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生物肥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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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生物肥料是一种利用微生物代谢产生的有机物质,以及微生物本身所含有的生长因子和细胞壁等营养物质,来促进植物生长、提高产量和改善土壤质量的一种肥料。微生物肥料的使用可以增加土壤中的微生物数量和种类,提高土壤的生态环境,从而达到提高农作物产量和质量的目的。
微生物肥料的分类根据微生物肥料中所含的微生物种类和功能,可以将其分为以下几类:
1.固氮菌肥料
固氮菌肥料是指利用固氮菌将空气中的氮气转化为植物能够直接吸收利用的氨态氮或者硝态氮的一种微生物肥料。固氮菌肥料的使用可以提高土壤中的氮素含量,减少化肥的使用,从而保护环境,同时也可以提高农作物的产量和质量。
2.酵素肥料
酵素肥料是指利用微生物代谢产生的酶类物质,来促进植物生长和提高产量的一种肥料。酵素肥料中所含的酶类物质可以分解土壤中的有机物质,释放出植物所需的营养物质,从而提高土壤的肥力。
3.生物激素肥料
生物激素肥料是指利用微生物代谢产生的植物生长调节剂,促进植物生长和提高产量的一种肥料。生物激素肥料中所含的植物生长调节剂可以调节植物的生长发育过程,促进植物的生长和分化,从而提高农作物的产量和质量。
微生物肥料的优点1.提高土壤质量
微生物肥料中所含的微生物可以分解土壤中的有机物质,释放出植物所需的营养物质,从而提高土壤的肥力,改善土壤的物理和化学性质,增加土壤中的有机质含量。
2.减少化肥使用
微生物肥料的使用可以减少化肥的使用,从而减轻环境负担,保护土壤生态系统的平衡。
3.促进农作物生长
微生物肥料中所含的微生物可以分解土壤中的有机物质,释放出植物所需的营养物质,同时也可以产生一些植物生长调节剂,从而促进农作物的生长和发育。
微生物肥料的应用1.基肥施用
基肥施用是指在播种前或者移栽前将微生物肥料与底肥混合施用到土壤中,以增加土壤的肥力,促进农作物的生长。
2.生长期追肥
生长期追肥是指在农作物的生长期间,根据农作物的生长需要,适时施用微生物肥料,以促进农作物的生长和发育。
3.种植前浸种
种植前浸种是指将种子浸泡在微生物肥料中,以增加种子的萌发率和出苗率,同时也可以促进幼苗的生长和发育。
拓展百科知识1.固氮菌
固氮菌是一种能够将空气中的氮气转化为植物能够直接吸收利用的氨态氮或者硝态氮的一种微生物。固氮菌广泛存在于土壤中,是土壤中最重要的微生物之一。
2.酵素
酵素是一种生物催化剂,具有高效、特异性和催化速度快等特点。酵素可以分解、合成生物分子,参与生物体内的新陈代谢过程。
3.生物激素
生物激素是一类由植物体内产生的、具有生长调节作用的低分子有机物。生物激素可以调节植物的生长发育过程,促进植物的生长和分化。
参考来源:1.黄旭明,赵连民,张建国,等.微生物肥料的研究进展[J].北方农机,2024,46(6):182-183.2.陈文庆,王永强.微生物肥料的研究进展及其应用前景[J].福建农业,2024,32(1):10-14.相关问答拓展:
1、玉米秸秆加工成饲料有哪些技术方法?
