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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运输车辆要求规范

2025-12-26 投稿人 : 懂农资网 围观 : 912 次
1、网购农药的正确方法?

不推荐网购农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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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是农药是一种有毒有害物质,需要遵守相关的安全操作规程。

而且网购渠道可信度难以保证,农药质量也无法得到保障,容易被掺假或者受污染。

另外,农药使用需要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需要经过专业人员的指导和操作。

如果确实需要使用农药,应该选择专业的农资店或者农药生产商进行**和咨询。这样能够保证农药的质量和安全性,也能够得到专业的使用指导。

同时,还要注意农药的储存和运输,避免对环境和人体造成危害。

为了保证农作物安全和环境保护,应该尽量采用生物防治、物理防治等无污染、无害的农业生产方式。

同时,也应该加强农民的科技知识普及和技术培训,提高农业生产的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实现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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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农药可以快递吗?

不可以

农药是不可以邮寄的。

农药属于毒性危险品,在2026年3月1日实施的《快递市场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了六大类禁止寄递的物品,管制刀具、易燃性、腐蚀性、毒性等危险物品均在禁止快递的范围之内。

农药属于毒性危险品,六大类禁止寄递的物品,管制刀具,易燃性,腐蚀性,毒性等危险物品均在禁止快递的范围之内。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快递服务网络从事危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3、农药(除草剂)能不能快递?

农药(除草剂)不能快递。

如今,网络购物渐渐成为人们购物的一种普遍方式,所以网购农药的也有很多。农药对人和环境等都有一定的危害性,所以运输要求比较严格。一般不允许快递,都有专门的车辆或者物流严格配送的。

今年3月1日实施的《快递市场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了六大类禁止寄递的物品,管制刀具、易燃性、腐蚀性、毒性等危险物品均在禁止快递的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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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国家邮政局在今年2月28日就已经下发通知,为将各类易燃烧性、易爆炸性、易腐蚀性等禁寄物品堵截在寄递渠道之外,快递企业对交寄物品必须全部检查,对于落实不到位的企业可责令停业或吊销经营许可证。以后,市民寄件如拒绝快递开拆检视,快递将不收寄包裹。快递企业工作人员表示,违禁品包括的范围太大,而且很多东西还无法特别具体的界定。

4、农药生产许可范围?

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农药生产行为,加强农药生产管理,保证农药产品质量,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药生产,包括农药原药(母药)生产、制剂加工或者分装。

第三条农药生产许可的申请、审查、核发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农业部负责监督指导全国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工作,制定生产条件要求和审查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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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人民**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农业部门)负责受理申请、审查并核发农药生产许可证。

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农药生产许可实行一企一证管理,一个农药生产企业只核发一个农药生产许可证。

第六条农药生产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得生产国家淘汰的产品,不得采用国家淘汰的工艺、装置、原材料从事农药生产,不得新增国家限制生产的产品或者国家限制的工艺、装置、原材料从事农药生产。

第七条各级农业部门应当加强农药生产许可信息化建设。农业部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的农药管理信息平台,逐步实现农药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核、核发和打印在农药管理信息平台统一进行。地方农业部门应当及时上传、更新农药生产许可、监督管理等信息。

第二章申请与审查

第八条从事农药生产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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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有符合生产工艺要求的管理、技术、操作、检验等人员;

(三)有固定的生产厂址;

(四)有布局合理的厂房,新设立化学农药生产企业或者非化学农药生产企业新增化学农药生产范围的,应当在省级以上化工园区内建厂;新设立非化学农药生产企业、家用卫生杀虫剂企业或者化学农药生产企业新增原药(母药)生产范围的,应当进入地市级以上化工园区或者工业园区;

(五)有与生产农药相适应的自动化生产设备、设施,有利用产品可追溯电子信息码从事生产、**的设施;

(六)有专门的质量检验机构,齐全的质量检验仪器和设备,完整的质量保证体系和技术标准;

(七)有完备的管理制度,包括原材料采购、工艺设备、质量控制、产品**、产品召回、产品储存与运输、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环境保护、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人员培训、文件与记录等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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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对企业生产条件有其他规定的,农药生产企业还应当遵守其规定,并主动接受相关管理部门监管。

第九条申请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向生产所在地省级农业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农药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基本情况;

