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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版农药生产许可审查表

2026-01-15 投稿人 : 懂农资网 围观 : 914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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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版农药生产许可审查表
1、农药生产许可证申请细则?

农药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药生产许可审查行为,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和《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农药生产许可审查坚持依法、科学、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农药生产许可审查实行逐项审查制度,根据申请生产范围逐项审查,逐项作出审查。

  第二章 申请材料要求

  第四条 农药生产范围分为原药(母药)和制剂两类。

最新版农药生产许可审查表

  原药(母药)按品种申请。制剂按剂型申请,提供的申请材料应当属于同一农药产品。

  第五条 首次申请农药生产许可、申请扩大农药生产许可范围或改变生产地址的,应当按照《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并提供电子文档。

  同时申请2个以上农药品种或剂型的生产许可的,应当将《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六、七、九项材料,按品种或剂型分别装订成册。

  第六条 农药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还应当提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七条 申请农药生产许可证延续时,应当提供生产情况报告,内容包括主要技术人员、设施设备、工艺技术和质量保证体系变化情况,农药产品生产、**情况等。

  第三章 审查流程

  第八条 省级农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农药生产许可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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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级农业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组织农药管理、生产工艺、质量控制等领域专家,成立审查组,开展农药生产许可技术评审或实地核查。

  审查组由3人以上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技术评审和实地核查可以由不同的审查组承担。

  第九条 农药生产许可审查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农药生产管理的法律和政策;

  (二)具有农药、化学、化工等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熟悉农药生产工艺、产品质量标准或农药管理,有5年以上从事农药研究、生产、检验或管理工作经历;

  (三)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审查工作;

  (四)省级农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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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农药生产许可审查人员实行回避制。与申请农药生产许可有利益关系的审查人员,应当主动申请回避参加相关的农药生产许可审查工作。

  第十一条 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开展书面审查和技术评审。

  技术评审完成后,应当形成技术评审报告。技术评审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技术评审;

  (二)发现的主要问题;

  (三)农药生产许可审查表(见附件1、附件2,按农药生产范围分别填写);

  (四)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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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实地核查:

  (一)首次申请农药生产许可证的;

  (二)非化学农药生产企业申请新增化学农药生产范围的;

  (三)更改生产地址或扩大生产范围的;

  (四)书面审查或技术评审认为需要实地核查的。

  第十三条 对需要进行实地核查的,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在实地核查2个工作日前,书面通知申请人和申请人所在地农业主管部门。申请人所在地农业主管部门可以派出观察员参与实地核查。

  申请人收到实地核查通知书,对审查人员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向省级农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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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审查组开展实地核查,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向申请人通报审查组人员,告知审查内容、程序等,宣读审查纪律,听取企业情况介绍;

  (二)查阅材料、查验现场、询问有关情况等,对技术评审发现的主要问题进行重点核查;

  (三)内部交流审查情况,形成初步意见;

  (四)向申请人反馈审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听取申请人的意见。

  第十五条 审查组完成实地核查后,应当及时向省级农业主管部门提交核查报告。核查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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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实地核查;

  (三)向申请人反馈主要问题情况;

  (四)与技术评审不一致的主要项目及其说明;

  (五)农药生产许可审查表(按农药生产范围分别填写);

  (六)实地核查发现的其他问题。

  第四章 审查内容

  第十六条 审查内容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人员状况、场地布局、生产工艺技术、生产设备、厂房、质量保证体系、管理制度以及是否符合产业政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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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申请人基本情况包括申请人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等与营业执照相符情况,以及申明的生产地址与实际生产地址相符情况。

  第十八条 生产地址的选定应当符合《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申请人应当拥有生产地址的土地使用权证或者租赁合同。租赁合同自申请之日起,有效期限不少于5年。

  第十九条 申请人人员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操作人员、检验人员等。人员状况应有相关培训、考核记录,岗位有相关技术要求的,应当具有相应资格**。

  (一)管理人员。农药企业主要管理人员应当熟知农药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二)技术人员。技术人员应该具有化学、化工、药学、植物保护等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并具有2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化学农药原药生产企业应当至少有5名、其他农药生产企业应当至少有2名与所申请生产农药相适应的技术人员。

  (三)操作人员。操作人员应当经过岗前培训。从事高危工艺的操作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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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检验人员。应当至少具有2名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经过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检验人员。

