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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购买框架合同怎么写

2025-12-21 投稿人 : 懂农资网 围观 : 586 次

此篇知识总结会给广大网友说明一下“农药**框架合同怎么写”的内容进行讲解,希望对大家有几分帮助,还等什么,快收藏吧!

1、想开个卖农药的店,需要办啥手续?

1、首先需要你要准备好房屋手续,自己房,租房合同。

2、需要到当地农业局备案,也就是给农业局打个招呼,提醒他们,你要开店了。拿到农业局的证明。

3、向当地工商管理部门申请营业执照即可

2、自产自销的苗木要怎么拿到成本票?

答:

1.建立完整的成本账务系统:作为自产自销的苗木生产者,您需要建立一个完整的成本账务系统,记录您的生产成本。这可以包括**原材料的成本、生产过程中的人工成本、生产设备的折旧成本等。

2.精确计算每一笔成本:您需要对每一笔成本进行精确计算,包括原材料的采购价、劳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税费等。同时,还需要计算生产过程中的能源消耗、设备折旧等间接成本。

3.记录详细的生产过程:为了能够准确计算苗木的生产成本,您需要记录详细的生产过程,包括种植、施肥、病虫害防治、采摘等环节的成本。这样可以确保您能够准确了解每一颗苗木的生产成本。

4.汇总成本信息生成成本票:根据您建立的成本账务系统和记录的生产成本信息,您可以汇总这些信息生成成本票。成本票通常包括日期、原材料成本、人工成本、设备折旧等详细信息,并需要加上您的公司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5.遵循财务法规和税收政策:在生成成本票时,您需要确保遵循财务法规和税收政策。不同地区和国家对成本票的要求可能不同,因此您需要了解当地的法规和政策,并确保您的成本票符合相关要求。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和国家的财务法规和税收政策可能会有所不同,因此在生成成本票时,建议您咨询专业的财务顾问或税务顾问,以确保合规操作。

3、农药可以街中间卖吗?

农药不可以在街中间卖的,要有顾定的房孑,房子上方并写明卖农药的标志,同时还需要到专管部门申请批准,而且需要营边执照,消防许可证,产品准许卖买**等等等总之需要的**全部要办齐全缺一不可,还需要不能卖假货的合同签订记录,

4、谁有苗木移植的合同范本给发一个急用?

苗木移植栽植工程合同

  (适用于苗木的采购并移栽的对外承包)

  甲方:

  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向乙方采购苗木及其栽培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1.2工程内容:乙方负责约定数量、种类的苗木(详见附件1:苗木移植和种植清单)的供应、栽植、搭支架、栽后养护等,并保证本合同约定的苗木全部成活。

  1.3工程地点:

  第二条工程质量标准

  2.1苗木成活率符合现行《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2.2乙方保证所提供苗木全部是绿枝接,纯度95%以上,乙方向甲方无偿提供技术,保证品种,保证成活。如果有不长苗或死苗,乙方将无偿为甲方提供相应苗木进行补植。

  2.3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标准和规范:。

  第三条工程工期

  3.1本移栽工程总工期为个日历日。

  3.2开工日期______年___月___日。若甲方根据需要调整供苗日期,开工日期以甲方的通知为准。

  3.3竣工日期年月日。乙方将本合同约定的苗木按照甲方约定的位置全部种植、栽培完毕并经甲方验收合格。

  第四条工程价款

  4.1工程总价款暂定为人民币(大写):元整。(¥元)。乙方按合同要求完成工作内容后,最终以本合同附件1所约定的单价和最终经甲方确认的乙方实际种植成活的苗木数量或面积按实结算。如有需要,甲方有权对本合同约定栽培的各类苗木的数量进行调整,乙方应当遵照执行。

  4.2本合同附件1所约定的产品单价已经包含了树苗、草皮的采购费、起苗费、运输装卸费、栽植费、搭支架费、种植到位及竣工验收之前的苗木养护、培训费、人工费、利润、税金等乙方履行完毕本合同全部义务的所有费用。该单价一次性包干价,固定不变。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乙方不得要求甲方**任何费用。

