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农药管理条例
根据县农业农村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26年化肥农药减量增效工作方案的通知》(云农发〔2026〕28号)要求等相关文件精神。按照县农委的要求,结合我镇实际,按照化肥农药减量使用行动的总体目标,紧紧围绕“稳粮增收调结构,提质增效转方式”的工作思路,强化工作责任,多措并举、多管齐下、稳步推进、逐项落实,全力推进堰坪镇化肥农药减量使用行动的目标,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的目标任务
以单位面积用量高的作物和新型经营主体为重点,因地制宜推广配方肥、有机肥、秸秆还田等化肥减量重点技术和抗病品种、科学用药、绿色防控、专业化统防统治等农药减量重点技术,持续推进化肥农药减量增效,推动我镇化肥使用量使用量较上年不增加、农药使用量较上年减少0.5%以上,力争主要农作物绿色防控覆盖率达到43%以上,主要农作物肥料利用率保持在40%以上。
二、主要任务
(一)强化技术培训指导
镇级组织召开化肥农药减量技术培训会1次以上,重点培训村社干部、规模种植大户和化肥农药经销商。各村(社区)对区域内规模种植户发放减量技术资料实现全覆盖,利用村级喇叭、横幅标语等宣传减量技术,酝造良好的化肥农药双减**氛围,加速减量技术的普及应用;加强入户指导,对区域内规模种植户和示范户现场技术指导实现全覆盖,推进减量技术落地。
(二)持续推进配方肥落地
1.指导农户配制配方肥。农业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要按照“大配方,小调整”原则,指导农户和规模种植户自行配制配方肥。即当地农资门店无推荐配方肥料**时,选用氮磷钾配方相近的复合(混)肥,再用单质肥料调整达到推荐配方,或者直接用单质肥料按推荐配方现配现用。
2.继续开展测土工作。围绕主要作物,以规模种植户为重点,开展测土配方施肥补充采样工作。配合完成县级土壤采集和分析化验。
(三)健全规模种植户农事记录及减量情况调查
1.建立健全规模种植户化肥农药使用记录。农业服务中心要建立规模种植户(示范户)清单,结合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引导规模种植户规范作好农事记录,如实记载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农产品生产记录应当保存两年以上。
2.作好规模种植户化肥农药使用情况调查。11月底前,相关人员要结合农事记录,调查规模种植户(示范户)化肥农药使用情况,并从中选取生产管理水平高、化肥农药用量大且减量效果好的规模种植户6户以上作为典型示范户填报化肥农药减量汇总表。
(四)强化减量成效调查评估
作好化肥农药减量使用典型调查。一是完成市级定点农户施肥调查,在2026年调查点位上继续开展调查。二是结合区域农业生产实际,合理布设典型调查农户(包括散户、示范户、规模户),开展化肥农药使用情况调查,收集汇总相关技术推广情况,及时填报化肥农药减量技术推广落地情况。

(五)扎实落实试验示范
建立农药减量增效示范片。以柑橘为主要示范作物,在曲溪村农药减量增效示范片1处,共100亩,示范推广理化诱控、统防统治等减量技术,示范片应设立示范标牌,明确具体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目标作物、目标产量和主推技术等,规范建立到户台账。
(六)及时报送资料
各村(社区)要落实人员负责化肥农药减量增效工作情况的调查统计、资料收集和信息报送工作,并保持人员稳定。全年资料报送应按时间节点及时报送。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一是成立由党委书记李崇海任组长,分管农业领导许正罡为副组长,堰坪镇农业服务中心为成员的工作统筹协调指导组,落实镇**主体责任;二是各村(社区)为具体实施责任主体,切实抓好统筹推进化肥农药减量增效工作。
(二)强化调度通报
在重要工作节点,将组织相关人员,以召开座谈会、查阅资料、实地调查等方式,对各村(社区)化肥农药减量工作进展进行调度。对工作开展不力的,综合运用约谈、限期整改等方式倒逼责任落实。
(三)加强政策保障
将化肥农药减量增效技术使用作为规模种植户申报实施种植业相关项目的必要条件。认真贯彻《重庆市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实施细则(试行)》(渝推长办发﹝2026﹞40号),优化产业布局,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从事农业种植;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增使用农药、化肥的农业种植;已有农业种植应当有序调整为生态有机农业,实施科学种植和污染防治。
(四)建立工作档案

注重化肥农药减量使用工作资料收集整理,将反映工作过程和成果的会议、文件、技术方案、工作计划、总结、统计报表、调查表册和声像图片等所有资料分类归档立卷,妥善保存,做到踏石留痕,以迎检备查和考核问责。
