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化肥减量规章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的种猪场。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1 规模猪场建设
GB/T.3 规模猪场环境参数及环境管理
NY5027 无公害食品畜禽饮用水水质
DB51/T652 种畜禽场建设布局规范《四川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办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 种猪场 从事猪的品种培育、选育和生产经营,并以种猪出售为主要目的的猪场。
3.2 种猪规模 指种猪场存栏的能繁母猪头数。
4 建场条件
4.1 基础设施
4.1.1 生产设施。种猪圈舍与种猪规模相适应,布局合理,设施设备齐全。
4.1.2 防疫设施。日常卫生消毒、病畜隔离舍、死畜无害化处理等设施完善,并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
4.1.3 环保设施。应建立粪污排放处理设施和场所,符合环保要求。
4.2 种猪规模 ≥100头。
4.3 技术力量
4.3.1 专业技术人员。应配备与种猪规模相适应的繁育、饲养、兽医防疫等相关专业人员,相对固定,并具有中专以上学历。
4.3.2 饲养工人。经过专业技术培训,能熟练掌握种猪生产全过程的基本知识和技能,并取得相应的技术岗位证书。
4.4 种猪质量
4.4.1 种猪来源。来自于具有相应种猪生产经营资格的种猪场,质量优良,三代系谱资料齐全。
4.4.2 种猪品质。外貌特征、生长发育、生产性能符合相应品种(品系)的标准。
4.5 技术资料与管理
4.5.1 选育计划。应制定种猪选育计划及性能测定方案。
4.5.2 养殖档案。应建立健全种猪繁育、生产、防疫、饲料、消毒及诊疗等养殖档案。
4.5.3 规章制度。应建立健全种猪质量保证责任体系和措施。
5 建设要求
5.1 场址选择
5.1.1 新建猪场应进行环境评估,确保猪场不污染周围环境。
5.1.2 地势地形。选择地势平坦、干燥、交通方便、背风向阳、排水良好、天然防疫条件较好的地点建场。
5.1.3 水电条件。水源充足,水质良好,符合NY5027的规定,电力可靠。
5.1.4 粪污处理条件。粪**污水能就地处理或利用,符合环保要求。
5.1.5 防疫条件。与居民区及其他畜牧场等位置、距离符合DB51/T652的规定。
5.1.6 其他条件。不得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镇居民区、环境污染严重区、疫病常发区、洼地洪涝区,以及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建场。
5.2 建设用地
5.2.1 猪舍建筑面积。按种猪规模每头不低于10m2计算。
5.2.2 生产区占地面积。按种猪规模每头40~50m2计算。
5.2.3 辅助建筑面积。符合GB/T.1的要求。
5.2.4 种猪场总占地面积按种猪规模每头60~70m2计算。
5.3 场区规划布局 功能区划设置、区域规划、区域位置、区间距离、舍间距离、道路设置等符合DB51/T652的规定。
5.4 猪舍建筑 各类猪舍采用轻钢、砖混结构。
5.4.1 猪舍形式。根据当地自然气候条件,因地制宜采用半开放式或有窗式封闭猪舍。
猪舍的屋顶形式应采用双坡式屋顶。猪舍地平面距屋檐的高度不低于2.8m。
5.4.2 猪舍内平面布置。猪栏沿猪舍长轴向呈单列或多列布置,猪舍两端或中间应设置横向通道。
5.4.3 猪舍地面。采用硬化地面,产仔舍、保育舍地面向粪**沟倾斜10%以上,其他猪舍1%~3%。
5.4.4 猪舍方位。猪舍朝向和间距须满足日照、通风、防疫的要求,猪舍长轴朝向以东偏南或偏北15°为最佳。
5.4.5 猪舍环境参数。应符合GB/T.3的规定。
5.4.6 饲养密度。应符合规定。
5.4.7 工艺设计与基本设施。
5.4.7.1 工艺设计原则。符合种猪饲养、选育、防疫及粪**污水减量无害化处理的技术要求。
5.4.7.2 基本设施。保育猪舍配备保育栏,产仔猪舍配备产床。分娩哺乳舍和仔猪保育舍应设置取暖设施,种公猪舍和妊娠、空怀母猪舍应设置夏季降温设施。
5.5 给排水
5.5.1 生产区。采用暗管排放污水,明沟排放雨水。
5.5.2 生活区、管理区。按民用建筑有关规定执行。
5.6 场内道路 洁道、污道分设。
5.7 场内消防 应具备消防设施和消防通道。
5.8 卫生防疫设施
5.8.1 猪场周围应设立围墙或防疫沟。
5.8.2 入场大门口设消毒池等设施。
5.8.3 生产区入口处设**、淋浴消毒室。
5.8.4 猪舍入口处设地面消毒池。
5.9 环境保护
5.9.1 环境卫生。应建立相应的粪**、污水废弃物的处理设施,废弃物经处理符合GB要求。
5.9.2 环境质量。场区噪声及猪舍空气卫生应符合GB/T.3规定。
5.9.3 场区绿化。场区绿化应结合猪舍间的间隔、遮阳及防风的需要进行。可根据当地实际选择绿化环境、净化空气的树种和花草,不宜种植有毒、有刺、飞絮的植物。2、海南省市容市貌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提高城乡管理水平,创建整洁、优美的环境,促进国际旅游岛建设,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和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镇、乡和村庄。
各农场、林场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和全面负责。
省人民**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区)、自治县城乡容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财政、公安、工商、卫生、旅游、交通、海洋、水务、商务、农业、环境保护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的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本居住区居民、村民开展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社区服务,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做好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治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将农村与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事业统一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农村与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一并列入财政预算,并建立以公共财政为主、社会资金为辅的多元化投入机制,逐步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城乡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和经营。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支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技术的研究和推广,鼓励采用节能、环保的新技术、新能源。
第五条各级人民**、新闻媒体和商业场所、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加强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的公益性宣传和教育,增强公民维护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意识,提高公民的公共道德水平。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对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单位和个人应当尊重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作业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履行职责。
第二章城市容貌管理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编制重要地段景观、照明、户外设置物、停车场、集贸市场等专项规划,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市、县(区)、自治县人民**应当组织对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进行城市设计。
第八条省人民**有关部门应当制定适应国际旅游岛建设和发展的城乡容貌标准,并公布实施。
市、县(区)、自治县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严于国家和省的标准的城乡容貌标准。
第九条城市建筑物、构筑物以及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广告标志等公共设施应当符合相关规划和城乡容貌标准,与周围景观相协调。
第十条城市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临街建筑物外立面设置、安装门窗、空调外机,遮阳篷以及其他改变外立面行为的,应当保证安全、美观,不得违反有关城市设计的要求。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依法强制改造或者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城市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建筑物、构筑物的外立面和其他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并按照所在地人民**的规定定期清洗、粉刷和修饰。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城市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外、窗外、屋顶,不得吊挂或者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
城市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的范围由市、县(区)、自治县人民**确定并公布。
第十一条城市主要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前,应当选用透景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草坪等作为分界。对既有的封闭式实体围墙应当逐步进行改造。
第十二条在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设置的交通、通讯、邮政、电力、互联网、有线电视、市政公用、环境卫生等各类设施和雕塑、街景艺术品,应当保持安全、整洁、完好,并与周围景观相协调,出现破旧、污损或者丢失的,所有权人或者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及时修复、更换、清洗或者补设。
第十三条城市主要道路和公共场所上空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新建架空管线设施。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应当按照规划逐步将管线设施纳入地下管廊或者改为地下管道;废弃的杆、管、箱等设施,产权单位应当及时清除。
第十四条在城市设置户外广告以及非广告的霓虹灯、标语、招牌、标牌、电子显示牌、灯箱、画廊、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户外设施(以下统称户外设施),应当内容健康、文字规范、外形美观、安全牢固。
设置单位对破损、污浊、腐蚀、陈旧或者图案、文字显示不全的,应当及时整修、清洗、更换;对有安全隐患的,应当加固或者拆除;在潮汛、台风或者暴雨期间,应当加强对户外设施的安全检查。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地名牌、指路牌、门牌及交通标志牌等公共信息标志的规格、色彩、形式、图案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设置,便于识别,与城市景观、照明灯光相协调,并保持整洁、完好。
第十六条市、县(区)、自治县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划设置公共信息栏,满足公众发布信息需要,并负责日常管理和保洁。
禁止擅自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路面、树木、电杆上涂写、刻画、喷涂以及张贴广告标语等。违反规定的,责令清除,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公园绿地和其他公共场所的护栏、电杆、树木上晾晒、吊挂物品。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征得市、县(区)、自治县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影响道路交通安全和通行的,还应当征得所在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及时清除或者拆除。
搭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应当保持整洁,不得遮盖路标、街牌等。
违反规定堆放物料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市、县(区)、自治县、乡(镇)人民**应当统一规划,合理设置临时排档、临时市场作为便民摊点。摊点经营者应当在规定的路段和时间内有序经营,并保持环境整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对违法行为人的物品、工具实施扣押。
禁止在机动车道散发广告宣传品。违反规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城市建成区内的主要街道、广场周边经营者不得违反市、县(区)、自治县人民**规定,超出其经营店的门、窗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车辆(含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下同)应当在公共停车场所,以及在道路、居民小区、商场等划定的停车区域有序停放,不得影响市容和通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公园绿地和其他公共场所放置或者设置影响车辆、行人通行的障碍物。
