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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农药监督管理处

2026-01-12 投稿人 : 懂农资网 围观 : 720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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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农药监督管理处

山西省农业厅的下属单位

山西省农业技术推广总站

山西省蔬菜产业管理站

山西省植物保护植物检疫总站

山西省农药检定所

山西省土壤肥料工作站

山西省果业工作总站

太原土壤肥料测试中心

山西省农药监督管理处

山西省农业生态环境建设总站

山西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山西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山西省畜禽繁育工作站

山西省牧草工作站

山西省饲料兽药监察所

山西省生态畜牧产业管理站

山西省农药监督管理处

山西省畜牧兽医学校

山西省农业遥感中心

山西省农业区划服务中心

山西省名优产品开发中心

山西省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站

山西省农村调查办公室

山西省农业国际合作交流工作站

山西省农药监督管理处

山西省农业广播电视学校

山西省农村经济研究所

山西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

山西省农业厅会计核算中心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中心

山西省农业种子总站

山西省农牧业信息中心

山西省农药监督管理处

山西省畜牧遗传育种中心

山西省农业厅后勤服务中心

山西省介休种羊场

山西省农牧业应急物资储备中心

山西省农垦技术服务站

山西省蚕业科学研究院

山西省农业规划设计研究院

山西省农药监督管理处

山西省薯类脱毒中心

山西省养殖技术实验基地

山西省生物制品厂

山西省生态农业实验示范基地

山西省农业宣传中心

山西省农业产业化指导服务中心

山西省农村劳动力转移服务中心

山西省农药监督管理处

山西省农村能源技术培训鉴定.

农牧业技术综合服务培训中心

广播电视学校实践培训基地

山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质监局设12个内设机构和机关党委、离退休人员工作处。

(一)办公室。负责省局机关和指导全省质监系统文秘、档案、信访、机要、保密工作;综合协调省局机关和全省质监系统的业务工作;承担政务公开、政务督查、应急管理、新闻发布、信息化建设和接待工作;负责全省质监系统的政务信息工作。组织全省性会议;组织管理全系统宣传报道工作;组织协调办理省人大和省政协的有关议案、提案;管理全省质监系统外事活动;指导省质量新闻工作者协会工作。

(二)人事劳资处。负责全系统人事劳资、机构编制、队伍建设、职称评定和职业资格等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承担全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管理工作;组织推进“人才强检”战略;编制和组织实施全系统教育培训规划;负责人事争议、出国政审工作。

(三)政策法规处(基层指导处)。负责质量技术监督政策研究工作,拟定质量技术法规、规章建设规划,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管理与质量技术监督有关的技术法规备案;组织实施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负责全省质监系统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发证管理;负责国家赔偿和错案追究工作;承担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承担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指导全省质监系统的普法工作。承担质监工作调查研究,对基层存在的普遍性问题提出解决意见和建议;指导基层研究制定运用质监职能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政策措施;负责总结推广基层单位先进经验;负责质监系统的行政许可审批制度改革工作。

山西省农药监督管理处

(四)规划财务处。拟定并组织实施省局机关及全省质监系统计划、财务和基本建设等的管理制度;编报预决算并下达预算;管理省局机关及全省质监系统财务、基建项目、资金、国有资产、技术改造、技术装备等工作;负责质监统计工作;负责组织管理全省质监系统财务内部审计工作。

(五)科学技术处。拟定并组织实施全省质量技术监督科技发展规划、计划及规章制度;负责制定技术机构及实验室建设规划;组织推进科技兴检战略;组织管理全省质监系统科研课题、技术引进、新技术推广、科研成果评审和奖励等工作;组织制定实验室仪器设备、科研经费年度预算和专项计划并监督执行。

(六)质量处。组织实施全省质量振兴的政策措施与政府质量奖励制度;负责全省宏观质量管理工作;组织推进“质量立省、名牌兴晋”战略,建立实施全省质量诚信制度;承办重大工程设备监理相关事宜;承担产品防伪的监督管理工作;管理全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组织协调落实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组织开展质量状况统计分析、评价研究和质量学科建设,总结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经验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组织实施国家注册质量工程师、设备监理师制度;负责农药登记前置审查;指导省质量与名牌协会和省金银珠宝玉石质量协会工作。