2、食品安全法2026全文?(根据2026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
(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
(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食品的贮存和运输;
(六)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食用农产品的市场**、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对农业投入品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
第三条 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
第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五条 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职责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承担有关食品安全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乡镇或者特定区域设立派出机构。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实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上级人民**负责对下一级人民**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议、考核。县级以上地方人民**负责对本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议、考核。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食品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食品安全工作提供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第九条 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按照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奖惩机制,提供食品安全信息、技术等服务,引导和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
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对违反本法规定,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
第十条 各级人民**应当加强食品安全的宣传教育,普及食品安全知识,鼓励社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普及工作,倡导健康的饮食方式,增强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并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有关食品安全的宣传报道应当真实、公正。
第十一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基础研究、应用研究,鼓励和支持食品生产经营者为提高食品安全水平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规范。
国家对农药的使用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加快淘汰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推动替代产品的研发和应用,鼓励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
第十二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依法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3、2026年允许使用的农药?1.生物农药
生物农药一般安全剂极高,生物农药一般包括生物源农药。生物农药包括苏云金杆菌、藜芦碱、白僵菌、印楝素,和阿维菌素、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等生物源生物农药,这些在蔬菜上使用较多。
2.抗生素类杀虫剂
多杀霉素和乙基多杀霉素、春雷霉素、井冈霉素等,都是新型的药剂,安全间隔期较短,对人安全。
3.高选择性农药