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严格控制利用道路设置停车泊位并收取费用。
城市街道两侧经营场所应当利用自有场所合理设置停车场或者停车泊位,不得擅自占用人行道路划定停车泊位并收费,不得占用公共场所划定停车泊位并收费。违反规定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鼓励沿街单位对外开放自有停车场,鼓励社会资金按照规划要求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
第二十二条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及时修复路面出现的破损。雨、污排水口和管道出现污损、毁坏的,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及时维修、更换或者清洗,并定期清淤、疏通。
第二十三条在城市道路上设置井盖、沟盖、雨箅等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保持其完好、正位。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巡查。
井盖、沟盖、雨箅等设施丢失、破损或者移位的,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在发现或者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设立警示标志,按照规定及时补装、更换或者正位;不能及时补装、更换或者正位的,应当采取避险措施;因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的责任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禁止非法收购各种井盖、沟盖、雨箅等设施。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在城市道路上行使的机动车应当保持车容整洁。
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水泥、粪便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泄露、遗撒。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第二十五条国道、省道、县道以及铁路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对沿线路面、排水沟和绿化带进行日常维护、垃圾清扫,保持环境卫生整洁。
禁止向国道、省道、县道以及铁路安全保护区内倾倒垃圾。违反规定的,责令清理,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铁路沿线单位、个人应当及时清理和回收所使用的塑料薄膜、稻草等易漂浮物,保证铁路运营安全及沿线环境卫生整洁。违反规定的,责令清理,处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
高速公路服务区应当规范设置一定数量的停车泊位,确保停车有序。
第二十六条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在批准的用地范围内作业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
(二)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
(三)破路施工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
(四)施工期间产生的废水、泥浆,不得浸漫路面、堵塞管道;
(五)依照规定在施工工地设置临时厕所和生活垃圾收集容器;
(六)物料、机具应当摆放整齐;
(七)工程竣工时,应当及时拆除临时设施、清除物料并平整场地。
违反前款第(一)项至第(二)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违反前款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海岸、河道、湖泊、沟渠、水库等的管理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依照下列规定管理水域及沿岸容貌:
(一)保持水体清洁,及时清理水面漂浮物;
(二)驳岸、护栏、涵闸、泵站等设施外观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三)重点地区临河驳岸的排水口应当设置在隐蔽处或者采取措施遮挡,保持驳岸立面整洁;
(四)船只应当保持外观容貌整洁,船上物品堆放保持整齐有序,废弃物应集中收集并到岸上指定地点投放。
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章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八条市、县(区)、自治县人民**应当根据相关规划和标准,确定公共厕所、垃圾中转站、生活垃圾收集场所、废弃物收集容器等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的布局,并组织建设。
经批准建设的公共环境卫生设施项目,应当保障用地需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用地或者阻挠建设。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报所在地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新区开发、旧城区改建、住宅区建设以及其他大型公用建筑建设时,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垃圾中转站等公共环境卫生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交付使用。
前款规定的建设工程项目未按照规划要求配套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审批;配套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十条下列公共场所附近应当设置公共厕所,并设立明显的标志或者指示牌:
(一)广场和主要街道;
(二)旅游景区景点;
(三)车站、码头、大型停车场;
(四)公园、大型公共绿地、影剧院、展览馆、体育场(馆);
(五)集贸市场;
(六)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场所。
新建的公共厕所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公共厕所,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进行改造。
城市公共厕所应当安排专人清扫,保持干净、整洁。
第三十一条加油站、高速公路服务区、码头、各类船舶、长途客车、旅游客车,应当配置与垃圾、粪便等产生量相适应的收集容器,并保持正常使用。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做好环境卫生设施的维修和保养,保持其整洁、完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毁损、停用公共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违反规定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居民应当维护城市环境卫生,禁止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吐槟榔渣汁、吐口香糖、便溺;
(二)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罐、塑料袋等废弃物;
(三)乱倒生活垃圾、污水、粪便;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影响城市环境卫生的行为。
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令清除,处五十元罚款。
第三十四条集贸市场的管理单位应当保持场内和周围环境整洁,并按照垃圾日产生量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对垃圾实行日产日清。
集贸市场内的经营者应当服从管理,保持摊位和经营场地的整洁。
第三十五条在城市道路管理范围内维修、清疏排水管道、沟渠,栽培、修剪树木花卉,或者维修、更换路灯、电线杆及其他公共设施所产生的废弃物,作业单位应当及时清理。
第三十六条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经营活动的,应当具备符合规范要求的经营场所和污水、污泥、废油处理设施,防止污水、废油外流,保持周围环境卫生整洁。
违反规定导致污水、废油外流的,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从事废旧物品收购的经营者应当对收购的废旧物品采取围挡、遮盖等措施,不得污染周围环境。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禁止在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的市区内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牛等家畜家禽。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违反规定的,责令其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处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
宠物饲养人应当加强对宠物的管理,采取措施防止宠物随地便溺;宠物在公共场所排放的粪便,饲养人应当立即清除。禁止携宠物进入机关、**(宠物**除外)、学校等单位的办公区、服务区、教学区和饭店、商场、候车(机)室、歌**、影剧院、图书馆、展览馆、体育馆等室内公共场所。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及其相关部门在产品生产、流通和使用等环节促进生活垃圾减量,限制包装材料过度使用,减少包装性废物产生,作好包装物回收再利用。
县级以上人民**对利用淤泥、垃圾进行沼气开发、堆肥、焚烧发电等资源化利用的项目,应当给予扶持。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的宣传教育,推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理。具体标准和方法由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予以公告。
在城市街道、单位和居民住宅区应当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投放生活垃圾。
环境卫生服务单位应当按照技术规范收集、清扫、运输生活垃圾,做到日产日清。
生活垃圾应当运入垃圾无害化处理厂(场)进行无害化处理。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禁止挪作他用;违反规定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清运、处置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不得随意丢弃、倾倒。违反规定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居民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堆放到指定的地点。违反规定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从事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服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取得服务许可证。违反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等大型公共环境卫生设施应当远离居民集中的生活区、水源保护区、食品生产加工厂、交通要道等,并定期喷洒药物,防止蚊蝇孳生和污染环境。
生活垃圾及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各项工程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控制设施周边的垃圾异味,保证达标排放;并建立污染物排放日常监测制度,按规定向所在地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监测结果。违反规定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第四十四条对餐饮经营产生的餐厨垃圾实行统一收运、集中处理。
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经营者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并获得相关许可。禁止将餐厨垃圾交给未经相关部门许可的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单位或个人处理。
餐厨垃圾产生、收运、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台账,详细记录餐厨垃圾的种类、数量、去向、用途等情况,接受监管部门检查监督。
禁止将餐厨垃圾排入海域、河道、公共地下排水管网、公厕或者与其他垃圾混倒;禁止用餐厨垃圾喂养畜禽。违反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禁止将废弃食用油脂或者其加工产品用于食品加工和**。违反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和相关经营许可证;造**身伤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餐厨垃圾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制定。
第四十五条工业固体废物、医疗废弃物、病死畜禽以及其他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有毒有害废弃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独收集、运输、处置,不得混入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违反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四章村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应当推进生态文明村镇建设,通过开发公益性岗位、以工代赈和村民自治等方式,建立农村容貌和环境卫生用工制度,完善农村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制度,实现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一体化。