(七)监督管理处(执法督查处)。拟定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制度;承担国家监督抽查相关工作,统一编制并组织实施全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组织实施全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负责产品质量安全强制检验和风险监控,制定全省重点监督的产品目录并组织实施;指导纤维质量监督检查工作;管理和协调产品质量的行业监督、地方监督和专业质量监督;组织管理产品质量仲裁检验、鉴定工作;组织实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设置规划、资格管理和监督工作;监督管理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依法组织查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指导质量检验协会工作。组织查处违反质量技术监督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组织开展打击假冒伪劣产(商)品违法活动;组织协调全省有关专项打假活动及跨市、县案件的查处,督查督办大案要案,负责省外移送(交)案件的协查和管理;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机构进行业务指导;组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的调查并提出意见。

(八)标准化处。组织实施标准化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组织推进全省标准化战略;组织推动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负责统一管理地方标准的立项、审查、编号、发布;组织协调各部门和各行业的标准化工作;协调管理省级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管理企业标准的备案工作;管理组织机构代码和物品编码工作;承担《世界贸易组织贸易技术壁垒协定》(WTO/TBT)有关标准和技术法规在全省的通报和咨询工作;指导省标准化协会工作。

(九)计量处。组织实施计量法律、法规、规章;负责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制定、发布地方计量技术规范和计量检定规程;组织实施计量器具强制检定、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监督管理全省计量检定机构、计量校准机构、社会公正计量机构;组织实施国家注册计量师制度,管理计量检定人员;负责计量器具制造、修理、销售、进口、使用、检定的监督管理;负责全省商品量的管理,监督市场计量行为;负责全省能源计量工作;调解计量纠纷,组织计量仲载检定;负责组织开展节能减排领域相关工作;指导省计量学会和省计量协会工作。

(十)认证处。组织实施认证认可法律、法规、规章,拟定全省认证认可制度规范,监督管理全省的认证认可工作;组织对全省为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和产品质量检验机构、鉴定机构以及机动车安全、综合、环保技术性能等检验检测机构进行资质认定(计量认证/审查认可)及其监督管理;承办认证咨询机构审核;组织对国家实施强制性认证的产品进行监督管理;负责能效标识管理;推动各类管理体系和产品等自愿性认证,组织开展对认证机构和获证单位的监督检查,规范认证市场秩序;指导省认证认可协会工作。

山西省农药监督管理处

(十一)食品生产监督管理处。负责全省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生产许可、质量安全监管和风险监测工作;负责全省化妆品的生产许可和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组织落实生产加工环节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按规定权限,组织全省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综合管理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和进出口;按规定权限组织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并进行统计分析;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的资质资格;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的执行,组织开展特种设备能耗测试;指导特种设备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指导省特种设备协会工作。机关党委(思想政治工作办公室)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文明和谐创建工作。指导全省质监系统思想政治工作和文明和谐创建工作。

离退休人员工作处 

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全省质监系统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晋办发〔2026〕17号文执行(行政编制5名已划转省纪委统一管理)。

山西省农药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药管理,保护农业生产、人畜安全和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农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药生产(含原药生产、制剂加工和分装,下同)、经营和使用者,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登记和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各市(地)、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山西省农药监督管理处

省人民政府化学工业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工商行政管理、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企业生产农药,投产前应当向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共农药的产品化学、毒理学、药效、残留、环境影响、标准、研制报告或技术转让等方面的资料和样品进行初审。

初审合格后,按规定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申请登记,并取得农药登记证。

农药登记证有效期届满需继续生产的,应当在有效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内向原登记单位申请续展登记。第五条 生产企业分装已登记的农药产品的,应持农药生产许可证或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到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农药分装登记。第六条 农药登记有效期内的农药产品,在改变剂型、含量(配比)或者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变更登记前,应向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农药检定机构申请田间药效试验。第七条 农药生产企业为农药登记进行的田间药效试验和相当于田间试验性质的室内试验,应按规定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指定的单位承担。企业自行安排的试验结果,不得作为农药登记田间药效试验的依据。第八条 省化学工业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负责受理农药生产的核准和申请农药生产许可证或生产批准文件的初审。