  第五条养护期

  5.1苗木的养护期为年(月),自全部苗木种植栽培完毕并经甲方及监理验收合格之日起开始计算。

  5.2在养护期内,乙方派遣名工作人员每周次至甲方处对全部苗木进行浇水、剪枝、培土、扶植、杀虫等养护工作,乙方必须保证所栽培的全部苗木的存活率达到95%以上(包含95%)。

  5.3养护期满后未达到95%以上存活率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对死亡或濒临死亡的苗木按本合同约定的同类苗木的标准进行补栽。乙方承诺所补栽的苗木在补栽之日起二年内保活,如乙方拒绝补栽的,甲方有权另行委托他人采购并补栽,由此造成的损失甲方有权自应**给乙方的价款中直接扣除,不足部分乙方应当补齐。

  第六条甲方权利和义务

  6.1甲方向乙方提供种植期及养护期内的水源、电源,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甲方有权在应**给乙方的款项中直接扣除。

  6.2甲方应对乙方进场施工人员进行安全、规章制度的交底工作。

  6.3甲方有权对乙方在供货、种植或养护期内的一切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如有异议的,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要求进行整改。

  6.4甲方应及时审批乙方的施工技术方案,及时签署施工和工程签证,在接到乙方的竣工验收通知后及时组织工程验收。

  6.5甲方应按时向乙方**工程款。

  第七条乙方权利和义务

  7.1乙方应认真考察工程现场并确认该现场已经达到栽培全部苗木的条件,并保证全部苗木能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全部存活。

  7.2乙方应当在每次供货的同时,向甲方出具各种苗木的产地证明、详细的苗木栽培及养护说明等一切与苗木有关的资料,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接货,由此引起的逾期交货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如甲方同意接货的,也并不免除乙方提交上述文件和资料的义务。

  7.3在苗木种植期内,乙方负责苗木的保管,如因保管的原因导致苗木损坏或死亡的,由乙方承担责任。

  7.4在本合同养护期届满之前,凡发生苗木毁损、灭失或病虫害,均由乙方承担责任。

  7.5乙方负责对其在甲方处工作的相关人员的管理,并保证上述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如乙方人员自身发生或给甲方或第三人造**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该责任由乙方承担。乙方人员在甲方处的食宿由乙方自行承担并承担费用,与甲方无关。

  7.6乙方应在本合同约定的养护期内派人免费给甲方提供各种苗木的栽培、养护、修剪、防虫等技术培训,并免费提供有关育苗护树的指导资料,以保证甲方人员能够独立掌握苗木的养护技能。乙方人员的食宿、培训等一切费用均包括在本合同总价款中,甲方无须另行**。

  7.7乙方在苗木的栽培及存活期间,自行承担养护苗木所需要的土壤养护、化肥、农药等费用。

  7.8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的有关规章制度,配合甲方的文物保护工作。

  7.9乙方应严格执行甲方及甲方物业公司的管理规定,保证施工现场的环境整洁,不得打扰生活及污染环境,每次施工完毕要清理现场,做到工完场清。

  第八条工程验收

  8.1工程验收前,承包人要达到资料清、尾工清、材料清、地场清,做到工程完工场地清洁。

  8.2验收标准:达到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和以下标准:

  A.乔灌木的成活率应达到95%,珍贵树种、孤植树应保证成活;

  B.花卉种植地应无杂草、无枯黄,生长茂盛,种植成活率达到95%;

  C.草坪无杂草、无枯黄、无病虫害,覆盖率应达到95%;

  D.绿地整洁,表面平整;

  E.植物材料的整形修剪应符合设计要求。

  F.其他:。

  8.3甲方验收代表:。

  8.4初验:苗木在运至甲方指定地点后,由甲方及监理按本合同约定的标准对苗木进行初验,初验合格并经甲方代表签字确认后作为付款之依据;如初验不合格,甲方有权拒绝接货并要求乙方更换。

  8.5栽植:苗木全部种植栽培完毕后,乙方向甲方提交完整的苗木档案资料,甲方及监理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并经甲方代表签字确认后作为付款之依据。如验收不合格,甲方有权拒绝验收并要求整改,因此造成逾期竣工的,乙方应当承担逾期竣工的责任。

