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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统治成分

2025-12-29 投稿人 : 懂农资网 围观 : 85 次

此篇农资知识解释“农药统治成分”的内容进行剖析,希望对农友们有一点帮助,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农药统治成分

云南天穗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介绍?

云南天穗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是2026-07-16在云南省昆明市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位于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永昌街道办事处马家社区共信时代广场共信假日商务中心B幢12层1201室。

云南天穗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G,企业法人张宏,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云南天穗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农药、化肥、仪器仪表、建筑材料、装饰材料、五金、交电、农副产品、百货的销售;农业技术咨询;农作物统防统治技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在云南省,相近经营范围的公司总注册资本为万元,主要资本集中在1000-5000万和100-1000万规模的企业中,共4677家。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一般。

云南天穗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外投资0家公司,具有3处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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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农药的目的和意义?

发放农药的目的是统防统治,意义是提高整体防治效果,减少传染与传播途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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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化肥农药减量增效主要目标调整的目标任务?

根据县农业农村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26年化肥农药减量增效工作方案的通知》(云农发〔2026〕28号)要求等相关文件精神。按照县农委的要求,结合我镇实际,按照化肥农药减量使用行动的总体目标,紧紧围绕“稳粮增收调结构,提质增效转方式”的工作思路,强化工作责任,多措并举、多管齐下、稳步推进、逐项落实,全力推进堰坪镇化肥农药减量使用行动的目标,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的目标任务

以单位面积用量高的作物和新型经营主体为重点,因地制宜推广配方肥、有机肥、秸秆还田等化肥减量重点技术和抗病品种、科学用药、绿色防控、专业化统防统治等农药减量重点技术,持续推进化肥农药减量增效,推动我镇化肥使用量使用量较上年不增加、农药使用量较上年减少0.5%以上,力争主要农作物绿色防控覆盖率达到43%以上,主要农作物肥料利用率保持在40%以上。

二、主要任务

(一)强化技术培训指导

镇级组织召开化肥农药减量技术培训会1次以上,重点培训村社干部、规模种植大户和化肥农药经销商。各村(社区)对区域内规模种植户发放减量技术资料实现全覆盖,利用村级喇叭、横幅标语等宣传减量技术,酝造良好的化肥农药双减舆论氛围,加速减量技术的普及应用;加强入户指导,对区域内规模种植户和示范户现场技术指导实现全覆盖,推进减量技术落地。

(二)持续推进配方肥落地

农药统治成分

1.指导农户配制配方肥。农业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要按照“大配方,小调整”原则,指导农户和规模种植户自行配制配方肥。即当地农资门店无推荐配方肥料销售时,选用氮磷钾配方相近的复合(混)肥,再用单质肥料调整达到推荐配方,或者直接用单质肥料按推荐配方现配现用。

2.继续开展测土工作。围绕主要作物,以规模种植户为重点,开展测土配方施肥补充采样工作。配合完成县级土壤采集和分析化验。

(三)健全规模种植户农事记录及减量情况调查

1.建立健全规模种植户化肥农药使用记录。农业服务中心要建立规模种植户(示范户)清单,结合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引导规模种植户规范作好农事记录,如实记载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农产品生产记录应当保存两年以上。

2.作好规模种植户化肥农药使用情况调查。11月底前,相关人员要结合农事记录,调查规模种植户(示范户)化肥农药使用情况,并从中选取生产管理水平高、化肥农药用量大且减量效果好的规模种植户6户以上作为典型示范户填报化肥农药减量汇总表。

(四)强化减量成效调查评估

作好化肥农药减量使用典型调查。一是完成市级定点农户施肥调查,在2026年调查点位上继续开展调查。二是结合区域农业生产实际,合理布设典型调查农户(包括散户、示范户、规模户),开展化肥农药使用情况调查,收集汇总相关技术推广情况,及时填报化肥农药减量技术推广落地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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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扎实落实试验示范

建立农药减量增效示范片。以柑橘为主要示范作物,在曲溪村农药减量增效示范片1处,共100亩,示范推广理化诱控、统防统治等减量技术,示范片应设立示范标牌,明确具体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目标作物、目标产量和主推技术等,规范建立到户台账。