氯虫苯甲酰胺、四氯虫酰胺等药剂,对于鳞翅目效果卓越,对于动物和人非常毒性小。这些药剂可以用来防治小菜蛾、斜纹夜蛾等害虫。
4.非农药器械
诱虫黄板、诱虫蓝板、全逮实蝇诱捕球等,这些都是通过物理或者引诱剂方式来防除害虫。
5.昆虫类天敌
赤眼蜂、草蛉、捕食螨等天敌释放,通过天敌来捕食蚜虫、红蜘蛛等害虫。这种防治方式对于自然无害,也是非常生态环保的。
4、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处罚条例?食品安全法2026最新处罚标准是什么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二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二)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三)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
(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五)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六)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外,可以由公安机关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拘留。
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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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四)生产经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六)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七)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八)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
(九)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生产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或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质量监督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新《食品安全法》如何维护食品安全
1、详细规定了与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内容
新《食品安全法》详细规定了适用的范围,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食用农产品的生产、贮存、运输、保存、**等方面都在新食安法的管理范围内。
2、原卫生行政部门的大部分职责都转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专职处理
(1)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制定、修订并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并向社会公布。
(2)县级人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乡镇或者特定区域设立派出机构。
(3)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不合格的食品,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立即向社会公告,告知消费者停止食用或者使用,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该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停止生产经营。
(4)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权检测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法的》,包括网上**、生产、运输等、贮存等,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法律规定给予处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权限有责令召回食品、责令停止违反行为、没收违反所得、没收违法工具、罚款等。