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据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标准,引导村(居)民开展乡镇容貌整治和环境卫生建设。
村民委员会应当制定村规民约,对本村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作出约定,维护整洁、优美的生产生活环境。
第四十七条市、县(区)、自治县人民**应当根据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的需要,规划建设独具特色的旅游风情乡镇。
旅游风情乡镇的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参照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标准执行。
第四十八条乡(镇)人民**所在地建成区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对建筑物进行改建、扩建;
(二)在临街庭院的围墙外擅自搭建厕所、禽畜围栏;
(三)在临街庭院的围墙外堆放垃圾、杂物和粪肥;
(四)在划定的停车区域外停放车辆。
违反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清除,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一)项规定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九条市、县(区)、自治县人民**应当加强农村集贸市场建设和管理,引导经营者进入农村集贸市场经营。
禁止占用乡镇街道、公路从事经营活动或者晾晒农产品。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市、县(区)、自治县人民**应当按照规划加强村镇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等环境卫生设施建设。
农村生活垃圾在农户进行清扫分类后,由村收集处理;按照规定需要进入城镇垃圾处理系统进行处理的,转运至垃圾处理厂(场)进行无害化处理。
每个村应当配备专职保洁员,负责本村的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和生活垃圾收集处理,所需经费列入市、县(区)、自治县人民**财政预算。具体办法由市、县(区)、自治县人民**制定。
第五十一条市、县(区)、自治县人民**应当采取奖励、补助等措施,鼓励在农村建设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沼气池等,进行卫生厕所、厨房和畜禽圈舍改造建设。
第五十二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不得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违反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违反规定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章责任区制度和监督检查
第五十三条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依照下列规定实行责任区制度,明确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聘请物业服务企业的住宅小区,由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聘请物业服务企业的住宅小区,由住宅小区业主共同负责;
(二)商店、摊点、超市、集贸市场、展览展销场馆、宾馆、饭店等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三)机场、车站、码头、停车场、公交车始末站点及其管理范围,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四)公路、铁路、桥梁及隧道,由管理单位负责;
(五)海岸、河道、湖泊、沟渠、水库等区域,由管理或者使用单位负责;
(六)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由施工单位负责;尚未开工的建设工程用地,由建设单位负责;
(七)风景名胜区、旅游景区景点、文化、体育、娱乐、游览等公共活动场地,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八)各类养殖场(厂)、种植场(厂)、生产(加工)企业以及其他企业的管理区域,由本企业负责;
(九)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以及其他事业单位的管理区域,由本单位负责;
(十)农场、林场以及各类保护区、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工矿区等,由本单位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公共区域,由市、县(区)、自治县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负责。
村庄容貌和环境卫生由村民委员会负责。
第五十四条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由市、县(区)、自治县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确定;跨行政区域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书面告知责任人,并与相关责任人签订责任书。
责任人应当按照责任书的要求,做好责任区的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工作,保证责任区符合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标准。
责任人对在责任区内违反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并要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查处。
第五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日常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行为;加强对责任人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定期组织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检查,公布检查结果。对不履行责任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
第五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的投诉处理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损害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的行为,有权向市、县、自治县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投诉。市、县(区)、自治县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意见答复投诉人。
第五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加强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执法队伍建设,规范管理,明确执法程序。
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法实施行政许可或者行政处罚的;
(二)对投诉、举报不依法受理的;
(三)侮辱、打骂或者以暴力方式对待当事人的;
(四)行政执法中故意损坏当事人物品的;
(五)侵占、私分暂扣物品、物件的;
(六)不出示**执法或者不使用罚没专用票据的;
(七)其他**、**、**、**受贿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阻碍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者侮辱、殴打城乡容貌环境卫生作业人员,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由市、县(区)、自治县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本条例未设定处罚但其他法律法规已设定处罚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强制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六十一条本条例具体应用问题由省人民**解释。
第六十二条本条例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
3、警校实习生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强化实践教学,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保障我校实习(见习)工作的规范管理、运行有序,根据专业培养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实习是指根据学校专业教学计划,在实习基地或者与专业相关的单位进行专业技能培养、增强综合能力的实践**教学活动,是实现培养目标的重要手段和方式。
第三条?见习是指学生利用假期到户籍所在地基层公安机关或与专业相关的基层单位进行体验式学习,以培养职业意识,建立职业道德与认同,初步了解专业工作,激发学习动力。
第四条?公安专业学生的实习由教务处统一安排在实习基地进行,非公安专业学生的实习由教务处按专业培养方案进行总体安排,各专业系具体组织在相关机关、企事业单位实习。
第五条?实习基地是与学校签订了实习协议、能满足一定数量本(专)科学生实习需要的单位及场所,包括公安专业实习基地和非公安专业实习基地;
学校应当统筹规划,根据办学规模建立数量足够的实习基地,并完善管理,根据实习效果进行增量、减量和提档升级等工作;
实习基地日常管理事务由教务处负责。
第六条?实习协议书应包括实习基地的基本情况、建设目标、容纳实习生人数、实习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实习生的食宿、学习、交通等安排、合作年限、聘请指导老师等内容。
第七条?实习基地由学校在省内外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选建,实习基地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能满足一定数量的实习生学习、工作、生活的设施;
2.基地的工作任务与学校专业基本对口,能保证学生完成实习任务;
3.有一批**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工作认真负责的指导老师;
4.能够较长时间与学校合作。
第八条?学校成立实习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校长担任,全面领导实习工作;副组长由教务处处长、学生工作处处长担任,协助院长领导实习工作;成员由教务处、学生工作处和各专业系分管领导组成。
教务处负责根据专业培养方案制订实习计划,与实习单位及本院有关部门的联络协调,组织教师完成实习总结、实习成绩评定等工作,并将所形成的材料归档、汇编,负责实习经费的计划报批、报销等。
学生工作处负责实习学生的纪律教育、对专业系实习的学生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各专业系要成立工作专班,全面负责本系学生实习工作。具体职责是:根据实习计划制定本系实习工作方案,确定学生实习名单,安排教师指导学生实习;对非公安专业分散实习进行管理;进行实习动员及教育,落实实习管理措施;组织学生往返实习基地;检查学生实习情况,及时解决和处理实习中的日常事务问题;加强实习宣传、编制实习简报;组织学生开展实习总结、评比,归档实习资料;审核上报学生实习成绩。
第九条?实习基地要按照实习计划为实习学生安排合理的教学性实践工作岗位;按学生人数1:1配备带教老师,通过传帮带的形式快速提高实践能力;为实习学生和指导教师提供食宿和工作条件;对实习生严格制度管理、加强教育引导、精心指导实践、注重人文关怀;在实习结束时给每个实习生做出书面鉴定。
第十条?各系按实习生人数配备足量专业指导老师,指导老师负责基地学生与实习单位及学校间的联络;组建实习小组,定期召开会议;跟踪每名实习生的学习与生活情况;指导学生实习业务;在实习单位具体部门进行观摩、调研、学习;
专业系要组织实习指导老师成立教研团队,利用慕课等现代教育技术对学生的实习进行辅导与管理,通过作业、答疑、研讨等形式对学生实习情况进行总结、提高实践能力,并根据学生学习过程、作业水平、单位评价等方面给学生作出实习成绩评定。
第十一条?非公安专业学生需要自主选择单位进行分散实习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实习单位同意后由系进行审核。非公安专业集中实习的学生人数不少于学生实习人数的50%。
第十二条?实习生接受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双重领导,严格遵守学校的实习纪律和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遵守请销假制度。
第十三条?实习生应当按照实习计划的要求,虚心学习、勤奋工作、悉心体验、及时总结,坚持做好周记,实习结束时向学校提交一份实习总结报告。
第十四条?实习成绩按照专业培养方案给予学分,实习鉴定材料进入学生档案。
第十五条?实习经费由学校和实习单位共同保障,实习单位负责实习生的食宿和公杂费,学生往返实习地的路费由学校与实习单位协商解决,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协商给予学生适当的生活补助。
第十六条?实习生因公负伤或牺牲,由学校和实习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协商处理。
第十七条?公安专业学生在第一学年的暑期由学校统一安排专业见习,按照生源属地就近的原则组织学生在其户籍所在地的基层公安机关开展为期不少于1个月的体验式学习;非公安专业由学生自行联系见习单位,学校审核后统一开具见习介绍信。
第十八条?学生在见习期间接受学校和见习单位的双重领导,严格遵守学校的见习纪律和见习单位的规章制度,遵守请销假制度,执行好见习计划,见习结束时要提交见习报告,撰写 并请见习单位作出鉴定,返校时一并带回学校,相关材料进入学生档案。
第二十条?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湖北警官学院学生实习管理规定》(鄂警院〔2025〕64号)同时废止。
?
