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限制性农药经营
禁止
此外,国家禁止农村养殖鸡鸭鹅等,主要原因就是为了保护环境。可是自古以来,从来没有出现过养殖鸡鸭鹅会污染环境的说法,环境之所以会受到污染,其主要原因在于城镇工业化和汽车尾气排放导致的,这一点几乎所有人都清楚。反而农村地区的空气质量特别好,环境也很好,由此可见,农村养殖鸡鸭鹅是不会污染环境的。况且,现在的农村人一般只会养殖几只或十几只家禽,大部分时候只是为了满足一家人的口腹之欲而已,并不会大量养殖家禽。而且鸡鸭鹅等家禽排出的粪便一般都会被农村人用来当肥料,进行废物资源利用,这样不仅不会污染环境,反而能够起到保护环境的作用。所以总的来说,农村养殖鸡鸭鹅并不会污染环境,但如果农村禁止养殖鸡鸭鹅,反而会对农民的生活造成严重影响。农村生活是人们最适合也最向往的一种生活方式,尤其是对于长期生活在大城市且工作压力大的上班族来说,农村更是他们的一方栖息地,让他们可以彻底地放松和享受生活的美好。而养殖鸡鸭鹅则最能体现出乡村生活味儿,所以温铁军教授认为,为了民生,农村不应该禁止养殖鸡鸭鹅。
2、食用油国标1534是好油吗?是好油。
GBT1534是纯花生油。GBT1534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纯花生油国家标准,也是所有种类品牌纯花生油的国标,是花生油质量的推荐性标准,也是最低标准,不容突破。另外,如果包装上标明调和油或者执行标准是GB2716,则表明这种油是人工调配勾兑出来的。
花生油中所含脂肪酸的特点是含十八碳以上的饱和脂肪酸比其它植物油脂多,因此它的混合脂肪酸很难溶解于乙醇,在较低温度(10℃以下)发生混浊甚至凝固。纯净花生油的脂肪酸在70%乙酸溶液中的混浊温度是39-40.8℃,用此温度可以鉴定花生油是否纯品。花生油是优质烹调油和煎炸油,在油酸-亚油酸类中,它的抗氧化稳定性较高。
3、违反危险化学品管理处罚条例?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责任
一、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责令其对所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违反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使用的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二、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三、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或者未依法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的,分别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化工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
(二)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
(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粘贴、拴挂的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
(五)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立即公告,或者不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六)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
(七)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
(八)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
(九)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
(十)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
(十一)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的;
(十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
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港口经营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的,依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规定处罚。
五、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由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将未经检验合格的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投入使用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六、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
(二)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
(四)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
(五)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
(六)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
(七)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
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港口经营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记录生产、储存、使用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的;
(二)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发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不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三)储存剧毒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剧毒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公安机关备案的;
(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不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所**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用途,或者保存**记录和相关材料的时间少于1年的;
(五)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所**、**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人民**公安机关备案的;
(六)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转让其**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未将有关情况向所在地县级人民**公安机关报告的。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者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其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分别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生产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者使用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按照规定将相关信息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八、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丢弃危险化学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报有关部门备案的,分别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向未经许可违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一)向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
(二)不按照剧毒化学品**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剧毒化学品的;
(三)向个人**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
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或者个人**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所**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出借或者向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的单位转让其**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或者向个人转让其**的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十一、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分别依照有关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十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
(二)运输危险化学品,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
(三)使用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适装证书的船舶,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四)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承运人违反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单船运输的危险化学品数量的限制性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五)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或者未与饮用水取水口保持国家规定的安全距离,或者未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的;
(六)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
(七)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
十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
(二)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
(三)通过内河运输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的;
(四)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
在邮件、快件内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为普通物品交寄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收寄危险化学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规定处罚。