(5)保健品、婴幼儿食用等产品生产**期间有特殊情况的,需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6)有建议、有问题要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意见、投诉或举报。
3、建立食品安全制度
(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实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
(2)食品行业协会按照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奖惩机制。
(3)国家对农药的使用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
(4)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

(5)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6)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
(7)建立严格的进货、出厂、**查验记录制度。
(8)建立严格的许可制度。
(9)建立严格的食品检验制度和进出口制度。
(10)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1)详细规定了违法的法律责任。
(12)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举报属实的予以奖励,并保障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5、2026年度农药残留排名前十的蔬菜?1、农药残留最多的10种蔬菜分别是菠菜、羽衣甘蓝和芥菜、油桃、灯笼椒(柿子椒)、芹菜、番茄,蘑菇,菜花,卷心菜。
上面这10种蔬菜它们因为自己生长的原因导致农药残留过多。
2、农药残留比较低的蔬菜有洋葱、甜豌豆、茄子、芦笋、西兰花,芹菜,黄瓜,菠菜,香菜,小白菜等。
拓展百科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26 号 ,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自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施行。为了加强对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保证农药质量,保护农业、林业生产和生态环境,维护人畜安全,制定本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与农药有关的国际条约与本条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本条例自1997年5月8日起施行。
拓展好文:回顾和总结近年来中国农药登记管理新变化
世界农化网中文网报道:农药是特殊的商品,是农业生产不可或缺的重要投入品。 农药在防控病、虫、草、鼠害等的同时,也可能会带来较多的风险。 全球各主要经济体对农药均有专门的管理机构和清晰明确的管理制度。而农药登记作为农药管理的源头,一直是各主要经济体管理农药的核心手段之一。一直以来,我国也非常重视农药登记管理工作,从机构建设、制度建设、技术实施、市场监管等多方面构建了一揽子管理体系。尤其是2026年《农药管理条例》修订和五大配套规章发布以来,我国农药登记管理走上了快车道,迈进了新时代,使得我国的农药管理无论是从制度建设上还是从登记管理的科学性、全面性及深入程度上都走在了世界前列,这为我国农业丰收、粮食安全、人畜安全、环境安全提供了极大的保障。
从宏观上看
2026年,国务院发布了修订后的《农药管理条例》,随后农业农村部围绕《农药管理条例》连续出台了农药管理的五项配套规章,形成了″一部法律+五项规章″的农药管理制度基本框架,为我国农药的依法管理奠定了坚实的制度基础。″一部法律+五项规章″实施以来,农药登记管理经历了从模糊到清晰、从零乱到系统、从不被理解到广泛获得支持等一系列过程。当前,经过过去5年的去存量消化,2026年《农药管理条例》修订前各农药企业启动登记的产品,已申报的已全面办结,农药登记政策已经平稳过度到新阶段。近年来,农药登记管理出现了较多的新的且是持续向好的变化,主要表现为:
农药登记管理正在更公平、更公正、更公开的道路上不断前进
