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生产可追溯系统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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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商品二维码编码由7个信息元素组成。一是企业代码,来源于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编号中的企业编码,由5位数字组成;二是商品代码,由企业分配给一个特定对象分类的编码,由4位数字组成,编号规则由企业制定;三是包装指示符,包装层级0是单品级,通常默认是0.1~9是包装层级;四是成分代码,由5位英文字母表示,前两位标示农药类别大类,后三位标示具体有效成分。复配制剂成分代码由含量最高的成分代码代替,含量相同时,由英文通用名打头字母排序决定先后;五是剂型代码,由3位农药剂型英文简写表示,英文简写为3个字母时直接用英语简写做代码,英文简写为2个字母时英语简写+“0”组成;六是毒性代码,由1位十进制数字表示,1标示剧毒,2标示高毒,3标示中等毒,4标示低毒,5标示微毒。中等毒(原药高毒)标示为中等毒,低毒(原药高毒)标示为低毒;七是商品随机序列号,序列号包含一个连续的数字,而且在这个连续的数字中由15位十进制表示。
该规则适用于农药物流供应链各个环节的商品(物品、贸易项目、资产、位置等)信息处理和交流。
2、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农药经营行为,加强农药经营许可管理,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药经营许可的申请、审查、核发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农药的,应当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

第四条农业部负责监督指导全国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由省级人民**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农业部门)核发;其他农药经营许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根据农药经营者的申请分别核发。
第五条农药经营许可实行一企一证管理,一个农药经营者只核发一个农药经营许可证。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应当加强农药经营许可信息化管理,及时将农药经营许可、监督管理等信息上传至农业部规定的农药管理信息平台。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七条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农学、植保、农药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专业教育培训机构五十六学时以上的学习经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掌握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

(二)有不少于三十平方米的营业场所、不少于五十平方米的仓储场所,并与其他商品、生活区域、饮用水源有效隔离;兼营其他农业投入品的,应当具有相对独立的农药经营区域;
(三)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应当配备通风、消防、预防中毒等设施,有与所经营农药品种、类别相适应的货架、柜台等展示、陈列的设施设备;
(四)有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识别设备和用于记载农药购进、储存、**等电子台账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五)有进货查验、台账记录、安全管理、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使用指导等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六)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熟悉限制使用农药相关专业知识和病虫害防治的专业技术人员,并有两年以上从事农学、植保、农药相关工作的经历;

(二)有明显标识的**专柜、仓储场所及其配套的安全保障设施、设备;
(三)符合省级农业部门制定的限制使用农药的定点经营布局。
农药经营者的分支机构也应当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相关规定。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者的分支机构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应当符合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规定。
第八条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经营人员的学历或者培训证明;

(四)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地址、面积、平面图等说明材料及照片;
(五)计算机管理系统、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设备、安全防护、仓储设施等清单及照片;
(六)有关管理制度目录及文本;
(七)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声明;
(八)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材料应当同时提交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
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不需要农药经营许可的,即时告知申请者不予受理;
(二)申请材料存在错误的,允许申请者当场更正;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者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者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予以受理。
第三章 审查与决定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应当对农药经营许可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进行实地核查或者委托下级农业主管部门进行实地核查。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农药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许可证编号、经营者名称、住所、营业场所、仓储场所、经营范围、有效期、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事项。
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注明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地址等事项。
农药经营许可证编号规则为:农药经许+省份简称+发证机关代码+经营范围代码+顺序号(四位数)。
经营范围按照农药、农药(限制使用农药除外)分别标注。
农药经营许可证式样由农业部统一制定。
第四章 变更与延续
第十三条农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农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改变农药经营者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调整分支机构,或者减少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变更申请表和相关证明等材料。