  (五)特种岗位作业人员。从事压力容器、电气、焊接、起重机、叉车、危险品运输等岗位操作人员应当经过相应培训,并依法取得相关资格证书。

  申请人不得招用《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人员。

  第二十条 厂房、设施与设备包括厂房建筑设施、生产装置与设备、安全消防设施配置以及“三废”处理设施等。

  第二十一条 农药生产厂房总体布置应当科学、合理。

  生产厂房及辅助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生产布局平面总图、生产工艺流程的要求,各生产环节衔接良好,物料输送合理、有序。

  申请人应当根据生产装置工艺流程图、生产装置平面布置图、生产工艺流程图和工艺说明,列出主要厂房、设备、设施和保障正常运转的辅助设施(不同生产范围的主要生产设备要求见附件3),以及农药产品可追溯管理等设施的名称、数量,并提供相关照片等图像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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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农药生产车间、设施设备布置科学合理,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生产装置的主要设施设备应当满足相应农药的生产要求,具备自动化生产的条件(部分环节或产品尚不具备自动化生产条件的除外);

  (二)剂型差异明显的产品,应当设立独立的生产单元;

  (三)除草剂、植物生长调节剂、杀鼠剂的生产车间应当与其它类农药的生产车间分开,避免交叉污染;

  (四)原料、成品、包装材料应当分类、分区存放。

  第二十三条 检验场所布置应当符合农药产品质量控制要求,检验设备相对集中,仪器分析室、化学分析室、天平室、样品室、高温室等相对独立。

  第二十四条 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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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单独设置质量检测机构;

  (二)检测仪器、设备应当满足产品标准、中间控制及原材料检测需求,法定计量控制器具应当按规定周期检验合格;

  (三)质量检验与质量控制、产品质量标准、完整有效的操作规程、出厂检验、不合格产品处理程序等制度。

  第二十五条 管理制度包括原材料采购及控制、生产工艺过程管理、设备管理、产品储存与运输、产品**管理、可追溯管理、产品召回、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环境保护、废弃物回收与处置、人员培训、文件与记录等制度。

  第二十六条 农药三批次试生产运行原始记录包括:原材料进货查验记录,原材料、中间体或半成品、成品的检验或查验记录,主要生产记录、成品入库记录等。

  审查人员应当结合农药三批次试生产运行原始记录,对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和管理制度的完整性、科学性、合法性及有效运行等进行全面评价。

  第五章 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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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技术评审、实地核查的审查包括单项审查和综合审查。

  第二十八条 单项审查分为“符合”、“建议改进”、“不符合”、“不适用”。

  “符合”是指满足相应的规定。“建议改进”是指存在偶然的、孤立的,可以改进的一般性质问题。“不符合”是指存在区域性的或系统性的问题。“不适用”是指该项审查内容与申请生产许可范围无关,不需要对其进行评定。

  审查为“建议改进”、“不符合”或者“不适用”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九条 综合审查分为“合格”、“不合格”。

  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综合审查为合格:

  (一)所有审查项目未出现“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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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所有项目审查为“建议改进”的总数不超过5个。

  第三十条 实地核查与技术评审结果不一致的,以实地核查结果为准。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同时申请2个以上农药品种或剂型的生产许可,经审查仅部分符合要求的,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对符合条件部分准予许可;对不符合条件部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其理由。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在《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实施前已取得农药登记证但未取得农药生产批准证书或者农药生产许可证,申请农药生产许可时,按新设立农药生产企业审查。

  第三十三条 申请农药生产范围为母药或者新农药原药的,应当核查该农药登记情况。

  第三十四条 因技术、安全等原因难以形成原药(母药),直接加工制剂的,应当核查该农药登记情况,按照原药(母药)和制剂生产条件一并审查,其生产范围以农药品种名称加剂型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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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自2026年10月10日起施行。

 

2、农药登记许可证号类型?

农药登记证分为正式登记证和临时登记证。

对田间使用的农药,其临时登记证号以“LS”标识,如LS;正式登记证号以“PD”标识,如PD;

对于卫生用农药,其临时登记证号以“WL”,如WL;正式登记证号以“WP”标识,如WP。

**农药时可要求经销商出具农药登记证复印件,核对无误后**。

3、农药经营许可证办理流程地址?

1、向县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农业农村局窗口咨询,领取申请表及申办指南,准备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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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向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审查时限2个工作日,需补正材料的,一次性书面告知;

3、农业农村局组织有关人员实地勘验,时限6个工作日;

4、县农业农村局首席代表审批,县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农业农村局窗口办发证。

4、农药产品标准号?