十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过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装载危险化学品的;
(二)使用安全技术条件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车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三)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的;
(四)未取得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十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未悬挂或者喷涂警示标志,或者悬挂或者喷涂的警示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
(二)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不配备押运人员的;
(三)运输剧毒化学品或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途中需要较长时间停车,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
(四)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在道路运输途中丢失、**、被抢或者发生流散、泄露等情况,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不采取必要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或者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
十六、对发生交通事故负有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由公安机关责令消除安全隐患,未消除安全隐患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上道路行驶。
十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
(二)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的管理单位未制定码头、泊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为码头、泊位配备充足、有效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的。
十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一)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水路运输企业未制定运输船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为运输船舶配备充足、有效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的;
(二)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的;
(三)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进出内河港口,未将有关事项事先报告海事管理机构并经其同意的;
(四)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在内河航行、装卸或者停泊,未悬挂专用的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规定显示专用信号,或者未按照规定申请引航的。
未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经其同意,在港口内进行危险化学品的装卸、过驳作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的规定处罚。
十九、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分别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许可证的,分别由相关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危险化学品单位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其主要负责人不立即组织救援或者不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危险化学品单位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十一、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地方人民**及其有关部门不立即组织实施救援,或者不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二、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4、敌敌畏是限制性农药吗?敌敌畏不是限制性农药。
敌敌畏是有机磷农药,中等毒性,不属于禁用农药。不管害虫是吃进带有药剂的茎、叶、果实,还是接触到药剂,或者是从呼吸系统吸收了药剂,都会很快出现中毒死亡。同时它还具有胃毒、触杀和熏蒸的作用,由于敌敌畏挥发性较强所持熏蒸作用非常突出,以及成为棉粮仓库中很重要的熏蒸药剂之一。
5、草甘膦是不是限制性农药?是的,草甘膦已经全面限制
1、10%草甘膦水剂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农药制剂,而是一种废料(负责任的厂家会脱硫,大部分厂家为了节约成本不再脱硫)。
2、对人体有很大的害处.由于10%的草甘膦水剂是一种工业废料,里面含有大量的重金属(对人体有很大毒害的铅等)在田,地使用后,渗透到地下水,人类饮用后,易诱发各种**,如**,**等。
3、对环境,土壤污染大。同一块土壤连续使用10%草甘膦达5年的,由于其对土壤的板结,将会使土壤变成**土,不能再种植任何作物,严重破坏生态平衡。
拓展好文:河北农药经营许可审查细则-河北农业农村厅.DOC
PAGE1
河北省农业厅
关于公开征求《河北省农药经营许可审查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我厅起草了《河北省农药经营许可审查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
恳请广大农药生产者、经营者、管理者和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并于9月30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至省农业厅,我们对您表示真诚的感谢。
种植业处联系人:孙万军,:0311电子邮箱:。
省农药检定所联系人:刘保峰,:0311电子邮箱:yjsjdk@
附件:河北省农药经营许可审查细则(征求意见稿》
河北省农业厅
2025年8月31日
附件:
河北省农药经营许可审查细则
(征求意见稿)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农药管理条例》和《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规范农药经营许可审查行为,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农药经营许可审查,是指对农药经营许可的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对农药经营单位实地核查。
第三条农药经营许可审查应当坚持依法、科学、公正的原则,合理作出审查。
第四条农药经营许可审查应当根据申请人所申请的经营范围进行审查,并作出审查。
第五条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由市、县级农业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并逐级上报,省级农业主管部门组织综合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其他农药经营许可由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农药经营者的申请,组织开展农药经营许可审查工作。
第二章申请材料基本要求
第六条首次申请农药经营许可、经营范围增加限制使用农药或者营业场所、仓储场所地址发生变更的,申请人应当按照《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提交材料,并按下列顺序装订成册,同时提供电子文档。
农药经营许可申请表;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基本情况;
经营人员的学历或培训证明及基本情况;
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所有权或租赁证明材料;
(六)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地址、面积、平面图等说明材料及相关照片;
(七)计算机管理系统、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设备、安全防护、仓储设施等清单及照片;
有关管理制度目录及文本;
(九)农药经营许可证原件(首次申请农药经营许可除外);
(十)其他材料。
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提交分支机构第(四)、(五)、
(六)、(七)、(八)项资料,并单独装订成册。
第七条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变更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农药经营许可变更申请表;
农药经营许可证原件;
变更内容的说明及证明材料;
其他材料。
增设分支机构的,应当按照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交相
关资料。
第八条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延续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农药经营许可延续申请表;
农药经营许可证原件;
(三)农药经营情况综合报告,包括经营人员、经营场
所或仓储场所面积变化及合法经营情况等;
(四)其他材料。
第三章审查人员和组织形式
第九条农药经营许可审查工作由农药管理人员承担,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农药管理的法律、法规,熟悉农药使用技术,了解本辖区农药经营状况;
(二)具有大专以上相关学历或中级以上相关技术职称,有3年以上从事农药管理、使用、推广的工作经历;
(三)单位在职公职人员,年龄在60周岁以下;
(四)其他条件。
第十条经营许可审查分为书面审查和实地核查,由2人以上组成审查组,并指定1人为组长。
第十一条审查人员实行回避制。与申请农药经营许可有直接利益关系的审查人员,应当主动申请回避参加相关的农药经营许可审查工作。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申请经营许可的内容确定审查形式。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应当进行实地核查:
(一)首次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的;
(二)已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拟增加限制性使用农药经营范围或更改经营、仓储场所地址的;
书面材料审查意见中建议需要实地核查的;
上级主管部门委托实地核查的;
新设立或新增分支机构的;
(六)其它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于实地核查:
申请农药经营许可延续的;
变更农药经营者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减少分支机构和经营范围的;
其他情形。
对书面审查不合格的,不进行实地核查。
第四章审查内容
第十三条审查内容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经营人员情况、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布局、配备设施、管理制度等。
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应当审查是否符合限制使用农药定点布局规划。




热门作者: 农业播报侠 种子小百科 农产新干线 农情领航灯 绿色农业防治通 种植乐趣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