原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办理。符合条件的,重新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经营范围增加限制使用农药或者营业场所、仓储场所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
第十五条农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农药的,农药经营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九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延续。
第十六条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延续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交申请表、农药经营情况综合报告等材料。
第十七条原发证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请或者不符合农药经营条件要求的,不予延续。
第十八条农药经营许可证遗失、损坏的,应当说明原因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及时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
(一)专门经营卫生用农药的;
(二)农药经营者在发证机关管辖的行政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的;
(三)农药生产企业在其生产场所范围内**本企业生产的农药,或者向农药经营者直接**本企业生产农药的。
第二十条农药经营者应当将农药经营许可证置于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并按照《农药管理条例》规定,建立采购、**台账,向**人询问病虫害发生情况,必要时应当实地查看病虫害发生情况,科学推荐农药,正确说明农药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不得误导**人。
限制使用农药的经营者应当为农药使用者提供用药指导,并逐步提供统一用药服务。
第二十一条限制使用农药不得利用互联网经营。利用互联网经营其他农药的,应当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

超出经营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或者利用互联网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按照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处理。
第二十二条农药经营者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季度农药经营数据上传至农业部规定的农药管理信息平台或者通过其他形式报发证机关备案。
农药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在农药经营许可证变更后三十日内,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农业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应当对农药经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调查统计农药**情况,建立农药经营诚信档案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发现农药经营者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发证机关吊销其农药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依法注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一)农药经营者申请注销的;

(二)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
(三)农药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四)农药经营许可依法被撤回、撤销、吊销的;
(五)依法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农药经营许可管理职责,自觉接受农药经营者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七条上级农业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农业部门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工作的监督,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规行为的,应当责令改正;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农业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调查处理;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农药经营监督管理职责,所辖行政区域的违法农药经营活动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
(二)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经营许可或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拒不准予经营许可;
(三)参与农药生产、经营活动;
(四)有其他**、**、**行为。
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从事农药经营活动的,有权向农业部门举报,农业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严格为举报人保密。经查证属实,并对生产安全起到积极作用或者挽回损失较大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第三十条农药经营者违法从事农药经营活动的,按照《农药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26年8月1日起施行。
2026年6月1日前已从事农药经营活动的,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内达到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并依法申领农药经营许可证。
在本办法施行前已按有关规定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可以在有效期内继续从事农药经营活动,但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应当重新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农药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九十日前,按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
3、追溯自然真的是助农吗?追溯自然确实可以作为一种助农的手段。追溯自然是指通过对农产品生产过程和流通环节的全程监管和记录,以确保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和可追溯性。追溯自然可以帮助农民提高产品质量和标准化生产水平,从而增加他们的竞争力和**渠道。通过追溯自然,农民可以提高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增加消费者对产品的信任度,从而获得更好的市场**。追溯自然还可以帮助农民和农产品生产企业建立品牌形象,提高产品的附加值和市场竞争力。追溯自然还可以减少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通过对农产品生产和流通过程的全面监管,可以及时发现和解决潜在的食品安全隐患,防止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保护消费者的健康和权益。追溯自然可以提高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增加农民的收入和竞争力,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因此可以说是一种助农的手段。
4、卖农药需要什么证,到哪里培训?卖农药需要以下**:
1、农药经营许可证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下列单位可以经营农药:
(一)供销合作社的农业生产资料经营单位;

(二)植物保护站;
(三)土壤肥料站;
(四)农业、林业技术推广机构;
(五)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
(六)农药生产企业;
(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经营单位。经营的农药属于化学危险物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经营许可证。
2、当地安监局申请培训,拿到安检证。

3、已经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及安检证到行政办事大厅可以办理营业执照及税务执照。
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有农学、植保、农药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专业教育培训机构五十六学时以上的学习经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掌握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
(二)有不少于三十平方米的营业场所、不少于五十平方米的仓储场所,并与其他商品、生活区域、饮用水源有效隔离;兼营其他农业投入品的,应当具有相对独立的农药经营区域;
(三)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应当配备通风、消防、预防中毒等设施,有与所经营农药品种、类别相适应的货架、柜台等展示、陈列的设施设备;
(四)有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识别设备和用于记载农药购进、储存、**等电子台账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五)有进货查验、台账记录、安全管理、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使用指导等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六)规定的其他条件。
5、新会陈皮保护条例?江门市新会陈皮保护条例,于2026年12月30日江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26年3月31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继承和弘扬新会陈皮文化,保证新会陈皮的质量和特色,促进新会陈皮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会陈皮的保护以及新会陈皮文化的传承和发展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新会陈皮,是指在国家公告的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内,以新会柑皮为原料,采用特殊的干燥、贮存工艺陈化而成,具有独特风味和品质的柑皮。
本条例所称新会柑,是指在国家公告的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内,采用茶枝柑大种油身、细种油身等品系栽培而成的茶枝柑果实。