  第九条工程价款的**

  9.1**时间及数额

  第一次

  合同签订之日起个工作日内

  第二次

  苗木进场后个工作日内

  第三次

  竣工验收并签署交工验收证书后

  个工作日内

  第四次

  养护期满后个月内

  备注:乙方提供正规税务**作为甲方付款的前提条件

  9.2**方式:

  第十条违约责任

  10.1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比例向乙方**工程款。甲方逾期付款的,应按照逾期未**款项金额的同期银行**利率向乙方**违约金。

  10.2如乙方提供的苗木名称、规格、品种等级或质量等与本合同约定不符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通知后3日内按合同约定的标准重新提供苗木,如乙方逾期提供或拒绝提供达5日或重新提供后仍不符合约定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按照合同价款的20%向甲方**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相关经济损失。

  10.3如乙方未能按时完成供货或种植栽培任务的,每逾期一日按合同总价款的5‰向甲方**违约金。逾期达5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按照合同价款的20%向甲方**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相关经济损失。

  10.4如乙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养护义务或履行该义务不符合约定的,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要求进行整改并同时向甲方**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另行聘请他人养护苗木,所产生的费用甲方有权自应**给乙方的费用中双倍扣除。

  10.5乙方违反本合同其他义务的,经甲方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满后仍未改正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由乙方承担本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赔偿金。

  第十一条不可抗力

  由于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时,遇到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立即书面通知合同相对方,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十五天内,向合同相对方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由合同各方按照事件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协商决定是否变更或解除合同。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未履行上述义务的,不能免除其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争议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如因本合同产生**,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未果,按以下第种方式解决:

  A.提交甲方住所地人民**管辖;

  B.提交西安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三条合同效力及其它

  13.1在签订合同之前,甲方已告知乙方甲方管理相关制度及甲方安全管理制度。(详见附件2:《工程项目施工承诺书》)

  13.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

  13.3合同附件及补充协议是合同组成部分,具有与本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如附件与本文不一致,以本文为准;如补充协议与本文不一致,以补充协议为准。

  13.4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一式份,甲、乙方各执份。

  甲方(法人公章)

  住所地:

  法人代表:

 日期:年月日

 乙方(法人公章)

  住所地:

  法人代表:

  日期:年月日

5、农药生产许可证申请细则?

农药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药生产许可审查行为,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和《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农药生产许可审查坚持依法、科学、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农药生产许可审查实行逐项审查制度,根据申请生产范围逐项审查,逐项作出审查。

  第二章 申请材料要求

  第四条 农药生产范围分为原药(母药)和制剂两类。

  原药(母药)按品种申请。制剂按剂型申请,提供的申请材料应当属于同一农药产品。

  第五条 首次申请农药生产许可、申请扩大农药生产许可范围或改变生产地址的,应当按照《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并提供电子文档。

  同时申请2个以上农药品种或剂型的生产许可的,应当将《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六、七、九项材料,按品种或剂型分别装订成册。

  第六条 农药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还应当提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七条 申请农药生产许可证延续时,应当提供生产情况报告,内容包括主要技术人员、设施设备、工艺技术和质量保证体系变化情况,农药产品生产、**情况等。

  第三章 审查流程

  第八条 省级农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农药生产许可审查。

  省级农业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组织农药管理、生产工艺、质量控制等领域专家,成立审查组,开展农药生产许可技术评审或实地核查。

  审查组由3人以上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技术评审和实地核查可以由不同的审查组承担。

  第九条 农药生产许可审查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农药生产管理的法律和政策;

  (二)具有农药、化学、化工等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熟悉农药生产工艺、产品质量标准或农药管理,有5年以上从事农药研究、生产、检验或管理工作经历;

  (三)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审查工作;

  (四)省级农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农药生产许可审查人员实行回避制。与申请农药生产许可有利益关系的审查人员,应当主动申请回避参加相关的农药生产许可审查工作。

  第十一条 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开展书面审查和技术评审。

  技术评审完成后,应当形成技术评审报告。技术评审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技术评审;

  (二)发现的主要问题;

  (三)农药生产许可审查表(见附件1、附件2,按农药生产范围分别填写);

  (四)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实地核查:

  (一)首次申请农药生产许可证的;

  (二)非化学农药生产企业申请新增化学农药生产范围的;