农药登记管理的核心事务包括农药登记审批、农药登记试验单位认定、农药登记延续审批、农药登记变更审批等。同时,农药登记管理还涉及农药登记标签备案、农药产品登记证变更、农药进出口放行通知单等方面的内容。从公平的角度上看,有了巨大的且深得人心的变化。当前各项农药登记管理事务,均有清晰明确的制度要求和统一的审批和评判标准,且最大限度的杜绝了人为因素对审批和评判 的干扰,促使同样的产品、同样的被评价内容基本上能获得同样的审批和评判 。从公正的角度上看,对任何农药登记主体不偏不倚,一把尺子量到底的行政方式让行业深受鼓舞。农药登记管理涉及的主体有个人、事业单位、农药生产企业、农药外贸企业、农药登记服务企业、农药登记试验单位等,这些主体在农药登记管理法律框架内是平等的,应没有任何尊卑之分、重视和不重视之分、亲疏远近之分。这些年来,在国家整体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进程中,农药登记管理对象能深刻感受到登记管理正朝着制度相同、一视同仁、机会均等等方向快速发展。这个变化为**各主体力量,推动我国农药行业的整体进步和高质量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从公开的角度上看,政策公开、结果公开、关键信息公开取得了突飞猛进的进步。此处,我们强调的公开可从三个方向看:(1)从广度上看。过去,仅仅对农药登记审批信息进行公开,极少见到对其他农药登记管理事务的过程和结果进行公开。当前,列入不定期公开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农药登记审批、农药登记试验单位认定、农药登记延续审批、农药登记变更审批、农药登记标签备案、农药产品登记证变更等。这些方向的公开,几乎囊括了农药登记管理的全部方向。公开的范围之大、内容之具体,前所未有。(2)从深度上看。过去,农药登记管理仅仅对农药登记审批 进行公开,且公开的内容仅限于企业名称、产品信息、受理信息等。2026年后,农药登记审批公示的内容还包括标签信息等更多的内容。更大范围地对农药登记审批内容进行公示,既节约了行政审批资源,又方便了申请登记的企业,同时也方便了农药使用者,产生了一举多得的良好效果。(3)从对异议的处理上看。当事人可以通过、传真、邮箱等多种方式反馈异议。管理机构安排专人对异议内容予以快速响应,构建了政企之间畅通的沟通交流渠道。公平、公正、公开是现代行政程序中的三项重要原则,我国农药登记管理在公平、公正、公开三个方向上的变化是有目共睹的,这些变化得到农药行业的高度赞誉,对我国农药行业的整体进步产生了不可估量的推动作用。
农药登记管理政策法规持续向更科学、更合理、更清晰、更透明的方向发展
有法可依是一切管理行为得以顺利实施的基础。″一部法律+五项规章″的发布,构建了农药管理的基本框架。用发展的眼光看,任何政策法规都不是最全面、最可行和一成不变的,″一部法律+五项规章″中关于农药登记管理的内容,也始终与时俱进,紧跟行业发展情况,在向更科学、更合理、更清晰、更透明的方向发展。如:(1)为规范含精甲霜灵混配制剂的农药产品登记,农业农村部2026年4月27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75号》,决定对仅登记为防治水稻恶苗病或立枯病的用于种子处理或苗床喷雾的含精甲霜灵混配制剂采取管理措施;(2)为贯彻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精神,促进农药出口贸易、优化营商环境,2026年6月8日农业农村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69号》,明确了″仅限出口农药″登记的有关要求;(3)为规范农药登记试验备案,2026年10月16日农业农村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345号》,明确了农药登记试验备案及产品有效成分含量超过三个(或有效成分和剂型相同但配比超过三个)的处理办法;(4)为进一步规范藜芦碱、梨小性迷向素相关产品有效成分名称,2026年3月20日农业农村部农药管理司发布《关于藜芦碱和梨小性迷向素相关产品有效成分更名的通知》,明确了藜芦碱、梨小性迷向素相关产品命名方式;(5)为进一步规范噻呋酰胺在水稻上使用等内容,农业农村部农药管理司先后发布《农药登记信息2026年第32期》、《农药登记信息2026年第2期》、《农药登记信息2026年第16期》、《农药登记信息2026年第22期》,明确了噻呋酰胺对水稻稻曲病和稻瘟病病菌活性较差、防效不佳,仅保留在水稻纹枯病上的登记延续的系列管理内容,其中《农药登记信息2026年第32期》还明确了6个含氯嘧磺隆、2,4-滴丁酯、百草枯国内不再使用产品,按规定改为仅限出口农药登记的管理内容;(6)为进一步加强农业农村法治建设,2026年1月7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6年第1号》,正式取消了新农药登记试验申请这一许可事项;(7)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精神,2026年4月8日农业农村部农药管理司发布《关于征集对农药管理部门规章修改意见建议的函》,公开征集对五项部门规章和一项规范性文件的修改意见建议;(8)为进一步推进农药产品的提质增效及仅限出口新农药登记毒理学查询资料有关问题,2026年7月29日农业农村部农药管理司发布《农药登记信息2026年第21期》,明确了除防治土传病害或地下害虫外,原则上不批准通过土壤施药方式防治地上病虫害的颗粒剂产品。仅限出口新农药登记的毒理学查询资料,可提交JMPR、EFSA、USEPA等官方网站公布的查询资料,无法提供上述官方查询资料的,应提交毒理学试验报告。这一系列的具有补充、调整、纠正、征询等意义的农药登记管理文件的发布,充分展示了国家推动农药管理向更高水平发展的决心和毅力,也为各农药企业最大限度的降低了产品登记过程中的风险。