第三条产地范围内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将新会陈皮保护及其产业发展规划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
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新会陈皮市场秩序和知识产权保护等工作。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新会柑种质资源保护、种苗繁育、种植规范指导服务等工作。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新会陈皮文化产业发展和旅游资源开发等工作。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新会陈皮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等工作。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财政、住房城乡建设、民政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新会陈皮保护相关工作。
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新会陈皮保护工作,引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依法组织制定新会陈皮保护相关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第四条产地范围内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建立新会陈皮保护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协调解决保护工作中的产业发展、信息共享、文化传承、媒体宣传等重大事项。
在召开新会陈皮保护联席会议时,可以邀请新会陈皮行业组织、技术专家、生产经营者代表列席会议,听取意见。
第五条产地范围内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加强新会陈皮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新会陈皮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新会陈皮知识的宣传,对违反新会陈皮保护的行为进行**监督。
第二章道地性保护
第六条产地范围内县级人民**应当指定相关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共同组织编制新会陈皮产地保护规划。
新会陈皮产地保护规划由组织编制机关报本级人民**批准实施。

在编制新会陈皮产地保护规划时,组织编制机关可以根据产地内的地理、气候、土壤等自然因素和文化传承等人文因素,对产地实行分区保护,并明确具体规划措施。
新会陈皮产地保护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
第七条新会陈皮产地保护规划报送批准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新会陈皮产地保护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在**网站、新闻媒体和专门场所公告,并在**网站长期公布。
第八条产地范围内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广泛宣传柑橘黄龙病等重大病虫疫情的危害特点和传播规律,落实防控措施,提升防控水平。
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标准,合理使用农药、肥料等投入品;在有关主管部门技术指导下,开展柑橘黄龙病等重大病虫疫情防治,维持果园的健康水平,履行生产经营主体防控义务。

第九条鼓励企业开展新会柑肉综合化、产品化利用;引导生产经营者开展新会柑肉资源化利用,或者提**有资质的企业进行深加工和综合利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丢弃新会柑肉,防止污染环境,影响环境卫生。
产地范围内农业农村、林业、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新会柑肉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产地范围内农业农村或者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集中分布的新会柑天然种质资源进行保护。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将符合条件的柑树纳入古树名木保护目录,建立档案,实行挂牌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新会柑天然种质资源。
第十一条产地范围内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推动依法设立新会柑良种繁育基地。

新会柑良种繁育基地应当设置保护标识,标明繁育种类、认定单位、建设单位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产地范围内县级人民**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国家、省公告的产品质量技术要求,制定新会柑种植和新会陈皮生产技术指导规范,并向社会公布。
鼓励和支持新会柑种植和新会陈皮生产企业进行标准化、规模化种植和生产,制定企业标准。
鼓励新会陈皮行业组织、农业合作社积极推行新会柑种植和新会陈皮生产工艺标准化,对其成员统一提供生产资料和技术服务,保障新会陈皮质量安全。
第十三条鼓励、支持企业和个人与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联合研究新技术、新工艺,以新会柑、新会陈皮为原料开发生产药品、食品、茶制品等衍生品,延长新会陈皮产业链,增加新会陈皮行业附加值;以科教双创促进新价值和新业态的形成,拓展产业链。
第十四条产地范围内县级以上人民**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应当逐步建立统一的新会柑种植和新会陈皮生产、仓储、流通的全过程质量可追溯体系。
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如实记录、提供可供追溯的相关信息。