4、发改局是干什么的?(一)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牵头组织全市统一规划体系建设,负责市级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空间规划与全市发展规划的统筹衔接。负责全市社会总需求和总**等重要总量平衡和重**例关系的协调,提出经济社会发展、重大结构优化、现代化经济体系、高质量发展的目标、任务以及相关政策。负责重大战略规划、重大政策的评估督导工作。
(二)组织拟订区域协调发展战略、规划和相关政策,引导和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统筹推动全市融入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长江经济带等国家重大区域发展战略。组织编制并推动实施全市新型城镇化规划。牵头推进海洋经济发展。牵头实施全市重大平台整合提升。
(三)统筹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拟订和组织实施绿色发展相关战略、规划和政策。制定和实施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及政策。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改革,参与编制生态建设规划,协调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等工作,提出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促进有关工作。牵头推进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发展和应用管理。
(四)负责重大基础设施的综合管理。会同有关部门规划重大基础设施布局,协调推进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发展。审核能源发展战略、重大规划、重大产业政策、重大改革方案和重大投资项目,推动能源结构调整。统筹协调综合交通发展有关重大问题,综合协调铁路和通用航空业,衔接平衡交通发展规划。
(五)负责宏观经济预测、预警和预期管理。研究分析全市国民经济运行、总量平衡、经济安全和产业安全等重要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协调宏观经济运行重大问题。负责全市国民经济动员工作,组织编制全市国民经济动员计划,协调并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动员有关工作。
(六)负责全市社会发展与国民经济发展的政策衔接,协调有关重大问题。组织拟订全市社会发展战略、总体规划。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提出促进就业、增加城乡居民收入、完善社会保障等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建议。
(七)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价格政策。贯彻执行少数由**管理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和重要收费标准,落实上级**定价目录,负责全市重大价格改革与政策协调。根据国家、省和嘉兴市有关规定,制定重要领域的市场价格行为规则,发布相关指引。
(八)负责全市投资综合管理。拟订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结构调控目标和政策,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和生产力布局。提出市财政性建设资金的规模、投向建议。按权限审批、核准、审核、备案重大项目。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拟订并推动落实鼓励民间投资政策措施。
(九)负责全市基本建设、重点建设项目的综合管理。负责编制市重点建设项目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上级和我市立项的**投资建设项目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审查审批工作,负责市重点建设项目的评估督导工作。负责落实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过程中生态环境保护要求。按分工做好各级重点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关工作,指导督促各级重点工程建设临时机构落实安全生产职责。
(十)研究分析全社会资金平衡和财政、金融运行情况,提出协调解决财政金融运行重大问题的建议。参与制定财政和金融政策,推动构建规划、财政、金融等政策协调和工作协同机制。负责全市企业债券发行的综合管理。
(十一)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经济体制改革,提出相关改革建议。牵头推进全市**侧结构性改革。协调推进产权制度和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推动完善市场经济制度和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推进全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牵头全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改革。
(十二)统筹全市对外开放工作。拟订对外开放战略、规划和相关政策,牵头推进全市“一带一路”建设。承担统筹协调全市“走出去”有关工作,负责全市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平衡发展、布局优化。负责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负责各类开发区(园区)的统筹规划。指导全市重大对外开放平台建设。
(十三)指导和协调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统筹推进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改革。负责指导、综合协调和监督全市招标投标工作,组织制定全市招投标综合性政策。按权限负责市重点建设项目和重大项目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负责指导和协调推进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综合协调全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
(十四)组织拟订综合性产业政策。负责协调一二三产业发展重大问题并统筹衔接相关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协调实施重大产业工程。协调产业升级、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等方面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并推动实施全市服务业、现代物流业的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负责推进服务业与其他产业融合发展,培育服务业新业态、新模式。跟踪研判分析消费变动趋势,拟订实施促进消费的综合性政策措施。
(十五)推动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会同相关部门拟订推进创业创新的规划和政策,提出创新发展和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的政策措施。会同相关部门规划布局全市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组织拟订并推动实施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和政策。
(十六)提出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战略及有关政策建议。协调农业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农业农村经济社会发展速度、总量平衡、结构调整的目标及政策建议。组织编制全市乡村振兴战略规划,规划农业农村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并协调实施。
(十七)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对口工作。牵头编制对口工作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编制有关专项规划。分类指导对口支援、对口帮扶(东西部扶贫协作)和对口合作。牵头落实与对口地区之间的合作协议。牵头实施山海协作工程。
(十八)研究提出全市能源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的建议。负责拟定能源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按规定权限负责能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和审核上报工作,负责能源项目建设管理工作。负责能源运行调节,电力行业管理。负责煤炭、石油、天然气等能源保障运行管理。负责节能降耗、能源“双控”和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的综合协调工作。负责输油气管道安全保护。
(十九)完成市委、市**交办的其他任务。
5、学习了垃圾分类我们了解了什么?你好,学习了垃圾分类我们了解以下几个方面:
1.垃圾分类的重要性:垃圾分类是环保的重要举措,可以减少垃圾对环境的污染,节约资源,推动可持续发展。
2.垃圾分类的基本原则:垃圾分类的基本原则是分类精准、分类彻底、资源化利用、减量化。根据不同的垃圾种类采取相应的分类方式。
3.垃圾分类的分类方式:垃圾分类的分类方式包括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和干垃圾四类。根据不同的垃圾种类采取相应的分类方式。
4.垃圾分类的操作方法:垃圾分类的操作方法包括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理等环节。要通过宣传教育、制定规章制度、建立垃圾分类设施等措施,推广垃圾分类。
5.垃圾分类的发展前景:垃圾分类是环保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措施。随着人们环保意识的提高和**管理的加强,垃圾分类将会得到更加广泛的推广和应用。
拓展百科知识:到2025年农药使用量零增长行动方案《到2025年农药使用量零增长行动方案》由国家农业部于2025年2月17日下发。
拓展好文:河南省碳达峰实施方案发布
【大河财立方消息】近日,**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印发《河南省碳达峰实施方案》。
《方案》明确,到2025年,全省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比2025年提高5个百分点,确保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单位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和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完成国家下达指标,为实现碳达峰奠定坚实基础。
