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热储存的温度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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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农药是属于易燃易爆危险品,因此在储存和使用时需要特别注意防火防爆措施。一些农药具有易燃、易爆、易挥发等特性,如果在储存、运输和使用过程中不注意防范,就有可能发生爆炸事故。一些农药还具有毒性,如果不当使用可能会对人和环境造成危害。
为了防止农药爆炸,需要严格按照农药的储存、运输和使用要求进行操作。具体措施包括:
1.储存农药的仓库应符合防火防爆的标准,禁止在易燃易爆场所储存农药。
2.农药应放置在干燥、通风、阴凉的地方,避免阳光直射。
3.农药储存区域禁止使用明火,禁止吸烟。
4.在使用农药时,遵循农药的使用说明,不超量使用,防止溅洒和飘散。
5.使用农药的人员应穿戴好防护装备。

农药的防火防爆和安全使用至关重要。在使用农药时,我们应该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减少事故的发生。
2、喷多菌灵温度几度最合适?喷多菌灵温度20—25度最合适,多菌灵的喷洒时间最好是选在早上十点之前或者是下午四点之后的两个时间段进行为宜。
多菌灵兑水稀释后喷洒植物,可防止养护不当导致叶片发黄等情况;冬季花浇水过多会导致根系腐烂,可将植物脱盆用多菌灵清洗根部,剔除腐烂位置再重新栽种;植物在扦插或嫁接时有伤口,可以浸泡多菌灵防止伤口感染细菌。
3、菜有农药水用热水泡还是用凉水泡好?蔬菜用热水烫可以去除残留化肥农药,还有以下几种方法也可以:
一、去皮法
有机磷、有机汞及除虫菊酯类农药在水中溶解度虽然很低,但易溶于有机溶剂或蜡质液中,而蔬菜表面多有蜡质,很容易吸收农药。对能去皮的蔬菜如黄瓜、丝瓜、南瓜等应先去皮后再食用。刷除法:刷去表面附着的农药。刮除法:将表皮削去不用或切除最易积存农药的部分。
二、流水冲洗及浸泡洗法

一般蔬菜买来后要先用清水冲洗3~4遍,然后浸入清水中1-2小时再冲洗。流水冲洗是消除蔬菜瓜果上污物和去除残留农药的基本方法,尤其对叶菜类蔬菜如雍菜(空心菜)、菠菜、青菜、生菜、小白菜等。用流水式的水加以冲洗,用水浸泡20分钟左右可以去除部分农药,因为农药不是水溶的,但是泡的长了还有可能让农药进入水果内部,浸泡时间要注意,一般以半小时左右为宜。对包心类蔬菜,可先去除表面1-2张叶片,再切开清水冲洗2~3遍,然后在清水中浸泡1~2小时再清洗,以清除残留的农药。(流水冲洗和浸泡洗不可倒换循序,否则残留在叶片表面的农药在浸泡过程中,反而要渗透到蔬菜细胞组织中)将蔬菜长期浸泡在水里,残留的有机氯和有机磷等农药就会分解在水里,形成一定浓度,蔬菜浸泡在里面,表面就会留下农药,尤其是像卷心菜、菠菜等叶类蔬菜,长时间浸泡,对于去除农药起不到多大作用。
三、碱水浸泡法
碱水泡最安全,农药大部分是酸性的。有的说农药遇到碱性物质毒性会增强10倍。有机磷杀虫剂在碱性环境下分解迅速,所以此方法是去除农药污染的有效措施,可用于各类蔬菜瓜果。方法是先在水中放一小撮小苏打,搅匀后再放入蔬菜,浸泡15分钟后,把碱水倒掉,接着用清水漂洗干净。
四、加热法
沸水煮法:蔬果放入85-100℃热水加热数分钟后,速冲冷水,之后直接烹炒据说可以去除大部分农药残余。
随着温度的升高,氨基甲酸酯类杀虫剂分解加快,所以对一些其他方法难以处理的蔬菜瓜果,可通过加热去除部分农药,如雍菜(空心菜)、青菜、芹菜、花菜、豆角等。方法是先用清水将表面污物洗净,放入沸水中2~3分钟捞出,据试验,可清除80%以上的残留农药。说盐水泡的,有说用蔬果清洁剂的,有说不能长时间泡的,有说泡1、2个小时的。
4、农药混配后最多能保留多久?农药混配后能保留多久,这个问题的答案是因农药种类和混合比例而异。不同的农药成分、混配比例、存储温度和湿度等因素都会影响农药的稳定性和储存寿命。无法给出具体的时间范围。