农药标签的识别

农药名称:包括有效成分的通用名、百分含量和剂型。主要查看农药中文通用名,无论是哪个企业生产、农药中文通用名是一致的。

农药剂型:不同的剂型,使用的方法不同。如可湿性粉剂是通过水稀释进行喷雾,粉剂只能进行喷粉或撒施,而不能进行稀释喷雾。

农药“三证”号:包括农药登记证号,一般用LS+编号、PD(或PD+编号)表示;农药生产许可证号(农药批准证书号),一般用XK+编号或HNP+编号表示;农药产品标准号,一般用GBXX(国标)、HBXX(行标)、Q/XXX(企标)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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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农药经营许可证办理流程?

1.

如何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规定,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除经营卫生用农药外,农药经营者需要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

2.

申请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农学、植保、农药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专业教育培训机构五十六学时以上的学习经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掌握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

(二)有不少于三十平方米的营业场所、不少于五十平方米的仓储场所,并与其他商品、生活区域、饮用水源有效隔离;兼营其他农业投入品的,应当具有相对独立的农药经营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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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应当配备通风、消防、预防中毒等设施,有与所经营农药品种、类别相适应的货架、柜台等展示、陈列的设施设备;

(四)有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识别设备和用于记载农药购进、储存、**等电子台账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五)有进货查验、台账记录、安全管理、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使用指导等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六)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熟悉限制使用农药相关专业知识和病虫害防治的专业技术人员,并有两年以上从事农学、植保、农药相关工作的经历;

(二)有明显标识的**专柜、仓储场所及其配套的安全保障设施、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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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符合省级农业部门制定的限制使用农药的定点经营布局,农药经营者的分支机构也应当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相关规定,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者的分支机构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应当符合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规定,

3.

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一、首次申报

(一)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原件2份;

(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2份;

(三)经营人员的学历或者培训证明复印件2份(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需提供经营人员2年以上从事农药、植保、农学相关工作情况说明原件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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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地址、面积、平面图等说明材料及照片原件2份;

(五)计算机管理系统、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设备、安全防护、仓储设施、明显标识限制使用农药的**专柜(非限制使用农药除外)等清单及照片原件2份;(六)有关管理制度目录及文本;

(七)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声明原件2份;申请材料应当同时提交电子文档。

二、设立分支机构的(设立限制使用农药分支机构的,应当符合北京市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管理规定),还需提供农药经营许可证原件(首次申请农药经营许可除外)及复印件2份;分支机构经营人员的学历或者培训证复印件2份;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地址、面积、平面图等说明材料及照片原件2份。

三、农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改变农药经营者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减少分支机构或者减少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提供以下资料申请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

(一)农药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原件2份;

(二)农药经营许可证原件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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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变更内容的说明及相关材料原件2份;

四、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九十日前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农药经营许可延续申请表原件2份;

(二)农药经营许可证原件2份;

(三)农药经营情况综合报告,包括经营人员、经营场所或仓储场所面积变化及合法经营情况等原件2份。

4.

申请材料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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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据农药经营许可申请表的内容要求逐项准备材料;

2、目录与内容--对应;

3、申请表要求盖章和签字的地方要按要求盖章或签字;

4、经营范围要勾选正确;

5、真实性、合法性声明最好使用格式化声明模板;

6、各类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要与所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科学、正确,具有可操作性;

7、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包括法人证书或授权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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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营业场所、仓储场所是租赁的,除提供租赁合同外还要提供场所的产权证明;

9、计算机管理系统既要有计算机的照片,也要提供管理系统截屏的照片;

10、申请材料不需要装订,避免给补充材料带来不便。

5.

如何申请?

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向省级人民**农业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其他农药经营许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农业主管部门申请核发。

办理流程:接件-补正-受理-审查一现场核查-决定-送达(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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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需要农药经营许可的,即时告知申请者不予受理;

(二)申请材料存在错误的,允许申请者当场更正;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者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者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予以受理。

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

日内作出申批决定。符台杀件的,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6.