(六)及时报送资料

各村(社区)要落实人员负责化肥农药减量增效工作情况的调查统计、资料收集和信息报送工作,并保持人员稳定。全年资料报送应按时间节点及时报送。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一是成立由党委书记李崇海任组长,分管农业领导许正罡为副组长,堰坪镇农业服务中心为成员的工作统筹协调指导组,落实镇政府主体责任;二是各村(社区)为具体实施责任主体,切实抓好统筹推进化肥农药减量增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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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强化调度通报

在重要工作节点,将组织相关人员,以召开座谈会、查阅资料、实地调查等方式,对各村(社区)化肥农药减量工作进展进行调度。对工作开展不力的,综合运用约谈、限期整改等方式倒逼责任落实。

(三)加强政策保障

将化肥农药减量增效技术使用作为规模种植户申报实施种植业相关项目的必要条件。认真贯彻《重庆市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实施细则(试行)》(渝推长办发﹝2026﹞40号),优化产业布局,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从事农业种植;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增使用农药、化肥的农业种植;已有农业种植应当有序调整为生态有机农业,实施科学种植和污染防治。

(四)建立工作档案

注重化肥农药减量使用工作资料收集整理,将反映工作过程和成果的会议、文件、技术方案、工作计划、总结、统计报表、调查表册和声像图片等所有资料分类归档立卷,妥善保存,做到踏石留痕,以迎检备查和考核问责。

2026化肥农药减量增效行动方案?

(一)强化技术培训指导:重点培训村社干部、规模种植大户和化肥农药经销商。各村(社区)对区域内规模种植户发放减量技术资料实现全覆盖,利用村级喇叭、横幅标语等宣传减量技术,酝造良好的化肥农药双减舆论氛围,加速减量技术的普及应用;加强入户指导,对区域内规模种植户和示范户现场技术指导实现全覆盖,推进减量技术落地。

农药统治成分

(二)持续推进配方肥落地:指导农户配制配方肥。农业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要按照“大配方,小调整”原则,指导农户和规模种植户自行配制配方肥。

(三)健全规模种植户农事记录及减量情况调查:建立健全规模种植户化肥农药使用记录。农业服务中心要建立规模种植户(示范户)清单,结合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引导规模种植户规范作好农事记录.

(四)强化减量成效调查评估:开展化肥农药使用情况调查,收集汇总相关技术推广情况,及时填报化肥农药减量技术推广落地情况。

(五)扎实落实试验示范:示范推广理化诱控、统防统治等减量技术,示范片应设立示范标牌,明确具体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目标作物、目标产量和主推技术等,规范建立到户台账。

(六)及时报送资料:各村(社区)要落实人员负责化肥农药减量增效工作情况的调查统计、资料收集和信息报送工作,并保持人员稳定。全年资料报送应按时间节点及时报送。

四川省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四川省农药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药管理,保障粮食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人畜安全,保护农业、林业生产和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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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登记、生产、经营、使用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农药监督管理体系,将农药监督管理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保障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开展农药使用指导、服务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农药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

严格控制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的生产、经营和使用,鼓励和支持研制、生产、使用安全、高效、经济的农药,推进农药专业化使用,促进农药产业升级。

农药统治成分

第六条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相关标准及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其生产、经营的农药的安全性、有效性负责,自觉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药科学知识的普及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培训。

第八条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等行业的协会应当宣传普及农药管理知识,提供行业相关信息、技术、安全用药培训等服务。

第二章农药登记

第九条农药生产企业、新农药研制者应当依照规定申请农药登记,提交相应的登记申请资料。

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农药登记申请,审查申请资料并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所属的负责农药检定工作的机构协助做好农药登记的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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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不需要农药登记的,即时告知申请者不予受理;

(二)申请资料存在错误的,允许申请者当场更正;

(三)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者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者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资料的,予以受理。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农药登记申请:

(一)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或者规范性不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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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请人不符合规定的资格;(三)申请人被列入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严重失信单位名单并限制其取得行政许可;

(四)申请登记农药属于国家有关部门明令禁止生产、经营、使用或者依法不再新增登记的农药;

(五)登记试验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六)应当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第十二条申请农药登记的,应当进行登记试验。

开展农药登记试验之前,申请人应当报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备案信息包括备案人、产品概述、试验项目、试验地点、试验单位、试验时间、安全防范措施等,并对备案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农药生产

