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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农药抽检 农药抽样标准

2026-01-12 投稿人 : 投稿 围观 : 9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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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蔬菜农药残留监督管理条例(2026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蔬菜农药残留的监督管理,确保蔬菜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蔬菜生产、销售、加工和农药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本市生产和销售的蔬菜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蔬菜农药残留标准。本条例所称蔬菜农药残留,是指在使用化学农药后,残存在蔬菜中的农药(包括农药原体及其有毒代谢物、降解物和杂质)。第三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蔬菜农药残留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蔬菜农药残留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蔬菜农药残留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负责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蔬菜质量安全工作,并确保蔬菜农药残留监督管理工作经费。第五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蔬菜质量安全知识宣传和普及工作。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部门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蔬菜行业协会、蔬菜经营单位等应当配合做好蔬菜质量安全宣传工作。第六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开展蔬菜病虫害的预测预报工作,并对蔬菜生产者进行职业道德和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宣传、教育及配药、施药技术辅导,防止采收农药残留超标的蔬菜出售。第七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推广抗病、抗虫蔬菜品种和蔬菜种植、防治病虫害的新技术,指导和监督蔬菜生产者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

蔬菜产地的农业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对在园蔬菜使用农药的品种、药效和使用范围进行监督检查;对在园蔬菜的农药残留进行监测,所需费用从蔬菜农药残留监督管理工作经费中列支。第八条 禁止在本市销售和在蔬菜生产中使用甲胺磷、对硫磷(1605)、甲基对硫磷(甲基1605)、久效磷、磷胺、甲拌磷(3911)、克百威(呋喃丹)、涕灭威(铁灭克)、马拉硫磷、氧化乐果、毒死蜱、三唑磷等高毒、高残留农药及其混配剂。

禁止在本市销售和在蔬菜生产中使用的其他农药品种,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公布的农药毒性标准确定并公布。第九条 农药经营单位的销售人员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接受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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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人员在销售农药时,应当将使用说明书随货附送,并介绍农药的使用范围、防治对象、使用方法和安全间隔期等注意事项。第十条 蔬菜生产者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蔬菜农药安全使用规定,合理使用农药,防止农药危害人体健康和污染环境。

土地所有权人与蔬菜生产者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时,应当将按规定使用农药、防止农药污染土地作为蔬菜生产者的义务纳入土地承包合同。第十一条 纳入农药残留检测范围的蔬菜品种,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

上市销售的蔬菜农药残留自检工作按下列规定进行:

(一)蔬菜生产单位对即将采收上市的在园蔬菜应当进行农药残留自检,或者委托依法设立的检测机构检测。检测合格的,出具合格证明。

(二)蔬菜批发市场、集贸市场举办单位和超市等蔬菜经营单位对进入本经营场所的蔬菜应当进行检测或者委托依法设立的检测机构检测,对持有检测合格证明的,应当予以抽检。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进场交易。

(三)蔬菜加工单位对进入本单位的蔬菜应当查验其检测合格证明。对无合格证明的,应当由本单位进行检测或者委托依法设立的检测机构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用于加工。

蔬菜农药残留自检费用由从事蔬菜生产、经营的单位负担。

市人民政府应当对蔬菜农药残留检测工作给予扶持。第十二条 国家规定的蔬菜农药残留检测标准和检测方法应当告知社会公众。

蔬菜农药残留检测机构应当如实出具检测证明。从事蔬菜农药残留检测工作的人员应当依法履行检测职责。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从事蔬菜农药残留检测工作人员的培训。第十三条 蔬菜批发市场、集贸市场举办单位和超市等蔬菜经营单位应当将蔬菜农药残留的自检结果当日在本经营场所如实公示。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生产或者销售的蔬菜确定抽检比例,并进行农药残留抽检,抽检结果应当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第十四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对抽检不合格的蔬菜予以查封、扣押。

蔬菜生产单位、经营单位对抽检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之日起五日内,向组织实施抽检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检。

因抽检结果错误给被抽检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山东利邦农药质量怎样

不好。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通报的2026年农药监督抽查结果得知,利邦农药属于假劣农药,质量不好。农药,是指农业上用于防治病虫害及调节植物生长的化学药剂。

农产品安全监测阶段信息形式有哪些类型

一、监测区域、监测品种、监测形式

开展对种植业初级农产品和猪肉、禽肉(蛋)、畜禽产品及初级水产品的定量监测和定性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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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抽样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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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街、农产品(水产品)种养场。

三、检测时间与数量

1.蔬菜、杨梅、柑桔、草莓等农产品;猪肉、禽肉(蛋)等畜禽产品;淡水鱼等水产品定量监测,全年共480批次样品,其中蔬菜、水果440批次,畜禽产品(猪肉、禽肉、禽蛋、蜂产品等)30批次,初级水产品10批次,具体抽样时间为2026年农产品生产季节,每批次样品抽样量不低于2kg。各镇街抽检样品数量详见本方案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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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蔬菜、水果等农药残留快速定性检测,要求每个涉农镇街监测蔬菜水果样品300批次以上,按农产品生产季节进行采样速测。

四、抽样要求

1.种植产品抽样按(NY/T 789-2026)规定执行;畜禽产品按(NY/T 1897-2026)规定执行;水产品按(NY/T 5073)规定执行。

2.例行监测的种植产品、水产品等样品抽样工作由区农产品质量安全指导站组织实施;例行监测的猪肉、禽肉(蛋)等畜禽产品抽样工作由区畜牧兽医管理中心组织实施;各镇街配合落实抽样场所。

3.监督抽查的抽样工作由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组织实施。

4.定性监测的样品抽样检测工作由镇街农产品质量安全动态监测点承担完成。

5.定量监测、定性检测不得向被抽样单位收取费用,样品费由区农业农村局承担或由委托购买服务机构代付。

五、承检机构

定量检测工作主要由瓯海区政府(分散)采购中标单位负责检测;定性监测由区农产品质量安全指导站负责技术指导和监督管理。

六、监测项目、检测依据、判定依据(标准)、原则及检测结果上报要求

1.种植产品和畜禽产品的监测项目、检测依据及原则参照温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2026年市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方案》的通知(温农发〔2026〕114号)文件执行。

2.汇总分析,及时上报。区农产品质量安全指导站要对检验结果进行全面分析,适时召开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会商分析会,及时将数据上报市农业农村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

七、有关要求

1.各镇街经济发展办(农办)要高度重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明确具体联系人,认真按照文件要求积极配合抽样,合理安排抽样地点,确保样品的代表性和科学性,保障定期监测工作顺利进行。

2.被抽查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抽样的,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规定,一律以不合格处理。

3.严格执法,做好监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应依法对检测出不合格样品的生产主体进行调查处理,确保处置率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