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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农业大学报废时间

2024-03-17 投稿人 : 懂农资网 围观 : 619 次
内蒙古农业大学报废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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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农业大学正常使用当中,是没有报废的。

  内蒙古农业大学简称“内农大”,坐落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学校是原国家林业局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共建的一所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中国首个“雷锋大学”。

  内蒙古农业大学是一所以农林为主,以草原畜牧业为特色,具有农、工、理、经、管、文、法、艺等8个学科门类的多科性大学,具备培养高职高专、学士、硕士及博士的完整高等教育体系。

  学校现有国家重点学科1个、国家重点培育学科3个、省部级重点培育学科26个,有自治区一流建设学科11个。

  现有博士后科研流动站12个、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15个、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25个、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16种。现有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国家级18个、自治区级8个。

  学校现有教职工2718人(校本部2225人),其中专任教师1691人(校本部1359人),具有高级职称教师858人(校本部742人),占专任教师总数的5074%(校本部5460%)。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教师1463人(校本部1224人),占专任教师总数的8652%(校本部9010%),其中博士学位教师占4347%(校本部5300%)。

  内蒙古农业大学官网——学校简介。

  内蒙古农业厅和农牧厅的区别是,农业厅是专门管农业方面的工作,包括粮食,油料,蔬菜,水果,水产,等等,而农牧厅主要负责牧业方面,包括家禽家畜,牛羊马等等,不过现在农牧都合在一起了,我们这里叫农牧渔业局。


好文探索:内蒙古农业大学学生**处分管理规定


  内蒙古农业大学学生**处分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本科(含预科生)、专科(高职)学生。

  已经入学报到尚处于学籍审查期的新生也适用于本条例。在我校学习的留学生、**及各类进修生**,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四条学生对纪律处分享有咨询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诉权。

  第五条学校在对**学生的处理过程中,应当做到:。

  (一)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二)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处理原则。

  (三)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学生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章制度的行为,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触犯国家刑法,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触犯国家刑法,但尚未构成犯罪,或构成犯罪但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三)违反国家刑法,构成犯罪但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学生,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种类分为下列五种: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酌情从轻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者(****者除外)。

  (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其它**事实,认错态度好者。

  (三)主动有效地制止**事件(事态)发生、发展者。

  (四)对他人的**行为进行举报,经查证属实者。

  (五)本《规定》其他条款中另有规定者。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酌情从重处分:。

  (一)**后不配合正常调查处理或隐瞒事实,拒不承认错误者。

  (二)**后串通、提供伪证者。

  (四)对检举人、证人、调查人以及其他事件处理相关人员等进行威胁、殴打、谩骂或打击报复者。

  (五)组织、策划、领导、指挥群体**行为者。

  (七)因其**行为而造成严重后果者。

  (八)在校外违法**,并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者。

  (九)一次**行为触犯本《规定》中多项条款的,在其最高处分档次的基础上加重一级给予处分。

  (十)曾因**受过处分的再次**者,在已受和应受处分档次的最高档次基础上加重一级给予处分(已撤销处分的不合并计算)。

  (十一)本《规定》其它条款中另有规定者。

  第三章违法、违规、**行为和处分。

  第十条组织或参与下列活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或其他有关法规,煽动学生**,影响学校管理秩序。

  (二)张贴、投递、散发各种非法宣传品。出版非法刊物。利用录音、录像、短信、、微博或其它社交软件等方式进行造谣、传谣,人身攻击,混淆视听,制造混乱。

  (三)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社团(含老乡会或性质相近的其他组织)并开展活动、出版刊物,或以合法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严重违反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危害后果的行为。

  (四)组织、参与封建迷信和传销等活动。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视具体情况做如下处理:对情节较轻,经教育后能认识、改正错误的,可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或虽情节较轻,但经过教育仍无正确认识,态度不端正,坚持不改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发生重大疫情、自然灾害等社会公共事件时。

  不服从特殊时期统一管理,不及时、不如实提供相关信息的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并受到处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打架斗殴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虽未动手**,但唆使、策划他人打架者。持械威胁他人者。参与打架者。用言语侮辱或其他方式触犯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以上行为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二)先动手**者给予记过处分。致使他人受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伙同校外人员打架斗殴者或持械打架造成他人伤害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四)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五)利用不正当手段迫使他人私下了结或致使事态扩大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六)参与打群架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策划、组织、纠集打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三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未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在校期间每日按6学时计),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旷课累计达12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旷课累计达24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旷课累计达36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旷课累计达48学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旷课累计达60学时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按周计算的实践环节每天按6学时计算。