农药生产企业生产农药必须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或农药生产批准文件。第九条 农药生产企业生产的农药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企业标准应经省有关部门指定的化工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论证后,经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发,按有关规定进行备案。第十条 农药生产企业应当按农药产品标准组织生产,完善管理制度,执行工艺操作规程,加强计量器具管理。产品出厂应经企业质检部门按标准进行全项分析,达到标准要求的,方可出据质量检验合格证。不合格产品不得出厂。第十一条 农药产品的包装上必须贴有标签或附产品说明书。农药标签或说明书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农药名称、通用名;

(二)农药的有效成分含量、净重量(净容量)和剂型;

山西省农药监督管理处

(三)农药登记证号、生产许可证号(生产批准文件号)和产品标准代号;

(四)农药类别和毒性标志;

(五)产品性能、使用说明和注意事项;

(六)生产日期(批号)和产品质量保证期;

(七)企业名称、地址、、邮政编码。

农药分装的,还应当注明分装单位。

农药标签应清晰准确,与农药登记证内容相符并用中文说明。第十二条 农药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与生产农药产品相适应的分析化验仪器、设备和设施,并设立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其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应通过三级以上质检机构认证。第十三条 经营植物性农药、性诱剂农药和生物农药的,可按规定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山西省农药监督管理处

经营具有毒性农药的,按国家规定实行农药经营许可证制度,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发证,农药经营单位凭农药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第十四条 除《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农药经营单位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农药。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本行政区域内经营农药的人员进行上岗培训。第十五条 农药经营单位购进农药,应向生产企业(或批发单位)索取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或生产批准文件)和农药产品合格证的复印件,经货证核对无误方可进货。未提供以上三证复印件的,不得进货。

农药经营单位经营的农药品种,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病、虫、草、鼠害发生情况,组织推广安全、高效农药,并对本系统农药监督管理人员开展业务培训。

从太原站到山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怎么走

公交线路:836路,全程约13.0公里

1、从太原站步行约470米,到达建设南路朝阳街口站

2、乘坐836路,经过16站, 到达大吴村站

3、步行约1.4公里,到达山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山西省农药监督管理处

驾车路线:全程约13.6公里

起点:太原站

1.从起点向正北方向出发,行驶10米,左转

2.行驶90米,右转进入建设北路辅路

3.沿建设北路辅路行驶630米,右前方转弯进入京昆线

4.沿京昆线行驶280米,朝府东街/五一路/东中环路方向,稍向右转进入建设北路辅路

5.沿建设北路辅路行驶250米,调头进入建设北路辅路

山西省农药监督管理处

6.沿建设北路辅路行驶210米,右前方转弯进入京昆线

7.沿京昆线行驶5.3公里,稍向右转上匝道

8.沿匝道行驶360米,进入建设南路辅路

9.沿建设南路辅路行驶100米,过右侧的国美电器(长风街店),右转进入长风街

10.沿长风街行驶360米,左转进入坞城路

11.沿坞城路行驶2.7公里,直行进入坞城南路

12.沿坞城南路行驶1.8公里,稍向右转进入龙城大桥

山西省农药监督管理处

13.沿龙城大桥行驶330米,右转进入龙城大街辅路

14.沿龙城大街辅路行驶740米,到达终点(在道路右侧)

终点:山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山西省农业厅的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农业厅设 19个内设机构和机关党委、离退休人员工作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和信访工作;承担新闻宣传和政务公开工作;承担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综合管理和行政审批综合办公有关工作;牵头协调厅直单位和农业行业安全生产。

(二)人事劳资处。

山西省农药监督管理处

承办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工作;承担农业职业技能开发的工作;参与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工作;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农业农村人才专业技术资格和从业资格管理。

(三)产业政策与法规处。

组织拟定全省农业产业政策,提出农业产业保护和发展的政策建议;组织开展农业农村经济重大问题调研,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建议;承办农业农村经济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的起草和执法监督工作;指导农业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和农业法制宣传教育;承办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及其他法律事务;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

(四)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局。

提出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指导农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权流转和承包纠纷仲裁管理;提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政策措施;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财务、资产管理和审计;承担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工作;参与农村综合改革和社会事业发展工作。