第三章品牌保护
第十五条产地范围内县级以上人民**及其相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新会陈皮生产经营者加强品牌建设,依法保护企业注册域名。
第十六条新会柑、新会陈皮地理标志产品管理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开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申请条件、使用规则以及管理细则。
产地范围内生产经营者可以向新会柑、新会陈皮地理标志产品管理机构申请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
第十七条新会柑、新会陈皮地理标志产品管理机构应当对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印刷、发放、数量、使用情况等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地理标志产品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控制专用标志的使用数量。
第十八条产地范围内生产经营者可以向新会陈皮证明商标注册人申请使用证明商标。

证明商标注册人应当向社会公开新会陈皮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明确证明商标的使用宗旨、条件、手续和使用人的权利、义务以及应当承担的责任等内容。
证明商标注册人应当对该商标的使用进行有效管理或者控制,使该商标使用的商品达到其使用管理规则的要求,防止对消费者造成损害。
第十九条凡符合新会陈皮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条件的生产经营者,在履行相关手续后,可以使用该证明商标。
证明商标注册人不得拒绝办理手续。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擅自使用或者伪造新会柑、新会陈皮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及专用标志;
(二)伪造、擅自制造新会陈皮证明商标标识或者**伪造、擅自制造新会陈皮证明商标标识;

(三)其他侵犯新会柑、新会陈皮知识产权的行为。
第四章传承与发展
第二十一条产地范围内县级以上人民**应当根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在土地、资金、人才等方面制定具体措施,加大对新会陈皮生产经营者在天然种质保护、繁育种质保护以及技术改造、科技创新、节能减排、品牌创建等方面的支持力度。
鼓励和支持社会资金投资新会陈皮产业,促进新会陈皮产业壮大发展。
第二十二条产地范围内县级以上人民**应当重视新会陈皮文化的保护与传承,对涉及新会陈皮的传统技艺、饮食文化、民风民俗、**传说等文化遗产进行搜集、研究和整理,并合理开发利用。
产地范围内县级以上人民**可以对长期从事新会陈皮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或者生产技艺精湛、成就显著的人员,依法授予荣誉称号,给予相应的补助、奖励。鼓励新会陈皮生产技艺传承人开展授徒、传艺、交流等传承传播活动。
第二十三条新会陈皮行业组织应当发挥行业自律作用,积极参与新会陈皮保护工作,落实保护措施;提供信息交流、技术培训、信用建设和咨询等服务。新会陈皮生产企业应当加强职工生产技艺培训,有计划地组织开展技术交流、技能竞赛和业务学习等活动。

第二十四条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改善金融服务,加大对新会陈皮产业发展的信贷投放。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发新会陈皮产业相关保险产品,支持新会陈皮生产经营者**商业保险。
第二十五条鼓励科研机构、企业和个人建立产学研合作机制,创新新会柑种植和新会陈皮生产等技术,为新会陈皮保护提供技术支持。
第五章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对新会柑、新会陈皮市场进行监督检查,对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伪造产地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依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产地范围内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药、化肥等投入品使用的监督管理;对新会柑的良种选育、种苗繁育、标准种植等进行指导服务。
第二十八条产地范围内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日常监测和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置污染事件,确保自然生态环境良好,市容环境整洁、有序。
第二十九条对分散于农户中种植新会柑、生产新会陈皮的,鼓励新会陈皮行业组织和农业合作社按照有关行业标准、企业标准进行生产指导和技术服务。

第三十条新会陈皮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种植、采摘、加工、仓储、**台帐,按照要求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生产经营情况。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产地范围内相关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组织编制新会陈皮产地保护规划的;
(二)未依法将符合条件的新会柑树纳入古树名木保护目录,建立档案,实行挂牌保护的;
(三)未逐步建立统一的新会柑种植和新会陈皮生产、仓储、流通全过程质量可追溯体系的;
(四)未根据实际情况控制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数量的;