(四)主要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检验人员简介及资质**复印件,以及从事农药生产相关人员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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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生产厂址所在区域的说明及生产布局平面图、土地使用权证或者租赁证明;

(六)所申请生产农药原药(母药)或者制剂剂型的生产装置工艺流程图、生产装置平面布置图、生产工艺流程图和工艺说明,以及相对应的主要厂房、设备、设施和保障正常运转的辅助设施等名称、数量、照片;

(七)所申请生产农药原药(母药)或者制剂剂型的产品质量标准及主要检验仪器设备清单;

(八)产品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和管理制度;

(九)按照产品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和管理制度要求,所申请农药的三批次试生产运行原始记录;

(十)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声明;

(十一)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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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应当同时提交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

第十条省级农业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不需要取得农药生产许可的,即时告知申请者不予受理;

(二)申请材料存在错误的,允许申请者当场更正;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者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者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予以受理。

第十一条省级农业部门应当对申请材料书面审查和技术评审,必要时应当进行实地核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生产许可证的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农药生产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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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评审可以组织农药管理、生产、质量控制等方面的专业人员进行,所需时间不计算许可期限内,不得超过九十日。

第十二条农药生产许可证式样及相关表格格式由农业部统一制定。

农药生产许可证应当载明许可证编号、生产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生产范围、生产地址、有效期等事项。

农药生产许可证编号规则为:农药生许+省份简称+顺序号(四位数)。

农药生产许可证的生产范围按照下列规定进行标注:

(一)原药(母药)品种;

(二)制剂剂型,同时区分化学农药或者非化学农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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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变更与延续

第十三条农药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农药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发生变化或者缩小生产范围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省级农业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变更申请表和相关证明等材料。

省级农业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予以变更;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农药生产企业扩大生产范围或者改变生产地址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农药生产许可证。化学农药生产企业改变生产地址的,还应当进入市级以上化工园区或者工业园区。

新增生产地址的,按新设立农药生产企业要求办理。

第十五条农药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农药的,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九十日前向省级农业部门申请延续。

第十六条申请农药生产许可证延续的,应当提交申请书、生产情况报告等材料。省级农业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请或者不符合农药生产企业条件要求的,不予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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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农药生产许可证遗失、损坏的,应当说明原因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及时向所在地省级农业部门申请补发。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农药生产企业应当按照产品质量标准和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组织生产,确保农药产品与登记农药一致,对农药产品质量负责。

农药生产企业在其农药生产许可范围内,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可以接受新农药研制者和其他农药生产企业的委托,加工或者分装农药;也可以接受向中国出口农药的企业委托,分装农药。

第十九条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季度生产**数据上传至农业部规定的农药管理信息平台。委托加工、分装农药的,由委托方报送。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药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定期调查统计农药生产情况,建立农药生产诚信档案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农业部门依法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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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产假农药的;

(二)生产劣质农药情节严重的;

(三)不再符合农药生产许可条件继续生产农药且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四)违反《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规定情形的;

(五)转让、出租、出借农药生产许可证的;

(六)招用《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人员从事农药生产活动的;

(七)依法应当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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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农业部门依法撤销农药生产许可证:

(一)发证机关工作人员**、**作出准予农药生产许可决定的;

(二)发证机关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农药生产许可决定的;

(三)发证机关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农药生产许可的;

(四)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农药生产许可的;

(五)依法应当撤销农药生产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农业部门依法注销农药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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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申请注销的;

(二)企业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

(三)农药生产许可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四)农药生产许可依法被撤回、撤销、吊销的;

(五)依法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处理:

(一)超过农药生产许可证有效期继续生产农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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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超过农药生产许可范围生产农药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生产地址生产农药的;

(四)委托已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超过农药生产许可范围加工或者分装农药的;

(五)应当按照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处理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农业部加强对省级农业部门实施农药生产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农药生产许可审批中的违规行为。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规行为的,应当责令改正;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农业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调查处理;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农药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所辖行政区域的违法农药生产活动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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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生产许可或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拒不准予生产许可;

(三)参与农药生产、经营活动;

(四)有其他**、**、**行为。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从事农药生产活动的,有权向农业部门举报,农业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严格为举报人保密。经查证属实,并对生产安全起到积极作用或者挽回损失较大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十八条农药生产企业违法从事农药生产活动的,按照《农药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中化学农药是指利用化学物质人工合成的农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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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26年8月1日起实施。

在本办法实施前已取得农药生产批准证书或者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可以在有效期内继续生产相应的农药产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农药的,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九十日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省级农业部门申请农药生产许可证。

在本办法实施前已取得农药登记证但未取得农药生产批准证书或者农药生产许可证,需要继续生产农药的,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两年内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

5、快递为啥不让寄农药?