  (三)更改生产地址或扩大生产范围的;

  (四)书面审查或技术评审认为需要实地核查的。

  第十三条 对需要进行实地核查的,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在实地核查2个工作日前,书面通知申请人和申请人所在地农业主管部门。申请人所在地农业主管部门可以派出观察员参与实地核查。

  申请人收到实地核查通知书,对审查人员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向省级农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意见。

  第十四条 审查组开展实地核查,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向申请人通报审查组人员,告知审查内容、程序等,宣读审查纪律,听取企业情况介绍;

  (二)查阅材料、查验现场、询问有关情况等,对技术评审发现的主要问题进行重点核查;

  (三)内部交流审查情况,形成初步意见;

  (四)向申请人反馈审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听取申请人的意见。

  第十五条 审查组完成实地核查后,应当及时向省级农业主管部门提交核查报告。核查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

  (二)实地核查;

  (三)向申请人反馈主要问题情况;

  (四)与技术评审不一致的主要项目及其说明;

  (五)农药生产许可审查表(按农药生产范围分别填写);

  (六)实地核查发现的其他问题。

  第四章 审查内容

  第十六条 审查内容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人员状况、场地布局、生产工艺技术、生产设备、厂房、质量保证体系、管理制度以及是否符合产业政策等。

  第十七条 申请人基本情况包括申请人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等与营业执照相符情况,以及申明的生产地址与实际生产地址相符情况。

  第十八条 生产地址的选定应当符合《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申请人应当拥有生产地址的土地使用权证或者租赁合同。租赁合同自申请之日起,有效期限不少于5年。

  第十九条 申请人人员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操作人员、检验人员等。人员状况应有相关培训、考核记录,岗位有相关技术要求的,应当具有相应资格**。

  (一)管理人员。农药企业主要管理人员应当熟知农药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二)技术人员。技术人员应该具有化学、化工、药学、植物保护等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并具有2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化学农药原药生产企业应当至少有5名、其他农药生产企业应当至少有2名与所申请生产农药相适应的技术人员。

  (三)操作人员。操作人员应当经过岗前培训。从事高危工艺的操作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四)检验人员。应当至少具有2名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经过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检验人员。

  (五)特种岗位作业人员。从事压力容器、电气、焊接、起重机、叉车、危险品运输等岗位操作人员应当经过相应培训,并依法取得相关资格证书。

  申请人不得招用《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人员。

  第二十条 厂房、设施与设备包括厂房建筑设施、生产装置与设备、安全消防设施配置以及“三废”处理设施等。

  第二十一条 农药生产厂房总体布置应当科学、合理。

  生产厂房及辅助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生产布局平面总图、生产工艺流程的要求,各生产环节衔接良好,物料输送合理、有序。

  申请人应当根据生产装置工艺流程图、生产装置平面布置图、生产工艺流程图和工艺说明,列出主要厂房、设备、设施和保障正常运转的辅助设施(不同生产范围的主要生产设备要求见附件3),以及农药产品可追溯管理等设施的名称、数量,并提供相关照片等图像资料。

  第二十二条 农药生产车间、设施设备布置科学合理,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生产装置的主要设施设备应当满足相应农药的生产要求,具备自动化生产的条件(部分环节或产品尚不具备自动化生产条件的除外);

  (二)剂型差异明显的产品,应当设立独立的生产单元;

  (三)除草剂、植物生长调节剂、杀鼠剂的生产车间应当与其它类农药的生产车间分开,避免交叉污染;

  (四)原料、成品、包装材料应当分类、分区存放。

  第二十三条 检验场所布置应当符合农药产品质量控制要求,检验设备相对集中,仪器分析室、化学分析室、天平室、样品室、高温室等相对独立。

  第二十四条 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单独设置质量检测机构;

  (二)检测仪器、设备应当满足产品标准、中间控制及原材料检测需求,法定计量控制器具应当按规定周期检验合格;

  (三)质量检验与质量控制、产品质量标准、完整有效的操作规程、出厂检验、不合格产品处理程序等制度。

  第二十五条 管理制度包括原材料采购及控制、生产工艺过程管理、设备管理、产品储存与运输、产品**管理、可追溯管理、产品召回、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环境保护、废弃物回收与处置、人员培训、文件与记录等制度。