其他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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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营范围增加限制使用农药或者营业场所、仓储场所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一)专门经营卫生用农药的;

(二)农药经营者在发证机关管辖的行政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的;

(三)农药生产企业在其生产场所范围内**本企业生产的农药,或者向农药经营者直接**本企业生产农药的。

3.限制使用农药不得利用互联网经营、利用互联网经营其他农药的,应当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超出经营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或者利用互联网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按照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处理,

4.农药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在农药经营许可证变更后三十日内,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农业部门备案。

5.限制使用农药名录(自2026年10月1日起执行)32种限制使用农药为甲拌磷、甲基异柳磷、克百威、磷化铝、硫丹、氯化苦、灭多威、灭线磷、水胺硫磷、涕灭威、溴甲烷、氧乐果、百草枯、2,4-滴丁酯、C型肉毒梭菌毒素、D型肉毒梭菌毒素、氟鼠灵、敌鼠钠盐、杀鼠灵、杀鼠醚、溴敌隆、溴鼠灵、丁硫克百威、丁酰肼、毒死蜱、氟苯虫酰胺、氟虫腈、乐果、氰戊菊酯、三氨杀螨醇、**磷、乙酰甲胺磷(前22种农药实行定点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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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好文:重庆市南岸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农药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现予公布,自2026年10月10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农业部?

  2026年9月3日

  农药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药生产许可审查行为,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和《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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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农药生产许可审查坚持依法、科学、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农药生产许可审查实行逐项审查制度,根据申请生产范围逐项审查,逐项作出审查 。

  第二章 申请材料要求

  第四条 农药生产范围分为原药(母药)和制剂两类。  原药(母药)按品种申请。制剂按剂型申请,提供的申请材料应当属于同一农药产品。

  第五条 首次申请农药生产许可、申请扩大农药生产许可范围或改变生产地址的,应当按照《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并提供电子文档。  同时申请2个以上农药品种或剂型的生产许可的,应当将《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六、七、九项材料,按品种或剂型分别装订成册。

  第六条 农药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还应当提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七条 申请农药生产许可证延续时,应当提供生产情况报告,内容包括主要技术人员、设施设备、工艺技术和质量保证体系变化情况,农药产品生产、**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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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审查流程

  第八条 省级农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农药生产许可审查。  省级农业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组织农药管理、生产工艺、质量控制等领域专家,成立审查组,开展农药生产许可技术评审或实地核查。  审查组由3人以上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技术评审和实地核查可以由不同的审查组承担。

  第九条 农药生产许可审查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农药生产管理的法律和政策;  (二)具有农药、化学、化工等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熟悉农药生产工艺、产品质量标准或农药管理,有5年以上从事农药研究、生产、检验或管理工作经历;  (三)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审查工作;  (四)省级农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农药生产许可审查人员实行回避制。与申请农药生产许可有利益关系的审查人员,应当主动申请回避参加相关的农药生产许可审查工作。

  第十一条 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开展书面审查和技术评审。  技术评审完成后,应当形成技术评审报告。技术评审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技术评审 ;  (二)发现的主要问题;  (三)农药生产许可审查表(见附件1、附件2,按农药生产范围分别填写);  (四)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实地核查:  (一)首次申请农药生产许可证的;  (二)非化学农药生产企业申请新增化学农药生产范围的;  (三)更改生产地址或扩大生产范围的;  (四)书面审查或技术评审认为需要实地核查的。

  第十三条 对需要进行实地核查的,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在实地核查2个工作日前,书面通知申请人和申请人所在地农业主管部门。申请人所在地农业主管部门可以派出观察员参与实地核查。  申请人收到实地核查通知书,对审查人员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向省级农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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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审查组开展实地核查,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向申请人通报审查组人员,告知审查内容、程序等,宣读审查纪律,听取企业情况介绍;  (二)查阅材料、查验现场、询问有关情况等,对技术评审发现的主要问题进行重点核查;  (三)内部交流审查情况,形成初步意见;  (四)向申请人反馈审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听取申请人的意见。

  第十五条 审查组完成实地核查后,应当及时向省级农业主管部门提交核查报告。核查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  (二)实地核查 ;  (三)向申请人反馈主要问题情况;  (四)与技术评审 不一致的主要项目及其说明;  (五)农药生产许可审查表(按农药生产范围分别填写);  (六)实地核查发现的其他问题。

  第四章 审查内容

  第十六条 审查内容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人员状况、场地布局、生产工艺技术、生产设备、厂房、质量保证体系、管理制度以及是否符合产业政策等。

  第十七条 申请人基本情况包括申请人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等与营业执照相符情况,以及申明的生产地址与实际生产地址相符情况。

  第十八条 生产地址的选定应当符合《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申请人应当拥有生产地址的土地使用权证或者租赁合同。租赁合同自申请之日起,有效期限不少于5年。