农药登记管理的做法更细致、更规范、更严谨、更便捷
提升行政服务效能,助力行业发展是农药管理的核心目标之一。我国的农药登记管理始终围绕该目标,取得了巨大的社会效益。2026年6月8日,农业农村部发布了第269号公告,就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出口农药登记管理进行了专门的规定,这给我国广大出口型农药生产企业带来了极大的便利和实实在在的政策支持,不少企业因此享受到极大的政策红利。2026年开始,我国农药登记审批过程中,严格控制中途补充登记资料的行为发生,但允许审批过程中行政许可申请人撤回登记材料。该规定促进了风清气正的农药登记审批环境的构建,维护了行政许可申请人的权利,产生了巨大影响。2026年3月25日农业农村部发布了第542号公告,即《转基因耐除草剂作物用目标除草剂登记资料要求》,这为我国转基因作物用药登记提供了制度依据,是农药登记管理进程中的大事。该公告的发布,既解决了我国转基因作物用药缺乏问题,又为我国农药生产企业参与国际竞争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全面开展农药风险管控,推动我国农药行业朝着绿色高质量方向前行
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是持续的。农药和农业丰收、粮食安全、人畜安全、环境安全有着紧密的关系, 绿色发展、协调发展、持续发展的理念也应在农药领域得以深入贯彻和实施。农药产品登记审批核心考虑的是效果和安全两大核心要素。在过去多年农药登记风险管控积累的基础上,我国农药登记管理加强了对农药产品风险管控的深度和广度,已逐渐转变为把农药产品的安全性和环保性放在首要位置。″一部法律+五项规章″实施以来,农药登记管理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加强风险管控的能力得以加强,主要措施为:要求制剂产品登记时提供健康风险评估、抗性风险评估、膳食风险评估、环境风险评估资料,且对评估过程、 进行仔细审查,决不允许存在安全风险的产品走入流通市场,为食品安全产业链站好第一班岗。这必将为我国农药产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强大的推动力,促使农药产业加快步入党中央倡导的发展模式,走向高质量、高效益发展之路。
农药登记管理对行业大发展产生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政通人和才能百业兴旺。农药登记管理的″政通″就是需要有清晰明确且紧跟时代潮流的制度,而″人和″就是整个农药行业关系,这里面既包括农药行业不同主体及不同主体之间的横向关系,也包括施政者和施政对象的纵向关系。过去几年,农药登记管理始终朝着更加有利于行业企业做大做强、有利于行业不同主体和谐关系的建立上发展,取得了极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如:2026年,我国农药行业产销两旺,规模以上企业实现营业收入同比增长约20%,增速比2026年回升13.5%。利润总额同比增长28%,增速回升超27%。新冠疫情发生这几年,全球经济不景气凸显,而我国农药行业却能取得稳步、持续的进步和良好的业绩,这是和农药管理上宏观调控产生的积极作用密不可分的。尤其是经过这几年的发展,我国农药企业研发做得更扎实了、投资回报更好了、农药市场更活跃了、农药出口收益更可观了,对农药行业发展更有信心了……。
从微观上看
农药登记管理的各种方式方法深入人心且深受好评
农药登记管理始终是在朝向更精细的方向发展的。这里面的每一个和每一次精进,都凝聚了大量扎实的工作,囊括了广泛的认识,也牵涉大范围主体的利益。为了保证农药登记管理始终向更科学、更合理、更清晰、更透明的方向前进,农药登记管理机构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如:(1)农药登记管理一视同仁。多年来,农药登记审批过程中补充登记资料是一贯做法,较多农药企业始终认为这是法定的且是理所当然和理直气壮的。2026年开始执行的农药登记审批过程中补充材料的最新做法,规避了较多的问题,尤其是在谁可以补充而谁不可以补充、什么资料可以补充而什么资料又不可以补充上,给出了尺度一致的标准和规定。公平公正公开的审批制度,使得农药登记管理向高标准、高质量方向上迈出了坚实的一步。(2)高频次且清晰通透的行业培训。过去的各种农药登记培训,蜻蜓点水的居多,实质内容偏少,很少涉及到行业关注度高的核心内容。尤其是很多专家对农药登记管理的核心内容不愿讲、不敢讲,即使讲了也用″仅代表个人观点,不作为……依据″而进行自我保护性的声明。而当前,培训专家无论是在心理上还是在行动上均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广大专家、学者会把行业关注的核心疑惑解释得清清楚楚,把大家不理解的问题和做法的来龙去脉说得明明白白,不少有争议的问题也会在下一次会议时予以明确的响应。