玉米秸秆加工成饲料有以下或更多的加工技术:
1、青贮加工技术属于生物处理技术,是玉米秸秆饲料利用的主要方式。该项技术是将腊熟期玉米通过青贮收获机械一次性完成秸秆切碎、收集或人工收获后,将青玉米秸秆铡碎至1厘米~2厘米长,使其含水量为67%~75%,装贮于窖、缸、塔、池及塑料袋中压实密封储藏,人为造就一个厌氧的环境,自然利用乳酸菌厌氧发酵,产生乳酸,使大部分微生物停止繁殖,而乳酸菌由于乳酸的不断积累,最后被自身产生的乳酸所控制而停止生长,以保持青秸秆的营养,并使得青贮饲料带有轻微的果香味,牲畜比较爱吃。
2、微贮加工技术这也是生物处理方法,把玉米秸秆切短,长度以养牛5厘米~8厘米、养羊3厘米~5厘米为宜,而养猪需粉碎,这样易于压实和提高微贮窖的利用率及保证贮料的制作质量。容器可选用类似青贮或氨化的水泥窖或土窖,底部和周围铺一层塑料薄膜,小批量制作可用缸或塑料袋、大桶等。秸秆含水量控制在60%~70%,在秸秆中加入微生物活性菌种,使玉米秸秆发酵后变成带有酸、香、酒味家畜喜食的饲料。微贮就是利用微生物将玉米秸秆中的纤维素、半纤维素降解并转化为菌体蛋白的方法,也是今后粗纤维利用的趋势。
3、黄贮加工技术这是利用微生物处理玉米干秸秆的方法。将玉米秸铡碎至2厘米~4厘米,装入缸中,加适量温水焖2天即可。干秸秆牲畜不爱吃,利用率不高,经黄贮后,酸、甜、酥、软,牲畜爱吃,利用率可提高到80%~95%。
4、氨化加工技术氨化是最为实用的化学处理方法,先将秸秆切成2厘米~3厘米长,秸秆含水量调整在30%左右,按100千克秸秆用5千克~6千克**素或10千克~15千克碳酸氢铵,兑25千克~30千克水溶化搅拌均匀,配制**素或碳酸铵水溶液,或按每100千克粗饲料加上15%的氨水12千克~15千克。分层压实,逐层喷洒氨化剂,最后封严,在25℃~30℃下经7天氨化即可开封,使氨气挥发净后饲喂。氨化秸秆饲料常用堆垛法和氨化炉法制取。氨化处理的玉米秸秆可提高粗纤维消化率,增加粗蛋白,且含有大量的胺盐,胺盐是牛羊反刍动物胃微生物的良好营养源。氨本身又是一种碱化剂,可以提高粗纤维的利用率,增加氮素。玉米秸秆氨化后喂牛羊等不仅可以降低精饲料的消耗,还可使牛羊的增重速度加快。
5、碱化加工技术这也是一种化学处理方法,用碱性化合物对玉米秸秆进行碱化处理,可以打开其细胞分子中对碱不稳定的酯键,并使纤维膨胀,这样就便于牲畜胃液渗入,提高了家畜对饲料的消化率和采食量。碱化处理主要包括氢氧化钠处理、液氮处理、**素处理和石灰处理等。以广、价格低的石灰处理为例,100升水加1千克生石灰,不断搅拌待其澄清后,取上清液,按溶液与饲料1∶3的比例在缸中搅拌均匀后稍压实。夏天温度高,一般只需30小时即可喂饲,冬天一般需80小时。当前发展的是复合化学处理,综合了碱化和氨化两者的优点。
6、酸贮加工技术酸贮,也是化学处理方法,在贮料上喷洒某种酸性物质,或用适量磷酸拌入青饲料储藏后,再补充少许芒硝,可使饲料增加含硫化合物,有助于增加乳酸菌的生命力,提高饲料营养,并抵抗杂菌侵害。该方式简单易行,能有效抵御"二次发酵",取料较为容易。此法较适宜黄贮,可使干秸秆适当软化,增加口感和提高消化率。
7、压块加工技术利用饲料压块机将秸秆压制成高密度饼块,压缩可达1∶15~1∶5,能大大减少运输与储藏空间。若与烘干设备配合使用,可压制新鲜玉米秸秆,保证其营养成分不变,并能防止霉变。目前也有加转化剂后再压缩,利用压缩时产生的温度和压力,使秸秆氨化、碱化、熟化,提高其粗蛋白含量和消化率,经加工处理后的玉米秸秆成为截面30毫米×30毫米、长度20毫米~100毫米的块状饲料,密度达每立方厘米0.6千克~0.8千克,便于运输储存,适用于公司加农户模式,生产成本低。
