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片农药残留期有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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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菜叶子涮锅能吃吗?
能吃
菜花叶子是可以吃的,但是很多人,觉得菜花的叶子比较硬和老,所以觉得口感不是很好,一般通常情况下就把菜花叶子给扔了。其实菜花的叶子是一种,含有一定的粗纤维,对人体有好处。
蔬菜农药残留物怎么清洗才会干净?
浸泡水洗法:污染蔬菜的农药品种主要为有机磷类杀虫剂,有机磷杀虫剂难溶于水,此种方法仅能除去部分污染的农药。
水洗是清除蔬菜水果上其他污物和去除残留农药的基础方法,主要用于叶类蔬菜,如菠菜、金针菜、韭菜、生菜、小白菜等。一般先用水冲洗掉表面污物,然后用清水浸泡,但浸泡时间不宜超过10分钟,以免表面残留农药渗入蔬菜内。
果蔬清洗剂可增加农药的溶出,所以浸泡时可加入少量果蔬清洗剂。浸泡后要用流水冲洗2-3遍。
碱水浸泡法:有机磷杀虫剂在碱性环境下分解迅速,所以此方法是有效去除农药污染的措施,可用于各类蔬菜瓜果。
方法是先将表面污物冲洗干净,浸泡到碱水中(一般500毫升水中加入碱面5-10克)5-15分钟,然后用清水冲洗3-5遍。
去皮法:蔬菜瓜果表面农药量相对较多,所以削去皮是一种较好的去除残留农药的方法。可用于苹果、梨、猕猴桃、黄瓜、胡萝卜、冬瓜、南瓜、西葫芦、茄子、萝卜等。
处理时要防止去过皮的蔬菜瓜果混放,再次污染。
红薯打多效唑后多少天可吃薯叶?
间隔7天左右用清洗干净倒是能吃,但是最好洗的时候多泡一泡,多冲洗几次,毕竟农药残留对身体有害的。
使用多效唑对红薯进行控旺时一般可亩用20克15%多效唑兑水15千克,兑水后进行喷施即可。在使用多效唑的过程中如果用量过大或者是将药液喷洒到地表时会对下茬作物产生一定的影响,严重时还会抑制其生长。目前有很多种植户一般都不会用多效唑来控旺,而是通过控水、叶面喷施磷酸二氢钾等措施来达到控旺的效果。
黄瓜皮削掉可以去掉农药残留吗?
你好,亲可以的,黄瓜皮削掉之后可以去掉部分的农药残留,因为我们喷洒药物的时候不仅喷洒在了黄瓜的叶子和茎上,还喷在了黄瓜上,黄瓜随着慢慢的增长,虽然皮一直在长新的,但是也有部分皮是一开始就生长出来的,所以我们可以去掉黄瓜皮,就能去掉部分的农药残留。
卷心菜农药残留多吗?
卷心菜农药残留不多
卷心菜又叫包菜,在成长过程中,那个新的叶子都是从根部,从内部往外长的,也就是说新的嫩叶是在从里往外长的,因此最初包起来的那两片叶子,一直是在外面的,随着球的长大,那几片叶子也在长大。
最外层的叶子,是最先生长出来的,也是最老的,后长出来的嫩叶子,被层层包裹在其中,并不会接触到外界,所以等到收获的时候,菜农一般是从球的根部砍掉整颗包菜,而最早张开的那几片扇状的大叶子,就还是会留在地里,不会拿到市场上去卖。最终我们买到手的圆包菜,正是这最后生长出来的嫩叶。
拓展百科知识:农药残留(农药使用后没有被分解而残留的降解物和杂质的总称)农药残留(Pesticide residues),是农药使用后一个时期内没有被分解而残留于生物体、收获物、土农药残留壤、水体、大气中的微量农药原体、有毒 代谢物、 降解物和杂质的总称。它是一种在农业生产中施用农药后一部分农药直接或间接残存于谷物、蔬菜、果品、畜产品、 水产品中以及土壤和水体中的现象。
拓展好文:作物大面积枯死,竟是大风惹的祸?
伴随着技术的逐渐成熟
无人机的应用场景越来越广泛
从农田撒药到施肥播种
无人机在节省人力物力的同时
也提高了农户的种植效率
但新的科技也带来了新的问题
当无人机喷洒药物导致邻近种植户受损
如何认定损害与洒药之间的因果关系?
在农业产量客观上存在个体差异的情况下
又该如何认定受害方具体损失呢?