第十三条农药生产应当符合国家、省有关产业政策。

不得生产国家淘汰的产品,不得采用国家淘汰的工艺、装置、原材料从事农药生产,不得新增国家限制生产的产品或者限制的工艺、装置、原材料从事农药生产。

农药统治成分

鼓励和支持农药生产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管理规范和使用国家有毒有害原料替代目录的原料进行生产,提高农药的安全性、有效性。

第十四条从事农药生产,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条件,并向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请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

第十五条农药生产企业应当按照产品质量标准和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组织生产,确保农药产品与登记农药一致;出厂销售农药应当经质量检验合格并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

农药生产企业应当执行原材料进货、农药出厂销售记录制度。

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等法律、行政法规对农药生产、储存、运输等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农药包装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并印制或贴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标签。

农药生产企业不得擅自改变经核准的农药标签内容,不得在农药标签中标注虚假、误导使用者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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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鼓励农药生产企业根据自愿原则按照相关认证标准,向有资质的认证机构申请企业质量体系和产品质量认证。

第四章农药经营

第十八条从事农药经营,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条件并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

(一)专门经营卫生用农药的;(二)农药经营者在发证机关管辖的行政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的;

(三)农药生产企业在其生产场所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农药,或者向农药经营者直接销售本企业生产农药的。

第十九条农药经营许可按照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核发,其中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由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核发。

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公布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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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农药经营者应当将农药经营许可证、管理制度等置于营业场所醒目位置。

限制使用农药不得通过互联网销售。通过互联网销售其他农药的,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农药经营许可等信息;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更新。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要求申请进入平台的农药经营者提交其身份、地址、联系方式、农药经营许可等信息,进行核验和登记,建立经营者档案并适时更新。

第二十一条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应当查验产品包装、标签、质量检验合格证以及有关许可证明;建立农药采购台账并保存二年以上。

农药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建立销售台账并保存二年以上。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专柜销售,如实记录购买者的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所购农药的用途等信息,并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

农药经营者应当向购买人科学推荐农药,正确说明农药的用途、方法、剂量、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不得误导农药购买人。

经营卫生用农药的,不适用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

农药统治成分

第二十二条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出售农药,应出具售货票据。

农药经营者、农药使用者购买农药,有权索取购货票据。

第五章农药使用

第二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农药减量计划,推广农业防治、生物防治、物理防治、先进施药机械和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

对实施农药减量计划、自愿减少农药使用量的使用者给予鼓励和扶持。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要求,建立健全农药安全、合理使用制度,组织推广科学用药技术,免费开展技术培训;适时公开发布轮换使用的农药品种,指导农药使用者轮换使用农药,减缓农业有害生物的抗药性。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粮食、卫生健康、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和供销合作社应当加强职责范围内农药安全、合理使用的技术指导,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药使用过程中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技术指导。

农药统治成分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扶持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发展,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补贴等方式鼓励使用绿色防控技术,采取统防统治措施,减少农药使用量。

农作物病虫害严重发生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等有关单位和个人采取统防统治等控制措施。

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开展农作物全程托管综合化、规模化、标准化的服务模式。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的规范和管理,并提供技术培训、指导、服务。

第二十七条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需要办理登记的,向有关部门申请登记;

(二)具备相应的设施设备、技术人员、田间作业人员以及规范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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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田间作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鼓励为田间作业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四)其田间作业人员应当能够正确识别服务区域的农作物病虫害,掌握农药使用等专业知识以及田间作业安全防护知识,正确使用施药机械以及农作物病虫害防治相关用品,并定期参加技术培训。

第二十八条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应当遵守国家和省有关农药安全、合理使用制度,与服务对象商定服务方案或者签订服务合同,如实记录相关信息,按照规定建立服务档案并保存二年以上。

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开展农作物病虫害防治航空作业的,应当按规定公告作业范围、时间、施药种类以及注意事项,需要办理飞行计划或者备案手续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农药使用者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农药安全、合理使用制度,妥善保管农药,在配药、用药过程中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避免发生农药使用事故,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照农药标签标注的用途、方法、剂量、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加大用药剂量或者改变使用方法。标签标注安全间隔期的农药,在农产品收获前应当按照安全间隔期的要求停止使用;