8、草粉加工技术玉米秸秆粉碎成草粉,经发酵后饲喂牛羊,作为饲料代替青干草,调剂淡旺季余缺,且喂饲效果较好。凡不发霉、含水率不超过15%的玉米秸秆均可为粉碎原料,制作时用锤式粉碎机将秸秆粉碎,草粉不宜过细,一般长10毫米~20毫米,宽1毫米~3毫米,过细不易反刍。将粉碎好的玉米秸秆草粉和豆科草粉按3∶1的比例混合,整个发酵时间为1天~1.5天,发酵好的草粉每100升加入0.5千克~1千克骨粉,并配人25千克~30千克的玉米面、麦麸等,充分混合后,便制成草粉发酵混合饲料。
9、膨化加工技术这是一种物理生化复合处理方法,其机理是利用螺杆挤压方式把玉米秸秆送入膨化机中,螺杆螺旋推动物料形成轴向流动,同时由于螺旋与物料、物料与机筒以及物料内部的机械磨擦,物料被强烈挤压、搅拌、剪切,使物料被细化、均化。随着压力的增大,温度相应升高,在高温、高压、高剪切作用力的条件下,物料的物理特性发生变化,由粉状变成糊状。当糊状物料从模孔喷出的瞬间,在强大压力差作用下,物料被膨化、失水、降温,产生出结构疏松、多孔、酥脆的膨化物,其较好的适口性和风味受到牲畜喜爱。
从生化过程看,挤压膨化时最高温度可达130℃~160℃。不但可以杀灭病菌、微生物、虫卵,提高卫生指标,还可使各种有害因子失活,提高了饲料品质,排除了促成物料变质的各种有害因素,延长了保质期。
玉米秸秆热喷饲料加工技术是一种类似的复合处理方法,不同的是将秸秆装入热喷装置中,向内通入饱和水蒸气,经一定时间后使秸秆受到高温高压处理,然后对其突然降压,使处理后的秸秆喷出到大气中,从而改变其结构和某些化学成分,提高秸秆饲料的营养价值。经过膨化和热喷处理的秸秆可直接喂养家畜,也可进行压块处理。
10、颗粒饲料加工技术将玉米秸秆晒干后粉碎,随后加入添加剂拌匀,在颗粒饲料机中由磨板与压轮挤压加工成颗粒饲料。由于在加工过程中摩擦加温,秸秆内部熟化程度深透,加工的饲料颗粒表面光洁,硬度适中,大小一致,其粒体直径可以根据需要在3毫米~12毫米间调整。还可以应用颗粒饲料成套设备,自动完成秸秆粉碎、提升、搅拌和进料功能,随时添加各种添加剂,全封闭生产,自动化程度较高,中小规模的玉米秸秆颗粒饲料加工企业宜用这种技术。另外还有适合大规模饲料生产企业的秸秆精饲料成套加工生产技术,其自动化控制水平更高。
或许还有更多更好的储藏方法,待发现后或知道的告知一二。
2、水稻秸秆深加工?
水稻秸秆主要的几种深加工途径有编制草帘用于塑料大棚冬季保温,也可以编制草绳,草帽,以及一些手工制品,还有就是在西南地区,人们用水稻秸秆打成纸浆,拿来做一种祭祀用的草纸。总的来说水稻秸秆深加工途径不多,最好还是让水稻秸秆还田,增加土壤肥力。
3、秸秆发酵配方?
一、干玉米秸秆作为牛饲料,发酵方法:
1、拌料:取玉米干秸秆、麦秸秆、稻草、甘蔗秸、油菜秸秆、甜菜渣等可用的农作物秸秆任一种或几种混合,取500~1000公斤(视其青绿或木质化情况而定用量),切短(8~12厘米),加入淀粉质粮(玉米粉,麦子粉,高粱粉,谷粉,或薯干粉等任一种)25公斤,加入散的食盐2.5~5公斤,搅拌均匀,加入清水800~1000公斤(含水量最后搅拌后要求是70%以上),
“粗饲料降解剂”一包,搅拌均匀,充分吸水。
2、密封发酵:严格用塑料布密封好,也可用塑料袋装料发酵,密封性也很好,压紧压实,不透气,发酵3~10天左右(冬天要适当延长时间),就可产生醇甜香味,即可使用。使用:用于喂牛羊时,以牛羊体重的10%确定一天喂量(湿重),再配合一些精料,可达到快速育肥的目的,效果远优于氨化秸秆。
二、干玉米秸秆发酵做肥料的方法:以干玉米秸秆堆积密封发酵加工后的有机肥料为载体;加入益生菌加工而成生物有机肥料,含有益于作物生长的发酵微生物,它既具有微生物肥料的功效,又具有有机肥料的作用。应用于农业生产中,具有显著的增产效果。这种肥料制作比较简便。如:利用干玉米秸秆发酵加工后的干基有机肥料1000公斤,加入5%的益生菌,经充分混合、翻倒、拌均,加工制成生物有机肥料,适用于各种土壤、各种农作物,具有相当显著的肥料效应。
4、玉米秆青储销路怎么找?