  (七)对于替课学生首次给予双方严重警告处分,如再次发生,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八)网络课程考试出现答卷雷同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学生在参加校内课程考试(考查)以及国家、部委、自治区及相关部门等组织的各级、**中,违反考场纪律及**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违反考场纪律,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3、在考场或考场周围喧哗影响考场秩序。

  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擅自离开座位或考场。

  6、其他被学校认定为违反考场纪律的行为。

  (二)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给予记过处分。

  在闭卷考试过程中,桌内、座位旁或答卷下面有与考试课程内容相关的书、笔记、讲义、复习提纲等物品。

  2、在闭卷考试过程中,利用手机、文具、衣物、日用品等或其他隐蔽手段夹带与考试课程内容相关的信息、笔记、复习提纲、纸条等。

  未经允许使用有文字存储功能的电子设备等。

  6、交换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

  擅自将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带出考场。

  8。在考场内外互相传递涉及考试内容信息。

  答卷中字迹不一致,经鉴定为舞弊行为。

  10。**、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有考试违规行为的(如答卷雷同等)。

  在国家外语等级考试中携带各种无线通讯工具、录音机、电子记事本等物品进入考场。

  12、其他被学校认定为**的行为。

  (三)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

  2、被认定作弊后拒不承认、拿走或撕毁物证、威胁证人。

  销毁、隐匿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

  4、不服从监考老师管理,并对监考老师进行威胁、谩骂者。

  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以央求、送礼、请客、威胁等手段要求老师提分、加分及修改考场记录。

  6、其他被学校认定为严重违反考场纪律或**情节严重的行为。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

  4、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者。

  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者。

  6、在校期间累计**两次。

  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第十五条学生有学术作假行为的,由校学术委员会予以认定后,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对偷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以及非法侵占、冒领国家、集体及个人财物的学生,除追回赃款、赃物外,视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有偷窃、勒索、诈骗、冒领、侵占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价值在1000元以下,给予记过处分。

  (三)价值在1000元以上(含1000元)2000元以下,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价值在2000元以上(含2000元),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六)为作案者提供作案工具,进行销赃、窝赃的,依据作案价值,参照本条相关款项处理。

  第十七条故意损坏公、私财物以及侵犯集体或他人正当权益的学生,除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外,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诽谤污蔑他人者,提供虚**明、伪造或涂。

  改**者,骗取各类奖助学金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捏造事实、污蔑他人,造成不良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提供虚**明,给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伪造、涂改、冒领、盗用、转借各种**、协议书、成绩单等重要材料和证明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弄虚作假,骗取各类奖助学金、困难补助、助学**或冒领他人财物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隐匿、毁弃或偷看他人邮件或聊天记录,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六)明知自身患有传染性**却隐瞒病情,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七)私刻、盗用他人印章或公章,造成不良后果,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八)在体检或体能测试中替他人参加测试或由他人代替测试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饮酒及酒后滋事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校期间饮酒,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在校期间酗酒,给予记过处分。

  (三)酒后滋事,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违反国家和学校网络使用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利用计算机或其他高新技术、技能**公私财物、有价值的数据或开展非正当**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未经允许擅自使用学校或他人的计算机、电话或其它电子设备,给集体或他人造成经济损失或其它不良影响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以各种方式篡改、删除、增加或破坏学校或他人的计算机文件或文件内容的,根据其造成的后果,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将带有欺诈性、**破坏性或违**公德的信息传入到学校或他人的存储设备、计算机系统或网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利用网络等媒介进行诈骗等非法活动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六)擅自侵入设有密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对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篡改、增加、干扰、破坏,造成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或其它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七)利用网络等媒介制作、**、发布、传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它内容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八)登录非法网站,利用计算机系统或网络传播有害信息,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或造成其它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有损社会公德或学生形象的,给予下列处分:。

  (一)在校园公共场合有不文明行为,影响他人学习和生活,经教育不改,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在学校教学楼、图书馆等禁烟场所吸烟者,经教育不改,给予警告处分。