  第二十六条 农药三批次试生产运行原始记录包括:原材料进货查验记录,原材料、中间体或半成品、成品的检验或查验记录,主要生产记录、成品入库记录等。

  审查人员应当结合农药三批次试生产运行原始记录,对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和管理制度的完整性、科学性、合法性及有效运行等进行全面评价。

  第五章 审查

  第二十七条 技术评审、实地核查的审查包括单项审查和综合审查。

  第二十八条 单项审查分为“符合”、“建议改进”、“不符合”、“不适用”。

  “符合”是指满足相应的规定。“建议改进”是指存在偶然的、孤立的,可以改进的一般性质问题。“不符合”是指存在区域性的或系统性的问题。“不适用”是指该项审查内容与申请生产许可范围无关,不需要对其进行评定。

  审查为“建议改进”、“不符合”或者“不适用”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九条 综合审查分为“合格”、“不合格”。

  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综合审查为合格:

  (一)所有审查项目未出现“不符合”;

  (二)所有项目审查为“建议改进”的总数不超过5个。

  第三十条 实地核查与技术评审结果不一致的,以实地核查结果为准。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同时申请2个以上农药品种或剂型的生产许可,经审查仅部分符合要求的,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对符合条件部分准予许可;对不符合条件部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其理由。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在《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实施前已取得农药登记证但未取得农药生产批准证书或者农药生产许可证,申请农药生产许可时,按新设立农药生产企业审查。

  第三十三条 申请农药生产范围为母药或者新农药原药的,应当核查该农药登记情况。

  第三十四条 因技术、安全等原因难以形成原药(母药),直接加工制剂的,应当核查该农药登记情况,按照原药(母药)和制剂生产条件一并审查,其生产范围以农药品种名称加剂型表示。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自2025年10月10日起施行。

 

拓展好文:农药**合同

  农药**合同

  农药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________

  出卖人: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

  买受人: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年_月_日

  第一条 标的、数量、价款及交(提)货时间

  ┏━┯━┯━┯━┯━┯━┯━┯━┯━┯━┯━━━━━━━━━━━━━━━━━━━━━━┓

  ┃农│商│规│生│农│生│计│数│单│金│      交(提)货时间及数量      ┃

  ┃药│标│格│产│药│产│量│量│价│额│                      ┃

  ┃名│ │型│厂│登│许│单│ │ │ │                      ┃

  ┃称│ │号│家│记│可│位│ │ │ │                      ┃

  ┃ │ │ │ │证│证│ │ │ │ │                      ┃

  ┃ │ │ │ │号│号│ │ │ │ │                      ┃

  ┠─┼─┼─┼─┼─┼─┼─┼─┼─┼─┼─┬─┬─┬─┬─┬─┬─┬─┬─┬─┬──┨

  ┃ │ │ │ │ │ │ │ │ │ │合│ │ │ │ │ │ │ │ │ │  ┃

  ┃ │ │ │ │ │ │ │ │ │ │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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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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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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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

  ┃                                          ┃

  ┗━━━━━━━━━━━━━━━━━━━━━━━━━━━━━━━━━━━━━━━━━━┛

  (注:空格如不够用,可以另接)

  第二条 质量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出卖人对质量负责的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包装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 合理损耗标准及计算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 农药的所有权自__时起转移,但买受人未履行**价款义务的,农药属于___所有。

  第七条 交(提)货方式、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 运输方式和到达站(港)及费用负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 检验标准、方法、地点及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 结算方式及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条 本合同解除的条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条 担保方式(也可另立担保合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四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

  第十五条 本合同自_____起生效。

  第十六条 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出卖人     │      买受人   │  鉴(公)证意见: ┃

  ┃出卖人(章):     │买受人(章):     │           ┃

  ┃住所:         │住所:         │           ┃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           ┃

  ┃(章或签字):     │(章或签字):     │           ┃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           ┃

  ┃电话:         │电话:         │           ┃

  ┃传真:         │传真:         │           ┃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鉴(公)证机关(章) ┃

  ┃账号:         │账号:         │经办人:       ┃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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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示:生产、经营农药必须取得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经营的农药属于化学危险物品的,还应当办理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