到2030年,全省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进一步提高,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和单位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持续下降,顺利实现碳达峰目标,为实现2060年前碳中和目标打下坚实基础。
划重点:
➤加快风能资源开发利用,以沿黄浅山丘陵(含黄河故道)和中东部平原地区为重点,规划建设一批百万千瓦级高质量风电基地,到2025年,风电累计并网容量达到2700万千瓦以上。
➤探索深化地热能开发利用,建设郑州、开封、濮阳、周口4个千万平方米地热供暖规模化利用示范区。
➤推进郑州、新乡、开封、焦作、安阳、洛阳建设国家氢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城市群,打造郑汴洛濮氢走廊。
➤强化财政支持碳达峰、碳中和相关资金政策,加大财政资金统筹力度,积极盘活存量资金,逐步加大对碳达峰、碳中和重大行动、重大示范、重大工程的支持力度。
➤完善绿色金融体系,大力发展绿色信贷、绿色股权、绿色债券、绿色保险、绿色基金等金融工具,完善绿色金融评价体系,引导金融机构为绿色低碳项目提供长期限、低成本资金。
➤发挥新兴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河南省绿色发展基金等**投资基金的引导作用,撬动更多社会资金投入节能环保、新能源、碳捕集封存利用等绿色产业。
➤组织省内电力企业积极参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加强企业碳核查,做好排放配额分配、自愿交易、配套服务等工作。
➤修订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实施方案,完善用能权配额分配办法,推动用能权交易扩围,优化能源资源配置。
➤积极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推广节能咨询、诊断、设计、融资、改造、托管等“一站式”综合服务模式。
近日,**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印发《河南省碳达峰实施方案》,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河南省碳达峰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如下:
为有力有序有效做好碳达峰工作,根据《**中央、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生态文明思想,落实促进中部地区崛起、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等国家战略,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把碳达峰、碳中和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坚持系统观念,统筹发展和安全,以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为引领,以推动能源绿色低碳发展为关键,深入推进碳达峰行动,加快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空间格局,确保如期实现2030年前碳达峰目标。
(二)工作原则
——统筹规划,协同推进。坚持前瞻性思维,加强统筹协调,一体谋划、一体部署、一体推动、一体考核碳达峰、碳中和工作。处理好发展和减排、整体和局部、长远目标和短期目标、**和市场的关系,抢抓发展机遇,推动经济社会绿色低碳转型发展。
——稳妥有序,安全降碳。坚持底线思维,强化风险意识,统筹经济增长和平稳降碳,确保能源安全、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粮食安全和人民群众正常生产生活。
——目标引领,分类施策。坚持一盘棋思维,按照系统性、动态性要求,科学设置各地及重点领域、行业、企业碳达峰目标任务。坚持目标导向、结果导向,精准施策,分类推进,为实现碳达峰目标提供有力支撑。
——**引导,市场推动。更好发挥**作用,加快绿色低碳科技和机制创新,健全绿色低碳法规标准体系、政策体系,提升要素资源配置效益。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落实用能权交易、碳排放权交易和生态保护补偿等制度,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形成有效激励约束机制。
二、主要目标
“十四五”期间,全省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优化调整取得明显进展,能源资源利用效率大幅提升,煤炭消费持续减少,新能源占比逐渐提高的新型电力系统加快构建,绿色低碳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取得新进展,减污降碳协同推进,人才队伍发展壮大,绿色生产生活方式得到普遍推行,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初步形成。到2025年,全省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比2025年提高5个百分点,确保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单位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和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完成国家下达指标,为实现碳达峰奠定坚实基础。
“十五五”期间,产业结构调整取得重大进展,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初步建立,非化石能源成为新增用能**主体,煤炭消费占比持续下降,重点行业能源利用效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科技创新水平明显增强,市场机制更加灵活,全民践行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生活理念的氛围基本形成,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取得显著成效。到2030年,全省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进一步提高,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和单位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持续下降,顺利实现碳达峰目标,为实现2060年前碳中和目标打下坚实基础。
三、重点任务
(一)能源绿色低碳转型行动。统筹能源低碳发展和安全保供,加快发展新能源,稳定油气消费增长,科学控制煤炭消费,加快构建清洁低碳高效安全的能源体系。
1.大力发展新能源。加快风能资源开发利用,以沿黄浅山丘陵(含黄河故道)和中东部平原地区为重点,规划建设一批百万千瓦级高质量风电基地,到2025年,风电累计并网容量达到2700万千瓦以上。加快智能光伏产业创新升级和特色应用,鼓励利用大中型城市屋顶资源和开发区、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大型公共建筑屋顶等发展分布式光伏发电,推进登封、商城等整县(市、区)屋顶分布式光伏试点建设,结合采煤沉陷区、石漠化、油井矿山废弃地治理等,建设一批高标准“光伏+”基地,到2025年,光伏发电并网容量达到2000万千瓦以上。因地制宜发展生物质发电、生物质能清洁供暖和生物质天然气,建立健全资源收集、加工转换、就近利用的生产消费体系,以热定电设计建设生物质热电联产项目,“十四五”期间,新增生物质天然气产能3000万立方米/年以上。探索深化地热能开发利用,建设郑州、开封、濮阳、周口4个千万平方米地热供暖规模化利用示范区。科学发展氢能产业,按照“保障需求、适度超前”原则统筹布局加氢网络,优先支持在氢能产业发展较快地区布局建设一批加氢基础设施,鼓励建设氢电油气综合能源站。推进郑州、新乡、开封、焦作、安阳、洛阳建设国家氢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城市群,打造郑汴洛濮氢走廊。到2025年,全省可再生能源发电装机容量达到5000万千瓦以上,发电装机比重达到40%以上,推广示范各类氢燃料电池汽车数量力争突破5000辆。到2030年,可再生能源发电装机容量超过8000万千瓦,发电装机比重提高至50%以上。
2.加快火电结构优化升级。统筹电力安全保供与转型升级,严格控制除民生热电以外的煤电项目建设,按照等容量置换原则,积极推进城区煤电机组“退城进郊(园)”,在严格落实国家电力规划布局的前提下,在豫南、豫东等电力缺口较大地方有序建设大容量高效清洁支撑电源。持续优化调整存量煤电,淘汰退出落后和布局不合理煤电机组,有序关停整合30万千瓦及以上热电联产机组供热合理半径范围内的落后燃煤小热电机组(含自备电厂)。实施煤电机组标杆引领行动,深化煤电行业节能降碳改造、供热改造、灵活性改造“三改联动”,鼓励煤电企业建设碳捕集利用与封存示范项目,推动煤电向基础保障性和系统调节性电源并重转型。加强工业余热回收再利用,积极发展余热发电。
3.合理调控油气消费。保持石油消费处于合理区间,逐步调整汽油消费规模,大力推进先进生物液体燃料、可持续航空燃料等替代传统燃油,提升终端燃油产品能效。有序引导天然气消费,优化利用结构,优先保障民生用气,大力推动天然气与多种能源融合发展,因地制宜建设郑州、洛阳、濮阳等天然气调峰电站,合理引导工业用气和化工原料用气。支持船舶使用液化天然气作为燃料。鼓励推进页岩气、煤层气、致密油气等非常规油气资源开发利用。到2025年,天然气管输供应能力超过200亿立方米,2030年达到260亿立方米以上。
4.建设新型电力系统。扩大外电引入规模,充分挖掘哈密—郑州、青海—河南特高压直流输电工程送电能力,建成投用陕西—河南直流输电工程,谋划推进第四条直流输电通道建设。推动省内骨干网架优化升级,提升豫西外送断面、豫东受电断面、豫中—豫南大通道输电能力,建设一批城市新区、工业园区及末端地区220千伏变电站,实施城镇老旧小区配套改造,持续完善农村电网架构,形成各电压等级灵活调配、多元化负荷安全接入的坚强智能电网。加快电力系统调节能力建设,建成投用南阳天池、洛宁大鱼沟、光山五岳、鲁山花园沟等抽水蓄能电站,引导燃煤自备电厂调峰消纳可再生能源。积极推动源网荷储一体化和多能互补发展,开展西华经开区、焦作矿区等增量配电网区域源网荷储一体化示范,推进濮阳、商丘、信阳等“风光火储一体化”“风光水火储一体化”示范项目建设。加快新型储能规模化应用,推动新能源场站合理配置新型储能,优化电网侧储能布局,鼓励大用户、工业园区布局新型储能,支持家庭储能示范应用。深化电力体制改革,完善电力价格市场化形成机制。到2025年,新型储能装机规模达到220万千瓦以上,新增抽水蓄能装机规模240万千瓦。到2030年,抽水蓄能电站装机规模达到1500万千瓦以上,电力系统基本具备5%以上的尖峰负荷响应能力。
5.有序推动煤炭消费转型。立足以煤为主的基本国情和省情,坚持先立后破,合理控制煤炭消费,抓好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工作。推动重点用煤行业减煤限煤,持续实施新建(含改扩建)项目煤炭消费等量或减量替代。稳妥有序推进燃料类煤气发生炉、燃煤热风炉、加热炉、热处理炉、干燥炉(窑)以及建材行业煤炭减量,实施清洁电力和天然气替代,推动淘汰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和散煤。加大落后燃煤锅炉和燃煤小热电退出力度,推动以工业余热、电厂余热、清洁能源等替代煤炭供热(蒸汽)。有序推进电代煤、气代煤、生物质代煤。大力推动煤炭清洁利用,合理划定禁止散烧区域,积极有序推进散煤替代,逐步减少直至禁止煤炭散烧。
(二)工业领域碳达峰行动。抢抓发展机遇,大力发展低碳高效产业,加快传统产业绿色转型,坚决遏制“两高一低”(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发展,构建绿色低碳循环产业体系。