(3)审批观点披露及时准确。在农药登记管理的过程中,凝聚了较多管理者的心血和专家的智慧,形成了大量的 。这些 过去对企业来说始终是神秘和可望而不可及的,往往仅能通过″小道消息″获得只言片语,且这种态势还为私相授受和违法乱纪行为的发生提供了温床。而近年来,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形成的核心 ,很多时候会第一时间公布出来,避免了后来很多企业再走弯路,在多方面为广大农药企业节约了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4)管理机构深入基层调研,了解社企民情。开展调研活动是领导干部深入了解行业现状、听取行业声音,为科学谋划工作、制定规则、积累认识的重要手段。这几年,国家农药管理体系的各级领导干部,明显增加了开展调研活动的频次、深度和广度。他们时而出现在田间地头,时而出现在农药登记试验现场,时而出现在企业办公场所与各行业主体的领导、专家进行沟通交流,积极推进了务实、高效、可操作的制度内容制修定和这些制度被高效执行。尤其是前一段时间以来,国家农药登记管理机构主要领导,冒酷暑带队到各地开展调研活动,这种积极、主动作为的做法,让农药行业深受鼓舞。(5)扎紧制度笼子,强化权力运行制约,推进农药登记申请资料质量提升。制度赋予了管理者权利,如果制度不执行,权利就会被滥用。这两年,国家在农药管理上廉政风险防控教育常抓不懈,为农药管理事业的发展提高**站位的做法精准高效。我国农药登记管理在制度建设和执行上,无论是行政审批运行的规范性,还是审批 的科学和准确性都有极大的提高。尤其是在登记信息管控上,取得了可喜的成就。这些变化让各农药企业深深的感受到要加倍重视农药登记管理,更要加倍重视农药登记资料的质量,过去随便凑一套资料就能获得登记证的时代已经一去不复返了。
农药登记管理的方向从″高效低毒低残留″向″高效低风险″转变
″一部法律+五项规章″发布前,我国农药产品登记追求的是高效低毒低残留,在较长的一段时间内,该种农药评价原则,为我国粮食安全做出了极大的贡献。 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始终推动农药行业向更高品质方向发展,″高效低毒低残留″已不能满足新时代的农药管理要求,因为″高效低毒低残留″不等于″低风险″。为顺应时代潮流,我国农药登记管理的整体评价认识和管理方向也由″高效低毒低残留″向″高效低风险″转变。我们这里的″高效低风险″强调两个内容:(1)积极推进。我国农药管理的做法上,管理机构始终在积极推动″高效低风险″产品替代老旧有风险或风险不明的产品。如:除对一个产品开展药效评价外,还基于风险最大化原则,开展健康、抗性、膳食、环境等方向的严格评估。(2)成果显著。近年来,我国农药登记批准的产品整体上是″高效低风险″的体现,主要表现为:a.微毒/低毒产品持续增加,中等毒和高毒产品鲜有出现;b.环保剂型是登记的核心,非环保剂型数量持续下降;c.生物农药数量保持增加态势;d.用药量更少、毒性更低、效果更突出的产品广泛涌现且被加速批准登记;e.小宗作物无药可用的局面得到极大改善。农药评价认识的适时调整,表明我国的农药登记管理有了质的飞跃。这为我国农药的新优化合物研发、剂型开发、助剂选用等各方向都指明了方向,为我国农药行业的发展做出的贡献是巨大的。
新的农药登记管理政策,在促进我国农药产品减量和结构优化上成效显著
″一部法律+五项规章″实施以来,农药登记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从登记成本上来看登记投入明显增加,从资料要求上来看要求提供的资料明显更加系统全面、准确到位,而风险评估的全面实施让老旧的或过去未经过全面评价的、剂型落后的、效果不佳的、有某种风险的产品难以获得登记批准。这一套管理组合拳的打出,为着力解决我国农药产品同质化严重、老旧成分多、新颖成分少、老产品用药量大等突出问题,做出了较大的贡献。见微知著,仅从登记数量上来说:2026年,全国制剂登记三千余个;2026年,全国制剂登记四千余个;2026年全国制剂登记骤降至二百五十余个;2026年,全国制剂登记八百余个;2026年为制剂登记去存量的核心年,全年制剂登记二千七百余个;2026年截止8月份,制剂登记仅一百六十余个。从登记产品的结构上来看,新优成分的产品数量已占据半壁江山。综上,从近几年农药制剂登记数量上看,新时代的农药管理政策在调控我国农药产品结构的合理性上功不可没。
农药行业对新时代的农药登记管理更加适应和理解
为了推动我国农药行业的整体进步,积极促进产品和技术及管理理念走出去,我国农药登记管理动态调整的趋势明显加快。我们深信,每次调整和变化始终是围绕着推动行业发展,确保粮食安全、人畜安全、环境安全而为之的。在过去,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每次管理调整几乎都会带来较多的不理解,其中激进者往往在较多场合颇有微词乃至大放厥词。近几年,我国农药登记管理始终处于不间断的动态调整之中, 由于前期工作做的充分,调整的内容发布后很少听闻企业难以接受、登记从业者表现异常情况的发生。当前,我国农药登记管理政令畅通的格局已经初步形成,核心来源于农药管理者愿意倾听行业声音、深入广泛调研和研讨(如:开展毒理学评审研讨、转基因作物用药登记研讨、代谢物资料要求研讨、病毒类农药登记研讨、纳米农药登记研讨等)、综合各方意见,全方位考虑历史经纬和前瞻性而形成的格局。这种格局坚持下去,我们深信假以时日,我国农药行业会如沐春风,快速高质量发展会更加有底气,农药产业良性、健康、有序发展一定会成为必然。