不可以。农药属于禁寄物品;禁寄物品是指国家法律、法规禁止寄递的物品,主要包括:

1、各类武器、弹药。如**、子弹、炮弹、**、地雷、**等

2、各类易爆炸性物品。如**、炸药、鞭炮等

3、各类易燃烧性物品,包括液体、气体和固体。如汽油、煤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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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油、酒精、生漆

?、柴油、气雾剂、气体打火机、瓦斯气瓶、磷、硫酸、火柴等

4、各类易腐蚀性物品。如火硫酸、盐酸、硝酸

?、有机溶液、农药、双氧水、危险化学品

?等

5、各类放射性元素

?及容器。如铀、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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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各类烈性毒药。如铊、氰化物

?、砒霜等

7、各类麻醉

?药物。如**(包括**、华、苞、叶)、**、马卡因、**、**、**、麻黄素及其他制品等

8、各类生化制品和传染性物品。如炭疽

?、危险**菌、医药用废弃物等

9、各种危害**和社会**稳定以及**的出版物、宣传品、印刷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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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各种妨害公共卫生

?的物品。如尸骨、动物器官、肢体、未经硝制的兽皮、未经药制的兽骨等

11、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明令禁止流通、寄递或进出境的物品,如国家**和资料、国家货币及伪造的货币和有价证券、仿真武器、管制刀具

?、珍贵文物、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香烟等

12、包装不妥。可能危害人身安全、污染或者损毁其他寄递件、设备的物品等

13、各寄达国(地区)禁止寄递进口的物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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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百科知识:农药安全使用规定(1982年颁布的使用规定)

农药安全使用规定是1982年6月2日中国原农牧渔业部、卫生部联合颁发,颁发之日起施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农药分类:根据农业生产上常用农药(原药)的毒性综合评价.(急性口服、经皮毒性、慢性毒性等),将农药分为高毒、中等毒、低毒三类。(2)农药使用范围:凡已订出“农药安全使用标准”的品种,均按照“标准”的要求执行,尚未制订“标准”的品种,按本规定的具体规定执行。(3)农药的**、运输郑保管:农药由使用单位指定专人凭证**,**农药时须注意农药的包装、品名、有效成份含量、出厂日期、使用说明等;运输农药时应先检査包装是否完整,发现有渗漏、破裂的,应及时采取措施;农药不得与粮食、蔬菜、瓜果、食品、日用品等混载、混放,农药应集中于专用库、专用柜和专人保管。(4)农药使用中的注意事项:在配药、拌种和喷散过程中,操作人员按规定的操作规程操作,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并应防止污染环境及造**、畜、家禽的中毒。


拓展好文:交通运输部:多措并举做好农资和农产品运输服务保障

中新财经4月24日电 据交通运输部网站消息,24日,交通运输部发布关于切实做好春季农业生产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统筹抓好疫情防控和保通保畅工作,紧盯重点领域、抓住关键环节,多措并举、全力以赴做好农资和农产品运输服务保障,为春季农业生产工作提供坚强支撑。

做好春管春耕,对确保粮食稳产增产、确保粮食和重要农产品**安全,具有特殊重要意义。当前,部分地区还存在疫情防控层层加码,部分公路、水路通行受阻,运输车辆司机按当地防疫要求长时间隔离,导致农资、饲料、农药等运销“最后一公里”运输受阻,蔬菜、家禽等“菜篮子”产品流通受阻和终端配送困难等突出问题,对春耕生产产生较大影响。