  (三)有缴费能力而故意欠费,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在建筑物、课桌等公用设施上乱涂、乱写、乱画。在教室、实验室、图书馆等公共场所喧哗、打闹、娱乐,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及他人正常工作、学习,经批评教育不改,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有窥视、滋扰、**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到**、KTV、宾馆、饭店等场所参与陪侍活动,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七)组织、介绍、容留、参与**、**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使用、制作、传播违禁物品的学生,视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登录非法网站,收听、收看**、反动音像制品或传阅、收看非法书刊、杂志、报纸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传播、**、出租、出售**、反动音像制品、书刊、杂志、报纸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制毒、**、**、参与**交易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在学校内传播宗教信息、发展**的。在学校设立宗教活动场所,举行宗教活动的。在学校建立宗教团体和组织的。组织、参与邪教的,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组织、参加非法团体,进行非法活动的。参与黑恶势力团伙活动的,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组织、参与校园贷牟取利益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利用各种工具或手段进行**的学生,除没收其**和赌资外,视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未参与**但提供**、**、赌资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未参与**而从中牟利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参与**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聚众在校内**或勾结校外人员**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拒绝、妨碍学校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谩骂、威胁、侮辱教师或管理人员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学生藏匿、持有**、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故意撕毁、涂改、覆盖学校有关部门及学院发布的文告,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九条违反住宿管理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一)不遵守宿舍作息时间大喊大叫,投掷物品,玩电脑及其他电子娱乐设备,影响他人正常休息,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学生擅自夜不归宿。擅自在外租房居住。擅自转让或出租床铺。从宿舍内翻窗外出或晚归爬楼回宿舍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私自留宿外来人员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宿舍内留宿异性,对留宿和被留宿者均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四)学生宿舍内使用酒精炉、电热水器、电饭锅、电热棒等易引起火灾的危险物品。学生宿舍内私自拉接电线或使用大功率电器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或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学生宿舍内私藏或使用学校禁止持有的刀具,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经教育仍私藏或使用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六)学生宿舍内养宠物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没收宠物并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七)在宿舍内玩麻将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条学校发现学生有严重精神**症状或确诊为重性精神**,可能对自己或他人造成伤害的,由学生所在学院通过书面或电话等方式告知家长,将学生带离学校治疗,或由学校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其在校内学习经历参照《内蒙古农业大学学籍管理条例》执行。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

  (五)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买卖论文者。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

  (八)在受留校察看处**内再次**者。

  第三十二条对受处分的学生,同时给予下列处罚:。

  (一)取消本学年度内或下一学年度内评定各类奖、助学金及其它评优的资格。

  (二)取消处**内推优、入党资格。

  (三)担任学生干部的由相应单位给予免职处理。

  (四)停止发放未发的奖、助学金。

  (五)取消推荐免试研究生和公派出国留学的资格。

  (六)学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者,所取得证书无效并予以收回。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者,通知录取或入学单位取消其录取资格或者学籍。

  第三十三条对学生**作出处分或其他不利决定之前,由学院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允许学生陈诉和申辩。

  第三十四条对学生进行处分,主要材料包括:。

  (一)**学生对**行为所做的书面检查。

  (二)个人或组织(各学院、保卫处、教务处等部门)对**事实的调查及材料证明。

  (三)**学生所在学院意见,负责人签字、学院盖章的《内蒙古农业大学学生**处分登记表》。

  第三十五条**学生处分程序和管理权限:。

  (一)学生**处分在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学生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学生**处理日常工作。

  (二)学生**后,学生所在学院组织处分材料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作出处分决定,拟给予记过以下(含记过)处分的,报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审核备案。经办公室审核有异议的,返回学院重新研究作出处分决定,办公室复核仍有异议的,报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研究决定。拟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经办公室研究审核后,报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作出处分决定。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报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讨论通过后,进行合法性审查,无疑议后报请校长办公会做出处理决定。

  (三)学院及学校有关部门对学生**事实的调查时限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特殊情况可适当顺延,但最多不超过10个工作日。学生工作委员会对**事件的调查工作有督办的职责和权利。

  (四)除职业技术学院外,各类纪律处分均由学校发文生效,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的纪律处分以职业技术学院名义发文。纪律处分公告发布之日即为生效日。

  (五)对涉及个人隐私、**等情况的处分决定由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决定公布范围及方式。

  (六)学生所在学院要在发布公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处分通知书》送达学生本人。

  已离校的,或无法取得联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送达,并将送达结果进行备案。

  (七)对于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学院在告知学生本人的同时,可以通知其家长。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在被告知后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并离校。被开除学籍后发生的一切事情均由学生本人负责。

  对执意不离校的,学校有权请保卫部门或公安机关依法协助护送离校。

  第三十六条**处分学生的管理:。

  (一)处**限:警告处**限为6个月,严重警告处**限为8个月,记过处**限为10个月,留校察看处分为12个月。

  处分起始时间以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处分决定及时告知学生。

  学生受处分后对所犯错误的性质、后果及危害性有深刻认识,并有改正错误的实际表现。

  2、努力学习,学习态度端正,遵守教学秩序。

  处**内无**违规违法行为,各方面表现良好。

  4、参加校(院)组织的志愿者、校园文明督察岗、校园联防等公益**活动,主动服务社会。

  (三)**记过处分和留校察看处分的解除条件:因**受到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除达到解除处分的必备条件外,必须在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解除处分:。