1.大力发展低碳高效产业。优化产业结构,实施战略性新兴产业跨越工程,强化“建链引链育链”,推进新型显示和智能终端、生物医药、节能环保、新能源及网联汽车、新一代人工智能、网络安全、尼龙新材料、智能装备、智能传感器、5G等十个新兴产业链现代化提升,打造具有战略性和全局性的产业链。积极创建国家和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创新组织管理和专业化推进机制,加快完善创新和公共服务综合体。引领未来产业谋篇布局,重点围绕量子信息、氢能与储能、类脑智能、未来网络、生命健康、前沿新材料等未来产业,推动重大原创性科技和技术突破,争创国家未来产业先导试验区。
2.坚决遏制“两高一低”项目盲目发展。健全“两高一低”项目管理机制,实行清单管理、动态监控。全面排查在建项目,对未按要求落实煤炭消费减量替代或能效水平未达到本行业标杆水平的,按有关规定停工整改,推动能效水平应提尽提,力争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深入挖潜存量项目,实施节能降碳改造行动。规范拟建高耗能高排放项目部门会商联审,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严把新建项目审批、能耗和环境准入关口。
3.推动传统产业绿色低碳改造。加快退出落后产能,引导重点行业和领域改造升级,支持企业建设能源消费和碳排放一体化智慧管控中心,构建能源管理体系,推动工业领域数字化、智能化、绿色化融合发展,加快产业“绿色、高效、清洁、智慧”转型。促进工业能源消费低碳化,推动化石能源清洁高效利用,提高可再生能源应用比重,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提升工业电气化水平,支持园区、企业建设绿色微电网。深入实施绿色制造工程,大力推行绿色设计,完善绿色制造体系,打造绿色低碳工厂、绿色低碳工业园区、绿色低碳供应链,通过典型示范带动生产模式绿色转型。围绕工业节能、绿色制造、循环利用、数字赋能等方向,支持钢铁、有色金属、建材、化工等传统产业联合科研院所、第三方机构等专业力量组建绿色技术创新联合体,打造省级绿色制造公共服务平台。
4.推动钢铁行业碳达峰。严格执行产能置换,优化存量,淘汰落后产能,提高行业集中度。促进钢铁行业结构优化和清洁能源替代,大力推进非高炉炼铁技术示范,提升废钢资源回收利用水平,推行全废钢电炉工艺。瞄准下游用钢产业升级与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方向,持续优化产品结构,推动钢铁行业向服务型制造转型。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深挖节能降碳潜力,实现减污降碳协同推进。推广先进适用技术,鼓励钢化联产,探索开展氢冶金、二氧化碳捕集利用一体化等试点示范,推动低品位余热供暖发展。
5.推动有色金属行业碳达峰。巩固化解电解铝过剩产能成果,严格执行产能置换,严控新增产能。推进清洁能源替代,提高风电、太阳能发电等应用比重。加快再生有色金属产业发展,加强废旧金属回收市场建设,完善废弃有色金属资源回收、分选和加工网络,提高再生有色金属产量。推进全过程智能化控制技术应用,加强碳减排与“三废”污染物协同控制,提高全生命周期冶炼技术水平。加快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绿色低碳技术,提升有色金属生产过程余热回收水平,推动单位产品能耗持续下降。
6.推动建材行业碳达峰。严格执行产能置换,加快低效产能退出,引导建材行业向轻型化、集约化、制品化转型。推动水泥错峰生产常态化,合理缩短水泥熟料装置运转时间。因地制宜利用风能、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逐步提高电力、天然气及其他清洁能源应用比重。鼓励建材企业使用粉煤灰、工业废渣、尾矿渣等作为原料或水泥混合材。加快推进绿色建材产品认证和应用推广,加强新型胶凝材料、低碳混凝土、木竹建材等低碳建材产品研发应用。推广节能技术设备,开展能源管理体系建设,实现节能增效。
7.推动石化化工行业碳达峰。优化产能规模和布局,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力度,依法依规化解过剩产能。严格项目准入,合理安排建设时序,严控新增炼油和传统煤化工生产能力。未纳入国家有关领域产业规划的,一律不得新建改扩建炼油和新建乙烯、对二甲苯、煤制烯烃项目。推动化工行业园区化、循环化、绿色化发展,提升上下游产业关联度、耦合度。引导企业转变用能方式,促进煤炭分质分级清洁高效利用,鼓励以电力、天然气等替代煤炭。引导生物质制合成气,调整原料结构,拓展富氢原料来源,推动石化化工原料轻质化。优化产品结构,促进石化化工与煤炭开采、冶金、建材、化纤等产业协同发展,加强炼厂干气、液化气等副产气体高效利用。鼓励企业节能升级改造,加强二氧化碳资源化综合利用技术攻关,推动能量梯级利用、物料循环利用。
(三)城乡建设绿色低碳发展行动。全面转变城乡建设模式,提升绿色建筑品质,优化建筑用能结构,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提高建筑能效水平。
1.推动城乡建设低碳转型。推动城市组团式发展,优化城乡空间布局,倡导绿色低碳规划设计理念,将绿色低碳发展指标体系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控制新增建设用地过快增长,增强城乡气候韧性,建设海绵城市,积极参与国家气候标志评价。推动城乡存量建设用地盘活利用,建设集约紧凑型城市。推广绿色建造方式,加快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大力发展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和钢结构建筑,推动装配化装修,落实年度建设用地供应面积中装配式建筑建设面积比例。到2025年,全省新开工装配式建筑面积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力争达到40%。促进绿色建材应用,不断提高绿色建材应用比例。树立建筑全寿命周期理念,推行建筑绿色规划、绿色设计、绿色施工、绿色运营、绿色维护、绿色拆除全过程管理制度,杜绝大拆大建。建设绿色城镇、绿色社区。
2.大力发展节能低碳建筑。持续提升绿色建筑比例,大型公共建筑和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国有资金参与投资建设的其他公共建筑按照一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开展超低能耗建筑示范,推动超低能耗建筑、低碳建筑规模化发展。深入推进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节能节水改造与功能提升,推动老旧供热管网等市政基础设施节能降碳改造。探索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市场化模式,推进公共建筑能效提升试点城市建设。提升城镇建筑和基础设施运行管理智能化水平,加快推广供热计量收费和合同能源管理,逐步开展公共建筑能耗限额管理。到2025年,城镇新建建筑100%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到2030年,全省新建建筑严格执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3.加快优化建筑用能结构。鼓励在建筑领域规模化应用可再生能源,提高太阳能、风能、地热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综合利用水平。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开展建筑屋顶光伏行动,充分利用既有建筑屋顶资源建设光伏发电设施,鼓励工业厂房屋顶建设光伏发电设施,大幅提高建筑采暖、生活热水、炊事等电气化普及率。推进热电联产集中供暖,加快推动工业余热供暖规模化发展,因地制宜推行热泵、生物质能、地热能等清洁低碳供暖。提高建筑终端电气化水平,建设集光伏发电、储能、直流配电、柔性用电于一体的“光储直柔”建筑。到2025年,城镇建筑可再生能源替代率达到8%,新建公共机构建筑、新建厂房屋顶光伏覆盖率力争达到50%。
4.推进农村建设和用能绿色低碳转型。推进绿色农房建设,结合农村人居环境改善,提升农房设计建造水平,因地制宜解决日照间距、保温采暖、通风采光等问题。推广使用绿色建材,鼓励农民新建和改建农房执行绿色建筑评价标准,选用装配式钢结构等安全可靠的新型建造方式。实施既有农房节能改造,加快农村电网建设,推动农村用能电气化。深化推广兰考县农村能源革命试点成果。
(四)交通运输绿色低碳发展行动。加快调整优化交通运输结构,提高交通运输工具能效水平,推进基础设施低碳建设改造,引导形成绿色低碳运输方式、出行方式。
1.构建绿色高效交通运输体系。推动不同运输方式合理分工、有效衔接,降低空载率和不合理客货运周转量。推广高效运输组织模式,加快发展多式联运,推进铁路场站适货化改造,创新发展高铁快运,建设空公铁、铁公水等多式联运枢纽。优化客运组织,构建以高铁、城际铁路为主体的大容量快速低碳客运服务体系。加快城乡物流配送绿色发展,完善邮政和快递服务网络,大力发展集中配送、共同配送、夜间配送,提高城市物流配送效率。加快先进适用技术应用,提升民航运行管理效率,引导航空企业加强智慧运行,实现系统化节能降碳。加快推进“公转铁”“公转水”,建设大型工矿企业、物流园区和主要港口等铁路专用线,实施铁路专用线进企入园工程,“十四五”期间新增铁路专用线15条,确保打通铁路货运“最后一公里”;实施内河水运畅通工程,推进淮河、沙颍河、唐河等航道及周口、信阳、南阳等港口建设。
2.推动交通运输工具低碳转型。积极扩大电力、氢能、先进生物液体燃料等新能源、清洁能源在交通运输领域应用范围。大力推广新能源汽车,逐步降低传统燃油汽车在新车产销和汽车保有量中的占比,推动城市公共服务车辆电动化替代,除保留必要应急车辆外,推动城市地面公交、城市物流配送、邮政快递、出租汽车、公务用车、环卫车辆新能源替代,推广电力、氢燃料重型货运车辆。加快老旧船舶更新改造,发展电动、液化天然气动力船舶,深入推进船舶靠港使用岸电,因地制宜开展内河绿色智能船舶示范应用。提升机场运行电动化、智能化水平。持续提升运输工具能源利用效率,健全交通运输装备能效标识制度。加快发展智能交通、共享交通。到2025年,城市地面公交新能源车替代率达到100%(不含应急保障车辆),营运交通工具单位换算周转量碳排放强度比2025年下降4.5%左右。到2030年,营运交通工具单位换算周转量碳排放强度比2025年下降13%左右,铁路综合能耗强度较2025年下降9.5%左右。
3.推进低碳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将绿色低碳理念贯穿交通基础设施规划、建设、运营和维护全过程,降低全生命周期能耗和碳排放。开展交通基础设施绿色化提升改造,统筹利用综合运输通道线位、土地、空域等资源,加大岸线、锚地等资源整合力度,提高利用效率。推动在公路桥隧边坡、服务区、轨道交通两侧等因地制宜建设光伏发电设施。有序推进充电桩、配套电网、加注(气)站、加氢站等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水平。加快构建布局合理、车桩相随的充电网络,重点推进居民区自用及公共机构等专用充电桩建设,加快公路沿线服务区快速充电设施布局。到2025年,全省累计建成集中式公共充换电站2000座以上,实现高速公路服务区充电设施全覆盖;公共服务领域停车场配建充电设施的车位比例不低于25%,示范性集中式充电站实现县域全覆盖;新建大型公共建筑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公共文化娱乐场所停车场配建充电设施的车位比例不低于15%,并将其纳入整体工程验收范畴。到2030年,形成覆盖全省、功能完善、“车—桩—网”互联的公共充电智能服务网络,民用运输机场场内车辆装备等力争全面实现电动化。
4.积极引导绿色低碳出行。加快城市轨道交通建设,推广快速公交系统,打造以城市轨道交通为骨干、公交为主体的低碳高效城市客运体系。加强城市步行和自行车等慢行交通系统和配套设施建设。合理布置城市功能区,推进职住平衡和产城融合发展,减少出行通勤时间。积极倡导绿色交通理念,开展绿色出行创建行动,引导公众主动选择低碳交通方式。到2025年,特大城市公共交通机动化出行分担率不低于50%,大城市公共交通机动化出行分担率不低于40%,中小城市和县城绿色出行比例不低于60%。到2030年,特大城市公共交通机动化出行分担率不低于60%,大城市公共交通机动化出行分担率不低于50%,中小城市和县城绿色出行比例不低于65%。
(五)节能降碳增效行动。贯彻节约资源基本国策,健全能源消费强度和总量双控制度,实施节能降碳重点工程,推动资源循环利用,加快形成能源节约型社会。