加强运行监测,确保路网畅通

(一)巩固骨干路网“大动脉”畅通成果。认真贯彻全国保障物流畅通促进产业链供应链稳定电视会议精神,严格落实《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切实做好货运物流保通保畅工作的通知》(**明电〔2026〕3号)和《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统筹做好公路交通疫情防控和保通保畅工作的通知》(交公路明电〔2026〕77号)、《交通运输部关于切实加强水路运输保通保畅有关工作的通知》(交水明电〔2026〕78)要求,持续巩固全国高速公路收费站、服务区和港口码头、航道船闸关闭关停自查自纠工作成果,防止反弹回潮。要积极配合公安、卫生健康等部门,科学合理设置高速公路防疫检查点。防疫检查点应设置在收费站外广场及以外区域,并与出口收费站保持合理间距,防止车辆排队倒灌导致高速公路主线拥堵。要加强公路网监测调度,健全部省站**调度、路警联动、区域协同公路保通保畅工作机制,及时解决路网阻断和拥堵等问题,全力保障高速公路“大动脉”畅通。

(二)确保普通公路特别是农村公路“微循环”畅通。要充分发挥基层一线、广大群众的积极性,及时发现并协调解决路网阻断堵塞问题,严禁擅自阻断或者挖断普通公路特别是农村公路行为。要规范普通公路防疫检查点设置,严禁在普通公路同一区段同一方向设置2个(含)以上防疫检查点。要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增加检查人员力量,优化检查方式和流程,提高检查效率。同时,配合公安部门加强交通疏导,减少车辆拥堵缓行。要全面摸查普通公路阻断和“最后一公里”运输受阻等具体情况,在省级物流保通保畅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会同公安、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部门提出针对性措施,并督促地方及时解决,保障普通公路特别是农村公路“微循环”畅通。

优化组织调度,保障运输顺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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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服务农民有序返乡。要会同农业农村部门结合当地农业生产总体布局和生产经营模式,分析农民返乡出行特点,及时掌握农民返乡需求。根据地方统一部署,对符合防疫总体要求的,通过“点对点”包车等方式运送返乡农民,管控区和封控区可采取闭环运转等方式运送,切实保障农民有序出行。

(四)强化运输组织协调。要主动对接农业农村部门,及时了解农机、农资和农产品运输需求,全力做好运输保障工作。已启用重点物资运输车辆通行证的地区,要将化肥、农药、种子等农资及其生产原料、农机及零配件纳入重点物资运输保障范围,优先发放通行证,优先承运、优先装卸、优先查验、优先放行;对需要跨区域转运的农机及配件等,要积极协助农机企业和服务主体办理通行证,“点对点”开展作业服务。对运输化肥等农用物资船舶要实施优先引航、优先过闸、优先锚泊、优先靠离泊措施,确保港口航道畅通运转。

(五)加强重点物资运输保障。疫情严重地区要依托周边物流园区(枢纽场站、快递园区)、高速公路服务区等,设立启用物资中转调运站、接驳点或分拨场地,实行闭环管理措施和通信行程卡“白名单”管理模式。要推动涉疫地区联防联控机制为农用物资运输港口、航运、代理等作业人员通勤提供必要保障,进出港口的农资集疏运运输车辆实行“港区—公路通行段—目的地”全链条的闭环管理、“点对点”运输。港口企业要充实港口一线作业人员力量,保持港口24小时作业,强化化肥等重要农用物资优先接卸保障,加强与货主、货代企业的对接,督促尽快从港口提离农资。

保障措施

(六)加强组织领导。在国务院和省级物流保通保畅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将农资和农产品运输服务保障作为物流保通保畅工作重要内容。密切关注春耕生产形势,加强统计分析和形势研判,强化部门协同联动和统筹调度,凝聚服务保障工作合力。

(七)加强宣传服务。通过网站、社交媒体、行业协会组织等多种渠道,公开有关政策内容和业务办理方式。要充分考虑农业生产和农民群众实际,优化业务流程,力求条件简明、程序快捷、办理方便。依托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热线等渠道,及时了解和掌握地方的急迫需求、生产经营主体遇到的困难和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第一时间跟踪、做好政策服务和技术支持,最快速度协调解决。

(八)加强督促指导。要将本通知要求迅速传达至各基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运输企业,确保各项任务落地落实。要加大工作指导力度,对发现的问题,督促立行立改。对因保通保畅工作不力严重影响春季农业生产的,严肃追究责任。(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