答:玉米秆青储销路怎么找如下
想给玉米秸秆找销路,可以找当地的一些饲料加工厂,可以用到玉米秸秆作为加工饲料的原材料。也可以找周边的工艺品加工厂,有的也可以用到玉米秸秆做成一些工艺品之类的。
5、玉米秸秆怎么加工成木炭?
3,玉米芯不可用,但是很大1,要用很硬的桦木之类的,最后打开窑,小时候还没上学,我跟他在山里几年。那个“锅”里的木柴首先会干馏出可燃气体,烧出来都成了灰了
拓展好文: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2000年6月23日农业部令第32号公布,202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24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24年第8号、2024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4年第1号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肥料管理,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畜安全,促进农业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使用和宣传肥料产品,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肥料,是指用于提供、保持或改善植物营养和土壤物理、化学性能以及生物活性,能提高农产品产量,或改善农产品品质,或增强植物抗逆性的有机、无机、微生物及其混合物料。
第四条国家鼓励研制、生产和使用安全、高效、经济的肥料产品。
第五条实行肥料产品登记管理制度,未经登记的肥料产品不得进口、生产、**和使用,不得进行广告宣传。
肥料生产者生产大量元素水溶肥料、中量元素水溶肥料、微量元素水溶肥料、农用氯化钾镁、农用硫酸钾镁的,应当向农业农村部备案。
第六条农业农村部负责全国肥料登记、备案和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协助农业农村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登记、备案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登记申请
第七条凡经工商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肥料生产者均可提出肥料登记申请。
第八条农业农村部制定并发布《肥料登记资料要求》。
肥料生产者申请肥料登记,应按照《肥料登记资料要求》提**品化学、肥效、安全性、标签等方面资料和有代表性的肥料样品。
第九条农业农村部负责办理肥料登记受理手续,并审查登记申请资料是否齐全。
境内生产者申请肥料登记,其申请登记资料应经其所在地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初审后,向农业农村部提出申请。
第十条生产者申请肥料登记前,须在中国境内进行规范的田间试验。
对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建议经农业农村部认定的产品类型,可相应减免田间试验。
第十一条生产者可按要求自行开展肥料田间试验,也可委托有关单位开展;生产者和试验单位应当对所出具试验报告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的肥料产品,登记申请不予受理:
(一)没有生产国使用证明(登记注册)的国外产品;
(二)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产品;
(三)知识产权有争议的产品;
(四)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卫生、环保等国家或行业标准要求的产品。
第十三条对经农田长期使用,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下列产品免予登记:
硫酸铵,**素,硝酸铵,氰氨化钙,磷酸铵(磷酸一铵、二铵),硝酸磷肥,过磷酸钙,氯化钾,硫酸钾,硝酸钾,氯化铵,碳酸氢铵,钙镁磷肥,磷酸二氢钾,单一微量元素肥,高浓度复合肥。
第三章登记审批
第十四条农业农村部负责全国肥料的登记审批、登记证发放和公告工作。
第十五条农业农村部聘请技术专家和管理专家组织成立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申请登记肥料产品的产品化学、肥效和安全性等资料进行综合评审。
第十六条农业农村部根据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的综合评审意见,在评审结束后20日内作出是否颁发肥料登记证的决定。
肥料登记证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肥料审批专用章》。
第十七条农业农村部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产品直接审批、发放肥料登记证:
(一)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经检验质量合格的产品。
(二)经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建议并由农业农村部认定的产品类型,申请登记资料齐全,经检验质量合格的产品。
第十八条农业农村部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召开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全体会议。
第十九条肥料商品名称的命名应规范,不得有误导作用。
第二十条肥料登记证有效期为五年。肥料登记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生产、**该产品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六个月前提出续展登记申请,符合条件的经农业农村部批准续展登记。续展有效期为五年。
登记证有效期满没有提出续展登记申请的,视为自动撤销登记。登记证有效期满后提出续展登记申请的,应重新办理登记。
第二十一条经登记的肥料产品,在登记有效期内改变使用范围、商品名称、企业名称的,应申请变更登记;改变成分、剂型的,应重新申请登记。
第四章登记管理