(二)不得使用禁用的农药;(三)不得使用无标签或未附具相应说明书的农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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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得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防治卫生害虫,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的生产,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

(五)不得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使用农药;(六)不得使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七)不得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

第三十条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应当按照规定如实建立用药记录并保存二年以上,不得伪造农药使用记录。

鼓励其他农药使用者建立农药使用记录。第三十一条对假农药、劣质农药、禁用农药、农药包装废弃物的回收处置,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主管部门出台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相关规定执行,防止污染环境。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药监督管理的信息化建设,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实现农药的可追溯管理。

第三十三条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负责农药检定、植物保护工作机构对已登记农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进行监测、评价,及时将监测、评价结果报告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农药统治成分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履行农药监督管理职责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场所以及与之相关的储存、物流等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实施抽查检测;

(三)向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四)查阅、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五)查封、扣押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

(六)查封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场所。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定期进行农药监督抽查,并公布抽查结果。

农药生产企业、经营者、使用者对抽查检验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实施监督抽查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其上一级部门申请复检,由受理复检申请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确定有法定资质的机构进行复检。复检机构与初检机构不得为同一机构。

农药统治成分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开展食用农产品农药残留的监督抽查,加强信息共享,对列入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目录的实施追溯管理。

发现含有国家禁用农药、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及时督促生产经营者采取下架、召回、销毁等措施控制风险,并追查源头和流向,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农药生产、经营诚信档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有关农药生产许可、经营许可、案件查处等信息;发现违法生产、经营农药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二)、(三)、(四)、(六)项使用农药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农药统治成分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五)、(七)项规定使用农药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有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还应当没收禁用的农药。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所辖行政区域的违法农药生产、经营活动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

(二)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拒不准予许可;

(三)参与农药生产、经营活动;(四)有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

第八章附则

农药统治成分

第四十二条本条例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拓展百科知识:阿荣旗天福农资有限责任公司(阿荣旗天福农资有限责任公司)

阿荣旗天福农资有限责任公司组建于2026年,是一家以经销化肥、农药、种子为主的股份制民营企业,注册资金50万元。公司成立之初,从自身发展目标出发,主动申请加入供销合作社系统行列,接受旗供销联社的行业管理,发扬供销合作社为“三农”服务的优良传统,使企业找准了发展的切入点,短短三年就取得了较好的经营业绩。


拓展好文:几种常见农药安全间隔期
农药使用安全间隔期是指从最后一次施用农药到农产品收获之间的天数,能够保证收获的农产品中农药残留量不超过国家规定的允许标准的天数。 几种常见的农药安全区间应用间隔是两次应用之间的间隔。如果两次施药间隔时间短于使用间隔时间,很容易造成作物药害和农药残留等问题。残效期又称持效期,是指喷施农药后在自然条件下维持防治效果的时间。1.杀菌剂;75%百菌清可湿性粉剂7天; 77%可湿性粉剂杀灭35天; 50%苯海拉明可湿性粉剂47天; 70%甲基托布津可湿性粉剂,连服5-7天; 50%农利灵可湿性粉剂45天; 50%嘉瑞58%瑞福霉菌锌可湿性粉剂23天; 64%抗病毒明矾可湿性粉剂连用34天。春雷霉素21天。2.农药;10%氯氰菊酯乳油2-5天; 2.5% 溴氰菊酯2 天; 2.5% Kungfu EC 7 天; 5% Laifelin EC 3天; 5%抗蚜威可湿性粉剂6 天; 1.8% Aifu Factory 7天EC; 10%快沙迪乳油3天; 7 天40.7% Lesben EC; 20% 米索里乳油3 天; 20% 氰戊菊酯乳油5 天; 35% Uthion 7天; 20% 甲氰菊酯乳油3 天; 10% Mapolique EC 7 天; 25% Quetiafos EC 9 天; 50% 抗蚜威可湿性粉剂连续6 天。大多数农药的有毒物质会因光合作用等因素而逐渐降解。例如,安全间隔期为7天的农药,7天后有害物质可降解至安全标准,不会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不同农药之间或同一种农药施用于不同作物的安全间隔期是不同的,所以在使用农药时,一定要阅读农药标签上标注的农药使用安全间隔期和每季最大施用次数,以确保农产品在农药使用安全区间内。晚收,不要随意增加施药次数和用量,防止农产品农药残留超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