案情简介
许某在江苏宝应承包了200亩农田种植水稻。2025年6月某日凌晨,为给稻田除草,许某首次尝试使用无人机向稻田喷洒农药。但当天因受风力影响,无人机喷洒的药水随风向周边飘洒……
两天后,邻近田块的农户崔某在田间巡查时发现,自己水田里辛苦种植的200亩芡实突然蔫了,叶片开始发黄,似乎是喷洒农药所致。崔某当即打给许某妻子刘某,要求对方给个说法。
刘某回应称:“我们使用的除草剂本就不重,你用碧护吧,轻微中毒打碧护就行。”于是,崔某按照刘某的意见,花费了9000多元对芡实田进行补救,但最终效果欠佳。(碧护:一种新型复合平衡植物生长调节剂)
经过此事,到了芡实成熟季,崔某田地的收成和往年相比出现明显下降。此后,双方因损失赔偿问题发生纠纷,并向当地派出所报警。经调解未果,崔某选择将许某告上法庭,要求被告许某赔偿其损失。
法院审理
庭审中,被告许某辩称双方田块间隔较远,且其喷洒作业时无人机飞行高度仅2米,该高度与双方田块间的田埂高度相当,因此无人机喷洒作业不可能对崔某田中的芡实造成任何影响。
如何判定无人机喷洒作业对邻近地块的影响?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到案涉田块进行实地勘察,发现两块田地相隔约30米,中间的田埂高度约2米,但通过查看无人机完整飞行记录发现,事发时,实际平均飞行高度为3米而非许某所称2米左右。
另据当天气象资料显示,当日风力达3至4级,风向为东南风,正是从水稻田到芡实田的方向,而无人机作业过程中会对药水加压雾化,如遇到大风,飘洒的可能性很大。
同时,承办法官还走访了当地农业技术专家。专家表示:“芡实对除草剂极度敏感,一旦受到药害,损失很难避免”。
图为航拍取证作物受损情况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许某使用无人机喷洒除草剂后,短期内原告的芡实田即出现枯黄现象,同时结合无人机喷洒作业时的风力风向、双方田块相对位置、事发后当事人陈述等事实,可以得出原告田中芡实受损与被告使用无人机喷洒农药有因果关系的 。
另一方面,被告许某使用无人机喷洒农药可能对周边环境产生污染,被告应当对其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即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关于原告实际所受损失大小的认定,原告虽未能对芡实减产、绝产可能造成的精确损失数额予以证明,但法院结合事发后现场视频、照片、原告收入账目以及农业专家关于当地近年芡实平均产量的意见,综合考量受损面积、受损程度、补救成本、正常产量、市场价格等因素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3万元。
该案判决后,被告许某自动履行了判决义务,原告获得了相应赔偿。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三十条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这就是民事诉讼中的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
关于被告侵权行为与原告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本案中结合原告举证及法院调查情况来看,被告使用无人机喷洒除草剂后不久,原告的芡实田就出现了大面积的枯黄现象,事发当日被告操作无人机飞行高度高出双方间隔田埂1米左右,实时风力达到3至4级,风向及双方地块相对位置恰与原告主张的药水飘洒路径一致,且在原告就该起损失向被告妻子刘某讨要说法的过程中,刘某对被告导致原告田中芡实受损表现出默认的态度,并提出补救建议。
尽管因原告田中芡实已经采收结束,无法对芡实叶片农药残留以及案涉芡实枯黄原因进行鉴定,但在并无证据证明当时有其他原因导致原告田中芡实生长受损的情况下,仍然可以得出被告使用无人机喷洒农药与原告田中芡实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 。
同时,本案被告使用无人机喷洒农药,其间雾化后的药水借助风力外溢扩散,对周边较大范围内的环境产生污染,故本案亦属于环境污染纠纷,被告应当对其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即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而其在本案中并未对自身存在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进行举证证明。 被告应当对原告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原告实际所受损失大小的认定。受农作物采收的季节性特征以及当事人证据意识不足等因素影响,受损一方往往无法对其损失的精确金额进行证明,就此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但此种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并不必然意味着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可以依据农业生产常识,结合原告举证、勘察走访情况以及专家给出的专业意见等,酌情确定原告损失大小。
(案件来源:宝应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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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
农业机械使用者一定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充分考虑天气、风向等综合因素,控制好无人机高度和飞行路线,避免因操作不当而引发纠纷。
如果发生损害,受害方应第一时间固定损失,条件允许还可以采用公证方式对证据进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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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链接
无人机喷洒农药致荷藕枯死 农垦公司赔偿农户近30万元
2025年6月13日,某农垦公司多次雇佣候某等人使用植保无人机喷洒除草剂封闭水稻杂草,导致王某种植的381.2亩在塘荷藕大面积陆续枯死。王某与该公司交涉,公司承诺今后喷洒农药时,预留农田与王某荷塘的隔离带,避免植保机喷洒农药漂移至王某荷塘产生药害。
但该公司分别于2025年6月28日19时半、6月29日18时雇佣侯某继续使用植保无人机喷洒除草剂农药封闭水稻杂草,再次对王某荷藕产生药害。王某交涉无果,遂诉至法院。该案经调解,某农垦公司自愿赔偿王某荷藕损失元,该款于2025年4月30日前支付,案件顺利解决。
(案件来源:金湖县人民法院 )
作者:唐大瑜 郎义宁
转自: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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