第二十二条肥料产品包装应有标签、说明书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标签和使用说明书应当使用中文,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标明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
(二)标明肥料登记证号、产品标准号、有效成分名称和含量、净重、生产日期及质量保证期;
(三)标明产品适用作物、适用区域、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四)产品名称和推荐适用作物、区域应与登记批准的一致;
禁止擅自修改经过登记批准的标签内容。
第二十三条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在登记有效期内证实对人、畜、作物有害,经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审议,由农业农村部宣布限制使用或禁止使用。
第二十四条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辖区内的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肥料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必要时按照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有关单位不得拒绝和隐瞒。对质量不合格的产品,要限期改进。对质量连续不合格的产品,肥料登记证有效期满后不予续展。
第二十五条肥料登记受理和审批单位及有关人员应为生产者提供的资料和样品保守技术秘密。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元以下罚款:
(一)生产、**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
(二)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
(三)生产、**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元以下罚款:
(一)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的;
(二)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的;
(三)生产、**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
第二十八条肥料登记管理工作人员**,**、**、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政务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生产者进行田间试验,应按规定提供有代表性的试验样品。试验样品须经法定质量检测机构检测确认样品有效成分及其含量与标明值相符,方可进行试验。
第三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精制有机肥、床土调酸剂的登记审批、登记证发放和公告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复混肥、掺混肥备案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不得越权审批登记和备案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制定有关复混肥、掺混肥、精制有机肥、床土调酸剂的具体登记和备案管理办法,并报农业农村部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委托所属的土肥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具体肥料登记工作。
第三十一条下列产品适用本办法:
(一)在生产、积造有机肥料过程中,添加的用于分解、熟化有机物的生物和化学制剂;
(二)于天然物质,经物理或生物发酵过程加工提炼的,具有特定效应的有机或有机无机混合制品,这种效应不仅包括土壤、环境及植物营养元素的供应,还包括对植物生长的促进作用。
第三十二条下列产品不适用本办法:
(一)肥料和农药的混合物;
(二)农民自制自用的有机肥料;
(三)植物生长调节剂。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下列用语定义为:
(一)配方肥是指利用测土配方技术,根据不同作物的营养需要、土壤养分含量及供肥特点,以各种单质化肥为原料,有针对性地添加适量中、微量元素或特定有机肥料,采用造粒工艺加工而成的,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地域性的专用肥料。
(二)叶面肥是指施于植物叶片并能被其吸收利用的肥料。
(三)床土调酸剂是指在农作物育苗期,用于调节育苗床土酸度(或pH值)的制剂。
(四)微生物肥料是指应用于农业生产中,能够获得特定肥料效应的含有特定微生物活体的制品,这种效应不仅包括了土壤、环境及植物营养元素的供应,还包括了其所产生的代谢产物对植物的有益作用。
(五)有机肥料是指于植物和/或动物,经发酵、腐熟后,施于土壤以提供植物养分为其主要功效的含碳物料。
(六)精制有机肥是指经工厂化生产的,不含特定肥料效应微生物的,商品化的有机肥料。
(七)复混肥是指氮、磷、钾三种养分中,至少有两种养分标明量的肥料,由化学方法和/或物理加工制成。
(八)复合肥是指仅由化学方法制成的复混肥。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所称“违法所得”是指违法生产、经营肥料的**收入。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农业农村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农业部**发布、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关于肥料、土壤调理剂及植物生长调节剂检验登记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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