  申请解除处**内有一学期综合测评成绩达到班级前2/3或各门课程平均成绩达到70分及以上者。毕业生实习期内或毕业设计的成绩认定达到中等以上者,由学院提供证实性材料。

  毕业时考取了研究生(以录取通知书为准),或成绩达到国家划定的录取分数线。

  4、在见义勇为、舍己救人、拾金不昧、创新创业等方面事迹突出受到表彰的学生,在全国或地区性重大赛事或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学生。

  (四)解除处分程序:在校期间因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受处分后对所犯错误的性质、后果及危害性有深刻认识,在考察期内表现良好,并有改正错误的实际表现,处**内无**违规行为的,到期可予以解除,提前申请解除的其受处**不得短于规定期限的1/2、

  受警告、严重警告和非**记过处分的学生到期后,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解除处分申请表》,由学院审核通过并公示后,报备学生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可解除处分。

  因**受到记过处分和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到期后,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解除处分申请表》,学院研究后提出意见,经学生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审核考察后,报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审批。

  (五)处分延期解除:**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和屡教不改的学生可延期解除或不予以解除。

  (六)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受原处分的影响。

  (七)因故休学或者停学的,休学或停学的时间不计入处**限。

  (八)学生的处分决定、解除处分决定及相关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中所指货币单位均为人民币。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中未涉及到的学生**行为比照同类条款参照执行。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规定》与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或法律法规表述冲突时,以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或法律法规为准。

  第四十一条对**处分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收到**处分通知书10日内向所在学院党政联席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院党政联席委员会应及时予以答复。

  如学生对学院做出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向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


精选问答:


  1、内蒙古皮卡报废年限?

  从目前情况来看,皮卡报废并没有全部取消15年报废,而是部分地区出台了皮卡取消15年报废的规定,执行私家车60万公里报废标准,报废年限将不受限制。但是需要按照皮卡年检新规进行年检:新皮卡6年免检,前6年内每年到车管所"盖一次章",7-15年内每年检查一次,15年后每半年检查一次。对于年检不达标或超过60万公里的皮卡需要报废。

  2、2023内蒙粮食补助?

  1、小麦、稻谷最低收购价政策:2023年生产的小麦(三等)最低收购价格为每斤1.13元,2023年生产的早籼稻、中晚籼稻和粳稻最低收购价分别为每斤1.22元、1.28元、1.3元。

  2、马铃薯、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政策:补贴标准根据实际种植面积测算。

  3、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由各地根据补贴资金总量和确定的补贴依据综合测算确定。

  4、耕地轮作制度试点政策:每亩150元。

  5、良种推广政策:每只种公羊补贴800元,每头基础母牛冻精补贴10元,养殖良种肉用基础母牛每头补贴50元,每只使用良种猪**开展人工授精的能繁母猪补贴70元。

  6、草原生态补助奖励政策:对履行禁牧义务的农牧民,每亩每年平均7.5元禁牧补助;对履行草畜平衡义务的农牧民,每亩每年平均2.5元奖励性补助。

  7、振兴**业支持苜蓿发展政策:每亩600元。

  8、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补贴机具种类不同,补贴标准不同。

  9、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政策:参照《内蒙古自治区中央财政资金农机报废补贴额一览表》。

  10、农机安全监理免费政策:2023年,内蒙古自治区将继续落实农机安全监理免费政策。

  11、农机深松整地作业补助政策:采取“先作业后补助、先公示后兑现”的程序,实行深松作业定额补助,按照中央财政补助标准最高25元/亩进行补助,鼓励各地根据实际,进一步确定适合本地区的作业补助标准。

  12、东北黑土地保护性耕作作业补助政策:采取“先实施后补助、先公示后兑现”的程序,按照玉米秸秆全量覆盖免少耕每亩最高63元,玉米作物秸秆部分覆盖免少耕、麦类和油菜等作物秸秆全量覆盖免少耕每亩最高34元的标准进行作业补助。

  13、粮改饲试点支持政策:收储青贮饲草料每吨补贴不低于50元,采取先储后补方式补贴。

  14、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支持政策:在补助标准上,采取双限原则,按照不超过建设设施总造价的30%进行补贴(国家级脱贫县不高于40%),单个主体补贴规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5、东北黑土地保护利用政策:亩均补贴200元。

  16、扶持家庭农场牧场发展政策:每个家庭农牧场补助资金不超过10万元。

  17、支持基础母牛扩群提质发展政策:补助标准由盟市农牧局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