**旺季进行,所有样品的抽查完成时间不得晚于2026年7月31日。

  (二)抽查要求。现场抽查,每组抽查人员不少于2人。抽查前应向被抽查单位出示有关文件和抽查人员**,说明情况。从生产企业成品仓库抽取的样品,应附有产品合格证,抽查人员查验其原材料进货和农药产品出厂**记录以及农药产品名称、规格、出厂数量、**人名称、**日期、库存数量、自检报告,在抽样单上完整记载,并**原材料进货和农药产品出厂**记录及资金往来凭证。从经营者抽取的样品,抽查人员应查验经营进货台账和**台账、生产企业和供货人名称以及农药名称和规格、进货日期、进货数量、**数量、**人姓名、库存数量,在抽样单上完整记载,并**相关进货凭证、资金往来凭证等。抽查人员要按照《山东省农药监督抽查抽样规范》(见附件2)认真填写抽样单。抽样单要书写工整,字迹清晰。填好的抽样单应由被抽查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没有公章或公章名称与营业执照名称不一致的,应当由经办人签字并按手印。每个产品封样三份,交检测单位一份检测,抽查单位、被抽查单位各留存一份。

  五、样品确认和检测

农药监督抽查抽样人员不足

  (一)样品确认。在市场上抽取的检测样品,由省农药检定所书面通知标称生产企业进行确认(确认通知书格式见附件3),要求其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给予回复。对逾期不予回复的,视为标称企业确认为其产品。若标称企业书面确认不是其生产产品,且能提交相关证据,被抽查经营者又不能出具合法进货凭证的,当地农业农村部门应对被抽查经营者按涉嫌经营假农药产品进行立案查处。

  (二)样品检测和质量判定。各地将抽查样品统一交省农药检定所,由省农药检定所交农业农村部农药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济南)进行检验。检验要求、检验依据、质量判定原则、《检验报告》检验 规范用语及异议处理复检,按照《2026年农药质量监督抽查检验实施细则》(见附件4)执行。

  六、结果确认和处理

  (一)结果确认。经检验质量不合格的农药产品,由省农药检定所向标签上标称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被抽查单位发出《农药监督抽查检验结果确认通知书》(格式见附件5),要求其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确认。对逾期不予回复的,视为认可抽查结果。标签标称生产企业或被抽查单位对监督抽查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监督抽查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省农药检定所提出复检申请,说明复检理由。省农药检定所认为复检理由充分、确有必要的,可安排复检。复检采用封存备用样品进行,由原检验机构承担,特殊情况下由省农药检定所委托其他检验机构承担。对逾期不予回复的,视为标称企业确认为其生产产品。复检 表明样品不合格的,复检费用由提出异议请求的生产企业或者经营者承担。

  (二)结果处理。在完成监督抽查检验结果确认手续后,对质量不合格的生产企业或经营者,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依法查处,或按规定移交有关部门查处。对生产假劣农药等违法情节严重的,将报请农业农村部吊销其农药登记证,省农业农村厅将吊销其生产许可证;对经营假劣农药情节严重的,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七、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十四五”全国农药产业发展规划》(农农发〔2026〕3号)对未来五年农药行业高质量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持续稳定的农药生产供应、持续提高的农药产品质量,关系农业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我省农药产品品种多、应用广,抓好农药质量对于实现稳产保供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各地务必高度重视,切实按照《农药管理条例》的要求,履行行业和属地监管责任。

农药监督抽查抽样人员不足

  (二)精心组织。监督抽查检验合格率不作为考核各市农药管理工作的依据,农药监督抽查务必要强化抽查方式和抽样程序,加强监管,进而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各市要把加强监督抽查、抓好监督抽查发现问题整改作为农药监管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精心组织好监督抽查工作,可将本地农药监管工作需要与完成省农药质量监督抽查任务有机结合起来,开展有针对性地抽查,使抽查结果利用效果最大化。

  (三)检打联动。监督抽查工作要坚持查找问题、检打结合、横纵互动,对连续几年抽查都有不合格产品或群众举报制假售假的线索,要紧盯不放、一查到底。各市要互相配合,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实现全省互联互动。

  (四)信息报送。各市要将工作开展情况及发现问题查处结果于10月30日前报省农药检定所(格式见附件6)。

  联系人:于辉

  电 话:0531-

  邮 箱:shandongyaojiansuo@shandong.cn

  附件:1.2026年农药质量监督抽查计划表

农药监督抽查抽样人员不足

   2.山东省农药监督抽查抽样规范

   3.农药监督抽查产品确认通知书(样本)

   4.2026年农药质量监督抽查检验实施细则

   5.农药监督抽查检验结果确认通知书(样本)

   6.农药监督抽查查处情况汇总表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