1.强化节能管理能力。建立完善用能预算管理制度,建立能源消费预算指标核算体系,实现用能科学化、精细化、长效化管理。强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提高能耗准入门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新建项目能耗水平要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完善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智慧能源管理平台,推动重点用能单位建设能源消费和碳排放管理中心。加强节能监察能力建设,健全省、市、县**节能监察体系,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完善节能监察制度,规范执法程序,建立跨部门联动的节能监察机制,综合运用行政处罚、信用监管、绿色电价等手段,增强节能监察约束力。
2.实施节能降碳重点工程。实施重点行业节能降碳工程,推动电力、钢铁、有色金属、建材、石化化工等行业开展节能降碳改造,提升能源资源利用效率。实施园区节能降碳工程,以高耗能高排放项目集聚度高的园区为重点,推动能源系统优化和梯级利用,建设一批节能低碳园区。实施城市节能降碳工程,开展建筑、交通、照明、供热等基础设施节能升级改造,推进先进绿色建筑技术示范应用,推动城市综合能效提升。实施高效制冷能效提升工程,推动公共机构、大型公共建筑、地铁、机场等实施中央空调节能改造,农产品、食品、医药等领域实施冷链物流绿色改造。实施节能降碳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加快绿色低碳关键技术产业化示范应用。实施节能降碳基础能力提升工程,支持行业龙头企业、科研院所、行业协会组建多元化的绿色制造公共服务平台,鼓励节能环保新业态、新模式发展,提升节能降碳服务基础支撑能力。
3.提高重点用能设备能效。以电机、风机、泵、压缩机、变压器、换热器、工业锅炉等设备为重点,全面提升能效标准。以重点用能单位和公共机构为主,组织开展高耗能落后设备核查,全面淘汰落后用能设备。建立以能效为导向的激励约束机制,推广先进高效产品设备,加快淘汰落后低效设备。加强重点用能设备节能审查和日常监管,建立重点用能设备监管服务平台,强化生产、经营、**、使用、报废全链条管理,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确保能效标准和节能要求全面落实。
4.推进新型基础设施节能降碳。优化新型基础设施空间布局,统筹谋划、科学配置数据中心等新型基础设施,避免低水平重复建设。优化新型基础设施用能结构,采用直流供电、分布式储能、“光伏+储能”等模式,探索多样化能源供应,提高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加强绿色数据中心建设,合理配置储能和备用电源装置。健全数据中心能耗监测机制和技术体系,将年综合能耗超过1万吨标准煤的数据中心纳入省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开展能源计量审查。分类分批推动存量“老旧小散”数据中心改造升级,推广使用智能化用能控制等绿色技术,提高现有设施能效水平。
5.发展循环经济助力降碳。推进产业园区循环化发展,以提升资源产出率为目标,开展园区循环化改造,推动园区企业循环式生产、产业循环式组合,到2030年,省级以上重点产业园区全部实施循环化改造。组织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改造,促进废物综合利用、能量梯级利用、水资源循环利用,推进工业余压余热、废气废液废渣资源化利用。搭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共享平台,加强园区物质流管理。加强大宗固废综合利用,加快大宗固废综合利用示范项目建设,拓宽煤矸石、粉煤灰、尾矿、共伴生矿、冶炼渣、工业副产石膏、建筑垃圾、农作物秸秆等大宗固废综合利用渠道,支持大掺量、规模化、高值化利用,扩大在生态修复、绿色开采、绿色建材、交通工程等领域的利用规模,在确保安全环保的前提下,探索赤泥、磷石膏等大宗工业固废综合利用在路基修筑、井下充填等领域的应用。加快推进秸秆高值化利用,完善收储运体系,严格禁烧管控。健全资源循环利用体系,完善废旧物资回收网络,加强废钢铁、废铝、废铅等主要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加强资源再生产品和再制造产品推广应用,高水平利用“城市矿产”资源。推进退役动力电池、光伏组件、风电机组叶片等新兴产业废弃物循环利用。促进汽车零部件、工程机械、文办设备等再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大力推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加强塑料污染全链条治理,统筹布局建设城乡生活垃圾、餐厨垃圾和污泥处理设施。到2025年,城市生活垃圾分类体系基本健全,城市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比例提升至60%左右。
(六)碳汇能力提升行动。大力开展森林河南生态建设,发展生态农业,加强生态敏感脆弱区的生态保护和修复,统筹推进全省山水林田湖草沙整体保护、系统修复和综合治理。
1.巩固生态系统固碳能力。强化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控,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全面清理占用生态红线的建设项目,健全长效机制,确保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优化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和森林河南建设总体布局,推进国土空间全域生态保护修复,积极开展山水林田湖草沙保护和修复工程,增强生态系统固碳能力。严格执行土地使用标准,加强节约集约用地评价,推广节地技术和节地模式。
2.提升生态系统碳汇增量。实施国土绿化重点工程,大力推进山区困难地造林和平原绿化,抓好生态廊道提质,开展森林城市、美丽乡村建设。加强优质森林资源培育,实施集约人工林栽培、现有林改培,大力培育乡土树种、珍贵树种、大径级用材林,形成树种搭配合理、结构优化的人工林资源体系。实施森林质量精准提升工程,大力开展森林抚育经营、退化林修复,培育健康稳定、优质高效的森林资源。巩固退耕还林还草成果,加强退化土地修复治理,开展荒漠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实施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工程。开展退养还滩、生态补水,实施湿地保护修复,全面提升黄河干流、淮河干流、沙颍河、唐白河、湍河、伊洛河及平原地区等湿地生态系统质量。完善湿地保护治理体系,加快河湖水库周边观光林带和生态湿地建设,提高湿地涵养水源、保持水土和固沙能力,防止水土流失,改善湿地生态质量,维护湿地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到2025年,全省森林覆盖率达到26.09%,森林蓄积量达到万立方米,全省生态安全屏障进一步筑牢,森林河南基本建成。
3.稳步提升生态农业碳汇能力。加强对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工程的规划,以高标准农田项目区防护林网建设为重点,推进平原农区农田防护林改扩建,建设带、片、网相结合,多树种、多层次稳固的平原农林复合生态系统。发展“生态绿色、品质优良、环境友好”绿色低碳循环农业,有序发展沼气、生物质等新能源,推行“农光互补”“光伏+”设施农业等低碳农业模式,提升农业设施利用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水平。开展耕地质量提升行动,推动保护性耕作,提升秸秆肥料化利用水平,实施粪肥利用综合养分管理,建设以农作物秸秆、畜禽粪污为主要原料的有机肥工程,推广水肥一体化、有机肥合理施用和绿肥种植技术,提升农田土壤有机质含量,增强固碳能力。合理控制化肥、农药、地膜使用量,实施化肥农药减量增效行动,进一步完善主要农作物施肥指标体系,强化病虫害监测预警和统防统治,促进肥料新产品新技术、高效低毒低风险农药、绿色防控技术示范和推广,加强农膜及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治理。到2025年,全省主要粮食作物化肥、农药利用率达到43%,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3%。
(七)减碳科技创新行动。完善科技创新体制机制,提升创新能力,聚焦绿色低碳循环发展关键核心技术,促进先进适用技术规模化利用、产业化发展。
1.完善创新体制机制。制定我省科技支撑碳达峰碳中和行动方案,实施碳达峰碳中和重大科技创新项目,建立高水平创新载体平台,加大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投入,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鼓励企业承担绿色低碳重大科技项目,持续推进绿色低碳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完善绿色低碳创新体系,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落实绿色低碳技术和产品检测、评估、认证体系。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创新绩效考核制度,提高科研成果转化质量和效率。
2.加强创新能力建设。发挥科技创新的引领支撑作用,在绿色低碳领域建成一批技术创新中心和重点实验室,适度超前布局碳达峰、碳中和相关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一批绿色低碳技术产教融合创新平台。提高绿色低碳技术自主创新能力,强化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地位,引导行业龙头企业联合高校、科研单位和上下游企业建设一批省级绿色低碳产业创新中心。积极引入外省市低碳研究机构、企业,汇聚更多科技资源推进绿色低碳技术创新,增强核心竞争力,形成良性竞争的市场环境。
3.强化绿色低碳重大科技攻关。围绕重点领域节能减碳、优化升级的重大科技需求,整合集聚各类创新要素,开展一批具有前瞻性、战略性的前沿科技项目攻关。聚焦低碳零碳负碳技术,大力研发电能替代、氢基工业、生物燃料等工艺革新技术,研发新能源利用气象保障、新能源耦合利用、绿氢、能源回收与再利用、资源循环高效利用、原料多元化炼化、生物质高效高质化利用、物质流和能量流协同优化、能源流网络集成等技术。
4.加快先进适用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集中力量开展复杂大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和控制、大容量风电、高效光伏、大容量电化学储能、低成本可再生能源制氢、碳捕集利用与封存等技术创新。加快推广先进成熟绿色低碳技术,推进规模化碳捕集利用与封存技术研发、示范和产业化应用。加强氢能技术发展,推进氢能在工业、交通、城镇建筑等领域规模化应用。
(八)绿色低碳招商引资行动。建立健全绿色招商机制,用绿色招商推进绿色发展,实现高质量、高水平、可持续发展。
1.建立精准招商机制。创新多元化招商方式,动态完善绿色低碳产业重点产业链图谱和招商路线图,鼓励引进绿色低碳产业链关键节点和薄弱环节相关企业,聚焦绿色低碳循环发展关键节点企业,着力引进一批绿色低碳重点项目。充分运用市场化手段,创新资本招商、产业链招商、“飞地”招商、线上招商、驻地招商、乡情招商等方式。按照国家部署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国际交流,深化与共建“一带一路”重点地区合作,积极参与共建“一带一路”绿色低碳行业科技创新行动,争取实力雄厚外企在豫投资。