通常,农药生产商都会在产品标签上注明农药的保质期和使用期限,如果超过了这个期限,就不建议再使用了。另外,在存储农药时,你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储存温度:农药的储存温度要求在干燥、避光、阴凉的地方,一般说来,存储温度最好不要超过30℃。
2.防止潮气:防止农药受潮,可以加入除湿剂或干燥剂,或者将农药罐口密封得更紧。
3.防止光照:农药罐子应该放在避光的地方,以免阳光直射。
农药混配后的储存时间长度并不是固定的。正确的储存农药的方式和严格遵守保质期和使用期限,可以有效延长农药的使用寿命。如果不确定农药的储存时间,建议最好不要使用,以免产生不必要的风险。
5、28度的天气能打农药吗?不能,农药喷洒很容易晒干,这样对虫子起不了多大作用,再一个就是人在喷洒农药时因天气太热出好多汗,农药洒在身上很容易中毒,一般等露水下去再喷农药或下午喷最好,我是这么认为的,喷洒的农药散发到空气中,形成不流动的农药气场。
这时人在高温作业,汗流浃背,人体毛孔敞开,空气中散发的药物,通过毛孔进入毛细血管,加上呼吸到肺中,人很容易中药毒,重者死亡,轻者住院打计吃药。。

拓展好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0号) 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 10 号
《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已于1999年12月21日部务会通过,现予发布,自2000年6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张文康
二○○○年一月十六日
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餐饮业的卫生管理,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称《食品卫生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卫生部主管全国餐饮业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饮业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新建、扩建、改建餐饮业应当符合《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一切从事餐饮业经营活动并有固定经营场所的单位和个人,也适用于单位和学校的集体食堂。
第二章 卫生管理
第五条 餐饮业经营者必须先取得卫生许可证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从事餐饮业经营活动。

第六条 餐饮业经营者必须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的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第七条 餐饮业经营者应当依据《食品卫生法》有关规定,做好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培训工作。
第八条 餐饮业加工经营场所应当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它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
第九条 食品加工、贮存、**、陈列的各种防护设施、设备及其运送食品的工具,应当定期维护。冷藏、冷冻及保温设施应当定期清洗、除臭,温度指示装置应当定期校验,确保正常运转和使用。
第十条 餐饮业经营者发现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时,必须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保留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积极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开展食物中毒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第三章 食品的采购和贮存
第十一条 餐饮业经营者采购的食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和规定。禁止采购下列食品:

(一)有毒、有害、腐烂变质、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二)无检验合格证明的肉类食品;
(三)超过保质期限及其他不符合食品标签规定的定型包装食品;
(四)无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供应的食品。
第十二条 运输食品的工具应当保持清洁,运输冷冻食品应当有必要的保温设备。
第十三条 贮存食品的场所、设备应当保持清洁,无霉斑、鼠迹、苍蝇、蟑螂;仓库应当通风良好。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物品。
食品应当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并定期检查、处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

第四章 食品加工的卫生要求
第十四条 食品加工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厨房:
(一)厨房的最小使用面积不得小于8平方米;
(二)墙壁应有1.5米以上的瓷砖或其他防水、防潮、可清洗的材料制成的墙裙;
(三)地面应由防水、不吸潮、可洗刷的材料建造,具有一定坡度,易于清洗;
(四)配备有足够的照明、通风、排烟装置和有效的防蝇、防尘、防鼠以及污水排放和符合卫生要求的存放废弃物设施。

凉菜间:
配有专用冷藏设施、洗涤消毒和符合要求的**设施,室内温度不得高于25℃。
蛋糕间:
用于制作裱花蛋糕的操作间,应当设置空气消毒装置和符合要求的**室及洗手、消毒水池。
第十五条 食品加工人员的卫生要求:
(一)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或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之前都应当用流动清水洗手;
(二)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