(五)其他**,**,**行为。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随意倾倒、丢弃新会柑肉,造成环境污染,或者影响环境卫生的,由生态环境或者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等主管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三款规定,侵占和破坏新会柑天然种质资源的,由农业农村或者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者未如实记录、提供可供追溯相关信息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新会陈皮证明商标注册人没有对该商标的使用进行有效管理或者控制,致使该商标使用的商品达不到其使用管理规则的要求,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的,由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擅自使用或者伪造新会柑、新会陈皮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及专用标志的,由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伪造、擅自制造新会陈皮证明商标标识或者**伪造、擅自制造新会陈皮证明商标标识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也可以请求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外陈皮的保护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条例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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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农业科技】如何运用区块链技术解决农产品溯源之痛?
随着区块链被列为“十四五”七大数字经济重点产业之一和国家大数据战略的推进,互联网与农业的深度融合正在成为大势所趋。而由于中国农业产业长期面临经营产品质量层次不齐,监督力度不足等问题,在转型升级的道路上障碍重重。
数字技术可以提高农业生产力,促进组织的发展。数据、自动化和共享是敏捷组织的基础,其中透明和共享正是数字技术的优势所在。目前,我们可以利用物联网(IoT)、区块链、大数据、移动互联网、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大力推动农业全产业链改造升级,建立农业信用链(以下简称“农信链”),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插上数字化的翅膀。
01农产品市场及监管之痛

我国农产品市场长期遭受劣质产品鱼目混珠的问题,某些生产经营主体对质量安全认识淡薄,存在使用违禁投入品、投入品使用不规范等现象,但是最终的产成品却难以被区分开来。
对于监管来说,亦存在以下问题:
· 监管手段单一
现有处理以事后监管为主 ,缺乏生产过程中的监控手段。对产品质量以检验检测为主,缺乏对投入品的源头及使用环节控制。
· 监管资源少
农业生产过程标准化程度低,生产经营点多面广,监管资源有限,工作被动。
· 违规追溯难

生产过程数据缺乏,数据完整性差,数据真实度缺乏,难以及时发现风险隐患和违规行为,对问题农产品难以调查取证。
· 监管信息化水平不足
传统的信息化监管是由上而下的多层多级监管,各层级间尚未实现多技术、数据融合的智慧监管。另外,现有追溯体系的基础数据资源多采用人工录入, 存在主观干扰的可能,错、漏、假信息记录现象广泛存在。基础数据不够阳光透明将影响企业诚信和追溯体系的整体有效性。
02解决对策
(一)大力推进溯源标准体系建设
基于区块链技术开发农产品质量安全溯源体系,可针对性解决当前食品质量安全溯源体系的缺陷,主要体现在如下几方面:
1)保障供应链上各个主体的互信水平,满足产品供应链信任安全体系的构建需求,低成本高效率地解决现有溯源领域的信任难题。由于开放透明和机器自治,消费者、生产者和**监管部门对食品溯源系统数据可以完全信任,食品溯源系统的普及率将大幅提高。

2)去中心化架构实现数据保真。在区块链系统中,信息一经核验并存储至区块链,就会通过分布式节点永久保存起来,对单个客户端节点的数据修改是没有用的。区块链可保证溯源系统的数据可靠性,避免数据在存储、传输和展示环节被内部管理人员和外部黑客篡改。
3)耦合大数据应用和云计算技术,实现全流程可追溯。基于区块链的准确数据传递有利于解决现有溯源系统“信息孤岛”问题,通过数据横向与纵向交互实现全程信息共享。在现有溯源系统上耦合区块链、大数据应用和云计算技术构建全新的质量安全溯源服务平台,推进便捷、高效的数据可视化关联分析,将溯源信息化系统中的数据在电脑、手机等客户端以信息、图形的方式展现出来,实现全流程的可追溯化。
区块链技术可以保证记录的不可篡改,使用IoT技术和传感器采集数据可保证源头数据不受人为因素的影响,从农产品的生产端到流通端(消费者)都有详实的记录,提高农产品的安全性和食品的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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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溯源之外,生产者和需求方的信息也存在不透明的问题。使用区块链技术,参与方可以通过数据共享,大数据分析,建立种植户、采购商、运输及零售商之间的信用评级体系,利用智能合约保证参与方之间公平交易以及加快流通效率。除了种植户、采购商之外,工商、分销商、监管机构、消费者,金融保险机构都可以加入进来,让数据更加透明。
·中小农企融资成本的降低
建立区块链的信用体制后,金融保险机构可逐步加入,为中小种植户、养殖户等提供更好的金融保障,使小额融资变得更简单。而且大型农用机械可以通过区块链和智能合约来实现共享,降低使用成本的同时,还能通过租赁和分享获得收益。