2.充分利用招商平台。持续办好中国(河南)国际投资贸易洽谈会、中国·河南招才引智创新发展大会、中国·河南开放创新暨跨国技术转移大会、中国农产品加工业投资贸易洽谈会、中国(郑州)产业转移系列对接等重大活动,积极参与中国中部投资贸易博览会、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厦门国际投资贸易洽谈会、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高新技术成果交易会等国家级经贸活动。举办粤港澳大湾区、京津冀、长三角、中央企业等专题招商活动。利用中阿博览会、东盟博览会等区域性展会,开展针对性招商活动。支持各地举办特色节会,集中优势资源和力量开展投资促进活动。
3.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效”改革,营造高效便捷的政务环境,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精简行政许可事项,全面推行“一件事一次办”,提升政务服务水平。强化要素保障,对绿色低碳领域产生关键带动作用的重大项目和企业投资项目给予支持。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健全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健全营商环境评价体系,建立全省营商环境监测服务平台,开展全省营商环境评价。
(九)绿色低碳招才引智行动。高度重视人才对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智力支撑作用,通过项目引才、平台育才、活动聚才,形成绿色低碳产业和人才的双向磁场效应,加快构建与省情相适应的碳达峰、碳中和人才体系。
1.加强人才队伍培养建设。组建河南省碳达峰碳中和专家库,形成涵盖大气、水文、地质、生态、林业、能源、交通、建筑、经济、政策等领域的咨询机构。深入实施“中原英才计划”,培育绿色低碳领域学术带头人、中青年人才、研究团队,建设科研人才队伍,加快绿色低碳发展人才培养。鼓励郑州大学、河南大学等开设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学科,组建绿色低碳领域研究院,推动绿色低碳相关学科建设。鼓励省属企业、大型工业企业开展低碳发展战略研究,积极与国内高校、职业院校合作,探索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推动“产学研”一体化发展。
2.加大人才引进力度。加强绿色低碳领域高水平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创新型企业、高端人才团队引进和培育,制定实施更有竞争力、吸引力的人才政策,更好发挥中国·河南招才引智创新发展大会等载体作用,健全以创新能力、质量、实效、贡献为导向的科技人才评价体系,畅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通道。
(十)绿色低碳全民行动。着力增强全民节约意识、环保意识,积极倡导绿色生活、绿色消费,充分发挥公共机构表率作用,引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把建设美丽河南转化为全省人民自觉行动。
1.增强全民节能低碳意识。将绿色低碳发展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开展多种形式的资源能源环境国情省情教育,普及碳达峰、碳中和基础知识。广泛宣传绿色低碳发展理念,加大宣传力度,持续开展世界地球日、世界环境日、世界气象日、全国低碳日、全省节能宣传月等主题宣传活动,推动生态文明理念更加深入人心,引导全民在衣、食、住、行等方面更加勤俭节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支持具有典型代表性的城市、园区、企业开展碳达峰试点建设,加快实现绿色低碳转型,为全省提供可操作、可**、可推广的经验做法。
2.推广绿色低碳生活方式。根据国家部署开展国家绿色低碳社会行动示范创建,深入推进绿色生活创建行动,评选宣传一批优秀示范典型、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理念和生活方式。大力发展绿色消费,推广绿色低碳产品,推动增加绿色产品和服务**,支持发展共享经济,构建绿色产品流通体系,拓展绿色产品消费市场,提升绿色低碳产品市场占有率。倡导节能环保生活方式,合理控制室内空调温度,减少无效照明,提倡家庭节水节电,减少使用一次性用品,做好生活垃圾减量分类处理工作,完善居民社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
3.发挥公共机构示范引领作用。对标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加强公共机构碳排放核算,开展绿色低碳试点,宣传节能降碳成效经验。组织公共机构实施绿色化改造,提高建筑和用能设备能效水平。优化公共机构能源消费结构,大力推进太阳能光伏、光热项目建设。到2025年,全省公共机构新建建筑可安装光伏屋顶面积光伏覆盖率力争达到50%。强化水资源节约,提升用水效率,全部省直机关及60%以上的省属事业单位建成节水型单位。分级有序推动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引导干部职工带头在家庭、社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分批建成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示范点。推行绿色办公,提高办公设备和资产使用效率。全面开展节约型机关建设,到2025年,80%以上的县级及以上机关达到建设要求。组织开展公共机构能效、水效领跑者引领行动。强化公共机构节能低碳管理,加强管理体系建设,完善管理制度,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
4.引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引导企业主动适应绿色低碳发展要求,强化环境责任意识,加强能源资源节约,提升绿色创新水平。重点领域省属国有企业制定实施企业碳达峰行动方案,发挥示范引领作用。重点用能单位要梳理核算自身碳排放情况,深入研究碳减排路径,“一企一策”制定专项工作方案,推进节能降碳。相关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按照环境信息依法披露要求,定期公布企业碳排放信息。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产业联盟等社会团体作用,督促引导企业自觉履行社会责任。
5.强化领导干部培训。将学习贯彻**生态文明思想作为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各级党校(行政学院)要把碳达峰、碳中和相关内容列入教学计划,分阶段、分层次对各级领导干部开展培训,普及科学知识,宣讲政策要点,强化法治意识,深化各级领导干部对碳达峰、碳中和工作重要性、紧迫性、科学性、系统性的认识。从事绿色低碳发展相关工作的领导干部要尽快提升专业素养和业务能力,切实增强推动绿色低碳发展的本领。
四、政策保障
(一)健全法规标准及统计体系。构建有利于绿色低碳发展的地方法规体系,全面清理现行法规规章中与碳达峰、碳中和工作不相适应的内容。在国家标准框架内制定出台一批节能低碳地方标准,按照国家部署支持相关机构积极参与国际和国家能效、低碳标准制定修订。按照国家统一规范的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有关要求,加强碳排放统计监测能力建设,健全建筑、交通、公共机构等重点领域及煤炭、化工、建材、钢铁、有色金属、电力等重点耗能行业的能耗统计监测制度,提升信息化监测水平。
(二)完善绿色低碳政策体系。强化财政支持碳达峰、碳中和相关资金政策,加大财政资金统筹力度,积极盘活存量资金,逐步加大对碳达峰、碳中和重大行动、重大示范、重大工程的支持力度。严格落实绿色采购制度,提高**绿色采购力度。落实支持碳达峰、碳中和税收政策,落实节能节水、资源循环利用等领域税收优惠政策,按规定对企业开展绿色低碳领域基础研究给予税收优惠。完善差别化电价、分时电价政策和居民阶梯电价制度,探索建立分时电价动态调整机制。严禁对高耗能、高排放、资源型行业实施电价优惠。加快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和按供热量收费。完善绿色金融体系,大力发展绿色信贷、绿色股权、绿色债券、绿色保险、绿色基金等金融工具,完善绿色金融评价体系,引导金融机构为绿色低碳项目提供长期限、低成本资金。推动建立碳排放投融资统计监测平台,探索制定企业碳排放绩效评价标准,严控煤电、钢铁、电解铝、水泥、石化等高碳项目投资,支持高碳项目节能改造和能效提升。发挥新兴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河南省绿色发展基金等**投资基金的引导作用,撬动更多社会资金投入节能环保、新能源、碳捕集封存利用等绿色产业。加大可再生能源发展支持力度,有效破解项目建设中的土地供应、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电网适应性等瓶颈制约,完善可再生能源消纳保障机制,出台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的空间要素、财政金融等保障性措施。推广节能环保服务**采购,强化节能环保产品**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制度执行。
(三)建立健全市场化机制。组织省内电力企业积极参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加强企业碳核查,做好排放配额分配、自愿交易、配套服务等工作。修订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实施方案,完善用能权配额分配办法,推动用能权交易扩围,优化能源资源配置。积极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推广节能咨询、诊断、设计、融资、改造、托管等“一站式”综合服务模式。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党对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领导,省碳达峰碳中和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整体部署和系统推进,研究重大问题、组织重大工程、发布重要数据;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加强配合,扎实推进相关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统筹协调,定期对各地和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调度,加强跟踪评估和督促检查,确保各项任务落实落细。
(二)强化责任落实。各地各部门要深刻认识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复杂性,切实扛起责任,按照本实施方案确定的主要目标和重点任务,着力抓好各项任务落实,确保政策到位、措施到位、成效到位。工作落实情况纳入省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
(三)严格监督考核。落实国家碳达峰碳中和综合评价考核制度,建立碳达峰碳中和工作专项考核机制,对能源消费和碳排放指标实行协同管理、协同分解、协同考核。加强考核结果应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碳达峰工作成效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未完成目标任务的地方、部门依规依纪依法进行通报批评和约谈问责。各地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情况每年向省委和省**报告。
责编:刘安琪 | 审核:李震 | 总监:万军伟




热门作者: 农业播报侠 种子小百科 农产新干线 农情领航灯 绿色农业防治通 种植乐趣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