  第十九条 申请人人员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操作人员、检验人员等。人员状况应有相关培训、考核记录,岗位有相关技术要求的,应当具有相应资格**。  (一)管理人员。农药企业主要管理人员应当熟知农药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二)技术人员。技术人员应该具有化学、化工、药学、植物保护等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并具有2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化学农药原药生产企业应当至少有5名、其他农药生产企业应当至少有2名与所申请生产农药相适应的技术人员。  (三)操作人员。操作人员应当经过岗前培训。从事高危工艺的操作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四)检验人员。应当至少具有2名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经过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检验人员。  (五)特种岗位作业人员。从事压力容器、电气、焊接、起重机、叉车、危险品运输等岗位操作人员应当经过相应培训,并依法取得相关资格证书。  申请人不得招用《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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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厂房、设施与设备包括厂房建筑设施、生产装置与设备、安全消防设施配置以及“三废”处理设施等。

  第二十一条 农药生产厂房总体布置应当科学、合理。  生产厂房及辅助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生产布局平面总图、生产工艺流程的要求,各生产环节衔接良好,物料输送合理、有序。  申请人应当根据生产装置工艺流程图、生产装置平面布置图、生产工艺流程图和工艺说明,列出主要厂房、设备、设施和保障正常运转的辅助设施(不同生产范围的主要生产设备要求见附件3),以及农药产品可追溯管理等设施的名称、数量,并提供相关照片等图像资料。

  第二十二条 农药生产车间、设施设备布置科学合理,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生产装置的主要设施设备应当满足相应农药的生产要求,具备自动化生产的条件(部分环节或产品尚不具备自动化生产条件的除外);  (二)剂型差异明显的产品,应当设立独立的生产单元;  (三)除草剂、植物生长调节剂、杀鼠剂的生产车间应当与其它类农药的生产车间分开,避免交叉污染;  (四)原料、成品、包装材料应当分类、分区存放。

  第二十三条 检验场所布置应当符合农药产品质量控制要求,检验设备相对集中,仪器分析室、化学分析室、天平室、样品室、高温室等相对独立。

  第二十四条 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单独设置质量检测机构;  (二)检测仪器、设备应当满足产品标准、中间控制及原材料检测需求,法定计量控制器具应当按规定周期检验合格;  (三)质量检验与质量控制、产品质量标准、完整有效的操作规程、出厂检验、不合格产品处理程序等制度。

  第二十五条 管理制度包括原材料采购及控制、生产工艺过程管理、设备管理、产品储存与运输、产品**管理、可追溯管理、产品召回、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环境保护、废弃物回收与处置、人员培训、文件与记录等制度。

  第二十六条 农药三批次试生产运行原始记录包括:原材料进货查验记录,原材料、中间体或半成品、成品的检验或查验记录,主要生产记录、成品入库记录等。  审查人员应当结合农药三批次试生产运行原始记录,对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和管理制度的完整性、科学性、合法性及有效运行等进行全面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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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审查

  第二十七条 技术评审、实地核查的审查 包括单项审查 和综合审查 。

  第二十八条 单项审查 分为“符合”、“建议改进”、“不符合”、“不适用”。  “符合”是指满足相应的规定。“建议改进”是指存在偶然的、孤立的,可以改进的一般性质问题。“不符合”是指存在区域性的或系统性的问题。“不适用”是指该项审查内容与申请生产许可范围无关,不需要对其进行评定。  审查 为“建议改进”、“不符合”或者“不适用”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九条 综合审查 分为“合格”、“不合格”。  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综合审查 为合格:  (一)所有审查项目未出现“不符合”;  (二)所有项目审查 为“建议改进”的总数不超过5个。

  第三十条 实地核查与技术评审结果不一致的,以实地核查结果为准。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同时申请2个以上农药品种或剂型的生产许可,经审查仅部分符合要求的,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对符合条件部分准予许可;对不符合条件部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其理由。

  第六章 附 则

最新版农药生产许可审查表

  第三十二条 在《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实施前已取得农药登记证但未取得农药生产批准证书或者农药生产许可证,申请农药生产许可时,按新设立农药生产企业审查。

  第三十三条 申请农药生产范围为母药或者新农药原药的,应当核查该农药登记情况。

  第三十四条 因技术、安全等原因难以形成原药(母药),直接加工制剂的,应当核查该农药登记情况,按照原药(母药)和制剂生产条件一并审查,其生产范围以农药品种名称加剂型表示。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自2026年10月10日起施行。  附件:1.农药生产许可审查表(适用于原药或母药)  2.农药生产许可审查表(适用于制剂)  3.农药生产设备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