(五)市场信息处。

提出大宗农产品和重要农业生产资料的流通及价格政策建议;拟定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体系、全省大宗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监测分析农业和农村经济运行;承担农业统计有关工作,发布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指导农业信息服务;承担培育、保护和发展农产品品牌有关工作;组织协调菜篮子工程。

山西省农药监督管理处

(六)发展计划处(省农业资源区划办公室)。

拟定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及重大项目规划,编制年度计划;提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有关政策建议,组织农业资源区划和遥感监测;研究提出全省年度主要农产品、重要农业生产资料调控政策建议;引导农业结构调整;按省人民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省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七)财务处。

提出扶持农业和农村发展的财政、信贷和保险等有关政策建议;编报部门预算并组织执行;承担提出扶持农业农村发展的财政政策和项目建议,经批准后与省财政厅共同制定实施方案并指导实施的工作;指导、监督厅系统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内部审计。

(八)外经外事处。

组织农业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研究国外农业发展动态;拟定外向型农业规划;协调我省与有关国际农业组织或机构的合作交流事务,组织指导有关世行农业项目工作,承办有关农业涉外事务。

(九)科技教育处(外来物种管理办公室)。

山西省农药监督管理处

承办国家、省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和产业技术体系建设相关工作;承担农业科研、技术引进、成果转化和推广工作;组织农民从业技能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承担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指导农用地、宜农滩涂、宜农湿地、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承担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工作;承担指导生态农业、循环农业和农村节能减排工作;承办外来物种管理的相关工作;指导农业教育工作。

(十)种植业处(植物保护办公室)。

拟定种植业发展的政策、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种植业结构和布局调整及标准化生产工作;承担耕地质量管理和发展节水农业的相关工作;发布农情信息,组织抗灾救灾和救灾备荒种子、化肥等生产资料的储备和调拨;承担种子(种苗)审批和肥料、农药登记及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组织实施农作物遗传资源保护;承办省内和进出境植物检疫的有关事宜;组织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普查;承办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事宜。

(十一)畜牧兽医局(省畜牧兽医局、省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

拟定畜牧业发展和草地保护建设的政策、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畜牧业结构调整、标准化生产和规模饲养;组织实施畜禽遗传资源和草原资源的保护工作;负责草地监督管理,指导草地鼠虫害防治和防火工作;承担动物防疫、检疫、医政、兽药及兽医器械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动物防疫、检疫;承办官方兽医、执业兽医管理工作。

(十二)饲料奶站管理办公室。

拟定全省饲料业、奶站发展的政策、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管理;负责饲料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指导相关行业协会的工作。

山西省农药监督管理处

(十三)农垦局。

拟定农垦经济与社会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和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农垦企业完成国家交给的任务;协调农垦企业之间的业务工作;监管直属农垦企业国有资产和财务工作;提出农垦企业基本建设立项计划;指导农垦企业农业资源的开发利用。

(十四)农产品加工局(省农业产业化办公室)。

提出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产品加工的政策建议;制定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业品加工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产品加工业结构调整、技术创新和服务体系建设。

(十五)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省绿色食品办公室)。

承担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承担拟定农产品及相关农业生产资料标准的有关工作;承担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和信息发布的工作;承担组织、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和机构考核工作;承担依法实施符合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

(十六)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处。

山西省农药监督管理处

加强农业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组织制定项目监督管理制度;对农业建设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对涉嫌违规的项目进行核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十七)农业综合开发处。

承担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考察、筛选、评估、论证、推荐、呈报并组织实施;掌握项目计划完成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

(十八)农村工作处。

承担省委农村工作领导组的日常工作。承办农口及涉农部门有关农业和农村工作事宜;研究全省农村改革发展总体战略,提出指导性建议;指导全省农业和农村现代化建设工作;负责农村基层干部培训工作。

(十九)新农村建设指导处(省新农村建设办公室)。

拟定全省新农村建设总体发展规划,研究提出全省新农村建设的政策建议;承担全省新农村建设组织协调、检查指导及督察考核工作;协调指导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配合有关部门指导城乡一体化工作。

山西省农药监督管理处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人员工作处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晋办发〔2026〕17号文件执行(行政编制4名已划转省纪委统一管理)。