农药行业对农药登记管理的规范化发展信心十足
规范化带来的是公平化,公平化有利于在行业内想做大做强的农药企业、试验机构、外贸出口企业等主体的发展。农药是特殊的商品,产品未经过登记就无法走上市场进行**和使用。基于此,农药企业必须要面对的就是农药登记工作。近几年我国农药登记管理从制度上、从程序上、从审批评价标准上、从排除干扰上等各方向都有清晰明确的做法。笔者在日常工作中,和许许多多的农药企业管理者、农药登记从业者都有交流,大家认为只要一碗水端平,一视同仁,大家都能获得宽松的竞争环境,这种竞争环境不存在人为因素影响,让大家感觉到实实在在的好处,对未来的发展均信心十足。
农药企业对自身的要求更全面、更具体、更严格
国家从农药管理制度层面上,已经采取了很多有利于行业发展的变化。广大致力于深耕农药行业的主体闻令而动,抓住机遇,实现自我能力、质量的提升。面对越来越全面、深入、规范的农药管理态势,从生产上看如果不把控产品质量,产品流入市场就有很大的可能被抽查,所付出的代价轻则罚款,重则入刑。从登记上看如果不培养高水平的登记人员,则难以高质量、快速度完成产品登记。尤其是很多农药生产企业已经经历农药登记人员产品选择错误、试验方案不统一、风险评估知识匮乏、资料审查缺失等综合素养和能力不足带来的惨痛教训和巨大的损失,已经清晰认识到了提升农药登记能力和质量的重要性。从经营上看国家正在加强市场监督的管控力度,借证、套证生产的乱象一定会带来严重的后果,假冒伪劣产品进入市场无处遁形的局面也必将形成。
现阶段农药登记的特点
国家农药管理上的变化对农药企业产品登记有着巨大的影响。近几年,我国农药登记整体上的特点为:(1)产品选择更慎重。目前,我国农药登记管理政策和世界全面接轨,很多要求和做法比发达经济体更加严格。登记一个产品的投入少则几十万,多则几百万甚至上千万。 各企业更加注重产品启动前的多方面评估和评价,对产品从有效成分、剂型、助剂、防效、风险评估等多方面进行综合研判后,才决定启动一个产品。这种慎重选择产品的行为是笔者非常提倡的。(2)产品更优,效果更好。基于登记启动前的各项评估和考虑,当前较多有实力的企业启动登记的产品均具有高效低风险的典型特点。这是国家农药登记管理评审认识变化带来的最直接结果。(3)登记新优成分、自创成分的比例增加,老品种减少。″一部法律+五项规章″实施以来,基于主管机构着力解决我国农药品种结构老化、加快农药产品更新换代的引导和总体管理方向的调控作用,较多自创产品涌现。同时,新老品种登记成本差异不大的现状,促使广大农药企业在登记产品时更多的考虑新优品种而非老品种,从而整体推动了我国农药产品向更有效、更低毒、使用量更低、残留风险更低的方向发展。(4)登记人员整体素养在提高。农药登记政策的趋严,倒逼农药登记人员需要具有全面的知识,丰富的阅历,真抓实干的精神。笔者了解到,在粗放管理状态下的农药登记人员群体,随着农药登记管理制度翻天覆地的变化也经历了大洗牌,较多登记人员已经无法应对当前管理政策的高质量要求,很多登记人员已经出现了不适应登记审批程序严格管控的现状。现在较多的大型企业农药登记人员,均具有较高的学历和丰富的阅历,对农药各项登记政策的掌握较为透彻和全面,乃至有少数的农药登记人员有自己开展登记资料自查和风险评估的能力,这是了不起的进步。(5)登记资料的质量更可靠。农药登记政策的趋严,也倒逼各农药企业提交的登记资料从外表到内涵均具有较高的质量才可能完成产品登记。过去那种资料碎片化、逻辑矛盾随处可见、内容丢三落四、东拼西凑的拉郎配等情况没有任何获得登记成功的空间了。(6)登记变得更不容易。笔者认为农药登记不存在容易不容易之分,但行业各登记人员的认识和管理机构公布的登记批准产品的通过率,说明登记变得更不容易是客观存在的。导致该种情况的核心原因一方面来源于农药登记管理政策执行的细致化、具体化、全面化和农药登记管理流程的规范化;另外一方面是农药登记人员的全方位的成长还需要一个过程,质量优先的理念还有待加强,靠质量取得产品登记的意识还需要逐步构建。
行业需要农药登记管理向更科学更合理的方向发展

过去几年,农药登记管理取得了巨大的成绩,这些成绩来之不易,我们深深的体会到未来前进的道路仍然曲折。但机会一定是大于挑战的。今后,只要正确管理思路整体上不发生崩塌式变化,只要在扎实推进依法行政、拒假求真上多探索管理办法;只要在鼓励研发、促进创新上多下功夫;只要在减少产品同质化上有管控措施,农药行业为农业生产提供保障的能力一定更强,参与国际竞争的底气一定更足,较多企业一定能取得巨大成就。
巨大的变化和辉煌的成绩属于过去,我们更看好未来更加可期。农药管理已经走入了新境界,农药行业已经走入新时代,我国农药管理在围绕推进乡村振兴重点任务上主动出击的态势一定会加强,在围绕有利于人畜健康和减少环境影响的行动上一定会加强,在围绕双边和多边国际活动上为我国农药行业发展争取国际认同和空间的做法也一定会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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