(三)不得有面对食品打喷嚏、咳嗽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行为;
(四)不得在食品加工和**场所内吸烟;
(五)服务人员应当穿着整洁的工作服;厨房操作人员应当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头发应梳理整齐并置于帽内。
第十六条 加工人员必须认真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其食品原料,发现有**变质或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或使用。
第十七条 各种食品原料在使用前必须洗净,蔬菜应当与肉类、水产品类分池清洗,禽蛋在使用前应当对外壳进行清洗,必要时进行消毒处理。
第十八条 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刀、墩、板、桶、盆、筐、抹布以及其他工具、容器必须标志明显,并做到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
第十九条 需要熟制加工的食品应当烧熟煮透,其中心温度不低于70℃。加工后的熟制品应当与食品原料或半成品分开存放,半成品应当与食品原料分开存放。

第二十条 在烹饪后至食用前需要较长时间(超过2小时)存放的食品,应当在高于60℃或低于10℃的条件下存放。需要冷藏的熟制品,应当在放凉后再冷藏。
凡隔餐或隔夜的熟制品必须经充分再加热后方可食用。
第二十一条 食品添加剂应当按照国家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使用。
第二十二条 制作凉菜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凉菜间必须每天定时进行空气消毒;
(二)操作人员必须穿戴洁净的工作衣帽,并将手洗净、消毒;
(三)凉菜应当由专人加工制作,非凉菜间工作人员不得擅自进入凉菜间;

(四)加工凉菜的工用具、容器必须专用,用前必须消毒,用后必须洗净并保持清洁;
(五)供加工凉菜用的蔬菜、水果等食品原料,必须洗净消毒,未经清洗处理的,不得带入凉菜间;
(六)制作肉类、水产品类凉菜拼盘的原料,应尽量当餐用完,剩余尚需使用的必须存放于专用冰箱内冷藏或冷冻。
第二十三条 **油类原料应当低温存放。含**、蛋的面点制品应当在10℃以下或60℃以上的温度条件下储存。
第五章 餐饮具的卫生
第二十四条 餐饮具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未经消毒的餐饮具不得使用。
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的餐饮具。

第二十五条 洗刷餐饮具必须有专用水池,不得与清洗蔬菜、肉类等其他水池混用。
洗涤、消毒餐饮具所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必须符合食品用洗涤剂、消毒剂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第二十六条 消毒后的餐饮具必须贮存在餐具专用保洁柜内备用。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饮具应分开存放,并在餐饮具贮存柜上有明显标记。
餐具保洁柜应当定期清洗、保持洁净。
第六章 餐厅服务和外卖食品的卫生要求
第二十七条 餐厅店堂应当保持整洁,在餐具摆台后或有顾客就餐时不得清扫地面,餐具摆台超过当次就餐时间尚未使用的应当回收保洁。
第二十八条 当发现或被顾客告知所提供的食品确有感官性状异常或可疑变质时,餐厅服务人员应当立即撤换该食品,并同时告知有关备餐人员。备餐人员应当立即检查被撤换的食品和同类食品,作出相应处理,确保供餐的安全卫生。

第二十九条 **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专用工具分检传递食品。专用工具应当定位放置,货款分开,防止污染。
第三十条 供顾客自取的调味料,应当符合相应的食品卫生标准和要求。
第三十一条 外卖食品的包装、运输应当符合有关卫生要求,并注明制作时间和保质期限。禁止**和配送超过保质期限或**变质的食品。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餐饮业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卫生行政部门根据《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餐饮业:指通过即时加工制作、商业**和服务性劳动等手段,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包括饮料)、消费场所和设施的食品生产经营行业。

厨房:指进行食品切配和烹饪操作的场所。
凉菜:又称冷荤、冷菜,指对经过烹制成熟或者腌渍入味后的食品进行简单制作并装盘,一般无需加热即可食用的菜肴。
凉菜间:指加工制作凉菜的操作间。
原料:指供进一步烹饪加工制作食品所用的一切可食用的物质和材料。
半成品:指食品原料经初步或部分加工后,尚需进一步加工制作的食品或原料。
成品:指经过加工制成的或待出售的可直接食用的食品。
冷藏:指为保鲜和防腐的需要,将食品置于0℃以上较低温度条件下贮存的过程,冷藏的温度一般在0~10℃之间。

冷冻:指将食品或原料置于0℃以下,以保持冰冻状态的贮存过程,冷冻所用的温度一般在-20℃~-1℃之间。
中心温度:指块状或有容器存放的液态食品或食品原料的中心部位的温度。中心温度可用中心温度计测量。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0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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