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 懂农资网!权威农资专家解读,让你更懂农资!

防落素 钠盐 毒害

2024-05-31 投稿人 : 懂农资网 围观 : 1286 次

1.万宁万城麦应照蔬菜摊位经营售卖的豇豆(散装),倍硫磷(实测值:0.11mg/kg,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值≤0.05mg/kg)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

倍硫磷是一种具有触杀、胃毒和熏蒸作用的有机磷农药,是一种对人、畜低毒的有机磷杀虫剂,对多种害虫有效,主要起触杀的胃毒作用,残效期长,主要用于防治大豆食心虫,棉花害虫,果树害虫,蔬菜和水稻害虫。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63—2024)中规定,豇豆中倍硫磷的最大残留限量值为0.05mg/kg。豇豆倍硫磷超标,可能是菜农对使用农药的安全间隔期不了解,从而违规使用或滥用农药。

2.临高县临城家耿猪肉摊加工销售的猪肉,氯霉素(实测值:1.2μg/kg,食品安全标准规定“不得检出”)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

氯霉素是一种广谱抑菌剂,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中将氯霉素列入禁止使用且不得在动物性食品中检出的药物。氯霉素会抑制人体骨骼的造血功能,引起人的再生障碍性贫血、粒状白细胞缺乏症等疾病,过量食用氯霉素的动物性食品会对人体造成危害。

3.临高临城江南市场赛二蔬菜摊经营销售的黄豆芽,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实测值:0.136mg/kg,食品安全标准规定“不得检出”)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

4-氯苯氧乙酸钠,俗称促生灵、番茄灵、防落素,是一种常添加的植物生长调节剂,广泛用在农业、果树和园艺作物从发芽到收获的各个阶段。4-氯苯氧乙酸钠可促进豆芽肥嫩、粗壮,提高豆芽产量。《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24年第11号)中明确,生产经营企业不得在豆芽生产过程中使用4-氯苯氧乙酸钠。若长期食用4-氯苯氧乙酸钠残留过量的豆芽,可能会给身体带来伤害。

4.澄迈老城镇澄江北路农贸市场家家旺超市经营销售的黑芝麻(散装称重),酸价(以脂肪计,实测值:4.8mg/g,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值≤3mg/g)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

5.澄迈福山农贸市场林常明商行经营销售的黑芝麻(散装称重),酸价(以脂肪计,实测值:4.8mg/g,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值≤3mg/g)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

6.儋州那大军屯市场唐月花副食店经营销售的生干黑芝麻(散装称重),酸价(以脂肪计,实测值:4.8mg/g,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值≤3mg/g)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

7.琼海嘉积宝真超市金海店经营销售的黑芝麻(散装称重),酸价(以脂肪计KOH,实测值:10.6mg/g,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值≤3mg/g)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

8.海南金喜门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海口龙华鑫百顺粮油店经营销售的金喜门芝麻酱(170克/瓶),酸值(以KOH计以脂肪计,实测值:23.0mg/g,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值≤3.0mg/g)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

酸价(以脂肪计)又称酸值,可用于评价食品酸败的程度。食品酸败可产生醛酮类化合物,长期摄入会对健康有一定影响。一般情况下,消费者在使用过程中可以明显辨别出其有哈喇等异味,需避免食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坚果与籽类食品》(GB—2024)中规定,芝麻中酸价限量值不得超过3mg/g。另外《芝麻酱》(LS/T3220—2024)中规定,芝麻酱中酸价限量值不得超过3mg/g。造成酸价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有:原料采购上把关不严、生产工艺不达标、产品储藏条件不当,特别是在环境温度较高时,易导致食品中脂肪的氧化酸败。

9.儋州那大陈乾芝海鲜摊经营销售的九棍海水鱼(散装称重),组胺(实测值:71.4mg/100g,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值≤20mg/100g)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

组胺是一种低分子杂环族有机化合物,广泛存在于人体组织的自身活性物质,可引起炎症和过敏性疾病,对人体健康的危害较大。中毒临床表现是发病急,症状轻、恢复快。海产鱼中的青皮红肉鱼,包括鲐鱼、池鱼(学名为蓝圆鯵)等鱼类含组胺较高。当鱼体不新鲜或腐败时,细菌分解鱼体中的组氨酸为组胺,使组胺含量升高,摄入后可引起过敏型食物中毒。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鲜、冻动物性水产品》(GB2733—2024)规定,高组胺鱼类中组胺含量应≤40mg/100g,其他海水鱼类中组胺含量≤20mg/100g。