· 生产和流程成本的降低
使用区块链和IoT技术后,数据可以自动采集和存储,减少人工投入和其他设施投入,大大降低生产和流通两大环节的成本。另外,区块链可以实现各种网络和系统的互联,帮助生产商和渠道商降低开支,以及生产和流通成本,从而促使农产品的价格降低,最终使消费者获利。
基于农产品追溯信息平台开展大数据挖掘和智能分析,及时发现农产品质量安全潜在风险,锁定重点可疑目标,进行精准监管。深入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摸清各类农产品全程管控的关键节点和技术流程,有针对性地采取管控措施。制定和修订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预案,明确任务分工,完善相关应急程序和制度,建立快速反应、信息通畅、上下协同、跨区联动的应急机制。妥善应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虚假信息和谣言传言,及时进行科普辟谣,研究建立健全谣言治理方案;针对公众关注的热点敏感问题,积极利用、电台、报纸、图书等形式,开展常态化多样化的风险交流和科普宣传,提升公众质量安全意识和科学识别判断能力。
各行业协会、各地方标准化委员会主办的追溯平台通常只聚焦于专门品类(如蜂产品、茶叶产品)、专门环节(如流通),或者局限于特定地域(省、市),这些追溯系统和追溯平台的服务领域和服务对象明显过窄,可持续服务能力偏弱,商业化运营落后。建议加强“互联网+”农产品质量追溯系统建设,重点拓宽追溯平台的实践领域和服务对象,不仅要服务粮食作物、水果、蔬菜、生猪、牛肉等主要餐桌食品,也要涵盖野生动物制品、药用农产品、牲畜饲料作物等;不仅要强化流通环节监管,更要重视种养殖、畜产品屠宰、农产品加工、冷链运输、市场**等全产业链各个环节。
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的积极性,实行社会化的细致分工,形成良好的农产品质量和安全管理的社会状况,对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具有重要作用。
一是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平台,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完善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和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和协同共治;
二是发挥媒体的**监督作用,有效曝光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建立农产品质量种养殖业“黄名单”“黑名单”制度,对不法生产经营者依法公开其违法信息,营造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

三是鼓励第三方组织或机构参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治理,引入市场机制,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安全监督中的决定性作用。
目前,我国广大农业从业者的文化素质仍然相对较低,对信息技术和专业知识的掌握较差,接受新知识新技术的主动性和能力有待提高。随着以智慧农业为代表的现代农业体系加速发展,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领域迫切需要专业基础知识扎实、学习能力强、创新思维突出的高素质人才。国家需要制定相关政策引导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积极培养现代农业实用型人才;设立专项基金,鼓励掌握现代农业技术的人才参与农业农村建设,到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等农业发展岗位上去。**建立职业化农民培养体系,建设新型职业化高素质农民队伍,使农业从业者不断掌握新技术;同时加大资金支持力度,保障培养体系正常运行。
03结尾
应用了新兴技术的农业溯源系统与过去相比,有更明显的优势,例如打通了信息壁垒,保障了数据的稳定、安全、透明,方便对数据的及时掌握,改良了技术、提高了效率的同时还提供了让各方信息进行互动的网络平台等。
未来对于农业农村大数据中心的建设,将加快物联网、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在农业领域的应用。智慧农业是数字技术科技创新的新场景,科技创新与农业产业的深度融合,不仅会催生农业产业发展新动能,也会引发数字技术、数据科学和区块链等技术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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