10.海南年年有鱼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三亚广百家商贸有限公司经营销售的大花岛金钻凤梨干(168克/盒),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实测值:0.0110g/kg,食品安全标准规定“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

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作为一种广谱食品防腐剂,对霉菌和酵母菌的抑制能力强,在高剂量使用时能抑制细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能被人体完全吸收,并能抑制人体内多种氧化酶,长期过量摄入脱氢乙酸及其钠盐可能会危害人体健康。《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24)规定,水果制品不得使用脱氢乙酸及其钠盐。脱氢乙酸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个别生产经营企业为防止食品腐败变质,超范围使用了该添加剂,或者其使用的复配添加剂中含有该添加剂含量。

11.海南椰屿坊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文昌文城雄记冰淇淋店经营销售的椰屿坊瓜子脆(牛奶蛋糕味雪糕65克/袋),蛋白质(实测值:0.30g/100g,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值≥0.4g/100g)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

蛋白质,人体的生长、发育、遗传等一切生命活动都离不开蛋白质。《冷冻饮品雪糕》(GB/T—2024)中规定,组合型雪糕的蛋白质含量应≥0.4g/100g。雪糕中蛋白质不合格一般不会造成食品安全风险,但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产品的内在质量存在不足,表明生产企业未按标准组织生产或生产工艺控制不严。

12.定安龙河东记纯磨餐饮店油条煎炸过程所用油,极性组分(PC)(实测值:30.4%,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值≤27%)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

极性组分(polarcomponents,PC)是食用油在高温煎炸过程中发生热氧化反应、热聚合反应、热氧化聚合反应、热裂解反应和水解反应所产生比正常油脂分子(甘油三酸酯)极性大的一些成分,如游离脂肪酸、甘油一酯、甘油二酯、氧化甘油三酯和甘油三酯聚合物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植物油》(GB2716—2024)规定,煎炸过程中的食用植物油中极性组分应当≤27%。极性组分不符合标准要求,可能原因是餐饮加工用油反复使用,使用次数过多所致。长期食用过度煎炸的食用植物油,其热氧化产物、热氧化聚合产物对人体健康不利。

13.儋州那大小骆榨油坊经营销售的散装压榨一级花生油(散装称重),过氧化值(实测值:0.43g/100g,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值≤0.25g/100g)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

过氧化值主要反映油脂是否氧化变质。随着油脂氧化,过氧化值会逐步升高,一般不会影响人体健康,但过高时可能会导致肠胃不适、腹泻等症状。《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植物油》(GB2716—2024)中规定,食用植物油中的过氧化值(以脂肪计)应不超过0.25g/100g。过氧化值超标的原因可能是原料中的脂肪已经氧化;原料储存不当;产品在储存过程中环境条件控制不当,导致油脂酸败。植物油精炼不到位也可能造成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的过氧化值不合格。

14.儋州长坡南华糖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白砂糖(50千克/袋),色值(实测值:172IU,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值≤150IU)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

色值,食糖的品质指标之一,是白砂糖、绵白糖、冰糖等质量等级划分的主要依据之一,它主要影响糖品的外观,是杂质多寡的一种反映,也是生产工艺水平的一种体现。根据《白砂糖》(GB/T317—2024)规定,一级白砂糖的色值要≤150IU。色值超标的原因,可能是生产经营企业关键工艺控制不当、食糖储运条件不佳等。

15.儋州那大日升餐饮店经营销售的粉皮(散装餐饮),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实测值:0.656g/kg,食品安全标准规定“不得检出”)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

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苯甲酸在酸性条件下对多种微生物有明显的杀菌、抑菌作用,是很常用的食品防腐剂。一般情况下,苯甲酸被认为是安全的,在食品中添加少量苯甲酸时,对人体并无毒害。人体摄入少量的苯甲酸后,苯甲酸与体内的一种氨基酸生成一种无害的新物质,随尿液排出,但如果人体长期大量摄入苯甲酸或苯甲酸钠残留超标的食品,可能会造成肝脏积累性中毒,危害肝脏健康。

|传递食品安全状况|普及食品安全知识|守护民生饮食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